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_按劳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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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在个人消费资料分配上实行按劳动分配。按劳分配由此成为社会主义另一个重要经济特征。那么市场与按劳分配是否相容呢?本文将讨论这个问题。

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

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理论来自于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的设想。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虽然没有使用“按劳分配”这个词,但已集中地阐述了他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理论。列宁在《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1917年)一文中第一次使用了“按劳分配”这个词,后来又将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概括为“不劳动不得食”,“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斯大林后来在30年代进一步将其概括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经过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规范,按劳分配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1)按劳动量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2)用来分配的社会产品,只能是社会总产品进行必要扣除后的一部分。

由于经典作家所设想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和方式是建立在实行全社会占有的公有制基础上的,这种公有制的存在又以计划经济的模式作为经济运行方式,由此不需要商品经济“插手”其间,自然按劳分配也就成为与此相适应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和方式。在此方式下,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①a]这样一种分配关系由生产关系所决定,尽管存在着收入差别决定的实际上的不平等,但仍体现了反对剥削的社会主义平等原则。从这个按劳分配的实现手段看,既然是领回来,就意味着分配不需要通过市场。尽管在社会主义实践中,目前分配仍需采用货币和商品交换形式,但是根深蒂固的观念仍然是,社会主义的个人分配的高级形态是采用劳动券的方式。这种观念实际上体现了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三位一体”的逻辑联系。在这个前提下,社会主义实行市场经济后,市场与按劳分配是否矛盾,当然成了一个疑问。这里的疑问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社会主义有市场,就不可能也不必要实行按劳分配;另一个是要搞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就不可能也不需要市场。这种非此即彼的选择在理论上犯了简单化的错误。实际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需要以市场的形式来实现,而以市场形式进行按劳分配,可以更好地达到按劳分配的目的。

按劳分配的市场实现形式探讨

十几年来,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进行以市场取向的改革中,理论界已经先后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实现按劳分配的几条理论思路。如蒋一苇先生提出的两级按劳分配的观点;林子力先生提出的通过市场来进行等量劳动交换的新型等价交换学说。此外,还有一种按劳分配向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转化的观点。前面两种观点具有理论突破意义,但难以实际操作;后面一种观点则混淆了按劳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内容上质的区别,用后者替代前者就会抹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基本内容,实际上也取消了按劳分配。比较可行的观点是胡培兆先生近年提出的实行按劳分配内容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形式统一说。

胡先生的主要观点如下:(1)按劳分配的本质内容不能变。尽管现在实现按劳分配的现实经济条件与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所给定的按劳分配的社会经济条件有很大不同,我们现在贯彻按劳分配要从现实情况出发采取各种方式,同时,还有各种非按劳分配方式作为按劳分配的补充形式,但不论把按劳分配作如何理解,也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贯彻,原则不能变:劳动总是原则上的分配尺度,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如更换这个内容,就不能再叫按劳分配了。(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承认劳动力是商品,以实现由市场进行劳动力的配置,劳动力商品同时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但在分配上不能按劳动力价值去作为分配尺度。如果这样,按劳分配就会名存实亡。(3)在现实运作中,实行按劳分配的实质内容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形式的结合与统一,即劳动力资源商品化,由市场配置;而劳动者的工资以劳动力价值为起点,由按劳分配取得。(4)这样结合和统一可以收到两全其美之效,一是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有利于劳动力的优化配置;二是劳动者工资不受劳动力价值的限制,可以做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真正收到按劳分配之实效。[①b]

胡先生的这一统一说,从劳动力进入劳动力市场,到最后劳动过程完成,取得劳动报酬的过程来看,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可以将其归结为“前后结合说”,即在劳动力商品进入市场时,采用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形式;在劳动者进入生产过程后直至取得报酬,行按劳分配之实。这种前后动态的结合说,在理论上鲜明地坚持了按劳分配原则,在实践中有实际可操作性。作为一种补充,这里再提出“周期结合说”,即通过前一个劳动周期与后一个劳动周期互相影响的原理来丰富这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方式。

