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主义视野中的家庭正义——奥金、罗尔斯、桑德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尔论文,正义论文,视野论文,家庭论文,女性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某种意义上说,家庭的正义问题是女性主义正义论与主流正义论的主要区别所在。家庭是否属于正义领域,直接涉及对正义环境的理解,也涉及正义原则的应用范围。传统自由主义政治学与政治哲学几乎无一例外地把家庭排除在正义范围之外,新自由主义者罗尔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家庭是正义制度结构的“某种形式”(尽管他的这一观点并不彻底);桑德尔则明确否定家庭具有正义环境的特征。女性主义从女性特有的立场和视角出发,分析传统与当今正义论中性别意识的缺失,并论证家庭应该是社会基本制度的一部分,正义作为家庭的基本美德不仅是必须的,而且能得到合理的证明。
一、家庭是否具有正义环境的特征
自亚里士多德从理论上明确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以来,西方政治学与政治哲学一直把家庭作为私人领域的重要形式,并把正义作为不适合家庭领域的公共美德。持这一主张的传统正义理论家都坚持一个重要的理由,即家庭不是正义的环境,换言之,家庭不具有正义环境的特征。女性主义要否定具有父权制传统的家庭正义观,必须首先考察传统与当代的正义理论。
古典自由主义传统中,卢梭和洛克的家庭正义观具有典型的自由主义特征。在卢梭看来,治理家庭不同于管理一个国家,管理者不必对被管理者作出行为的合理性证明,也不需要用正义原则来调节家庭行为:“家庭”不同于“社会”,它是以爱为基础的;家庭管理与政府管理也不同,家庭中的父亲“为了正确地行动……只能和自己的内心商量”。(注:Discourse on Political Economy,translated from Jean-Jacques Rousseau,Oeuvres Completes(Paris:Pleiade),vol.3,pp.241-242.)他认为,女人在家庭内是被统治者,更没有权利参与政治领域和公共活动。在政治领域中,丈夫是家庭利益的代表,妻子的权利由丈夫代理行使。家庭的美德不应该是正义,而是爱。
休谟的观点和卢梭十分类似。他认为,家庭不属于正义的范围,正义原则不适宜应用于家庭。他在论及正义的环境时,认为家庭是一种“扩大的爱”的形态,每一个男人“对自己的关心不会比对别人或同伴的关心更多”,因此,在家庭中正义无法发挥自己的作用,因为根本没有这个必要。家庭这种“扩大的爱”的情形,与正义没有必然关系。在他看来,“在已婚的两个人之间进行财产分配,都是令人迷茫而困惑的……由法律维系的情感常常是如此的强烈,以至于可以废除所有的分配……”(注:David Hume,Enquiry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ed.L.A.Selby-Bigge from the 1777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5,pp.493-496.)这与卢梭的观点如出一辙,两人都认为家庭内的爱与共同利益使得正义原则不再与家庭相关。正义只适合于公共的社会领域,而不适合于家庭。
直至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现,自由主义传统中排除家庭的传统受到挑战。罗尔斯在其正义论的最初假设中,把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一种形式。他提出“竞争经济、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一夫一妻制家庭就是主要的社会制度的实例。”(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2页。)在罗尔斯看来,家庭是形成正义感的重要条件,是学习正义的第一学校。正是为了满足这一需要,他在论述正义道德的发展过程时,“假定一个组织的良好的社会基本结构某种形式的家庭,因而,孩子们一开始就处于他们父母的合法权威下。”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似乎应该是正义的,正义原则适用于家庭。