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霍布斯源于激情的自然权利观论文

论霍布斯源于激情的自然权利观论文

·哲学与文化研究·

论霍布斯源于激情的自然权利观

洪 琼

(人民出版社 法律与国际编辑部,北京 100706)

摘 要: 与传统政治哲学不同,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实现了从自然义务到自然权利的根本转向,而其理论前提则根源于死亡恐惧的激情。而要使自然权利理论发挥实际性的效果,就不必再像古典政治哲学那样强调道德感化,而是要解放人性,重视教育。霍布斯将自然权利简化为“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自然权利的目的是自我保存(“保存自己的天性”)。最基本的自然权利主要有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以及平等权。

关键词: 霍布斯;自然权利;激情

自然权利无疑是现代政治哲学中首要的议题之一。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如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我们将探讨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是如何颠覆古典政治哲学的,自然权利理论对于建构他的公民科学产生了什么样的深远影响,以及自然权利与激情之间有着何种隐秘的深层关联。

皮肤颜色分型由Chardon等于1991年提出,采用国际照明学会CIE规定的L*a*b*色度空间测量皮肤颜色。皮肤肤色个体类型角(individual typological angle,ITA°)是被测个体的肤色在L*值和b*值构成的几何平面中所处的位置角度,根据此角度确定皮肤肤色,角度越大肤色越浅,越小肤色越深。有研究表明,构成性肤色(非曝光部位的皮肤颜色)与MED的相关性很好,用来评价皮肤对紫外线的敏感性较为理想。同时,采用肤色ITA°来确定MED,不仅可以缩短受试者进行测试的时间,还可以减少因操作人员造成的主观误差。

一、从自然义务转向自然权利

霍布斯指出,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以及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所有其他哲学家,以及他之前的所有哲学家,在自然权利的问题上不过是错误的夸夸其谈,全都没有正确地理解自然义务与自然权利的关系。

对于古典政治哲学而言,人类天生就注入了社会本能,不管人是否愿意都不得不和其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由此,人的社会性就是人性本身,并构成为自然权利的基础。一方面,人只有在公民社会中才可能达到完善状态;另一方面,人要达到完善状态,则要求人们彼此相互熟悉、相互信任,这个社会因而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国家大到还能保持统一——我认为这就是最佳限度,不能超过它……因此,我们必须交给我们国家的护卫者又一项使命,即尽一切办法守卫着我们的城邦,让它既不要太小,也不要仅仅是看上去很大,而要让它成为一个够大的且又统一的城邦”[1]。在这个封闭的社会中,不同的社会成员因其本性的差异,又可划分为不同的社会阶层,人与人并非天生就是平等的,如:柏拉图的统治者、军人和生产者,亚里士多德的富有者、贫穷者、中产者,等等。这个封闭的社会,它的实现无须人性中出现什么不同寻常的变化,亦不要求消除人性中恶的东西,因而它是合于自然的,因而也是合于正义的。“人一旦趋于完善就是最优良的动物,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公正就会堕落成最恶劣的动物。”[2]人必须以理性来统摄激情和欲望,以理性来解决道德教化问题。因此,人的完善性在于接受政治家、立法者或创建者的正确指导。但是,这或许永远都无法真正实现,仅仅只是一个“理想国”而已。

列奥·施特劳斯将古典自然权利论划分为三种不同的方式[3]148-167:一是苏格拉底—柏拉图式的自然权利论,其核心观点是:正义的实质就是给予每个人依据自然而应得之物;正义所给予的他人之物是根据自然对他人而言善的东西;城邦的正义在于各尽所能,按比例分配。二是亚里士多德式的自然权利,其核心观点是:自然权利是政治权利的一部分;自然权利是可变易的。三是托马斯式的自然权利论,其核心观点是:根据自然的理性,人的自然目的不可能在于哲学思辨,更不用说参与政治活动了;正是神法使得自然法得以完备或完善,自然法与自然神学和启示神学均是不可分的。但是,它们教导的均是人的义务,权利不过是由义务派生出来的。

从人性的理性与激情产生了两大基本学问,数学(mathematical)和教义(dogmatical)……后者没有什么是不能争论的,因为其运人为筹、比权量利,只要理论不利于自己,人们便绝不会反对该理论。是以谈论正义、政策者莫不各执一词,相互抵牾。为了得出确实可靠的理论和规则,首先必得将理论基石奠定于激情之上,然后在此基础上顺次构建自然法理论(迄今为止的所有自然法理论不过是空中楼阁),直至整个理论坚不可摧[4]

