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乐“四家”的三大误区_新唐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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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J6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9923(2004)02-0001-08

笔者在《燕乐“四宫”说的来龙去脉》一文[1]中,曾分析了杨荫浏先生在《中国古代 音乐史稿》(以下简称“史稿”)中从提出“燕乐‘四宫’说”到自我否定经历了这样的 三个阶段:(1)最初提出“唐《燕乐》二十八调,会不会是四宫、每宫七调组成”的怀 疑;(2)因《辽史·乐志》“四旦二十八调”的困扰,又加深了他对“四宫、每宫七调 ”的怀疑;(3)最后他通过制作了多张燕乐二十八调的表格之后,终于对自己提出的“ 燕乐‘四宫’说”作了自我否定。但由于文中没有指出“燕乐‘四宫’说”究竟错在哪 里,致使有些人就不明白“史稿”为何要自我否定“燕乐‘四宫’说”,甚至有人极力 否认“史高”自我否定过“燕乐‘四宫’说”,并为之进行辩解[2]。为了不使“史稿 ”自我否定了的“燕乐‘四宫’说”继续误导后人,本文再谈“燕乐‘四宫’说”错误 的来龙去脉,以作为对前文的补充。

一、“燕乐‘四宫’说”的第一错:误抄《唐会要》

“燕乐‘四宫’说”是“史稿”在燕乐调研究中提出的一种新说,即是说唐代、辽代 的燕(大)乐二十八调和宋代“七宫四调”的燕乐二十八调有所不同,是由四个宫音系统 每宫七个调式组成的二十八调(简称“四宫七调”或“四宫”)。这一新说出现的起因, 是由书中的《唐燕乐二十八调表》[3]引发的。这张表是综合了段安节《乐府杂录》、 王溥《唐会要》和欧阳修等撰的《新唐书》这三部著作中所记录的燕乐调名而成的。为 方便叙述起见,现先将此表抄录如下:

表中的粗黑体调名,“史稿”注明“表示《唐会要》所列调名。”现再对照《唐会要 》所录唐“天宝十三载(公元754年)七月十日,太乐署供奉曲名,及改诸乐名”时的十 四调,可知其前八调是这样记录的:

太簇宫,时号沙陁调:(D/d(注:本文在调名后的括号中设黄钟为C,以“均/声”的 方式将其译出。调名中前一个音名作代表“均”之宫音的高度,斜杠后的音名指

))《龟兹佛曲》……

太簇商,时号大食调:(D/e)《破阵乐》……

太簇羽,时号般涉调:(D/b)《太和万寿乐》……

太簇角,(D-A/[#]c)《大同乐》,……

林钟宫,时号道调:(G/g)《道曲》……

林钟商,时号小食调:(G/a)《天地大宝》……

林钟羽,时号平调:(G/e)……

林钟角调,(G-D/[#]f)《红蓝花》,……[4]

用《唐会要》的原记录和“史稿”的《唐燕乐二十八调表》两相对照,便可知“史稿 ”表的“七角”横栏中有两个调放错了位置,“太簇角”应左移和“太簇宫”、“太簇 商”、“太簇羽”同一竖栏(见表的箭头,下同);“林钟角调”应左移和“林钟宫”、 “林钟商”、“林钟羽”同一竖栏。“史稿”所犯这一看来不起眼的小错误,却使“史 稿”失去了认识唐代燕乐调在其雏形时已经形成了“宫、商、羽、角,一宫四调”的一 个极好机会。在《唐会要》所录唐“天宝十三载七月十日,太乐署供奉曲名,及改诸乐 名”时的十四调中,除了“金风调”一调“未记”用律名加声名组成的“均调名”(注 :“均调名”即在由律名和声名组成的调名中,律名专指代表“均”的宫音的高度;律 名专指声名高度者为“声调名”。读“均调名”时要在律名和声名之间加一个“之”字 ,故“均调名”又称“之调”;读“声调名”时要在律名和声名之间加一个“为”字, 故“声调名”又称“为调”。)之外,其余十三调如上引的前八调一样,调调都有“均 调名”,从中可以看出此十三调分布在黄钟、太簇、仲吕、林钟、南吕五均上。如果能 意识到此十三调中前八调“太簇”、“林钟”二均已经构成了和后来燕乐二十八调一样 的“宫、商、羽、角,一宫四调”的体制,就不难推算出其它三均(黄钟均、仲吕均、 南吕均)各为“宫、商、羽、角,一宫四调”的体制,从而构成了五宫二十调的燕乐调 原始框架,也就不会走到“一宫七调”、“燕乐‘四宫’说”的歪路上去了!故可以说 ,“史稿”误抄《唐会要》,这就造成了“燕乐‘四宫’说”的第一错。

