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江南地主制度文书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初论文,江南论文,清末论文,地主论文,文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当前,在研究20世纪中国地主制度问题时,社会经济历史学者的见解间存在着一个基本的冲突与矛盾,他们的主要观点往往是:“封建”地主控制土地和农民的制度正趋于衰落并最终走向崩溃,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进程。然而,当代中国历史的现实情况和事实却表明:地主权力的衰亡似乎并不是不可避免的,以致于彭湃和毛泽东等人不得不动用革命的力量,以暴力的方式来摧毁地主统治。
无疑,社会经济的发展,如中国乡村经济日趋商品化与货币化,对农民摆脱绅士地主和地方政权的直接控制的确具有巨大作用。但是,即使我们承认这种发展变化是一种总的趋势或将其作为一种有根据的理论概括,在我们能够满怀信心地说出哪些方面、哪些地区、什么时候确实产生这种总的趋势之前,特别的历史事实仍然有必要加以研究。(注:译者注:本文原题为A documentary study of Chinese landlordism in the late Ch'ing and the early Republican Kiangnan,刊于Bulletin of the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University of London,Vol.XXIX,Part 3,1966;后收入村松祐次《近代江南の租栈——中国地主制度の研究》一书(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1970年)。该著作由村松教授有关苏州地区租栈研究的8篇论文组成,本文为其中的第8篇。实际上,本文是村松教授有关苏州地区租栈研究成果的概括。2004年春,译者向村松教授著作出版者——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提出申请,要求获得发表村松教授此文汉语译文的许可。很遗憾,村松教授与其夫人均已谢世多年,东京大学出版会未能与其著作权继承人取得联系。但东京大学出版会充分认识到村松教授此论文的学术意义,因而特别允许译文先期予以发表。对此译者表示感谢。现请村松教授著作权继承人见到此译文后速与译者联系。另外,在翻译过程中,译者还得到了上海师范大学唐力行教授、东京外国语大学臼井佐知子教授与南京大学范金民教授的帮助;杜建人先生审阅了译文初稿;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限于篇幅,译者对原文中部分内容、图表以及注释作了一些删节。)
一般认为,我们缺乏足够的原始文书资料,使我们能从制度和行为两个方面对中国地主与中国地主如何剥削和控制农民进行深入而具体的研究。这就造成有关中国地主制度细致与全面的研究确实非常少。然而,认为近代中国经济史的原始资料稀少或缺乏的观点只在一定程度上是真实的。近年来,在东洋文库、[日本]国会、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东京大学东洋研究所和哈佛—燕京研究所等机构的图书馆,我发现了数量可观的地主文书,其中包括佃户名册、租簿、赋役书、收租者的信函以及地主租栈多种[收租]程序的文书。(注:在本研究中,许多学者给了我帮助与鼓励;我要特别感谢收藏这些文书机构的图书馆馆员,我也要特别感谢哈佛[大学]的杨联陞(L.S.Yang)教授和伦敦[大学]的D.C.Twitchett教授,在我的论文英语稿发表前,他俩进行了仔细地审阅。)在这些机构的图书馆收藏中,至少有数百卷文书可供研究。到目前为止,我只是对其中100卷左右进行了研究;我已将我的研究成果用日语以系列论文形式发表。(注:有关这个主题我的主要研究成果如下所列。为方便查阅,我将这些研究成果编为村松[1]……等的序列号。
[1]《二十世纪初苏州附近一租栈与租佃制度——有关江苏省吴江县费氏恭寿栈“租籍便查”册研究》。
[2]《清末苏州附近一租栈的赋税与地租——有关江苏省吴县冯林一栈的地丁漕粮簿册研究》。
[3]《国立国会图书馆收藏的“鱼鳞册”研究》。
[4]《清末江南佃农耕作条件与地租催追——江苏省吴县范氏义庄与吴县吴氏畬经栈的召由、承揽、租由、字条、切脚和“出切备查”册研究》。
[5]《清末民初江南的包揽关系实态与决算报告——苏州吴氏畬经栈“报销各号备查”册研究》。
[6]《最近所见有关中国地主制度的若干文书——哈佛燕京学社以及其他机构收藏的租繇》。
[7]《近代中国的地主文书研究——种类与性质》。
[8]《中国近代化的土地问题》,《历史教育》,XIII,12,1965,1—12。)
我坚信,这些研究成果清楚地表明:中国的地主制度至少在1920年代初期仍然具有相当强的生命力,而维持其生命力的一个极重要因素便是“租栈”制度。然而,在学术上,这一制度却很少受到注意。(注:直至近日,除了我的研究外,有关租栈制度的研究仅见于天野元之助:《支那农业经济论》(东京,1940)与《支那农村杂记》(东京,1942)和《中国经济年鉴—民国廿三年》(南京,1935)。)
简言之,租栈是地主进行规模剥削并对其拥有的土地进行规模管理的一种组织。租栈通常是由有官方背景因而具有相当地方势力及社会地位的绅士(注:尽管会有很多困难,在本研究中我仍使用“绅士”这名词,其含意大致与张仲礼的研究相同,见《中国绅士的收入》,西雅图,1962。)地主所设立并经营的。租栈不仅管理租栈经营者的土地,而且作为代理人,租栈经营者还接受其他地主的委托,管理其土地。其他地主则认为,较之其直接管理土地,将土地交由租栈管理更为便利。租栈向佃户收租并向地方政权交纳赋税,因为地方政权将所有的土地都视为在其管辖之下。租栈向非租栈经营者的其他地主的佃户收租,在扣除了赋税、“栈费”以及其他费用后,每年将地租结余交给委托其管理土地的其他地主。
由于认识到由租栈代表地方行政当局扣缴赋税的便利,因此作为惯例,地方政权常派遣“府差”、或“县差”、或其他低级衙役如“舟盘”,帮助租栈的收租人强迫佃户向租栈交租。(注:有清一代(事实上从明初以来),朝廷多次颁布严厉的禁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实际纳税人与地方政权间扮演完纳赋税的中介。然而,这些反复颁布的禁令证明:朝廷试图禁止“自封投柜”是无效的。事实上,有大量的第三者——通常被称之为“包揽”,介于纳税人与地方政权间。包含禁令的这些法令大都指出,地方上有势力的家族和绅士是违禁的主要根源。我认为租栈是其中最根深蒂固的违禁者。不管朝廷怎样决定并颁布禁令,地方官员仍得依赖地主绅士的善意与协助来征收赋税。)