罗尔斯认为正义不仅是家庭的重要美德之一,而且具有优先的道德价值。但另一方面,罗尔斯在论述正义原则具体运用于社会制度时,即忽略了家庭领域的正义要求,尤其当他论述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即分配原则时,他把家庭排除在正义范围之外,“公平机会的原则只能不完全地实行,至少在家庭存在的情况下是这样。”(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9页。)分配的“差别原则”也只适用于“参与社会”的人的利益分配,对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一原则不起作用。因此,从这一视角看,家庭又不是公共领域的组成部分,不属于正义的环境。
桑德尔则对罗尔斯的双重立场很不满意,他认为罗尔斯假设家庭是社会基本制度的“某种形式”是一种误导,家庭本质上不具有正义环境的特性。正义,只有当利益出现不一致、财富分配不公或可供分配的资源不足时才发挥作用。而家庭作为亲密关系的团体,由爱和共同利益联系在一起,它以更高尚的美德为特征,正义不适合作为家庭的美德。他不赞同罗尔斯把正义作为家庭的美德,更不认为具有优先价值,(注:Michael Sanda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p.30-35.)因此,他在休谟家庭观的基础上,努力纠正罗尔斯的观点。正义美德不适用于每一个生活领域,在某些重要的社会领域中,正义甚至是一种不恰当的美德,家庭便是这样的领域。它不需要正义,也不应该成为正义原则运用的范围。根据罗尔斯假设,人类社会的特征是由某种“正义的环境”所决定的。这种正义的环境包括:首先,资源的中等匮乏;其次,当人们在具有类似或充足的利益和需要时,他们也会有不同的目的和意图,并且……对有效的自然和社会资源提出冲突的要求。”(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2页。)桑德尔则认为,按照这一界定,事实上,许多社会团体并不是受正义环境主导的,因此罗尔斯的论证站不住脚。这些团体的特征“或多或少地明确规定了共同的一致性和共同的目的”,家庭“可能就代表了一个极端的例子”。(注:Michael Sanda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p.31.)他认为,这样的社会联合体,至少从两个方面排除了罗尔斯关于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和基本价值的论断。首先,他同意休谟的观点,这样亲密而稳固的联合体……参与者的价值和目的足以密切协调一致,以至于正义只能在相对小的程度上通行。(注:Michael Sanda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p.30-32.)其次,在这种联合体中,不仅正义不是通行的美德,而且,如果它们开始与正义原则协调一致地发挥作用的话,也决不会导致整体的道德发展,反而会失去某些“更高尚的美德和更受人欢迎的福祉”。这一损失意味着“在某种情况下,正义非但不是一种美德,而且是一种邪恶”。(注:Michael Sanda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p.34.)既然有这种可能性,这证明正义的道德优先性是没有基础的。在罗尔斯的理论中,家庭是社会基本制度的一种形式,桑德尔则认为,即使这种观点可以成立,正义也不可能是家庭的一种重要美德,更谈不上具有优先的地位。
二、如何理解正义的优先性
桑德尔批评罗尔斯家庭正义的假设,同时也意味着反对女性主义关于“家庭必须是正义的”的观点。对此,女性主义不能保持沉默,她们从女性的立场出发,以女性特有的经验与实践为观察点,反驳桑德尔的观点。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者苏珊·奥尔(Susan Okin)明确反对桑德尔对罗尔斯的这一批评。(注:苏珊·奥金对罗尔斯整体的家庭正义观持不同态度。她赞成罗尔斯把家庭假设为社会基本结构的“某种形式”,所以,当罗尔斯的这一观点受到桑德尔的批评时,她成了罗尔斯的辩护者;同时她又反对罗尔斯把家庭作为运用正义的某种“障碍”的观点(本文对此不作展开)。——作者注)她认为桑德尔对罗尔斯的批评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错误:一是误解了正义是社会制度首要与基本价值的意思;二是把家庭理想化了。她认为,如果我们不是基于历史和传统的偏见,那么,我们就不会怀疑罗尔斯关于正义是社会制度的基本价值的论断,也不会怀疑正义道德对家庭的作用。
