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创新系统的互动强度与边界_集群效应论文

区域创新体系的交互强度及其边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边界论文,强度论文,区域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对区域创新体系相关理论的质疑

自熊彼特提出创新理论以来,对于创新和创新体系的研究可以分为3个阶段:个人英雄主义阶段、国家创新体系阶段和区域创新体系阶段。伴随着这条路径,经济学关于创新影响经济增长方式变化的研究,也经历了经济系统的创新外生性、新增长理论的创新内生性——社会系统论等阶段。1921年,熊彼特[1]在其《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创新理论,并用创新来界定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分析熊彼特提出的5种创新行为以及之前人们对创新行为的看法,创新更多地被定义为是一种“个人英雄主义”所产生的结果,无论是技术工人、科学家还是企业家,创新的产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严格的外在性,是个人努力的结果。随着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提高,人们发现创新受到文化背景、经济条件和政治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1987年,FREEMAN[2]在研究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原因时提出了国家创新体系的概念。他的研究着重强调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对创新的影响,尤其是日本的产业政策极大地促进了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推动了整个国家的创新。对国家创新体系的研究使得创新不再是单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企业)的个人行为,对创新的研究也不再是外在的结果研究而是内在的过程研究,创新产生的原因不再是自然过程而是社会过程。虽然国家创新体系也注意到创新主体之间的行为互动,但由于涉及地域范围和领域过广,这种研究难以深入,而更多地集中在国家的制度安排和文化背景对创新的影响上。为此,人们把创新体系缩小到一个相对小的区域进行研究,从而提出了区域创新体系的概念[2],尤其是波特的产业集群的研究更是把对区域创新体系的范围集中到产业集群的范围。这种范围的集中在肯定产业集群创新作用的同时,也忽略了在更广区域内其他因素对创新的积极作用。

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创新体系包括3个方面的构成要素:①创新的主体(包括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是体系中的能动因素;②创新的客体(包括资金、仪器和设备等)是体系中的被动因素;③环境要素(包括政策、体制和文化等)是体系中的促进因素。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无论是国家创新体系还是区域创新体系,现有的创新体系理论存在3个方面的不足:①重视通过研究创新客体和环境对创新主体的影响来分析单个主体的创新行为,而忽视了对创新主体之间合作的研究;②对于创新主体之间的学习、交流多用具体行为来解释,对于行为的程度则缺乏抽象的、可以在不同主体间比较的量;③在由国家创新体系向区域创新体系过渡的过程中,究竟是哪个层面作为区域创新体系的边界比较模糊。目前地方政府和部分学者对区域创新体系的边界主要依据行政区域来简单划分,但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这种划分方法的弊端日益明显。小到一个集群,中到一个城市、一个省,大到一个国家,到底怎样划分才能为区域创新体系的建设确定合理的对象,从而使得科技资源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学术界对此还缺乏合理的解释。这一理论上的缺陷,导致在建设区域创新体系的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以下3种倾向:①大到一个地级市,小到一个县级市都在建立自己的区域创新体系,某些邻近的城市各自独立地建设自己的区域创新体系,以致形成科技资源流动的壁垒。②对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绩效缺乏有效评估。目前各地主要通过区域创新能力来评价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绩效,但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就如同我们不能通过一项研究是否成功来衡量研究者做出了多少努力一样。③在区域创新体系的建设中只注重对创新主体的引进和培育,而忽视了对现有创新主体间合作的开发。笔者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许多研究把创新体系的建设绩效与创新体系的创新能力直接划等号。创新体系的建设绩效是对体系本身完善度的考量,而创新体系的创新能力是对体系所能产生作用的考量。在既定资源状况下的竞争环境中,以创新结果数量来衡量的创新能力不仅受到体系内部因素的影响,而且受到体系外部竞争者的影响。这就好比建造一座房子,在给定材料和技术的情况下,我们所能做的就是按照理论设计来建造舒适度和坚固度最高的房子。但也许你会发现,造出来的房子与别的房子相比可能还有很大差距,因为两者所用的材料不同;也许你还会发现造出来的房子根本经不起风吹雨打,因为所用的材料根本不足以抗拒外力。由此可见,创新体系的建设除了要引进新的创新资源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实现现有资源的最优化利用。区域创新体系中的创新行为有别于单个主体的创新行为的最大特点和优势就在于创新主体之间的互动,也就是通过协同创新以弥补个体创新的不足,而要建立区域创新体系并真正发挥区域创新体系的作用,就必须致力于加强各个创新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鉴于此,本文提出“交互强度”这一新的概念,有助于正确认识区域创新体系的本质特征,并为区域创新体系的建设提供理论依据。