租栈的固定雇员有“师爷”、“工人”、“催甲”之类人员。前者在租栈中的“栈仓”、“账房”与“柜房”从事各种租栈事务。而“催甲”大都住在乡村,且每人负责向一定数量的佃户收租。“催甲”与地方政权派出的差役及其他低级衙役一起,强迫佃户交纳地租,并将地租送到租栈。
我研究的几个租栈以及有关这些租栈数量可观的文书的收藏机构如下:
(1)“恭寿栈”或费氏“恭寿盛栈”。有关文书现藏东洋文库。
(2)吴氏“畬经租栈”。有关文书现藏国会图书馆。
(3)蔡氏“畬经租栈”。有关文书现藏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
(4)王氏“资敬租栈”。有关文书现藏国会图书馆。
(5)潘氏“丰和栈”。有关文书现藏国会图书馆。
(6)徐氏“永安栈”。有关文书现藏东京大学东洋研究所。
(7)有一个租栈既没有租栈名也没有租栈经营者的姓氏,但显然与冯桂芬所有的“冯林一栈”相关。有关文书现藏东洋文库。
(8)“资兴公所”的“公号租栈”。有关文书现藏哈佛—燕京学社图书馆。
(9)范氏的慈善不动产,如著名的“范氏义庄”。有关文书现藏国会图书馆和[东京大学]东洋研究所。
这些租栈,前6个是由家族创建并经营,第7个也可能具有同样的性质。第8个租栈是一些绅士家族为子弟赴京城或省城参加科举考试提供旅费而建立。最后一个便是著名的“范氏义庄”,1050年建立一直延续至当代。对“范氏义庄”已有一些优秀的研究。
所有这些租栈似乎都在江南的同一个省——江苏省,而且大多数租栈又同在苏州地区。然而,最近周其忠发表了一项相同的研究,其研究的地主租栈是在浙江省平湖县,(注:周其忠:《地主阶级的联合组织——平湖租栈联合办事所的几件罪证》,《文物》,1965年第3期。)这清楚地表明地主租栈并不是局限于苏州地区的特别制度。但是其范围究竟有多广,仍需将来研究确定。
现存[租栈]文书的时间涵盖了从晚清到1930年代。如“恭寿栈”(上述第1号租栈)租簿的日期为1906、1907、1908、1909、1910、1911、1912、1922、1927、1928与1929年。另外,国会图书馆所藏租佃契约的时间跨度至少是从1868到1919年。通过“畬经租栈”(第2号租栈)的文书,我们几乎可以重建从1893到1928年土地管理的连续记录。因此,尽管这些资料只是涉及一个相当小的且有限的地域,但也许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漫长且年代连续的统计资料。
二
现存地主租栈文书的主要部分是由题为“租簿”、“租籍”或“租籍便查”等簿册组成。这些簿册通常由租栈职员每年进行编撰,用以记录每块地的如下状况:(1)佃户姓名,(2)地块的四至,(3)地租额,(4)年度所交地租,(5)给予佃户的赊欠,以及(6)其他特殊租佃关系的相关细节。于是,这些簿册不仅从整体上为我们描绘了一幅租栈管理的土地的全景画,而且也提供了有关土地出租、租种佃户、地租种类与货币折租、地租交付、欠租等各种详尽的信息。
一个租栈管理的土地常达数千亩,与19世纪和20世纪初长江流域的人均土地占有规模相比较,这是个非常大的数目。如1908年“恭寿栈”(第1号租栈)控制的土地达2913.709亩;而没有栈名的第7号租栈的土地达5884.450亩。这些土地实际上只有部分属于租栈经营者所有。但租栈还管理和控制着其他地主的土地。其他地主包括租栈经营者的家族成员和其他家族的成员。租栈制度一个令人感兴趣的特征是:租栈经营者本人往往不是租栈中最大的地主,最大的地主几乎总是租栈经营者以外的某个地主。“恭寿栈”(第1号租栈)管理的土地属于不同的地主,统计如表1。
表1:
费氏“恭寿栈”的土地所有者
亩
费恭寿堂(租栈设立者)
368.185
顾乐寿堂
182.727
合号 479.610
溥鸿新号
1883.187
怡泰 100.684
骏号 840.428
——
总计:3854.821
在这些地主中,前两位费氏和顾氏,如我下面所述,属于绅士阶级。两家的地产均冠以“堂”的名称,这意味着这些土地是家族或宗族的财产。其余四家地主,包括两家最大的地产所有者——“鸿新号”与“骏号”,三家不以“堂”命名而代之以“号”。“号”通常是商业或贸易组织的名称。也许这些地主中的大部分,或者说至少是部分,实际上是不在地主。由于忙于在城市经营,他们愿意将其土地交与由绅士经营的租栈管理。(注:这并不是说租栈设在乡村,城居地主主要在城里经营因此将土地托付给租栈。租栈大多在城镇,有些设在苏州城。租栈提供的便利在于设立者具有士绅的地位,因而即使租栈在城镇,仍有能力控制和管理农民。)
上述费氏和顾氏,后者无疑是具有官宦背景的绅士家族,因为在租栈簿册中,无论在姓氏上还是在“堂”名上,都冠有“世袭云骑尉”的官衔。我还获得了一些能证明费氏身份的资料。在费氏“恭寿栈”1907年租簿中,我发现夹有一个空信封,这是北京某个“王大人”给在苏州“混堂巷”的“费仲深”致谢礼物信的信封。似乎有理由假定“费仲深”是费氏家族的家长,或至少说是费氏家族的重要人物,而费氏是“恭寿栈”租栈的经营者。为证明这个假定,我从当代地方志和地方人士的文集中发掘了许多有关费氏家族的历史资料。
根据这些资料记载,费氏在宋元期间一直是苏州地区的地方名流,但后来渐渐衰落了,在明朝几乎没有费氏的有关记载。清朝初期,费氏中的一员——费洪学在1700年获得进士并被任命为北直隶博野县知县。即使这样,费氏家族依然贫困,费振勋(1738—1816)——费洪学的后代、上述费仲深的高高祖——需以极大决心和坚定信念读书,以求通过高等第的科举考试。费振勋于1768年通过“举人”考试,并于1775年通过“进士”考试。此后,他接连担任既重要又有利可图的官职,如文渊阁检阅、户部四川司主事、户部山东司郎中、监宝泉局、山东监察御史等。这都是些有利可图的官职,因为这些官职专司诸如盐业交易规则、钱币铸造、黄河水利工程等。费振勋退休后,在著名的正谊书院任教七年。
毫无疑问,在费振勋年代,费氏确立了作为地主绅士家族的财富和势力地位。费振勋之后,费氏家族又有三人获得进士、二人获得举人。费仲深的直系祖先也有突出的学术功名,其父亲是进士、祖父是举人;而其曾祖与高祖均是进士。而且他们都担任了官职,其中两人死后还有声名,一人被誉为“乡贤”,另一人被誉为“名宦”。