二是自由权。自然权利的实质是自由,也就是一个人以自己所愿意的方式保存生命的自由。正是自由使得自我保存的实现成为可能。霍布斯说:“自由这一语词,按照其确切的意义说来,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这种障碍往往会使人们失去一部分做自己所要做的事情的力量,但却不能妨碍按照自己的判断和理性所指出的方式运用剩下的力量。”[6]97自由就其本义来说就是缺乏外在障碍,若将其具体到自然权利时,便是人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情中,“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不受障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正是在自由中,死亡恐惧与自由是完全相容的,激情、理性、意志实现了有机统一:“作为正义激情的恐惧是完全能够作为‘意志’引导理性,并以理性作为强大的工具,实现自我保存的目的”[7]271。正是在激情、理性、意志的有机统一状态中,人才能依据判断和理性,准确地找到最适合于自我保存的手段,有效地维护自然权利。正是在此意义上,霍布斯被认为是现代自由主义的奠基人。自然权利是自由的,首先便意味着人的激情是自由的,而激情的自由则意味着个人在自然状态中的欲望成为善恶的尺度,和平以及达成和平的方式或手段便是善,而其反面则是恶,那么,霍布斯便得以从古典政治哲学的道德束缚——人类善恶的共同准则独立于人类生活,人对这些超越价值具有服从的义务——中解放出来,自由获得了优先于义务的地位,并得以在自由的基础上重新构建新的道德基础。“自由不仅是自然自由,还是臣民自由的合法依据,自然权利同时成为自然义务和政治义务的起点。自然义务对应的是道德生活,政治义务对应的是政治生活,那么自然权利也就是道德和政治生活的起点。”[7]277也就是说,自然权利而不是自然义务成为新的道德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开端和根据,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也只有在此意义上才能真正成为新的公民科学。

三是追求幸福的权利。虽然霍布斯对自然权利的这一定义没有明确提及追求幸福的权利,但是他在其他地方专门补充了“劳动成果”[注] 霍布斯所说的生命、自由、劳动成果类似于洛克所说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洛克说:“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页。 :“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时则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这样就出现一种情形,当侵犯者所引为畏惧的只是另一人单枪匹马的力量时,如果有一个人培植、建立或具有一个方便的地位,其他人就可能会准备好联合力量前来,不但要剥夺他的劳动成果,而且要剥夺他的生命或自由。而侵犯者本人也面临着来自别人的同样的危险。”[6]93显然,根源于死亡恐惧的自然权利不仅仅是保存一时的生命,还得保护好维系生命的“劳动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人生的幸福(“舒适生活”)。因为在霍布斯看来,幸福不再是过一种心灵的永恒宁静或心满意足、不求上进的生活,而成了在生活中的欲望接力赛——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地发展,前一个目标的达成不过是为了保障后一个目标的顺利实现。保护好了“劳动成果”,就是保护了幸福之实现的物质基础。或许用当下时髦的话语来说就是,生存权的正当性同样证明了发展权的正当性。只有这样,才能长久地维系生命,并使生命的质量在美好幸福的生活中不断得到提升。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借用了《独立宣言》里所归纳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来诠释霍布斯对自然权利的理解。

一切激情中最强烈的乃是对死亡的恐惧,这是一个亘古不易的自然事实。人正是从“自然的至恶”——死亡中开拓出一条光明大道的。为了避开暴死的危险和威胁,实现自我保全,对暴死的恐惧最原初地激发着人类的本能。换句话说,唯有对暴死的恐惧才最深刻地表达着人类最强烈、最根本的欲求。“如果自然法必须得从自我保全的欲求中推演出来,如果,换句话说,自我保全的欲求乃是一切正义和道德的唯一根源,那么,基本的道德事实就不是一桩义务,而是一项权利;所有的义务都是从根本的和不可离弃的自我保存的权利中派生出来的。”[3]185显然,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权利优先于自然义务,只有自我保存才是根本的和不可离弃的权利,任何义务均只有以此作为绝对的无条件的前提时才有约束力。与之相关涉,个体亦优先于共同体,公民社会的所有职能和界限也必须服从于这个前提才有意义。正是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实现了从自然义务到自然权利的根本转向,而其理论前提则根源于死亡恐惧的激情。而要使自然权利理论发挥实际性的效果,也不必再像古典政治哲学那样强调道德感化,而是要解放人性,重视教育。显然,建基于这种新的自然权利论上的道德和政治法规远比古典政治哲学的“理想国”更加行之有效,“因为权利由情感做后盾,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它可以自我巩固加强。因为道德自律和藐视自私的传统学说的基础已经动摇,所以人类通向使自我利益合法化或得以确认的新道路已经被打开。”[5]399霍布斯之后的很多思想家都相信,自私的动机比无私更明显、更强有力,同时,开明的自私也更能有效地弥合社会的弊端。

