研究生学费定价与资助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费论文,研究生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03)05-0073-07
1978年,我国恢复了中断12年之久的研究生教育。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颁布执行,研究生教育开始步入正轨。近年来,随着我国本科教育大幅扩招,研究生招生规模也相应扩大,2001年招生数达到162088人,在校研究生数也由1990年的93018人增加到2001年的392574人。招生规模的迅速扩大使得我国研究生教育中的一些潜在问题日益突出,这些问题包括:如何调节研究生教育层次和学科结构,如何确定研究生招生规模与发展速度,如何建立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的机制,如何解决研究生教育经费短缺等问题。[1]其中,研究生教育是否收费以及与之相关的学费定价和学生资助政策,成为问题的焦点。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仅关系收费政策本身,而且关系其他一系列问题的解决。
一、研究生教育是私人产品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1954年发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创立了公共产品理论。这一理论根据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将全部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其中,“纯公共产品是这样一种产品,把它提供给新增加一个人的边际成本是严格为零的,而要阻止人们得到它又是不可能的”[2]。目前,义务教育已被广泛认为更接近纯公共产品,从而奠定了义务教育是免费教育,政府应为义务教育提供充足经费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基于义务教育本身的产品属性,而是基于义务教育所产生的巨大外部收益,是一种人为的制度性安排。因为从技术角度和定义分析,增加一个人接受义务教育的边际成本不为零。从历史角度看,义务教育在很长时期内确实作为私人产品被提供,并且这段时间长于其被当作公共产品的时间。
我国教育经济学家一般承认本科高等教育服务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但考虑其可能产生的外部效益,认为其兼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成分,属于准公共产品。[3]显然,对本科高等教育属性划分的主要依据也是外部收益。与义务教育相比,本科高等教育所产生的外部收益相对较小,为受教育者带来的收益更大,因而具有更多私人产品的属性。基于这种划分所确立的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理论,成为我国本科学费定价的理论依据。这一理论认为,高等教育是一项成本很高且成本递增的产业,高教投资可以产生社会收益以及私人收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收益的各方负担成本才合理。[4]如果政策完备,实行高等教育个人成本补偿可以促进社会在公共教育资源、收入和非金钱收益方面产生结构性公平。[5]
我国统一的本科学费政策由教育部提出,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学费的确定一般考虑以下内容:(1)学费标准按所在学校年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2)学费可以逐年提高,但在提高时,一定既要考虑学校年生均培养成本,又要考虑政府投入水平、当地经济状况以及社会实际承受能力。(3)在绝对避免“双轨”收费前提下,每年收费标准允许因校、因地、因专业不同……。[6]
研究生教育是否收费,实际上也取决于研究生教育的属性。严格按定义考虑,研究生教育不应属于公共产品,原因非常清楚,增加一个人对研究生教育服务的分享,边际成本不等于零,而且相当高,是竞争性的;排除一个人对它的分享,花费不大,不录取亦可,是可以排他的。研究生教育是准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只取决于其为社会带来的全部收益,特别是外部收益,收益的大小只能在与义务教育、本科高等教育的比较中确定。
