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概念辨析_唯物辩证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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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B024

一、疑点之所在:“辩证法”的两种涵义如何统一

无论在哲学文献里,还是在日常生活中,“辩证法”一词被广泛地使用着。但是,稍作考察便会发现,人们在不同场合、不同情况下使用的“辩证法”概念,其涵义是不一样的。当人们使用“朴素辩证法”、“唯心辩证法”、“唯物辩证法”等概念时,其中,“辩证法”概念所指称的显然是一种学说,即一种关于联系和发展的学问,或者说是一种同形而上学相对立的世界观(亦称宇宙观)和方法论。而当人们使用“自然界的辩证法”、“社会的辩证法”、“客观辩证法”、“事物本身的辩证法”等等概念时,其中的“辩证法”概念显然就不再是指“一种学说”、“一种宇宙观和发展观”,也不是指“一种方法论”,而是指客观事物自身固有的辩证运动规律。

那么,当我们使用“主观辩证法”、“观念的辩证法”、“概念的辩证法”甚至“自然辩证法”概念的时候,当我们说“事物的发展是符合辩证法”的时候,当我们说“违背辩证法必然要受到惩罚”的时候,其中的“辩证法”一词是在哪种意义上使用的呢?是在“一种学说或科学”的意义上呢,还是在“事物本身的辩证运动规律”意义上呢?尤其“自然辩证法”这个概念,究竟是指“关于自然界的辩证运动规律的学说”呢,还是指“自然界本身的辩证运动规律”?

勿庸讳言,目前大多数哲学教科书和哲学工具书对此并没有作明确的区分或说明。国内外迄今出版的各种哲学教科书和哲学工具书通常是这样给“辩证法”概念下定义的:

1.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①]

2.“黑格尔关于辩证法是普遍联系和发展的思想,已成为辩证法的通常涵义。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经历了三种基本的历史形态:古代朴素辩证法,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唯心辩证法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唯物辩证法是客观物质世界的发展规律和认识规律的正确反映。”[②]

3.“交谈的技巧,来自认识现实的理论和方法,关于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最一般的发展规律的学说。”[③]。

4.“关于普遍联系和发展的哲学学说。”[④]

5.“辩证法是关于联系和发展的科学”,“辩证法是关于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科学,它是用联系的、发展的从而是全面的观点来看世界的”。[⑤]

6.“辩证法是关于世界发展和普遍联系的学说。”[⑥]

显然,这些具有一定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哲学工具书和教科书都是把“辩证法”定义为一种“学说”或“科学”的。

但是,如果把辩证法仅仅定义或理解为一种“关于联系和发展的科学”,那么,当我们说“事物的辩证法创造观念的辩证法”时,能讲得通么?这时,我们可能会说,这里所讲的“事物的辩证法”,是指“客观世界本身所固有的规律”,而“观念的辩证法”或“思维的辩证法”只是这种“客观规律在人的头脑中的自觉反映”。可是这样一来,“辩证法”概念的涵义还能仅仅定义为一种“学说”吗?

至此,疑点就出现了:“辩证法”的本质究竟是一种“学说”或“科学”呢,还是事物自身的辩证运动规律,抑或是这两者?如果“辩证法”有这两种涵义,那么,这两种涵义如何统一起来?再进一步,我们究竟应当怎样给“辩证法”概念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呢?当我们使用“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和社会辩证法”、“思维辩证法或观念的辩证法”、“唯心辩证法和唯物辩证法”等等概念时,究竟是在一种学说或科学的意义上,还是在客观的辩证运动规律的意义上使用“辩证法”概念呢?无疑,弄清这些问题,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使用“辩证法”概念的确切涵义,是不无裨益的。

二、“辩证法”的严格定义: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

依笔者所见,为使上述辩证法的两种涵义统一起来,“辩证法”的涵义应该重新定义为: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也就是说,首先,辩证法是指客观事物自身包括人类社会运动和发展的辩证运动规律,亦即事物自身的辩证法。用我国哲学家黄楠森教授的话说,最好称之为“辩证律”。其次是指人类认识运动和发展的辩证规律,亦即人类认识的辩证法。这种人类认识或思维的辩证法,从生物进化的角度说,是客观事物自身的辩证法在人类思维中的延续;从现实的发生看,则是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

从这种意义上说,无论是事物自身的辩证法,还是人们认识或思维的辩证法,都是客观存在的,都是“客观辩证法”。这种客观存在的辩证法,是事物自身包括认识本身所固有的,其根本特征是客观性。无论人们承认与否、认识到与否,这种客观的辩证法总是存在的。即使人类认识的辩证法,也不是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加以改变的,它是人类思维本身固有的,从而它也是客观的,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人们远在知道什么是辩证法以前,就已经辩证地思考了”[⑦],这就正如人们远在知道什么是生理学之前就已经会消化一样,早在人类脱离茹毛饮血的蒙昧时代而进入文明时代之时,人们就已经“学会”辩证思维了。

既然辩证法从本质上说是客观事物和人类认识自身所固有的辩证运动规律,那么,这种客观的辩证法本身没有什么对错之分,也没有什么唯心、唯物之别。它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事物按照自身的固有特性进行运动的规律性。哲学史上所谓“朴素辩证法”、“唯心辩证法”以及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都是对这种客观存在的辩证法的理论表现形式。只有这些作为理论形态的“辩证法”,才有所谓“唯物”、“唯心”或“朴素”、“精致”之别,而客观存在的辩证法本身,根本没有这些区分。

