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发展观的重大改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观论文,我国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家发展观是关于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的方向、路径选择和制度结构调整的基本价值观。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资源配置体制,到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商品经济充分发展是人类社会不可逾越的一个阶段”,到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经济市场化的体制目标,并相应地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体系的微观改革方案,再到十六大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党的执政基础、社会阶层结构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一系列重大命题的更完整表述,表明党在改革开放实践中已经逐步形成了新的国家发展观。以十六大为新的历史起点,这种发展观将在长期内引导中国社会结构的重大调整和优化,国家的前途、人民的福祉和执政党执政基础的动态稳定性,也将系于这一调整和优化的过程。
一、在发展中拓展和稳定执政党的社会基础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首要问题是明确谁是敌人谁是朋友,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的天然盟友,党的先进性主要体现于这两个主要阶级的社会属性。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发展和建设重于阶级革命,首要问题是如何团结最广泛的力量,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建设的因素,满足最大多数人民对物质、精神文化和政治的需要。中国共产党惟有拓宽自己的社会基础,才能进一步体现其执政为民的宗旨;惟有具备容纳全体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进分子的制度容量,才能持久全面地显现自己的先进性、执政的合法性和自我完善的意志与能力。
人们常常有一种担忧:产业工人和农民在改革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远远少于私营业主和其他社会阶层,因而,人民群众在改革中已经失去了主体地位。前一个判断可能是对的,改革的初衷不是要在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无条件地平均分配福利,更不是要劫富济贫,而是要让一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先发展起来,一部分人依法先富裕起来,最终走向共同富裕。在共同富裕成为现实之前,要素分布状况和要素利用能力上的差异,无疑会导致福利分配上的较大差距,甚至出现局部的两极分化。第二个判断包含一个严重的观念上的错误——那些依法先富裕起来的私营业主和其他阶层被排斥在人民群众的范围之外,以至于将这些阶层的财富增加与人民群众主体性的衰减简单地对应起来。这一错误的实质是将“人民群众”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工人、农民。而事实上,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治理一个多样化分工、多样化阶层和多样化利益关系的大国,不可能只以传统意义上的工人和农民为群众基础,这两者在社会阶层结构中只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尽管是占人口比例最大的一部分。知识分子被明确地作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已经表明党的执政基础扩大了,这是党在“人民群众”观念上的一次解放,是在实现国家发展重心转移之后对执政基础的初步调整。随着经济市场化的成功推进,过去被作为非社会主义经济或公有制经济补充成分的个体私营经济,逐步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作为党的天然群众基础的工人农民,大量就业于个体、私营经济之中;私营业主在按照资本积累的一般规律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同时,也在积累和创造着新的生产力和财富,从而成为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主体的一部分。此外,同样需要用新发展观加以正确对待的还有其他与非公有制经济相联系、过去长期被传统主流政治边缘化的社会阶层。我国改革实践表明,他们中的大多数也拥有先进生产力要素,也在创造并积累着先进的生产经营方式、组织管理方式、人际交往方式和专业化的工作方式、知识与能力。如果继续将这些在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上已经为国家的整体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阶层置于党的执政基础之外,而不是将其作为执政基础的一部分,说明党的执政观念并非构建在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这一基础上,并没有真正调整到引导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中来,执政为民的“民”还是十分偏狭的,执政意志仍未超出一般党派政治中的功利主义局限,这样的执政观念是缺乏时代精神和科学实践精神的。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这些阶层的成员是否愿意并能够成为执政党的成员,而在于执政党的执政意志是否具有充分体现发展、进步和民意的包容性与实践精神。有充分的包容性,就有可能吸取一切文明的因素,扩大自己的发展空间;有充分的实践精神,就有可能随时代的演进而自新。
二、在不平衡中发展,在发展中调整和优化社会阶层结构