周期结合说

劳动力的使用与生产设备一样,客观上存在一种周期。这种周期有长、中、短之分。从长周期说,劳动力的载体——劳动者有一个自然寿命,加上社会条件和习惯的制约,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周期一般为成年后至退休这四十年左右。中周期是指劳动者改变职业岗位,通过劳动技能的培训,进入新工作岗位,如从体力劳动者成为脑力劳动者,从一般工人到专业技术人员的垂直上升。短周期则是指劳动者在相同专业技能的岗位之间横向流动。如近年来人才流动中大部分专业人员的重新选择工作单位,尽管他们在新单位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与原单位一致,由于其他相关条件的改变,劳动者还是愿意通过流动到新的单位去从事原来的工作。这样,以工作单位为划分标准,劳动者的劳动就成为一个周期,如果流动频繁,这种周期就越短。“周期结合说”主要是指这种中周期和短周期两种情况而言。这里先分析中周期的例子。

在中周期中,由于劳动者要获得新的劳动技能,必须进行一定时间的学习和培训,因此,劳动者岗位垂直变化的实现,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这个过程的周期也就因此较长。在这种垂直变化中,市场经济配置劳动力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由劳动力市场的信号——工资水平显示导向。在市场经济中,不同于计划经济中的工资水平由计划决定,专业技术岗位的工资必然大大超过一般体力劳动岗位的工资。这一工资信号就会引导劳动者通过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从而去改变自己的工作岗位,获得更高的收入。这一点目前构成了中国劳动力市场和教育市场的联系。其次,这种岗位的获取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这就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两者都提供了一个“双向选择”的途径。几个有限的岗位,有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求职,自然给用工单位好中选优的机会;全国各地同时有数百个单位需要某类技术人才,自然也给了这类技术人才有选择的机会。这样,从全社会的情况来看,市场机制就能使劳动力的配置达到优化,从而最有利地发挥劳动力资源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那么,在这种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机制中,工资是如何确定的呢?这里仍须采用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形式,即由劳动力价值为基准根据劳动力供求变化确定工资水平。这里的原因有两条:一是劳动力培训费用构成劳动力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岗位的垂直变化,需要劳动技能培训。这种培训费用构成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应该体现在劳动力价值之中而不应该抹去。二是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劳动力成为商品,工资是主要的机制和杠杆。因为工资作为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同其他任何商品价格一样,是反映该商品“稀缺程度”的市场信号:劳动力商品供不应求,价格上升;供过于求,价格下降。工资水平受市场供求关系的调节。因此要使工资杠杆发挥作用,必须事先确定工资水平,而不能像按劳分配那样进行“事后”分配。这样,劳动力的价值就必然成为工资形成的一个主要机制。如不是这样,工资水平由其他因素决定,劳动力市场实际上就会运转不灵,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的目的就难以达到。

那么,在这个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工资形式中,如何容纳按劳动分配的内容呢?这要依据劳动力的流向来决定。由于社会主义劳动者具有由生产资料的平等所有权所决定的主人翁地位和对劳动力个人所有权拥有所决定的劳动者的地位,按劳分配的内容必须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形式结合。但是这种结合在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的所有制结构中,表现形式并不一致,内容也不对称。如果劳动力通过劳动力市场由公有制企业流向非公有制企业,那么流动之后的分配主要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事先确定的工资就成为真实工资。至于公有制内部,也有两种流向:一种是由全民企业流向集体企业,一种是全民企业流向全民企业。在公有制内部的流动中,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工资,可以表现为一种“影子价格”,实际分配水平仍由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决定,在“事后”分配。这样,仍然体现劳动者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在实际分配中,可能发生工资水平大于、等于、小于劳动力价值决定的劳动者的“影子工资”的情况。在前一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工资从数量上看实现了劳动力价值为起点的低限,一般可以充分发挥按劳分配的功能,激励劳动者的工作;在后一种情况下,劳动者或者可以运用自己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力图扭转企业经营不善带来的劳动成果不能实现的状况,使下一阶段的分配水平提高;或者可以继续流动,到那些使分配水平能够超过劳动力价值的单位去工作。这样,就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劳动力的周期性。它的前后影响的机制就在于,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和按劳动力价值决定“影子工资”的机制,不但能达到优化配置劳动力的目的,而且还对企业造成外在压力,从而给按劳分配的实现造成一种客观的推动,扫除过去吃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的弊端,使按劳分配原则更好地得以实现;按劳分配内容的存在和更好地贯彻,又使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在公有制内部不能通行,维护了由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决定的分配关系,保证了劳动者的由生产资料所有权所决定的主人翁地位,避免和防止向雇佣劳动的复归。这样从动态上看就形成了一种周期性,表现在:前一周期(劳动力配置和影子工资)影响后一周期(按劳分配),而后一周期的分配水平和它给予的劳动者的实际权利和地位状况又决定了劳动者是否再走向劳动力市场,开始新的周期性循环。这种周期性,可以覆盖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时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行这种周期性结合,就可以把按劳分配与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更好地收到两全之美之功效。

