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架构及评估方法研究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架构及评估方法研究

晁坤[1]2002年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架构及评估方法研究》文中提出本文根据我国现有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所存在的问题,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架构了我国新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体系,并对相应的矿业权评估方法进行了研究。主要内容包括:(1)回顾了我国现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形成历程,并对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2)提出了以权利金制度为基础、包括优质资源出让金和矿业权租金在内的我国新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主体架构,对其中各制度手段的内在涵义及实施思路进行了详细阐述;(3)以煤炭资源为例采用递进的方式阐述了矿权地资源条件分类的思路,介绍了两种有效的分类方法,即模糊ISODATA聚类分析方法和人工神经网络方法;(4)对当前国内常用的矿业权评估方法进行了评述或改进,并对新兴的采矿权评估方法——期权评估法进行了完善。

任海兵[2]2011年在《矿产资源有偿获取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于保障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行制度中依然存在基本概念定位不准,各项税费功能划分不清,计征模式逻辑错位,收益分配不尽合理等问题;构成有偿使用制度的各组成部分在性质、功能和作用上没有区别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投资者和社会管理者叁种不同的身份,致使税费收取、收益分配使用等的依据错位,税、费、金的性质和功能混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表面上应为“谁使用、谁付费”,但征收对象是开采者;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征收的实质是矿区使用费而不是获得矿业权所应支付的费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功能定位是对地勘劳动的补偿,与资源税征收初始定位重复等。论文在研究了矿产资源价值、矿产品价值和矿产品利润等问题之后,深入剖析了现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中缴纳的各项费用的实质、作用及其来源,分析了矿产资源相关收益的组成。提出了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更名为“矿产资源有偿获取”制度,揭示了国家在出让采矿权时,矿产资源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实质性流转,采矿权人应向矿产资源所有者缴纳财产使用费即矿产资源权利金和反映矿产资源禀赋形成的级差收入的优质资源出让金;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改称矿区使用费,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改称矿业权投资收入;探矿权人因转让矿业权获得的超额利润和采矿权人因矿产品涨价获得的超额利润分别称为探矿权超额收益和采矿权超额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上交给作为所有者的国家构成所有权分成。论文建议由国家凭借所有权收取的矿产资源权利金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期收取。国家以所有者身份通过转让矿产资源所有权获得包括矿产资源权利金、优质资源出让金和所有权分成在内的各项收益;以投资者身份获得投资于矿产勘探和开发产生的矿业权投资收益和矿产品投资收益;以社会管理者身份获得管理、监督和服务等相关费用。以保障通过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价值上的充分实现来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以不同身份所发挥的不同作用获得不同的收益。优质资源出让金收取是凭借所有权而不受国家是否出资的影响,原则上应在转让矿产资源矿业权或采矿权时一次性收取。论文建立了矿产资源相关收益产生和分配模型、探矿权超额收益分成和采矿权超额收益分成的定量分析模型,研究了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的评估确定方法。并建议国家收取的采矿权超额收益分成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的合理范围和矿产资源权利金收取比率的合理值。

