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伦理中的个体善与社会善_教育论文

论教育伦理中的个体善与社会善_教育论文

论教育伦理学的个体善与社会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个体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0-05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203(2008)04-0028-06

就学科的价值追求而言,教育伦理作为一门引导教育行为主体不断超越“现有”而趋向“应有”的学问,乃是通过对教育行为主体具有“应然”意义的规定来实现自身之功能价值的。教育行为主体之行为与这种“应然”的契合程度,影响着教育伦理的价值实现程度。而在教育伦理的视野中对教育行为主体如何认定,便直接决定了教育伦理学科价值实现的范围。在我国传统的教育伦理研究中,教育行为主体仅仅被限定为各个具体的个人,从而教育伦理所探寻的即是教育行为个体的至善之道,探讨的是教育者个体的教育伦理问题。然而,教育行为个体的至善并不能完全实现教育善,教育事业的社会属性及其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教育善的真正实现还必须依赖于社会教育善的构建,即现代教育伦理必须关注社会的教育伦理问题,教育伦理的价值实现理应是个体善和社会善的结合。

一、教育伦理实践的完整视阈:个体善与社会善

一般而言,如果说没有教育者的个体至善,教育善的实现就会缺失其直接的主体依托,但如果没有社会的教育至善,教育者的个体善就会失却其存在的根基和氛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由于教育被卷入社会化的商品性和市场性运作中,教育内蕴的人文精神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因此社会的教育伦理问题愈显突出。教育善的全面实现需要个体之教育善和社会之教育善相融合,既有学理的依据,亦有现实的依据。

1.个体教育善度向社会教育善的学理依据

将教育者个体视作教育伦理行为主体的全部,教育伦理道德的价值追求仅局限于个体教育善的实现,这在理论上使得现代教育伦理的研究视阈过于狭窄,从而导致教育伦理作为一门学科在功能价值的实现上存在一定的缺憾,也有悖于活生生的社会发展现实对教育伦理的价值期待。从理论上而言,按照教育伦理行为主体的不同,教育伦理学科可分为个体教育伦理学和社会教育伦理学。如果说教育责任、教育良心、教育义务、教师修养和教育慎独等德性与活动大多是针对教育者个人而言的,属于个体教育伦理范畴的话,那么,教育民主、教育公正、教育公平、教育正义及教育人权等德行则主要是对社会、机构、制度、组织的要求,直接关涉国家和社团组织的职能、性质及其教育伦理意义,因而属于社会教育伦理的范畴。也就是说,现代教育伦理不仅应研究教育者个体行为之应然,而且必须关注社会、群体的教育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问题。

因为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是在社会中生存和生活的,人的德性作为一定社会道德文明的指标,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风气的反映,如果一个人生活的社会不合理,甚至不道德,那么个人的道德行为就很难起到多大的社会作用,而只能作为独善其身的手段。美国的丹尼尔·贝尔在《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一书中就指出,社会极有可能做出对个体而言是不道德的事情来。罗尔斯则在《正义论》中表达了一个基本的思想:社会制度公正应优先于个体善,个人的美德、情感只能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形成。[1]如果社会的伦理合理性水平比较高,比较符合道德精神,那么,某些个体的不道德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也会受到抑制。可见社会的教育善对个体教育善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尤为深刻的影响力。

因此,在教育的伦理道德建设进程中,对社会教育伦理及其善行的关注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社会的教育善是个体教育善的前提,没有社会、组织对教育至善的追求,就难以形成个体向善而行的道德氛围,从而也就难以实现整体性上的教育善。

2.个体教育善度向社会教育善的现实依据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教育者事实上就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它不仅指涉学校的教师,而且家庭的家长、单位的领导,以及组织、政党、政府等在一定意义上都扮演着教育者的角色,对他们所实施的具有教育意味的行为也有一个道德判断和价值分析的任务。[2]他们必须对自身的教育行为方式、内容及其后果承担起道德上的责任。例如,社会应该对教育的宏观环境、育人效应承担何种责任,政府倡导的教育理念和制定的方针政策将会对教育产生何种伦理效果,政党对受教育者所实行的教育制度是否符合时代精神等,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程度都将关乎教育善的最终实现,从而理所当然地应该被纳入现代教育伦理的研究视阈。