二、“燕乐‘四宫’说”的第二错:分不清按“均系”和“调系”分类记录的燕乐调

“史稿”不了解古代文献记载中的燕乐调,有按“均系”(又称“宫系”、“宫音系统 ”)和“调系”(又称“调声系统”)分类的区别,因此将段安节《乐府杂录》、欧阳修 《新唐书·礼乐志》中的燕乐二十八调和《唐会要》所录唐“天宝十三载七月十日,太 乐署供奉曲名,及改诸乐名”时的十三调合成了一张《唐燕乐二十八调表》。其实,《 唐会要》所录的“天宝十三调”是按“均系”排列的,而《乐府杂录》、《新唐书》所 录燕乐二十八调是按“调系”排列的。两个系统的燕乐调名的排列顺序是不一样的。现 将《乐府杂录》所记的燕乐二十八调抄录如下:

平声羽七调:第一运中吕调,第二运正平调,第三运高平调,第四运仙吕调,第五运 黄钟调,第六运般涉调,第七运高般涉调。

上声角七调:第一运越角调,第二运大石角调,第三运高大石角调,第四运双角调, 第五运小石角调——亦名正角调,第六运歇指角调,第七运林钟角调。

去声宫七调:第一运正宫调,第二运高宫调,第三运中吕宫,第四运道调宫,第五运 南吕宫,第六运仙吕宫,第七运黄钟宫。

入声商七调:第一运越调,第二运大石调,第三运高大石调,第四运双调,第五运小 石调,第六运歇指调,第七运林钟商调。[5]

《新唐书》所记的燕乐二十八调基本上同《乐府杂录》,仅“七宫”、“七商”在前 。“七角”居第三,最后是“七羽”;“七角”调部分将《乐府杂录》的“第一运越角 调”移到最后变成“第七运”,故“大石角”就成了“第一运”,其后的各“运”亦随 之移前一“运”。

现在再将三书的“第一运”燕乐四调作比较:

《唐会要》:沙陁调(D/d)大食调(D/b)般涉调(D/e)太簇角(D→A/[#]c)

《乐府杂录》:正宫调(D/d)越调(C/d)中吕调(F/d)越角调(C→G/b)

《新唐书》:正宫(D/d)越调(C/d)中吕调(F/d)大食角[6](D→A/[#]c)

从以上比较中可以看出,《唐会要》四调的前三调是按“均系”(同宫音系统)排列的 ,而《乐府杂录》、《新唐书》四调的前三调是按“调系”(同主音系统)排列的。由于 “史稿”不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就将它们合在一张表中。由于燕乐调中的“正宫调” 已被公认就是早先的“沙陁调”,因此“史稿”就把“正宫”调和“沙陁调”排同位 ,其它的二十七调就按这“正宫”所占的位置重新编排。这样的结果,《乐府杂录》、 《新唐书》原来的各调排列位置就不复存在。“史稿”的这一错误,不仅仅是不尊重原 著,而且好比在考古挖掘中破坏了现场。

如果“史稿”能够分清按“均系”、“调系”记录的燕乐二十八调,就不会去受朝代 的限制,把原来属于“调系”分类的《乐府杂录》、《新唐书》所录燕乐二十八调,和 按“均系”分类的《唐会要》“天宝十三调”合成一表,而会把《唐会要》的“天宝十 三调”放在一样按“均系”分类的宋仁宗《景祐乐髓新经》八十四调表[7]中依 调名对号入座。请看下表:

上表中粗黑体的调名是《景祐乐髓新经》和唐“天宝”十三调相同的调名,同 调异名者另加用括号,括号中粗黑体为“天宝”调名。两者都有用律名和声名相结合的 调名,准确地为各个燕乐调注明了属于何均何调式。差别在于《唐会要》用的是唐律“ 均调名”,《景祐乐髓新经》用的是宋律“声调名”。但从表中可看出,各相同调名的调高、调式都是相同的。