2 区域创新体系中的交互强度

区域创新体系产生和存在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区域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并由此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从成本—收益角度来看,建设区域创新体系的目的在于通过合作以节约创新所需的成本,包括搜寻信息、违约风险和无缝合作等交易费用。区域创新体系不同于企业,它不仅不取代市场的作用,而且建立在市场规则之上。它的作用是通过加大创新主体之间的学习、交流,使得系统内的资源、信息和知识能够在各个主体之间自由流动,从而消除由于交易费用过大而带来的创新无效率,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2.1 交互强度的内涵和应用

交互强度是指系统内作为网络节点的各个创新行为主体之间相互交流、合作、竞争和学习的紧密程度,它是一个衡量区域内创新主体之间学习交流的频率、密度和深度的量。当行为主体之间的联系很频繁、合作很顺利时,我们认为交互强度值是大的,有利于学习交流,能够极大地提高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当行为主体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一般时,表明交互强度较弱,学习、交流相对减少,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也会相应降低;当联系不密切、合作不顺利时,学习、交流基本不发生,系统的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就会很低。

区域创新体系的交互强度是介于国家创新体系和集群创新体系之间的。国家创新系统由于产业规模、地域分布和文化差异等原因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创新主体交流的弱化和网络结构的松散,因此其交互强度偏小。而企业集群创新系统由于集群内的创新主体一般以产业上下游或横向竞争合作关系为主,且地域特征更加明显,社会文化环境基本一致,因此其交互强度较大。如果以一个过大的交互强度来界定区域创新体系的边界,就会排除很多对区域创新能力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的因素,对现实的指导意义也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在国家创新体系与集群创新体系之间,存在着多层次的区域概念。以长三角为例,大到两省一市,中到浙江一省,小到杭州、宁波等单个城市,交互强度逐级上升。提高交互强度应当成为政府建设区域创新体系的主要目标和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目前,浙江省各地政府建设区域创新体系,比较重视出台各种政策来鼓励单个创新主体进行创新,如财政补贴、退税等,但对如何加强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交流,还缺乏相应的政策引导。

区域创新体系是一个网络系统,因此,我们首先从网络中2个节点之间的交互关系来分析交互强度。假设有A、B 2个创新主体,它们之间的交互强度为r(0≤r≤1),当r=1时,A、B之间的交流学习非常紧密,可以将其视为一个个体;当r=0时,A、B之间没有任何交流。在对现实经济科技体系的分析中,我们选择r=1或接近于1的若干个创新主体集合作为区域创新体系的核心,然后再逐步扩展到另外的创新主体。集群是企业之间学习交流最为紧密的经济组织形式之一,因此,假设集群内企业间的r=1,从而把集群视为区域创新体系中的一个节点。在此基础上,再把区域创新网络拓展到集群以外的创新主体。假设区域创新体系的临界交互强度值为α,当集群外部创新主体与集群的交互强度值r<α时,我们认为该创新主体与集群不属同一个区域创新体系;当r≥α时,我们认为该创新主体与集群同属一个区域创新体系。

2.2 交互强度的影响因素

通过分析集群外个体与集群之间的学习交流,评价影响r值大小的相关因素,从而确定交互强度r的值。

(1)集群外创新主体与集群之间的空间距离d 一般而言,创新网络节点之间交互强度的大小与节点间的空间距离成反比,距离越远,交流学习的难度越大,交互强度值越小,因此,交通、通讯等交流方式的便捷程度,将通过影响空间距离进而影响交互强度。

(2)产业关联度和知识互补程度x 节点之间的产业关联度和知识互补程度越高,交流学习的频率就越高,交互强度也越大。这是因为,创新主体在寻找创新的合作伙伴时,总是从自身的需求和知识缺陷出发的。

(3)文化相似性y 节点之间的文化基础越是相似,学习交流的过程就越顺畅,交互强度也越大。相似的文化,大大节约了创新主体之间学习交流的难度,进而节约了学习交流的成本。

