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环境和资源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环境论文,法学研究论文,资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概述
(一)环境资源立法的新发展
1999年我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发展较为全面和迅速。一年来虽然新的全国性的专门立法数量不多。但地方性立法加强,环境立法体系更趋成熟,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现行立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稳步进展,目前正在加紧对放射性污染、化学污染、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等环境问题制定专门法律。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环境法体系,既有综合性的环境立法、又有各环境要素和针对各污染源的专门立法;既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又有大量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既有较为系统的法律规范,又有与之相配合的政策、行政和技术规范。近年来环境和资源立法正由孤立的立法与各部门法深入配套衔接发展。在环境资源立法中学者的参与更加深入,对立法的完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环境资源执法力度加大
一年来,我国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方面取得很大进展。1999年中央就环境保护工作召开了座谈会,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问题作出重要指示。各地依法严格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关停严重污染源的“十五”小企业,环境保护部门和监查部门实行联合执法检查,取得显著的成效。同时,更加强调依法行政,环境行政听证程序等各项制度进一步得到落实。
(三)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增强
自从1997年新刑法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及有关刑事制裁条款后,各级人民法院加强了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特别是1999年以来,我国地方法院已依照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审理判决了数起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案件,开始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对环境违法行为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做法,对环境犯罪惩治过轻的积弊造成的一些地方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态势初步得到遏制,在国内外引起较大的反响。此外,环境保护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水平进一步提高,一些地方已开始探索对环境争议案件的仲裁审理途径。
(四)环境资源法学术研究活跃
1999年可以说是建国以来环境资源法研究最为繁荣、成果最丰硕的一年。仅在11月份纪念环境保护法颁布20周年研讨会上收录的学术论文即达200余篇,一些高质量的学术著作和教材相继出版, 较有代表性的如北京大学金瑞林教授主编的《环境法学》。1999年11月19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成立,这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环境资源法学术团体,标志着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环境和资源法学对外学术交流方向,由武汉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国家环保总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与荷兰鹿特丹依雷斯墨大学法律系、全球国际化经济与争端解决研究所及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共同举办的欧盟环境法讲习班在武汉大学举行;1999年10月15日,国际自然保护同盟和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共同召开了促进中国环境法项目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促进中国环境法项目蓝图草案等文件。
二、我国1999年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主要特点
(一)研究范围进一步拓展
随着我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1999年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领域又有所拓宽,以下课题是我国以往的研究基本上未深入涉及过的:对总量控制立法的研究(蒋宏奇);我国地质灾害防治立法的研究(马霄汉等);生产安全管理立法的初步研究(王灿发);知识经济与环境管理(章玲等);生态税收与可持续发展(张炳淳);全球气候变化与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吴宜进等);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常纪文);环境法实效的微观经济分析(尹玉刚);我国农业环境资源法体系及法制建设(张从);环境紧急状态的潜在性与环境法的突破(李启家);世界贸易组织法与环境保护(秦天宝);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探讨(文同爱);环境侵权损害填补责任的个别化与社会化研究(王明远);环境法制规范冲突与解决途径(李文青等);建立环境纠纷仲裁制度、环境监测法律程序研究(杨育杰);我国资源环境产权制度架构的研究(肖国兴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与可持续发展(周珂),等等。上述研究不同程度地具有领域创新的意义,对于环境资源法学学科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二)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内容的基础理论研究有所深入