继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形成稳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团队和研究方向。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和地方经济、文化的需要,以服务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利用为目标,卓有成效地开展了一系列的理论研究与文化实践,积极申报各级各类课题,发表论文论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开发领域做出具有地方特色的标志性研究成果,着力打造具有民族性和边疆性的科研特色。

二、基本自然权利与人的激情

在霍布斯那里,没有人自愿选择死亡,自然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但是,人在自然状态中却是相互冲突的,必然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而且不可能有任何事情是不公道的。“是”与“非”、“公正”与“不公正”在自然状态中都不存在。因此,想要在自然状态中维护好每一个人的自然权利是不可能的。这样,霍布斯必然将我们引向这一推论——摆脱自然状态的困境。那么,如何摆脱自然状态的困境呢?霍布斯认为,一方面要靠激情,另一方面要靠理性。他说:“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畏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取得这一切的希望。于是理智便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种和平条件在其他场合下也称为自然律”[6]97,自然权利最终由激情和理性导向了自然法,因为自然权利只是做或不做的自由,而自然法则是约束人的行为使之合乎理性。自然法是理性的诫条或一般法则。首先,自然法的人性论基础就是以死亡恐惧对虚荣自负进行规制和约束,从而谐调理性诫条与激情之间的冲突。其次,自然法的目标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因为在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中每一个个体的自然权利都是相互威胁的,个体的自然权利以及个体之间的自然权利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只有和平状态才最有效地保障尽可能多的个体的自然权利,和平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体的自然权利以及个体之间的自然权利的前提。再次,自然法的实现途径是相互转让权利,订立契约。但是,只要契约的双方没有受到因某种强制力量而产生的畏惧心理的束缚,那么,契约便会沦为一纸空文。为此,霍布斯又引入了“共同权力”来约束契约中人的“恶的品性”。最后,自然法的德性是正义问题。自然状态中,不存在正义与否的问题。正义是建立共同权力进入国家状态后的产物。在订立信约后,履行信约就是正义,否则就是不义。愚夫根本否认有所谓正义的存在,他们无论立约与否还是守约与否均以一己的私利为旨归。在霍布斯看来,如果每一个人都变成了愚夫,那么,人们之间便不可能建立相互信任,必然陷入战争状态。所以,霍布斯得出结论说,最明智的选择显然是不破坏信约而遵守信约。

将肉馅倒入真空灌肠机中开始灌肠,由轧线机自动轧好线。注意控制好松紧度,以免因局部过紧或过松而造成煮制中的爆裂现象。

一是生命权。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一个人对每一事物都具有权利,甚至包括彼此的身体,如此则必然导致了最糟糕的状况: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之中,过着“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的生活。如果身体被消灭,其他所有自然权利也将不复存在。“当每一个人对每一事物的这种自然权利继续存在时,任何人不论如何强悍或聪明,都不可能获得保障,完全活完大自然通常允许人们生活的时间。”[6]98我们知道,暴力死亡的反面是自然死亡,因此,自然权利最基本、最首要的目的就是保存自己的生命,使得人免于暴力死亡,让人“完全活完大自然通常允许人们生活的时间”。而在暴力死亡成为常态的自然状态(或者说战争状态)中,要想保障每一个人的生命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根源于死亡恐惧的最首要的自然权利就是生命权。

河南省各县制作发放了宣传栏16 196个,发放明白卡208万张、宣传画册57.8万册、宣传光盘1.4万张,刷写宣传标语8万条,培训1 496场次14.1万人,演练6 576次52.55万人。通过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宣传,使山洪灾害防御常识深入人心,使当地群众防灾、避灾意识和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大大增强;通过对各级责任人员以及监测、抢险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了山洪灾害防御队伍的防洪预警能力;通过山洪灾害防御演练,危险区群众进一步增强山洪灾害防御意识,明白各种预警信号,熟悉山洪灾害发生时逃生路线,掌握紧急避险方法。

