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和谐社会的第三种力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和谐社会论文,第三种论文,力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设想。如何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呢?这是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的重要课题。和谐社会是一个发展、公平、善、法治的社会,包括人与自然、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也包括代际之间的可持续和谐,是一个动态的社会。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社会主体及其运行已不足以满足建构和谐社会的高要求,需要第三种力量的注入。(第三种力量,即第三部门,有人也称之为“社会中间层组织”、“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社会经济”等,其内涵所指称的范围几乎一样。)笔者从第三种力量的角度提出建构和谐社会的思路。
一、政府与市场互动合力失效:建构和谐社会的现实困境
和谐社会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要件,我们要实现的是实质上和谐,需要各社会主体共同合力促动。然而现实中,政府与市场的双重配置失效问题已经显现,希望传统配置促进和谐社会的建构已有些牵强,故建构和谐社会遇上了动力不足的现实困境。社会契约论者认为,人类曾经生活在一种没有法律和政府的自然状态之中,生命、自由与财产等自然权利是天赋的,人们的活动受体现理性的自然法支配,彼此相互为敌。由于这种自然状态缺少一个公正的、强有力的裁判者而有许多不便,于是人们便通过相互订立契约,将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社会,从而产生了国家或政府,“政府—市场”的社会二元结构逐步形成。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由市场的天然缺陷暴露出来,国家的“夜警察”角色受到了质疑,需要国家全面干涉社会经济生活,使国家—市场二元框架的社会结构再次发生改变,逐渐产生了介于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社会中间层。
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政府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种资源配置由政府计划供给,同时人的个性和社会意识被长久压抑。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加快和旧体制的瓦解,虽然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时也对社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谐社会即是社会发展一定基础上的必然要求。社会发展“其自身缺乏推动现代化的要素,因而要采取强制的手段,通过政治即国家政策,对现代化的前提进行补偿。这就是为什么国家政权在现代化过程中越来越重要的原因”[1](P20),但政府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越来越显示其弊端。萨缪尔逊(P.A.Samuelson)认为, “市场不是理想的,存在着市场失灵”。市场竞争并不能够提供市场机能充分运作的法规,因而造成所谓“契约失效”的问题。[2] 现实中市场经济也出现诸多现实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在我国的社会上,“一些领域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假冒伪劣、欺诈活动成为社会公害;文化事业受到消极因素的严重冲击,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东西屡禁不止……”。这首先体现人的归属感失落上。人性的逐渐淡化,人的经济人理性释放,自我意识加强。美国著名学者哈耶克(Friedrich A.V.Hayek)认为, 人的思想源泉来自于人类理性的自负,社会对人性关爱逐渐缺失,人又是社会关系的综合,社会的发展需要以人类的社会属性为基础。其次,人类对公共物品的多样性需求。政府一直作为第一力量,是公共物品的主要提供者,而人类多样性需求的增强,对包括精神和物质的公共物品需求也在增强。再次,社会贫富差距的加大,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强,成为和谐社会建构的隐患。最后,社会多样性的发展,需要社会主体及其运行的多样性存在,多元化的社会建构是政府与市场所无法实现的。和谐社会是社会发展的高级状态,是一个高速发展、社会公平、善、法治的社会,是人类的美好期望,针对目前建构和谐社会的现实困境,第三种力量的积聚能很好的弥补第一种力量和第二种力量互动的失效,为和谐社会的内核和外延构建提供全新动力。
二、人文关怀维度的深化:和谐社会的内力积聚
人是社会的基础,也是社会的主体,和谐社会需要对人的特殊关怀,并不断升华。人类的一切活动的目的就是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近代社会以来,人类社会需求的满足主要通过四种途径:法定途径、商业途径、非正式途径、志愿途径,志愿途径主要依靠介于政府和私人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提供特定服务。[3] 在传统的力量无法满足人类社会需求时,新的力量应运而生,志愿途径积聚形成的第三种力量给人类以时代需求。和谐社会的建构需要第三种力量从内涵和外延全面着力,注重对人性的关怀和文化精神的宽容。
