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与民主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_三权分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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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谈民主的组织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民代表大会论文,组织性论文,民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575(2004)06-0010-07

政治学研究的核心是国家政权问题,对国家政权贯彻民主组织性原则的研究,就是研 究如何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问题。研究国家政权的民主组织性,包括国家的政治制度 ,关于立法、行政与司法的权限及其相互关系,政府结构与体制,党政关系,以及国家 行政管理、人事制度、决策程序、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等等,这些都是政治学研究国家 政权民主组织性的基本内容。研究国家政权的民主组织性,其目标是探索建设一个稳定 的、高效能的国家政权组织体制,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任务。我 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集中反映国家政权民主组织性的基本制度,它与当今世界一些 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根本不同。搞清楚社会主义 与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民主组织性的根本区别,避免照搬西方“三权分立”那一套组织 形式,是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一、三权分立制及其组织性

“三权分立”作为资产阶级民主斗争的产物和资本主义民主的象征,是对封建主义进 行长期斗争的成果。从历史上看,在人类有历史记载的民主开端——雅典民主时期,人 们并不认为政府和个人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国家只是一种特殊的社团而已,它 是所有公民为追求幸福而形成的一种“公共”(Public)组织,即包括一切有限社团的普 遍社团。亚里士多德把宪法(希腊语Politeia)视为整个城邦的政治秩序。宪法即为规定 这种普遍社团的组织结构的法律文件,而且在这一时期也出现了权力平衡和利益代表的 体制设计,但相对于国家而言,个人仍然缺乏被承认的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

现代三权分立制,首先是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代表 、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者孟德斯鸠提出来的。孟德斯鸠亲眼目睹了封建主上流社 会荒淫奢靡的生活,对不受约束的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研究。他花了3年时间,在详细 地考察欧洲各国的政治法律、国家制度、民情风俗的基础上,于1734年写出了《罗马盛 衰原因论》,轰动了欧洲学术界。在1748年发表了《论法的精神》,在这部著作中,他 尖锐地揭露了封建专制制度与天主教以及封建神学相结合的统治制度。孟德斯鸠提出的 三权分立制,开始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政治的一种思想武器,要求由资产阶级同 封建统治阶级分掌国家权力,以实现“主权在民”,其实质是一种“阶级分权”的学说 ,最初的设想是由资产阶级掌管立法、司法权,封建贵族掌握行政权。从确立的过程看 ,当时资产阶级革命取得了胜利,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占了主导地位。这一学说的产生是 有其历史合理性和必然性的,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二、三权分立制在实践中的矛盾

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分权学说失去了“阶级分权”的含义,“主权在民”变成 了主权在资本家。资产阶级从其阶级本质和利益出发,不可能与其他阶级分掌国家权力 ,也绝不允许其他阶级用分权学说来反对它独揽国家权力。在现代社会,几乎所有国家 的政治制度都是以政党制度为基础的,三权分立制度同资产阶级两党或多党制度联系在 一起,议会成为资产阶级政党争夺权力的主要场所。尽管许多资产阶级国家把三权分立 思想作为建立政治制度的原则确定下来,但在实践中,三权分立制处处发生矛盾。

首先,“三权分立”的关键不在于设立三个机关,而在于要使这三个机关的权力分立 ,互相制约,形成彼此制衡的权力约束机制。但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史来看,多数国家 对三个权力实质上仅是一种适当的分工,并非强调“分立”、“制约”,而在实际的组 织行为上是权力互相渗透、越位和代行职权。从英国责任内阁制来说,看上去设有立法 、行政、司法三个机关,但这三个机关通常是结合在一起行使权力的,内阁与议会相适 应,内阁首相是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多数党领袖担任的。按照宪法规定,议会作为 立法机关,任何法案的通过均须由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投票决定。既然议会的多数席 位和内阁首相都出自多数党,那么在通过法案时,一般总是意见一致的。而且,议会的 立法活动,起决定作用的也是处于多数党领袖地位的内阁首相。这是由于三种权力在国 家意志、国家利益面前是统一的,而在服从国家实际需要的前提下设立和存在的“三权 分立”必须服从代表国家意志的首相。

