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者定价问题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营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者的社会经济活动将日趋独立化和商品化,其价格行为将日益扩展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最广泛、最直接、最敏感、最灵活的经济活动。加强对生产经营者定价问题的研究,无疑是摆在广大物价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拟对此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生产经营者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关系问题
生产经营者定价,其涵盖范围大于一般意义的企业定价,它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定价,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定价,也包括从事商品生产交换活动的自然人定价;既指生产者定价,也指经营者定价。为方便起见,本文在论述中也沿用企业定价的概念。
企业定价和市场调节价,都是价格改革过程中产生和形成的价格形式,是改革的产物。但企业定价与市场调节价的内涵又有所不同,把企业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混为一谈,不仅是概念上的模糊而且还会给实际工作带来了许多混乱和危害。一是企业的价格行为不规范。认为企业定价就是市场调节价,只要有人接受,价格定多少是多少,不考虑社会效益,漫天要价,随意定价,任意宰客的行为比较普遍。片面追求提价效益,不重视成本核算,没有长远的价格目标。二是排斥宏观调控,走极端。认为企业定价是企业内部的事,与政府无关,政府采取调控措施,就是走计划管理的老路。三是提供虚假的价格信号,误导社会资源配置,扰乱经济秩序。
我认为,企业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并不是一回事。企业定价是指一种制定价格的行为,其行为主体是企业,主要适用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商品价格的制定。对企业本身以外的商品价格并没有决策权。市场调节价则是抽象的商品价格概念,没有具体的主体,但有客体即商品的市场价格水平。它是反映依据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而灵活变化的商品价格水平及其趋势的。企业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之间,既有一个时间差,又有一个相互转化的过程。
在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产权关系比较明晰、市场需求比较均衡、政府行为比较规范的前提下,企业按市场确定的价格,市场形成的市场调节价,实质上都是市场定价,其价格水平是一致的。因为企业的个别成本就是社会成本。但我们目前还不具备这样的经济条件,比如生产力还不够发达,许多商品有效供给不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和培育之中,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仍然存在地区分割、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秩序混乱等矛盾;产权关系比较模糊;政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没有现成的经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还伴随通货膨胀、财政赤字、比例失调等问题。因此,在现阶段,企业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是有一定差距的。生产经营者要做到合理定价,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定价原则和办法。
二、生产经营者定价的原则问题
由于商品价格本身具有综合反映性、系统衔接性和利益消长性,所以生产经营者定价不能脱离一般的定价规律,即:商品价格不仅要反映价值的生产条件,而且要反映价值的实现条件,还要反映价值的分配状况、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上层建筑的要求,同时兼顾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等。我认为,生产经营者定价必须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一)成本原则。成本是制定商品价格的基本依据和最低经济界限。生产经营者在确定自己的商品价格时,首先核算的是自己在生产经营中的耗费,即个别成本,而不是决定商品价格的社会成本。如果企业核算的个别成本低于社会成本,那么由此决定的价格必然是盈利的,反之就是亏损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成本是企业的生命线。成本意识不强,核算不严,就是管理混乱、价格行为不规范的具体表现。上海宝山钢铁总厂以质量推进为价格管理的后盾,以优质优价为价格管理的方向,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为价格管理的研究对象,强化责任成本,完善管理机制,实行生产、销售、运输、结算等成本责任“一条龙”考核,每年减少成本支出约5000万元。邯郸钢铁总厂创造了“模拟市场、独立核算、成本否决、联利计酬”的经验,扎扎实实推行工序阶段成本核算,成为全国学习的典型。因此,要以较少的投入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唯一的途径就是千方百计地降耗节支,减少环节,缩小费用,降低劳动成本。
(二)供求原则。价格与供求的关系,首先是价值决定价格,价格决定供求,然后供求又影响价格,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一般地说,价格下跌,需求增加;价格提高,需求减少。反过来,供不应求,价格上涨;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在实际生活当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供求决定价格是短期的、暂时的,而价格决定供求,则是长期的、稳定的。西北油漆厂自1992年拥有自主定价权以后,一直采取低价竞争的策略,到目前,它的产品市场扩及到东北、西南以及俄罗斯等地。有人曾经总结过这样的话,“投机商能宰客,企业家会让利”,其要害就是前者不懂得供求原则,后者善于利用供求规律。