古代的一些哲学家,如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柏拉图(“辩证法”这一词,最早见于柏拉图的著作)等,中国古代哲学家老子、庄子等,通过自己的日常生活实践以及天才的直观和猜测,认识到了事物自身固有的辩证法,并对之作了初步的理论表述。由于这种辩证法理论的直观性、猜测性及其理论表述的零散性、不系统性,而且没有科学作基础,所以后人称之为“朴素辩证法”或“素朴辩证法”,也可称之为“简单的辩证法”、“原始的辩证法”。这是辩证法理论发展的第一个历史形态。

经过中世纪和近代的发展,辩证法理论进入其“第二形态”,即“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德国古典哲学。”[⑧]黑格尔在哲学史上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辩证法的理论观点,并在观念的辩证法中天才地猜测到了事物的辩证法。他不仅是第一位在现代意义上使用“辩证法”概念的人,而且,更为难能可贵的是,他赋予“辩证法”概念以本体论的意义,使辩证法从古代的谈话、交谈艺术,从一种逻辑方法,上升为一种宇宙观,并使之成为指称事物矛盾运动的规律性的专用概念。黑格尔对辩证法有两种规定:(α)‘思维在概念中的纯粹运动’;(β)‘在对象的本质(自身)中(揭露)(发现)它(这本质)自身所具有的矛盾(本来意义上的辩证法)。”[⑨]也就是说,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首先是指概念的矛盾运动;其次是指支配世界的普遍法则。他明确讲道:“辩证法在同样客观的意义下,约略相当于普通观念所谓上帝的力量。”“自然界和精神世界的一切特殊领域和特殊形态,也莫不受辩证法的支配。”[⑩]因此,可以说,黑格尔对辩证法理论的主要贡献,一是他在近代哲学史上第一次全面论述了辩证法理论的基本特征,并把辩证法提高到客观真理和普遍规律的高度;二是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11)所以,黑格尔的辩证法理论,受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高度评价。但是,由于黑格尔的辩证法理论是建立在唯心主义基础之上的,因此辩证法在他那里被神秘化了,用马克思的话说,是头足倒置的辩证法。所以,必须把它再颠倒过来。这一任务正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完成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在哲学史上第一次把辩证法理论置于唯物主义基础之上,并且极大地丰富了辩证法理论的科学内容。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第一次明确地把辩证法区分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并阐明了二者的辩证关系。“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支配着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12)。这里,“辩证法”概念所指称的显然不是一种学说,而是指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因此,我们把辩证法定义为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是有精典作家的论述为根据的。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明确地把他们创立的“唯物辩证法”理论界说为“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也就是说,在马恩那里,“辩证法”本身同“唯物辩证法”理论是有区别的,后者是对前者的自觉反映,是前者的理论表现形式。

第三,恩格斯在探索自然科学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基础上,提出并制定了“自然辩证法”的概念,具体探索了自然界运动发展的辩证运动规律。因此,“自然辩证法”概念有两重意义:一是指自然界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二是指关于自然界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

此外,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把辩证法理论应用于社会历史领域,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和资本主义发生、发展和必然灭亡的特殊规律,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即历史辩证法。

后来,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等后世马克思主义者,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思想,尤其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有重大贡献。列宁所说的:“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是辩证法的‘本质’之一,是它的主要的特点或特征之一,甚至是它的最主要的特点或特征)。”(13),显然是在本体论意义上使用“辩证法”的概念的,即认为辩证法是事物自身的客观运动规律。而列宁所讲的:“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14),显然是在唯物辩证法学说的意义上使用“辩证法”概念的。他们一方面坚持辩证法是一种关于联系和发展的学说,是一种同形而上学相对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同时他们又是在承认客观世界自身的辩证运动规律的前提下进行这种阐述的。

至此可见,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从其本质涵义上说,辩证法是指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至于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显然是指“唯物辩证法”理论,而不是指“辩证法”本身。而现有哲学教科书和工具书中对“辩证法”一词所下的定义,即“关于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实际上是对“辩证法理论或学说”所下的定义,严格地说,是对“唯物辩证法”理论所下的定义,而不是对“辩证法”本身所下的定义。

三、“辩证法”的新分类:客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和辩证法理论的三种形态

根据以上分析,对于辩证法应该作新的分类,并对这种分类作出新的界说。

首先,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并根据人们对“客观”和“主观”的通常理解,辩证法可以区分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指事物自身的辩证运动规律,包括自然、人类社会中的事物自身所固有的辩证法。平常所讲的“事物的辩证法”、“自然界的辩证法”、“社会运动和发展的辩证法”等等,其中“辩证法”一词都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而所谓主观辩证法,则是指客观辩证法在人们思维中的反映。平常所谓“思维辩证法”和“观念辩证法”等提法,实质是主观辩证法的不同称谓而已。

其次,辩证法理论区分为三种历史形态,即朴素辩证法、唯心辩证法和唯物辩证法。这些作为理论形态的辩证法,从一定意义上说,都是主观辩证法。即使“唯物辩证法”,也不能说它本身就是“客观辩证法”,而只能说它是对客观辩证法的正确反映或正确的理论表现。如果说它本身就是客观辩证法,根据前面的论述,这是讲不通的。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它只能是归属于主观范畴的辩证法。

注释:

[①]《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1,第43页

[②]《哲学大辞典》马克思主义哲学卷,第999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版

[③]《苏联哲学百科全书》Ⅰ,第514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10月出版

[④]《辞海》缩印本第1984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出版

[⑤]见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人民出版社第一版第134页;李秀林、王于、李淮春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三版第108页

[⑥]《辩证唯物主义原理》,赵光武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2页

[⑦][⑧](11)(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82页、第469页、第63页、第534页

[⑨](13)(14)《列宁全集》第38卷,第277页、第407页、第340页

[⑩]黑格尔:《小逻辑》,第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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