徐兰军[3]2003年在《耗竭性资源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论文结合当前世界经济发展形势与我国国内经济发展动态,通过分析耗竭性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提出了“耗竭性资源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研究”课题。该课题对认识耗竭性资源价值、推动和保证我国耗竭性资源资产化管理、合理高效开发利用耗竭性资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全面总结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论文综合运用现代资产评估学、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产业经济学、产权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资源与环境经济学、数理与应用统计学、运筹学、哲学等科学,对耗竭性资源价值观(科学哲学层次)、耗竭性资源价值理论(基础科学层次)、耗竭性资源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技术科学层次)及其应用(工程技术层次)进行了系统研究。 首先是对耗竭性资源资产评估系统进行了研究,对耗竭性资源、耗竭性资源资产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分析与界定。认为耗竭性资源资产是指已查明的经济和边际经济的资源储量部分,其他资源量不作为耗竭性资源资产计量,但列为影响其价值量的重要因素。明确了耗竭性资源资产评估的概念、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等,比较了耗竭性资源资产评估与矿业权评估、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的联系与区别。 其次是对耗竭性资源产权制度进行了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认为我国应该取消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取而代之的是耗竭性资源财产权利制度下的权利金与红利,或者是国有资产收益;再其次,论文运用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效用价值理论、稀缺性理论等价值理论基础,结合可持续发展理论,创造性的提出了耗竭性资源可持续利用价值理论。认为耗竭性资源可持续利用价值由自然价值、劳动价值与资本价值叁部分构成,其中劳动价值包括人力资源价值和人力资源补偿价值。将耗竭性资源可持续利用价值与权益价值进行了比较;认为耗竭性资源的价值不仅要考虑目前的经济价值,而且还要考虑耗竭性资源的可持续性价值。 最后,论文通过对现代资产评估方法以及西方矿产地评估方法的分析,选择收益现值法对耗竭性资源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在建立评估模型时,运用收入分配理论中的边际生产力,对耗竭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产要素定价进行了研究,认为各生产要素受相同的分配规律支配。运用外部性理论,对耗竭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资源开发过程中,既要对矿业企业所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征收治理费用,更要对矿业企业所产生的外部经济性问题加以肯定,并进行财政补贴。在评估参数预测研究中,运用MTV模型、灰色波形预测模型,对矿产品价格进行了预测;利用GM(1,1)模型对耗竭性资源开发成本进行了预测;利用F线性规划对矿业企业年产量进行了优化。 论文通过上述研究,建立了耗竭性资源可持续利用价值理论框架,形成了一套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耗竭性资源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但由于耗竭性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其价值评估成为世界尚未攻克的难题,这也决定了其评估理论和方法还需要广大专家、学者长时间的探索。

高殿军[4]2013年在《煤炭产品的完全成本及其补偿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煤炭是中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在中国的一次能源的生产和消费结构中均占有70%以上,煤炭行业的健康及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目前中国煤炭工业经济运行中存在着资源浪费严重、煤矿企业发展资金不足、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形势严峻、矿区生态环境得不到根本治理、老矿区闭矿转产困难等问题。其根本原因是中国对煤炭资源的开发没有施行完全成本核算制度。以致造成补偿的不足,进而导致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形势严峻。为促进中国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本研究在对矿产资源的特性及煤炭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运用大循环成本理论、现代资源环境经济理论、产权理论及福利经济学等经济理论,采用规范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煤炭产品的完全成本的构成及其补偿问题进行了研究,得出以下结论:一、可持续发展模式下的煤炭产品的完全成本应包括生产性成本(地勘成本、生产成本、安全成本及发展成本)、非生产性成本(资源成本、环境成本)和“附加成本”(退出转型成本)叁类七项。二、中国煤炭企业现行产品成本核算是非完全成本核算。它仅对煤炭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行核算,不仅遗漏了资源成本、环境成本和地勘成本,而且也没有将安全成本、发展成本这些生产性成本纳入煤炭产品的成本核算中,而是进行单独列支,更没有在成本中计提未来退出转型成本。由于非生产性成本得不到补偿或足额补偿,部分生产性成本及附加成本没有计提或计提不足,致使中国煤矿区今天出现一系列诸如资源接续问题、环境问题、安全问题、发展问题及老矿区的生存等现实问题,使得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形势严峻。叁、煤炭资源资产的消耗即煤炭产品的资源成本可以“折耗”的方式实现补偿。运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资金的时间价值理论及使用者成本理论,可建立煤炭产品的资源成本(煤炭资源资产的价值折耗)模型。因国家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所以煤炭产品的资源成本应由国家以“(权利)金”或“费”的形式收缴。四、煤炭产品的环境成本应由政府通过环境税费的方式补偿。由于煤炭环境成本的负外部性及其治理的公共物品特点,煤炭企业没有意愿将其纳入煤炭产品的成本,因此政府可通过向煤炭企业征收“庇古税”及施行“科斯交易”的方式使环境成本内化为企业的产品成本,并最终通过煤炭产品的出售得到补偿;五、地勘成本的补偿应通过矿业权的市场转让来实现。地勘成本由地质勘探劳动的价值转化而来,相当于开采矿产资源的前期投入,它是煤炭资源开发成本的一部分,应以折耗的形式计入采矿成本,并最终通过煤炭产品的出售使其得以补偿。六、市场经济条件下,煤炭企业的行业性特殊成本应建立资金来源渠道。煤炭生产的特殊性使得煤炭企业发生一些特殊成本,即因安全生产需要发生安全成本、因矿井的水平延伸及改扩建而发生发展成本及因煤炭资源枯竭而发生退出转型成本。矿业领域进行市场化改革后,安全成本及发展成本应直接进入煤炭生产成本;资源枯竭煤矿的退出转型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在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收走资源成本(使用者成本)补偿的情况下,国家应通过提供资源耗竭补贴方式与企业共同解决其资金来源问题。