至于短周期的劳动岗位的横向变动,由于没有劳动力培训时间和费用,其上述机制就更加清楚。因为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在相同岗位上比较,其差异可以一目了然,前后周期影响的联系机制也更加清楚。

应该指出的是,上述分析中已舍象了现行按劳分配中还存在的非货币分配因素,即由国家提供住房、医疗、退休这一块内容。实际上,这一舍象并不会影响上述分析结论。因为向市场经济转变,这一块非货币表现的福利要逐渐加入到工资总额中去,按劳分配的工资水平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影子工资”届时就更有可比性,上述联系机制就将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

以市场形式进行分配,可以更好地实现按劳分配原则

从按劳分配的本意来看,以市场形式来进行分配(主要是劳动力配置市场化和按劳动力价值决定“影子工资”),会不会影响和削弱按劳分配要求的贯彻呢?这是我们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按劳分配,就其最主要的原则来说,是要按照每个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具体来说,按劳分配要求,凡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都必须各尽所能地参加社会劳动,社会在作了各项必要的扣除之后,按照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它的原则是,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

但是,马克思等经典作家在正确提出按劳分配原则的同时,也设想了一套非市场形式的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这种实现形式以全社会实行产品经济模式,不存在商品经济为立足点,有这样几个要点:(1)社会直接向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因而不需要经过商品交换和市场等任何中间环节。(2)劳动时间直接成为个人消费品的计酬尺度。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具有直接的社会性,构成了社会总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对劳动者提供给社会的劳动量是按抽象劳动,而且是以它的活劳动形态来计量的,这样,劳动时间就成为按劳分配中劳动量的计量尺度。(3)社会运用劳动证书形式,而不是商品货币形式来分配个人消费品,达到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目的。

在社会主义实践中,按劳分配的实践形式与原来设想的已有一定的变化。由于社会主义中商品经济的客观存在,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也有一定的变化。如个人消费品的实现客观上还要经过二级分级,即国家先按企业的经济效益分配个人消费基金和浮动比例。在这一级分配,是根据企业劳动实现的价值来进行分配的,实际上就承认了企业劳动还是具有不完全的社会性,需要通过市场交换才能证实其是社会必要劳动。在这一级分配之后,企业再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把分得的个人消费基金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再如实行了工资制和各种奖金、津贴的形式,还要借助于货币的形式,个人通过分配的货币去市场选购个人消费品。但是这种变化形式是一种外在的适应,而不是内在的按劳分配通过市场来实现的形式,市场机制的作用几乎不起作用,这样就造成了传统分配方式的最大弊端——“平均主义大锅饭”。这种弊端的长期存在,既损害了经济发展的效率,也没有真正达到按劳分配的要求。最简单的逻辑是,本来劳动差别是客观存在的,如劳动能力的差别和劳动过程中的差别。马克思正是从这种差别中导出按劳分配中“资产阶级权力”理论的。这种差别的存在,如果能够通过按劳分配来体现,就应表现为收入的差别。而收入差别的存在,就不可能是平均主义。反过来,如果分配作为生产过程的结果是平均主义,而劳动过程前劳动能力的差别和劳动过程中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差别又客观存在,那末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分配过程中间的机制有问题,按劳分配原则并没有得到真正贯彻。由此带来的后果必然是人浮于事,消极怠工。因为劳动者的行为目标可以在工资收入和闲暇时间中选择。在工资收入固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就必然会去追求“闲暇最大化”[①c]。这一种现象在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到处可见。

那么如何克服这一弊端,真正实现按劳分配原则呢?运用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的相容性,用市场形式实现按劳分配是一种现实途径。

第一,可以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从而为分配创造更多的物质基础。运用市场形式进行按劳分配,首先要实现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劳动力配置从计划方式到市场方式的转变,从理论上说,可以提高劳动力的配置效率。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它的配置效率提高并作用在生产过程中,必然会从总体上提高国民经济的要素配置效率和运行效率,从而提高国民经济的宏观效率。国民经济效率的提高,必然表现为产出的增加,表现为社会总产品的增加。社会总产品的增加,在进行必要的社会扣除之后,可供个人消品分配的部分也随之增加。这样,就能够为按劳分配提供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因为,“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②c]。