费仲深(1884—1935)本人无疑受到1894—1895第一次中日战争后社会、政治以及思想变迁的影响,他并没有积极准备科举考试。在秋试不中后,费仲深捐了一个助理秘书的官职,被任命为当时是直隶总督、后来是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1859—1916)的秘书。费仲深和袁世凯的长子都娶了吴大澄女儿为妻。吴大澄是著名的民事和军事官员,也是著名的建筑师、画家、书法家。他是苏州一个非常重要的绅士;在苏州,吴氏家族具有持久的绝对势力。
1909年,袁世凯暂时失去政治权力后,费仲深到交通局任二等秘书。第二年,他回家乡为其母亲守孝。此后,费仲深就作为一位有影响的地方绅士一直在苏州居住。1911年,江苏前巡抚程德全作为“共和”军的都督,邀请费仲深参加建立新政府。但是,费仲深拒绝担任任何官职,而致力于恢复和维持革命后的地方秩序。
费仲深创建了一个电气公司,与外资企业展开竞争。他还创建了第一家农民银行,向农民和地主提供财务支持,以“保护”他们免受传统高利贷的剥削。他在灾年与地方官员进行谈判以减少赋税;他还为疏浚太湖的港口和河道与地方官员进行谈判。他修复了孔庙,并编辑了家乡吴江先人的传记。同时,他又送其儿子出国留学,一个去了牛津、另一个去了美国。1915年,费仲深去北京短暂地逗留了一段时间,那是他先前保护人袁世凯的独裁时期。费仲深被授予了一个官职,但是他反对袁称帝和袁的部下推戴袁为皇帝的计划。因此,他回到了苏州,并一直住在那里,直至1935年去世。
随着各省军阀的割据势力增强以及保守的北方与革命的南方之间的对抗,1924年,第一次国内战争爆发。战争影响到了苏州和吴江地区。最初是军阀孙传芳的军队,其后是满洲里张作霖的军队进入这个地区;而后,1927年,国民党的北伐军又开进这个地区。在连年战乱中,费仲深积极地促进红十字会的慈善活动,并广泛地支持恢复和维持当地的公共秩序。
1927年革命以后,费氏家族土地经营的财务状况急剧恶化。这部分是由于佃户独立性增强的结果,部分是由于1928年在南京成立的新国民政府推行的发展计划的结果。新的国民政府突然增加了土地的赋税。伴随着1931年的经济大萧条,费氏家族土地经营的财务状况日趋严重。按照张仲仁编撰的《费君仲深家传》,费氏在苏州附近震泽和吴江祖传的600亩田地连续几年歉收。费氏甚至卖了一些土地以缴付赋税,但仍然无法完纳欠税。危急之中,费仲深向政府请求:愿捐献全部家族土地,以解决其巨额欠税。他的请求当然被拒绝了。他又不能强迫遭灾的农民缴租。于是,在1935年,他又写了一封长而又极其感人的信给政府。但在信发出之前,他就因病去世了。
我对费氏个案进行了详细描述,原因是费氏——费仲深是这家族的首领——在许多方面代表了江苏绅士及其家族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间的状况。
费氏家族是地方上一个重要的家族,连续几代享有非常的功名。另外,通过与一个在地方上也是非常有势力的家族联姻,费仲深进一步加强了其家族地位。因而,费仲深及其家族有坚实的基础创建一个地主租栈。然而,在其租栈中,费氏本身并不拥有最大的土地份额,土地份额最大的是溥氏“鸿新号”。溥氏是一个不同家族,其拥有的“鸿新号”可能是一个非农业的商业组织。
租栈租簿的土地记载所反映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地产总是由大量零碎的且非常小的地块构成。不管是租栈经营者拥有的土地,还是租栈受托管理的其他地主的土地,在这点上是没有什么差别的。不仅每块地总是很小,而且分布也总是很零散。这些地块分布通常都跨越了土地管理的最小区划“都”和“图”,有时甚至超过一个县或府,与其他地主的土地或与其他租栈管理的土地掺杂在一起。因此,上述一个租栈拥有和管理的土地虽然常达数千亩,但并不是说这数千亩土地是一块巨大、集中、连绵不断的土地,也不是说租栈土地的耕种规模大于正常的耕种规模。
为给出每块地狭小的景象,我将费仲深及其家族的“恭寿栈”(第1号租栈)经营和管理的土地规模状况绘制成表2与表3。
表2:费氏“恭寿栈”土地的规模状况(亩)
规模
恭寿堂 鸿新号 乐寿堂 合号 怡泰 骏号
≥0.99
27
97
22
15
11
59
1.0-1.99 53
138
27
50
4
71
2.0-2.99 45
165
29
42
9
68
3.0-3.99 21
112
12
41
8
45
4.0-4.99 12
52
2
15
6
28
5.0-5.99 6
43
2
8
1
27
6.0-6.99 -
21
1
3
-
9
7.0-7.99 -
6
-
2
-
2
8.0-8.99 -
12
-
1
-
3
9.0-9.99 -
4
-
-
1
-
≤10.0
1
9
-
-
-
2
总计
165
658
95
177 40
314
表3:费氏“恭寿栈”土地的平均规模状况
所有者 全部土地面积(亩) 地块数 地块平均规模(亩)
鸿新号
1883.187 659 2.85
恭寿堂
368.185 165 2.23
乐寿堂
182.727 95 1.92
合号
479.610 177 2.70
怡泰
100.684 40 2.51
骏号
840.427 314 2.67
总计
3854.820 14502.65
表2清楚地表明:至少各家地产中有75%的地块,在某些地产中甚至大于90%的地块小于3亩。表2还显示,拥有较大地产的如“鸿新号”和拥有较小地产的如“乐寿堂”之间稍有差别。与较小的地产相比,较大的地产中小于3亩的地块百分数较少。“恭寿堂”和“乐寿堂”两个家族的地产和以城居为主的“号”的地产相比也有差别,后者地块的平均规模大于前者。但不管怎样,如表3所示,差别不是很大。地产的面积越大,构成地产的地块数量也就越多。每块地块的平均规模依然是在2.5亩左右。
当然,在有些个案中有佃户租种了相当数量的地块。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出租给佃户的土地面积与佃户家庭能够耕种的面积相当。一般认为,在战前,中国中部维持生存必需的土地面积是每人3亩(不是每户)。因此,显然,租种租栈管理土地的佃户其耕种规模是很小的,远低于维持生存的水平。
租栈的租簿通常注明每块地所在的“圩”,由此,我们可获得一个租栈管理的土地分布零散的清晰概念。圩是都、图以下的官方测量单位。圩通常很小,但却使我们能够了解每块地坐落的确切位置;而地方志中的地图又使我们能够确定每个“圩”所在的都与图。表4显示了由费氏“恭寿栈”管理的“恭寿堂”土地的分布状况。
表4:“恭寿堂”地块分布状况
县
都
图
都至县城的距离
吴县 1
1西北20余里
东3 6、10、11、12
南20余里
22
1南55或56里
东23 3、9、17 南45里
