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乡镇企业改革改弦易辙_股份合作制论文

防止乡镇企业改革改弦易辙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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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乡镇企业正在普遍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制。它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增强乡镇企业生机和活力的必要举措,是乡镇企业的第二次创业。总的说来,这项工作进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其主要表现是:盘活了资产,强化了公有制经济的主导作用,也带动了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增强了职工的投资者和劳动者的双重角色的意识,调动了当家作主的积极性;推进了政企分开和管理体制改革,解放了企业生产力,促进了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改制毕竟是一场革命,而乡镇企业改制中尚存在一些认识和做法上的误区,需要澄清和纠正。

误区之一:改制就是出售企业

这个看法对改制的本质缺乏深刻的理解,有失偏颇。乡镇企业产生于50年代,勃发于70年代,曾经以灵活的经营机制闻名于世,在国内争得了市场,“三分天下有其一”,为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转换,生产力的迅速发展,推进农村城市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乡镇企业都日益显现出其不足,主要是:昔日引为自傲的经营机制正在退化;本来为国营企业所特有的政企不分、产权关系不清等弊端有了不同程度的同化、甚至有“二全民”之称;封建的亲属裙带关系正在严重地损坏企业内部的正常生产关系;规模小、设备陈旧、产品档次低等等。这些正日益严重地制约着乡镇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显然,乡镇企业只有进行制度创新,以明晰产权关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方能焕发活力,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适应性、创新性,立于不败之地。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乡镇企业改制的主要方向是推行股份合作制,从理论和实践上说,这是一种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样企业组织形式既保留了原集体经济的优点(但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了),更赋予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全新内容。因此,尽管从现象上看,股份合作制是由原企业的资产全部或部分出售给职工个人改制而成的,然而它毕竟不是简单地出售企业,而是对原有企业的脱胎换骨,由原企业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质变,是所有制实现形式的重大突破。当然,改制中一部份企业要出售给个人,实行私营化,但即使这样做也正是为了盘活集体资产存量;使整个经济活起来。简而言之,对乡镇企业进行改制,并不是要否定公有经济、集体经济,恰恰相反正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公有制的主导作用,以及其它非公有制经济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误区之二:以资产规模定组织形式

现在,一些地方在改制中出现了以企业资产量作为选择组织形式的现象。他们只确定一个量,有100万元的,也有500万元、1000万元的等,然后以这个量为界,将一个个企业对号入座,凡达不到这个量的就出售给私人,或租赁等;凡达到的就组建为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这似乎很省事,效率也很高,其实是极不科学的。

改制是一项需要进行长期而细致的准备工作,其关键之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组织形式。企业组织形式恰当与否关系到企业能否不断地根据市场需要有效地组织生产力诸要素,实行资产合理运作,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技术性。就选择组织形式而言,乡镇企业可以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或其它各种组织形式,也可以出售。即使股份合作制,也可以有多种类型,诸如“法人参股型”、“联合型”、“社区经济改造型”等。至于具体方法则更有多种选择,可以有“增量扩股型”、“先售后股型”、也可以有“量化配股型”和“先租后股型”等等。一般而言,企业改制选择哪种类型,既要看原有企业的资产规模,更要看企业技术经营特色、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市场占有率、外部环境和职工的意愿等。换而言之,选何种组织形式作为改制的方向,必须立足于企业的实际情况,立足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立足于搞活企业和生产力的发展。应当指出,改制乡镇企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抓大放小”或“卖小留大”,更不是丢包袱,而本质上是一种科学探索,它是根据广大职工的意愿,对现有企业按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推行制度创新,行为创新。在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基础上进行“质”的转换,因而来不得半点简单化,否则改制必将误入歧途。

误区之三:利用改制简单地拼凑成大企业

以往“船小好调头”是一种优势,而今却成了乡镇企业抗风险能力差的重要原因之一。于是,一些地方抓住改制的时机,急于求成,企图在发展规模经济上搞出点名堂,他们往往下达行政指令,搞“拉郎配”,搞低水平产品的简单相加,以及企业的“同类项”合并。

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提高抗风险能力,适当考虑发展规模经济是对头的。但是,发展规模经济不只是量的扩张,而更应是“质”的升华。唯有这种升华,发展规模经济才能全面求得规模效应,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为此,组建大企业就要考虑以下因素:核心企业,包括骨干企业的经济实力,产品的质量、档次和知名度,企业的目标和功能定位,经营者素质、企业和职工的自愿程度等。只有在这些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才能考虑组建大企业,否则是难以真正培育出大企业、大集团的,而且有悖于改制目的。在当今世界企业规模呈集中化是一种趋势,但是,不是唯一的出路,不同规模的企业的包容,同样也是经济运行的一种规律。也就是说,发展规模经济,组建大型企业并不排斥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乡镇企业而言,少数具有一定条件的可以考虑走规模经济之路,然而大多数企业则应以市场为导向,根据社会大生产分工原则和专业化要求,以农业产业化为方向,坚持“小而专、小而精、小而高、小而特”的路子,只有这样,才能路子越走越宽。因此,对乡镇企业的改制,不应将主要精力首先放在组建大企业,发展规模经济上,而应放在科学地制定和实施改制方案,严格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选择组织形式和建立法人治理机构等基础工作上。这些基础工作之所以必须重视、认真做好,不仅因其是改制所必须的,而且只有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才能组建大型的企业。