桑德尔的第一个错误是误解了罗尔斯关于正义优先性的含义。奥金认为“罗尔斯主张正义的优先性,并不意味着,正义就是最高的或者说是最高尚的美德,而是指正义是最基本、最必须的美德”。(注:Susan Okin,Justice,Gender,and the Family,Basic Books,1989,p.28.)她直接引用罗尔斯的论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就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奥金认为,理论除了真理性以外还有别的特征,——例如才气或社会功用——或许它们比真理有更高的价值。同理,社会制度也可以有其它的道德特征,其中,有些可能比正义的价值更高。关键是,“正义作为一种优先的价值,因为它是最必须的,而不是因为它具有最高的价值”。(注:Susan Okin,Justice,Gender,and the Family,Basic Books,1989,p.28.)事实上,罗尔斯表达的意思是明确的,他在承认正义是社会的优先价值时,并没有否认存在着其它具有更高价值的道德原则和情感。例如他提出“职责外的行为”,“仁慈与怜悯的行为,英雄主义和自我牺牲的行为”,均来自于“把个人联结成社群的更高层次的道德”。(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1、184页。)他也承认,家庭成员之间的确也显示出这种更高的道德价值,但这不是常人的道德,只有圣人和英雄才能持续地恪守这种道德标准,普通人很难持之以恒。因为这种高尚道德要求行为者作出重大的自我牺牲(根据狭义的解释),很显然,罗尔斯认为这种出于“职责外行为”的道德不会与正义的规范发生矛盾和冲突。因为,一方面,高尚道德的目的与正义原则是一致的,同时又扩展了正义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当人们各种追求财富的要求发生冲突时,高尚道德也需要依赖于正义原则。两者的关系是,更高的道德形式依赖于正义,正义是各种美德的基础,是高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而正义,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际中,都无需依赖于更高形式的道德。“正义感又总是和人类之爱联系在一起的。……正义感和人类之爱的差别在于后者是令人份外的,它超出了道德要求的范围,而且没有把自然义务和职责允许排除的那些条件排除在外。(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63页。)然而,这两种情操的对象显然是密切相关的,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同样的正义观念规定着的。”
奥金的结论是,爱、慷慨和其它高于正义的美德直接影响了社群和联合体中通行的道德。“职责外的行为”就是通行于社群和联合体的一种道德形式,在这种道德情境中,个人狭隘的利益应该让位于对共同的目的或对他们利益的关心。但即便如此,不仅在家庭中,还是在更广阔的社会范围内,这种高尚的道德情感和行为,仍然必须以正义为基础,以正义为保障。所以,正义作为优先的道德价值,意味着它是最基本的,甚至在那些具有共同目的和由爱联系的社会群体中,正义也是一种普遍的价值。桑德尔误解或片面地理解了罗尔斯的观点,把罗尔斯价值体系中作为基础的美德,误认为是最高的。这种基于误解之上的批评缺乏说服力,自然也是不能成立的。
三、家庭与正义道德是否相容
