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跨世纪法理学研究的新局面——近年来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1〕,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理学论文,中国论文,新局面论文,跨世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中国法理学界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解放思想,锐意创新,勇于改革,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方面、在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奋斗目标方面、在推动法治与政治体制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方面、在完善人权法治的保障机制和保持国家安定团结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和丰硕的成果。法理学研究从理论原则的探讨到方法视角的创新,从基本范畴的分析到学科体系的建立,从哲理抽象的思辨到面对现实的探索等等,都有了程度不同的进展和成就。法理学(狭义)、法哲学、法社会学、法文化学、立法学、西方法理学等领域的研究,取得了显著成果。一批高质量的法理学专著、译著和学术论文问世。一批生气勃勃的中青年法理学家脱颖而出。他们的政治方向、理论方向、学术方向正确,视野开阔,学术功底深厚,外语熟练,有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和高度的敬业精神,整个法理学队伍的结构进一步朝着优化方向发展,预示着我国法理学事业后劲强足,前途无限!现将近年来中国法理学界研究和讨论的主要课题作一回顾。
一、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
1992年,我国开始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转变。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属性和基本规律,呼唤和要求对既有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改革,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法治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法学界有人提出了“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的命题,很快取得了广泛共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一场深刻的法律观念更新和法制改革以前所未有的态势展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法理学界率先提出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新的法律观念。包括从人治经济向法治经济的转变,树立法治经济观念;从权力至上到法律至上的转变,树立法律至上观念;从重义务轻权利到权利义务并重的转变,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树立自由平等观念;从只讲法的阶级性到不否认法的阶级性,同时重视法的社会性和规律性的转变,树立科学的法观念;从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到确认两者并存的转变,树立高度重视私法的观念;从重实体法轻程序法到两者并重的转变,树立实体与程序血肉关系的正确观念;从法律引导法学到法律法学协调互动发展的转变,树立科学的立法司法观念;等等。
在转变法律观念的过程中,一些学者提出,市场经济是受法律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并严格按照法律运作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有必要的法治基础,包括: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资格,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利,维护合同自由和市场秩序,规制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完善社会保障和涉外经济法律。为了形成这样的法治基础,应当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学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要有两种不同理解。一种理论认为,它是由民商法、经济法和社会法三大法律部门构成的体系,是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但多数学者坚持另一种理解,认为一切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并适应其需要的法律,都属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范畴,对这个体系不能作狭义解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要求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一整套法律和制度,要求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统一的法治;要求立法充分体现民主化、科学化和有序化的原则,行政权依法行使,司法独立公正,权利应当受到有效保障,权力必须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等等。法理学借助市场经济的理论前提和实践力量,围绕着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讨论,在推动法制改革的同时,使自己得以不断充实完善。关于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研究讨论,为后来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和实践基础。
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6年初,江泽民同志就依法治国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全面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意义、内涵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作用。法理学界展开了关于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大讨论。随着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进一步确立,这场讨论更显示出方兴未艾的势头。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依法治国将继续成为法理学研究的重大课题。目前,尽管讨论涉及依法治国或者法治的方方面面,但从法理学层面看,基本的是两大方面:即一方面,需要继续深入进行思想理论的学术研究;另一方面,需要紧密联系实际,研究如何实现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的含义
十五大召开前,学者们大多认为,依法治国即法治,是指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为都应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它的基本要求是,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法律的切实保护,国家机关的权力受法律的控制。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作了高度概括,但如何从学理上科学认识这个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和细化。
