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流通问题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股是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总称。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含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家资产折成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家授予其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国有资产以国有股的形式出现是对传统经济体制的改革,是实现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经济效能,从而促进我国整体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国有股至今不能正常流通,其应有的功能未能发挥。因此,研究国有股的流通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国有股不能流通的原因及所带来的问题
国有股不能正常流通找不到法律依据和科学的政策定论,是我国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特殊原因所致,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点:
1.历史原因 我国最初的股份制改造具有“试验田”的性质,是在“走一步,看一步”的背景下进行的。所采取的措施是先易后难,先将所占比重小,不易引起争议的个人股上市,而将所占比重大,容易引起争议的国有股搁置一边。同时,初期股份制试点主要限于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大型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1986年后才真正开始。直到前几年为止,上市公司还是以中小企业为主,大型国有企业较少,这种状况导致国有股存量不太大,上市也不怎么迫切。
2.意识形态的误区 我国搞股份制改革之初,搞股票市场试点,对姓“资”、姓“社”,是“公”还是“私”的问题争论不休。有很多人担心国有股进入流通市场,在股票买卖中,会大量落于个人手中,造成股权私有化,从而影响国家的控股能力,削弱和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使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化。
3.现实困难 截止1997 年7 月底, 我国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约为1,630亿股,已流通股约为555亿股,未流通股(国有股、 法人股和个人转配股等)的总量约为已流通股的2倍。 若立即让占大部分比例的国有股全部与个人股并轨上市流通,必将引起股份大幅波动,市场将不堪重负而崩盘。时至今日,国有股盘子越来越大,包袱越来越重。国有股的上市已被视为洪水猛兽而恐惧万分。国有股的上市已成为极其敏感的政策难题,稍有处理不当,就会引起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的混乱,因此政府投鼠忌器,难下决心。
国有股不流通违背了《公司法》同股同权同利的法律规定,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已对我国股份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培育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1.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有股不能流通,限制了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股市的能力,政府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稳定和调控股市的功能;相反,国有股不能流通却给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带来“狂炒”、“恶炒”小盘股的条件和空间,使得证券市场的机制出现扭曲,加剧了股市的震荡和波动。同时,股票市场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功能被弱化。因为上市公司股权中不流通的国有股占绝对比重,而上市公司的总市值是按比重较小的流通股的价格来套算,此时,上市公司总市值只是帐面价值,并不能真正代表该公司的市场价值,股票市场价格信息严重失真。
2.不利于股份制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在国有股比重过高,股权集中的情况下,一则企业无法形成多元主体的制衡机制以使企业的行为更富有理性;二则企业无法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产业的兴衰、技术的进步等,适时地进行资产调配、重组和转移。国有股不能流通,实际固化了大量的生产要素,既使国有经济在调度资源、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优化方面的能力受到限制,又使资本市场在调度各方面资源、实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的功能大为削弱。
3.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国有股不能流通,一方面在一级市场上失去了利用公平溢价发行的方式获取发行利润的机会,另一方面又在二级市场上失去了通过高卖低买获取股票的增值收入。国有股在股价高时不能卖出,在股价下降时又不能行使正常退出机制,采取理性避险行为,结果造成国有股与个人股同股不同利、同损不同益的局面,国有资产就在这不平等的地位中大量流失。
4.不利于企业扩张发展 国有股不能流通,使国有经济在企业的配股中遇到资金调度的困难,常常只好放弃权利。同时国有股持有者一般都不愿意以较高的溢价参与配股,而是放弃配股或将其转让给社会公众,因此使得上市公司有偿增资扩股大打折扣,从而使得国有股在公司股权结构中的比例不断下降。另外,在国有股不能流通的情况下,企业控股、参股、兼并、收购的道路不畅,资本实力有限,企业因此丧失扩张的机会。
二、国有股流通方式的选择及配套措施
