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新视角_劳资关系论文

工会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新视角_劳资关系论文

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中的新视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资论文,工会论文,关系论文,新视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636(2003)01-0016-04

加入WTO对中国意味着一次社会经济生活的巨大变革。在中国劳动者融入世界性经济大 潮中的同时,也将面临重重挑战。在此种转变中,我们工会作为劳动者的“卫士”,劳 资关系的协调者,同样面临着一次考验,如何适时地转变工会的工作,适应入世背景下 的劳资关系发展需要,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加入WTO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将进一步发生变化,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发展以及 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劳动关系中的问题日益复杂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 改革的方向,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 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对明晰产权、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 高经营者、劳动者的积极性,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因 其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与分配而导致的矛盾与摩擦难免出现,诸如下岗、失业等成为劳 资关系在新形势下的新问题。入世随着各行各业的逐步放开,外资大量涌入,私营企业 的兴起,形成了典型的市场化的劳资关系,这是一种纯粹的经济和利益关系,雇主追求 的利润最大化,雇员追求的工资最大化,形成了鲜明的利益冲突,使得我国的劳资关系 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面对着日益复杂的劳资关系,该如何协调使职工的 基本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以及文化教育、民主地位等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我们认 为工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应着重以下方面的问题:

1.集体合同的管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劳动法》规定的关于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调 整的主要方式。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 法律凭证;集体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和协调职工集体与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基本 法律形式,它对个人劳动合同有约束力,对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改善劳资关系 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工会应推动企业建立一种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一定 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的机制,把企业劳资关系中最要害、职工群众最关心 的问题作为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重点,突出针对性和注意灵活性,避免面面俱到 、没有实效。要坚持职工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和涉及劳动关系的其它问题,必须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来规范,集体合同的草 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之后才能生效,职工个人的劳动合同标准不能低于集体合 同标准,提高这一制度的质量和效力。不同企业的劳资关系状况有不同的特点和问题, 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方式方法,工作重点应该有所不同。要把外商投资、私 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作为重点,建立起这一制度,发挥其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的 作用,坚持签约与履约并重,重在履约,一方面工会组织要教育职工承担好相应的责任 ,认真履行集体合同条款;另一方面,要组织职工群众搞好监督检查,加强群众性的劳 动法律监督工作。

2.关注对劳动者的教育培训。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素质提 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劳动者受教育程度将直接影响到其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的实现程度 。特别重要的是,知识经济所需要的人才不是一般的人才,而是高级的管理人才、创造 性人才和具有一技之长的人才,劳动者的技能和知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在劳资关系中的 地位。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工会“是学习管理的学校,是学习主持经济的学校”的 作用更加突出,工会必须适应时代变化提出这种新要求,把履行教育职能放在与履行维 权职能同样重要的位置,把履行工会维权的基本职责同履行教育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 充分发挥工会的文化和教育阵地的作用,利用职工学校和职工再就业培训中心,加大职 工的技术适应性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要及时组织在岗、转岗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 满足知识经济对职工的智力和技术需求。许多外国工会提出“为谋生而学习”、“职业 培训终身化”等口号。从各国经济发展情况看,只有在劳动力整体素质提高、创业能力 提高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真正扩大全社会的就业岗位。因此,要把加强职业培训、提高 职工的文化技术水平作为促进再就业、化解结构性失业矛盾的重要手段。

3.源头参与工作。工会怎样才能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新时代工会遭遇 的最严峻的挑战,迎接这种挑战就必须在政府立法、制订有关政策时,与政府进行平等 协商。因此需要建立一种沟通制度或者说构筑一个互相了解、支持的渠道,这个渠道就 是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这种制度已经在我国的上海地区开展起来了,而且收到了 良好的效果。

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的制度,是工会拓展民主参与渠道的需要。从当前社会转型 、转轨、企业转制的发展变化看,深化改革之后,企业职工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化,使 企业从有主管到无主管转化,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这一系列的转化给工会工作的传统 思维方式、活动方式、组织形式、工作内容和工作手段都提出了新的课题,决定了工会 活动的空间由企业或产业拓展到地区,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就是为了使工会扩 大和拓展民主参与的渠道;调整传统工会工作的格局,从源头上参与和整体上维护职工 的合法权益。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就是使工会为职工群众说话代言建立一种 有效的工作机制,同时能使工会组织更好地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发挥好国家政权 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

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把职工补充医保、职工再就业、提高职工分配收入等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问题作为重点议题,通过联席会议讨论,政府和工会都增进了相互间的了解, 形成了共识,建立有效机制,共同关心好职工的各项切身利益。当前,随着公有制实现 形式的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我国的社会经济成 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 同时,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化,工会工作的领域、重点、对象、方式、方法等也随之发生 了更加深刻的变化,工会工作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拓展工 会的参与层面,是一个新的要求。

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必须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

3.1、做好试点,树好先进典型。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是在新的形势下建立的扩 大工会民主参与渠道的制度。无论从不同所有制企业不断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的情 况看,还是从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稳定、发挥工会民主参与和社会调节作用看,建 立镇(街道)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要做好试点工作,树好先进 典型来逐步推进。