法治的存在不是超阶级、超社会、超历史的。不同质的社会制度决定着法治的性质。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有本质的区别。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在价值取向上的基本特征是:(1 )它以追求每个人的全面而充分的发展、实现人的彻底解放为目的,以人民为历史和社会的主体,通过依法治国,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地位,保障人权真正实现。(2)它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实现高度的物质文明为依托。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为坚实的物质基础,使法治的实现更具有真实性。(3 )它以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为载体,尽可能地把人民的要求、共产党的主张和国家的意志统合于法律之中,使法治所依之法始终贯彻主权在民的原则。(4 )它以精神文明的发展为条件,不仅承袭和弘扬中国法文化中的精华,而且吸纳或借鉴外国法治文化中的人类共同的法治价值;不仅借助传统道德的合理内涵来丰富和拓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价值,而且引入现代化的科学思想及方法来深化和充实社会主义法治的底蕴。
(二)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建设“法制国家”还是“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必须回答和解决的事关方向和目标的一个大问题。目前,学术界如何理解和使用“法制”与“法治”两词,见仁见智。概括起来,有几种观点。(1 )认为“法制”与“法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法制”概念是静态的,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并不必然地与民主政治相关联,它在“有什么法”和“如何保证依法办理”上缺乏规定性的要求。(2 )认为两个概念是一回事,表达的都是“有法可依”和“依法办事”的内涵,“法治”这个概念可以不用。(3)认为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它们之间的联系在于,都与一个国家的法律、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密切相关,应当注意研究如何从法制转变过渡到法治。(4 )认为两个概念均可通用,问题不在于使用哪一个概念来表达,而在于它们的内涵是否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我们认为,“法治”与“法制”不是同一个概念,不宜把两者混同使用,这样才能保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理论上的彻底性。法治与法制的主要区别在于:(1)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应加以区别使用。法治(Rule of Law )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度和过程;而法制(Legal System)的本意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和法律制度”的简称。现代法治概念包括如法律的至高权威,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法律对公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等一系列原理原则和基本要求。法制则不必然地具有这些内涵。法律是一个相当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等的概念。只要有法律和制度存在就有法制存在,但不一定就是实行法治。法制不仅包括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制,而且包括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制。法制在界定和认识上容易产生人为的不确定性,出现把领导人说的话当成“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是“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改变了的人治状况。(2)在价值取向上, 法治明确地表现与人治根本对立的立场。现在,人们通常在反对人治的意义上使用法治概念。强调依法治国以及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是法治概念具有的鲜明的本质特征。法治强调人民主权和法律的统治,反对个人的专横独裁或者少数人的恣意妄为;它倚重法律治国的必要性和稳定性,着眼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以法律防杜“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悲剧的发生;它坚持法律的至高权威,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和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制则不具有这种价值特性,它非但不能表明与人治的必然对立,而且还可能出现“人治底下的法制”。(3 )法治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是市场经济基础之上、民主政治体制之中的治国方略。法制则既可以建立在各类经济基础之上,又可以与各种政治体制为伴。所以,有法制的国家就可称为“法制国家”,但它并不必然地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关联。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进行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对确定依法治国方略具有基础意义;前者是承前启后的事业,后者则是治国方略的一个新飞跃。
(三)实现依法治国的思路
一般认为,在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即是法治化的过程,是法治现代化的过程。学者们在梳理如何实现中国法治化的思路时,提出了几种方案:(1)改良主义法治论的方案。 强调国家在法治建构中的主导地位,认为中国目前处在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过程中,法制建设主要还是一种政府推进型的法制,其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法制目标和实现步骤的战略设计与思考,取决于国家对近期行动计划与长远目标行动的统筹谋划和适时合理推进的结果。中国法治化的出路,在于从整体上设计出立足中国文化的切实可行的依法治国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及社会发展相统一的依法治国发展战略。(2 )历史主义法治论的方案。认为中国依法治国、法治现代化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作为一种制度的现代法治不可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利用民间的本土资源,重视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习惯、惯例和传统。(3)“折衷主义”法治论的方案。 主张中国的法治化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以政府推进依法治国、进行法制改革为主导,辅之以社会、民间自然生成的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制度、规范和力量。