梁维维[5]2010年在《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矿产资源作为我国人民重要的物质资料来源之一,具有不可再生性,即在人类可预期的时间内是不可再生的。也就是说就目前的技术条件下,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是用多少就少多少,而我国作为一个矿产资源储量相当丰富的国家之一,如何真正做到有效利用矿产资源才是当务之急。而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却尚未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实践中采富弃贫、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等等现象的层出不穷令人堪忧,唯有真正实现我国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才能让这些损害国家利益、损人不利己的行为无可趁之机。简言之,要摆脱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就要从矿产资源的有效使用开始,就要改革目前矿产资源的低价使用,就要充分实现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本文运用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分析方法,正反两方面分析和比较分析,以及历史分析方法等对我国现有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行分析,发现了现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典型问题:税费重复征收,管理体制设置不合理导致了国家利益无法有效实现;税费设置过低导致企业廉价或低价取得矿产资源,从而致使一部分矿业企业尤其是个体矿业企业缺乏珍惜和保护矿业资源的动力,矿产资源的使用率低下;矿业权的取得和流转问题导致探矿权人的权利没有得到保护,出现一些地方围而不探、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的现象。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通过历史沿革的学习,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矿产资源的价值构成重新界定。第二章对我国现有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一些现实问题和历史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对根本性问题进行研究。在前两章的基础上,第叁部分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在不进行大规模改革且不生搬硬套国外有偿使用制度的前提下,根据我国国情,对现有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进行调整,同时对矿业权实行“探矿权和采矿权合一”的制度,建立有序的矿业权流转市场。此外,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矿业管理制度,借机改进管理模式能够从整理上完善现有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王磊[6]2016年在《基于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模式及政策研究》文中认为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大宗矿产对外依存度攀升,不少矿种短缺的局面将越来越严重。为应对这种局面,必须开源节流,加强低品位、共伴生、难采选矿的开发利用,减少资源浪费。作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标志性象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一方面要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一方面更应发挥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政策抓手的作用。故必须对现有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模式和政策加以改革,提出符合生态文明要求,基于并凸显节约与综合利用激励约束导向的计征模式及政策。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赋予补偿费“从量计征”以新的内涵,改从销售量计征为依据占用(动用)的储量计征,设计与低品位、共伴生、难采选矿关联紧密,促进矿产资源勘探质量的新的计征因子;必须从源头治理出发,革除当前以销售收入为计征基础所衍生的权益维护不到位、征收管理难度大,以及“采富弃贫、采主弃副、采易弃难”等顽疾,促进资源资产资本一体化管理的全面推进。本文共分八章:第一章为绪论,重点介绍选题动因与研究目的。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内容与方法等。第二章主要是分析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背景下如何通过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辨析了二者间的内部联系和相互促进关系,期望把实现资源高效采选的内在动力交还给采矿权人,以及提高环境满意度等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第叁章以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俄罗斯为例,介绍了几个主要国家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得出四个方面的启示。第四章对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体系进行了梳理和对比分析,把补偿费与权利金、资源税,以及所得税和增值税等主要税费,进行了国内外现状的比较研究;第五章在对现状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化变革补偿费征收政策、征收模式的思路建议,明确提出了新的计征建议公式;第六章以铁、金和磷等为对象开展了实证研究;第七章为全文研究的政策建议;第八章为全文总结和展望。指出了本研究的主要结论、不足和下一步研究方向。论文的基本结论如下: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模式和政策要有利于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模式和政策的改革,要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国家战略的实施。低品位、共伴生、难采选矿多,是我国基本矿情,以此为重点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模式和政策研究,是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落实“节约优先”和“生态优先”国家战略的需要。以湖北省为例进行的实证研究,也是湖北省实施全国首个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建设的迫切需要和现实要求,既具理论意义,又有现实意义。2.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设与改革,核心是要抓住顶层设计和源头治理,赋予矿产资源补偿费从量计征新的内涵,改原从产量计征为以占用(动用)储量计征,前者以销售的“量”为内核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后者以“占用储量”为内核可以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新的征收计算公式为:资源补偿费金额=占用资源储量×矿种基准价格×矿种基准费率×修正系数。费率应为基准费率(相对稳定),修正系数体现储量类别和级别(可靠性、风险性),以及低品位、共伴生、难采选矿的开发利用政策导向。3.我国目前涉及矿产资源的税费种类和名目繁多,一方面造成税费科目种类之间相互迭加、混淆、抵牾,不符合行政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和要求,也容易为企业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带来末端执行中“搭车收费”现象,应当推进“多费合一”改革,把国土资源领域征收的有关费种按照法理依据科学合理合并,形成类似国外权利金性质的新的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制度形成“一税一费”、“税费并行”的局面。论文的创新主要有:1.阐明了“税费法定”、“多费合一”、“税费并行”等观点。指出当前资源税费变革中“扬税抑费”的趋势有突出使用权,淡化所有权之嫌,要警惕所有者权利(资源补偿费)被政治权利(资源税)压倒或取代。应从根本上划清和明晰矿产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的本义、内涵和功能,各负其责,各显其能,形成新的“大道至简”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体系,构建简便、高效的计征模式,促进生态矿业和绿色矿业发展,实现矿产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2.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因子与地勘工作程度、资源品位、共伴生情况、采选难易程度等挂钩,体现政策调节的激励约束作用。提出了旨在推进和实现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征尽征、应收尽收和促进低品位、共伴生、难采选矿开发利用的新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政策、计征模式等改革。将原计征模式中的“矿产品销售收入”改为“占用(动用)资源储量”;将原计征模式中的“开采回采率系数”改为“修正系数”等。3.赋予矿产资源补偿费从量计征新的内涵,由原来的从产量计征改为从占(动)用储量计征,设计了新的计征公式:资源补偿费金额=占用资源储量×矿种基准价格×基准费率×修正系数,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创新性。本文通过对当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中存在的一些关键性和根本性问题的深入探讨,为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推进和实现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有效路径;新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政策与计征模式赋予从量计征以新的内涵,将原来主要是按产量或销售收入计征,改为按占用(动用)资源储量计征,有助于推动资源补偿费的应征尽征、应收尽收,结合修正系数的设计,促进地质勘查工作质量,引导矿山企业对低品位、共伴生、难采选矿的开发利用;针对费目碎片化现象,实行“多费合一”,构建类似国外权利金和红利性质的新的“一费一税”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体系,可以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的“税费法定”和“大道至简”。