教育投资可以产生私人收益以及社会收益。其中私人收益是受教育者本人及其家庭对教育进行投资的主要动因,并且私人收益可以分割。私人收益包括金钱收益以及非金钱收益,后者又称为非市场化个体收益。教育投资还产生重要的社会利益,其受益者是社会全体公民,非常难以排他。这部分收益也可分为社会的金钱收益以及非金钱收益。前者也称为社会收益,即受教育者比未受教育者多创造的社会财富;后者又称为外部收益(external benefits),即除社会金钱收益之外其他很难用单纯的经济方法度量的收益。教育投资所产生的金钱收益可以通过教育内部收益率(internal rate of return)和边际收益率(明瑟收益率)度量。
世界银行高级教育经济学家萨卡拉波罗斯(Psacharopoulos)对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教育内部收益率进行了长期研究,其基本判断是:(1)初等教育的收益率(无论是私人收益还是社会收益)均大于其他阶段的教育,收益率一般随教育层次的提高而降低。(2)各个阶段的私人收益率高于社会收益率,高等教育阶段尤其如此。[7]最新的研究成果亦显示,我国高等教育的私人边际收益率在各级教育中最高,并且已经提高到相当水平,2000年的估算结果是高等教育的私人收益率达到13%。[8]
表1 教育投资的内部收益率(%)[9]
国家组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非洲
2617 13
亚洲
2715 13
拉丁美洲
2618 16
中等发达
1310
8
发达-11
9
非洲
4526 32
亚洲
3115 18
拉丁美洲
3223 23
中等发达
1713 13
发达-12 12
以上对教育收益率的研究对教育层次按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进行划分,未将研究生教育明确分离。但比较而言,研究生教育的社会收益率低于初等教育(也可能低于本科高等教育)、私人收益率高于社会收益率,应当是结论的合理外推(有待实证研究支持)。
伍尔夫(Wolfe)将教育的外部收益概括为以下几种[10]:(1)对保持和发扬民主自由的作用。(2)对减少社会未来的分化和社会不平等的作用。(3)可降低犯罪率及相关法制支出。(4)促进社会凝聚力增强。(5)减少失业。(6)促进技术普及和技术变革。按照以上伍尔夫对外部收益的归纳,相对于义务教育以及本科高等教育而言,研究生教育对于保持和发扬民主自由、对于减少社会未来的分化和社会不平等、对于促进社会凝聚力增强,绝非必须,作用相对较小;对于促进技术普及,作用应不及前两级教育;对于促进技术变革可能更加有效。总体而言,上述分析表明,研究生教育的外部收益较前两级教育更低。
如果我们认为本科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已具备很多私人产品的属性,那么研究生教育所具有的公共产品的属性更少,私人产品属性更多。从研究生教育所产生的社会收益率低于初等教育(也可能低于本科高等教育)、私人收益率高于社会收益率以及所带来的外部收益更低来看,可以将研究生教育视为私人产品并作出相应的制度性安排。
如果把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作为一条光谱,显然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将居于光谱两端,本科高等教育被视为准公共产品居于光谱中央,九年制义务教育更趋向于纯公共产品一端,研究生教育更加趋向于私人产品那一端。
目前大部分研究倾向于认为,研究生教育与本科教育一样,属于“准公共产品”,成本补偿是研究生学费定价的理论基础。但是笔者通过比较研究生教育与义务教育、本科高等教育私人收益、社会收益以及外部收益的大小后认为,研究生教育应被确定为私人产品,这才是研究生上学必须交纳学费的理由。研究生学费因此不是成本的补偿,而是学校根据学生对研究生教育的需求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所确定的市场化价格,其学费应因校、因地、因专业有所不同。研究生学费可以等于教育成本,也可以高于教育成本,除非有暗中补贴的存在,一般不应当低于成本。成本补偿或成本的个人分担理论不是研究生学费定价的理论基础。
将研究生教育视为私人产品的一个可能推论是,政府对研究生教育不应当投资,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那么,研究生教育中的公共利益在哪里?政府投资以及给予研究生资助所要实现的目标是什么?回答这些问题,必须考虑科学研究的性质。因为科学研究是一部分研究生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