一年来,国内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特别是起步较早的单位和学者,继续加强对环境资源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并取得一定进展,较重要的研究成果包括:关于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如:可持续发展与可持续环境资源法(蔡守秋),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完善(卢炯星),健全环境法制,实现可持续发展(苗锡生等),可持续发展的法制建设(赵丽君等),环境法制建设与可持续发展(陈传华等),市场经济与环境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吴志良),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经济法制制度——理论与实践概览(王明远)等;关于环境权的研究,如:环境权论(陈泉生),论环境权益(杜群)等;关于环境法的法理学研究,如: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白平则),我国环境资源法学范畴的几个基本问题(柯坚等),中国环境法的调控机制重塑(吕忠梅),环境法的目的合理性(吕忠梅),浅议环境—人类系统的中心(喻永红),析环境法的经济职能(赖长浩)等;关于环境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研究,如:浅谈公众参与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化(林元队),论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之完善(金福海),试论风险预防原则(谭彪),污染者负担原则在我国的嬗变(徐正祥),限期治理污染的代履行初探(赵旭东),公众参与管理的实施途径和成功条件研究(赵旭东)等。
(三)注重务实
与1999年中国环境法制建设以强化环境执法为工作重心相适应,一年来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更加侧重于对具体实务问题的研究。这首先表现在大部分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除了理论分析外,许多研究成果都能提出较具价值的立法建议或执法对策,特别是针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迫切需解决的一些问题进行研究,如:论强化环境执法工作(陶春波),对基层环保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及其职能的研究(陈肇琪),我国矿产资源的现状及法律思考(张树军),对如何规范环境行政执法的研究(李义贤等),新形势下加强环境监理执法的研究(林芳),污染治理设施运转难的原因及对策(苗晓云),环境发展综合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探讨(朱德明等),坚持预防为主,切实保证四个到位(刘德新),企业破产环境责任研究(赵旭东),乡镇企业发展中的环保问题探讨(吴清霞)等。其次,学术界的研究与实际工作部门的研究同步发展,以前的研究成果多来自实际工作部门,但在1999年已发表的环境资源法研究成果中,来自院校的或院校与实际工作部门合作的研究成果居多,研究成果的水平明显提高。再次,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更紧密地结合,出现了一大批高质量的法学与自然科学、与经济学等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紧密结合的研究成果。如:对区域环境治理的研究,对环境技术强制性的研究,对污水集中处理立法的研究,对内河污染防治的研究,对环境标志制度法律问题的研究,自然资源所有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研究,地方环境法制建设的研究,对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问题的研究等。与以往实际工作部门主要限于环境科学研究,法学界限于环境法研究不同的是,目前许多环境资源法学者对环境科学亦有较高的造诣,越来越多的环境法研究生具有环境自然科学学位,这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更符合环境保护实际工作的需要,研究的范围更宽,内容更细化,这是一种可喜的局面。
(四)相关法律学科研究成果显著
1999年环境资源法研究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该学科与相关法律学科的融合及交叉性问题的研究成果引人注目。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刑法学研究成果,如:郑州大学法学院马松建的《环境犯罪比较研究》,(注: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39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秀梅的《台湾环境刑法与环境犯罪研究》,(注: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39期。)南开大学法学院戚道孟的《论环境保护刑事立法》,以及《论环境犯罪的性质》(黄静)、《现代环境犯罪及其立法的现代化》(王蓉)、《环境犯罪及其防治对策》(张建伟)等。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学研究成果,如:《环境侵害的特征与民法理论的发展》(欧阳晓安),《论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易鸿祥)等。此外,在关于强化环境执法的研究中,大都直接涉及了一些行政法问题研究。
(五)对国外相关领域的研究更加系统,注重对我国当前面对的国际环境法问题的研究
1999年以来,我国法学界对国外环境资源法的研究主要在三个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一是对欧盟环境保护制度的研究,主要研究成果如:欧盟环境法的特点及启示、欧盟环境政策和法律中的一体化原则、论欧盟环境政策和法律中的污染综合控制(蔡守秋),国际刑法与欧盟对环境犯罪的法律控制(邵沙平),从人权和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实践看当代主权概念:结合欧盟法的考察(王曦);欧盟国家若干环境经济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朱晓勤),欧盟自然保护的法律控制及实施(谭彪)。二是环境与贸易国际法律问题的研究。1999年底以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进程加快,在12月份西雅图开始的千年回合谈判中,环境与贸易问题成为谈判的中心议题之一,我国在这一问题上同世界各同的合作特别是同一些发达国家的合作与斗争都将更加深化。目前,国内已有学者加强了这方面的研究,如: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在国际法律体制下的协调与冲突(那力),世界贸易组织法与环境保护:挑战与发展(秦天宝)等。三是环境资源保护国际公约在我国适用的法律问题研究,如: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探讨(王健),论国际条约在我国各法域的适用(毛庆国等),中国环境外交:世界末的回顾与前瞻(张海滨)等。此外,还有对一些国外环境资源保护立法的介绍和评价。
