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特别委员会的决定_政治论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特别委员会的决定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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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1998年3月16 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共十五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继续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党团结各界的重要渠道”的要求,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38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设置以下9 个专门委员会:

1.提案委员会;

2.经济委员会;

3.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4.教科文卫体委员会;

5.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6.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7.文史资料委员会;

8.港澳台侨委员会;

9.外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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