(三)币值原则。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马克思曾经精辟地论述过商品“因为有价值才流通,而货币因为流通才有价值”。货币与商品价格之间是相互制约、互为表里的。即币值稳定,价格稳定;币值上升,价格下降;币值下降,价格上升。掌握了这个规律,我们就可以在确定价格的时候,及时参考币值的变化。币值的变化通常看银行利率和外汇牌价。特别是在进出口贸易中,币值的影响是很明显的。我们在制定商品价格时,如果不重视币值变化,将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四)社会经济条件原则。这主要是指生产经营者所处的外部经济条件,即级差收益。生产经营者所处市场位置的优劣、掌握资源的紧要程度等对商品价格有很大的影响。通常处在市场黄金地段的企业,其商品价格就高,反之则低。掌握国家稀缺资源的行业,其价格具有垄断性,而竞争性则不足。社会经济条件还包括生产经营者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如1990年和1991年市场疲软时,许多商品价格是低于成本价的。企业的形象也直接反映在其产品价格中。信誉好、威望高、牌子亮的企业,其产品价格也高,反之则低。这就是无形资产在起作用。国际风云变幻,也是企业定价需要考虑的一个外部条件。
(五)政策要求原则。在商品价格中,成本构成基础价格;币值、供求、级差地租等形成供求价格;国家的经济政策与成本、供求形成了现实的价格水平。缩小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优质优价、最低保护价、最高限价等,都是国家在某一个时期的经济与价格总政策。生产经营者定价必须符合这些政策要求,否则就无法变成现实的价格。
(六)习惯原则。生产经营者定价,还必须考虑到消费者的民族风俗、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考虑到价格的刚性原理。
三、政府对生产经营者定价的宏观调控问题
政府对生产经营者定价实施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要求。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市场价格是完全放任不管的。美国政府在60年代以后采取了三大措施调控物价:一是工资——物价速度控制。如美国总统顾问委员会以1945~1960年生产率平均增长3.2%作为依据, 规定工资物价年增长率的最高限度为3.2%,否则政府就采取取消订货合同、 舆论谴责、税收调控等措施进行干预。二是冻结物价。如1971年8 月尼克松总统就采取了这种方法。三是强行控制。政府为了对付通货膨胀,建立了由政府、资方和工会领导人组成的三方委员会,负责制定并监督各项强制措施的落实。
对生产经营者定价实施宏观调控,也是我们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当前,我们遇到了三个突出问题:一是市场不统一,二是竞争不充分,三是秩序混乱。造成价格总水平失控,价格结构失调,价格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杠杆作用难以发挥,价格行为不规范,价格秩序混乱。这些现象的发生,并不是市场经济特有的,而是市场发育不够,政府宏观调控不力造成的。因此,加强政府对生产经营者定价行为的宏观调控和对市场价格秩序的规范和引导,不仅是广大消费者所期盼的政府管理行为,而且还是加快市场发育,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步伐的客观要求。
政府对生产经营者定价实行宏观调控,必须在充分考虑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坚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原则,实行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调控。
直接调控,主要是指政府定价。少数关系国计民生、资源稀缺、自然垄断性和社会公益性,以及其他不适宜竞争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要实行政府定价,进行直接调控。如面粉销售价格,1993年4月1日,价格放开由市场定价,企业自主经营。但到了1993年底,全国部分省区粮食受灾减产,总量偏紧,引起价格猛涨,于是国家及时采取了限价措施。到1994年6月10日,又将几种主要面粉价格实行了国家定价。 这就是政府根据市场变化所采取的直接控制的例证。
间接调控,主要是通过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加以引导和调控。经济手段,主要是“两金一储”制度。政府通过吞吐重要储备商品来平抑市场价格,同时通过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生产经营者进行适当价格补贴。法律手段,主要是通过价格立法来界定生产经营者定价的行为规则,使之合理定价,依法取利。目前我们推行的《对居民生活必需品和基本服务收费价格实行监审制度》、《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等,都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控市场价格的具体法规。必要的行政手段,就是采取临时性价格行政管理措施,如某些差率控制、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中准价等,并辅之以必要的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手段。
政府对生产经营者实施宏观调控,还要求通过价格监测、价格信息反馈、价格咨询服务、价格人员培训等方法,加以引导和规范。
总之,生产经营者定价问题是当前价格改革和价格管理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科学的定价,不仅起到核算、信息、协调、监控的作用,而且还起到扩销增利、增强市场竞争力的作用。对这个重要问题,还有待我们作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