二、基础研究是典型的纯公共产品
纯公共产品具有以下两种性质,第一是非排他性,即几乎无法排除任何人对纯公共产品的分享。基础研究力图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其成果必须以论文或专著的方式公开发表,不能被授予专利。任何人都可以阅读发表基础研究成果的杂志,无法排除任何人对研究成果的分享。第二是非竞争性,即把纯公共产品提供给新增加一个人的边际成本严格为零。基础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后,新增加一个人阅读或了解其成果,不增加任何研究成本,也不对已有知识及发明人产生任何需要动用成本消除的不利影响,边际成本严格为零。基础研究具备以上特征,是典型的纯公共产品。
基础研究具有巨大的外部收益,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人们能够进行持续、不重复的深入探索,成果能够扩散到其他领域,为应用性创造发明提供基础。但是基础研究不产生直接利润,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企业不会(或没有很大动力)对基础研究给予支持。缺乏政府的支持,会导致基础研究产品供给不足。基于以上原因,世界许多国家的政府对基础研究给予很大支持。这些支持体现在以下方面:(1)对研究人员工资的支持。(2)对研究过程中消耗品和设备的支持。(3)对研究人员相互交流的支持。(4)对研究成果发表和出版的支持。(5)对基础研究可持续发展中人力资源持续供给的支持。
参与基础研究的研究生毕业后可继续从事基础研究,也可以转向应用研究或其他工作,但应用研究领域的研究生较难转往基础研究,也就是说参与基础研究的研究生是未来基础研究主要的人力资源的供给来源。学生在基础研究中扮演如下角色:(1)他们是被训练者,目标是作为未来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校教师和其他领域高级人力资源的供给。作为未来基础研究的人力资源,他们应得到政府的支持。(2)他们是研究的直接参与者,在教师的指导下直接从事一线研究工作,包括实验研究及田野调查,一些人能够作出重要创新。作为直接研究人员,研究生的工资应得到政府的支持。政府支持不足会导致现在及未来基础研究人力资源供给不足,进而有可能导致基础研究作为纯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应用研究是针对某一特定的目的或目标进行的创造性研究。基础研究的重要特点是其相对自主性,其目的是基础研究内部所固有(生产一定种类的知识),适宜性标准也是内部固有(自恰);应用研究则是不自主的,例如不断改进汽车发动机,目标是节油以应对燃料短缺和节省费用,减少污染以保护环境,提速减速更快以增加灵活性和节省时间,这些标准是经济、“有效性”甚至美观等“外在”目的。[11]外在目的最后均与经济利益挂钩。政府为促进应用研究的发展,采取专利保护、商业秘密存在、为厂商研究与发展经费给予税收补贴、幼年工业保护论以及反托拉斯等政策[12],政策的共同效果是厂商直接得利,社会获得应用研究的外部收益(有大有小)。因此,应用研究或技术实践,不是纯公共产品而更多地具有私人产品的属性。企业在适当政策支持下具有向应用研究投资的积极性,政府不对应用研究投资也不必然导致应用研究供给不足。
应用研究领域的研究生以如下角色出现:(1)他们是被训练者,目标是作为未来应用研究、高校教师、实业和其他领域的高级人力资源的供给,他们较难转往基础研究;在成熟的劳动力市场中,他们具有较高的预期和实际收益,家庭和个人有足够的投资动力,并非必须得到政府的支持。(2)他们是研究的直接参与者,其工资应得到应用研究投资方——企业的支持,应用研究经费中应包括研究生工资。企业对研究生工资投入不足,会导致现有研究项目中人力资源供给不足,从而有可能导致研究失败或进展缓慢。
国防领域的研究与发展属于应用研究,但由于国防属于典型的纯公共产品(无法排除任何人事享国防,增加一个婴儿不会为国防带来额外成本),因而国防领域的应用研究也属于纯公共产品,企业并不必然具有向国防应用研究投资的积极性。政府可直接对国防研究投资,也可通过对新式国防产品订货刺激企业投资以保证国防研究产品供给充足。直接和间接支持国防领域的研究与发展,是政府的主要职责。国防研究领域的研究生扮演的角色与应用研究领域的研究生相同,但其中部分作为未来国防应用研究的高级人力资源,家庭和个人是否有足够投资动力取决于未来预期和实际收益,这是由政府制度安排而非市场因素所决定的。如果没有较高的未来预期和实际收益,家庭和个人投资动力不足,政府就应给予充分支持。此外,作为研究的直接参与者,其工资应直接或间接(通过企业)得到政府的支持,即国防应用研究经费中应包括研究生的工资。