24
2、4、5、6、7、8、9、10 西南45余里
28
20、24 东南45里
震泽 南2 1西南15里
18
14
东南50余里
注:1里相当1/3英哩
震泽县县衙门在吴江城内,距苏州城内的吴县县衙门南15英哩。“恭寿堂”的土地分布在这两个县,最远的地块相隔至少有25英哩。这还只是考虑“恭寿堂”的土地。我们已经知道费氏“恭寿栈”还管理着另外五家地主的土地,其分布同样极其零散,其中,“骏号”的土地还分布在第三个县——元和县境内。
租栈土地的多重属性与土地分布小而散的特性自然使租栈的监管非常困难。但这并不妨碍地主租栈对其经营的土地与对租种其土地的佃户实施强有力的、直接的、细致的控制。接下来我就要论述这个问题。
三
探讨地主与农民的真实关系实际上就是探讨佃户与租栈关系的三个方面:第一,佃户的法律地位;第二,佃户交纳的地租额及租栈承担的赋税;第三,地主对佃户的控制和权力。
关于佃户的法律地位,我将新的原始资料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上述记载佃户情况的租簿;第二类是保存下来的租佃契约。在查阅东京国会图书馆所藏地主文书时,我发现:在租栈的租簿与其他装订成册的文书中夹有50份单页的文件。这50份文件是佃户与地主签订的租佃契约,其类型有“召由”与“承揽”两种,年代从1876年到1919年。这些契约大都夹在“范氏义庄”的租簿中,涉及了佃户与范氏地产的租佃关系;其余一些则有关佃户与王氏“资敬租栈”的租佃关系(第4号租栈)。
尽管租佃契约类型有“召由”与“承揽”之分,但具体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事实上本质是完全相同的。在这两种类型的契约中,佃户都说由于其“乏田耕种”,因而同意“召由”或同意“承揽”耕种位于某圩、某图的土地多少亩,并允诺交纳多少石的租米,另加“力米”(运输租米的费用)多少。一旦遭遇自然灾害如干旱、水涝、风暴或虫灾,按照“四方大例”(习俗)予以减免租米。契约由中人担保。
这些契约有由佃户签署的,有由佃户和中介人(“央中”)签署的,有由佃户(“见召”写作“现召”或“见揽”)和前佃户签署的,也有由佃户和其担保人(“保租”)签署的。许多佃户、前佃户,甚至中介人和担保人可能都是文盲,他们只是在他人起草的契约中,在其本人名下画上个十字代替签名。
关于中国宋以后地主—佃户关系的性质,日本学者有两种对立的观点。有些学者认为:这种关系本质上是无地农民与无劳动力地主之间的一种纯粹经济性质的契约关系。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存在着“农奴”或存在着某种地位低下的农民,他们半永久性地被强制耕种某一块地,并服从于某一个“封建”地主的权威。
国会图书馆所藏契约表明:佃户缺少足够的耕地,因而需要土地;佃农也愿意向地主交纳一定数额的租米或租米的等价物作为租金。这样看来,似乎这些契约具有经济性质。但是,与此同时,我发现有12份契约没有注明租佃关系存续的期限。有些契约甚至明确注明第一年的地租额,然后注明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增加的地租额,或“平年”的地租额。这似乎又表明租佃双方预先商定了租约期将持续几年。
关于这些租约的长期或半永久性性质,租簿中的佃户记载提供了相当多的证据。租簿的佃户记载表明一份租约可以由父亲传递给儿子。租簿中有一栏专门记载耕种每一块地的佃户姓名。在这一栏中,经常有两个或三个姓氏完全相同的佃户耕种同一地块,或耕种在同一“图”中的面积几乎相同的几块地。这似乎表明这些地块最初是由一个佃户耕种的,而当这佃户死亡或因年老无力耕种时,按照平均继承的传统原则,将土地分割成几块由其儿子们继承耕种。
也有一块地由两个或三个相同姓氏的佃户耕种而未加以分割的事例。“恭寿栈”的“鸿新号”1907年租簿有如下记载:
徐大德元 一一亩
三四分
厘
毫
很明显,徐大元和徐大德是兄弟俩或至少是徐家同辈分的成员,他俩平分了2.7亩地,而这块地原先是由一个佃户耕种的。在租簿中,还有大量的佃户名字被改作其儿子或其亲属的事例。
那么,我们有理由推断:这些文书中涉及的地主—佃户关系是相当稳定的、常常延续长达一代人以上。然而,另一方面,并不能将永久或稳固的佃户身份理解为存在着严格的社会和身份差异。在租簿中,我们还可以发现:通过货币交易,佃户可自由地在其他佃户处买进或卖出租佃权。(注: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份租佃契约必须通过一个第三方中介以及一个保人担保。租栈常常依赖“圩甲”等的推荐而“召佃”。虽然如此,从根本上来说,这些契约仍然是自由订立的。真实而具体的土地所有权制度须涉及“一田二主”,这是江苏地区的独特之处。费孝通对邻近乡村的经典描述(《中国农民生活》,伦敦,1939,174页)中对此有表述。可是在这些租簿与土地文书中完全没有这样的表述。但是,在租簿与土地文书中有许多这样的情况,某人签订租佃契约(“入契”)而其不是耕种者(“种亩”),耕种者似乎是某人的次承租人。进一步说来,一个人有可能是一个正式的契约佃户,同时也可能是一个次承租人,即他人签订租佃契约而实际上由其耕种土地。)在小佃户与大佃户之间、佃户与地主之间,即使不是在佃户与租栈主之间,当然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社会流动。世袭租佃不是普遍规则。租簿的记载显示,佃户不是始终由其儿子或其家族成员取代;许多佃户的姓名被涂抹而代之以一个不是同姓的新佃户。佃户并不是一个世袭的农奴阶级。
如上所述,当一块地的租佃权由其几个儿子继承时,通常是在他们中平分。这个过程持续地将一块地的规模分割细小了。但也有相反的例子,一个佃户个人租佃了大量的地块而形成相当大的耕种规模。如,在1908—1912年,“恭寿栈”有一个名为凌五一的佃户,他租佃了“骏号”的19块共58亩田地以及“鸿新号”的一块12.7亩田地。其名字还出现在“鸿新号”另外一块4.5亩的田地上,但是,此时的凌五一不是佃户,而只是另一个佃户的次承租人或“现种”。
这样,凌五一租佃的土地超过了70亩,其耕种规模大于那个年代的农民平均耕种面积。但同时他本人只是耕种了很小一块地的次承租人。凌五一承租的土地也是分布在不同的都、图、圩。租簿在注明了凌五一是某一地块现在承租人的同时,也注明了这一地块“原佃”的姓名。事实上,这些“原佃”中至少有部分人仍在耕种其原先承租的地块,但现在他们是凌五一的次承租人了。租簿的记载表明:凌五一能够及时、准时交纳其承租土地的地租。那么,凌五一必须向实际耕种者,即凌五一的次承租人收缴高于其交纳的地租额。