李敏[7]2013年在《我国煤炭税费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指出自1996年8月29日发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来,我国已基本形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框架,它是由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所规定的税、费收取政策组成的。由于这些政策是在不同背景下形成的,因而存在一定问题和矛盾。在经济全球一体化、资源与环境的关系日益紧张的今天,有必要站在系统的角度,重新审视现行的煤炭资源税费制度。论文在现有研究基础之上,对比国内外的煤炭税费制度,立足于国内实际,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当前煤炭税费制度改革进行研究:一是采取定性、定量结合的研究方法,从我国煤炭税费制度现状入手,对其进行系统分析;二是以煤炭税费制度作为一个系统工程,站在全局的角度构建煤炭税费制度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实证方法提出煤炭税费制度的改革方案;叁是比较当前其他国家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为国内煤炭资源税费制度的改革调整提供依据和参考;四是对我国煤炭税费制度的改革提出政策建议。论文首先从煤炭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出发,探讨了煤炭税费制度的目标与特殊性,梳理了国内外学者对于矿产资源税费、煤炭税费的相关研究成果,为本研究提供必要理论基础。其次对我国煤炭税费制度现状进行了分析,介绍了我国煤炭税费制度的历史沿革,对我国煤炭行业税费负担进行了实证研究,并指出我国煤炭税费制度现存的问题。即煤炭行业税负不公;煤炭行业税费交织,设计不合理;煤炭行业税收征管混乱等。分析其成因包括:增值税税负过重;资源税设计不合理;其他税费过多过杂等。为了更好地对我们国煤炭税费制度进行改革调整,作者对国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进行了对比,包括东盟国家、以哈萨克斯坦和蒙古国为代表的中亚国家、以秘鲁和巴西为代表的南美洲国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的矿业管理体制及其税费制度,从中得出一些有益的见解供国内煤炭资源税费的改革调整参考。最后对煤炭税费制度的改革方案进行研究。从系统的角度提出煤炭税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思路,构建煤炭税费制度评价指标体系,应用基于信息熵复杂测度方法对其方案进行排序,遴选了煤炭税费制度方案并对其进行分析。根据评价结果,对煤炭税费制度改革提出政策建议,调整资源税、煤炭资源补偿费实行浮动费率制、进行增值税转型,适当征收所得税,为应对增值税对矿产资源利用的负面影响和保护性利用煤炭资源,强调环境、社会的协调发展,提出了税收抵扣及补贴并建立生态保证金制度。该论文有图11幅,表22个,参考文献115篇。