3.2、认真筹划,确立各项原则。联席会议既然作为一项制度,必定要有其“规范”。 唯有“规范”在先,才能收“实效”于后。联席会议的内容是双方关注的问题,但重点 应当是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问题。具体内容,一是通报政府涉及职工权益的政策措施 ;二是通报工会当前的重点工作;三是研究解决涉及职工权益的一些突出问题及工会工 作的难点;四是听取政府对工会工作的希望和建议;五是听取工会对政府工作特别是涉 及职工权益的希望和建议。对于联席会议的议事原则,应包括这样三个方面:一是平等 原则。镇(街道)工会与政府以平等的主体进行对话,每年1-2次,轮流由一方召集另一 方参加会议;二是合作原则。工会一方可反馈最近职工在行使劳动权、民主权过程中遇 到的新情况以及需要政府配合解决的问题,政府方对此应作出明确的答复,政府一方也 可向工会提出需要配合完成的有关事宜;三是利益兼顾原则。在共商的过程中,要兼顾 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正确处理职工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3.3、做好指导,提高自身素质。在新的形势下,工会工作应在创新中求完善,在创新 中求突破,在创新中求发展。要以新的观念、新的思路和新的举措,把工会工作做得更 有生机、更有实效。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也是一项要求较 高的工作,工会干部的自身素质也应与之相适应。对于区总工会来说,要做好指导帮助 的工作,使镇(街道)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规范运作。此外,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 对镇(街道)工会干部的培训工作,内容除了:政府法律以外,还有协调技能、调研能力 等的培训。这样才能把联席会议这样一个好制度坚持下去并不断完善,从而更好地完成 历史所赋予的、职工所重托的使命。从实践中看,工会干部素质高,联席会议的质量也 就高。因此,在推进联席会议制度的过程中,提高工会干部素质的工作,必须同步进行 。

4.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

在修改后的《工会法》除了肯定了工会在劳资争议和劳动仲裁中应发挥作用外,还对 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提出了一些更具体的要求。在《工会法 》第20条特别强调了工会在处理集体合同争议中工会的职责;促进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 ;在第21条中对劳动合同纠纷处理中加大了工会的干预,突出了工会的职权;在劳动仲 裁和劳动案件诉讼中给职工支持和帮助;在《工会法》第22条与25条作了规定,《工会 法》第27条规定了工会参与停工、怠工事件的解决,使得工会的工作有了法律保障,工 会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工会参与劳 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的工作不应仅仅局限于此,应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拓宽其协调的领域 。

4.1、随着劳动关系的变化,需要建立工会劳动争议非正式调解制度。

所谓劳动争议非正式调解,是指由企业各级工会或其他组织对已发生的劳动争议,在 法定的调解程序之外的协调和解决处理的活动。从实践看,这项制度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特别是争议双方都有不希望激化矛盾、牵涉更多精力、实事求是解决争议的愿望的现 实,开展非正式调解无疑是最简捷和经济的,并有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 企业健康发展,大大减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压力。劳动争议非正式调解与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正式受理的调解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共同点是对象相同, 目的相同,依据相同,不同点是主体不同,程序不同,时限不同。在企业建立劳动争议 非正式调解制度主要优势,一是企业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使劳动争议呈大幅度上升趋 势,调解、仲裁机构工作量骤增,开展非正式调解,只要依据法律法规解决,可减轻调 解、仲裁机构的压力,使它腾出精力调解更为复杂的劳动争议纠纷。二是对劳动争议双 方当事人来说,很多时候是不希望发生公开对抗,使矛盾激化。如果进行非正式调解,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清是非,既快又好地解决争议,于维护企业与社会安 定和发展都有利。因此,工会要积极探索、实践这项制度的建立、推进,使它成为企业 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的重要一环。

4.2、推广市、区(镇)工会内部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庭。实践证明在工会内部劳动争议仲 裁庭既经济又有效益,深受广大劳动者的欢迎。工会工作者长期关注劳资关系,熟知劳 动法律法规,且远离行政部门的干扰,在处理劳资关系上有一定的优势。

4.3、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我国目前全国已有50多个地级市建立了自己的职 工法律援助中心,但这与我国现实需求还有很大差距。加入WTO后,我国的律师业也将 和国际接轨,可以预料其收费恐怕只会有所升高而不会降低。这对于低收入者而言,要 通过自己请律师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似乎更难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和发展 有中国特色的职工法律援助制度是必然的选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 益。各地区工会应积极组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建议工 会内部应设立专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吸收有志为劳动者服务的法律界人 才。我国律师界从事劳动争议案件的人数很少,尤其专职从事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更是 微乎其微,这与我国目前日益增多的劳动纠纷案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与时代的要求极 不相称。要想改变现状,应该从工会做起,各级工会要争取建立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培 养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经验的律师,为广大的劳动者提供服务。

5.加强工会的执法监督工作。目前,我国发生的大量劳资纠纷,都与用人单位不执行 劳动法律法规有关;之所以用人单位屡屡违法,与劳动执法监督薄弱有关。所以工会应 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及时加以制止,才能从根本上 遏制住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收稿日期:200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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