(一)人性升华——第三种力量促进和谐社会内力积聚的基础。人性是一个古老的话题,西方有上帝爱世人,也要求人人相爱,甚至提出了爱的最高境界——爱你的仇敌。东方也有性善论的传统论调。而现代市场建构的基础是对各种市场主体的“经济人”假设,经济学通常把市场看作是一种通过价格来调节市场主体行为,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和配置经济资源的一种机制。“经济人”假设起源于享乐主义的哲学观点和亚当·斯密关于劳动交换的经济理论,认为人的行为在于追求本身的最大利益,工作的动机是为获得劳动报酬。“经济人”假设尽管对制度安排与分析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经济人”仅仅是经济学研究中的一个假设、一个对人类道德“零值”的预设。同时“自由人”“消极人”的价值理念也相继被提出,在现实生活中也某种程度得到验证。在和谐社会中,需要人作为社会主体的本性升华,从传统的“经济人”上升为“社会人”“道德人”“公益人”,社会第三部门的发展成为了人性升华的基础条件。马克思曾说过“人是最名符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4](第21页),这种社会性就是人性中利他性的基础。利他性在人和其他生命物种进化中都得到表现,成为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条件。著名学者何新认为:“对生物这种矛盾的内在本性的追究,也许可以一直追索到细胞对外部‘同化反应’和‘异化反应’的共存。如同物理学中引力和斥力、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关系,矛盾而不可分离。”[5](第156页) 第三部门注重人利他性的发挥,人们通过主动参与社会活动,使参与者自身变成一个更完善的人,同时通过共同活动,彼此增进了解互相信任。从另一个层面考究,人们利他性的发挥,同样可以促进第三部门的建构,促使第三个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更好互动,共同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二)文化宽容——第三种力量打造和谐社会内力积聚的支柱。文化乃是包括各种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其他人类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种种能力、习性在内的一种复合整体。[6](第98页) 文化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沉淀积累。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存在着发展进路的分野,也决定着社会结构与各种制度的差异性,因此研究中国社会发展必须以中国传统文化为根基。如梁漱溟先生在其《中国文化要义》中论述到“家族生活、集团生活同为最早人群所固有;但后来中国人家族生活偏胜,西方人集团生活偏胜,各走一路,西方之路基督教实开之;中国之路则打从周孔教化来的,宗教问题实中西文化的分水岭”[7](第95页)。文化是在人类互动中产生的,互动会导致人们修正自己的行为,就必然包含着为别人着想的意识,包含着从互动中双赢的意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从而可以修正在市场中只考虑自己、在政府中居高临下的意识,也就可以减缓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因争夺利益而形成的对抗,部分地减少人与人之间的紧张。[8](第35—41) 和谐社会是一个文化多样性的社会,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多样性需求,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方式是让更多人参与文化与学术的研究和竞争,这就需要一个文化发展的载体和机构,社会第三部门的发展成为这种需求的重要载体。同时第三部门的发展,为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技术支持,提供了文化宽容的发展基础。总之,第三部门既是文化宽容的重要载体,也能为文化发展提供多元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三、社会秩序与制度的优化:和谐社会的外延建构
和谐社会是一个发展的社会、稳定繁荣的社会、一个公平民主的社会,以和谐的社会秩序和民主政治为基础。第三部门的发展同样在和谐社会这些外延建构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不断促进社会秩序的优化,社会制度的和谐。
(一)社会秩序优化——第三种力量为和谐社会建构提供架构支撑。哈耶克把社会秩序区分为三种:一种是纯自然的自生秩序,另一种是理性设计的人造秩序,第三种是人之行为但非人之设计的社会自生秩序。[9](第81页) 我国传统的乡土秩序已经根深蒂固,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剧,人员流动的频繁,现代秩序尚在建立之中,寻求一种社会秩序的优化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前提。著名实证主义社会学家孔德认为,家庭是人以自然的情爱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一个初级群体,是两性的结合,又是父母、子女等亲情的结合,家庭成员从利己的动机出发,结果是既爱自己又爱家人,这种和谐的关系扩展到社会,社会就可能实现和谐一致。[10](第25) 第三部门的发展为现代秩序的建构提供了促动力:首先第三部门的公益性决定了其主要作用于社会,关注于社会秩序的构建;其次,第三部门的发展为处于突出传统家庭温情的现代人提供了一种大“家”的呵护与保障;最后,第三部门注重人的主动参与,体现人的主观能动性,从而使人们有了自己的组织载体,增加社会稳定性。