刘正伟[8]2013年在《煤炭资源采矿权价值评估及风险分析》文中认为本文运用矿业经济学、期权理论、资产评估学、统计学、风险理论等知识对我国煤炭矿业权的价值评估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论文详细分析了我国煤炭矿业权发展的现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采矿权评估方法存在着局限性;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煤炭矿业权价值,指出生态价值是煤炭矿业权价值的一部分,利用剩余收益比例分配法计算煤炭资源价值;以山西省晋城市的煤矿为例,提出了煤炭采矿权价值影响因素体系;在考虑环境和红利因素下,用期权评估采矿权的方法对矿业权评估进行了改进,以南河煤矿为案例对煤炭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以风险理论为基础,对煤炭采矿权评估风险进行了分析。

马长海[9]2010年在《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我国矿产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占有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而且目前正以惊人的速度减少,许多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很高,但是我国矿产资源在开发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严重浪费。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一些潜伏的深层症结逐步显现出来,主要表现为:资源税费单薄无力,失去了应有的调节作用;税费偏低导致资源价格相对较低,不利于资源消耗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环境问题,尚需通过包括税费在内的各种手段加以治理;矿业权市场较薄,矿业权费不规范、不公平。2008年以来,全球经济陷入低迷,经济增速减缓,从而导致对矿产资源需求减弱,价格大幅下降,矿业突然进入寒冬。经历了经济冷暖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必须解决叁个主要问题:一是调整包括矿产资源税费在内的相关政策,保护矿产资源国有权利益,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二是通过设立相关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使矿产资源开采外部成本内部化,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解决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带来的环境问题,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叁是推进矿产资源矿业权体制改革,加快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完善矿业权费制度。本文力图对这一理论与现实问题作出自己的探索。全文共分为8章,主要由理论分析和制度分析两大部分组成,其中制度分析又包括制度变迁和制度安排两部分。第0章是导论。第1-2章是理论分析。第3-6章是制度分析,其中第3章是制度变迁,第4-6章是制度安排。第7章是结论与展望。第0章,导论。分析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并作了简要评述;介绍了本文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和论文的结构安排;指出了论文的可能创新点与主要不足。第1章,理论基础:矿产资源的经济分析。本章对矿产资源进行了经济分析,为矿产资源税费研究建立理论基础。首先,对矿产资源进行了一般经济分析,介绍了矿产资源及其分类、作用、特征和我国矿产资源的特点,详细介绍了本文采纳的资源定价方法即社会成本定价法及资源价格各部分的含义和内容;其次,介绍了矿产资源的市场供给、市场需求和市场结构;最后,从自然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方面进行分析,建立了矿产资源税费理论基础: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代内、代际外部性,对开采时间行为市场失灵、国际垄断等造成的世界性矿产资源的市场失灵等予以矫正;通过明晰矿产资源产权,规范矿业权收费,满足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前提的要求。第2章,矿产资源税费的运行机制。本章包括矿产资源税费的课征机制和效应机制两部分。矿产资源税费的课征机制中介绍了矿产资源税费的相关利益主体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分析了国有矿产收益、矿产资源收费及矿产资源税收等不同性质税费的课征机理。矿产资源税费的效应机制又包括矿产资源税费微观经济效应和宏观经济效应两部分。矿产资源税费微观经济效应主要对不同市场结构下,不同课征方式的矿产资源税费对开采量路径变动的影响进行了数理分析,并从课税对象、市场结构、课税方法等不同层面分析了矿产资源税费的负担与转嫁;矿产资源税费宏观经济效应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分析了矿产资源税费与经济增长、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及经济周期的关系,其中重点分析了矿产资源税费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将政府部门加入到彭水军等(2005)构造的包含不可再生资源的四部门内生增长模型中,建立了五部门内生经济增长模型。分析存在政府的情况下,政府税费制度的合理(包括征收和使用)安排,可以保证经济稳定平衡增长。第3章,中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变迁分析。分析了我国自夏朝以来不同历史时期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尤其对我国建国以来矿产资源无偿使用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详细介绍了改革开放以来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变迁的过程。对我国矿产资源税费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指出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总体及各个具体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的制度安排分析奠定基础。第4章,中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总体安排。在对国外普遍开征的矿产资源税费以及几个主要矿业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得出对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安排的启示与经验。