从教育生活的实际来看,社会教育伦理确实是一个迫切需要关注和研究的普适性问题。在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教育伦理视阈中同样存在着教育的弱势群体、边缘人群需要教育的道德关怀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当有的地区已经吹响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号角的时候,有的地区还在普初线上苦苦努力;当有的学校开始以集团化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在八方经营教育品牌、收取教育红利时,有的学校却不能找到一方供孩子们活动的场所。[3]社会办学层次、模式的多元化,政府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合理,以及学校教育竞争、运转的功利化、市场化倾向,加上家庭经济收入的悬殊分化,导致人们受教育状况的不平衡和发展差别,不仅对公共性质的教育伦理特性构成了威胁,而且加剧了社会的教育不公,致使现代教育面临前所未有的时代挑战与道德危机。因此,由个体的教育善度向社会的教育善确是教育系统优先发展、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教育伦理精神安身立命之本。

尤其在今天的全球化浪潮下,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经济的迅猛发展,世界已进入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业已见端倪,知识、人才和创新能力对国家和个体的发展具有更加突出的地位。改革开放的深入,使人的独立性、自主性和竞争性增强,也使人们的发展意识、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空前凸显,对教育的期望值越来越高,教育已成为人生获得成功和幸福的重要基础。它已不再是少数特权阶层的奢侈品,而成为社会大众的一项必需品。所以,社会、政府必须担当起公共教育的责任主体,社会教育伦理最本质的价值旨趣就体现为教育“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实质。即在研究视角上,现代教育伦理是个体教育伦理和社会教育伦理的有机统一,在价值追求上,教育善必须将个体教育善和社会教育善结合起来。

二、个体之教育善与个体教育伦理问题

教育伦理的要旨在于依据一定的伦理价值体系和原则规范对教育者所实施的教育行为进行伦理评价和价值导向。这里的教育者首先指的是直接从事具体教育活动的个体。教育伦理必须研究教育者个体的教育道德问题,使他们的教育行为契理性合目的,因为没有个体教育善的呈现,教育善的实现就是抽象的。而要弄清个体教育善与个体教育伦理之间的内在关联,必须阐明个体教育伦理存在的价值合理性及其应有的规范性要旨。

1.个体教育伦理存在的价值合理性

在传统的教育伦理研究中,对个体行为善的关注是占主导地位的。教育伦理所探寻的即是个人的至善之道:教育伦理原则是教育者必须依循的行为准则,教育伦理规范是对教育行为主体的限定,教育伦理范畴是教育者个体必须具有的自觉意识。而教育伦理评价和教师德性修养则是教育者个体从事的教育伦理实践活动。从发生学的视角而言,伦理源自于对个体行为规范调整的需要,道德首先是社会个体应该具有的情怀。教育运行的现实表明,如果没有因教育伦理功能的有效实现而造就的大批有德之人,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就失去了基本的前提。教育伦理科学的历史发展更是昭示我们:正是有了对教育个体行为应该如何的探索,教育伦理才会因其丰满的结构体系而在伦理学领域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

就教育实践来看,个体教育伦理作为教育者行为之应然,对于教育劳动中社会关系的调节,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及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个体教育伦理为教育者提供基本的行为模式,调节各类教育关系。教育伦理使个体的教育者认识自己在处理与他人、社会和教育对象的利益关系中应有的价值取向,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和选择、实践教育道德的能力,并以此来引导、规约自己的行为活动。个体教育伦理作为教育者应该与不应该的行为限定,教育者只有正确地理解并遵行之,教育劳动才会彰显理想的效果。前苏联教育家契尔那葛卓娃在《教师道德》一书中指出:“教师的道德是在各种利益互相冲突的情况下,从调节教师行为的需要中产生出来的,以便把教师的行为协调地纳入职业集团的活动中去,纳入社会中去,从而保证所有参加教育过程的人都能合作相处。”[4]个体教育伦理旨在帮助教育者处理好各类教育关系,从而使教育活动趋向教育善的境地。