从学理上说,十六大报告提出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和“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至少有两个隐含信息值得关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制度已进入我国的主流社会;“中等收入者”在我国的社会政治价值将日益显著,这是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实质性变革之一。事实上,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生产要素按其贡献率参与收入分配,早已成为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基本方式,党的政治文献作出以上明确的肯定,其实是肯定了一个在各类企业中已经普遍化的实践,其意义在于使这一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分配制度名正言顺地进入国家的主流政治,而不再是行而不宣的边缘上的民间行为。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西方所谓的“中产阶级”的形成,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学意义上,也都与长期实行的要素分配制度直接相关。劳动能力、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各自排他地交易和使用自己的生产要素,要素的稀缺程度和生产效率成为要素市场定价的基础,专业化和职业化程度成为观测和鉴别要素内在价值的一个显性条件。要素价格的形成机制包含了以下因素之间的动态关系:生产要素的排他性使用和交易、稀缺性和生产效率、显示要素品质的信息。除了不确定的人为因素(如非法垄断、卖方串谋和不真实报价等)和个性化的情感因素之外,要素价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这三个客观因素。当非专业化的简单劳动供给弹性过大,简单劳动便高度依附于相对稀缺的资本,导致资本雇佣劳动而不是劳动雇佣资本;当资本供给弹性过大,低技术的资本便依附于相对稀缺的技术,导致技术要素的交易价值被高估,并直接引起一次又一次技术革命,以至在高技术企业中,实际上是高技术的劳动雇佣资本,而不是资本雇佣高技术的劳动;在资本高度社会化、技术进步导致社会分工充分细化和生产高度专业化的条件下,企业内部从事计划、控制和协调的管理劳动和拥有这种劳动能力的企业家便相对稀缺,导致管理劳动的交易价值被高估,并引起人们对“企业家精神”的持久关注和尊崇。我们可以想象,在要素激励不充分的情况下,历史上不可能相继发生工业革命、“技术革命”、“经理革命”和“信息革命”。不同发展阶段上的要素价格以及要素收入的变动,反映了不同生产要素及其所有者相对社会地位的变化。西方“中产阶级”就是这一社会变迁的产物。就要素的贡献水平、要素稀缺程度和要素交易价值之间的关系而言,也可以说“中产阶级”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产物。
经济非平衡发展和要素贡献率决定的要素收益非均衡,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真正认识这一规律,我们至少花了30年时间。新中国实施改革开放前的30年,国家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和政策倾向之一是各地区各阶层之间的收入水平保持数量平衡,这一思路和倾向直接影响了对所有制和收入分配体制的选择。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和以价格信号为基础的市场配置资源体制,很快便打破了这种数量平衡的格局,一部分地区和个人借助于不平衡分布的改革开放条件和发展能力,成为新体制下的主要受益者和维持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但与此同时,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的效率与公平的冲突也日益明显,阶层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个人之间收入水平差距过度拉大的情形,引发了种种新的制约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因素,诸如二元社会和二元经济结构刚性、贫困地区发展环境的恶性循环、某些消极腐朽意识形态死灰复燃,等等。这些对于以执政为民为宗旨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无疑是严肃的挑战和警示。根据各国的一般发展经验,一个稳定的社会必须是中等收入人口占总人口的大多数,而我国目前中等收入者只接近于20%,中等以下收入者占64%,客观上造成了多数低收入者面对少数高收入者的局面,远未达到社会稳定所应有的收入分配结构。为此,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提高中等收入者的比重;限制垄断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并同时提出:初次分配效率优先,再分配兼顾公平。这既包含了非平衡发展的思想,又体现了共产党执政为民的宗旨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要处理好共同富裕与非平衡发展规律之间的关系,必须在非平衡的发展中重建动态平衡机制。东西方的发展实践也证明,除此之外,就只能以牺牲效率为条件换取收益分配的低水平均衡。
三、以农村为重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小康”一词始见于儒学经典《礼记》,其本义与“大同”相对应;“小康”有私,“大同”无私,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十六大报告正式使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既包含了党对现阶段种种经济社会条件的客观估计和对社会发展最低目标的理想追求,也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词的政治寓意局部相合。“小康社会”不同于通常所说的“小康生活”;全面的小康社会,而不是地区性的和局部的小康社会,这是新的国家发展观在现阶段的体现。