误区之四:低估企业资产

这是当前乡镇企业改制中出现的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一是对占用土地很少计成本,甚至无偿提供;二是少估或不估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的投资;三是对品牌,销售渠道等无形资产低估以至不估。

对企业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公正、合理的估价是改制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它涉及到资产主体的权益,投资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低估企业资产似乎有利于鼓励职工出资购买资产,或者有利于推进承包、租赁等其它组织形式。其实,它会带来三方面的问题:首先,侵犯了集体资产的权益。改制乡镇企业,应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低估资产显然是有悖这一宗旨的;其次,不利于投资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对企业改制,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改制前后企业的投资者、经营和生产者都将发生不同程度地变化。由于在改制时对企业资产进行了低估,这就意味着那部份被少估的资产转移到了改制后的企业投资者的口袋里,这显然是后者对前者的一种不合理剥夺,其结果必然造成生产关系的紧张,尤其使长期来为企业作出贡献而改制后处于劳动者地位的职工产生严重的不满。同时,由于转让资产是低估的,这样持股者便获得了一种差价,即获得了高于本金的资产。本来,这对持股者说来是一件乐事,但往往因众持股者所持股权多寡的不同,结果便产生了相互之间的不睦;其三,不利于企业经营规范化。由于改制后的企业未经营就已产生了资产增值现象(对原企业资产低估而转移来的),这样就容易滋生或助长企业经营者懒于事业的作用。同时企业资产缺乏真实性,使以后难于正确地从资产的增值保值上衡量企业的经营行为及其成果,从而导致迷失企业经营方向。因此,必须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生产力的高度来认识科学、公正合理地评估企业资产的重要性,采取必要措施纠正改制中低估资产的不正之风。

就目前来看,以下几条是可以考虑的:第一,必须明确改制企业必先进行资产评估,否则工商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第二,资产评估部门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且适度收费(以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基本条件)。当然,强调适度收费为的是减少或避免企业因收费高而不愿资产评估就改制的现象;第三,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政府政策研究机构应加强这方面的管理、研究和指导,以及对资产评估报告的严格审核。

误区之五:股权过于集中或分散

这个问题存在于改制后的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股权过于集中主要表现在:一是集体股所占企业总股份的比重偏大,超过50%,以至更多;二是企业经营者的股权所占比重偏大,往往处于控股地位。如此,其结果必须是企业职工股所占比重过小,且分散,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

股权结构至关重要,它事关企业的制衡机制能否正常形成和运作,关系到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能否准确到位,从而影响到能否形成科学合理高效的法人治理机构。股权过于集中或分散是有碍于形成科学而合理的企业制衡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的。集体股过于集中,出发点是为了集体控股,以体现集体意志和利益,但是由谁来担当集体资产的代表?从现实情况来看,可能会出现两种选择,一是有政府官员来兼任,一是由厂长经理来代表。这两种选择只有摸糊产权关系,因而是不可取的。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股权设置状况,其原因恐怕还在于思想认识上不够解放,他们担心集体股权比重太小,是否会有害集体经济的发展。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是否要设置集体股,如设置应占多大比重,回答这个问题的依据应当是“三个有利于”,既是否有利于搞活企业,发展生产力,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有利于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且应由企业出资人,包括全体职工协商决定。否则,极易陷于僵化的认识和体制中而难以自拔。经营者股权比重过大,必定是集决策权与经营权于经营者一身,这样,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便形同虚设。这种状况在某种意义上比厂长经理负责制退得还要远,因为此时的经营者完全可以“老板”的身份出现,而企业的“股份合作制”的这一性质已无异于“私营”性质了。显然,企业股权集中于集体,或是集中于经营者,其根本缺陷和弊端是侵犯了企业职工的权益。这样就会阻碍股份合作制优势的发挥。由于职工个人股比重小,他们就感受不到自己是投资者以及自己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的主人翁地位,而只感觉到自己是个劳动者,甚或雇佣者,因而难于调动其积极性和增强企业主人翁意识,进而难以从物质利益上去关心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但是,也应当反对在股权分配上对职工采取平均主义或强行指令的方式。因此,企业股权设置必须合理,要让职工个人股占据合理的比重。并应由广大职工自己来决定,要以有利于形成企业良好的科学决策和制衡机制为基本出发点。

误区之六:政府官员兼任企业领导职务

这种现象在一些改制后的股份合作企业有不同程度的表现。这说明了解决政企不分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一些官员之所以要在企业兼职,是为利益所驱,他们往往将企业当成“小金库”;而企业本是不愿意官员插手企业的管理,但碍于困难时能求得地方保护伞的庇护而不得不勉强接受之。这种情况的存在,使企业的自主经营实际上成了空话一句,而政府职能的转换也同样是纸上谈兵,股份合作制优势也就难以得到充分发挥。与这类现象相联系的是,一些股份合作制企业忽视了职工代表与专家学者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在这些企业中董事会、监事会实际为厂长、经理们操纵,即使有一、二名职工董事或监事,也纯属虚设。

这类情况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如何建立股份合作制,从方案的设计到具体操作缺乏规范性指导,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职工还习惯于以往的服从和依赖地位,对新的组织形式和当家作主,虽然很向往,但不知如何去实现。因此,对职工加强这方面的教育,有利于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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