(4)政策z 节点之间的政策壁垒、文化差异越大,学习交流的难度也越大,交互强度就越小。可见,政策与文化也是构成区域创新体系创新环境的主要因素。

(5)交流对象在集群中所处的能级t 集群外创新主体与集群中创新主体之间的学习交流,往往是单个发生的,必须把这种单个个体之间的学习交流转化为个体与系统之间的学习交流。在一个集群中,一些大企业或大科研机构往往是集群的知识中心,在集群中起着知识发布和中转的作用,它们的能级相对较高。当集群外的个体与这类个体进行学习交流时,便能通过大企业的高能级,促进整个集群的学习交流。而集群外的个体与集群内的小个体进行的学习交流,仅仅是一种个体间的行为,其通过小能级个体对集群整体的影响便小得多。显然,交流对象在集群中所处的能级越高,集群外个体与集群整体之间的交互强度就越大。

(6)交流对象的数量g 集群外个体与集群内交流的个体数量越多,交互强度就越高。

(7)交流学习的互动程度u 事实上,偶然、短期和单向的知识输出并不是真正的交流,交流学习的互动程度越高,交互强度越大。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写出交互强度r的一个函数

3 确定区域创新体系边界的2个差别

前文假定了集群的交互强度值为1,且集群相对于单个个体而言具有一定的规模,因此本文把集群假定为区域创新体系的核心,围绕一个或多个核心形成了具有边界的区域创新体系。通过测定一个创新主体与核心(集群)之间的交互强度r,并与假定的交互强度临界值α相比较,即可确定两者是否同属一个区域创新体系。以此类推,当有另一个创新主体(或产业集群)加入时通过计算r值也可确定它是否属于该区域创新体系,这样就可逐步将区域创新体系的边界确定下来。在这个确定边界的过程中,有必要明确区分地域边界与区域创新体系边界之间、创新行为过程与创新行为结果之间的差别,从而为指导实践提供一个可操作的方法。

3.1 地域边界与区域创新体系边界的差别

在建设区域创新体系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以行政区域范围或经济区域范围来界定区域创新体系的边界。虽然这种界定方法带有很强的地域性,在建设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也较强,但也必须看到,地域范围仅仅是影响交互强度的一个因素,因此必须突破地域范围的限制,从更广的范围、以更科学的方法来界定区域创新体系的边界。

区域创新体系具有一定的地域性,这是由于在某一区域内往往具有相对稳定而统一的政策法律体系、相同或相关的产业联系、固有的知识存量导致的技术锁定以及相同的文化基础和人员脉络。地域性的表现形式就是产业的区域集中,从而形成目前所看到的产业集群。集群一旦作为系统出现就具有了多面性,如产业相关性、创新相关性和消费相关性等。例如,硅谷的技术创新主要集中在IT领域,这是由于其内部聚集了大量的IT企业,它在IT行业所拥有的技术领先优势使得知识流动的极化效应更加显著。相对于技术创新而言,制度创新的路径依赖更加明显。大到国家,小到企业,制度的安排和设计对当地文化、原有制度以及经济发展阶段等都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中国不能照搬美国的国家制度,美国“通用”的企业制度也不可能在中国“吉利”身上复制。区域内行为主体之间的联系同区域范围的大小成反比关系,而且由于行政区划的存在,当区域范围达到一定边界之后这种联系就可能出现质的变化。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改革开放前的深圳和香港,虽然仅一桥之隔,但由于二者在制度上的巨大差异,各种要素根本无法流动。这种特性在现实中还有很多的例子,本文要重点讨论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非地域性。