在租簿中,凌五一被注明是“客民”。租簿中还有其他佃户有同样的标注,这就表明在那个时期有许多外来移民进入了肥沃的江南地区。这些移民来自江北地区。江北地区干旱的气候和盐碱地使该地区粮食产量远低于江南地区。该地区后来成为上海与南京工业和城市中非技术工人的主要来源之一。
在租簿中,许多被注明是“客民”的新佃户姓名取代了原佃户。这表明这些新移民愿意以较差的条件而开始其佃户生活。如,费氏“恭寿堂”(第1号租栈)在吴江县二十四都六图南富圩有8块地,其中有4块地是新开垦的;新开垦土地的产量当然较低。这些劣等土地有3块被“江北客民”所租佃。但这些人中很少有人能够通过艰苦劳作和厉行节俭而迅速改变其经济状况。在“恭寿栈”租簿中,我们还可以发现有许多移民,像凌五一一样,他们个人承租了多块地,并可能再将土地分租给次承租人。
在东洋文库所藏的地主文书中,有第7号租栈(栈名不详)在吴县与长洲县的土地册和赋税记录册。其中有题为“长邑出由归图册”8卷,年代为1885年。文书记载了该租栈在长洲县的土地所在的都和图、坐落的位置(圩或丘)、面积、佃户与租额。该租栈在长洲县的土地与出租的面积达3189.96亩,租额为3269.357石米。尚无该租栈在吴县地产的相关土地册。
我们还可分析另外的资料:3卷无题名的文书。为叙述方便,我将其命名为第7号租栈的“土地册B”。“土地册B”记录了1866—1870年间通过购买或抵押获得的土地。在那段期间共有78次交易,“土地册B”记录了每次交易的日期、出卖者或出典者的姓名、中人、坐落(都、图、圩)、“科则”、面积、“原额米”、和佃户的姓名。“土地册B”还记载了“售出”或通过赎回(“拔去”或“拔去自种”)而结束抵押的情况。这些“售出”和赎回记录的年代为1866年至1910年。(注:“土地册B”仅适用于“置得”。“置得”的词意包括购置和抵押获得,因为后来有些土地被“售出”,而有些土地被“赎出”。有“售出”与“赎出”之分,还有“售卖”、“回赎”与“析出”之分。见村松[2]。“土地册B”记载的“置得”年代从1866至1870年间,但“售出”与“赎出”记载的年代更长,从1866年至1910年。似乎很有可能这土地册并没有结束。见村松[2]。)
在东洋文库所藏第7号租栈的其他文书中,还有各种赋税册。(注:有三种类似的文书,分别是:(1)1870年编撰的“吴邑各都图漕米总册”;(2)1868—1869年编撰的《长邑无闰漕米总册》;(3)注明1894年的“长邑无闰田单册”;另外还有一些遗失了封皮和标题的同类型文书多卷。见村松[2]。)这些文书按照土地坐落的都和图,将租栈在吴县和长洲县的土地进行分类,列明土地的面积、科则、所有者、地丁与漕粮额、以及每年实际交纳赋税额的记录。将赋税册的记录与同一租栈的土地册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有许多地块在两种簿册中都存在,因而就有可能将某一地块所收缴的地租与同一地块交纳的赋税进行比较。只要选择那些没有拖欠地租和赋税的地块,就能给出如表5的数字。
表5:租栈7土地的赋税与租额
A.长洲县 B.每亩平均赋税与租额(长洲县)
土地赋税
地租 科则
赋税
地租
科则面积(亩) 地丁银(两) 漕粮(石) 面积(亩)租额(石) 地丁银(两) 漕粮(石)租额(石)
官则1673.605
178.506
166.643
1633.795 1729.526 官则
0.10660.0995
1.0272
二斗则
5.0060.329 0.419 5.006
4.900 二斗则
0.06570.0831
0.9788
民则20.074
2.712 1.88720.752
20.805 民则
0.13510.0940
1.0364
荒民则
5.2830.588 0.561 5.283
5.536 荒民则
0.11310.1061
1.0478
下地则
2.4790.118 0.143 2.579
2.470 下地则
0.04750.0576
0.9577
总计1706.447
182.253
169.653
1717.415 1763.237 平均总计 0.10880.0994
1.0266
C.吴县 D.每亩平均赋税与租额(吴县)
土地赋税
地租 科则
赋税
地租
科则面积(亩) 地丁银(两) 漕粮(石) 面积(亩)租额(石) 地丁银(两) 漕粮(石)租额(石)
官则672.595
78.956 64.890
674.095
722.036
官则
0.11730.0964
1.0711
一斗则
35.200
2.722 3.05035.200
38.510
一斗则
0.07630.0866
1.0940
二斗则
12.000
0.877 0.93012.000
12.000
二斗则
0.07300.0775
1.0000
总计719.795
82.555 68.873
721.295
772.546
平均总计 0.08880.0868
1.0550
通常,地丁纳银、漕粮纳米。如按银三两折合为米一石,将地丁银转换成米,我们可以得到:长洲县每亩的赋税额平均是0.1350石,租额是1.0266石;吴县每亩的赋税额平均是0.1339石,租额是1.0710石。19世纪末,江南每亩产量一般是2石米。这样,我们可以说,佃户交纳的租额超过其土地收成的50%,而地主交纳政府的赋税只是其租额的13%。
四
综上所述,在晚清和20世纪初,中国[江南]的地主:(1)拥有大量的小块土地,这些土地常常零散地分布在几个圩、图和都,甚至分布在一个县以上。(2)这些土地出租给许多佃户,其中有少数佃户集中租种了相当数量的土地,而大多数佃户租种的土地规模非常小。(3)有许多地主从事工商业而不是农业,并且迁居城镇。然而,他们仍然是地主并常常将从城镇工商业中获得的利润投资于土地。(4)由于这些不在地主不再直接控制土地和佃户,因此,他们通常将其土地委托于某个租栈管理。租栈由士绅地主创建和经营,这些士绅地主凭借其官僚背景而具有显赫的地方势力。(5)佃户每年每亩地交纳大约一石米或接近于一石米的地租,地主则从中拿出0.13石或13%的地租额向政府交纳土地和人头(地丁)税和漕粮。(6)由于租栈经营者占有土地与其受托管理着其他地主其占有的土地,因而租栈收取地租并交纳赋税。
佃户则承受着非常沉重的地租负担,他们不得不将其几乎一半以上的收获物交给租栈。佃户是自由和自愿签订[租佃]契约的;而佃户之所以愿意接受如此苛刻的条件,反映了乡村高密度的人口对耕地的极度渴望。