如何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是我国法理学研究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目前,地方和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正在各地蓬勃开展,有的已经创造了一些经验,应该抓紧总结,深入研究。
三、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
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对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社会、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向着民主、法治、文明不断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一)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通常也就是指法制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相互需求,两者是互需关系,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是相互作用、相互需求的,不存在谁主谁次的问题。因此,两者必须结合起来。结合的必要性在于,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样化和利益分配的市场化趋势,单纯采用思想教育的办法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在坚持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善于依靠法治来调控人们的行为,才能达到提高道德素质水平的目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
(二)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是法理学的一个基本的古老的问题。但如何在依法治国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形势下,正确理解两者的关系,则是法理学面临的一个新问题。一般来讲,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在社会功能和内在价值上也有一些相通之处。但是,两者毕竟是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有学者将法律与道德的不同概括为十点:产生的条件和方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评价作用不同;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不同;适用范围不同;主体和规范之间的关系不同;权利和义务主次、轻重关系不同;明确性和规范性不同;对现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态度不同;统一性和多样性不同。
在依法治国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法律与道德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表现为:通过立法手段的选择而推进一定道德的普及,通过法律实施惩治严重的不道德行为,来弘扬一定的道德精神。道德对法律的促进作用表现为:在立法上,道德是法律内容源泉之一,同时也是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和法律善恶的评判标准;在法律实施上,道德是执法行为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举止的基础;在守法上,道德是守法意识的主观条件。对于治理国家来说,法律和道德都是不可或缺、并行不悖的。仅强调道德或只注重法律,都是片面的。应当把法律和道德、法律强制和道德感化结合起来,相辅相成。
(三)法治与制度文明
法治与制度文明是什么关系?能否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之外,再存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制度文明,并且提出“三个文明一起抓”的口号?这些问题引起了法理学界的争论。
1.关于制度文明。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即否定论和肯定论。否定论的观点认为,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层面来看,只有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两个范畴,不存在与之并列的其他范畴。制度是人的精神活动的产物,归根结底属于精神的范畴。因此,只存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种形态和范畴,制度文明的命题不能成立。肯定论的观点则认为,制度文明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客观存在的范畴。制度的创立是主观和客观交互作用的产物,制度既有物质的属性,又有精神的属性,但制度一经创制,就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表现为时间上延续存在的持续性,和与物质客体、与人的行为等相互关系的有效性。制度文明既不是物质的存在形成,不属于物质文明的范畴;也不是精神的存在形态,不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制度文明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与一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以物质载体为依托,以精神文明为内涵,有效管理社会、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成果;包括制度观念、制度文化、制度规则、制度组织与设备等一系列构件。
基于以上认识,有的学者指出,制度文明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一道,构成了我们社会的三种文明形态,我们要“三个文明一起抓”。精神文明是人类社会不断前进的动力,物质文明是人类社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制度文明则是国家与社会长治久安和稳定发展的保证。三者交织互动,相互作用,缺一不可。
2.关于法治与制度文明的关系。社会主义制度文明的关键和主要内容是法治文明,这就是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实行法治,依法治国,有一套理论观念和原则要求,把这些观念和原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转化为现实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各项制度和规范,就能把依法治国与制度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法治又有一套制度设计和程序规范、规则,把法治的这些特质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形成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体制,就能最有效地规范、调节和保障上述活动的顺利有序进行。所以,从法治的功能意义上讲,实行法治、依法治国,就是进行制度文明建设。
四、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
