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及其防治&以义乌市57起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例_知识产权法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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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是全球最大的小商品集散中心,市场外向度达65%以上,商品年出口量超过50万只标准集装箱,产品辐射到全球215个国家和地区,经批准在义乌设立的境外公司企业代表处有2615家,占浙江全省1/3。有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5万多名境外客商常驻义乌开展商贸活动,2010年在义乌入境的外国人达30万人次。随着义乌市对外贸易规模的越来越大,假冒商品跨国境流动问题日益突出,境内外勾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成为目前一个非常严峻的挑战。本文以义乌市2005至2010年发生的57个涉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①为样本,分析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犯罪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在义乌,自2005年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首次发现境外不法客商直接向内地生产商下订单,明确要求定制哪类名牌的冒牌货,再以“一般货物”报关出境的情况后,近年来这种“境内外勾结,境外订单,境内生产”为特点的新型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不断增多。2005年至2010年,义乌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办理涉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7件(历年具体受案数参见表1),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总数的31%。

注:涉外案件指涉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受案总数指受理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数,所占比例指涉外案件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例。

从刑事追诉来看,绝大部分外籍人员逃脱了法律的惩罚。6年内,除3名外籍人员因涉假被刑事拘留以外,其他参与制假售假的外籍人员均未受到刑事追诉,有不足20%的外籍人员或外贸公司受到了罚款等行政处罚。受到刑事处罚的主要是国内的侵权者,其中生产商及其员工(按订单生产、组装)约占30%,经销商(按订单购进假货或向加工企业定制)约占70%②,与义乌市场集散型和产地型并举的流通格局相对应。刑罚以缓刑为主,接近3/4;有期徒刑10件,占18%,其中不满3年有期徒刑3件,3至5年有期徒刑7件③(参见表2)。

从犯罪案由看,均为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境内人员的罪名分别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9件,占51%;假冒注册商标案18件,占3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10件,占18%(参见图1)。

图1 案由分类图

从商品出口的国家和地区看,以中东、印度、非洲等地为主,其中出口至中东地区24件,占46%(参见表3)。一方面上述国家和地区对义乌市场的商品需求较大,另一方面,相对世界发达国家,上述地方的法制不健全也给假冒行为带来了可乘之机。

从侵权商品种类看,主要涉及化妆品、文体用品、五金、电器、服装、日用品、机械零件等,均为轻工产品(参见表4)。这一方面反映了义乌市小商品对外贸易的特点,另一方面对海关等执法部门加强重点监测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从涉案金额来看,除了10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以外,其余47件案件非法经营额总计达770余万元人民币,平均涉案金额为16.4万元。其中非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下25件,占53%。值得一提的是,外商在义乌市场上采购侵权商品时,往往“化整为零”,向多家经营户下订单,再集中装箱出口。目前多数情况下只是查获其中的单批或部分侵权商品,因此侵权商品实际出口的数量和价值远远超过上述统计数据(涉案金额分布情况参见表5)。

二、主要特点

(一)跨国知识产权犯罪和境内犯罪发展变化趋势一致

6年间,涉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在2007年迅猛增多后趋于平缓,这和义乌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总数的变化趋势相一致。2007年涉外案件数达到最高峰17件,同比增长240%。从义乌市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总量来看,案件数和增幅最大也是2007年,同比增长57%,主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4月联合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2008年美国发布的“特别301报告”指出,“随着义乌等地加强执法工作,造假者转移至更小的城市玉环县和台州市”。这种变化趋势体现了刑事法律和政策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性。

图2 受案趋势图

(二)案件多数由行政执法机关在物流环节查获

根据我国目前的行政职能划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按照权利种类的不同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处理。对涉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查处,除联合执法外,多数情况下由各行政职能部门首先介入,再移送公安机关,其中工商机关移送案件38件,占涉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2/3(见表6)。侵权商品多数在物流环节被执法机关查获,其中仓储环节32件、收发货环节(运输、装卸货等)8件、出口环节5件,合计45件,占79%;生产加工环节8件,占14%。(见表7)

执法机关在查处涉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对外籍人员和外贸公司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犯罪黑数大。如2005年8月,义乌市检验检疫局查获深圳市某外贸公司出口到巴西的货物中有大量涉嫌假冒多个国际知名品牌的商品,货值达20余万元。该局对案件进行调查后,对该公司处以10万余元人民币的处罚,并对假冒的商品进行了技术处理,但没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被侵权商标大多为国际知名品牌,影响恶劣

