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农产品流通改革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产品论文,关于深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产品流通比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地位更突出,作用更巨大,而情况更复杂:一则,面对的是2亿多农户——他们既是生产主体,又是市场主体;二则,许多农产品由短缺转变为剩余,有的甚至出现结构性过剩;三则,既要宏观调控,又要微观搞活,既要保护生产者,又要兼顾消费者、经营者和国家各方利益。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更加大了农产品流通的难度,也更加大了我国深化农产品流通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深化农产品流通改革的目标和思路
深化农产品流通改革,需要分清三个层面的基本认识,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经济制度是指在社会形态中占统治和支配地位的制度,规定相应社会经济形态的本质和主要特征;经济体制则是指一定经济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和结构形式;经济运行机制是一定的经济有机体的多个组成部分和环节彼此联系、相互制约、并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整个有机体运行与发展的形式和方法。经济制度的基本特点表现为稳定性、单一性和主导性;经济体现则呈现较大可变性、多样性和可操作性;经济运行机制总是在一定经济制度下发挥作用,在同一种经济制度下可以实行多种、甚至是相反的运行机制。在同一经济制度下,经济体制是可以转变的,标准是“三有利”。经济体制的改变,实际上是对经济运行机制的新选择。现在,我国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实际上也是经济运行由计划机制转向市场机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需要,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目标的最佳选择是:宏观调控下市场经济型农产品大流通。这种新体制,一方面要摒弃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缺陷,另一方面要排除自由市场经济放任自流的弊端,使之具有适合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基本特点。实现这个总目标的大思路是:要继续以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强农产品流通的宏观调控,提高规范组织化、法制化、秩序化水平;要继续发展以公有制经济为主的多渠道、多成分、多形式、少环节、开放型的流通新格局;要继续建立和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新体制具备以下特点:以辐射广、容量大、功能全的全国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以少数规范化、现代化、期货与现货并举的主要农产品期货市场为试点;以集散面大、位于交通枢纽的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骨干;以中小型、遍及城乡的农产品集贸市场为基础,构成农产品市场网络。
为了保证实现上述目标和思路,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应坚持正确的改革观和方法论。所谓正确的改革观,即世纪伟人邓小平提出的“三有利”的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观,包括:有利于国民经济和农村经济整体发展的全局现;有利于连接“产、供、销”形成完整产业链的系统观;有利于宏观调控和微观搞活有机结合的现代市场观;有利于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发展观。所谓正确的方法论,集中到一点就是采取辩证唯物论和实事求是的方法。其基本要义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路路线,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处理好农产品流通领域中的六对重要关系:公有制主体与非公有制共同发展的关系;流通主渠道与多渠道的关系;主产区与主销区的关系;城市和农村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生产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关系;积极推进与稳中求进的关系,等等。上述改革观和方法论,需要体现在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中,且要贯穿始终。
二、更新观念:转变农产品流通所有制结构
农产品流通改革至今,已广泛涉及所有制改革问题。对农产品流通所有制结构进行战略调整,建立完善的所有制结构,已成为无法绕过和避开的步骤。当前首要的是,运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法宝,拨开传统所有制理论的迷雾,做到“五破五立”:破公有制越高越纯越公越好的单一所有制结构旧观念,立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多元所有制结构新观念;破国有制经济比重降低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削弱的旧观念,立从整体上调整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适当缩小国有制经济在竞争性领域比重的以退为进的新观念;破公有制只有一种实现形式的旧观念,立公有制可以、且必须采取多种实现形式的新观念;破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是私有化的旧观念,立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属公有制经济范畴的新观念;破国有制是最高形式的公有制、“所有制过渡、升级”的旧观念,立多种所有制都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组成成分、促进共同发展的新观念。