邓小平理论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理论。作为这个理论有机组成部分的邓小平的民主法治思想,博大精深,内涵丰富,集中到一点,就是发展民主政治,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同志一向是强调并重视依法治国的。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他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后来,小平同志又多次阐述了他的民主法治理论。概括起来主要有:(1 )民主立国论。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两者密不可分。邓小平提出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观点,把民主同社会主义及其现代化直接结合起来,富有鲜明的时代特征。(2)法律权威论。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 严格依法办事。在国家生活范围内,法律的权威至上。正如小平同志指出的,“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当领导人与法律发生矛盾时,法律至上。同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与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法制观念论。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4)法律平等论。小平同志多次强调, “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两手”建国论。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两手都要硬。(6 )党法关系论。对于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小平同志一再强调要加强党的领导和改善党的领导。他说:“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党章亦有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由此可见,邓小平依法治国的思想是完整的,是我国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有的学者把邓小平同志民主法治的论述,分成若干部分,比较全面地囊括了它的内容,包括:(1)一条基本方针, 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2)一个战略思想,即“一手抓建设, 一手抓法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治国方略由人治逐步转向法治;(3)一条重要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一个全局性的任务,即加强法制,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保证依法办事;(5)一个关键,即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 正确处理党和法治的关系,坚决反对“以党治国”,切实保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6)一个新课题, 即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学会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在实现两个根本转变方面,学会依法办事; (7)一个重大关系,即要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从人治向法治过渡,使民主制度化,使制度规范化、法律化,实行依法治国;(8 )一个直接载体,即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载体。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完善政治体制,通过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解决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问题;(9)一个明确目标, 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共产主义。邓小平理论是旗帜、是方向。我们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必须继续深入学习、研究邓小平的民主法治理论。
五、法制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是世纪之交法学界讨论较多的话题,涉及法理学的诸多范畴和方面。一般认为,法制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组成部分,是一个从传统型的人治社会向现代型的法治社会变革演进过程,是从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转换过程。法制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运动的一部分,同时也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实现法治是现代化的目标之一。在我国,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
关于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属于意识、观念和文化的范畴,是近年来法理学研究中的一个新论题。讨论中有各种观点和不同认识。有的认为法的精神是法的核心理念、灵魂和主导性评价标准,主要指理性和公平正义。有的认为法的精神是法律应当和是否在处理法律与公民、个人与社会、利益与正义、效率与公平、权利与义务这五个基本关系上,作出既符合事务的变化和规律,又体现人类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时代精神的正确选择。还有的认为法的精神是法观念的总称,是法的价值的最高形态,是法的运行的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总的看来,现代法精神的内容大致包括:体现社会主体自主性的精神;以理性和价值为其基本的精神;现代公法和现代私法的组合精神;以权利为核心的人权精神;以人文主义为基础的精神;法的基本原则构成的精神内涵。现代法精神的确立,既可以成为世纪之交中国法理学研究的一个基本范畴,也可以作为一个参照性的座标来度量当代中国法治和法理学现代化的进程。
关于法的国际化。法律现代化不是孤立封闭的运作,也不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个别状态,而是一个开放的国际性的法律发展过程。法律发展国际化的特征是:法律文明的共同性因素是法律发展国际化的基础和前提;法律文明的交流与传播是法律发展国际化的主要媒介机制;法律制度一定意义上的趋同性是法律发展国际化的时代走向。但是,法律国际化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不能脱离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条件,因此必须关注法治的本土化,使国际化与本土化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两种资源的合力。