关于地租的交纳,我们有两种类型的原始资料:程序上的文书,如“租由”或“租繇”和“切脚”等;与各种记录纳租和欠租的账册。“租由”或“租繇”是租栈告知佃户“开仓收租”的通知,国会图书馆藏有“范氏义庄”1875年的此类文书,而哈佛—燕京学社藏有1920—1930年间的25张“租由”或“租繇”。清与民国时期的“租由”或“租繇”在形式上无大区别。两者都是格式文书,在一张薄纸上列明“开仓收租”的日期、地块的坐落位置与面积、地租额、佃户的姓名。“租由”或“租繇”上面有租栈(注:见村松[6]。租栈的仓库或地租收纳处总是清楚地在“租由”上注明,如:“交租阊门内桃花坞东第二百五十号”,或“饮马桥东张思良巷栈门收纳”。租栈仓库和范氏义庄粮仓可从Twitchett绘制的苏州宗族祠堂建筑平面图中找到。见Twitchett,Asia Major,NS,VII,1,插图2。)的名称与地址,并有租栈的印章。有时上面还注明固定的“纳限”、“飞限”、“头限”、“二限”、“三限”,以及在限期前交纳地租的折扣率。(注:折扣的允诺并不总是执行的,或至少对某些及时交纳地租的佃户来说,他们实际上比那些在“催甲”催促后才交纳地租的佃户交纳的多。尽管声称过了“纳限”没有优惠,要求全额交纳地租,但在实际执行中,并不可能得到执行。根据我对租簿的记载计算,显然租栈总是细心地优待,而且常常是低估承租一定数目地块的次承租人的地租,如上文提及的凌五一。实际上不可能在“纳限”期间交纳地租的贫困佃户也是被仔细对待,而且相当程度上是优待的。他们被授予信用,允许延长他们的交纳地租期限,他们的租额也被低估以减轻其负担。我的有关计算见村松[1]。)“租由”或“租繇”常以官府的口气行文,命令接到通知(由“催甲”通知)的佃户及时将干燥洁净的米纳租,以便于直接完纳赋税;并警告不交或拖欠地租将受严厉惩罚。
哈佛—燕京[学社]图书馆所藏“租由”或“租繇”几乎都由在如苏州这样的大城市中的租栈发出。这些租栈通常都坐落在运河边,租栈没有必要坐落在商业区;而且它们更多是坐落在居住区,有的可能就在士绅的宅第旁,“范氏义庄”就是如此。
“租由”或“租繇”由租栈发出,然后由“催甲”将其送达在乡村的佃户。我们有“蔡氏租栈”(第3号租栈)1865、1878、1891与1894年题为“入廒”的日报表和“范氏义庄”1865与1903年题为“日收”的日报表。这些文书显示了一幅颇为繁忙的景象:许多佃户实际上在“开仓收租”日前就去租栈交租了,而且大多数地租都是及时交纳的。但是,在有些租簿中则呈现出另一幅景象,如现存“恭寿栈”(第1号租栈)在20世纪的一些租簿。
表6显示了在“恭寿栈”租簿中出现的“不清讫”与“历年全欠”以及要求“差追”的频率。“不清讫”的频率确实相当显著。如:1909年,该租栈受托管理的“鸿新号”土地有50.6%“不清讫”;1910年,“怡泰”土地有87.5%“不清讫”;1929年,“骏号”土地有47.7%“不清讫”。即便是租栈经营者费氏“恭寿堂”自己的土地,1906—1909年间也有20%至30%“不清讫”;其中,1906年有10%的土地“历年全欠”。但“催甲”的反复催讨显然最终对收租还是产生效果的。拖欠与不交地租特别频繁地出现在租栈受托管理的其他地主的土地上。在这种情况下,“差追”的问题实际上不见诸于记载。
表6:“恭寿栈”:欠租、历年全欠和差追的频率
所有者
年份 地块数 欠租 历年全欠
差追
1次 2次
多次
恭寿堂
1906 165
32
12
56
30
1907 165
34
3
25
12
1
1908 165
63
3
26
70
1909 151
46
1
33
00
顾乐寿堂 1906 95
33
13
21
60
1907 95
19
3
17
17
6
1908 95
23
3
4
80
1909 105
42
3
7
00
鸿新号
1907 659
311
68
0
00
1908 660
305
55
0
00
1909 682
335
59
0
00
1910 660
314
54
0
00
合号
1908 178
76
5
0
00
1910 177
86
8
0
00
1911 178
68
0
0
00
1912 177
72
5
0
00
怡泰
1909 40
15
0
0
00
1910 40
35
0
0
00
骏号
1922 314
98
0
0
00
1927 314
87
0
0
00
1928 314
94
0
0
00
1929 314
150
0
0
00
对租栈来说,关键是雇佣“催甲”催促佃户交纳地租。如1909年,“恭寿堂”雇佣27个“催甲”监管其分布在31个圩中的165块地。而在同年,只雇佣7个“催甲”监管“顾乐寿堂”分布在10个圩中的95块地,也只雇佣7个“催甲”监管“骏号”分布在90个圩中的314块地。显然,有一些“催甲”只负责一两个圩,而有些“催甲”则要负责几个圩的数十块地。另外,比较受托管理的土地,租栈经营者对自己土地的控制更为严密。
“恭寿栈”雇佣了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催甲”。第一种“催甲”本身就是租栈的佃户,记录表明其有时也欠租。这种“催甲”或是前佃户家的寡妇、或是和尚、或是村庙的主持,这些人通常是中国乡村社会收入最低的群体。第二种“催甲”许多是[地方上的]头头,包括诸如“圩甲”和其他官方雇来收税的走卒。与第二种“催甲”相比较,第一种“催甲”自然只负责较小的区域和较少的佃户;而第二种“催甲”每人都负责较大的区域,有时包括散布在几个图中的十数个圩,甚至是散布在几个都中的十数个圩。
东京国会图书馆藏有吴氏“畬经租栈”(第2号租栈)雇佣的“催甲”写给在苏州城里租栈“师爷”的53封信。这些信函夹在该租栈一本题为“出切备查”的簿册中。所谓“出切备查”就是为拘捕未交纳或不愿交纳地租的佃户而签发的称之为“切脚”的文书登记。这些信函真实地揭示了剩余农产品从乡村流向城镇的机制,同时也生动地表明了佃户受到租栈“催甲”催逼交租的状况,而且还表明了佃户受到代表着地方官府权威的官方走卒以及村中头头们逼迫交租的状况。
这些写在大小不一的纸上且并无固定格式的信函,大都是报告从县城来的“差友”或“舟盘”抵达了“催甲”居住的小镇。“差友”和“舟盘”是地方官府的低级雇员或役从,其原先职责是充当传递信件、收缴赋税、维持治安、看管犯人以及承担地方衙门的各种杂务。然而,从租栈“催甲”的信函中可以清楚看到:现在他们被雇来以强制的手段逼迫佃户交租。这些“差友”是由不同的县府派遣的。(注:差役大概来自管辖区域内的县衙门。吴氏“畬经租栈”签发的“切脚”不仅提到有地方政权的差役,还有来自吴县的差役即“吴差”。这似乎是该租栈地产分布在苏州府的长洲、元和与吴县三个县所致。)长洲县派出的称为“长差”,元和县派出的称为“元差”,而苏州府派出的则称为“府差”。