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历史时期,作为生产主体的农民,要成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必须通过多种中介组织,如合作经济组织,食品机构、粮食部门、外贸公司,乡镇企业,特别是农民自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
为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农民进入广阔市场的主要载体,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和发展供销合作社。首先,要坚持供销社的性质,即坚持其“民有、民办、民享”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性质,各级政府不能以任何形式把供销社视为国有经济,同时要坚决纠正种种异化合作经济性质的错误做法。其次,要确立供销社的地位,加强它在农村的阵地,使之成为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再次,要高扬供销社的合作经济的宗旨,即高举为“农民、农业、农村”服务的旗帜,“以农为本,富民兴社”,为“三农”提供综合化、系列化服务。第四,要完善供销社的结构体系,即调整其组织结构和经营结构,特别要加强基层社建设,巩固和发展供销社在农村的前沿阵地。第五,要扩大供销社经营服务领域,真正成为农村生产、市场、技术、信息、咨询等综合服务组织。第六,要革新经营服务形式,即供销社对农民普遍实行农产品代理制和二次结算制,合理返还利润。这样,供销社与广大农民真正结为利益共同体,方能引导和代表农民进入市场。
三、加强载体: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
由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目标决定,贯穿整个农村、农业和农产品流通改革的主题之一,就是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包括商品市场、要素市场、劳务市场等,而商品市场应成为农村市场体系中的主体。
历经十余年的改革和建设,全国已初步形成了多成份、多门类、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为了对市场建设的成就有一个总体概念,这里对包括农副产品市场在内的市场体系作一总描述。目前,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外,90%以上商品都进入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配置。全国已建立各类市场近10万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4000多个(其中粮油批发市场240个,蔬菜批发市场140个),日用工业品批发市场600多个,生产资料批发市场860余个,其他各类专业批发(交易)市场1.2万个。各类有形商品市场交易额高达2400亿元。全国物资贸易中心500多家,销售额450亿元。如今,大中小市场相结合、专业市场和综合市场相结合、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相结合的市场网络已覆盖全国城乡。
然而,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尚处在初创阶段,还存在种种问题,或者说,需要坚持正确的原则处理好以下关系问题:一是正确处理宏观调控和市场建设的关系问题,使二者相辅相成,相互统一;二是正确处理全国性中心市场和区域性批发市场的关系问题,从宏观需要和客观条件出发,合理布局市场,通过联网方式形成农产品市场网络;三是正确处理农产品市场和农业要素市场的关系问题,在发展和完善作为主体的商品市场的基础上,积极促进各类要素市场;四是正确处理主要农产品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关系问题,在重点发展农产品现货市场的基础上,试办少数规范化、现代化的期货市场;五是正确处理农产品市场建设中的“硬件”和“软件”建设中的关系问题,在加强“硬件”建设的同时,还要注重“软件”建设;六是正确处理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关系问题,在立足国内市场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开拓利用两种市场和两种资源,并逐步与国际农产品市场接轨,努力在国际农产品市场上占领一席之地。在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中,批发市场是重点,包括粮食市场、棉花市场,以及“菜篮子”等副食品市场。由于“菜篮子”商品市场发育较充分、认识较统一,这里着重阐述完善粮食市场、棉花市场问题。
(1)健全粮食市场体系。改革开放、特别是90年代以来,我国粮食改革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粮价改革为突破、以转换企业机制为关键、以加强宏观调控为保证,逐步向前推进。1992年,实行粮食购销同价;1995年出台“两线运行”,即把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区分开来。总的趋势是,粮食流通一步步趋向粮食商品化、经营市场化的最终目标。迄今,粮食流通已形成二大体系:以国家中心批发市场为“龙头”、以区域批发市场为骨干、以遍布城乡的初级市场为基础的三级市场体系;以适度规模的国家专项储备和地方粮食储备、及广大农户储备所构成的储备体系。目前,全国已建粮油批发市场240多个,其中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的有24家,并在郑州和上海粮食交易所探索期货交易。一些大型粮食批发市场已发挥出粮油交易中心、信息中心、物流中心和商流中心的作用。
为使粮食流通逐步而坚定地沿着市场化方向前进,在完善粮食市场体系中,要采取如下重大举措:首要的是建立强有力的、高效的、以经济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其次是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为企业市场化经营创造条件;再次是进一步转换粮食企业机制,真正建设起现代企业制度;第四是进一步完善具有统一性、开放性、竞争性、规范性的粮食市场体系;第五是开拓粮食的综合化服务,特别是农村社会化服务。通过服务把粮食部门与农民的单纯买卖关系转变成服务关系。