被假冒的商标中,大多是国际知名品牌,也有少部分我国本土著名商标(2件,占4%),如“英雄”钢笔、“三环”锁具。其结果是,一方面,许多海外市场大量充斥着来自义乌市的国际知名品牌仿冒品,义乌市乃至中国备受责难;另一方面,国内质量好、品牌佳的本土商品却受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冲击排挤难以在海外立足。

被侵权的国际知名品牌商品大多全球需求大、销路好、利润高,香水如“LANCOME兰蔻”、开关断路器如“ABB”、计算器如“CITIZEN西铁城”、衣服鞋帽如“NIKE耐克”等。拥有这些品牌的跨国公司在全球影响力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十分重视,一旦发生假冒事件,在国际上影响较为恶劣。有的跨国公司还凭借其自身强大的谈判能力,直接与我国政府进行谈判或者通过其母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施压,以达到对其有利的特殊目的,使得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政治化。

(四)外籍客商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向内地企业下订单

1.在批发贸易市场向生产商或经销商下订单。我国国内已拥有一大批成熟的产销批发贸易平台,外籍客商可以直接到各消费品市场寻找他们希望的产品。如义乌市国际商贸城,市场经营面积达430余万平方米,商位6.2万个,汇集了16个大类、4202个种类、170多万种单品,全国各地的一些大型制造业企业在此设有销售窗口,而市场上数量庞大的经销商更是代理着全国各地制造的众多商品。义乌市大部分的对外贸易源于外籍客商在贸易市场上向内地企业下订单。

2.借助商品交易会寻找生产商。一些境外不法商人以义乌市为据点,通过商品交易会等平台向全国各地生产商下订单,货物加工完成后运往义乌市仓储,再借机销往境外。如也门人Mohammed在义乌市设立ARA Trade公司驻义乌办事处。2004年5月份Mohammed在广交会上结识江苏某电器厂老板窦某,并以每只0.3元的价格向该企业订购了10万只假冒“飞利浦”启辉器,货款为3万元。同年6月,窦某将货物从江苏运到义乌ARA Trade公司驻义乌办事处的仓库,后由该办事处销往境外。又如被告人陈某在义乌小商品博览会参展期间,接受一名中东外商要求代为加工假冒“J'ADORE”化妆品的订单,非法经营额达45万余元。

3.通过境外公司驻义乌代表处或外贸代理商实现侵权商品跨境流动。由于语言障碍和外贸生意的专业性等因素,外贸公司等代理机构及其翻译人员在外商进行侵权商品进出口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反映在陪同采购、拟定合同、验收发货、出口代理等过程,个别中介人员甚至代表外商在购买协议上签字。而境外公司驻义乌办事处则招聘国内工作人员,帮助其实现跨国制假售假目的。

4.利用互联网络开展贸易往来。为躲避法律的惩处和实现交易的便捷,出现了利用互联网实施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形,较之以往犯罪手段更为隐蔽。侵权人或到正规电子商务网站上租赁一个网页,或直接以虚假身份建立网站或网页,明目张胆地开展网上买卖侵权商品。如徐某、郑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中,徐某在阿里巴巴贸易网上发布信息,声称能够低价提供美国“吉列”牌剃须刀产品,一名东欧客商从网上获取该信息后与犯罪嫌疑人取得联系,并确立了假冒商品买卖合同。另外通过QQ、MSN等即时聊天工具和电子邮件辅助商贸洽谈、订立合同的情形也越来越多。

三、犯罪原因

(一)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严重程度与世界产业结构、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

跨国知识产权犯罪目前已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其背后隐藏着一张由利益所连接的“国际产业地图”。正是因为侵权商品流入地国家和地区对假冒商品的庞大市场需求,才有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与转轨国家的供给。“假冒商品的制造中心按照价格成本最低在世界范围有规律地流动,即使中国不提供,也会有其他成本更低的国家(地区)去提供。以前是韩国、中国台湾、墨西哥,现在轮到中国大陆,以后可能轮到东南亚、非洲。”④随着我国日益成为世界制造业基地,充足的劳动力市场和低廉的原材料成本,吸引着世界各国商人从中国订购产品外销。特别是通过外商指定某种品牌和款式,由国内企业组织生产后再出口的“定牌加工”,成为了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合作的一条重要途径。而一些国外不法商人便乘机钻空子,将那些仿制世界著名品牌,或假冒厂址,或伪造产地的订单源源不断地发往我国,加工后销往世界各地,形成一串跨国界制假、售假的黑色链条。⑤制假售假的严重程度与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当前的发展阶段,要根除制假售假是不可能的,因此不能操之过急,追求速胜。