基础研究是典型的纯公共产品,在该领域工作学习的研究生是基础研究的主要人力资源。这一点的政策含义是,政府财政支持的重点应当是基础研究(以及国防)领域的研究生教育,政府支持不足会导致现在及未来人力资源供给不足,从而有可能导致基础研究作为纯公共产品供给不足。高校所确定的基础研究领域的研究生学费不应高于培养成本。政府在确定这一领域研究生资助政策时,应保证有足够多的优秀生源从事基础研究工作。资助额度是否足够以及收入预期会在生源市场上得到明显反映。对于应用研究领域的研究生教育,政府的支持不是必须,如果市场可以给予支持,就交给市场。
除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的研究生外,还有一部分研究生并不必须参与科研,其教育内容与未来职业更加接近。因此,对学费问题的完整回答,必须考虑研究生教育的两元分类。
三、研究生教育的两元分类
与本科教育相比,研究生教育所涉知识领域更加狭窄、深入,学生必须具有更大的独立性与思想原创性。与其他发达国家类似,我国研究生教育颁授硕士(Master)和博士(Doctor)两级学位,按学科分为12类。
美国除按学科分类外,还将所颁授研究生学位分为两类,第一类为职业性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由职业性研究生院(Professional School and College)授予,表明毕业生已经掌握了某一职业领域内广泛的知识,对该领域的问题,有能力组织和进行调查、研究。典型的职业性学位是工商管理硕士,即MBA,一般由商学院颁授。第二类研究生学位为学术性学位(Academic Degree),由学术性系科、职业性研究生院和跨学科研究生教学组织颁授,学位表明毕业生在一个学术领域及其相关领域掌握了广博的知识,掌握了一种或多种外国语,有能力进行原创性研究并能对所在领域作出贡献。[13]在此基础上,美国将承担本科后教育的学院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文理研究生院,包含文理基础学科,第二类为职业学院,如工商管理学院、医学院、工程学院、建筑学院、行政学院、牙医学院、视光学院以及公共卫生学院等。“职业学院把自己和(文理)研究生院区分开来,因为研究生院是研究基础学科的,是基础理论研究,而这些职业学院研究的是某一个行业,在这个领域如何培养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因为在现代复杂的社会里面,这些行业里面的从业者,特别是中等和高等从业者,如果不进行系统的训练,是不足以担当他们的责任的。”[14]
由于职业性学位研究生毕业后有较好的就业前景和较高私人收益,因此学费更高。以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为例,2001-2002学年一般研究生学费为3808美元,职业性研究生须付更多学费,其中MBA学费为9962美元,法学院学费为11346美元,视光学院为6638美元。[15]
1997年6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联合颁布了新修订的研究生专业目录,学科门类分为12类,进一步细分为88个一级学科、381种二级学科。[16]这些学科没有区分职业性学位与学术性学位。199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置和试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的几点意见》,开始在国内进行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根据颁布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我国先后在10个学科设置了专业学位: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法律、教育、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兽医、建筑、农业推广和工程。《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第二、三条指出,“专业学位作为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一般只设置硕士一级”。从以上基本定位看,“专业学位”与职业性学位具有基本相同的内涵。[17]