(2)建立棉花市场体系。棉花是关系民族棉纺工业和棉纺织品出口创汇的大商品,且是一种要求严、标准高的技术性商品,需要逐步建立与之相应的交易市场。目前要尽快完善棉花交易会制度,把现在的集中交易办成常年交易,进而过渡到专业棉花交易市场,并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的棉花价格机制。
四、转换机制:完善配套的农产品价格体系
要持久解决好“三位一体”即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的农业和农村经济问题,主要途径是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其中最核心的是价格形成机制。
世界上农产品价格的形成不外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政府主导型定价;另一种是由市场主导型形成价格。前者的弊端已为实践所证明;后者更具优越性,但也有缺陷,需要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加以弥补。我国应采取宏观调控下市场取向型形成价格的机制。目前,我国主要农产品,如粮、棉等的价格已达到或接近国际粮食价格水平,保持与国际市场农产品价格持平是整个国民经济和发展国际贸易的长期战略的需要。鉴于此,我国的农产品价格改革不是主要依靠提高粮价、而是主要通过调整价格结构促进其增长;另外,调整农产品价格宜于“微调”,而不宜于大幅度“猛调”。适应国内市场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合理配套的农产品价格体系应包括以下5种价格:
一是主要农产品定购价。这主要是指粮食和棉花。可参照市场粮食价格确定粮食和棉花的定购价。逐步建立由市场为主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粮食和棉花定购价的作价原则和浮动幅度由中央制定,而具体价格由各省级政府确定。
二是主要农产品保护价。这主要是指粮、棉、油、肉等主要农、牧产品的最低收购保护价。这是一种生产者保护价格。通过保护价格既保护农民的利益,又协调好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和国家等各方的利益,这应成为制定主要农产品保护价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借鉴国外的经验,参照国内有代表性的农产品市场近3年的平均价格、并适当下浮作为制定保护价的基础。应由中央统一确立制定主要农产品保护价的原则,并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允许有一定地区差价。实行农产品保护价而产生的亏损,用地方主要农产品(粮、棉、肉等)风险基金弥补。
三是主要农产品最高销售限价。这主要是对作为特殊重要商品的粮食实行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价格措施。当粮食销售价格猛涨、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稳定时,要及时实行最高销售限价。其制定和实施应在中央指导下进行。国家对城镇低收入居民实行定向补贴。
四是主要农产品进口“门槛”价。借鉴欧洲共同体保护本地区农产品市场的措施,我国制定主要农产品进口“门槛”价格很有必要。所谓主要农产品进口“门槛”价,是指进口农产品的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即倾销)、并会扰乱国内市场和造成不稳定时,要实行农产品进口“门槛”价,即以关税形式征收相当于进口主要农产品和国内市场价之间差价的进口税,达到反倾销、保护国内主要农产品生产稳定和市场稳定的目的。
五是主要农产品平准价格。平准价格是国家加强主要农产品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价格机制。在主要农产品价格理顺之后,国家专储和地方储备的主要农产品(如粮、棉、肉等)的收购、集聚、储存(包括运输、包装、自然损耗)费用均进入价格。当严重供不应求、市场粮价、棉价和肉价过度上涨时,则以低市场价格、即平准价格抛售储备的农产品以平抑其暴涨的市场价格,亏损额用相应的风险基金弥补。抛售货物在选定的、具备良好条件的中心批发市场上公开进行。
六是农产品自由价格。除国家定购任务外,农民手中剩余的粮、棉,及其他如蔬菜、食糖、水果、水产、奶品、茶叶、干果等农副产品,全部放手让市场调节,以市场机制,形成价格,即实行自由价格。
五、区别类型:加强宏观调控和深化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
深化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要“抓大放小”,即区别不同类型的农产品,对购销体制改革采取不同的措施。从我国国情、农情出发,可设想把不同农产品划分为三大类,并相应采取不同的宏观调控和深化改革措施。
第一类是粮食、棉花。
这是两个特殊重要商品,必须加强宏观调控,保持总量平衡。但是,由于粮食和棉花这两种商品的特性和用途不同,因而,宏观调控和深化购销体制改革的措施也不相同。
(一)粮食。应抓紧有利时机,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具体措施如下:
1.中央和地方粮食事权,即粮食责任分开,建立起以统一粮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协同为基本框架的粮食新体制。
2.政府职能和企业经营分开,真正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经营的运行制度。
3.粮食储备和粮食经营分开,国家粮食储备和地方粮食储备分开,实现粮食储备制度的创新:少量关系全国粮食局势的特大型粮食储备库实行中央“垂直直管”;其他国家粮食储备实行“委托代管”,实现粮食储备社会化、制度化、联网化和现代化。省和省级市应该相应建立储备粮制度,产地储备粮的数量以相当于三个月、销地相当于六个月的消费量为宜。但省级以下的地(市)、县不必层层建立储备粮。要建立通过国家粮食中心批发市场轮换、抛售或营销国家储备粮的制度,从而,有效发挥储备粮的宏观调控作用。
4.建立和完善市场为主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健全配套的粮食价格体系,主要包括:粮食定购价,粮食保护价,粮食销售最高限价,粮食期货价,以及可能需要的反国际粮食倾销价。粮食保护价应该定价、定量、定对象。定价以当地市场农本为基准,加上银行当年存款利率水平,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确定公布。定量,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年粮食收获情况确定收购农民(按户为单位)出售余粮的数量。从而,使保护价真正发挥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