(二)巨额的非法利益和极低的犯罪成本,是外籍人员在我国实施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原始推动力

价格低廉的国际品牌的仿冒品在海外有着巨大的市场,我国国内厂商只负责生产,赚取一点点加工费,产品全部由外商指定并负责在境外销售,巨额利润被下订单的外商所占有。据有关统计,外籍人员贩卖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商品,回报率可以达到500%以上。另一方面,外籍人员在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罚成本极低。我国当前因立法和执法应对不足,导致大量实质上的跨境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沦为犯罪黑数,外籍人员追究率极低。这不仅放纵了犯罪,严重削弱了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刑罚的威慑力,而且降低了外籍人员预期的知识产权犯罪惩罚成本。因此,贩卖假冒商品的利润很高,风险又比传统的走私贩毒活动小很多,是外籍人员入境侵犯知识产权的关键因素,加大对外籍人员的惩处力度对于抑制跨境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十分重要。

(三)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是国内厂商沦为跨国制假帮凶的重要原因

我国很多企业缺乏商标使用中的自我保护意识,他们的主要精力基本集中于如何使产品更加物美价廉,挣点加工费,而不注意他们的产品最终会被贴上什么牌子推向市场,在有意或无意间,为抢生意、赚钱,经常会完全按照客户的订单加工,对外商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大都未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属证明,不按规定予以核查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材料。如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周某在侦查阶段供述:“2007年9月,一个中东老外到我摊位上来订货,他拿出—些‘JOHNSON'S’、‘FAIR&LOVELY’品牌的化妆品样品,问我能不能加工,我当时想我就加工一下应该没有关系,就答应下来,并谈好由老外提供产品的包装,我负责给他加工成成品……(问:中东外商拿样品给你加工时,你是否清楚是他人注册商标?)我知道是名牌,而且我认为包装是老外自己提供的,我仅负责灌装,应该是没有关系的。”鉴于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国内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培训、宣传和教育。

(四)外贸行业管理不规范客观上助长了侵权商品的跨境流转

目前义乌市充斥着大量未经批准、注册的境外公司驻义乌办事处和外贸公司、进出口公司等代理商,以货代公司为例,在义乌正式注册的仅100多家,但实际从事出口货代业务的公司和个人超过3000多个。他们为能够在义乌竞争激烈的市场生存下去,便对一些外商侵权货物予以代理。加上很多报关行因人手不够只对报关单据进行审查却不去现场看货,给侵权货物提供了可趁之机。⑥如2006年3月,义乌市某外贸翻译服务公司安排其员工黄某为一名伊拉克客商做翻译。黄某在陪同该外商采购假冒LG电器开关过程中,帮助外商与摊主叶某讨价还价、拟定合同,且代表伊拉克客商在采购合同上签字,并负责在指定仓库验收货物。案发后该外贸翻译服务公司被义乌市工商局罚款10万元并没收在案侵权物品。

对此,工商、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外贸机构的登记管理,注意核对、甄别负责人身份,加强例行检查,对外贸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备案,留下第一手宝贵的调查资料;海关要加强对报关行的管理,对于多次代理侵权货物的要采取有效的处罚措施,改变其基本不验现货的做法;司法机关要加大对外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涉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追诉力度;同时,通过建立和健全行业协会等方式,充分调动外贸代理、中介组织参与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

四、查办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可谓不大,查办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涉嫌犯罪的外籍人员刑事追究率低。执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难题,亟待解决。

(一)对涉外案件的执法理念和方式有待转变

执法理念的落后和涉外处置能力的不足导致较大一部分执法、司法人员对涉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1)“不敢管”:外国人犯罪问题涉及外事关系,处理不当会产生不良的国际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将外国人当作特殊人群对待,在涉外案件的处置上过多考虑政治方面的因素和执法程序因素,案件处置不力。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更是考虑到对外贸易等地方经济发展因素,倾向于给外商较为宽松的处遇,使得出现大量以罚代刑的现象。(2)“不愿管”:在涉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处置的司法实践中,往往表现出诉讼周期过长、诉讼费用过高、诉讼程序繁琐的现实状况。而实际的诉讼效果呢?即使查证属实、证据充分,被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判刑的外国人,也大多是被适用驱逐出境的刑罚,不能起到很好的惩罚、威慑作用。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益失衡极大地削弱了一线办案人员追诉外国人的工作积极性。(3)“不会管”:外国人在我国处于双重管辖的境地,涉外案件往往牵涉到重大事件内部通报、照会外国驻华使领馆、扣留外国人护照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方面,一些执法人员对我国涉外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熟悉,在处置涉外案件时政策把握不准确,加上语言障碍,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

