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承诺可能造成国内再保险市场缩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入世论文,国内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前不久,中国对外经济与贸易合作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就保险市场的开放承诺来看,我国选择了在合理保护直接承诺市场的同时,首先开放再保险市场的开放策略。对于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开放进程,我国承诺:取消对再保险和再保险经纪业务跨境交付的限制;允许外国(再)保险公司于中国加入时即可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对于20%的法定比例分保,从中国加入WTO后1年起每年降5个百分点,直至加入后4年取消法定分保。
从以上承诺来看,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将面临百分之百的开放,直面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开放速度之快、程度之大令人惊叹。因为我国的再保险市场不论在市场规模、技术水平还是在法规监管方面,不但不能和国外相提并论,甚至和国内直接承保市场都不能同日而语,而且国内目前只有中国再保险公司一家专业再保险人,其国际竞争力非常有限,如此突然的全面开放很可能严重影响国内再保险业的发展环境,甚至断送国内再保险市场发展机遇。由于再保险是一项国际性非常强的业务,国际间业务流动非常频繁,从再保险市场形成和发展的规律来看,庞大的业务量是一国再保险市场成形的关键性启动因素,然而,从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的状况和再保险业务的发展态势来看,形势似乎并不乐观,这将是我国再保险市场开放中面临的最大风险。
一、国内再保险市场的需求分析
从再保险需求来看,笔者认为短期内(2~3年)国内再保险市场业务规模难于增长,甚至可能出现较大的缩减,具体原因如下:
(一)法定分保比例的迅速下降
我国的法定分保为成数分保,这种分保方式不论业务质量好坏、保额高低都按统一的比例向外分保,分保前后并不能降低保额的参差程度,不但使原保险公司难以达到风险责任的均衡化,而且容易造成原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不必要的外流,对分出公司来说显然不利。所以随着法定分保的逐渐取消,直接承保公司会重新审视业务分保的必要性和效益性,将许多自己有足够管理能力的风险自留,或者转而采用溢额、超赔等其他更经济有效的分保方式,从而造成再保险市场分出保费总规模的下降。
(二)直接承保市场的寡头格局短时期难于打破
从我国保险市场各家公司的市场份额看,目前我国的财产险市场基本上由人保、太平洋、平安三家公司垄断;人寿险市场由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三家公司垄断。保险业务过分集中于几家全国性的大公司,而这些公司网点遍布全国,系统内分保的潜力和空间都相当大。随着法定分保的逐步取消、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加剧,这些公司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会更多地谋求系统内分保的技术和措施,从而降低其对外的分保需求。
(三)国内财产险业务的产品结构和增长速度使然
由财产和人身保险业务的风险特性决定,再保险业务的绝大部分来自于财产险的分保,而我国目前人身险业务除意外险、健康险的法定分保和极个别的大额寿险保单外几乎不向外分保,因此,再保险市场的业务规模与财产险直接承保业务高度相关。而目前我国的财产险市场的业务过分集中于汽车险(如下图),从技术角度考虑,对于这类保额的均值和方差都不大的业务,分保的内在需要比较小,对于中小公司一般也只需要进行事故超赔分保,而由于资本金、技术、统计资料和业务规模的局限,这正是国内再保险人的弱势产品。同时,我国财产保险的增长一直比寿险慢(见表1),1996年以后,财产险的年均增长速度仅为10%,略高于同期GDP增长速度,而同期再保业务与财险直接业务的比例基本上保持在23%左右(见表2)。根据我国的入世承诺可以预见,在短时期内,许多一直徘徊在我国门外的保险公司会如愿以偿地进入中国市场,国内财产险资本的增加速度将远快于财产险业务的增长速度,而短期内保险公司的分保意识并不可能有极大的转变,所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直接保源日趋紧张的压力下,各大公司的对外分保将更加审慎,从而导致分保需求的相对萎缩。
2000年财产险产品结构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年鉴》2001。
表1 1996年以后国内保险费规模的增长速度统计 单位:%
年份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上半年 年均
GDP增长速度
9.6 8.8 7.8 7.1 8.0 7.9 8.2
总保费增长速度 30.6 40.0 14.7 11.7 14.6 28.922.0
寿险增长速度
59.0 84.9 24.6 16.6 14.4 37.437.3
财险增长速度
15.8 6.2 3.9 4.3 14.8 16.710.1
再保险增长速度 * 30 11 2
30 ——17.6
资料来源:www.ubswarburg.com/researchweb