官府“差友”带着租栈的“欠佃开单”,这是租栈职员为他们准备的一份名单,上面记有欠租佃户姓名和所欠租额。如要将佃户拘捕以逼迫其交租,他们便需要签发上文提到的“切脚”;他们随身带着“官牌”以执行这一使命。村中的头头,如“经造”和“经保”,他们也负责维持秩序和收缴赋税;但也常常与租栈的“催甲”和官府的“差友”合作,特别是在拘捕不肯交纳地租的佃户时。
受雇于地主租栈执行私家收租任务时,官府走卒自然声称其是代表官方权力在执行公务。但是,他们去收租的全部旅途费用由租栈承担;这笔费用通常先由“催甲”垫付,然后从“催甲”应交给租栈的地租中扣除。“差友”的每日报酬有一个大致固定的数目,(注:上文提及的“出切备查”中有1897年冬付给长洲县差役酬劳的费率。一个差役“单旱”是每天425文;“双旱”是每天750文;拘押一个佃户的费用是600文;给一个佃户上枷的费用是490文;陪同一个差役是每天60文。进一步的细节见村松[4]。)差别在于其路途是“单旱”还是“双旱”;或是“单水”还是“双水”。“催甲”承担“差友”的全部“饭房油火”费。还有一项传统的特别费用,即要承付他们所带“官牌”的“牌费”以及给带着“官牌”的个人一笔特殊的“润志”。(注:在[日本]国会图书馆收藏的“畬经租栈”文书中,有一张要求承付相当于两个银圆“润志”的账单,这笔“润志”就是付给带有“追租牌”的差役。这账单是苏州府衙门礼仪处一名叫汪庆萱[音译]给一名叫吴恩庆的生员。吴恩庆必定是租栈的管理者和租栈的“师爷”,或是租栈的职员。该租栈设在苏州石家巷[音译]。见村松[4]。)
五
租栈有时会拘押不交地租的佃户。当然,并不是所有欠租佃户都会遭拘押。一是不可能将如此之多的欠租佃户全都关进“佃户拘押所”。另外,拘押是一个长期的行动,地主阶级不得不计其利益得失。“恭寿栈”有四卷租簿,列明了“恭寿堂”和“顾乐寿堂”1906—1909年四年间的土地的纳租情况。在大约250户佃户中有175户欠租,而其中19户佃户是连续几年欠租。然而,在这四年间,只有7户佃户被拘押。
如表7所示,这七户佃户直至被拘押时仍未交纳其当年地租。除了第3号个案外,有些佃户至少上年的地租是交的。我考察了这七户佃户历年的纳租情况。我发现这都是些非常贫穷的佃户,接连几年欠租。有些佃户是因租种的田地遭遇水灾而欠租。然而,没有佃户是“连年全欠”的,大多数佃户每年或多或少都交一些地租。同时,在租簿记载中,我发现还有其他一些佃户连年欠租而未被拘押。表7的个案中,三户佃户在被拘押几天后交纳了地租;但是,其余佃户被拘押后是否交纳了地租或是免除了地租,在租簿中并无记载。在第5号个案中,租栈先后拘押了佃户的妻子与其次子(他还只是个孩子)。
表7:“恭寿栈”中“恭寿堂”和“顾乐寿堂”佃户拘押个案
编号 地块面积(亩) 当年纳租
上年纳租 拘押时间
备注
1
3.10
无 已纳
12.11-?
2
1.35
至拘押时纳 已纳
11.16-23
11.20纳租
3
4.80
至拘押时纳 无11.16-24
11.24纳租
4
0.76
至拘押时纳 已纳
11.?-16
11.29纳租
5
3.80
无 欠租
11.21-24
佃户妻子被拘押
11.22-24
佃户儿子被拘押
6
3.26
无 欠租
11.20-12.4
7
3.50
无 欠租
?
在拘押佃户前,租栈职员和“催甲”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当拘押是有利的,能对其他佃户起到警告作用时,他们便毫不犹豫地拘押佃户;不仅会拘押佃户而且会拘押佃户的家庭成员,甚至还会将地方上的头头拘捕入狱。被拘押者有时被戴上木枷,关进“佃户拘押所”,以此迫使其与其家庭或邻居为求释放而交纳地租。
通常将佃户投入牢房的法律程序如下:(1)租栈提供一份欠租佃户的名单。名单上的佃户旁注有进一步说明,诸如“乱佃”、“悍佃”、“秕佃”或“庇佃”、或“庇抗佃户”等。(2)于是县令或县长签发“切脚”,命令地方上的头头拘押佃户。(3)衙役到乡村执行“切脚”。(4)衙役、地方上的头头和“催甲”合作执行拘捕。
实际上,“切脚”是由地方上的头头如“经造”或“经保”等具体执行的;因此,“切脚”不太可能进入图书馆的收藏。我只确认了一份不完整的“切脚”,那是1878年由“范氏义庄”签发的,现藏国会图书馆。国会图书馆和东洋文库所藏的都是些空白的“切脚”,但与“范氏义庄”签发的“切脚”在格式形制上几乎完全一样。国会图书馆所藏的“切脚”已被一裁为二,背面被用于备注收到的地租数目。在东洋文库发现的约20份空白“切脚”是民国时期的,尽管其格式形制与清朝的“切脚”有所不同,但其目的与清朝的“切脚”完全相同。
这些民国时期的“切脚”夹在“恭寿栈”1929年租簿中,该租簿记载了“恭寿栈”受托管理的“骏号”土地情况。这都是些空白的“切脚”而不是实际的“切脚”,上面的所有文字几乎都是印刷的,只是留有欲拘捕佃户姓名、租栈名称以及田地坐落位置等空挡供填写。这些格式化的“切脚”乃是拘押不肯交纳地租佃户的有价值证据。
在空白的“切脚”上有县当局的一段话:“顽佃(姓名)……梃抗不完,饬提严追”。这表明另有一份欠租佃户名单;且其中有些佃户属抗拒交租之类。由于赋税来自于佃户交纳的地租,因此,租栈要求地方当局逮捕佃户以逼迫其交租,否则地主将无法完纳赋税。地方当局被要求派出衙役充当“催租吏”,将佃户投入“公安分局”设立的牢狱,由地方治安头头看管,并逼迫其交租。如仍不交租,那佃户将被拘押并约期限令交纳。万一仍不交租,那佃户的个案会被提交至“佃租处分委员会”,按法律惩处,以给其教训。
这种表述最重要的特征是执行官方权力的合理性,即:在地租收不到将导致无法完纳赋税的背景下,雇佣警察和警察监所去为私人收取地租并强迫私人交纳地租。同样的论调也出现在“租由”或“租繇”中,而且在其他事例中反复不断地出现。即使没有明说,但地方当局与租栈在交涉时双方是心照不宣的。
然而,官方的“切脚”毕竟是以国家权力去逮捕个人的文书。因此,“切脚”必须由地方当局合法地填写与签发。但仔细考察现存的“切脚”,不仅文字表述各异,使其不像一份官方文书;而且每一份“切脚”上还印有租栈或义庄的印章,以显示其是由租栈或义庄签发。这就表明:那些空白的“切脚”必定是由租栈印制并持有。“恭寿栈”租簿中夹有大量空白的“切脚”支持了我们这种猜测;一些空白的“切脚”背面被用于备注收租情况也可以证明我们的猜测。这也表明:不仅地方当局与租栈合作收租;而且租栈本身在强迫佃户交租之外,还可以填写与签发“切脚”,对佃户执行准官方的权力。
“畬经租栈”的“出切备查”是签发我所说的“切脚”的一本登记簿册。有关雇佣官方衙役收租的情况,这本簿册给了我们有价值且细致的信息。簿册的一个部分是账单,记录了从各县府来拘捕佃户的衙役逗留的天数和其开销费用,如膳宿费与“执牌”费、“租提枷”(或简写为“枷”)费、以及“叫抅”费等等。
