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学术界的“慰安妇”研究_军事历史论文

论日本学术界的“慰安妇”研究_军事历史论文

日本学术界“慰安妇问题”研究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学术界论文,慰安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3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04)04-0112-06

在战后初期的日本侵略战争罪行的审判当中,“慰安妇问题”曾经作为日本的侵略罪 行受到审判,但是只限于个别的审判中。[1]尽管当时许多被害国都就“慰安妇问题” 提出了证言和证物,但是在东京审判中却根本没有触及这一问题。因此,“慰安妇问题 ”应当说是战后遗留的问题之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开始不断关注起“慰 安妇问题”,尤其是在亚洲地区,以“慰安妇问题”为代表的日本战争责任的追究问题 以及慰安妇受害赔偿问题,已经成为亚洲各国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中日之间就历史问题 的认识尚没有达到一致的今天,特别是在日本国内的右倾势力活动十分猖獗之时,了解 日本关于“慰安妇问题”的研究状况,是特别重要的。

日本的进步学者组织起来,进行了艰苦的调查,从各方面搜集资料,在1993年正式建 立了“日本战争责任中心”。以中央大学吉见义明教授为首的研究人员是日本最关注“ 慰安妇问题”的一批学者,他们在日本防卫厅的图书馆中找到了证据确凿的资料,足以 证实战争期间遍布各地的慰安所从设置到管理都是在日本军队的命令下进行的。[2]日 本学者的调查和研究结果通过报纸和“日本战争责任中心”的机关刊物——《战争责任 研究》陆续披露出来,证明不仅在日本的防卫厅图书馆,甚至在外务省、文部省以及日 本和美国的国家档案馆等许多地方,都有大量有关文献的存在。[3]1993年开始,日本 的学者与韩国的学者联合举办了关于“慰安妇问题”的研讨会,并且建立了共同研究的 组织。[4]近年来,日本学者出版了许多有分量的资料和调查研究报告,也发表了许多 极有见地的文章。

(一)关于“慰安妇制度”问题

1.有无“慰安妇制度”问题

在慰安妇的强制征用问题上,日本政府虽然于1992年承认军队的参与;1993年承认了 慰安妇的强制性和重大人权伤害,但是,日本政府关于谁进行了强制、谁进行了人权伤 害等问题的公式化见解极为暧昧,如“主要责任在业主,军队只是稍加参与”的观点。 日本政府在补偿上不掏一分钱的立场丝毫没有动摇,这反映了日本政府不承认有“慰安 妇制度”的立场。但是,通过中央大学吉见义明教授为首的研究人员对日军有关的资料 的不断发掘及调查,证明了在上海事变和全面侵华战争期间,慰安所的设立根源于派遣 军、方面军等驻地最高指挥官的指令。在太平洋战争期间,陆军省、海军省曾指令设立 慰安所的事实也被证明了。即“慰安妇制度”的创建、运营的主体是军队,即使有业主 经营,也不过是配角罢了。[5]在战场、占领区设立慰安所的决定权掌握在部队指挥官 手中。即使使用业主经营,但是征招“慰安妇”的指令、场所的接收、慰安所的规则、 佣金的规定、各部队的利用日期以及经营、管理等的监督权、营业报告书的提交指令及 慰安妇的性病检查等权利,均掌握在军队手中。所谓的慰安所是军人、军属专用实施, 它不是制度,军队也只是稍加参与等论调是难以成立的。

2.日军设立“慰安妇制度”的动机和目的

吉见义明认为日军设置、实施“慰安妇制度”的动机有四点:①防止日军的强奸;② 防止性病蔓延;③提供安慰(指性安慰);④防止间谍。[6]

吉见义明指出:所谓为加强军纪而设立慰安所的动机与慰安所的实际运行是矛盾的, 反倒破坏了风纪,容忍了性暴力。同样,由于慰安所的设立,没能遏制住性病的蔓延。 所以无论是防止强奸、还是预防性病蔓延都没有收到任何效果。尽管这样,慰安所还是 不断增加,究其原因大概是出于第③点动机,即给将士提供性安慰。这种动机特别是在 军队方面是非常强烈的。原因在于这是一场侵略战争;是一场毫无胜利希望的泥沼战争 ;几乎没有为士兵着想的明确的换防制度、回国的标准、休假制度;给养又极端恶劣, 士兵的人权受到严重压制。为了防止陷入这种绝境的士兵自暴自弃,只有向他们提供酒 和女人,而且也兼有防止间谍的原因。