*我国再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始于1995年《保险法》的颁布和1996年中保再保险公司的成立,故1995年国内再保险业务规模因缺乏可比性而未引入,下同。
表2 1996年以后国内财险直接业务与再保险业务规模统计 单位:亿元
年份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年均
财险直接业务量
452.73 480.73 499.60 521.12 598.40 510.52
再保险业务量
83.0 107.89 119.81 122.14 158.91 118.35
再保险/财险直接 18.33% 22.44% 23.98% 23.44% 26.56% 23.18%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年鉴1997-2001》及《2001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四)国内财险公司的资本结构和业务状况使然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已经营业的保险公司总共有32家,其中经营财险直接业务的保险公司有18家。经营财险业务的民族保险公司除了平安(有15.3%的外资股份)外,其它8家公司均为国有独资或全内资股份公司,而剩下的9家外资公司全部为国外公司的分公司。同时,从国内各家财险直接承保公司的经营状况看,内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大,但是赔付率和营业费用水平比外资公司相对较高,承保业务质量和盈利状况比外资公司的整体水平差,一方面业务质量欠佳不易争取较好的分保条件,另一方面营业费用过大使分出公司的分保佣金补偿业务支出后很难还有令人满意的利润,甚至出现费用“倒挂”,所以不少内资公司宁可承担一定风险还是选择了自留。从表中的可比数据来看,内资保险公司的分保比率基本上徘徊在25%左右(其中有20%的法定分保),人保公司由于业务规模大、分布广,分保比率只有21.4%。外资公司的分保比率虽然远高于内资公司,但是,保费基本上都直接分向海外。这一方面是由于外资公司业务规模小、分保必要性大,更重要的是其本身作为国外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必然决定了这些公司将以总公司的利益为上执行全球战略,除法定分保外,将其全部自由分保业务都分给海外关联公司,利用国际分保来转移利润以达到公司税赋最小。据调查,在中国上海和广州营业的美亚(AIU)保险公司,利用过多的分保方式转移利润,使该公司长期处于账面亏损状态,该公司亚太区总部给其下达的各种险种自留比例很低,其中财产险为4.6%,工程险为0.18%,而且分保的佣金率也过低(平均为24%~28%),低于国际通行标准(一般为30%以上)。2000年美亚保险公司在上海、广州、深圳的三家分公司平均综合分保比率为67.83%。(注:数据来源:《中国保险年鉴2001》。)而按照目前保监会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自留保费的比率不得低于30%,该公司分保比率之高可见一斑。令人欣慰的是,2001年年末,保监会出台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此条例将于2002年2月1日开始实行,届时对于外资公司利用海外分保转移利润的行为将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由于分保条件和业务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外资公司向海外分保一时还难以控制。
(五)外币业务的逐步增多
加入WTO后,我国的对外贸易条件和市场开放程度将明显提高。一方面,由于我国还没有外汇期权期货,进出口交易的迅速繁荣和进一步国际化将使相当一部分进出口商为了规避汇率风险而采用外币投保、外币赔付的形式;另一方面,外资公司市场准入的放宽导致的外商投资的激增,也可能使不少国内业务转化成外币投保和外币赔付的业务,对于这些业务,保险公司直接到国际市场上洽谈分保将变得更加经济、有效和便利,也导致了原先的一些国内分保业务向国外流失,减少国内市场的业务量。
二、国内再保险市场的供给分析
从再保险的供给看,国内再保险人有效供给的不足和国外再保险人竞争优势的提升很可能进一步导致分保保费的外流和国内市场的萎缩。
(一)国内再保险人有效供给不足
目前我国的再保险市场上只有中国再保险公司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其主营业务为法定分保业务),其余均为兼营再保险业务的直接承保公司,国内再保险业务基本上由中再一家垄断。2000年,法定分保业务为135.4亿元,占再保险市场份额的88%,国内各保险公司商业分保业务为19亿元人民币,只占总分保费的12%,商业分保的发展因法定分保而受到影响。就中再而言,商业分保费收入中1.39亿元为国内分入业务,3.64亿元为国内分入业务,二者总共只占其总分保费收入的4%。(注:数据来源:中国保险市场与WTO的国际高峰年会。)从中再的历年业务情况(见表3)可以看到,虽然中再的总保费收入逐年上升,但商业分保业务逐年下降,法定分保业务的独家经营,无法促进中再的保险技术和服务的升级。据了解,中再的主要业务集中在比例分保,超赔分保在其业务中占的比例微乎其微,更没有高技术含量的非传统再保险产品。随着国内法定分保的取消,高科技、特殊风险险种和责任险比重的增加以及保险人分保意识的成熟,保险人将会尽力寻求更加准确而且经济的再保险保障,国内的再保险需求将会由成数、溢额分保向超额赔款分保和超额赔付率分保转变,甚至需要特殊的ART方式的非传统再保险产品来转嫁风险。而由于风险管理经验、精算技术、资本金、金融市场等多方面的原因,中再短期内还不具备开发、提供这些复杂产品的能力,从而根本无法满足这部分再保险需求,要么新生的再保险需求有相当一部分将转向海外再保险市场,要么国内直接承保公司只能回避对巨额风险和特殊风险的承保,这实际上是压制了保险和再保险需求。