霍布斯的自然法、自然权利理论是从人的激情中推演出来的,而古典自然权利论恰恰没有将理论奠基于激情说之上,故它们只是空中楼阁而已。一方面,霍布斯默认了古典自然权利论一些核心观点,既相信存在着完全独立于任何人类契约或习俗的自然权利,也承认存在着合于自然的最佳的政治制度。另一方面,霍布斯以一种极端的方式,拒斥了古典自然权利论的理论前提——人天生就是政治的动物,不再从人的完满性出发,而是从实质上支配着人的最本源、最强大的激情力量(人首先是激情的动物),从人们的实际生活情况来重新反思自然权利理论。

四是平等权。既然人人都享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加之人人在自然能力上相差不大,那么,霍布斯所说的自然权利还必然包含着平等权。霍布斯说:“如果人生而平等,那么这种平等就应当予以承认。如果人生而不平等,那也由于人们认为自己平等,除了在平等的条件下不愿意进入和平状态!因而同样必需承认这种平等。”[6]117虽然人人生而平等,但是,虚荣自负却容易使人产生“不平等”的感觉,引发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疑惧,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平等状态就是战争状态,因此,不平等是在得到每个人的同意的情况下被引进来的。”[8]唯有死亡恐惧才能将人从“不平等”的虚幻状态拉回至“自然平等”状态。

近几年来,高血压发病率在中老年群体中的发病率逐年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对中老年人群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造成影响。高血压患者在患病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心功能不全的情况,发病率极高。患者发病时会伴随失眠、头晕等不良反应,造成患者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患者长期存在高血压会因为心肌增厚导致心脏负荷增加,随着患者病情的进展出现心肌耗氧增加的现象,表现为心机顺应性变差,舒张功能弱化。

此外,重大资产重组作为停牌事项中的主流事由,也是此次配套细则主要针对的问题之一。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引主要对重组停复牌事项进行了4个方面的修订。一是减少重组停牌情形,缩短重组停牌期限。二是要求停牌期限届满披露预案。三是明确停牌申请的时间窗口及披露要求。四是对于确有必要停牌的事项,留有一定空间。

什么是自然权利呢?霍布斯说:“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6]97接着,他又将自然权利进一步简化为“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6]98。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自然权利的目的是自我保存(“保存自己的天性”)。那么,最基本的自然权利都有哪些呢?

【对策】患病鱼脑内多有这种虫体寄生,有效治疗很困难。引进种苗时应该进行该虫寄生情况的检查,及时除去水槽底的污物,维持适当的换水率以及饲养密度是预防和抑制感染扩大的核心对策。

三、霍布斯自然权利观的影响

霍布斯的源于死亡恐惧的自然权利观对后世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斯宾诺莎、洛克、卢梭等人都从不同的维度对其进行了修正。

在霍布斯那里,所谓的自然状态不过是一种由人类最原始的激情所支配着的生活状态。人与人之间天生便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上差异不大,彼此是平等的。在这种状态下,没有公共权力使人们服从,没有一条生活竞赛的规则,人们完全按照自己的本性生活——人人相互疑惧,彼此猜忌。于是,最明智的自保之道就在于先发制人,以武力或机诈消除任何威胁他的力量。这样,人与人之间必然陷入“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换句话说,首先是对他人的恐惧而非消灭他人的欲望决定了人们在自保时选择先发制人,或者说对他人的恐惧逻辑优先于消灭他人的欲望。

俺答与明廷达成隆庆和议,可以看作是蒙古方面的经济欲求力量和明朝的政治支配力量协调平衡的结果;是正确的民族政策将游牧、农业两种生产方式组织成互补型依存关系,也是双方调整边防策略的结果。和议达成后,双方在北方边界掀开了和平交往的新篇章。

洛克继承了霍布斯的快乐主义激情说,将快乐和痛苦作为善恶的尺度。虽然洛克将人的本性等同于趋乐避苦,但是他并不认为虚荣自负与死亡恐惧是人与人之间的两大基本激情。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和平状态。自然状态虽是一种自由状态,但却不是一种放任状态,在这里自然法起着支配作用。“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1]4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同时也包含着尊重他人的生存的自由权,是与人的理性本质一致的,所以,这就导致每个人相互之间的理性退让,以等同的个人自由的部分放弃为基础,相互转让权利,订立契约,进入社会状态,而不致必然陷入霍布斯所说的战争状态。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是不同种类的东西:“不存在具有权力的共同裁判者的情况使人们都处于自然状态;不基于权利以强力加诸别人,不论有无共同裁判者,都造成一种战争状态。”[11]13也就是说,自然状态并不是由虚荣自负所主宰的激情状态,而只是因为其没有公共权力充当裁判者以及缺失除自然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战争状态也不是虚荣自负的必然结果,而只是由武力的不正当使用造成的。从激情说的维度看,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对利害关系心存偏见,而对自然法则茫然无知;同时,人们又是偏袒自己的,对关涉自身的事情过分热心,而对他人之手疏忽和漠不关心。这样,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便常与恐惧和危险相伴,很少有人能长期在这种状态中共同生活,于是,人们便放弃自然权利,相互订立契约,与他人联合为一个共同体,从而进入社会状态。

