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组织功能机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农村论文,村民自治论文,机制论文,组织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955(2006)03—0016—04
转型社会下农村社会分层、社会流动加剧,农村社会结构也发生相应的变迁,农村社会利益的冲突和矛盾尖锐化和激烈化。我们在转型社会下进行新农村建设,关键是协调好农村的各种社会利益,建立有效的利益机制。
一、利益和谐——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组织的功能定位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中利益和谐的实现,必须依托科学、高效的组织推动,村民自治组织是新农村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组织体。第一,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依据,若再构建新的制度组织,可能会造成法律上的冲突,也会增加社会的制度成本,以及组织合作、监督方面的社会成本;第二,村民自治组织在长期的农村社会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比较完善的管理经验,在农村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得到广大农村社会的承认和支持,农民在心理上容易接受;第三,进行新农村建设,要想实现农村的持续发展、利益的和谐,关键是调动农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村民自治组织是农村群众自治组织,是农民进行利益协调的最好组织载体,农民可以在组织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农民和农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是协调好农村以下的社会利益:第一,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实现农民参与到国家管理的过程中,使农民能够通过合法的组织代表自己的利益,合法的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第二,增加农村的利益供给总量,尤其是大量公共产品的供给,如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农村医疗体系的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的实现以及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等;第三,建设农村先进文化,通过农村先进社区的文化,协调和导引农村复杂的社会利益,实现农村社会利益的平衡、和谐。但是,村民自治组织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出现村民自治组织的“虚化”和“弱化”现象,村民自治组织要么成为乡镇政府的附属物,要么成为农民家族势力的独立王国,严重损坏了农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村民自治组织面对时代更高的要求,它要充当城乡沟通的媒介,建设和谐农村、文明社区、社区文化的组织载体,以及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参与者的角色。所以,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利益的可持续、和谐发展,必须建立相应的利益机制,真正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利益协调功能。
二、利益机制——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组织的功能机制
(一)利益代表和利益表达机制: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组织的参与机制
新农村建设中,要实现农村社会利益的和谐,必须发扬村民民主,使农民参与到国家的管理中去,并使农民可以在体制内进行利益代表和利益表达,并通过利益代表和表达机制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在基础上保障农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在以往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并没有带来农村社会发展“帕累托效应”,而是出现了“马太效应”,社会利益关系严重失衡。一部分人利用政治经济改革,成为社会改革的受益者,他们获得了经济、政治、社会改革的大量的增量利益,而另一部分人却成为经济、政治、社会改革的牺牲者,不仅没有享受到改革的增量利益,甚至其原本的有限利益还被侵犯,社会出现了强势利益群体和弱势利益群体、既得利益群体和争取利益群体之间的对立和矛盾。但是,更可怕的是强势群体、既得利益群体利用他们的力量影响政府公共政策,使这种不合理的利益关系合法化、制度化。而中国大量的弱势群体由于缺乏组织性,没有影响公共政策的能力,即没有人或组织来代表他们的利益,表达他们的利益主张、利益诉求,并通过影响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来实现社会制度上的公平,来实现他们合法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我国的广大的农民就是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改革中的弱势群体,农民缺乏组织性,村民自治组织常常出现“弱化”和“虚化”现象,要么是国家乡镇政府的附属物,要么成为农村家族的自治王国,不能很好代表我国广大农民的利益。与我国的农民群体不同,国外的农民群体常常通过非政府组织来影响政府政策,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比如,美国的农民协会、农民联盟、农场局三大农民团体代表农民的利益,对政府决策产生了强大的影响力;法国的农民工会、农民协会、农会等组织代表农民利益,日本则有全国农协联盟代表日本农民利益,使不足5%的农民人口,却控制25%的选票,政府的农业政策很大程度上受农协的制约,任何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很可能导致执政联盟的崩溃。[1] 所以我们要切实贯彻《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真正实现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利,建立村民自治组织的利益代表和利益表达机制。