同样的道理,如果“史稿”不将属于“调系”分类的《乐府杂录》所录燕乐二十八调 、欧阳修《新唐书·礼乐志》所录燕乐二十八调和按“均系”分类的《唐会要》“天宝 十三调”合成一表,而去和沈括《补笔谈》中同属按“调系”(沈括谓之“杀声”)分类 的燕乐二十八调合成一表,那三者都不必重新编排,各按照“七宫、七商、七角、七羽 ”自第一运排至第七运的次序即可。现先将沈括《补笔谈》按“调系”分类的燕乐二十 八调原文引录如下(引文中的粗黑体字,为燕乐二十八调调名):

十二律配燕乐二十八调,除无徵音外,凡杀声黄钟宫,今为正宫,用“六”字;黄钟 商,今为越调,用“六”字;黄钟角,今为林钟角,用“尺”字;黄钟羽,今为中吕调 ,用“六”字。大吕宫,今为高宫,用“四”字;大吕商、大吕羽、太簇宫,今燕乐皆 无;太簇商,今为大石调,用“四”字;太簇角,今为越角,用“工”字;太簇羽,今 为正平调,用“四”字。夹钟宫,今为中吕宫,用“一”字;夹钟商,今为高大石调, 用“一”字;夹钟角、夹钟羽、姑洗宫(所引版本漏此“宫”字,现补正——陈注)、商 ,今燕乐皆无;姑洗角,今为大石角,用“凡”字;姑洗羽,今为高平调,用“一”字 。中吕宫,今为道调宫,用“上”字;中吕商,今为双调,用“上”字;中吕角,今为 高大石角,用“六”字;中吕羽,今为仙吕调,用“上”字。蕤宾宫、商、羽、角,今 燕乐皆无;林钟宫,今为南吕宫,用“尺”字;林钟商,今为小石调,用“尺”字;林 钟角,今为双角,用“四”字;林钟羽,今为大吕调(即黄钟羽——陈注),用“尺”字 。夷则宫,今为仙吕宫,用“工”字;夷则商、角、羽、南吕宫,今燕乐皆无;南吕商 ,今为歇指调,用“工”字;南吕角,今为小石角,用“一”字;南吕羽,今为般涉调 ,用“工”字。无射宫,今为黄钟宫,用“凡”字;无射商,今为林钟商,用“凡”字 ;无射角,今燕乐无,无射羽,今为高般涉调,用“凡”字;应钟宫、应钟商,今燕乐 皆无;应钟角,今为歇指角,用“勾”字(所引版本误作“尺”字,现改正——陈注); 应钟羽,今燕乐无。[8]

现按《乐府杂录》第一运至第七运的燕乐调定位和《补笔谈》的按“杀声”分类法制 成下表对《乐府杂录》、《新唐书》、《补笔谈》三书记录的燕乐二十八调比较如下( 见下页表3):

从表中可以看出,三书按“调系”分类的燕乐二十八调排列,其“七宫、七商、七羽 ”自第一运至第七运的排列完全一致,仅“七角”的排列次序有不同(其原因笔者在《 燕乐“四宫”说的来龙去脉》一文中作过分析,这里就不再重复了)。而且,与《景祐乐髓新经》一样,《补笔谈》亦是对所录燕乐二十八调的每一调都用律名和声名相结合的宋律“声调名”加以注明,对于每一调的调高和调式,亦说得十分明确。如果“史稿”合成的不是现在书中的《唐燕乐二十八调表》,而是本文如上列出的两张按“均系”、“调系”分类的燕乐二十八调表,则所谓“一宫七调”的“燕乐‘四宫’ 说”亦可避免。故可以说,“史稿”分不清按“均系”、“调系”分类记录的燕乐二十 八调,这就造成了“燕乐‘四宫’说”的第二错。

三、“燕乐‘四宫’说”的第三错:误把调式主音当作音阶中的单个音。

“史稿”在列出《唐燕乐二十八调表》后,“一宫七调”的“燕乐‘四宫’说”就油 然而生,其说曰:

从上表(指《唐燕乐二十八调表》——引者注)可以看出如下现象:见于《唐会要》七 商行中的五个调名,就位置看来,代表着一个五声音阶中的五音关系;见于其他二书( 指《乐府杂录》和《新唐书·礼乐志》——引者注)七宫、七商、七角、七羽四行中的 调名,每行都是七个,各自代表着一个七声音阶中的七音关系。以后将见到:宋代无论 在用“为调式”或“之调式”理解《燕乐》宫调之时,都是肯定七宫为宫(即现在所谓 七调——原注),宫、商、角、羽四调为调(即现在所谓调式——原注)的;意思是,有 七个不同的宫,每宫各有宫、商、角、羽四调。但在联系了另一些因素看来,令人产生 如下的疑问:……连系了上述的现象,面对着这样的一些疑问,就不由不提出这样怀疑 :唐代的“宫、商、角、羽”四调,会不会是四个不同的宫,而宋人所谓七宫,会不会 倒是宫声音阶中的七个调呢?换言之,唐《燕乐》二十八调,会不会是四宫、每宫七调 组成。在作者看来,目前我们对《燕乐》调还只是在怀疑的阶段,还不容易作出明确的 结论;而进一步的理解,尚有待于我们继续的努力。[9]

后来在分析《辽史·乐志》的“四旦二十八调”时说得更加明确:

可以断定,辽代《大乐》所用的“四旦二十八调”宫调系统,是保留了隋、唐《燕乐 》二十八调七宫、七商、七角、七羽的系统:其所谓“四旦”,若用郑译的说法来讲, 就是四均或四宫(四调);其所谓“二十八调”,就是从每均七音上产生七调,把四均合 在一起计算所产生出来的调(调式)的总数。用的均数,可以不同——可以象早先那样用 五均,也可以象后来那样用四均;但每均中间所用的调的数,却不能多,不能少,总是 七个。用的调数何以不多不少,刚是七个?这正可以用每均的七声音阶一定具有七音的 这一事实来说明。换言之,上述系统是把《燕乐》二十八调,看作四宫七调——即四宫 ,每宫七调的。但后来到了宋代,渐有把二十八调看作七宫四调——即七宫,每宫四调 的倾向出现。由这种倾向所产生的另一系统,张炎(生于1248年)在他的《词源》中曾用 表格的形式,加以详细的阐明。两种系统之间,有着极大的区别。这用现在的音乐术语 ,更容易说清楚。试举现代十二个半音中的d音为例:我们可把它视为C调大音阶中的re 调式的结音,也可把它视为D调大音阶的do调式的结音。前者正好比把《燕乐》二十八 调视为四宫七调,后者正好比把《燕乐》二十八调视为七宫四调。这两种不同的看法, 是属于不同的宫调系统的。[10]

这里,“史稿”忽视了这样的一点:单个C调大音阶中的re调式也罢,七宫、七商、七 角、七羽合为二十八调的调也罢,它们每一调的“结声”,都不是孤立的一个个音,而 是代表着由一串音组成的调式,故而现在称其为调式主音。C调大音阶中的re调式的“ 结声”,虽然和D调大音阶的do调式的“结声”相同,但它们是同“声”不同“均”, 故两调的调高和调式都是各不相同的。就以《唐会要》所录有“均调名”标记的“天宝 十三调”来说,它们每一调的“均”别和调式,都已经由“均调名”说清楚了的:“越 调”是黄钟均的商调式;“大食调”是太簇均的商调式;“中吕调”是仲吕均的商调式 ;“小食调”是林钟均的商调式;“水调”是南吕均的商调式。虽可把这五个不同“宫 音系统”的商调式的主音,排列成一个五声音阶,从而在每一声上建立一个调,但这五 个新调,就不再是《唐会要》用“均调名”所记录的“黄钟商”、“太簇商”、“中吕 商”、“林钟商”、“南吕商”了。作曲家可以不按原来的文献记载,按自己需要可以 用同主音转调手法去自由改编创作,但音乐史家在解释古代有明确调高、调式规定的乐 调时,是不能这样做的。五声音阶是如此,七声音阶亦如此。故可以说,“史稿”误把 “结音”(调式主音)当作音阶中的单个音,这就造成了“燕乐‘四宫’说”的第三错, 也是“燕乐‘四宫’说”致命的一大错。