在我国是否也可以引入以上两元分类呢?这一问题值得关注,因为引入两元分类有助于更加深入地理解研究生教育的本质,也有助于清晰地确定研究生学费与资助政策。笔者按学术性和职业性学位对我国研究生学位进行了两元分类,88个一级学科可粗略进行如下划分(细致划分有细小差别,如030102法律史应归入学术性学位,10种专业学位也归入职业性学位)(见表2)。
表2 研究生颁授学位一级学科的两元分类
学术性学位职业性学位
01哲学类03法学类
02经济学类:理论经济学 02经济学类:应用经济学
04教育学
05文学:0501中国语言文学05文学:0503新闻传播学
0502外国语言文学0504艺术学
06历史学08工学
07理学 09农学
10医学:1001基础医学10医学:1002-1008其他学
科
11军事学(因国防而为纯公
共产品)
12管理学
10种专业学位
由于职业性学位与未来职业结合紧密,良好的未来预期和实际收益使家庭和个人具有足够的投资动力,学费定价可完全交给市场。部分职业性学位由于收入预期更高,例如MBA,学费可以高于教育成本,从而使高校在举办这类研究生教育中赢利(目前这一状况在有些高校已经存在)。高校在确定学费过程中,需要考虑专业特点、自身教育质量、生源竞争、学生就业状况与就业工资以及当年报考反馈等因素,定价一般不应低于成本。政府不必参与职业类研究生学费定价,也不必须为职业类研究生教育拨款。对于学术类研究生助学费,则需考虑其背后基础研究的纯公共产品属性。
但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我国研究生教育何时开始收费?是全部学科在同一年开始统一定价,还是学科先行,分别开始?基于以上两元分类,可行的办法应当是:第一步,部分职业性学科先行收费;第二步,全部职业性学科收费,在国家的监督下实行市场定价,同时调整拨款机制;最后,学术性学科教育实行收费,同时调整拨款和资助政策。这一顺序安排保证了充分的缓冲时间,便于人们接受。
实践中遇到的另一个问题是,硕士阶段和博士阶段需要同时收费吗?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则需考虑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的成本因素。
四、研究生教育的方式与过程及其成本因素
研究生教育的方式一般包含以下四种:(1)课堂讲授(Lecture)。这一教学方式与本科阶段没有不同,差别在于讲授内容更为高深,或与职业内容更加接近。(2)研讨班(Seminar)。由于高深知识更处于前沿,不确定性加大,为培养学生的独立性与批判性思维,教师与学生需对某一领域中的问题进行共同研讨。教师既是引导者,也是共同参与者,学生的主动性亦十分重要。这一教学方式本科阶段使用较少,研究生阶段则十分重要。(3)研究生的独立阅读学习。研究生的独立阅读学习相比本科时间更长,内容更深入。(4)在教师指导下参与研究项目。学生在真实的研究过程中学习与体会研究,即“干中学”,同时创造新知识,或解决问题。学术性研究生必须参与研究,职业性研究生参与研究不是必须。[18]
研究生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以课堂讲授和研讨班为主,自我学习为辅;后一阶段以参与研究为主,自我学习和研讨班为辅。美国将前一阶段与后一阶段截然分开,以博士生资格考试为界。我国的硕士阶段与前一阶段类似,但需完成论文;博士阶段与后一阶段类似,并安排少量课堂讲授。硕士阶段要求学生受到初步的研究训练,硕士生未被看作知识生产的劳动力;博士生被看作重要的知识生产的劳动力,但完整的研究时间较短,影响新知识的生产,其导致的双重(人才培养与知识生产)低效率已为多方诟病。
对研究生教育方式与阶段的分析,与研究生学费定价相关。对于课堂讲授与研讨班两种方式,学校需要付出成本(由于教学内容深入,教学班变小,因此,成本比本科教育高),故这两种教学方式需要收取学费。研究生独立阅读学习,学校只提供条件,损耗不大,收费应当很少。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参与研究,教师有所指导,但作为共同的研究者,教师的指导与共同研讨很难区分,认为这一阶段学校有较高的教育成本付出依据不足,收取学费理由不充分,可以不收学费(研究成本较高但其有单独的资助与审核系统)。
从学习阶段考虑,对研究生教育的前一阶段,学校应收取学费;而后一阶段,学校不支付很高成本,不应收学费。从我国目前的研究生阶段划分看,硕士生阶段,特别是前两年应当收学费;博士生阶段目前虽有一年课程安排,随着硕博连读制度的推广,博士阶段应当转变为以研究为主、以自我学习和研讨班为辅的阶段,博士阶段不应收学费,只应当根据直接成本发生收取两项费用:住宿费和管理费用(或注册费)。
基于成本补偿理论的观点认为,较高的学位教育投资回报更高,学费应当更高。[19]硕士阶段高于本科阶段,博士阶段较硕士阶段为更高级,博士学费应当最高。从学费的市场定价及成本分析的角度看,这一观点并不正确。博士不应当收学费,硕士阶段应当收费,但学费定价不必须高于本科阶段,例如一所研究生教育质量不高的学校的研究生学费很可能就会低于一所发达地区学校本科的学费。这主要由于两阶段学费定价的理论基础不同。