其次,个体教育伦理不仅有助于建立良好的教育人际关系,而且可以不断激励教育者坚定从善的决心,逐步切近和达到教育伦理精神所昭示的德行境界。道德主体在教育伦理的熏陶下,恒定道德准则,保持行为一贯,这不仅为受教育者提供了行为范本,而且教育伦理行为主体由此焕发出的教育责任感和使命感,对提高教育工作质量及促进教育事业成功意义重大。

再次,由于个体教育伦理的价值导向和践行而形成的教育道德品质,通过教育者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传播和展现,其中的行业风气、健全人格和高雅品位可以净化社会风气,影响社会大众心理,推进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总之,在个体教育伦理的感召下所形成的教育善是教育活动取得成功的精神条件,它的影响是多侧面的,深远的,潜移默化的,对教育对象成人成才能起到润物细无声的感化作用。

2.个体教育伦理之应然

作为教育者教育活动行为之“应当”,个体教育伦理的价值意义毋庸置疑。而个体之教育善就是个体教育伦理的实践形态和精神实践。这种个体的教育伦理规范体系,从价值等级上可分为理想层次、原则层次和规则层次;从其调节的范围看,包含了对待教育事业的伦理要求,对待教育对象、教育同侪群体及其他社会人员的伦理规定。其主要的规范性意涵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教育者对教育事业的热爱与贡献。这是指教育者在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指导下,在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发展的关系上,采取的具有利他主义精神的价值取向。在西方历史上,教师被称为“唤醒者”,即通过对人性的唤醒来解决社会的道德危机;中国先哲孔子主张“有教无类”的教育思想,他们都准确地表达了这种教育伦理的特定内涵。

教育哲学把爱与智慧视为教育的本质、内核和本原。只有爱才是教育的灵魂,教育人文精神的原点,热爱教育事业是教育爱的灵魂。对教育事业的热爱是教育者认识到教育存在的重大意义和价值之后形成的一种深厚的伦理感情,它是一种教育道德素养,亦是践行教育道德的力量之源。教育者的爱及由此作出的教育贡献,不仅是职业品格,而且直接展示了“教育作为一项杰出道德事业”的文化本质。在如今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对此的评价标准有了新的变化,强调既要讲教育良心也要讲教育权益,但在爱与贡献中实现教育生命的最高价值依然是个体之教育善的最好诠释。诚如爱因斯坦所言:“一个人对社会的价值,首先取决于他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对增进人类利益有多大作用。”“一个人的价值,应该看他贡献什么,而不应当看他取得什么。”[5]

其次是教育者对教育对象的人道和关怀。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是教育活动中的一对最基本的道德关系。教育者对教育伦理的自觉遵行,最终要落实到对教育对象的关怀和责任中去,因为教育的基本价值乃是育人成才,教育实践的对象是具有个性差异的受教育者。教育以教人为善自居,它为人们获得内在的自由和幸福提供知识基础。诚如黑格尔所言,教育是促进人的解放的事业。所以,“有教育意义的过程同道德的过程完全一致”[6]。“教育即生活”,教育的过程就是寻找生活意义的过程。

当我们倡导教育要回归生活世界时,就是要求教育者把学生当人看待,关注学生当下的现实生活,尊重学生的一般人权,在师生对话中体现和谐教育精神的真谛。它强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成为权力主义和强迫命令的教师,不允许使这一过程脱离人的真实生活,脱离整个社会生活。”[7]因此,我们只有以人道的方式来对待人类的教育问题,教育才是一种体现着人性之需求的人的生长过程,这样的教育才是一种“善”的教育,合乎教育伦理本性的教育。

再次是教育者追求具有教育道德特质的师范人格。这是教育自身对教育者提出的伦理要求。教育是做人的工作,教育的本质就是培养人,塑造人,优化人。在教育活动中,教育者不仅用学识教人,而且用品格育人,不仅传授真理,而且用灵魂塑造人格。教育工作的特殊性质就在于以人格影响人格的发展和形成。教育者必须德术兼备,没有较高的人生境界,就不能为人师表,不学无术就会误人子弟。教育事业的神圣性,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的特殊地位,要求教育者成为学识广博、“道德卓异的人”,他们不仅应成为社会公众推崇的知识先锋,而且应向教育对象展示其良好的人格魅力。

