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矛盾实地化解效率管理的主体探析-以七县市农村调研为例论文

农村社会矛盾实地化解效率管理的主体探析
——以七县市农村调研为例

刘新春

(湖南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摘 要: 农村居民信任村庄内生或组织性强的矛盾化解主体,矛盾化解主体的效率排序为司法机关、村调解委员会、村两委、政府部门、村经济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村民。农村社会矛盾实地化解效率管理应维护司法部门、村两委等主体的主导功能,增进政府公信力和农村经济社会组织的参与度。

关键词: 农村矛盾;实地化解;效率管理

本调研统计案例为1100件,涉及征地拆迁矛盾、土地权属矛盾、土地流转矛盾、建房矛盾、环境矛盾、道路事故矛盾、家庭矛盾、未成年人侵权矛盾、医患矛盾、人身伤害矛盾、劳资工伤矛盾、村级干部换届矛盾、惠农补贴矛盾、宗族家族矛盾、精神病人引发的矛盾、企业改制矛盾等多种类型。调研旨在了解各种矛盾化解主体的效率,问卷提出两个问题。一是“哪些主体参与了矛盾化解?(多选)”,村两委占87.9%,村民占68.7%,村调解委员会占49.6%,政府部门占35.5%,司法机关占25.1%,村经济社会组织占10.6%,社会团体占3.1%;二是“期望哪些主体参与矛盾化解?(多选)”,村两委占89.5%,村调解委员会占59.5%,政府部门占41.8%,司法机关占30.5%,村经济社会组织占18.6%,社会团体占4.9%,村民占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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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参与率来看,村庄内生的成熟力量是主要的矛盾化解主体。村民中的长者、精英调解矛盾从古存续至今。特别是经过最近十来年的探索和实践,村委会、村调解委员会参与矛盾化解的体系日益成熟。相较于村庄外部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村民更可及、更了解和信赖的是自己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力量。村民发生矛盾时,能够很便利地得到村两委、村民、村调解委员的帮助,不需支付专门费用,也不用整天整月投身其中,对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他们对矛盾的来龙去脉、当事人的心理行为比较了解,在矛盾化解过程中能够灵活运用人际关系、乡规民约、政策、法律、权力等各种资源妥善解决矛盾。由于他们本身是村庄社会关系网络的组成部分,在解决矛盾过程中会自觉不自觉地以谋求村民和睦、村庄安宁为己任,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策略,促使当事人之间妥协退让、相安无事,而不至于撕破脸皮、对簿公堂,从而尽量保全了人际关系。即便矛盾最终仍要由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介入,村两委、村民、村调解委员会提供的情况和意见对于矛盾化解仍有重要参考价值。村民感觉,有熟悉的人参与矛盾化解,心里更为安定,信息更加对称,对矛盾化解过程更能把控。而村经济社会组织近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其主要职能集中在生产增收、体艺活动方面,对于矛盾化解尚未发挥出足够作用。

从期望参与率来看,农村居民倾向于信赖组织性强的矛盾化解主体。受经济市场化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中重“分”轻“统”的影响,再加上人口流动性加大、社会分化加剧,传统的村庄共同体正在走向衰落。人际关系变得理性、离散,对传统权威的信服日渐消解,农村居民面对矛盾时希望寻找较为稳定、有力的解决主体,这给正式、规范的组织、机构在农村社会矛盾解决中发挥作用提供了空间[2]。因而,在政府推动、媒介宣传下,村两委、村调解委员会、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这些组织性强的主体在矛盾化解中地位越来越重要。

为了从“解决程度”角度了解各种矛盾化解主体的效率,问卷提出“解决矛盾的效果如何?”的问题。数据显示:各种主体“完全解决矛盾”或“部分解决矛盾”的百分比从高到底的排序是司法机关、村调解委员会、村两委、政府部门、村经济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村民(见表1)。

表1 各种主体解决矛盾效果的百分比表

各种矛盾化解主体在近郊村与远郊村的效率有何不同?数据显示:近郊村村调解委员会、司法机关、村经济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参与矛盾化解的百分比高一些,远郊村村民参与矛盾化解的百分比高一些,村两委和政府部门参与矛盾化解的百分比差别不大(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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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由传统的社会管理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变,具体目标是要构建一种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需要各种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其中既包括村民、村两委、政府部门这些旧有力量,也包括村调解委员会、司法机关、村经济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这些新兴力量。近郊村受益于区位优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更高,新兴矛盾化解主体的介入和运作状况好于近郊村,农村居民对他们的认知度和信赖感也更强。远郊村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滞后,受传统生产方式、文化习惯的影响,对新兴矛盾化解主体的接触和认同不足,农村居民碰到矛盾更倾向于求助村庄的老人、精英。村两委和政府部门虽然也是旧有矛盾化解主体,但他们在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型中,不断创新体制机制,作为国家在基层的治理力量,一直发挥着解决农村社会矛盾的主导作用,“有事找政府”成为农村居民的口头禅。

