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阶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论文_彭雪莉

庭审阶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论文_彭雪莉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上海 200042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着三重积极意义:一是对侦查中心主义的纠偏,二是对案卷中心主义的矫正,三是对诉讼阶段论的检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当在两个方向上着手:首先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关系上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其中的关键在于抑制案卷移送制度的不良影响,同时为“审判中心主义”发掘出更大的制度空间;其次在审判阶段应当做到“以庭审为中心”,核心要求是保护被告方的对质权。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司法公正;人权保障;庭审实质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触及到了中国刑事诉讼结构中一个由来已久的症结。司法实践中,“以审判为中心”观念的缺失,造成了同一审级诉讼流程中审判的“离心化”和顽固的“侦查中心主义”倾向,进而导致垂直审级结构中第一审的“失重”,在实践中引发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和特殊的错案风险。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突出了审判的地位,抓住了司法改革的核心。这既是对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中公检法关系的重大调整,也是改革及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突破口。本文拟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现实积极意义作一探讨,并结合庭审环节如何推进庭审实质化,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更好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所裨益。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积极现实意义

(一)对侦查中心主义的挑战

探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不得不提及侦查中心主义。顾名思义,侦查中心主义是与审判中心主义相对的概念。可以说,侦查中心主义既是“学者对我国刑事诉讼现状的一种理论描述”1,也是“反思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结果”2。

在侦查中心主义之下,侦查机关必然拥有超强的决定权、自主权。与域外法治国家普遍采用司法令状主义作为对侦查的控制手段不同,我国侦查程序呈现出行政化、封闭性的特点,整个侦查过程缺乏有力的司法制约,也难有社会力量的介入。“侦查机关在制度上的独立性,导致其不仅不受审判权制约,而且检察监督权对侦查权也难以制约,导致侦查阶段不能排除非法证据,审查起诉阶段难以排除非法证据,甚至审判阶段也难以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证据不能依法排除成为冤假错案发生根源。”3

(二)对案卷中心主义的否定

案卷中心主义是侦查中心主义的必然后果。所谓“案卷中心主义”,即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及制作的案卷笔录是审判活动的主要依据。法官主要通过宣读案卷笔录来主导和控制法庭审判过程,而鲜有证人、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由于对案卷笔录的依赖,庭审实质上成为了法官对案卷笔录的审查和确认程序。

(三)对诉讼阶段化的反思

诉讼阶段论将刑事诉讼视为一个过程,而审判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与侦查、起诉、执行一样,有其独立的任务和目的,各自之间互不附属。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正是以诉讼阶段论为基础构建起来的,从历史渊源来看,这是受前苏联刑事诉讼理论及实践的影响。然而,这种做法恰恰与目前大多数国家以审判为中心建构刑事诉讼制度的成例背道而驰。根据诉讼阶段论,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程序的发展顺序构成一个线型结构体系。相应地,刑事诉讼的各专门机关之间是职权分工与配合制约的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也没有高下之分。也正因如此,我国当前的诉讼构造被学界形象地比喻为生产流水线上的三道工序,侦查、起诉、审判都是独立的一道工序,而审判作为最后一道工序很大程度上仅是对上游工序的检验或复核。”5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实现路径

(一)从庭外裁判到庭审中心

庭审中心主义强调把将审判的重心放在特定的庭审活动上,即由依法专门组成的合议庭在控辩双方的有效参与下,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在法庭上完成对证据认证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可见,庭审中心不是对侦查卷宗材料的简单确认,而是在法庭上对控方证据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同时认真听取辩方对证据的意见要求,使得对事实的认定建立在客观全面的认识之上,为公正裁判奠定基础;庭审中心强调法庭裁判,而非行政化的领导决定,从而保障了裁判者心证形成的独立性,也使得审判成为看得见的正义。即使存在需要庭外调查证据的情形,也应由法庭在控辩双方的共同参与下完成,并对调取的新证据在庭上进行质证,方可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可见,以庭审为中心有助于摆脱侦查中心主义的束缚,保障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最大程度地发挥预防错判的功能。