(六)规模化研究初步形成
与往年相比,1999年环境资源法学研究较为全面和系统,尽管各具体领域的研究发展仍不平衡,但几乎所有重要理论问题和法律制度都涉及到了,有些研究具有超前性。特别是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以整体实力为依托,其学术研究显示出良好的规划性和规模性。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成立,将使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规模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法律院校承担的一些环境资源法科研项目,也已不同程度地取得成果。
三、1999年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主要热点问题
(一)环境资源法研究对象及其与自然资源法的关系问题
环境法的研究对象一直是环境资源法学基础研究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有学者提出,有关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正在成为推动当代中国的环境法向着更加科学、完整、综合、独立的体系发展的指南和基本理论。(注:蔡守秋《当代中国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可持续发展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论文集,第257页。 )在这个问题上,目前许多环境资源法学者认为环境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法律。环境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以间接调整为主,直接调整为辅,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必须以对人与人的关系调整为依托。环境法通过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实现人类的根本目的。(注:白平则《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可持续发展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1页。 )这与以往多数人认为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自然资源法也不能例外的认识有所不同。
关于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关系,争论仍很激烈。有学者认为,环保法体系与其“孪生姊妹”——自然资源法体系合在一起,形成了中国法律体系中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并列的10个一级部门法之一。这个部门法的全名称为“环境自然资源法”比较科学、确切,同时,也简称为“环境法”。(注:文伯平《环境保护立法的回顾和建议》,同上,第465页。)但也有学者仍坚持以往的二法分立。此外, 有学者在讨论发言中指出,资源法与环境法的关系,在产生时间上的先后、一般与特殊、价值取向的社会性程度等问题上,如果基于环境是一种特殊的资源这一越来越得到世界认可的概念前提,完全可以比照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因而也可以按照这一模式处理好,而不必争论不休。
(二)环境法的体系问题
有学者提出了环境法的效力体系的概念,认为它是根据环境法的各种形式意义上的各法律部门的制定机关和具体内容的不同,按不同效力等级或层次而划分的环境法的内部结构。(注:李文青等《环境法律规范冲突与解决途径初探》,同上,第65页。)有学者从环境立法、环境法制面临的新问题以及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等几个方面阐述了中国环境法体系的主要特点。(注:杨艳《中国环境法体系和主要特点》,同上,(二),第188页。)也有学者认为,中国环境法正在将环境与资源、 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正在发展成为以保护环境资源为主,综合调整环境、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可持续环境法体系。(注:蔡守秋《当代中国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同上,第257页。 )还有的学者论述了我国农业环境资源法体系的组成及建立该体系的必要性。(注:张从《略论我国农业环境资源法体系及法制建设》,同上, 第491页。)但是,有学者指出了其中存在的许多问题, 认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注:熊博荔等《中国环境法——回顾与展望》,同上,(二),第166页。)
(三)环境权问题
我国目前还未明确完整地把环境权列入法律规范,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还很不具体,然而,学者们在1999年对环境权的研究热情并未减弱,并提出许多创新见解。有学者把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范围界定为:所有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均享有在不受一定程度污染和破坏的环境里生存和在一定程度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认为该权利主体为全体人民,它不仅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还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该权利客体则包括环境法规定的各种环境要素、防治对象和行为。环境权的性质是一项与生存权相互交叉但不能相互包容的人权,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使得环境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新生人权成为可能。(注:陈泉生《环境权论》,同上,第19页。)有学者则把环境权的性质归结为一种经济权利,认为环境权的保护其实是对权利主体经济利益的保护。(注:赖长浩《析环境法的经济职能》,同上,第83页。)有学者提出环境权益理论,认为环境权益包括三项权能,即环境的资源权、环境的人格权和环境精神美感权。(注:杜群《论环境权益》,同上。)有学者提出环境自卫权的概念,认为环境自卫权是环境权的组成部分。(注:马骏《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化》,同上,第390页。)此外, 有学者在完善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议中,提出了环境知情权和环境结社权。(注:金福海《论工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之完善》,同上。)这些学者提出的新颖观点,拓宽了环境权的内涵。