3.人种歧视和阶级歧视问题

关于日军强征慰安妇的人数问题,目前尚无定论。据吉见义明发掘的《陆军省业务日 志》显示,日本陆军由上级配发的慰安妇人数比例是平均100名士兵1名慰安妇。[7]但 是,驻扎在各地的部队私自征用慰安妇的现象也很多,只是因为原始名册没有留下来, 所以推算实际人数是很困难的。1938年11月,在陆军省和第21军的要求下,内务省指令 五府县选定业主,征集400名慰安妇送到中国广东省。内务省让五府县上报了业主的姓 名、住址,所以慰安妇在人数上是明确的。[8]根据粗略的推算,得出的概数是除去一 定期间的监禁、强奸现象外,最低在5万人左右,如将监禁、强奸算在内,不外乎接近 通常所说的8—20万人。此外,日本学者还在各地进行地域性慰安所数量调查,包括冲 绳女子挺身队调查、马来半岛和新加坡的调查等。[9]

关于慰安妇人员的构成比例问题,一般认为多数为日本人以外的亚洲、太平洋地区的 女性。当然如实地将慰安妇的民族别比例准确地表述出来是相当困难的。吉见义明通过 对1940年大本营陆军部研究班起草的《从支那事变中的军纪风纪现状所观察到的性病》 这一原始资料分析,认为慰安妇的构成比率是朝鲜人占51.8%、中国人占36%、日本人占 12.2%。[10]这一结论进一步说明了日军“慰安妇制度”是一种露骨的人种(民族)歧视 。

关于阶级歧视问题。日本外务省在1920年以后曾禁止将艺妓从内地送往海外,但内务 省却在1938年2月的警保局通牒中,作为例外措施,默认了仅限于到中国占领地去的以 卖淫为目的的女性出国。允许满21岁以上的现“从事娼妓及其他事实上的丑业的人”出 国。吉见义明认为这是一种“这样的女性即使牺牲了也是毫无办法”的意思表示。但是 所谓的“娼妓及其他事实上的丑业的从业者”是在公认的公娼制和默认的私娼制的事实 上的性奴隶制度下苦苦挣扎的女性们,因为她们大都是农村和城市中贫困家庭出身的女 性,所以这也是一种明显的阶级歧视。

(二)强制的内容

在强制征用问题的论争上,持“国家不负法律责任”的论者对此进行了极为狭隘的解 释,即“官宪只在基层直接参与了搜捕奴隶式的暴力征招”。关于这样的论调,吉见义 明认为,在强制问题的界定上,不应该限定在这种狭隘意义上的强制征招,也不应该仅 限定在征用时的强制上,还应该追究广义上的违反国际法的问题。[11]即:1.在慰安所 内有违背女性意愿的强制;2.招募时违背本人意愿的强制;3.在慰安所强迫、奴役未成 年人(国际法规定未满21岁为未成年人)。招募时违背本人意愿的强制是指用预付金(前 借金)约束人身自由、拐骗和强抢等手段实施的广义上的强制征用。[12]

针对历史学家和法学家关于强制内涵的上述解释,上野千鹤子提出了反对意见,“在 相关的国际法缔结以前的强制就不违法吗?为什么只将慰安妇作为对象?国际法是列强间 强权外交政策妥协的产物,依据这样的国际法开展讨论,将使现存的国际秩序背离正义 ”[13]。

对此吉见义明作出如下反驳,认为不管日本当时加入的国际法怎样,只要加入了就负 有制定、运作“慰安妇制度”的国家责任,并且日本也违反了当时的国际法并指出上野 氏无视上述学者所主张的违反国际法里面也包含“违反人道罪”这一点。尽管“违反人 道罪”不是当时的国际法的内容,主要是为了追究1930年代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当事 国的内外非人道行为,才在战后引入了国际法。应该说谴责当时的国际法怎么怎么样, 是一种不适当的论驳。