(二)事实认定由一人独揽到多人裁决

以往的裁判模式实行承办人负责制,合议庭组成人员特别是陪审员很少实质性参与案件事实的审理和认定,在法庭上形成承办法官大权独揽的局面。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也不完全是由承办人一人独自完成的,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通常需要经过院庭长审批、审委会讨论乃至向上级院请示,方可最终下判。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承办人的业务水平及办案能力的限制,对于事实的认定难于准确把握,故需要向上级请示寻求支持;另一方面,对于事实的认定特别是做出无罪判决,承办人往往缺少担当的勇气,毕竟,面对被害人的申诉上访,面对强势的侦控机关的质疑,面对来自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甚至是可能遭到查处的危险,承办法官都会感到无法承受之重。非法证据排除难、无罪判决难都说明了裁判责任由一人承当是不妥当的。庭审中心主义要求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法庭上完成,这就要求改变原来层层审批的行政化审理方式,将案件事实的裁决形成在法庭、说理在法庭。因此必须对现有合议制及陪审制度进行实质性改造,使得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真正参与案件事实的审理及认定,发挥合议庭成员的集体智慧,既有助于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也可以分担裁判结果可能带来的风险。首先,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认定事实的集体智慧,改变目前承办人独揽审判的局面。在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基础上,每位合议庭组成人员需对证据的认证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发表意见,充分讨论,最终形成合议庭的裁判意见。其次,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改变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状,发挥其在事实认定方面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对于法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应由主审法官负责向陪审员进行证据及程序规则的指引,由其共同完成对事实的认定。由陪审员参与案件事实的认定,可以打破目前庭审证明中职业法官惯用的机械刻板的印证模式,发挥普通百姓运用常理常情排除合理怀疑的智慧。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通过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理,还有助于化解普通百姓对审判的神秘感,消除其不必要的疑虑,客观上起到缓解法官裁判风险的效果。

(三)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相关配套措施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还需要完善下列配套措施:第一,扩大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辩护人出庭能够更有效地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进一步提升庭审的实质性。但是,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获得辩护人辩护的比率较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也十分有限。因此,需要扩大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指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第二,更加重视一审的庭审笔录。一审的庭审笔录是一审庭审情况的如实记录,是上级审的重要依据。如果一审的庭审笔录中反映的庭审情况不全面,上级审不得不以侦查阶段形成的案卷材料为依据,这就仍然是以侦查为中心而非以审判为中心。第三,强化裁判文书说理。以审判为中心要求裁判应当形成于法庭。裁判文书说理不仅可以促使审判人员审视其裁判是否形成于庭审,还能够使控辩双方、上级法院以及公众对裁判是否形成于法庭进行监督。第四,加强基层法院建设。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以一审为中心。在我国,多数案件的一审法院为基层法院,而当前我国很多基层法院的建设相对落后,因此,应当加强基层法院建设,增强基层法院的司法能力。第五,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业务能力。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通过庭审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对法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另外,以审判为中心还要求公诉检察官提高案件审查和出庭支持公诉的业务能力。第六,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公诉人应根据庭审证明的需要,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6

三、结语

以审判为中心是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宏大命题,它不仅涉及到法院内部工作重心的变革,也必将影响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重新建构;同时,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不仅需要依托当下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达成,也需要寄期望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乃至宪法的立法完善;它的实现不仅需要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实务人员探索与担当的勇气,更需要法学理论工作者持之以恒的求索与信念。

注释:

[1]顾永忠:《庭审中心主义之我见》,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16日第5版。

[2]樊崇义、张中:《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州学刊》2015年第1期。

[3]杨正万、王天子:《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机制研究——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载《贵州民族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4]参见周士敏:《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必由之路——由审判中心说到诉讼阶段说》,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3年第2期。

[5]何家弘:《从“庭审虚化”走向“审判中心”》,载《法制日报》2014年11月5日第10版。

[6]樊崇义、张中:《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州学刊》2015年第1期。

论文作者:彭雪莉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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