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在农村,主要难点也在农村。这是200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针对建设小康社会所提出的最有价值的命题。中国农业的地区结构之复杂,地域发展水平之不平衡,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对国家现代化进程的长期综合影响,占总人口62.34%的纯乡村人口(此数字不包括农村非农人口),[1](p.93)是党和国家作任何战略决策都必须高度重视的基本现实,是影响国家一切宏观经济变量、公共政策和微观经济运行的重要因素。所以,农业经济问题是国民经济问题,而不是部门经济问题;农民问题的实质是政治问题,而不是经济问题;农村问题不是地区性问题,而是国家问题。
中国农民自1983年正式退出公社体制之后,通过生产结构和经营方式的适应性调整,几年时间便结束了长期实行的基本消费品配额制,为此后的各项改革和经济市场化提供了初步的经济基础和制度基础。然而也同样是在短短的几年之后,另外一些不容乐观的事实使农民陷入新的困境:土地承包制在降低组织运行成本,提高农产品生产效率的同时,农户的市场交易效率却远低于生产效率,卖粮难和多增产少增收,使农民怀疑自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种地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是中国农民几千年来未曾怀疑过的。种地的人突然发现自己不会种地了,无论如何这是一个重要的信号。其二,当农民不得不参与市场谈判的时候,他们实际上是谈判能力最弱的一个阶层,不是无能为力便是无可奈何。其三,以集体产权或以私人产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业主制”乡镇企业,虽然具有得天独厚的劳动力低成本优势,但集体产权所导致的经营者行为短期化和私人业主个人能力的局限和管理上的独裁,限制了企业自身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其四,承包经营的农户与供求变动无常的市场,两者的接口并不吻合,在此基础上借助于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转换“二元结构”,实现共同富裕的余地似乎并不大。这些不轻松的问题和后果,随着中国入世而被带入多边贸易体系,由此给农村、农业和农民增加的忧患之重,远远超过城市制造业和服务业。
问题的根源在于小生产方式与市场机制之间的冲突,这是当前大部分农作物主产区的主要矛盾。一方面是受制于自然条件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分散承包的生产行为,另一方面是农户两头在外的市场化经营环境,产前、产中、产后的不确定性增加了。面临如此局面,农民自己驾驭自己命运的能力似乎仅限于自给自足的领域,一旦超出这一领域便落入盲人瞎马、夜半临池的境地,不可能对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作出有效预期。他们要么对市场供求结构的合理预期过于集中,导致“集体非理性”(如1980年代后期以来频繁出现的谷贱伤农、果贱伤农、蚕贱伤农,等等),要么因运销手段不济和农产品集中上市而使大量已经到手的果蔬霉烂或销售价格低于实际生产成本,人力、地力、财力毁之大半。
中央早在1983年第一个关于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一号文件”中就郑重提出农村实行“双层经营”的主张,即在土地家庭承包的基础上,强化集体组织的服务、协调和带动作用,增强集体经济实力。20年过去了,“双层经营”体制在一些地区已经落实,并确实起到了引导、协调、带动农户生产经营行为的作用。但在更多的地方,事实上只有农户这一个层次,集体这一层却十分贫弱,已经失去了引导、协调、带动农户生产经营行为的作用,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上的问题,如法律案件增多、农业基础设施严重损坏并且供给不足、人心涣散、干群关系恶化、愚昧与盲目的宗教狂热结为一体,等等。每一个在经济层面上暴露出来的问题,都不单纯是经济问题,这正是问题的复杂性和要害之所在。
我们不但心中国沿海相对发达地区在十几年内率先进入小康社会的可能性,尤其不担心处在国家改革开放前沿的大中城市建设小康社会的条件,但我们不得不为那些农业各项指标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很大,而小生产与农业市场化的矛盾尚未明显缓解的农村地区在十几年内进入小康社会的难度而感到忧虑。只要这些农村地区在双层经营体制、农产品流通体制、文化教育和基础设施的投资与管理体制、经济合作体系、社区服务体系等方面的建设不能获得大幅度的改进,缩小城乡多年来客观形成的生产生活条件、产业结构水平、信息交往水平和社会整体文明程度的巨大差异,以及在十几年内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就注定要落空。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固然需要足够的时间和大量高效率的投入,但更需要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对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地区结构和城乡结构作战略性的调整,需要对国家公共政策的形成机制与实施方式作适应性的调整。这是国家战略,不是地区战略;是社会发展战略,不是行业发展战略。
经济市场化引起的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结构的变化,是新的国家发展观得以形成的实践基础。这些变化已经远远超出了人们在改革开放之初的预期,而且新的变化还将在更大的范围和更深层的次内发生。我们对上述国家发展观的关注和讨论,决非出于一时的热情,而是出于对国家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变化的理解。这些理解更多地属于学理性的,因而与丰富多彩的实践之间总会有些距离。只要引入时间变量,我们就没有理由封闭理论认知领域;只要把认知系统建构在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就没有理由抱残守缺,甚至将故步自封误解为秉直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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