(四)环境资源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一年来,环境资源法学界对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投入了更多的精力,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入,在与实践的结合上亦取得可观的进展。1999年成立的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组织的第一次研讨会即确定以此为大会的主题。学者们对环境资源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讨论十分热烈,论证角度和层次各有不同,例如,分析我国西部环境与资源的特征及其对全国生态环境的影响,论证强化西部环境与资源法律保护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注:马燕《论中国可持续发展必须强化西部环境与资源的法律保护》,同上,第400页。)保护农业自然生态, 建设生态农业是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注:窦玉珍等《农业可持续发展与自然生态法律保护法律制度》,同上,第295页。)有学者提出, 要从法制角度来解决环境资源与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要对包括环境资源法在内的现行法律实行变革,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将环境法推进到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法或可持续环境法的新阶段;(注:蔡守秋《可持续发展与可持续环境资源法》,同上,第6页。 )有学者从分析现有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入手,着重分析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环境立法的内在要求,探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模式下进行环境立法的对策与措施;(注:王文革《可持续发展战略与环境立法》,同上,第454页。 )还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产生了国家干预、利益衡量等新的立法原则。(注:赵丽君等《可持续发展战略与环境立法》,同上,第535页。)
(五)市场经济与环境保护及环境政策问题
市场经济体制既有环境保护的功能,又存在不利于保护环境的缺陷。有学者指出,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保护环境的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的论断,解决了困扰我国环保工作多年的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是重大的理论突破,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环境与资源一样都是有价值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环境保护中的经济措施更为必要。(注:尹廷涛《沿着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迈向21世纪》,第201页。 )有学者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问题主要有两种:一是市场扭曲产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主要表现为产权模糊、不安全和价值体系不合理;二是环境公共资源的滥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注:吴志良《市场经济与环境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同上,第125页。)有学者认为, 建立面向污染防治、促进清洁生产的环境政策已成为我国的现实之需,确立我国清洁生产政策所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借鉴国外的经验以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清洁生产政策导向。(注:秦天宝《国外清洁生产政策导向之比较我国政策导向的确定》,同上,(二)。)
(六)环境法律责任问题
关于归责要件,有学者认为,环境法在追究某人的行政责任时,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故意或过失被视为必备要件,而在环境损害引起的民事责任中,则不要求具备故意或过失要件,只要实施了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时,即可追究其民事责任。在环境法中,特定情况下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一概视为违法行为,行为不视为违法行为因而不承担行政责任,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治理责任。(注:金瑞林《环境法学》,第20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有学者提出, 在污染环境侵权行为中,被告应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注:易鸿祥《论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同上,第136页。)
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应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问题上,目前已无太大的争议,但对违法是否构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要件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这些不同看法实质上是对“违法”含义的不同理解,尤其是对以“主观违法说”解释《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提出批评。在排污标准和赔偿责任问题上,主张除非有阻却违法之事由,行为人的排污行为只要侵害了法益,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通常情况下,不以超标排污为先决条件。(注:徐正祥《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思考》,同上,第129页。)
有学者对环境侵权损害填补责任进行了研究,认为环境侵权多为严重的社会性侵害现象,系统特殊侵权行为之一种,其损害填补应当实行责任个别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注:王明远《环境侵权损害填补责任的个别化与社会化研究》,同上,第95页。)有学者从我国现行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分析,认为企业破产并不免除其环境责任,破产企业的环境责任应在企业破产财产分配中予以保证,具体包括排污费、治理污染的专项费用和环境罚款。(注:赵旭东《企业破产环境责任研究》,同上,第540页。)
