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核算论文,事业单位论文,财务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是我国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改革关键的一年。伴随着2012年2月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2012年12月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一系列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陆续发布与施行,标志着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体现财政改革要求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体现了许多亮点,对进一步完善新时期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体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取得的成绩固然令人欢欣鼓舞,但依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本文不打算对修订后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体系的亮点和特点逐一论述,这方面财政部的解读很具有权威性;撰写本文的初衷是想提出这些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依然存在的相关问题,以便为会计学术界的进一步讨论以及财政部进一步修订完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二、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关于事业单位会计基础的选择
关于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以下简称“《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以上规定意味着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收付实现制为主,但部分业务或事项的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究竟哪些业务或事项的核算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准则》和《制度》中似乎都没有明确。但按照财政改革的总体要求来看,财政资金收付应当采用收付实现制;能够选择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的业务和事项应当是非财政资金收支业务。这一点在2010年12月31日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医院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医院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但针对财政资金收支业务,仍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如果这一点可达成共识,建议在相关制度中予以明确。
除了财政资金收支业务以外,其他业务或事项的核算是采用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有必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二)会计基础选择对会计科目设置的影响
可以认为,《制度》中设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科目,适应的都是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需要。如果会计核算采用严格意义上的收付实现制,这些科目的设置就没有必要。例如,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购买存货支付的价款,本应计入支出类科目,而不是计入“存货”科目;同理,事业单位领用存货不涉及资金收付,本不应进行账务处理。
财政资金收付应当采用收付实现制。但是在《制度》中“存货”科目涉及购买存货的账务处理说明中,采用了“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的表述。由于“财政补助收入”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核算的是财政资金收支业务,这就容易造成理解上的误区:财政资金收支业务核算也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还是“存货”科目核算也可以体现收付实现制的要求?就第一个问题来看,如果财政资金收支也能采用收付实现制,则不符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对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形成和管理的规定;就第二个问题来看,如果希望“存货”科目也能体现收付实现制的要求,则有必要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存货”科目的期末余额结转相关支出科目,而不是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列报。但《制度》中显然没有对此作出要求。
1997年7月17日印发的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中实际上已经存在这一表述的局限性。由于一般事业单位的存货较少,加上具有一些负债项目予以提供资金来源上的支撑,使得这一问题并没有被凸现出来。如果事业单位具有在资产总额中占有较大比重的期末存货(例如从事工程业务和生产经营业务的事业单位),加上负债资金无法满足存货占用资金的需要,这一问题的凸显便无法避免。很遗憾,这一问题在修订《制度》过程中似乎没有引起业内人士的关注。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科目的核算也具有类似的特征。以“应收账款”科目为例,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的账务处理是典型的权责发生制的产物。采用严格意义的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在没有收到价款时本不应确认收入。
正因为如此,不仅是经营收入,如果事业单位选择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面向市场提供产品和劳务取得的事业收入,同样也会涉及“应收账款”科目的核算。这一问题似乎也有必要予以明确。
“预付账款”科目核算的内容同样应当是权责发生制的产物。采用严格意义的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只要付款,就应当确认为支出,而不是根据“权责”的判断来决定是否确认为“预付”。对此,用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事业单位有理由按照《制度》的规定选择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并将预付的款项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但需要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的财政资金收支也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则让人感到迷惑不解。《制度》有关“发生预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表述,容易导致理解上的误区。
(三)会计基础选择对相关业务会计核算的影响
《制度》创新性地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制度,并规定了“虚提”折旧和摊销的账务处理方法,确实是《制度》的一大亮点。但相应引发的问题是:要求事业单位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在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支出,相应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实质体现的是收付实现制的核算要求。
如果事业单位选择权责发生制核算经营业务,则用经营收入资金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不应计入支出而是直接确认为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则需要计入支出,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这类似于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一般要求。购买取得无形资产以及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等账务处理也具有相同的特征。这个问题不解决,就很难说真正采用了权责发生制核算经营业务。
在建工程核算是另一个由会计基础引发的凸显问题。按照《制度》的解释,“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是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根据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存在的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事业单位确认的工程结算账单,也许即刻支付工程价款,也有可能拖延一段时间支付。在办理了工程竣工结算时,事业单位还需要按照《建设工程价款计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保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严格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意味着“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是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而不是确认的工程成本;如果按照确认的工程结算账单核算,则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需要通过“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或“应付账款——应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科目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由于尚未支付的价款不能计入支出,对此这部分在建工程占用的资金,不再体现为“非流动资产基金”,而是“应付账款”。但这似乎又不符合《制度》中有关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规定。
(四)长期债务核算引发的相关问题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台原《准则》和原《制度》时,除了公路事业单位等极少数事业单位以外,绝大多数事业单位的负债较少,且一般属于由于结算关系形成的短期负债,利用银行借款等债务资金开展业务的事业单位凤毛麟角,故原《制度》中仅设置了“借入款项”一级科目来核算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由于借入款项相对较少,产生的影响较小,借款引发的相关问题并未引起业内人士的关注。