第二,可以运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劳动时间计算基准,更准确计量劳动时间。以市场形式进行按劳分配,就必然要求通过个别劳动向社会劳动的转化,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劳动时间计量的基准。这样就可以解决过去按劳分配中由于理论上把个别劳动直接等同于社会劳动,要用直接的劳动时间来衡量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但又在实际上无法区分成千上万种由于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劳动差别,并将它还原为统一的劳动标准的矛盾。以市场形式进行按劳分配,市场就可以通过价值形式以具体劳动转化为抽象劳动,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机制,形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客观的劳动时间的社会计量基准,从而为按劳分配中的一个难题——劳动时间计量标准的选择问题提供了现实的解决途径。这个基准确定之后才能运用分配的一系列具体方法,促进按劳分配更好地实现。

第三,可以克服平均主义的弊端,真正发挥按劳分配的激励机制。用市场形式实现按劳分配,在劳动报酬的取得方面,由于有市场进行劳动力流动的条件和用劳动力价值作为“影子工资”的影响作用,劳动者的劳动差别就必然要求体现在收入水平差别之中。如果一个单位内按劳分配原则没有得到实质性贯彻,还是平均主义大锅饭,那么企业效益会因此下降,可供劳动者分配的消费基金数量就会下降,个人分配水平也会下降。如果长期下去,在个人工资收入长期低于劳动力价值这个“影子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劳动者就可以通过劳动力市场重新选择工作单位。这样,就给公有制企业一个实行按劳分配的逼迫机制和外在环境。反之,如果按劳分配贯彻得好,企业劳动者积极性调动起来,企业总体经济效益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既随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差别拉开档次,又在每一个劳动岗位上获得高于劳动力价值之上的工资收入,就会稳定劳动者队伍,并以此为信号连接劳动力市场,不断吸引高素质的劳动力进入企业,为企业进一步提高劳动效率提供条件。这样一种互相影响的机制,必将促使克服长期存在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弊病,真正发挥按劳分配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杠杆作用。

第四,可以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的公平和劳动致富、共同富裕的原则。任何分配关系都是生产关系的反映。按劳分配所体现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并不会因其运用市场形式而得以削弱,反而可以更加巩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社会主义中,劳动者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社会主义的地位并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体现在现实所存在的经济关系之中的。运用市场形式,更好地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使劳动者真正体会到“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①d]。这样,就能更好地巩固劳动者在社会主义中的权利、地位,体现劳动者的平等关系。至于由于劳动差别而带来的收入差别,又会促使劳动者选择通过提高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的途径来增加个人收入,从而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形成全社会通过一部分人以劳动致富、先富起来的示范效应,带动其他人劳动致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这样,就能从实际经济关系中而不是从空洞的口号中落实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

按劳分配与市场的基本关系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它的具体运转和最终实现,可由市场形式来运作,这样才能更好地落实按劳分配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的要求。反之,以市场形式实行按劳分配,而不是实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也可以按劳分配的平等性来矫正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不平等性,克服完全劳动力商品化所带来的劳动者要通过出卖劳动力商品来获得工资,从而改变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社会应有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地位的结果。同时,这种形式的按劳分配也为社会主义国家对劳动力的宏观调控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国家不仅可以通过对财政收支的调控和税收的调控,为企业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提供平等的条件,而且还可以通过对劳动力市场和产品市场的调控,影响企业行为,引导劳动力的流向,指导企业和生产的扩张和收缩,使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而且,由于以劳动力价值作为按劳分配收入的起点线,但又不以此为限,还可以使全社会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能通过劳动获得起码的符合当时当地水平的生活保障,减轻国家救济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真正实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样一种个人消费品分配方式,既符合社会主义原则,又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将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色。

通过以上侧重于实证的分析,我们在市场与按劳分配两者关系上可以看到按劳分配的要求与市场的作用总体上并不矛盾,它们两者可以在互相联系的基础上实行内在的结合。运用市场形式进行按劳分配,可以更好地实现按劳分配的基本要求;而坚持按劳分配,又可以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避免劳动力完全商品化所带来的社会后果。它们两者的结合正是建立在它们相容和内在联系的基础上的。因此,以市场形式实行按劳分配将成为社会主义市场作用的一个重要的领域。

注释:

①a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页。

①b 参见胡培兆:《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按劳分配》一文,载《经济研究》1993年第4期。

①c 见樊纲等著:《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16页。

②c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75页。

①d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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