现有的理论一般认为,区域创新体系首先是区域的概念,但是这种认识忽视了空间联系并不是系统的必要条件。不同的区域之间可能形成产业链的上下游关系,笔者认为,只要这些区域内相关产业之间的交互强度足够大,就可能形成突破地理约束的创新系统。以汽车整车厂商和零部件供应商之间的联系为例,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已经形成了汽车零部件的产业集群,在这些区域内相应形成了本地化的创新系统,而这时候远离该区域的汽车整车厂商实际上已经融入了该区域的创新系统之中。由于整车厂商的市场销售和研究开发等行为对零部件厂商的生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并且相互之间的联系也极其紧密,因此该区域的创新系统显然包括了整车厂商及其与各零部件厂商之间的网络关系。当整车厂商决定对汽车的某项性能作出改进时,零部件厂商必须作出相应的改进以适应整车生产、销售的需要。同样,区域内的技术和制度创新也可能突破区域的空间约束。在某些区域,其内部的知识和技术主要是用于输出的,需求方并不在区域内部,这在一些大学聚集的地区表现尤为明显。在这些区域内,大学和科研机构等所拥有的部分知识和技术在本地并没有相应的产业化基础和空间,它们通过技术成果交易、合作开发和人员流动等途径,向具有知识和技术需求的其他地区输出,如果脱离了这些地区,知识和技术也就失去了作用(见图1)。

图1 A、B地区间的创新系统

在界定区域创新体系边界的过程中,必须认识到区域创新体系产生和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内部各创新主体之间构成了一个创新网络,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交流互动。交互强度是对交流互动程度的评价,从而也成为界定区域创新体系边界的重要指标。

3.2 创新行为过程与创新行为结果的差别

本文所指的创新行为过程是指创新行为主体之间在互动过程中的创新,而不是指创新行为单个个体内部的创新。单个个体的创新能力再强,如果没有与其他个体进行有效互动,对于系统而言其也是外生的。在建设区域创新体系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比较重视那些对地方区域创新能力提升贡献度比较大的创新主体,而忽视贡献度比较小的创新主体。但交互强度的大小却并不受这种贡献度的影响,它是测算创新主体之间行为的一个量,是对行为过程而不是对结果的评价。假定存在一个区域创新体系,当有另一个创新主体与该区域创新体系发生关系时,必须分析该创新主体与区域创新体系之间的行为关系,而不单是看它给区域创新体系提供了多少创新成果。一般而言,可以把这种行为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偶然的、单向的、短期的;另一种则是互动的。

偶然行为表现为知识的创新和输入并不是互动的结果,而是外部知识对内部企业的偶然适用。具体而言,该创新主体与区域创新体系之间没有长期固定的联系,系统内主体对该创新主体的知识的学习和运用仅仅是由于一次偶然的发现,这种偶然发现有可能来自一次“沙龙”或博览会,甚至是来自浏览报纸和网络时在无意之中发现的。因此,这种知识并不是有针对性的创新和输入,创新和输入的动因并不是根据系统内行为主体和市场的反应与需求,它与系统内部的知识需求、投资以及现有技术并没有必然联系。单向行为表现为在该创新主体向区域创新体系输入知识以后,学习者并没有对知识输出者进行反馈或反馈不足,而知识输出者也没有主动进行跟踪。这是由于知识的输出者所处的环境并不要求反向的学习,这种双向交流的缺失导致了创新效率的下降。但如果该创新主体属于这一区域创新体系,由于存在长期的竞争合作关系和深入的交流,无论是该创新主体还是区域创新体系内的其他创新主体都会十分注重对方所拥有的知识以便为己所用,从而避免在竞争中落后。短期行为是相对于区域创新体系内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的相互学习而言的,是偶然性和单向性的必然结果。在同一个区域创新体系内部,从生产过程到市场销售,企业之间正式和非正式的交流随时都在发生。而如果不属同一个区域创新体系,由于企业之间的利益相关性不是很高,再加上交流的途径相对不便,使得双方的交流必然不可能具有连续性和长期性。例如,系统内外人才的流动往往具有个人色彩,而缺乏大规模群体的文化基础。系统外部人才的进入是一种简单的就业行为,而系统内部人才的流动在很大程度上则往往基于某种文化认同、亲朋关系、产业互动以及市场共同体等因素。当然,作为系统内部的行为主体,出于技术变革的内外压力,必定要在全球范围内寻找一切适合自身的知识。但是,由于寻找所需的成本约束以及知识的适用性等原因,许多企业更倾向于首先从内部寻找知识,因此,笔者认为系统外部的创新相对于系统而言是外生的,它类似于创新个人英雄主义阶段的延续。