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群众自治组织,它有利于实现农村群体的利益组合,使农民群体的利益找到组织可以代表。第一,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在自愿和公益的基础上组成的,具有相对共同的生活背景和价值取向,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文化需求相对趋同,能够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有效的组织起来,做到用一个声音说话,每个组织成员的利益主张都能在村民自治组织内得到有效的表达、沟通,促使村民自治组织能够了解组织成员的利益主张;第二,村民自治组织作为一个组织体系,有更强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处理能力,能够更好的实现组织的利益识别和利益判断,进而使代表的农民利益更加广泛、全面、系统;第三,通过村民自治组织来实现利益表达,能够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由于农村利益主体的数量很大,利益主体非常分散,他们达成一致所需要的信息量较大,需要进行多次谈判、沟通、协商、妥协才能达成一致,信息、契约成本非常高昂。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利用组织优势,在组织内部实现农民利益的整合,减少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处理的次数,减少个体成员谈判的次数,在各个农民相对合意的基础上高效率的代表农民群体利益,克服农民个体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
与利益代表机制密切相关的是利益表达机制。在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和利益需求多样化的今天,利益表达问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至关重要,当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利益受损,却不能通过合法的渠道充分表达时,人们可能会通过体制外的手段来表达自己的利益主张,导致社会的动乱和不稳定。当前我国农民群体的利益表达存在以下矛盾:第一,农民利益表达客观必要性与表达意识主体缺失之间的矛盾;第二,农民利益的群体性和表达的个体化之间的矛盾;第三,农民利益的正当性与表达方式的不正当性之间的矛盾。[2] 村民自治组织是群体利益一致并在自愿和公益的基础上形成的,成员之间拥有相近的文化价值观,组织成员在组织内能够自由的沟通,发表自己的看法、主张和要求,村民自治组织作为一种组织中介,能够真正了解组织成员的利益需求,来平衡协调各个体利益的关系,使个体农民利益表达群体化,农民群体利益表达一致化,并将农民个体利益表达控制在合法的范围内,避免不正当的利益表达,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利益生成和利益驱动机制: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组织的动力机制
新农村建设中,从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到增加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从“以工促农”到“城市支持农村”,都是要增加农村利益对象供给的总量。利益生成实际上就是增加利益对象的供给,克服利益对象供给不足导致的利益冲突。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合理的组织本身就能产生经济利益(效率)。村民自治组织在很多方面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如农村公共卫生的维护、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农村娱乐设施、农村的环境、生态保护以及对农民的培训等。
我们将通过村民自治组织对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来论证它的利益生成和利益分配机制。第一,村民自治组织参与农村供给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首先在数量上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即增加了农村的公共利益,同时,村民自治组织参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必然与政府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展开竞争,政府在外部竞争的压力下,政府将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质量和降低公共产品价格,从而促使政府的制度创新,实现农村社会公共利益的增加;第二,村民自治组织具有公益性、自治性和组织性的特点,使村民自治组织能够实现政府和社会的良好沟通,社会个体的利益可以通过村民自治组织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展开政府和农民的对话、沟通,政府可以更了解农民的呼声,并通过政府的公共政策进行协调,促使与农村相关的制度相对均衡,加快农村制度变迁的速度,降低农村社会制度变迁的社会成本,更好的实现农村社会利益的制度协调,使制度产生更大的生产力和社会利益,增加农村社会利益对象的供给;第三,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社会日益分化为众多的阶层和利益群体,人们的兴趣、爱好、价值观念、经济利益越来越多样化,政府作为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唯一合法代表,必须对各阶层一视同仁,提供统一的服务,否则,可能会被指责为“歧视性”政策行为。但由于政府的经济人假设,政府在成本收益的压力下,往往只供给统一、单一的公共产品,实现政府供给的规模优势,也没有能力满足各个农村利益群体的需求。村民自治组织却能够有效地满足农村社会的多元化需求,支持农村社会的多元格局,满足农村中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彼此冲突的“局部性”的利益需要,满足他们的个性化利益主张,增加农村社会差异利益的总量;第四,村民自治组织发挥政府制度创新的试验田作用,降低制度变迁、创新的成本。农村一直是我国文化、制度创新的摇篮,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政府的种种严格限制,可以在自己的组织里大胆的创新,如果村民自治组织的制度创新成功了,政府认为有必要推广,可以直接借鉴,减低政府制度创新的社会成本。
利益驱动机制和利益生成以及利益代表机制和利益表达机制密切相关。农村利益分配机制是调整农民之间、农民和其他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农村利益驱动机制是在农村利益生成机制和利益代表机制、利益表达机制的基础上实现的。利益生成机制是对增加农村利益对象的供给,利益驱动机制是促进农民对利益对象的追求的动力基础。利益代表机制和利益表达机制是农民个体利益通过群体利益的形式,以村民自治组织为中介合理有效表达自己利益需求,实现对政府公共政策的影响,使政府在增加利益对象供给的基础上,通过公共政策来建立合理的利益驱动机制,促使不同利益个体和利益群体通过利益驱动机制来预测自己的行为结果,并采取相应的行为模式,使农民个体之间、农民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建立在利益驱动机制的基础上,避免利益驱动制度的不合理而导致农民利益冲突的发生和加剧。
(三)利益协调和利益导向机制: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组织的整合机制