《制度》将原来的“借入款项”科目调整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一级科目,反映了事业单位利用借款开展业务的事项在不断增加,对此有必要将借入款项划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部分,以利于为事业单位开展偿债能力分析提供相关会计信息。
伴随着借款资金的增加,借款引发的核算问题已不容忽视。与企业的债务资金属于经营周转资金不同,事业单位取得借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支付的需要。但如果将借款资金的支付金额计入支出,则会导致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按此规定,借款不能界定为事业单位的收入;但将借款安排的支付金额计入支出,则意味着支出将超预算,并形成负结余,这不符合预算管理的要求。
2.如果借款形成的支付不计入支出,则意味着用借款从事工程项目、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占用的资金不能体现为“非流动资产基金”。其账务处理应当是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原《制度》和《制度》中都明确了事业单位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属于“长期应付款”,而不是“固定基金”或“非流动资产基金”但同样是用负债形成的固定资产,用借款取得固定资产的特殊要求却被忽略了。
3.如果借款资金形成的支付不计入支出,则意味着用借款发生的支付需要通过设专门科目进行归集;待偿还借款时进行核销。遗憾的是,《制度》中并没有体现这方面核算的特殊要求。
(五)基建业务并账引发的相关问题
明确规定将基建数据并入会计“大账”,要求事业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具有完整性,可以认为是《制度》的另一亮点。但是,事业性收支业务核算和基本建设业务核算毕竟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核算体系,其核算受制于不同的会计核算制度要求。对此,“并账”需要有新的、明确的账务处理思路。显然,目前该思路仍不够明确。
笔者认为,对“并账”的含义可有以下两方面的理解:
1.“并账”主要体现为“并表”,即主要通过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包括事业核算的资产负债表和基建业务核算的资金平衡表)和其他合并财务报表来体现“并账”的要求。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主要问题是需要编制哪些合并报表以及如何编制合并报表。
2.“并账”的要求包括“入账”和“并表”,即需要将基本建设发生的相关业务计入事业核算的相关账目,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事业单位财务报表。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并账,以及并账后如何解决编制基建专用报表的问题。
三、解决问题的初步思路
(一)明确会计基础选择的初步思路
尽管《制度》中也许无法具体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相关业务和事项,但有必要规定“事业单位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业务或事项,应当在附注中予以披露”。
(二)明确会计基础选择对会计科目设置影响的初步思路
《制度》中设置的会计科目总体上可划分为两类:(1)与会计基础选择无关的会计科目;(2)为适应权责发生制核算需要专门设置的会计科目。为了有利于事业单位分别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要求组织经济业务或事项的核算,也许有必要在《制度》中明确专门适用于权责发生制的会计科目,以及使用这些科目的专门要求。笔者认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可考虑在以下两种思路中做出选择:
1.明确规定财政资金收支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明确规定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的经济业务和事项,不通过为采用权责发生制专门设置的会计科目进行相关经济业务或事项的核算。
2.明确规定财政资金收支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财政资金收支业务和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的其他经济业务或事项根据需要也可通过为权责发生制专门设置的会计科目,在明细科目中进行日常核算,但该明细科目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日需要结转有关支出科目,不得保留余额并在资产负债表列报。
笔者认为,第二种选择也许相对合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
(三)解决会计基础选择对业务核算影响的初步思路
针对在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前提下,有必要在《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表述中,分别作出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不同账务处理的规定。
在原《制度》和《制度》中有关这些科目有关账务处理的规定,是针对收付实现制的核算要求作出的。由于收付实现制下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付的金额需要计入支出,故原《制度》要求将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通过“固定基金”项目予以体现;无形资产占用的资金没有明确,实际上是分散在“事业基金”、“专用基金”或负债类项目上。由于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较少,这一问题也并不凸显。
《制度》采取了新的核算思路,不仅要求用基金来体现无形资产占用的资金,而且要求核算在建工程,故“非流动资产基金”替代了“固定基金”,体现了事业单位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资金。
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具有不同于收付实现制的特定要求。这些要求与企业这些资产的核算是一致的,即取得这些资产时,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借记“事业支出(非财政补助支出)”和“经营支出”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科目。这意味着,权责发生制下的核算,“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失去了作用。
实行生产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由于《制度》规定了在“存货”一级科目下设置的“生产成本”二级科目来归集发生的生产成本,故应计入生产成本的折旧和摊销,借记“存货(生产成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科目。
(四)解决借款安排支付核算的初步思路
笔者认为,有必要区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基础的会计处理方式。
1.采用收付实现制,可参照公路事业单位在核算实务中采取的做法,通过设置“待核销借款支出”一级科目,归集用借款安排的相关支出。初步思路是:
(1)用借款资金购买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待核销借款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用借款资金支付工程价款或者购买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待核销借款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用借款资金安排开展日常业务发生的开支时,借记“待核销借款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各支出类科目中归集的用借款安排的支出,借记“待核销借款支出”,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
(2)会计期末,将“待核销借款支出”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增设的“待核销借款支出”项目列报,或在资产类增设的“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
(3)按照预算的安排偿还借款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或“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待核销借款支出”科目。
2.采用权责发生制,可借鉴企业的做法。其初步思路是:
(1)用借款资金购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或者支付工程价款,直接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资金,体现在借款上,无需通过“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核算。
(2)按照预算的安排偿还借款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或“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科目。
(五)解决基建业务并账的初步思路
笔者认为,要真正实现基建业务和事业业务的并账核算,其根本出路是废止现有的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体系,真正将基本建设业务纳入企事业财务会计核算体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与逐步完善,非国有企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建设业务核算,实际上已经纳入了各自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现有的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体系实际上规范的只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业务以及国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算业务。伴随着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逐步建立,财务会计核算并轨所需的条件正在逐步成熟。
在目前尚不具备取消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体系的状况下,“并账”可采取只“并表”但不“入账”的思路。“并表”意味着可采取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思路,将基本建设财务报表中的资金平衡表与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合并;其他基建财务报表可单独列报,成为事业单位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标签:财务会计论文; 收付实现制论文; 权责发生制论文;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论文; 在建工程论文; 固定资产核算论文; 非流动资产基金论文; 存货核算论文; 存货成本论文; 会计论文; 基金会计论文; 会计制度论文;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论文; 事业单位收入论文; 资金业务论文; 银行存款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