四、“燕乐‘四宫’说”致命大错的来历

追根寻源,可以说“燕乐‘四宫’说”的上述致命大错和林谦三《隋唐燕调研究》的 “之调型”(郭沫若直译为“之调式”)、“为调型”(郭沫若直译为“为调式”)理论直 接有关。

林谦三的《隋唐燕调研究》一书发现了在唐、宋文献的燕乐调名记载中,有“之调型 ”与“为调型”的区别[11]。“史稿”对此很为重视,就在“之调式”的注释中说:

林谦三在《隋唐燕乐调研究》中提出了“之调式”和“为调式”两个名词。用这两个 名词,的确有助于讨论这一问题的简单化,所以,我们也采用它们。它们的意义,可举 例说明如下。例如,同是“仲吕商”,在“之调式”系统中,应解作“仲吕之商”,就 是以“仲吕为宫”时,林钟为“仲吕宫之商音”,在“为调式”系统中,应解作“仲吕 为商”,就是以“夹钟为宫”时,仲吕为“夹钟宫之商音”。[12]

在“为调式”的注释中说:

《周礼》:“凡乐,圜钟为宫,黄钟为角,太簇为徵,姑洗为羽……。”这是《雅乐 》派所以坚持“为调式”系统的根据。[13]

林谦三在《隋唐燕乐调研究》中虽然提出了“之调”和“为调”调名的区别,但对于 燕乐调还是疑虑重重:(1)把握不准燕乐二十八调中的“七角调”究竟是“正角调”还 是“闰为角”的“闰角调”;(2)把握不准古代文献中按“之调”、“为调”分类记录 的燕乐二十八调是同一种还是两种不同系统的燕乐调。从书中列出的两张以“之调式” 、“为调式”为名的《唐燕乐二十八调图》中可以看出,对第一种“疑虑”,他选择了 燕乐二十八调中的“七角调”是“正角调”;对第二种“疑虑”,他选择了燕乐二十八 调分两种不同系统的燕乐调。请看下面林谦三在《隋唐燕乐调研究》中所列出的两张表 [14](见6页、7页图表):

从6页上的表来看,林氏把在“七宫”之变宫位上的七个“闰角调”都错放在“七宫” 的正角位上。那么,前面[表1]中的“七角”调也都放在正角上,不是也一样错了吗?否 !我们应注意到前面所引段安节《乐府杂录》的“小石角”(G→D/[#]f)之后又有“亦名 正角调”的注文。这说明原本为“道调宫”(G/g)一均变宫位上的“闰角调——小石角 ”,就是在其上五度属调(“正宫”D/d)上的正角调。前面[表2]中《景祐乐髓新经》把“小石角”置于“正宫”一均的正角位(余六角类推),这完全正确!林谦三不明这一点,把“七宫”的七个“闰角调”都置于其正角位上,全部都错。

再来看其第二张表(见7页):

林谦三在第一张表中按“均系”的“之调”调名排列,仅“七角”调错位,其余二十 一调和《景祐乐髓新经》一样正确。但在第二张表中,林谦三不去仔细研究沈括《梦溪笔谈·补笔谈》中有关燕乐二十八调“均系”和“调系”的不同分类记录,却把第一张表中所有燕乐二十八调的“均系”(“之调”)的调名,统统当作“调系”(“为调”)的调名来读。于是把第一张表中的二十八调上方音名、律名不变,由原来横排的“七宫四调”,变成直排;又把其“第七运”四调变成了“第一运”四调(其余的六 “运”自然也要相应后移一“运”)。这样的结果,第一张表中的“第七运”四调的“ 黄钟之宫的黄钟宫”(C/c)、“黄钟之商的越调”(C/d)、“黄钟之角的越角”(C/e)、 “黄钟之羽的黄钟(羽)调”(C/a),在第二张表中成了“黄钟为宫的黄钟宫”(C/c)、“ 黄钟为商的越调”([b]B/c)、“黄钟为角的越角”([b]A/c)、“黄钟之羽的黄钟(羽)调 ”([b]E/c),成为除了“黄钟之宫的黄钟宫”相同之外,其余“商、角、羽”三调全不 同。也就是说,这第二张表中的二十八调,除了“七宫”能和本文[表2]、[表3]所引古 代文献中的燕乐调相合之外,其余二十一调因全都合不上而算全部错。