详细阐述了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安排应坚持的效率、公平、可持续、合理分配四原则。提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总体构想,构想中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包括权利金、矿业权费、特别收益金、收益调节基金和矿产资源环境税,并针对中国矿业实际情况,提出实现矿产资源构想的具体实施步骤。第5章,中国矿产资源税费子系统制度安排。本章是在上一章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构想的总体框架下,在详细分析对比各国具体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基础上,对税费体系内各税费子系统进行了制度安排。矿产资源权利金的课征依据源于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产资源代际优化配置两个方面。根据国际通行的权利金、资源租金权利金、红利制度的做法,将我国权利金设计成由基本权利金、优势权利金和预付权利金组成的权利金体系。收益调节基金的设立依据是矿山收益的周期性导致的矿山开采市场失灵,可借鉴耗竭补贴的设计原理,将收益调节基金设计成由收益调节税和收益调节补贴组成的制度体系。矿产资源环境税是矿产资源开发代内外部性内部化的合理选择,可借鉴部分国家对开发资源破坏环境而开征的环境税,安排我国矿产资源环境税制度。特别收益金的征收是由于国际垄断、投机操作等原因使国内开采具有国际流通性质的商品形成超额利润而产生的市场失灵。因此可参考开征“暴利税”的国家的成功经验,规范我国特别收益金制度。矿业权费的征收依据是国家为了实现市场准入、国家投资回收、加快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等目的。各国的矿业权费总体上包括矿业权取得费和矿业权保持费。根据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深化矿业权出让方式,逐步将我国矿业权费制度规范成只包括矿业权使用费的新型制度。第6章,中国矿业税费制度改革的推进与协调。本章从行业视角和体制视角审视了矿业税费改革。摈弃将矿业列为第二产业的错误观点,使矿业回归到第一产业,以此为基础指导我国矿业一般税费改革。基于行业视角,对矿业税费进行了国际比较,得出当前我国矿业税费负担总体适中,但存在矿产资源税费过轻、一般税费过重的结构问题。借鉴国外增值税、所得税及关税等矿业一般税费制度的成功做法,改革我国矿业一般税费制度,降低一般税费负担,推进矿业税费改革。分析了我国矿业体制的历史和现状,并针对当前矿业体制存在的问题,根据市场经济对矿业体制的客观要求,提出改革矿业体制及矿业权市场的具体措施。第7章,结论与展望。重点介绍了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并对未来研究予以了展望。本文基于矿产资源税费理论、我国矿产资源历史与现状分析及对国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借鉴,运用理论分析与经验分析相结合、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历史分析与现实分析相结合、借鉴分析与实情相结合等研究方法,尝试构建了一套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可能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研究视角的多维性本文综合应用了理论经济学、资源经济学及产权经济学,从资源属性、运行机制、税费适用性、考察区域等多视角、多层面全面深入地研究了矿产资源税费问题。(1)矿产资源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双重属性。基于资源自然属性的经济学视角,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路径,研究得出了解决外部不经济等市场失灵的各种手段;基于资源社会属性的产权视角分析,要求必须规范和健全两个矿业权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及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2)矿产资源税费的运行机制包括课征机制和效应机制两方面。课征机制中分析了不同资源税费的课征机理;效应机制又包括两个层面:微观分析包括不同市场结构下,税费不同课征方式对开采路径的影响及税费负担转嫁与归宿;宏观分析包括矿产资源税费的经济增长效应、经济增长方式效应和经济周期效应。(3)矿业税费按其适用性可分为矿业专门税费(矿产资源税费)和矿业一般税费两个层面。在矿业税费结构中,矿产资源税费是本文分析的主题,但不是全部。在分析矿产资源税费的基础上,从行业视角审视矿业税费,得出完善矿业一般税费的具体措施。(4)矿产资源税费的考察区域包括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借鉴许多国家尤其是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费制度及体制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税费现状及具体国情,探索矿业税费制度及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2.理论分析的拓展性(1)数理模型的拓展。本文在两方面对数理模型进行了拓展。第一,矿产资源优化开采路径模型的拓展。在矿产资源微观分析中,将不同征收方式的税费植入不同市场结构下的矿产资源优化开采路径模型进行分析,得出在不同市场结构下不同税费征收方式的微观经济效应。第二,不可再生资源内生增长模型的拓展。将政府部门加入到彭水军等(2005)构造的包含不可再生资源的四部门内生增长模型中,建立了五部门内生经济增长模型;分析存在政府的情况下,政府税费制度(包括征收和使用)的合理安排,可以保证经济稳定平衡增长。(2)矿产资源社会属性的阐释。提出矿产资源具有基础性、价值构成多重性、收益分配复杂性、负外部性等社会属性,为进一步对矿产资源税费进行分析奠定基础。(3)矿业产业性质的纠正。纠正长期以来将矿业列为第二产业的错误认识,揭示了由于矿业产业性质的错误认识导致的矿业一般税费负担过重的现状。提出恢复矿业第一产业地位,并将这一观念落实到矿业一般税制的具体安排中,改革现行增值税、所得税、关税等矿业一般税费制度。3.制度安排的系统性与应用性(1)提出了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体系的总体构想。针对中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基本国情以及其它矿业国家税费设计中的成功经验,构建了一套包括权利金、矿产资源环境税、收益调节基金、特别收益金和矿业权费在内的完整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体系(具体见图4.2)(2)提出了系统的权利金制度设计方案。在借鉴国外权利金、资源租金税及红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构建了包括基本权利金、优势权利金及预付权利金的权利金制度体系。(3)提出了构建收益调节基金制度的设想。根据矿山收益和产量的周期性特点,为矫正资源开采时间行为市场失灵,提出建立由收益调节税和收益调节补贴组成的收益调节基金。