明确了偶然、单向和短期行为之后,也就明确了互动行为。从交互强度的测算来讲,偶然行为、单向行为和短期行为的交互强度几近于零。不论这种行为给区域创新体系带来怎样的效果,都不能成为同属一个区域创新体系的依据。只有当这种偶然行为、单向行为和短期行为变为互动行为时,才有必要和可能测算该创新主体与区域创新体系之间的交互强度,进而明确是否同属一个区域创新体系。例如,我国目前许多领域引进了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但许多技术的引进具有非常明显的单向性和短期性,很难把这种技术的发明者划入我国的创新体系中来。事实上,在这些领域,技术输出国也无意与我国进行技术上的互动,他们一直把核心技术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4 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4.1 建立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评价指标

目前,国内许多机构和学者都在各自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评价区域创新能力的指标体系。其中,由中国科技战略发展小组研究发布的《中国区域创新能力报告》已经成为一个以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为主题的连续性年度报告[3]。2006年,该小组对我国创新体系的地理边界和层次,以及跨行政区域创新体系进行了研究。该研究虽然开始转变原先以省级区域为边界的地理束缚,但并没有真正跳出地理边界的范畴,只是加入了经济区域的因素,从更广的地理范围来考察区域创新体系。而且,目前已有的区域创新能力评估是对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最终结果的评估,而对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本身缺乏有效的考核体系。虽然也对创新基础设施、电话通讯和货运客流等创新网络和创新环境进行了评价,但专利申请、论文发表和科研经费投入等“硬”指标占了很大的权重。笔者认为,区域创新能力的评估与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评估是两个概念。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评估不需要对专利申请等产出指标进行评估,而应更侧重于对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间的交流合作进行评估。例如,企业的对外合作情况和人才的流动情况等。

4.2 建立统一的大制度框架

区域创新体系内的创新行为与单个个体创新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的创新行为是网络化了的集体行为。奥尔森[4]认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许多产业集群的衰落都可以用集体行动的逻辑来解释。由于集群中的个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希望能坐享别人的创新成果,这种“搭便车”行为导致对企业创新的激励不足,集体创新变成没有企业愿意率先创新,从而使得集群的创新能力不断下降。一个成功的创新体系必须作出比较有效的制度安排以解决“搭便车”问题,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大制度框架。所谓大制度框架是指区域内的主要政策法律体系和基本社会文化环境。这种大制度框架将直接影响区域内行为主体间交互关系的发展和网络结构的构建,因此在这里,政府就表现出对系统的巨大影响。以欧洲的“尤里卡计划”为例,它虽然跨越了不同国家,但相关的企业、机构和政府是在“尤里卡计划”的大制度框架下参与合作创新的。这样的计划就不仅是一个制度框架也是一个合作平台,它构成了一个制度层面上的区域。在我国,珠三角创新系统和长三角创新系统的构建也说明了这一问题。珠三角由于在行政上完全属于广东省,文化上同属粤文化,各地区、各集群都统一在同一个系统之下,因此在构建区域创新体系上就更具可行性。而长三角区域创新系统由于地跨3个省级行政区,虽然三地间在个别政策上已经消除了壁垒,但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制度框架,因此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的一体化就困难重重。

4.3 提高区域创新体系的开放性

区域创新体系既有开放性,又有排他性。作为一个系统,系统内部和系统外部经常会有各种要素对流,系统内外包括知识、人才、资金等生产要素的对流,是开放性的主要表现。而排他性则主要表现在系统内各种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和网络结构上。不同区域系统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制度框架和网络结构,这种不同导致了系统的排他性。排他性的存在影响了区域创新体系创新主体数量的增加,降低了整个体系的交互强度。系统外部的行为主体想要加入系统内部的网络结构是相当困难的,它们可以与系统内部的个别企业或机构进行某种程度的合作,但却难以完全融入当地已有的关系网络。系统内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关系是建立在当地制度和文化基础之上,经过无数次的多边重复博弈而建立起来的,这就导致在内部相互交流的同时产生对外部的不信任感。例如,许多国外企业之所以要在中国本地化就是想要通过本地化彻底融入当地的文化和经济体系,本地化战略的出现正是排他性所导致的结果。提高排他性不仅要引进创新主体,更重要的是开放制度壁垒。引进创新主体仅仅是在现有区域创新体系的半径内增加创新主体的数量,而开放制度壁垒则延长了区域创新体系的半径,扩大了整个区域创新体系的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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