关于法律移植。在后发展国家实现法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根据本国国情和文化传统创造性地进行法律移植。在中国,为了加速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经验。……对于国外立法中比较好的又适合我们目前情况的东西,我们都应当大胆吸收。……有些适合我们的法律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在实践中充实、完善”。有学者指出,就当代我国法制现代化的需要来说,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根据“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大胆地移植和引进。一切能够与科学、理性、民主、自由、公平、人权、法治、和平、秩序、效率为内容的时代精神融为一体的那些富有生命力的积极因素,都在移植之列。法律移植要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移植的优选性和超前性,更要注意外来法律的本土化,即用本国法去同化、整合国外法。法律移植必须经过本土化的过程,否则移植不可能成功。
六、人权与法治
1990年以来,法理学对于人权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一直没有间断过,尤其是1992年—1993年,关于人权问题的讨论形成了一个高潮。讨论涉及人权与法治基础理论的许多方面,主要有:
关于人权的界定。什么是人权?过去有人认为,人权是公民的权利,或者人权是人民的权利,或者人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等等。对于人权的界定,需要通过全面科学概括人权的本原、形态、主体和内容,才能基本回答这个问题。经过讨论,在一定范围内形成的共识是,人权是人作为人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关于人权的本质。人权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权利,是在人的人性、人格、人道等基本属性基础上形成的权利形态。人权是普遍性、多样性和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有的学者明确认定,人权在本质上是道德权利、普遍权利和反抗权利,它包含着人道精神、法治精神和大同精神。
关于“权利本位”。法理学讨论比较热烈的另一个问题是,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建构和法学体系中,何者为主要方面,即所谓以谁为“本位”。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权利为本位来建构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整个法学理论,因为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第一位的,是义务存在的前提和依据,法律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义务为本位,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人数较少,但论证却相当充分和严密,具有比较完整的逻辑证明。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坚持马克思表述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割的基本观点,但在某个时期、某些方面、某些具体事项上,或者强调重权利,或者强调重义务,都是正确的,如人身、人格、私有财产等方面,现阶段强调重权利是有极大现实意义的;在纳税、服兵役等方面,现阶段强调义务是有极大现实意义的。
关于人权与法治。人权存在三种形态:应然人权、法定人权和实然人权。应然人权主要是一种道德权利,要使它在现实社会中得以推行和获得保护,还必须通过法律的宣告、确认而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即公民权。人权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法治的价值取向、价值评判、制度设计及其现实运作,都必须受到人权原则的指导和制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充分实现。
七、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
过去5年里讨论比较多的另一个问题是,中国法理学如何走向21 世纪,应对21世纪的各种挑战。大家通过对本世纪法理学发展史的反思,认为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是一个必然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法理学面临着严峻挑战,肩负着艰巨使命。未来法理学面临的挑战有:时代(包括科技、教育、文化、环境、政治、经济、传统等)的挑战,民主政治发展的挑战,法治实践的挑战,世界法理学发展的挑战,国内自然科学、其他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以及其他法学学科发展的挑战,等等。面对种种挑战,法理学首先需要不断充实完善自我,以担当起时代赋予的重任;第二,法理学需要深入社会,为中国改革开放、依法治国和现代化建设提供科学的法学理论;第三,法理学需要走向世界,在与世界法理学的交流沟通中提高、升华自己,使中国法理学研究跻身于世界先进的行列。
走向21世纪的法理学需要树立现代化的观念。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是当代法理学的延续和发展,因此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基本原理依然是新世纪中国法理学的基础。但是如何掌握和运用这个基本原理,应当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对待,要随时代的进步而发展,要立足于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大实践,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中国法理学的马克思主义内涵。同时要树立现代化的理性观念、法治观念、民主观念、宪政观念、人权观念、市场经济观念、科学观念、开放观念等,以保证中国法理学面向未来,面向世界,走向世界。
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需要进一步达成共识。包括:(1 )法理学走向21世纪,实际上是法理学工作者走向新世纪。因此每个法理学工作者都需要思考,如何以崭新的面貌迎接一个新世纪的到来,如何承担起自己的历史使命!这就要求法理学家应当有自己的学术品格和认知定位,以科学的精神、宽容的态度、应有的人品和必要的睿智投身于法理学事业。(2)未来的法理学将呈现更加多元化的趋向, 表现出以下特征:法理学研究取向的国际化,法理学研究过程的学术化,法理学教材体系的科学化,法理学研究主体的理性化,法学研究方法的多样化,法理学发展的现代化,等等。(3)法理学研究向两极发展:一方面, 生产出以理性思辨、演绎归纳见长的“阳春白雪”的精品。另一方面,更加深入地扎根于社会现实,从现实中汲取其生存和发展的养分;更多地关注和参与改革的过程,生产出大量真正具有生命力的能够指导现实的法理学精品。两极相通,辩证发展,共同推动21世纪中国法理学的演进。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在我国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历史时刻,治国方式进一步由人治向法治的重大转变。20世纪行将过去,21世纪正在向我们走来。中国法理学界和法理学家处在一个跨世纪的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时代。历史给法理学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让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开拓进取,迎接挑战,努力开创跨世纪法理学研究的新局面!
注释:
〔1〕 这是刘瀚研究员在1998年1月6 日于北京召开的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年会上代表上届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本刊在刊发时略作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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