为了从“联动性”角度了解各种矛盾化解主体的效率,本研究统计了“不同主体共同参与同一矛盾化解的百分比”。数据显示:7种矛盾化解主体,“1种参与”的占10.8%,“2种参与”的占47.0%,“3种参与”的占30.9%,“4种参与”的占6.8%,“5种参与”的占3.5%,“6种参与”的占0.8%,“7种参与”的占0.2%。

矛盾化解主体以“2种参与”、“3种参与”为多,主要是“村两委+其他主体”、“政府部门+村两委+其他主体”的联动。我国正在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政府部门及村两委肩负着维稳的重要政治任务,妥善解决矛盾不使其激化、扩大也成为政府官员及村干部的份内事,他们当仁不让是农村社会矛盾解决的首要力量。村民由于人际关系的功利化、“原子化”,村经济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由于发育迟缓,参与矛盾化解的意识和能力都很欠缺,他们参与矛盾化解自主性、能动性的提高,需要政府部门的调动和组织。农村居民受传统思想政治文化影响,再加上教育水平偏低,在采取民主、文明、公正、法治的理念和方式解决矛盾方面尚有很大不足,也需要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教育[3]。因此,政府部门、村两委实际上成为推动其它力量参与农村社会矛盾解决的动力枢纽。

各种主体解决矛盾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其公信力大小。司法机关作为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对矛盾案件的办理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虽然在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但其公信力得到农村居民的广泛认同。村调解委员会、村两委、政府部门尤其是乡镇一级,承担着农村大部分矛盾的解决任务,致力于维护社会稳定发展、促进社会公正和谐,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他们参与矛盾化解也日益法治化、规范化,公信力在农村居民心中不断提高。村经济社会组织矛盾化解功能欠缺,社会团体涉入农村生产生活程度不深,导致他们在农村社会矛盾解决中影响力十分有限。由于农村社会流动频仍,个体自主性和独立性提高,人际交往疏远,村民个人在矛盾化解中对他人的影响呈减弱趋势。

表2 不同类型村庄与矛盾化解实际参与主体的交叉互联表

企业的成本管理涉及诸多因素。如果管理人员只关注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而忽视对施工人员、施工工艺、施工设备、施工材料等人力、物资方面的管理,则难以实现成本控制的真正目的。目前,企业在实施成本控制时,各部门、各岗位人员难以实现权力与责任的落实与统一,没有完善的部门、岗位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没有将项目成本与管理人员的经济利益相联系,这就造成管理人员不落实管理职责,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认真执行的成本控制的不利局面。成本控制工作应在施工的各阶段进行,任何一个阶段缺乏严格的管理都会使成本控制工作计划出现偏差。

“新生儿睾丸扭转短时间内即可发生坏死,同时可能会引起全身炎症反应及影响另一侧睾丸,必须急诊手术,需紧急转到一师医院救治……”陈正副院长在询问患儿病情后,立即与一起参加义诊的一师医院小儿外科援疆专家钱云忠主任和泌尿外科方家杰副主任进行实时会诊,同时将患儿的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通过微信传给了其后方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的泌尿外科专家徐珊主任,在返程的车上共同商讨和制定了周详的手术方案,指导赵主任立即进行手术前相关检查并联系120中心马上进行新生儿转运,争取为抢救患儿节省时间。

各种矛盾化解主体应对小矛盾、大矛盾的效率有何不同?数据显示:大矛盾,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更多参与解决;小矛盾,村民、村两委、村调解委员会、村经济社会组织更多参与解决(见表3)。

表3 不同程度矛盾与矛盾化解实际参与主体的交叉互联表

全国基层当前都在学习“枫桥经验”,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作为维稳工作的要求,这就构筑了农村社会矛盾解决的几道防线。农村居民发生矛盾,首先村民、村两委、村调解委员会、村经济社会组织会出面调处,无法调处的,报乡镇由基层法庭、派出所、乡镇综治办、信访办、维稳办、司法所化解,仍然无法化解的,再诉诸县市以上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解决。从而,小矛盾主要由村一级主体解决,矛盾越大,参与的解决主体级别就会越高。

农村社会矛盾实地化解效率管理主体探析表明,农村居民较为信赖村庄内生的、组织性强的矛盾化解主体,实地化解效率管理应更加充分地发挥村两委、村调解委员会在矛盾化解中的刚性作用,同时改变村经济社会组织在矛盾化解中的功能缺失状况,将经济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引入矛盾化解,增进农村社会矛盾实地化解效率。各种主体解决矛盾的彻底程度主要取决于其公信力大小,司法机关、村调解委员会、村两委、政府部门虽具有相当公信力,但仍然存在一些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在构建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中,党政部门及村两委作用突出,公众则参与不足,应加强对村经济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村民的调动和引导。

参考文献:

[1] 栗峥.农村社会矛盾解决的多重策略与内在动因[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

[2] 邵华.当前乡村系统内矛盾化解机制的完善[J].甘肃社会科学,2008(5).

[3] 赵天娥.全面深化改革视域下乡村社会矛盾化解效能的提升[J].理论探讨,2017(2).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村社会矛盾实地化解效率管理研究”(13BGL135)。

作者简介: 刘新春(1964- ),男,湖南邵东人,教授,研究方向:农村思政教育与农村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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