桑德尔批评中的第二个错误是把家庭理想化,他的家庭正义观建立在对家庭神话般的解释之上,以至于使他的批评缺乏必要的现实依据。(注:事实上,尽管罗尔斯强调正义的基本价值和优先地位,但和桑德尔还是存在着某些共同之处的,如罗尔斯认为在一个“抱有共同理想的圣徒团体中”正义是多余的。(见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124页)其实,桑德尔似乎没有意识到,罗尔斯在对家庭的论述中,与桑德尔存在着一致之处。罗尔斯在证明差别原则的博爱精神时,曾以家庭为例,承认家庭的无私和慷慨。“家庭在其理想观念中(也常常在实践中)是一个拒绝最大限度地增加利益总额之原则的地方。一个家庭成员通常只希望在能够促进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时获利。……那些处境较好者有意只在一种促进较不利者的利益的结构中占有他们的较大利益。”(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0页。)罗尔斯与桑德尔不同的是,他承认家庭中存在着理想的道德美德,但这并不影响罗尔斯把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一部分,也不妨碍把正义作为家庭制度的基本美德。他认为,家庭不仅是社会正义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且它本身就是以正义为特征的。因为它是人类学习社会正义感的重要学校。
奥金认为,现实的社会联合体和家庭不可能如桑德尔想象的那样理想,也不可能如此理想地巧妙运作。所以,对家庭的理想化解释并不等于这种解释具有现实的有效性。桑德尔用理想的家庭特征批评罗尔斯把家庭作为正义制度的一种形式,并不能解决现实的家庭制度不正义的问题。“正义理论可以不涉及制度的抽象概念和理想,但必须与现实相关。如果我们仅仅关注理想,那么,我们就会很成功地推论出,更广范围的人类社会,包括家庭,完全可以在没有正义的情况下运行。我们甚至也可以假设,理想的社会不需要罪犯审判制度或税收制度。但是,它仍然没有告诉我们,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需要的是什么”。(注:Susan Okin,Justice,Gender,and the Family,Basic Books,1989,p.29.)家庭是现实制度的一部分,它不是理论家理想设计中的圣地,实际充满了性别的不公正。尽管它是由爱联系而成,并存在着高于正义的理想美德,但不论多么高尚的美德,如果离开基本的正义,这些美德就失去了基础。罗尔斯把家庭置于正义的范围内,正是现实地面对家庭中的不正义现实,试图把家庭制度调整到正义允许的范围内。这是一种现实的正义思考,比理想化的虚构更具现实意义。
的确,只要我们对现实稍作回顾,不难看到桑德尔观点的历史背景。为了把家庭排除在正义的范围以外,18世纪的思想家就曾经把家庭理想化、高尚化,以此证明家庭道德高于正义,家庭是不需要正义的特殊领域。直至20世纪70年代,家庭史学家又复兴了这种观点,他们把家庭特征基于一种合法的虚构基础之上。如休谟所说,“法律假设友谊的纽带(已婚的两个人之间)是如此的紧密,以至于可以废除所有的财产分配”。它的前提是通过婚姻,使女性成为“非法人”。以此为基础,公共法律中缺少了适用于夫妻财产分配和夫妻共享的规则,而是把妻子的所有财产权转让给了丈夫。但事实正如密尔所说的,“所谓的两个人在法律上成为一个人是为了推论出所有属于她的都是他的,但从未并列地推论出所有属于他的也就是她的”。(注:The Subjection of Women,in The Collected Works of John Stuart Mill,ed.John M.Robson,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84,p.284)但在休谟的时代,人们认为这是合理的,他们通过“扩大的爱”与家庭共同体,来证明这种颠倒的法律是合理的。这同样是对家庭的理想化说法,他们普遍认为,家庭是“和平的地方,庇护的场所,不仅可以避免所有伤害,而且可以避免恐怖、猜疑和分离”。所以,在19世纪,分配问题在这样的家庭背景中是不存在的,因为,不仅妻子的财富,而且妻子的身体,她的孩子和她的法律都要从属于丈夫,分配自然就失去了意义。
所以,关于家庭与正义的关系,涉及的是家庭是否可以作为正义的环境问题。桑德尔的批评涉及罗尔斯的正义环境的假设是否适用于家庭,是否具有如此广泛的普遍性。家庭这样的社会联合体的确是按高于正义的美德运行的,这在道德上比单纯的正义要高得多。但从女性主义的视角出发,就特别要问,这种具有高尚道德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之间是否有同等的资格,公平地分配利益和负担,在什么时候、什么程度上,它们才构成正义的环境。可是,在桑德尔假设的理想家庭中,由于丈夫慷慨而自发的爱,妻子从来没有必要问她们是否有权利公平地参与家庭财产的分配。