表3 中国再保险公司业务基本情况统计 单位:亿元
年份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分保费收入
70.7 107.89 119.81 122.14 140.43
商业分保费收入 15.50 6.97
3.44 3.84
5.03
商业分保比例
21.9% 6.46% 2.87% 3.14% 3.58%
摊出赔款37.27 60.90 72.51 45.9* 69.58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年鉴1997-2001》及《中国金融年鉴1997-2000》。
*1999年赔款数据为1~3季度,不包括第四季度的年末账单。
(二)国外再保险人竞争优势的提升
在商业分保方面,因国际再保险人具备技术、服务、手续费等优势,故吸引国内业务大量流向国际市场。2000年,我国19亿元人民币的商业分出保费中,国际分出业务17.6亿元,国内分出业务1.4亿元,仅占7%。(注:数据来源:中国保险市场与WTO国际高峰年会。)作为入世条件,我国已经在《金融服务协议》中对再保险和再保险经纪业务的“跨境交付”做出了承诺,取消对于跨境提供再保险服务的种种限制。同时,再保险的国际分出业务属于国际收支中经营项目项下的一种交易,早在1996年12月,中国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正式成员便接受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条的义务,取消了对经常项目的外汇限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2000年关于与中国的第8条磋商年度报告》中确认,中国对于经常项目交易不存在外汇限制。而《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注:《保险法》第102条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8条。)中关于国内优先分保的规定缺乏量化标准。实际上,由于再保险本身就是一种包含分保佣金、赔付方式、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和附加服务的综合性服务产品,所以很难说什么是“明显优惠的分保条件”,这样,“优先向国内保险公司办理分保”也就成一纸空文。同时,我国虽然实行的是“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但实际上,一直以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总是保持“相当的稳定”,使得再保险国际分出业务所承担的汇率风险相当有限,而便捷、廉价的通讯使国内公司同样可以享受到快捷、全面的再保险信息服务,可以说海外分保接受人在“跨境交付”上几乎不存在什么绝对的优势。入世之后,虽然我国将按照承诺在“商业存在”方面完全开放再保险市场,但是一方面国内商业分保业务量有限,而且国外的著名再保险公司一般将市场定位于高保额、高风险、高技术、高利润的分保业务和优质业务;另一方面,国内保险公司由于技术、经验、信息等方面的不足,一般都是依靠再保险经纪人或固定合作伙伴安排分保,所以从短期成本效益考虑,国外再保险公司在国内投巨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似乎并无太大的好处,而希望通过引入外资再保险公司来促进国内再保险市场的迅速繁荣和成熟也许只是一厢情愿罢了。
三、结论和对策
由以上分析可知,虽然按照入世承诺我国完全开放了再保险市场,但是国内再保险市场是否能壮大、发展也许并不能如人所愿,更甚之,也许我们会因而失去发展国内再保险市场的机会,使国内无法形成足够规模、成熟完善的再保险市场,那么,国内再保险将完全从属、受制于国际分保市场,这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为,第一,这将造成巨额保费外流,从而严重影响我国保险基金的积累和国民经济生产领域的投资资金回流;第二,这将造成保险项下国际收支的巨额逆差,对我国外汇供给形成巨大压力;第三,这将严重削弱我国保险技术的研究和保险产品的开发能力,国内保险人是否能提供丰富的、先进的保险产品将受国际分保渠道是否顺畅和国外再保险人是否支持的直接制约;第四,这将严重威胁到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保险对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和抗灾能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再保险是原保险的必要支持和最主要的巨灾风险救助途径,如果国内分保大部分依赖于国际市场,则国际市场的金融动荡将直接威胁到我国的灾害补偿能力,或者我国巨灾发生后的保险责任履行将直接受制于国外再保险资本。
因此,对于我国“稚嫩”的再保险市场,一方面,我国应该利用入世后开放市场机遇,通过引入国外高素质商业实体的竞争,以及其先进管理与技术,推动国内再保险业人才的培养;同时,要通过经济和政策手段在我国入世承诺和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建立起合理的服务贸易壁垒,控制保费外流,充分保护国内再保险市场迅速成长所必需的业务资源,为在我国形成一个成熟、发达的再保险市场创造有利的市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