而卢梭则将霍布斯的源于激情的自然权利观贯穿到底,不仅自然权利植根于激情,而且自然法也同样深植于激情——同情心之中先于理性而存在的。正是激情而不是理性,才将人与人之间联结成和谐的共同体。

对于开了现代自由主义先河的霍布斯,罗尔斯对其的批判主要集中于作为古典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权利论的出发点的“自然状态”学说上。

当然,霍布斯源于激情的自然权利观在当代哲学那里得到重新思考,哲学家们纷纷从不同的维度对霍布斯进行了批判。

斯宾诺莎沿着霍布斯的理论进路,进一步提倡所有激情的自然权利。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不过是由人类最原始的激情所支配着的生活状态。斯宾诺莎也基本继承了霍布斯的这一理论前设,通过严格的数学推理得出:个人在自然状态下先于社会而存在。个人根据自然权利的所作所为,皆出自他的本性的必然性。就此而言,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如果每一个人都能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那么,彼此互不侵害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和平相处。但是,激情的力量远远超过理性的力量和德性,激情之间的冲突导致彼此相互反对。不过,与霍布斯不同的是,在斯宾诺莎那里,社会秩序是永恒存在的,而不是在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的转变过程中产生的;“个体实现自我保存的有力保障是哲学,而不是所有个体所共有的自主的激情”[5]458-459。同时,斯宾诺莎还将自然权利与自然权力完全等同。列奥·施特劳斯指出:“斯宾诺莎的自然主义,比霍布斯的自然主义更为连贯一致,他放弃强权与公理之间的界限,提倡所有激情的自然权利。”[9]此外,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斯宾诺莎强调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并没有转让全部自然权利。“我们必须承认,每人保留他的权利的一部分,由其自己决定,不由别人决定。”[10]

在罗尔斯看来,霍布斯之所以做出如此推论,其理论基石在于——自我保存的欲望是所有欲望中最强的欲望。而罗尔斯则指出:如果综合所有因素的话,自我保存并非总是最强的自然欲望。“正如已经发生的那样,社会制度、社会习惯、教育和文化会把我们朝着某个方向引导,以致作为文明人,我们并不总是顺着我们的自然本性而行动;换言之,我们的行为受到制度和文化的影响,恰如受到理性之命令的影响那样。”[12]47罗尔斯由此对霍布斯自然状态的理据进行了逐条驳斥:霍布斯假定了每一个生活于自然状态之下的人都以完全理性的方式行动,但是,他没有假定事实上会有不少人以非理性的方式行动;霍布斯假定了人们会被骄傲和虚荣所驱使而追求永无休止的权势欲,但是,也许没有人实际会被这些欲望所驱使,大多数人可能仅仅满足于拥有满足舒适生活的恰当的手段;就霍布斯的世俗道德体系作为一种政治学识而言,它仅仅强调人类生活的某些方面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的这些假设并非是对所有人类行为的真实写照;霍布斯过于强调人类以自我为中心,但是,他没有考虑人类更有可能受如休谟所说的有限的利他主义的驱使,等等[12]49-53。所以,罗尔斯认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是似是而非的,并不真正符合公平的要求,“因为‘自然状态’概念还承认各种不平等的自然天赋、不同程度地掌握自然资源以及有强弱差别的体力。基于这种隐含不平等性的‘自然状态’概念而进行的正义性论证,就会导致论证过程中,一部分人会利用自己的优势而获得有利于自身的契约结果,同时也自然地迫使那些体力、天赋和资源方面处于劣势的个人,作出妥协性的让步。”[13]为此,罗尔斯试图用“原初状态”(the original position)概念来代替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概念。

那么,什么是“原初状态”呢?罗尔斯说: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平等的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可以看作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也并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这一状态的一些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心理倾向。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后选择的[14]