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发挥文化对利益的协调和导向机制,即在农村建设先进的农村文化,尤其是建设农村先进的社区文化,通过农村社区先进文化实现农村的社会利益和谐。新农村建设是以社会转型为背景的,我们在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农民个体分散、分化,农民对利益需求呈多元化、差异化趋势,农民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出现混乱、迷失。同时,城市中心主义导致农村文化的断裂,以创新、进取、理性、开放为主要特征的城市文化和以落后、愚昧、保守、狭隘的农村文化发生冲突,导致农村出现各种各样的精神疾病,如焦虑感、失落感、不平感和缺乏归属感等,这些精神疾病背后隐藏着农民个体与其他主体之间利益观念的差异、对立和不和谐。而农村社区文化能有效地协调个性化的、分散的农民个体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协调农民个体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村民自治组织是自愿组成的群众自治组织,人们在组织体里就共同关心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一切社会问题展开讨论,形成社区内部的组织文化,而社区文化具有群体性、共享性、参与性、公开性、公益性、一致性和整体性等特征,村民自治组织通过农村社区文化来协调农民个体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在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组织通过培育农村社区的组织文化,实现农民个体的归属感、使命感和被认同感,提高农民个体的奉献精神,从而降低农民利益冲突的观念根源。使农民个体的利益冲突在观念上得以有效的溶解,将农民个体经济利益在自己的社区内实现协调,避免农民利益的冲突、扩大和激化。
村民自治组织用社区文化来引导农民个体,使分散的农民个体利益实现在组织内的整合。在组织内部,农民个体利益的整合是通过社区文化——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来实现的,社区成员在相对统一、协调的文化导引下,彼此相互信任,农村传统的风俗、习惯、诚信、道德、伦理机制得到最大的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民个体的利益协调不是仅仅建立在利益对象、社会制度的供给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农村社区文化、道德、伦理的基础上,降低了农民个体之间的信息收集、判断、分析和处理成本,使农民个体的利益在低成本的基础上实现利益整合、利益导向。这样能够更好的实现农民的利益代表和利益表达,并通过群体的力量影响政府农村公共政策,建立合理的农村利益生成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实现农民利益的导向功能。村民自治组织作为自治性组织,它能在自治的过程中通过对社区文化的培育,使组织成员在自治中实现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创造,自我发展,可以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政治的能力。目前我国农村实行村民直选,虽然可能出现一些混乱和问题,却有效地推进农村的民主,村民在直选的过程中学会了谈判、沟通、协调、了解和妥协,这些经验是民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如托克维尔所说“正是在自治的过程中,美国公民在力所能及的有限的范围内,试着去管理社会,使自己的习惯与自由赖以实现的组织形式相一致……他们体会到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产生了遵守秩序的志趣,了解权力和谐的优点,并对他们的义务的性质和权利范围终于形成明确的切合实际的概念”。[3] 这说明了在村民自治组织组织中形成的社区文化,可以改变农民个体的利益观念,导引农民个体的利益行为,从而通过对农民的利益行为的导引来实现农村社会利益的整合。
(四)利益保障和利益分配机制: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组织的保障机制
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4] 在新农村建设中,从村民自治组织的利益参与机制、利益动力机制到利益和谐机制,最终都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的实现。所以,我们一定要建立村民自治组织的利益保障机制。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村民自治组织通过组织的创新,抓住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契机,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政府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的政策支持下,建立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各种社会救助、扶助制度,使农村中的弱势群体能够通过村民自治组织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使农民的利益得到持续的保障。
利益分配制度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村民自治组织通过利益生成和利益驱动机制,增加农村社会利益对象的供给,提高农村的参与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村民自治组织通过利益动力机制,来保障利益一次分配的社会效率目标;村民自治组织通过利益整合和利益导向机制,以农村社区文化来实现农村利益的和谐,确保利益二次分配的社会公平目标;最后,倡议农村中的社会资本的公益、奉献精神,实现利益的三次分配,最终保障农民利益分配的实质公平和结果公平。
结语: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利益功能机制,必须坚持以农民利益的实现为本,以农业的发展为基础,以农村社会的利益和谐为最终目标。所以,我们进行新农村建设,必须完善村民自治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好村民自治组织与基层政府和基层党组织的关系,加强村民自治组织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文化事业,培育先进的农村文化、农村社区文化,真正实现村民自治,才能最终保障村民自治组织的利益功能机制发挥。我们期待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通过村民自治组织利益功能机制的发挥,实现村民社会利益的和谐发展!
[收稿日期]2006—04—17
标签:村民自治论文; 农民论文; 公共产品论文; 新农村建设政策论文; 农村论文; 群体行为论文; 组织保障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