再从标榜“三权分立”最典型的美国来看,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 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联邦法院。理论上是“分立”的,实际上这三种权力也无法 做到真正的分立,而是互相渗透的。特别是美国宪法又赋予总统许多特权,使总统实际 上享有立法权,甚至控制着立法。其表现有:

1.总统是立法新倡议者,他可以对议案提出建议,而总统提出的议案建议具有很大的 权威性,能使国会讨论通过。

2.总统是立法的参与者。宪法规定总统应随时向国会发表咨文,包括国情咨文、预算 咨文、经济咨文、特别咨文等,而且在咨文中都包括相应的法案。总统通过行使委托立 法权的方式来参与立法活动,而议员也习惯从总统那里得到现成的法案,并以此为基础 ,进行国会立法活动。宪法还规定,总统的国情咨文可以在两院当面宣读,也可以作为 文件递交两院。总统实际上在与国会分享立法权。

3.总统是立法的委任者。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有颁布行政命令权。国会通过法律时,往 往只包括一般原则,伸缩性很大,在具体执行时,总统有权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补充具体 行政法规。

4.总统是立法的控制者。宪法规定国会通过任何法案后都必须交总统签署。如果同意 这一法案,才能成为正式法律;如果不同意,总统有权加以否决,也就是说,只要他不 认同国会通过的法案,他都可以拒绝签署。总统还可以采用拖延的办法把他不喜欢的议 案搁置起来,到国会休会时,这些议案便自然无效。否决权是总统控制议会立法的有力 武器。此外,总统还可以以执政党领袖的地位和享有任命官员权的优势迫使议会通过他 认为需要的议案,来控制国会的立法活动。

其次,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国家机关之间经常摩擦、扯皮、互相牵制,致使许多重 要国事无法得以及时决断。在近代国家中,各权力机关都代表着一定的社会力量,它们 权力的大小则是由各种社会力量对比关系的消长所决定的。社会中最强大的社会力量往 往获得国家最高权力,他们所把持的机关——政府或议会便成为最高国家权力中心。其 他机关则是从属关系。“三权分立”要求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彼此分立,互相制 衡。其中任何一种权力也不致超越其他权力之上。但是,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美国国 会通过的法案往往被否决,仅在罗斯福任总统时就达580次之多。美国总统提出的议案 常常被搁置,如提出建立海军部的议案得到国会同意用了10年,建立内政部用了39年, 建立司法部用了40年,建立劳工部用了45年。一些资产阶级学者也认为,权力分立论是 以对国家权力及其行使人持怀疑的、不信任的、猜疑的态度为出发点的。美国第28任总 统伍德罗·威克逊在《国会政体》一书中,总结美国实行这个制度一百多年的历史后得 出的结论是:“这种制约和平衡,在实际生活中恰好是功过参半。”一些西方学者认为 ,他们国家实行这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个人独裁专制,保持了社会稳定,但也 暴露了严重的弊端。

再次,“三权分立”是企图通过削弱政府权力,加强议会权力来防止统治者的专横和 暴政,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专横与权力的大小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不是政府所专有。 在一定条件下,议会也同样可能产生专横和暴政。衡量一个政府是否专横与实施暴政, 关键不是看他的形式如何,而是看他是侵害还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从实践上看, 三权分立制在资本主义世界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是少数,大部分 国家属于不发达和贫困的国家。在很多不发达和贫困的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对 它们来说,至少不能说是成功的选择。有些国家因为历史和现实的、政治和经济的、文 化和宗教的、阶级和民族的等诸多因素,至今没有走出一条成功的政治、经济发展道路 。