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之所以把人设想为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mutually disinterested)的,就在于罗尔斯希望以此解构霍布斯建基于虚荣自负和死亡恐惧之上的自然状态,保证每一个人在选择和论证正义原则之时,不受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的偶然因素影响,从而实现真正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在原初状态中,每一个人的处境都是相同的,谁要想设计出仅仅有利于自身的特殊情况的原则都是不可能的,此时的“正义的原则就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所以,罗尔斯说,唯有原初状态才是最恰当的最初状况,对于任何道德人来说,在此基础之上所达到的基本契约是公平的。

与霍布斯不同,生活在原初状态下的个人不再为贪婪、野心、肉欲或其他强烈欲望所役使,而是具有最低限度的两种道德能力——“拥有正义感的能力”和“拥有善观念的能力”——“不仅使人能够终身从事互利互惠的社会合作,而且也能够被推动为了他们自己的缘故而履行其公平条款”[15]32。同时,罗尔斯还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自由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和差别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5]60-61。同时,罗尔斯还补充道,就先后次序而言,自由原则优先于差异原则。罗尔斯相信,这两大原则既能有力地保障所有人的平等自由和机会平等,又能纠正社会经济体制可能导致的不公正现象,保证“最大的最小值”或“最好的最坏结果”。

四、结 语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从他的人性理论前提“人是激情的动物”推出来的必然结论:自然状态不过是由最原始的激情所支配的生活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理论之中,个人的欲望成了善恶的尺度,但欲望本身并没有罪。任何有助于达至和平的方式或手段都是善,反之,便是恶。这样,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便与古典自然状态理论和基督教的恩典理论区分开来,自然状态既不是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中的人的状态,也不是源于罪过且必须依靠上帝的恩典才能治愈的状态。在第一自然状态下,人类的欲望相对安宁。但是,人性的激情弱点决定人不可能像动物一样安于第一自然状态。于是,人又进入激情泛滥的第二自然状态。在第二自然状态中,人经历了由自然能力上的“平等”到激情上的“不平等”,再到激情上的“相互疑惧”,最后到激情上的“相互冲突”的过程,其中,虚荣自负和死亡恐惧就是此转换的内在根据。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与其说是一种历史性的描述,不如说是一种理论前设。实际上,这与他在人性理论上的做法也是一脉相承的,只不过前者是针对群体而言的,后者是针对个人而言的。凭借自然状态理论,人为的创设艺术(art)取代了“自然”和“恩典”,现代政治哲学得以与古典政治哲学彻底决裂,既揭开了现代性的辉煌篇章,也埋下了现代性危机的种子。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不再受诸善和善的事物或上帝的指引,而是从“自然的至恶”(死亡)中激发出人的本能——避开暴死的危险和威胁,实现自我保全。自我保全是个人根本的和不可离弃的权利。与古典政治哲学认可善不同,霍布斯乃至整个现代政治哲学都将自然权利作为所有道德和正义的根源。于是,所谓的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平等权等人权观念成为现代性的基本精神。虽然尊重人权本身具有永恒的意义,但是,正如福柯在《古典时期的疯狂的故事》中所揭露的那样,霍布斯等人的所谓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有其虚伪的一面。

自然权利本身并不能引导人走出自然状态的困境。霍布斯认为,这一方面要靠激情,另一方面要靠理性。自然权利在(使人倾向和平的)死亡恐惧、(追求舒适生活的)欲望以及(通过劳动获取这一切的)希望的共同作用下导向了自然法。霍布斯的自然法以虚荣自负和死亡恐惧为基础,以寻求和平和信守和平为目标,以订立契约和建立共同权力为途径,以是否履行契约为区分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经过洛克等人的继承和改造,对整个西方现代政治哲学及其政治制度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现代自然法理论之所以拥有如此之伟力,就在于其最终目的还是在为个人的自然权利作辩护。但是,自启蒙运动以来西方国家的基本政治路线,在征服自然的路上与自然法的基本精神越走越远,以致引发了现代性的危机。

参考文献:

[1] 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郭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37页。

[2]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3] 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

[4] 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4), London: Rouledge / Thoemmes Press,pp.1839-1845.

[5] 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6]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7] 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71页。

[8] 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页。

[9] 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基础与起源》,申彤译,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04页。

[10] 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16页。

[11]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4页。

[12] 约翰·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杨通进、李丽丽、林航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13] 高宣扬:《当代政治哲学》(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35页。

[14]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15] 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

中图分类号: B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7-4937( 2019) 03-0019-07

作者简介: 洪琼,1979年生,人民出版社法律与国际编辑部主任、编审,哲学博士。

[责任编辑:张圆圆]

标签:;  ;  ;  ;  

论霍布斯源于激情的自然权利观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