再将林谦三的“《唐燕乐二十八调图》Ⅱ.为调式”表和本文[表1]“史稿”的《唐燕 乐二十八调表》作比较,就可发现除了后者仅将前者标题中的“图”字改成“表”字, 十二律的音名各提高了一个纯四度(如[#]c[1]改成[#]f[1],余类推),“古律”改称“ 唐俗乐律”、“俗律”改称“唐俗乐律”之外,又将“七宫、七商、七羽、七角”由斜 排改成横排。其关键性的一点,即违背古代文献中燕乐调按“调系”的排列顺序,把“ 第七运”四调(黄钟宫、越调、黄钟调、越角)都移到了“第一运”的位置,两者完全一 样。“史稿”将林氏表的斜排改成横排之后,就发现了所谓“七宫、七商、七角、七羽 四行中的调名,每行都是七个,各自代表着一个七声音阶中的七音关系”,于是就提出 了“唐《燕乐》二十八调,会不会是四宫、每宫七调组成”的“怀疑”,而且又接受林 谦三对“之调”、“为调”用于燕乐调的错误理解,以为同一个“黄钟商”可作“黄钟 均之商音”,亦可作“太簇为宫的宫音”(两者“结声”均位于太簇,但不同均,前者 属“黄钟均”,后者属“太簇均”),故而就出现了不恰当的举例,即所谓“试举现代 十二个半音中的d音为例:我们可把它视为C调大音阶中的re调式的结音,也可把它视为 D调大音阶的do调式的结音。前者正好比把《燕乐》二十八调视为四宫七调,后者正好 比把《燕乐》二十八调视为七宫四调。”这样,就把原本“七宫四调”体制的燕乐二十 八调,通过同主音转调的作曲手法,变成了重新创作的一种“四宫七调”体制的所谓“ 唐代燕乐二十八调”,从而造成了“燕乐‘四宫’说”的致命大错。

在“史稿”中,“燕乐‘四宫’说”虽然经历了从“怀疑”到肯定的阶段,但作者在 据宋代文献记载制作了多张燕乐二十八调表之后,终于发布了如此的自我否定:

问题已经很清楚了。关于《燕乐》二十八调,前面已经列过好几张表:有《唐燕乐二 十八调表》,那是依之调式的系统排列的,有根据《补笔谈》所列的表,有根据《景

祐乐髓新经》所列的表,那都是依为调式的系统排列的;又有根据《词源》所列的表,那却又是依之调式的系统排列的。无论是依为调式系统排列,或是依之调式系统排列,只要依照其各自所依据的系统去了解,排列的结果,基本上都是一致的。因此,为调式和之调式的分歧,仅仅在对《燕乐》调名的解释方面,仅仅在我们需要根据古人的记载去了解各调之间的准确关系时才有它暂时的意义;等到两种系统在历史上的变迁情形,以及它们之间的分歧所在,一经为我们掌握,它们就不再能迷惑我们了。现在我们可以明确地说,从唐代直到宋末,《燕乐》二十八调中任一相同的调名,都代表着相同的宫调的内容,并没有因时代的改变而改变,前面所列的《北宋燕乐二十八调的音 阶、音域和结音》对于了解唐、宋两代《燕乐》曲调的宫调关系,可同样地适用。[15]

然而,“史稿”对于之前从“怀疑”到肯定提出的“燕乐‘四宫’说”,在书中并没 有予以撤销而还仍然保存着,由此造成了“燕乐‘四宫’说”的错误影响,一直存留到 今朝!

五、结束语

我无法断定“史稿”是否真的发现了“燕乐‘四宫’说”如本文所指出的三错,也不 知道“史稿”是否真的认识到自己受到了林谦三“之调”、“为调”二表的错误影响而 对此说作自我否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史稿”有没有对“燕乐‘四宫’说”作过自 我否定,这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本文所分析“燕乐‘四宫’说”的错误是否实际存在。 如果存在,即使“史稿”不作自我否定,后人发现了也是一样要给以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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