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非法开展大月份引产案的查处体会论文_陈碧勇吴仍裕章翩苏俊罗瑛

对一起非法开展大月份引产案的查处体会论文_陈碧勇吴仍裕章翩苏俊罗瑛

陈碧勇吴仍裕章翩苏俊罗瑛

(深圳市卫生监督局,广东深圳518020)

作者介绍:陈碧勇,男,从事医疗监督工作。

[摘要]违规开展大月份引产是严重违法行为,但医院经营者因利益驱使屡禁不止,并且不会按照规定保存病历,更不会以大月份引产项目收费,因此在日常监督中卫生监督员根本难以发现该违法行为,如何查处该违法行为成为难题。深圳市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员在查处该案件中打破传统执法调查思维,借“外脑”梳线索,多方引证确事实,查处一起罚没金额全国最高的违规开展大月份引产案。笔者结合深圳市查处的上述一起违规开展大月份引产案的实际情况,浅谈对此类案件的查处体会。

[关键词]大月份引产;案件;执法;思维;查处;体会

中图分类号:D922.4文献标识码:A

1案情简介

2013年6月收到举报关于深圳某医院涉嫌违规开展大月份引产术的信访件后,深圳市卫生监督局派出卫生监督执法员偕同市、区妇保院四名专家对该院进行多次调查,检查中卫生监督执法员在医学专家配合下,核查深圳某医院B超存档资料和收费系统,查询羊膜腔穿刺术和死婴处理收费项目同时有引产前后的B超报告单,查明该院未查验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计生证明的情况下,违规对患者实施大月份引产术。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卫生部门经核实后对该院没收违法所得559906.7元,罚款违法所得的4倍金额,共计罚没款项2799533.5元。同时对该院违规开展大月份引产术的手术医师给予警告的处罚。

2讨论分析

违规开展大月份引产是严重违法行为,但医院经营者因利益驱使屡禁不止,并且不会按照规定保存病历,更不会以大月份引产项目收费,因此在日常监督中卫生监督员根本难以发现该违法行为,如何查处该违法行为成为难题。深圳市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员在查处该案件中打破传统执法调查思维,联合妇产科医疗专家,发现大量的涉及大月份引产方面(B超、收费)的证据材料,经过多次反复补充调查取证,梳理证据材料,历时3个月之久,并引用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该案的法律意见,最终确定了违法事实和违法所得。该案成为全国查处违法开展大月份引产案例中罚没金额最高的案例。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该案中,深圳市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员勇于打破传统执法思维,引进医疗专家及律师帮助查处案件,并且实行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并肩行的新举措,对于全国卫生监督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2.1借“外脑”梳线索,多方引证确事实,突破调查取证难的瓶颈

在实际对违法开展大月份引产行为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医疗机构常常不按照规定对手术登记本、住院病历资料进行归档,收费不标注“引产术”进行收费,导致执法人员取证难,无法查处。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再隐匿的违法行为总会留下蛛丝马迹,医疗机构终要将诊疗行为归类才能进行内部管理,即使是没有标注“引产术”一项,肯定也会留下一些线索的。如何从繁杂庞乱的线索中抽丝剥茧,找出能够有用的线索成为摆在执法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因此在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等方面必须采用新手段和新技巧,以此来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2.1.1抽调临床专家,整合执法力量

面对复杂棘手的案情,为强化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市卫生监督局从市、区妇幼保健院等医院抽调了四名妇产科专家,组成专案调查组,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现场查处提供临床专业支持。此举既有效解决了执法力量薄弱的现实问题,又弥补了执法队伍临床专业知识的不足,提高了执法办案能力。

2.1.2找准切入点,关键环节各个击破

2013年6月,市卫生监督局执法人员联合妇产科专家奔赴深圳某医院进行突击检查,专案小组将患者大月份引产住院病历、收费记录、B超存档作为本案的关键突破口。抵达该医院后,执法人员兵分四路,第一时间控制住该院病案室、收费处、B超室以及妇产科住院病区和手术室,进行严格的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询该院收费系统,筛查上万名患者的收费清单和B超检查报告,其中B超显示怀孕14周以上且为活胎的视为大月份妊娠,收费清单中发现含有羊膜腔穿刺术、清宫术和死胎处理的即可视为实施了大月份引产术,现场查获大量证据材料。在梳理该院实施大月份引产术档案证据材料中该院未能提供查验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引产证明的,即判定为违规对受术者实施引产术。

2.1.3加强宣传教育,执法与服务并肩行

市卫生监督局在执法过程中,实行了一套“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新举措。通过严格执法,加大了法律的威慑力,提高了在处罚中进行警示教育的作用,加深了当事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认识。同时将处罚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更好地引导医疗机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2.2关于对深圳某医院“术前未查验受术者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计生证明实施大月份引产术”行为认定思考

在本案中有一部分的违法开展大月份引产术的受术者为未婚怀孕及20岁以下怀孕的女性,其不属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婚育龄妇女”的人群,无需查验相关计生证明,是否要剃除这部分的违法所得。深圳市卫生监督局认为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引产手术系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属于节育手术的一种,亦为计划生育手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即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有权制定计划生育相关的管理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深圳某医院未查验实施大月份引产术术的未婚怀孕及20岁以下女姓受术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定性为“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该部分所得为违法所得。

论文作者:陈碧勇吴仍裕章翩苏俊罗瑛

论文发表刊物:《世界复合医学》(下)2015年第1卷总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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