登记簿册的另一部分是“佃”、“庇佃”或“庇抗佃户”的名单,附有佃户住址与其居住地区“经”或“经造”的姓名。名单按每一年排列,清楚注明了被拘捕的佃户、地方“经”或“经造”请求支援的要求。登记簿册的第三部分是对被拘捕佃户所作的细节记录。
通过这本登记簿册,可以追述租栈拘捕佃户的生动细节。如:1890年秋租栈拘捕了17名佃户,而1891年拘捕了20余名佃户;1900年春,租栈向长洲县“差役”支付了31000文费用,而向元和县“差役”支付了不少于82175文的费用。
由于拘押的条件恶劣,许多被拘押的佃户在拘押期间得病,那只得“病释”了之。1892年春,“畬经租栈”有3个佃户被拘押,由于生病,先后被释放了。东京大学东洋研究所藏有一本租栈名不详的租簿,该租簿的记载清楚地说明了为什么这样做的原因。租簿记载了一个名叫张阿照的佃户,其租种11.2亩稻田,租额11.9石米,但连年欠租。1931年,张阿照什么也没交。这样,张阿照被拘押在“佃租处分所”。拘押期间张阿照得病死了。于是,执行拘押的“催甲”便与死者亲戚协商。死者亲戚同意“催甲”拿出100块鹰洋赔偿并免除积欠债务,以此不再追究“催甲”的责任。死者儿子还接受“催甲”另外给的棺材为其父安葬。事件就这样平息了。
六
晚清江南地主租栈于是在国家政权中具有了一个小政权的功能,租栈经营者甚至其职员都能执行真实的权力。如在地方官员写给租栈经营者和租栈职员的信中,我们发现,地方当局即使是在向租栈土地征收田赋时,信中的语气和言辞都是十分谦恭和尊敬的。
我们已经明了,在签发“切脚”问题上租栈是如此僭越官方权力。还有一个领域,租栈也篡夺了官方的职权。“鱼鳞图册”是由官方编纂的地籍登记册和地籍图,自宋朝以来,它是征收田赋的基础。对“鱼鳞图册”已有许多优秀和深入的研究。但最近我形成了这样的印象:即至少现存的某些“鱼鳞图册”,至少是本文使用的图书馆所藏清朝“鱼鳞图册”,事实上并不是国家为征收田赋而编纂的;而由地主租栈私家编纂,目的是为了其私家收租。(注:见村松[3]。我相信这些鱼鳞图册部分是由地主或租栈私家编撰的,理由如下:首先,鱼鳞图册中有许多“丘”,这是有筑堤围绕的田地,在这些“丘”中排列着条状的土地。这些“丘”不是连续的而往往是断断续续的。显而易见,这些条状的土地在图册中并没有详尽列明,也没有刻意挑选。其次,每块地标明的稻米数额往往达到每亩一石。这不可能是田赋额;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这是否可以理解为是地租额呢?见村松[5]关于此问题的论述。)
地主租栈以各种方式对其土地与佃户执行着准国家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正式赋予或明确认可租栈在其土地上具有政治或法律的独立性;因为地方政权有限的权力对边远地区实施着严密控制。事实上,租栈对其土地和佃户的控制基于这样一种逻辑:即向国家交纳赋税是地主和其佃户的共同责任。只是在这基础上,在对付不交纳地租的佃户时,租栈才请求国家的帮助,抓捕佃户、拘押佃户,甚至有时残害佃户,像对待罪犯那样对待佃户。
至少在1920年代初,租栈仍具有相当的权力。直至那时,对一个绅士或一个官僚而言,只要其有成功的官宦经历并积攒了一些资本,那么,投资土地并定居而成为一个绅士地主是可取的安排。在19世纪末的社会和制度背景下,这是获得富裕、悠闲和有权势生活的一种最容易、最保险和最体面的方法。
但是,如在“恭寿栈”和其主人费仲深个案中所见,在本世纪[20世纪]形势发生了急剧变化。1927—1928年民族主义者掌握政权后不久,费氏地主租栈不再盈利了;在1930年代初,费仲深祈求国家没收其土地以充田赋。其子也不再梦想成为拥有土地的绅士和租栈经营者。在上海和国外读书学习后,费仲深的两个儿子成了工程师,第三个儿子成了大学教授。显然,始于1920年代的整个中国社会巨大而急剧的根本性变迁也深深地影响了地主制度。
我想提供最新资料以直接证明这种变迁。这资料便是藏于东京国会图书馆的24卷“报销各号备查”。这是“畬经租栈”1893—1928年的账册。这些账册保存了该租栈管理的许多不在地主土地的年度收支记录。这些年度收支记录从1893年至1928年间几乎没有间断。该租栈向每一位土地所有者递交一份年度[收支]报告,报告收到的地租、交付的田赋和租栈发生的费用,包括“栈费”、支付地方当局或其雇员的各种费用。
1893年,该租栈受托管理着34个(号)地主的土地;其中,至少有3个地主仍在该租栈1928年的账册上,其土地一直由该租栈管理着。账册反映了这些地主土地的管理信息,因此,我有可能追踪1893年至1928年这些地主的盈亏情况。追踪结果显示:土地投资的经济状况有某些令人吃惊的变化。毫无疑问,土地投资的经济状况具有极其重要的因素,因为它为彭湃和毛泽东发动土地改革提供了舞台。
表8[表略]是我从上述3个地主中选出一个名为“祭号”的地主为个案,绘制出它在上述时期从土地上获利的资金平衡表。下图[图略]可以更清楚地反映“畬经租栈”管理的“祭号”土地纯利润在这些年间的变化。
显然,至少可将这个时期[1893—1928年]分为四个阶段。(1)1893年至1905年。在这一阶段,地租收入、赋税与地主的其他费用相对来说是稳定的而且大致上是平衡的。(2)从日俄战争至1911年革命。在这一阶段,地租收入直线增长,而赋税与其他费用上涨却远低于地租收入的增长,因此纯利润快速增加。(3)1912年至1917年。在这一阶段,地主的地租收入仍在增长,而赋税率和其他费用相对保持稳定,地主仍保持相当的利润。(4)1918年或1919年以后。在这一阶段,地租收入增长持平和停止了,而费用,特别是赋税,陡然上涨甚至是不停地上涨,结果导致在1920年代纯利润突然和急剧的下降。
表面上,19世纪末与1920年代和1930年代的地主制度具有许多相同的特点。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收租]程序性文书中有关1911年革命前与革命后收租和抓捕欠租佃户的情况。地方政权对地主和对租栈的态度并无明显变化,地主和租栈亦一如既往对土地与佃户实施着强有力的控制。但是,很清楚,这种表面上的缺乏变化,实际上掩盖了持续进行着的根本性的经济变迁。这种根本性的经济变迁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突然变得明显了。而这种表面上的缺乏变化,又最终为几十年来中国根本性的和革命性的社会变迁创造了舞台。
译者邢丙彦,副教授,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上海 20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