(三)慰安所内的强制问题

吉见义明认为,刑法上的劫持、诱拐罪是指不法地将他人置于其势力之下,但在强制 问题的认识上,用欺诈、诱骗、暴行、威逼等手段将人带走并不是主要问题。分析研究 慰安所内的强制问题时,只要联系一下公娼制所规定的设立前必须认可的“拒绝自由” 、“停业自由”、“外出自由”在慰安所是否得到认可,就容易理解了。事实上,慰安 所内不存在认可“拒绝自由权”这种情况,已经由被害者的证词、原日军的证词所证实 。此外,根据冲绳慰安所的规定(山第3475部队关于军人俱乐部的规定)证明了慰安妇被 迫承担“不论对何人以公平为第一”的义务。[14]在没有“停业自由”这方面,写有认 可这种权利的慰安所一个也不存在。这些被欺骗带来“卖淫”的日本女性,无论怎样抵 抗,军人也不想解放她们。[15]军人迫使那些抢掠来的慰安妇顺从本人的意思,当然不 会让她们马上返回家乡。

再有,在“停业自由”的认定上,日本学术界一直存在分歧,秦郁颜认为:慰安所关 于慰安妇偿还完预付款(前借金)就可以回国的规定就是“停业自由”的表示。[16]吉见 义明等人认为这是关于“慰安妇制度”基本事实的低级错误认识。慰安所不认可“外出 自由”的事实,通过很多慰安所规定里的限制慰安妇外出的条款就明了了。[17]藤目行 批评指出所谓的“停业自由”等规定其实赋予了近代公娼制度一名义很高的评价,目的 是压制对被合法化的暴力公娼制度的批评。[18]

(四)公娼制度和“慰安妇制度”的关系问题

关于公娼制度和“慰安妇制度”二者的异同,以及二者是否都应该称为公娼制度的论 争问题,吉见义明认为:公娼制不过是为了制造娼妓自愿卖淫的假象而由政府制定的认 可娼妓具有所谓“停业自由”等权利的制度而已,但事实上缺乏实现这种权利的条件。 直到1955年最高法院判决出台前,法院一直在事实上维护着那些利用预付款(前借金)强 迫卖淫的组织,所以说公娼制是事实上的性奴隶制度。然而“慰安妇制度”连这种名目 上的“自由”也没有。日本政府关于“公娼制度”曾规定“娼妓行业是自由行业,不允 许与妓院经营者(业主)缔结雇佣契约关系、限制娼妓自由、强迫卖淫规则的存在”[19] 。表面上连停业自由及外出自由的规定都没有的“慰安妇制度”,难道就连这样最起码 的规定也提不出来吗?吉见义明呼吁人们不要误解“慰安妇制度”是政府采取的另外一 项措施,如果将公娼制度定义为广义上的国家管理卖淫制度,那么国内的管理卖淫制度 、“慰安妇制度”都将成为公娼制度。

(五)招募时的强制

关于招募时的强制,吉见义明认为包括:①利用预付款(前借金)的约束及其他;②欺 骗(就业欺诈);③采取施暴、威吓等手段的暴力征用三个方面。在九一八事变时,将15 名日本女子从长崎骗送至上海慰安所的业主,在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前,接受日本最高法 院的有罪判决,罪名是违反刑法第226条。该条规定:为移送“帝国外”而劫持或诱拐 人口者、买卖人口者;将被拐骗或被卖者带往“帝国外”者,要处以两年以上惩役。此 处所谓的劫持是指利用暴力或威吓手段而作为的犯罪;诱拐是指利用欺诈或诱惑手段而 作为的犯罪。上述三个方面几乎全部包括在此规定内。再有日本刑法第244条规定:劫 持或拐骗未成年人处3年以上5年以下惩役。这个刑法也在朝鲜、台湾实施过。