(二)社会制度和谐——第三种力量为和谐社会建构提供制度保障。社会制度是社会运行的基础和保障,社会的发展与社会制度是否相适应成正比,自由与和谐是社会制度追求所在,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因此和谐社会的建构同样需要相应制度保障。台湾法学家洪逊欣先生曾说过:“研究个人自由与发达关系,须以法为社会统制手段,并斟酌其经世济民(administration of affairs and settlement of civil life)之职能,即兼顾维护社会秩序之形式安定与正当生活之实质秩序。”但维护社会实质秩序之法,须充分反应民众的意志,体现民众心声。哈贝马斯亦认为政府的合法性取决于社会成员的认同,因此全民的知政参政率是一个重要条件。第三部门的发展为提高社会民主,民众充分参与政治提供了必要的途径和制度供给。首先从法律的制定过程来看,将为广大民众利益代表者提供参与机会。他们可以通过参加法律听证会,或是通过法定的渠道参与法律的制定等过程。其次法律的执行,有法必依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基础,而目前我国许多环节却出现了有法不依的现象,这类现象一是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另外一个层面上也是法律缺少一定的社会监督,法律执行相当困难。最后是法律实施的反馈和改良。社会是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须根据现实不断改良,以适应社会的需要。目前我国法律界存在着两张皮现象,参与立法者不知道具体法律的执行情况,对现实情况不够了解,第三部门的发展能很好的缓解这种矛盾,是衔接政府与公民的重要桥梁。
四、各建构力量的利益协调: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部门的发展既为和谐社会的建构提供了全新的活力,又促进了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的和谐互动,同时也是培育公民社会的基础。曾有学者认为“第三部门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培育公民社会,中国社会领域变革的目的也在于培育公民社会”。[11](第313—322) “公民”称谓首先意味着作为构成国民之一员的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一种宪法性关系,公民是与民主宪政共生的。公民的产生,或者说,一个非公民社会要想迈入公民社会,不仅需要制度条件,还需要制度之外的条件,如精神文化方面。[12](第173页) 和谐社会应是在公民社会建构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形成的,没有公民社会为根,和谐社会的建构就好似空中楼阁,不能称其为可持续的和谐社会,也没有实现实质和谐。培养公民意识是建立公民社会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加强公民的和谐意识和利他意识,包括公民内部的互助、公民社会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公民社会代际之间的和谐,从而实现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种力量的注入意味着对原有社会均衡的打破,原有利益配置的重新分配,第三部门的存在和发展必然会影响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的利益,同时其自身也代表着一定的利益群体,因此对各建构力量进行利益协调至关重要。
利益协调机制的核心和实质是对利益关系进行重新合理定位,利益协调机制的直接目标应是通过利益协调缓解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因此需要理清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关系。首先是第三部门与其他各部门的利益关系。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政府掌握着大部门的资源配置,虽然我国在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目前政府仍有诸多资源配置权,甚至有学者认为,我国将长期实行的“行政经济”,因此第三部门首先应处理好与政府(第一部门)的关系。其次,第三部门内部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利益集团在现实中已经逐步发展可以某种程度影响到公共政策的制定,第三部门中的各行业协会、自律性组织会逐渐发展成这样的组织,成为各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如不能很好的协调各利益集团的矛盾,将会消减第三部门建构和谐社会的动力。再次,公民社会与自然社会的利益关系。人作为自然生命物种中的一种,具有思维和能动创造力,具有更大的责任去维护人与其他生命物种的共生。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不断的从自然进行索取,凸显出公民社会与自然社会的矛盾。第三部门一方面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同样也应重视与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最后是公民社会代际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谐社会的发展既包括代内的和谐,也包括代际之间的和谐,我们既要保证现代社会高速发展,而又不能影响后代的生存与发展,如何协调其中的利益矛盾,也是需要认真面对的问题。
上述对各利益关系的分析和利益矛盾的缓解,需要给予相应的机构支持和制度上的回应。第三部门的发展为利益矛盾的协调注入了新的润滑剂,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利益矛盾,因此一方面应给予第三部门发展的社会环境和制度规范其发展,同时也需要新的制度协调新矛盾的发生。第一,逐步健全第三部门法律框架,实现规制创新。首先从法律上加强民间组织法律地位和作用的确定。其次从法律内容和技术上加强对民间组织的规范,如公民结社的实体规范、民间组织资金运作的财务规范等。最后允许和鼓励第三部门组织成立行业组织或联合会,制定行业内部的规则,实施行业自律,加强第三部门内部之间的合理竞争规范。第二,应把利益协调引入到我国法律和政策制定中。首先各部门法之间应考虑到各利益的协调,应制定具体可操作性比较强的法律。其次在国家发展规划制订中,统筹协调发展,考虑各地方利益与各部门利益的均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