(二)外国人犯罪事实较难认定

1.外籍人员身份难以确定。一方面,当前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查处主要集中在仓储等下游环节,此时下完订单的外商往往已经出境。另一方面,国内的生产商、贸易商通常只知道外商极少的信息。原因是国内的生产或贸易企业以追逐利润为重心,国际结算方式如电汇(T/T)、托收(D/P、D/A)、信用证(L/C)等能够较好保证国内的贸易或生产商获得货款,因而对外商的身份并不特别在意。另外,互联网为境外人员不跨越国境就实现商品的跨国流通创造了便利条件,使得犯罪更加隐蔽。结果是,很多涉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的外籍人员身份无法核实,更毋庸谈后续对外籍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抓捕乃至跨境追逃和引渡等措施。

2.外籍人员犯罪的主观故意较难认定。对于外籍人员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存在法律和证据上的难题。主观明知程度的认定在实践中依赖于嫌犯的供述或根据事实推定。当前,对外籍嫌犯的调查、审讯力度不理想,加上各国之间在法律法规、商业习惯和商品定价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地域差异,一旦当事人否定,又无法根据事实推定,对外商的主观认定就会陷入被动。如有的外籍人员提出侵权商标在其所在国已经失效或已过保护期等。

(三)对外国人犯罪的管辖规定与现状不相适应

涉外刑事案件处置的对象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目前我国法律对外国人犯罪的管辖级别规定得较高,在立案上,由地市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逮捕由地市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检察院决定;在审判方面,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等。这些规定虽然有利于从严把关,但从实践来看有诸多负面影响,不利于充分调动基层公安机关的侦查积极性,也不利于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对基层公安机关而言,无法发挥侦查积极性和信息灵通、反应快速等办案优势,对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而言,不仅增加了侦查成本,容易贻误侦查战机,而且随着外国人犯罪案件增多,工作量大增,不堪重负。同理,也遏制了检察机关在外国人犯罪案件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影响案件侦查、起诉效率。尤其对涉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地市一级公安、检察机关无法将县级市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与刑事侦查活动实现有效对接,影响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效果。

(四)涉外案件办案机制不完善

1.部门间协作机制不畅。当前我国对外国人的管理涉及出入境、刑侦、治安、外事等部门,对知识产权管理涉及工商、质监、商检、海关、经侦等,这种多部门分头管理的模式容易造成部门间信息不通、协调不畅。如有的部门在发现涉外案件时,存在不及时报告、不主动处置、不积极配合等现象;在查处涉外侵权案件中,一些执法人员由于证据意识不强,前期取证不及时、不全面,使得随后介入的司法机关陷于被动;在出入境控制方面,由于侦查部门与出入境控制部门协作不畅,使得一些原本国内可以处理得了的案件,由于监控不力而使得犯罪嫌疑人逃往国外造成无法结案等。

2.国际司法合作薄弱。涉外刑事案件中有一部分证据存在于境外,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遭遇公安境外调查取证困难,检察院、法院认定事实证据薄弱的窘境。当前我国开展国际司法交流和合作难以适应涉外刑事犯罪形势的需要,表现为:我国目前所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性条约、地区性条约覆盖面不广;我国签订的双边条约较少,如与其他国家之间签订引渡双边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较少;合作的范围较狭窄,如涉外刑事案件合作主要集中在有组织犯罪、贩毒、移民、经济犯罪、恐怖犯罪等,对于其它类型犯罪的侦查和司法国际合作规定则较少。⑦

3.翻译聘请缺乏操作细则。一是聘请翻译程序不规范,司法机关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应与哪级翻译机构联系,是否需要出具书面聘请函没有明确,尤其涉及小语种翻译的,可能在本地区难以找到,通过何种途径解决没有相关规定。二是参与刑事诉讼的翻译等级确认不明确。我国将翻译分为资深翻译,一级、二级、三级口译、笔译翻译4个等级。但是目前尚无规定明确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翻译应具备哪个等级,实践中翻译水平良莠不齐。三是翻译费用没有统一安排。

五、打击外国人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增强打击外国人犯罪的战略意识,建立外国人犯罪案件专办制度