总之,个体教育伦理内涵丰富,旨趣无限,它内隐的是教育伦理精神,外现的是个体之教育善,它是社会对教育者的价值期待,直接关涉教育善的实现,影响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三、社会之教育善与社会教育伦理问题

教育善包含个体教育善和社会教育善两个基本维度,教育伦理是个体教育伦理和社会教育伦理的有机统一。在客观上,教育是按一定社会的要求自觉进行的一项社会实践活动。在整体意义上,社会、组织和政府是教育活动的设计者、组织者和指导者,他们的具有道德意味的教育行为对教育善的最终实现更为根本,决定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走向。因而,现代教育伦理又必须探讨社会教育伦理存在的价值合理性及其应有的规范性要旨。

1.社会教育伦理存在的价值合理性

首先,研究社会教育伦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教育伦理从伦理道德的视角关注社会教育行动之应然,对其关涉教育的一系列思想和行动后果进行价值分析和善恶评价,克服了传统教育伦理在研究视阈上只关注个体教育行为的缺憾,拓宽了学科研究的视野,变换了分析问题的视角。而这将会丰富和发展教育伦理学科的理论体系,使教育伦理理论研究不仅在深度上,而且在广度上随着时代的发展向前迈进了一步。在目前,我国的教育伦理研究尤应关注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政策举措的伦理合理性何在,它将产生何种伦理后果这一问题,并对现存的教育法规、教育制度、教育理念、教育行动的合道德性予以追问,这将有利于教育伦理探索转向社会大舞台,完善和深化教育伦理研究,全面提升教育伦理的学科价值。

其次,关注社会的教育伦理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向。其一,它有利于整体推进教育道德建设。教育道德建设是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重心,因为教育是关涉全社会的事业,教育对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意义深远。教育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不仅直接从事教育实践的教育者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事实上整个社会成员的道德状况都关乎教育的健康发展,尤其是教育立法部门、行政部门、督导部门的价值取向和教育理念,是教育伦理存在价值合理性的关键。对教育公正问题的重视,对教育人文价值和意义的反思,可以从形而上层面引导教育法规、教育制度、教育政策朝向人民大众所期望的价值目标,促进社会主义教育本质的实现,从而全面引领、推进整个社会的教育道德进步。

其二,它有利于促进人的健全发展。对社会教育伦理的追问,主要体现在规则制度层面上对社会公正或社会正义等教育美德的追寻,关切教育制度内在的价值精神和实践的道德性问题。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中生活和发展的,人的全面发展离不开制度,人的全面发展需要从制度的视角进行教育伦理探讨。教育伦理学对一切有关教育的规则、政策和方针的道德追问,是以如何更好地促进人的健全发展为目的指向的。这一道德追问,可以使教育淡化功利色彩,减少世俗社会中的不良因素对教育系统的负面影响和侵蚀,从而使教育的内在德性得以张扬。即克服教育的庸俗化、异化、物化现象,使其真正成为传承文明的事业,改造生命的力量。正如康德在《教育论》中指出的:“教育不能只为了当前的利益,它更应当是为将来人可能改良的一种境界。”[8]

其三,它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在教育活动中,正式和非正式的教育制度资源配置都是影响教育公平的因素。教育实践中对功利和效率的追求,冷却了对人的教育关怀,淡忘了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公允,教育机会的不均等,教育质量的显著差异,容易造成人与人之间差异的扩大甚至彼此之间的嫉恨和敌视。而关注社会教育伦理,正是为了从制度上保障权利平等,资源共享,体现正义精神和补偿原则,它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和不和谐的因素,促进社会合作及社会关系的和谐,从而更好地凸显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伦理性和先进性。