1.在朝鲜、中国台湾地区的征用

在日本出台的警保局长通牒(1938年2月)不仅禁止以卖淫为目的的未满21岁的女子出国 ,非卖淫女即使是买卖的人口也被禁出国。然而这个通牒却没有从总督府颁行。说明日 本本土和殖民地之间在制度实施上,从一开始就不相同。但是,现在还拿不出确切资料 证明地方官宪参与了慰安妇的招募。吉见义明认为,确有资料证明日本宪官曾根据女子 挺身勤劳令进行过慰安妇的招募。[20]肯定有根据勤劳令进行的招募动员,但是由于有 关朝鲜总督府的资料几乎全部被毁,以及日本政府保存的相关资料几乎不公开这种现状 ,强迫招募也就无法证明了。现在大概能够确切证明的就是朝鲜军、台湾军乃至总督府 利用原有人口买卖组织、卖淫管理组织来招募女性的事实。尹明淑氏在这方面有独到的 研究。[21]并且,以秦郁颜氏为首的不承认国家负有法律责任的学者也承认:朝鲜军、 台湾军乃至总督府曾利用业主招募慰安妇。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招募慰安妇、经营慰 安所的商人(业主)的性质的认定。这些业主是由军队、总督府选定的,持有军队的身份 证明书(军队从军人员)。招募和运送慰安妇时,又得到了军队和总督府各种各样的帮助 ,在军队的指令下,被配属到各个部队。弄清了这些事实,业主处于军队管理支配之下 的事实也就十分清楚了。

此外,因为慰安所的设立、运营的主体是军队,所以如果在招募时有不法行为,那么 主要责任也就在军队方面。但是,除原慰安妇的证词外,大多是片段的不完整的资料, 殖民地招募的实际情况,尚待进一步研究。[22](注:在原朝鲜、台湾“慰安妇”的证 词记录中,最重要的是韩国挺身队问题对策协议会《证言》(明石书店1993年版);台北 市妇女救援社会福利基金会编《台湾地区慰安妇访问调查个别分析报告书》(1993)年。 此外,川田文子《皇军慰安所里の女たち》(筑摩书房1993年)、金富子等编《もつと知 りたい“慰安妇问题”(明石书店1995年)里介绍的宋神道的陈述是可信的。)

2.在中国大陆、东南亚、太平洋地区的征用

在这些地区,军队及其指导下的官宪强制征用慰安妇的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藤目行就 整理了菲律宾原慰安妇玛利亚·卢娜·卢莎·亨逊(音译)的回忆录;川田文子整理出印 度尼西亚原慰安妇的采访记录。[23]

日本军队在侵略战争中对中国妇女的蹂躏和残害是特别严重的,所以在“慰安妇问题 ”被提出后,中国方面关于慰安妇的证明资料也是特别为人们所关注的。事实上,日本 学者早已经注意到这一情况,他们已经根据中国方面的资料就“慰安妇问题”进行了研 究。在吉见义明教授等编著的“慰安妇问题”研究资料里,就收录了日本军队在中国强 征慰安妇和建立慰安所的情况。[24]宇都宫大学教授笠原十九司利用中国方面的资料统 计和分析了日本军队在河北和山西的性犯罪情况[25],又专门以山西盂县的性犯罪为例 专门研究分析日本军队的残暴的罪行。[26]

在中国、东南亚、太平洋地区等国家和地区,因为没有相当于总督府的组织机构,所 以每当在当地征用慰安妇时,驻军就不得不亲自出面,求助当地的实权派人物(实质上 是命令),由实权派人士送出牺牲者,然后军队、官宪用暴力带走她们,这种情况相当 多。因为经历过战争的原日军有写作部队史、出版体验记的习惯,所以上述事实被一定 程度地证实了(与此相反,总督府的职员和在殖民地的军人当中,除了记述败退的辛劳 外,还没有这样的习惯)。此外,战后荷兰进行了数件慰安妇案件的调查和审理,也留 下了很多记录。

(六)公娼制、卖淫问题

在日本,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慰安”是商业行为。吉见义明反驳指出:在管理卖淫 制度下,慰安妇绝对不会拥有“自由意志”权利,因为用金钱买性这一行为本身就已经 打上了经济强制的烙印。一般情况下,管理卖淫制度下的自由意志只能说是虚构的。在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报告人简·费尔南·罗曼1983年的报告中就指出了这一点,“即 使表面上看好像是本人自愿选择了这条道路,但卖淫实际上是某种强迫的结果”[27]。 在战前的日本,由于妓馆区的隔离和预付款(前借金)的束缚,妓女是不可能有自由意志 的,只有自由停业这种暧昧的规定。在不承认有外出自由的殖民地更是如此。[28]尤其 那些从军队总督府开始送慰安妇时就处于殖民地统治下,陷入连自立都不能的困境中的 下层妇女来说,能有进行抗拒的自由的想法是不可能的。[29]

收稿日期:200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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