在女性主义看来,桑德尔反对正义的优先性,正是基于对当代家庭的理想化解释之上的结果,他把家庭看成是“扩大的爱”的联合体。但似乎没有看到,20世纪70年代以来,普遍存在着大量的家庭暴力,并且非常严重,有的甚至是危及生命。法庭与警察不得不越来越多地介入家庭暴力与性虐待。家庭也成了一个重要的分配领域。桑德尔认为,在“或多或少理想的家庭环境中,对公平的诉求被慷慨的精神所替代,在这种家庭中,我们不太会倾向于要求公平的分配。”“在这种生活方式中,我得到什么和我应该是什么样的问题在总体的背景中并不十分明显。”(注:Michael Sanda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86)他的意思似乎是,这些家庭问题并不是制度性的不公正。他没有意识到,在家庭中,女性应该提出比男性更多的要求。因为理想的家庭假设中,“职责外的行为”常常是对女性的期望,就像约翰·路斯金(John Ruskin)告诫女性的那样:“女性应该保持不朽的美德,永不消失的智慧,所有这些都不是为了她们的自我发展,而是为了自我否认。”(注:John Ruskin,'Of Queen's Gardens',Lecture 2 of Sesame and Lilies.London:A.L.Burt,1871,P.86)
女性主义认为,现实家庭中很多“财富”的分配是不平等的,至少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代性别结构家庭是不正义的。但它们必须是正义的,在成千上万的女性和儿童的生活机会都成问题的情况下,不能仅仅依赖于仁慈精神;如果想要家庭成为道德发展的第一学校的话,它们也必须是正义的;如果我们要接受并运用机会平等原则的话,家庭也必须是正义的。我们没有必要把正义和爱与亲密关系分开思考,也没有必要认为,和谐和深沉持久的爱与现行的正义标准是不相容的。当我们选择基本的正义价值时,也没有必要非得排除其它更高的美德。换言之,正义与更高层次的道德价值是可以同时存在于象家庭这样的联合体中的。
进一步说,如果把人类的某些联合体(如家庭)看成是建筑在正义基础之上的话,我们就没有不必要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正义与更高的道德美德并没有本质的冲突。相反,只有当这些联合体稳固地建筑于正义基础上,并发展出更高的道德形式时,它们才可能真正优于那些仅仅基于正义的联合体。所以,承认正义的优先价值,非但不会破坏家庭的高尚道德,而且可以使家庭真正具有稳定的道德基础。有了正义的优先价值,家庭美德才有真实的保证。现实的家庭并非象理想设计的那样,不存在正义的环境,即没有资源的短缺和分配的不公。把家庭放在正义的环境中,那么,当家庭环境与正义环境出现一致或相似性时,正义原则能够为其提供公正的保障,同时,当家庭出现不正义时,正义道德和自发性的爱与慷慨情感可以协调地发挥作用。这样,家庭不仅基于正义,而且优于正义。但如果认为家庭与正义无关,把家庭排除在正义范围之外,那么,一旦家庭成员需要正义时,我们就无法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正义保证,这样的家庭尽管有慷慨和爱,但它们仍然是更糟的。
在女性主义的视野中,只有当家庭被理想化和情感化以后,才可能成为一种破坏性的制度,危及正义的优先性。事实上,观察我们生存于其中的家庭现实,不难发现,不论家庭成员之间有多少相互关怀,不论他们在多大程度上分享共同的目标,每个人仍然是具有自己的个人目的和期望,他(她)们仍然是独立的个人,有时这些目的和期望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因此,我们必须把家庭看成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中,正义是重要的美德。我们承认,许多在家庭生活中享用的资源,如闲暇、养育、钱、时间和关心,当这些资源不足于满足家庭的需要时,我们就需要发挥正义的作用。尤其是现代家庭如此高度的不稳定性,家庭内的正义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在家庭中,用自我牺牲和利他主义替代正义,最终无法真正解决正义问题。一种可靠的途径是揭示家庭具有正义环境的特征,把它纳入正义的范围,受正义原则的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