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用“异教徒”对待中世纪的中国--兼论中西文化传统与人权_异教徒论文

不要用“异教徒”对待中世纪的中国--兼论中西文化传统与人权_异教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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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是伟大的国际主义战士白求恩大夫的祖国。中国的小学教科书里就有白求恩大夫的事迹。所以,12亿中国人民都尊重他,也尊重他的祖国加拿大。新中国成立四十多年间,任何一位加拿大人,走到中国任何一个地方,只要他说“我是加拿大人”,就会受到特别热情的欢迎,特别亲切地接待。

这些年来,加拿大政府在一些问题上,与美国政府一道攻击中国,有损加拿大在中国人民中的形象。1996年4月23日,在日内瓦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加拿大再一次投下了反华的票,给中国人民留下很坏的印象。今天,加拿大人到中国各地旅游,很难再受到过去那样特别热情、特别亲切的欢迎。这是加拿大政府的一些对华不友好的做法造成的。我希望加拿大学者和我们一起来努力,改善加拿大和中国的关系,重新恢复加拿大在中国人民中的良好形象。

我读了加拿大学者提交给本次讨论会的论文,基本上是友好的,善意的,力图反映或了解中国的真实情况。我很高兴,加拿大的学者毕竟是白求恩大夫的同胞!

Paltiel先生的论文《决定中国人权观的文化和政治因素》,使我深受感动。两千多年前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孟子的著作,特别是那部《尚书》,当代的许多中国人都读不懂,而Paltiel先生竟然作了深入的研究,作出了自己的概括和解释,令人敬佩。

我想提出一些问题和看法。

Paltiel先生的文章,多次把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传统文化作对比,批评中国传统文化,称赞西方传统文化。可是他讲的中国传统文化,从孔夫子到当代,跨度是2400年;而他讲的西方文化传统,则从文艺复兴开始,甚至从美国《独立宣言》开始,时间跨度不超过600年。这样来对比,未免不大相称。

欧洲经历过长达一千多年的,由基督教统治的、愚昧黑暗的中世纪。那是没有民主、没有人权、没有科学的一千年。中世纪的欧洲,与达赖喇嘛统治的西藏非常相象。

要谈西方文化传统,就不应该回避那一千多年的“基督教文明”,而“基督教文明”是与政教合一、什一税、初夜权、宗教战争、宗教裁判所、火烧布鲁诺、火烧“圣女贞德”(法语叫“冉·达克”)相联系的。

“异教徒”这个词,是欧洲用来骂人的词。在欧洲人看来,谁不信奉基督教,谁就是坏蛋。中国的汉语里,从来没有这个词汇。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发生过宗教战争。

我之所以提“异教徒”这个词,因为在今天,在人权问题上,西方一些人又在用他们历史上对待“异教徒”的方式来对待亚洲国家。

Paltiel先生的论文中说:“中国直到近代始终没有形成类似于意大利文艺复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那样的人道主义思潮”。

这样的评价,不能说是客观的。

1919年前后中国发生的以“五四”运动为高潮的新文化运动,就是“思想解放、人权觉醒”的运动。

从1915年陈独秀办《青年》杂志开始的新文化运动,20年间,中国的先进分子向中国介绍了欧洲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法国大革命的思想理论,以及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的文艺家创作了大量文艺作品宣传这些新思想。西方人经过四五百年时间才完成的思想、观念的转变,中国人在几十年内就完成了。

不过,中国和许多亚洲国家有一个共同特点:我们都受到高喊“人权”的西方国家的侵略、压迫和欺凌。所以,中国和亚洲国家的人权观,与西方国家的人权观有很大不同。

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西方国家每次侵略中国都举着“自由、民主、人权”的旗帜,占领了中国的土地,屠杀了中国的人民,还要中国赔款。西方认为这是向中国输送“西方现代文明”;我们认为这叫殖民主义,是“大规模侵犯人权”。

在上海,西方国家在他们占领的租界建造的外滩公园和法国公园门口,长期挂着“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牌子。西方认为这是给中国带来“先进的文化”。我们认为这是“践踏人权”,违反天理良心。

谈论西方文化传统,不应该回避大约二百年的侵略历史和殖民主义理论。

纵观欧洲历史,争人权就是反对特权,争取平等。在中世纪欧洲,享有特权的是教士、国王、封建贵族。争人权就是取消他们的特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国的封建社会与中世纪欧洲不同。在旧中国,享有特权的是西方国家。西方人(包括加拿大人)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治外法权),西方人在中国犯了罪,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中国人在自己的国土上成了“三等公民”。

因此,中国人民反特权、争人权,首先是反对西方国家在中国的特权,取得国家的独立权。孙中山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求中国之自由平等。”

Paltiel先生和其他先生都提到“国家主权与个人人权”问题,提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问题。

为什么我们强调“国家主权”?因为不取得国家独立,中国人民就会受到西方国家的欺凌。

为什么我们强调“团结”,强调“有权利就有义务”,强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结合”?因为一百多年的历史告诉我们:如果中国人民像一盘散沙那样不团结,中国人民就会受到西方列强和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中国独立之后,如果不团结,就不能迅速摆脱贫穷落后,建成富裕强盛的中国。

我希望加拿大学者理解中国人民的心情,尊重中国人民的感情。

在当今世界,“人权”的呼声很高。希望西方国家不要用中世纪欧洲基督教会对待“异教徒”的那种方法,来对待中国和亚洲国家,那是违反人权的。

这里还要补充一点:过去争取国家独立,为了推翻践踏人权的蒋介石反动派,为了尽快摆脱贫困,发展中国的经济文化,我们强调团结和纪律性,强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是正确的。我个人认为,但也存在强调得过头,尊重个人自由和个人利益不够的问题。今后应当改进。但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始终要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我们要在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前提下,更多地尊重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Paltiel先生的论文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都具有以西方宪法为模本的权利法案”。我认为这个说法不全面。我们的宪法里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美国和加拿大的宪法就没有这样的专章呀。

我国1954年制定的宪法,是以我们中国自己的经验为主,参考并吸收了苏联宪法、西方国家宪法中的好东西而形成的。

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倡导“人权”的陈独秀、李大钊,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1931年,在共产党领导下的江西革命根据地,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并颁布了婚姻法、劳动法,以及保障妇女权益和保障各民族平等的法令。这些法律有很详细很具体的规定,比当时西方各国的“人权法案”先进得多。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个抗日民主根据地,都颁布了“保障人权条例”。现在已收集到十一个。

希望加拿大学者在研究孔孟思想的同时,也研究中国革命史上这些保障人权的法律。这也是中国文化传统的一部分。

Mendes先生的论文,介绍了加拿大法学界的“均衡”思想,提出维护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而限制个人自由时应遵循的四项原则:一、确实重要、确实必须;二、目的合理,合乎人民整体利益;三、手段不激烈;四、效果良好。我认为Mendes先生的意见值得我们参考。

我想补充一点:中国的原则是“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为了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需要限制公民个人的某些自由和权利时,中国主要是运用说服教育方法,让个人自觉自愿地约束自己,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不到万不得已,不采取法律的、强制的手段。在长达40年的时间里,中国警察执行公务不带任何武器,连警棍也不带。中国的警察数量在人口中占的比例,至今仍是世界各国中最低的。

强调“以诚待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正是中国的文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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