5.国有粮食部门对粮食流通应该居于支配地位,掌握粮食宏观调控执行权和参与粮食进出口决策权。同时,发展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粮食经营服务网络体系,在加强国有粮食流通主渠道的同时,发展多渠道经销粮食,凡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都可进行经营,现在的关键是尽快建立粮食市场准入制度。
6.改革粮食进出口管理体制,把粮食内外贸协调统一起来,把粮食外贸职能统一到一个国家粮食部门。
(二)棉花。应采取适合其特点的宏观调控和购销体制:
1.目前继续实行“三统一”购销体制,即由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经营。但也要逐步朝着市场化方向改革。要尽快完善棉花交易会制度,进而过渡到棉花交易市场,并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形成棉花价格的机制,由市场经济机制调节棉花的产、供、销。
2.加强棉花宏观调控。其主要手段有二:一是继续完善棉花储备体系,加强国家和省的两级调控能力,健全灵活有效的储备吞吐调节机制。二是建立棉花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可按1∶1.5比例分摊;另一方面是储备棉花盈利时,盈余用作风险基金。棉花基金用于保护棉农生产者的利益和平抑市场价格,为平抑棉花市场抛售棉花所造成的损失,由棉花基金补偿。
3.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逐步把棉花流通和市场交易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保护棉花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类是肉类、食油。
肉食品和食用油是由生产、加工、购销、储运,以及综合利用构成的、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行业。针对肉食品和植物油市场波动频繁、管理混乱、私屠乱宰、走私严重、市场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国家对肉食品和植物油需要加强引导和适度调控,并需要深化其购销体制改革。
1.对肉食和食用油行业实行适度宏观调控。从目前实际情况和近几年的经验出发,急需健全国家储备肉和储备油制度。储备肉由国有商业部门承担,储备油则由国有粮食部门承担。在这中间,首要的是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加强储备肉和储备油入库、在库、出库及轮库等系统化管理,做到依据产销和市场的变化适时收储、投放,真正发挥有效调控的作用。
2.完善副食品风险基金,特别是要落实好地方储备和风险基金,把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用与储备、调拨结合起来,与保护价、最高限价及行政调控结合起来,与畜禽定点屠宰、逐步完善肉食品批发市场体系结合起来,把批发与零售有机融为一体,建立新型的工商、批零关系。
第三类是除上述二类外的其他农副产品。
前两类以外的蔬菜、食糖、水果、茶叶、奶品等产品,以及其他多种经营产品,全部放手让市场调节。适应这些商品的鲜活性、季节性、易腐性等特点,继续发展和规范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的购销体制。结合农业产业化经营进程,要继续扶持、建设现代商品基地,象大中型糖料、水果、奶牛和蔬菜基地等。为适应居民消费需求的变化,要增产无公害的“绿色食品”和稀特名品。对多种多样的“菜篮子”商品,完全放开政策,放开市场,放开经营。
经营要放开,管理要严格,即要加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通过制定法规,监督和规范集贸市场,所有个体商贩必须执照进场交易。对适宜的商品,积极促进其直销。例如,蔬菜基地与相临近的城市之间建立“绿色通道”,以便于蔬菜购销畅通无阻。为发挥平抑市场的作用,国有蔬菜店和蔬菜专业合作社也可把经营延伸到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开展公平竞争。
六、制度创新:发展农产品新型经营服务形式
系统理论和系统工程这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科学方法,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在我国农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促进了农业产业的升级和优化,带来了农产品组织经营形式的转变。国内外成熟的经验表明,积极改革和改善农产品组织经营服务形式,推进“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体化”、“技工贸一体化”,是改革中国农产品流通体制的重要内容。
新组织经营形式的基本因素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具有实力的企业为“龙头”,以公平、公开竞争为动力,以现代科技为支撑,以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为纽带,以生产、流通、销售等产业链的有机连接的“一体化”经营为途径。像粮食、畜禽、糖料、茶叶等都可以积极发展“一体化”组织经营服务形式。
此外,还应广泛推进农产品“代理制”、“联营制”、“连锁制”。这“三制”是现代流通组织经营服务形式。对于“连锁制”,现在要提高经营规模化和管理规范化水平,要打破行业、区域和经济成份的界限,增加连锁企业数量,扩大规模,建立和健全配送中心。对于“联营制”,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进行联合经营,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对于“代理制”,要实行二次结算,返利给农民。改革农产品经营服务形式,由产业链分割到完整连接实现一体化,是转变农产品流通增长方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战略举措,是振兴农业和农村经济、拓宽农产品流通的富有生命力的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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