打击外国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质效的高低不仅关系到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关系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国家形象与声誉。侵权商品跨国境流动中,真正的主犯和最大受益者是主导制假售假的外籍人员,但这些人大多数没有受到法律制裁,而国内企业不仅要受到刑事追诉,还要为其背黑锅。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涉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追究外国人法律责任的战略意义,切实采取措施,以求取得实效。涉外案件的处置涉及面广、工作专业性强、业务要求高,要加强针对性培训,提高执法、司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和语言水平,克服畏难情绪。要加强境外来义乌人员信息库建设,充分利用职能部门管理的外贸业务、就业服务,房屋租赁机构以及物业管理等单位与境外人员接触较多的优势,建立外事信息联络员队伍,开辟有效的情报渠道,构建高效、灵敏的信息收集网络和管理触角。从长远看,可以考虑组建一支包括外事信息联络员、行政执法人员、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在内的打击涉外刑事犯罪的专业队伍,对外国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实行专门办理,增强针对性,强化专业性,真正提高办案质量。

(二)赋予基层公安、检察机关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权

建议适当调整刑事诉讼中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赋予基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和审查批准逮捕权。可以先在涉外案件相对高发的地区进行试点,将侵犯知识产权等特定类型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权授予基层公安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权赋予基层检察机关;同时通过严格涉外案件办理内部报批、报备等制度,规范基层办案工作。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基层政法机关熟悉情况、能动性强的优势和上级部门的把关作用,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当前,我国涉外案件的类型和数量不断增大,实践中案件前期处置大多由基层办案单位承担,案件移交具有管辖权的办案单位后,再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如金华市公安局采取个案授权的方式使义乌市公安局参与外国人犯罪的侦查工作。实践证明,地市以上办案单位在经办涉外案件时很大程度上依赖基层办案单位的资源。面对日益增多的涉外案件,赋予基层公安、检察机关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尽快地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

(三)建立完善的多部门协作机制

查处涉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需要建立工商、质监、商检、海关、边防、公安、检察、外经贸主管部门、外事机构等多部门参与的统一协调机制,在各职能部门之间建立办案快速通道,实现信息共享,方便资料协查。工商、质检、商检、海关在职责范围内查获的涉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线索必须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并报检察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接到线索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外国人,及时向省级公安部门报批交控手续,要求边防部门阻止其出境,并商请海关等职能部门配合查扣侵权商品。出入境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办案部门确定外籍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并根据办案部门的要求,落实与外事部门、相关驻外使领馆联系,查明外国人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适时介入,引导侦查。

(四)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协助

有必要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多边或双边的司法协助协定和引渡条约,进一步完善有关操作细则。重点加强引渡,域外取证,相互代为询问证人、鉴定人,相互委托检查、鉴定、搜查和扣押,相互移交书证和物证以及送达文书,国际通缉及具体性事务制度建设。同时加强与非官方组织的合作,吸收被侵权人的维权网络参与前期调查,合理运用跨国社团组织、跨国企业的国际化资源,在取得涉外证据材料、公证文书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五)制定聘请翻译的实施细则

明确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翻译应具备的等级资质,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对司法翻译人员资格进行认证,统一颁发资格证书;完善聘请翻译的联系制度,确保翻译人员能够及时到位;对翻译所需的费用设立专项资金,由财政统一解决。

注释:

①涉外刑事案件,是指犯罪构成的部分要件或者部分构成要素涉及外国因素的刑事案件。本文统计的涉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专指犯罪主体含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②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统计主犯的身份。

③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统计主犯被判处的刑罚。

④李琳:《解密中国假冒伪劣产品出口幕后黑手》,载《中国服饰报》2007年11月5日。

⑤蔡岩红:《国内企业频频掉进跨国制假者设下的“陷阱”》,载《法制日报》2007年7月15日。

⑥参见张茵、董齐:《义乌频发老外贩假案,海关一年查处四百多批次》,载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cj/2010/09-19/2542651.shtml,2010年9月19日访问。

⑦我国只同俄罗斯、朝鲜、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越南、塞浦路斯、马绍尔群岛国、埃及、希腊等国签订了警察合作协定,同波兰、蒙古、罗马尼亚、乌克兰、加拿大、土耳其等多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与泰国、白俄罗斯、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罗马尼亚等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在惩治国际犯罪的300多部国际公约中,我国参加的还不到100部。参见蒋剑云:《涉外刑事案件处置之司法困境及其对策》,载《公安研究》200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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