国有股流通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亟待解决。但国有股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流通,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我国股份制改革的成败,必须慎重行事。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国有股与个人股逐步并轨流通 国有股和个人股在同一市场上运作,体现了同股同市、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国有股的股权权益,但运作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因有股的数量大,考虑到市场的承受力,只能分期分批流入市场,不能一哄而入。有关部门应统筹安排,制订一定的计划。第二,为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应保证国家在国防、高技术、基础产业和某些支柱性产业中的控股地位。这就需要科学地确定国家在不同行业中的最低持股比例,位于最低比例以下的国有股一般不允许上市流通,只有超过最低持股比例的那部分国有股才能上市流通。第三,国有股与个人股的形成不一样。因此,如果要以目前个人股股东的股权价格上市流通国有股的话,则应先合理地确定国有股的发行价,然后以目前国有股股本除以国有股发行价,从而算出应上市流通的国有股股数。第四,适当控制新股上市速度并采取一定措施增加有效需求,对以后上市新股,可考虑将国有股与个人股同时上市,这将阻止国有股不流通造成的恶性循环局面的扩展。
2.将部分国有股转为B股,然后分期分批在B股市场上市 B 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专供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进行买卖的记名式股票,是企业开辟新的筹集外资的渠道。经过几年的发展,B股市场已初具规模, 吸引了不少外国投资者。国有股在B股市场上流通, 既有利于吸引外资,又有利于B股市场的发展,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目前B股股价普遍较低,接近发行价,有的甚至低于发行价。在此种情况下,近期可选择一部分国有股进入B股市场。一部分国有股进入B股市场流通,减轻了其对A股市场的压力,为国有股流通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3.让一部分国有股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和法人股市场,在法人间流通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和法人股市场的建立,为法人股的转让大开了方便之门。只要国家政策扶持,合规资金投入,它们必将出现生机并进入兴盛时期,从而大大促进国有股的流通。国有股在法人间转让后,可分期分批上市。随着法人股市场的发展,国有股的流通也会变得越来容易,越来越活跃。
4.建立和发展柜台交易市场,让一部分国有股进入其中交易 我国柜台交易市场已自发形成,随着交易规则的出台和监管体系的建立,这一市场必将走向繁荣。英、美等发达国家柜台交易市场的证券交易种类和交易量都超过一般交易所证券交易种类和交易量;我国柜台交易市场有着广阔发展的前景。从我国现实来看,目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能在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只能是少数,大多数的股票只能通过其他渠道流通,柜台交易市场不失为国有股流通的良好场所。柜台交易市场不仅有利于解决国有股流通问题,增强其变现性,还可以先行为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与个人股并轨提供试验材料,为将来建立全国一体化证券市场积累丰富经验。
5.将部分国有股转换为优先股 优先股通常具有优先分配盈余和剩余财产等的“特权”,甚至能直接领取固定比例的股息,其投资风险大大低于普通股。国有股转为优先股,可以利用其对盈余分配优先权,保证国有资产不断增值;同时,还可以利用其对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有效地阻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另外,国有股转为优先股后,国家抓住所有权和收益权,放弃具体经营管理权,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对公司决策的直接干预,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企分开。
除上述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多渠道分流国有股,如发行可转换股权的债券、组建受让国有股权的投资基金、引进外资企业参股加盟、使国内外各种基金(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发展基金等)
成为国有股的受让人、向职工持股会转让部分国有股等。
国有股流通是一个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必须与其他改革措施相配合。
1.尽快制定有关国有股流通的法规,使国有股流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出发,有关法规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明确国有股的产权主体,使国有股流通的操作、盈亏以及回收资本的再投资有人负责,防止混乱和损失。第二,明确规定国有股在不同行业、产业部门中参股、控股和绝对控股的比例。第三,明确规定国有股流通的条件、方式、程序、公告手续及有权批准的机构等。
2.建立国有股运作与管理的组织体系 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股持股单位、国有股股权代表、国家证券主管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国有股流通过程中各自的职责及其相互关系,维护国有资产产权权益,提高国有股资产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强化对国有股运作市场的监督,防止欺骗公众、内幕交易和操纵股市的不法现象,确保国有股流通运作有序、管理高效。
3.培养理性的市场投资主体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性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散户多、机构投资者少,且散户素质低,绝大部分以做短线、追求买卖差价为主。我国证券市场急需培养理性的投资主体,其可选方案之一是建立一批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拥有专业人才,能依据市场分析做出科学的投资决策,追求稳定的中、长期投资收益,在稳定市场、减少投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规模投资效益方面起着非常明显的作用。国有股数量大,其上市流通就更需要上述机构投资者的理性行为,否则,证券市场就会陷入一片混乱之中。因此,要大力发展各种基金、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同时要制定完善的管理机构投资者的办法,对其业务活动范围、操作流程等具体环节作出明确规定,使其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其在国有股流通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