五、研究生的双重身份与研究生资助
对研究生教育的两阶段划分引出研究生所具有的双重身份。前一阶段的研究生主要是学生;后一阶段的研究生以参与研究为主,既是研究工作者,也是学生。研究生作为研究助理(Research Assistant),是研究过程重要的人力资源,他们在项目研究中参与劳动,项目资助方应当为学生的劳动支付工资。这是给予研究生资助的主要方式之一,资助的实质是工资。
许多研究生在取得学术性学位之后,成为高校教师,兼为研究者。因此,在研究生教育的前一阶段和后一阶段,学校给予学生适当的教学训练十分必要,这是为学生未来教师生涯所作的重要准备。学校可以聘请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Teaching Assistant),为本科生批改作业、考卷,担任习题课和研讨班的教师。研究生成为学校本科教学过程中的劳动力,学校应支付工资。在教学活动中,研究生既是实习教师,也是学生。
研究生担任管理助理,一方面进行管理工作实习,一方面成为学校管理工作中的劳动力,学校也应支付工资。研究生既是(实习)管理者,也是学生。
研究生所具有的双重身份,使得研究生学费定价以及科研取酬、教学取酬、管理取酬必须被同时系统考虑而不能单方面独进[20],研究生资助的主要性质,应当是研究生参与劳动的工资,而不应仅仅因为研究生这一身份。研究生资助来源,应当是研究生劳动的受益方,如研究项目的资助者,或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和管理工作的学校。学校给予研究生教学助理和管理助理的资助,是为了给予研究生实践机会,同时减少学校在聘用熟练教师方面的人力成本。国家资助研究生的直接目标,是完成目前的科研项目;间接目标是为保证基础研究作为纯公共产品的充足供给。
当然,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有权以其他目的或仅仅因为研究生的身份而给予研究生资助,这是个人资金使用的自由,也是对研究生的另外资助。学校必须予以良好的动员与组织以吸引优秀生源或未来获得捐赠或学术声誉方面的收益,但这不应当是政府的财政政策。因此,根据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和《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所发放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应当停止,“三助”政策与体系必须完善。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研究生教育应当收取学费,学费定价与资助政策应建立在研究生教育是私人产品的基础上,学费是学校根据学生对研究生教育的需求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所确定的市场化价格。学费定价与资助政策同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基础研究是典型的纯公共产品,应用研究有更多的私人产品的属性。(2)研究生教育所颁授学位分为学术性与职业性两类。(3)不同的研究生教育方式具有不同的成本特点,教育过程可以明确划分为以课堂教学为主和以研究为主两个阶段。(4)国防领域的研究生教育属于典型的纯公共产品,国防领域的研究与发展以及高级军事人才的培养,属于纯公共产品范畴。(5)研究生资助的主要性质应当是工资,不反对来自私人的非工资类资助。这一理论可称为多因素市场决定论。多因素市场决定论的主要政策含义在于,政府与市场在两元分类的研究生教育中承担不同的责任,应该按政府和市场各自负责的领域,广泛开辟研究生教育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多渠道相互补充、互相促进的经费筹措机制。基于此理论所确定的研究生学费定价与资助政策,才有助于建立与市场机制和国家发展目标相适应的研究生规模与结构的调节机制,才有助于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与效益的协调发展。
(笔者特别感谢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顾晓玲女士在本文材料收集过程中提供的帮助,特别感谢陈晓宇、侯龙龙、文东茅先生对初稿的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