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已开始理顺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中隐性从业人员的“断奶”现象_劳动关系论文

武汉已开始理顺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中隐性从业人员的“断奶”现象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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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8年9月开始, 凡是进入中心并签订协议的武汉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每月享受324.21元基本生活费。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下岗职工本已在外就业并有固定收入,但还与企业保持着劳动关系,同样进入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每月享受同样的基本生活费和各种福利待遇。为使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1999年3月, 武汉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当前隐性就业的情况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调研,摸清了隐性就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当前隐性就业的现状:

截至1999年3月,武汉市国有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1420个, 共抽出71家企业接受调查,发现在100名进中心的下岗职工中, 已在外隐性就业的下岗职工约42人。在对100名隐性就业人员的抽样调查中, 月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有18人, 月收入在600元至1000元之间的有26人,月收入在300—500元之间的约有31人,300元以上的24人。

从从事的行业来看:在100名隐性就业者中,从事个体经营, 包括在各类市场租门面、开办个体私营企业的为15人,被民营企业高薪聘请、当技术骨干的7人;从事第三产业的,如家政服务、社区服务、 餐饮、踩三轮车等为32人;从事经营地摊,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打工的为26人;帮别人开出租车、出租临街门面、炒股票以及从事其他工作有收入的人员有20人。

从隐性就业的时间来看:一年以上的为24%,半年至一年的为25%,三个月至半年的为34%,三个月以下的约为16%。

二、如何看待下岗职工的隐性就业?

应该说,职工下岗,到外从事劳动创造收入,对于缓解职工家庭生活困难,增加经济收入,无疑是有益的。但从另一方面看,由于他们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一边在单位享受福利待遇和基本生活费,一边挤占了有限的就业岗位。就拿武汉市来说,截至1999年3月, 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已达到7.5万人, 按年人均基本生活费3888元计算,7.5万人年需拿出基本生活费近3亿元。不仅如此,政府及各行业、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还要派出大量人力、物力给他们送生活费,深入他们家庭进行各种服务。据统计,全市从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达6000人之多,每年用于给这些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就达5000多万元,加之各种办公经费共需近1个亿。

二是带来社会分配不公,贫富距离拉大。由于有些人攀比心理较强,一旦心理失衡,可能导致其从事非法活动,影响社会安定。

三是给国有资产带来损失。一部分下岗职工因已在外隐性就业,而且部分已有固定的收入,但由于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单位还要每月为其代缴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每月按时报销其医疗费用,有的亏损单位拿不出钱来缴费,就要变卖国有资产来缴费。这其实是一种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是给在职职工带来消极情绪。一些有生产任务的单位由于部分职工认为工资低,要求下岗。他们一边在单位拿差额工资,一边在外从事收入丰厚的隐性就业。武钢劳务处的陈处长说:部分职工下岗后在外隐性就业,一月拿3000—5000元的工资,给在岗职工一传开,使一些有技术特长的人员不安于本职岗位工作,也纷纷要求下岗并保留劳动关系,使国有企业技术人才大量流失。

五是给一些非法用工单位带来丰厚的利润,从而形成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一些下岗职工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后,怕公开了身份,原单位知道后切断了劳动关系,因此尽量不公开。正是下岗职工这种心理给部分非国有企业和个体私营用工单位钻了不缴社会保险的空子。由于这些单位长期召用廉价劳动力,既不签劳动合同,又不办社会保险,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给他们带来了丰厚利润,最终受损失的是国家和劳动者本人。

三、对当前解除隐性就业者的对策

大量隐性就业的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还保留在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但给企业、政府背上了沉重包袱,而且这些问题不逐步解决,都拖到三年以后,矛盾将更加集中,危险将更大。因此,尽快妥善解决隐性就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是当前再就业工程中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为此,武汉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对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以要求回答“你对解除隐性就业者劳动关系有何建议?”的方式,再一次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劳资人员、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主任以及部分下岗职工等多层次人员座谈,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随即又下发调查表,对盈利、亏损、濒临破产等不同企业的5000名下岗职工进行抽样调查。据统计,盈利企业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并解除劳动关系的只占9%, 而要求上岗的有60%;亏损企业(特别是面临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58%要求将三年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算清,再按《劳动法》给予补偿,而另有32%要求继续保留关系。同时,在寻求解决这些隐性就业者的劳动关系上,也了解到一些可供借鉴的作法。

鉴于企业的不同情况,武汉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进一步理顺思路:一是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促使隐性就业显性化。制定政策,促使隐性就业、并有固定收入的下岗职工与企业脱离关系,如到新单位从事半年以上的劳动的、从事个体经商已拿到营业执照的,都必须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对介绍三次就业无故不去的,培训三次无故旷课的都视同就业。二是加大经济建设力度,将密集型的劳动产业结构作为增加就业投入的重要内容。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对那些濒临倒闭的企业,政府采取与企业、行业、社会等共同出资的方式,先解决一批。四是规范用工行为,要求所有用工单位用工必须进入劳动力市场,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满以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全市所有劳动力市场的门要对着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门,必须每天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一定数量的用工信息。五是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关系,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不得再办理放长假、息工等手续。对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企业解除关系之日起,30日以内到企业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下岗职工已在社会上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失业保障机构不得为这部分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六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规定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要达到100%,凡是用工单位,必须为每一位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建立健全个人账户,完善社会保险随人走的制度。

同时,针对竞争就业中处于劣势、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家庭困难的职工群体,要做到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既做到规范管理,又要有情操作,确保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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