(七)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问题
今年以来这一领域的学术研究在以下方面有新的进展:一是对“一国两制”相关的环境法研究。有学者提出,“一国两制四法域”是中国特有的法律现象,国际环境条约在我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的适用情况是不一样的,特别是我国处理香港回归前后国际环境法在香港的适用问题上采用了较为特殊的“承接”或称“接管”模式,这种模式是对国际条约法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注:毛庆国等《论国际环境条约在我国各法域的适用》,同上,第407页。 )二是对环境贸易问题的研究。有学者认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待“环保—国际贸易”问题的基本立场,应该是站在发展中国家一边;在经济政策方面,我国可以逐步实现与国际标准接轨,创造条件把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在经济对外开放政策方面,可以鼓励外国企业在我国进行环境投资;在完善环境法制方面,可以参照国际标准,强化环保法规及其执行力度,提高我国的环保水平。(注:那力《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在国际法体制下的协调与冲突》,同上,第217页。 )三是对国际环境法原则的研究。有学者提出,重申、强调、实施、弘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和环境问题上负有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既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又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必将推进全球环境保护事业,对国际社会谋求共同持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注:那力《论国际环境法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而又有区别的责任》,同上,(二),第94页。)
四、思考与展望
一年来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取得可观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会议上,学者们及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士对此提出了许多看法,概括起来主要有:
第一,近年来的研究成果中注释性的研究多、开拓性的研究少。环境和资源法学由于与自然科学、经济学和社会学联系紧密,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因而注释性研究对于法律的实施和学习是十分必要的,但这种研究毕竟是较为一般的研究,对于学科发展的推动作用有限,而且注释性研究完全可以由实际工作部门完成,作为学术研究应当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开拓性的研究上,提高研究的质量。
第二,对我国环境资源法学面对的挑战性问题研究不足。目前我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方面都正面临着一些重大挑战性问题:在国内方面,较为先进的甚至是超前的立法与执法、司法和守法之间的差距,可持续发展理论与传统法理学之间的差距,这些问题都是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在国际环境法学研究方面,肯定和颂扬的内容多,但对其中一些不符合我国国情甚至限制我国发展的东西作批判性研究的较少,对于国外和国际环境法上我国正面对的一些如环境与贸易等挑战性问题的研究也显得不足。
第三,环境法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研究不足。作为现代环境法核心的可持续发展原理在其他部门法中如何体现尚不明朗,特别是这一理论与传统的法理学关系的研究应当是环境法学者的任务;此外,环境资源法与物权法的关系是大陆法国家环境法引入市场机制的基本法理依据,而我国环境法学界对此很少涉及。
第四,环境资源法研究力量发展不平衡。所谓不平衡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各地方发展的不平衡。武汉大学对环境法的研究一枝独秀,其他地区与之差距很大,难以形成竞争。二是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与整个法学界其他各学科的研究相比的不平衡。目前绝大部分法律院校均将这门课作为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个别学校中仅作为任意选修课,许多院校的学者已联名呼吁将该课作为核心课之一。三是学术地位独立性方面的不平衡。与其他学科相比,我国环境资源法学学术研究与有关的国家机关和国际组织的联系更为紧密,对有关的国家机关事实上存在着依靠的关系,这对学术研究应当具备的相对独立性有所影响,其批判功能受到抑制,这也是导致目前学术研究以注释研究为主流的一个原因。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和有关部门提出,今后应加强研究的问题主要包括:1.环境法制定的指导思想;2.环境法体系问题;3.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4.环境法律责任体系;5.强化环境执法研究;6.环境法理论与国际环境法研究。
我们认为,作为学术研究,应当对上述问题所涉及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特别予以重视:第一,环境执法薄弱环节的成因及对策研究。1999年中央对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执法是个薄弱环节的定性是准确的,而这个问题的成因并非仅是执法部门的原因,要从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及相互衔接上分析论证。第二,对可持续发展法理学的研究。这个问题解决了,环境法才能更好地融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领域,也才能使这一理论通过环境资源法成为新世纪法律的普遍原则,理顺该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第三,环境资源法与物权法及侵权法的关系、环境资源法的社会法学等法理学意义。第四,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相关的环境资源法律问题研究。第五,研究方法上应进一步引入批判法学等机制,提高学术研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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