庞小利[10]2008年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计征模式研究》文中提出文章主要研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的计征模式,通过对现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理论依据、计征依据、计征方法、征收范围和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计征模式。文章以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和矿产资源产权理论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理论基础,然后从西方主要矿业国家比较成熟的资源税费体系着手,阐明了国外权利金制度的构成。文章分析了我国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现行计征模式,即现行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理论依据、计征依据和方法、征收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矿业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包括:资源税没有体现有偿开采的初衷,不应普遍征收;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导致国家财产权利受到损害;资源补偿费从价征收不能体现对消耗资源的补偿;补偿费的费率偏低;补偿费的征收成本大;矿业权审批不够严格、出让收益分配不合理、出让低价不规范。最后结合我国国情,架构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计征模式。提出改革我国资源有偿使用费计征模式的改革方案,以及与之相应的配套改革。建议将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合并为资源补偿费,改革后的资源补偿费应包括绝对矿租和级差矿租Ⅰ两部分收益,并且实行从价与从量征收相结合的计征方式,对体积大、价格低且价格波动较小的矿产,一般采取从量计征的方式;对价格较高的矿产,一般采取从价计征的方式;总体提高资源补偿费的费率,促进资源的合理开采和有效利用;改属地征收为分类征收,减少征收成本。建立完善的矿业权市场体系和矿产储量占有费制度,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建立矿产资源耗竭补贴制度和矿业环境保护收费制度。

参考文献:

[1].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架构及评估方法研究[D]. 晁坤.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02

[2]. 矿产资源有偿获取研究[D]. 任海兵. 中国矿业大学. 2011

[3]. 耗竭性资源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研究[D]. 徐兰军. 中南大学. 2003

[4]. 煤炭产品的完全成本及其补偿机制研究[D]. 高殿军.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2013

[5]. 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 梁维维.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6]. 基于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模式及政策研究[D]. 王磊. 中国地质大学. 2016

[7]. 我国煤炭税费制度改革研究[D]. 李敏. 中国矿业大学. 2013

[8]. 煤炭资源采矿权价值评估及风险分析[D]. 刘正伟.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3

[9].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研究[D]. 马长海. 西南财经大学. 2010

[10].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计征模式研究[D]. 庞小利. 中国矿业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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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架构及评估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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