总之,追求社会的教育至善必须关注和加强社会教育伦理的建设,使社会的教育行动接受教育伦理的规约和考量,使现代教育按照人的内在尺度合乎规律地向前发展。

2.社会教育伦理之应然

对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各种教育现象进行价值分析和伦理审视,是社会教育伦理学的重要使命。社会的教育伦理精神及其实现集中体现在制度和观念层面,这一精神在教育行动中铸就的就是社会之教育善。这种以社会教育善为规定的社会教育伦理核心的规范性要旨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弘扬现代教育“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这不仅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根本理念,而且应该是教育发展的指导原则。教育的本质属性在于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完人”,“教育为未来社会培养人”在当代已逐渐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共识。教育的人文精神即是一种以人为中心,以人自身的自由与完善为终极目的的价值信念和思想态度。因此不管怎样,教育的基本价值在于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和谐发展。“人”始终是教育的中心,“以人为本”应该成为社会关心教育的价值主张:把教育与人的幸福、尊严、自由和终极价值联系起来,使教育真正成为人的教育。即关涉教育的一切都要为了人的发展。好的、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现代教育制度,它所包含和落实的价值体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原则,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旨趣。因为就教育制度与人的发展之间的伦理关系来看,“人是制度的主体和目的,制度仅仅是手段和工具”[9]。

现代教育的制度体系体现“以人为本”,意味着制度的设计、安排和运行以现实的人为中心,通过制度安排、规范来丰富、提升和完善人性。教育制度以人性为基础,以人权为原则,以个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取向,是把“以人为本”作为社会教育伦理的本质要求。在日常教育生活的视野中如果见物不见人,人一旦沦为教育生产的工具载体,教育就背离了其内在的伦理精神,社会之教育善也将失去其应有的价值支撑。

其次是推进现代教育的民主化进程。教育民主化是政治民主在教育领域的扩展,它使受教育成为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它的基本含义是:个体获得越来越多的受教育机会,个体享有越来越多的民主教育。教育民主化作为世界教育的共同趋向,其核心是教育机会均等,包括人的入学机会均等、教育资源投入均等和教育结果均等几个方面。需要指出的是,教育机会均等并非实行教育平均主义,而是意味着“人和自然的、经济社会的或文化方面的低下状况,都应尽可能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10]。如我国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及《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就是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来保障教育的民主化进程。

接受教育是基本的人权,也是提升人的生命质量的基本途径。教育在提高人的社会生存能力之外,应立足于体现政治正义以改善人的整体处境。教育所要求的民主精神,是人类消除灾难和歧视以保障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重要思想武器。

再次是追求教育正义的首要价值。教育正义作为社会教育伦理的重要范畴,是现代社会之教育善的标志和普遍诉求。教育正义以教育公正为基准,又是对教育公正的超越。实现教育正义首先要求处理好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教育公平与效率的选择上,我们主张教育公平与效率统筹兼顾,即不以提高效率为由损害教育公平原则,也不以推行公平为代价降低教育效率原则。在终极意义上,教育效率的提高仅仅是手段,实现教育公平才是真正的目的。在教育伦理的视野中,我们认为社会之教育善的重要体现在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发展,构筑教育公正的社会制度体系和防范机制。因为教育对人的发展、对社会进步有独特的价值和作用,教育作为促进每个人的精神发展的力量,“必须平等地尊重、关怀和保护每个人平等的基本权利,确保所有的教育资源、教育机会、教育行动的公正性”[11]。只有将教育公平作为教育制度改革的根本原则,才能使教育获得健康长远的整体效率与社会道德效益。

在教育公平意义上的教育正义是教育制度的首要价值,它从根本上保障每个人接受教育的平等利益和权利。教育正义亦即从观念和制度上构筑起对教育对象人格的平等的尊重,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平等的关怀和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平等的保护的平台,在此基础上引导一切受教育者的精神品格健全和积极成长。教育正义还在于从制度和政策上保护人在教育中的各类权利,为受教育者提供教育制度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合理方法,使人的最好发展成为可能和现实。因为权利本身提供了一种教化条件,教育影响每个人的理想、价值、自我、人格的实现,一种教育制度或教育体系本身就是塑造人的方式。社会教育善的保障在于制度的正义:“制度的正义才能孕育正义美德并遏制不正义,才能限制那些与正义美德不相容的愿望、抱负和行动,教育变革最为重要的是进行制度变革,使教育制度具有正义性,确定正义的教育普遍形式和具体内容”[12]。

因此,追求教育正义是国家、政府和教育本身的合法的教育行动基础,是现代教育伦理必须关注的最为优先的社会之教育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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