最后,资本主义国家议会无论如何标榜“民主”,实质上都是被大资本家所操纵。他 们的选举,是一种金钱与权力的交易。据美国联邦选举委员会提供的数字,1994年11月 美国国会议员选举中,各路候选人在为自己拉选票的宣传战中共花费5.86亿美元。其中 ,参议院每个议席的竞选经费为370万美元,众院为39.4万美元。在加利福尼亚州,一 名共和党候选人和一名民主党候选人竞选一个参议院议席,竟花费4300万美元。在这种 金钱较量的竞选中,很难设想有哪位工人、农民能当选。他们选出的议员,虽然也有一 些声望较高的人士,但大都是资本家和资产阶级的代理人、辩护士。

我们看到的历史事实是,企图通过加强议会权力来削弱政府权力,在实践上是行不通 的。所谓“三权分立”,在实际上已不复存在。“三权分立”不仅有阶级的历史的局限 性,而且从理论到实践都是矛盾重重。

三、我国必须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决定的。我国实行的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就是由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国家的阶级性质,亦即国体规定的 ,它标志着国家权力的归属。与国体相联系的是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系,也叫政体。 政体反映着国家政权的本质,没有适当的政权组织形式,国体就体现不出来,国家权力 就难以行使。研究当代中国的政权民主组织性问题,要看到中国有着自己的历史、社会 和文化传统等方面的特殊条件,看到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 面完全不同的情况。

我国有自己的国情,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制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

第一,我国国家的阶级性质与美国国家的阶级性质不同。1787年,美国资产阶级取得 对英国独立战争胜利以后,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国宪法。当时,年轻的美 国资产阶级在政治上还不足以战胜英国封建贵族的侵略和统治,他们只能采取同封建贵 族分享统治权的妥协办法,来维护各阶级的经济利益。因此,宪法中分别对美国的立法 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作了规定,初步形成了“三权分立”的格局。《立宪 政府与民主》一书的作者里德里希在追述美国政治制度时指出:“分权乃是文明政府之 基础、宪政主义之内涵。”“通过分权,宪政主义对政府行动提供了一套有效制衡的体 制……它是一套保证公平运作的规则,从而迫使政府(对人民)‘负责’。”但随着资本 主义的发展,“三权分立”逐步由最初的“阶级分权”演变为资产阶级内部各垄断资本 集团之间的分权。美国从1860年到1940年这一历史阶段,“三权分立”主要是东部集团 内部各垄断资本集团之间的分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出现了两大政治势力——东 部权势集团和南部权势集团。这样,美国的“三权分立”,主要就表现为代表东部权势 集团的共和党与代表南部权势集团的民主党之间的分权。所以,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 完全是由美国的阶级性质所决定的。

我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 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 作主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 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权力。选民或选 举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二,我国的历史条件和美国的历史条件不同。一个国家采取单一制或联邦制的国家 结构形式,通常与国家形成的历史有关。而国家结构形式通常又是选择政权组织形式的 一个重要因素。

美国在建国前一直是英国的殖民地。1776年独立后的十多年时间里仍然是一个十分松 散的联邦,直到美国资产阶级取得南北战争胜利以后,这种松散的状况才基本消除。美 国建国初期,只有13个州,其中有10个州制定了本州的宪法。正因为这样。中央统治相 对较弱,美国前几届政府和议会十分松散,甚至出现分裂。1862年,美国总统林肯由于 发表了《解放黑奴宣言》而触犯了一些州的法律和统治阶级利益,国会、政府和军队都 发生了分裂。南部各州的国会参议员、众议员纷纷退出国会,还有7个州宣布脱离联邦 ,这种分裂最后导致了南北战争。美国建国后陆续并入版图的三十几个州,也都具有很 大的独立性。这种历史上形成的联邦制国家,在中央权力分布上,必须考虑各州对权力 的需求,为各州提供权力角逐的合法场所,否则就会出现再次分裂。三权分立适应了这 种需要,自南北战争以后美国再没有发生过大规模内战,这与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的政 权组织形式是有密切关系的,这也说明了三权分立制是符合美国国情的。

我国的情况与美国不同。我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逐渐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的中 央集权制国家,各地区、各民族在长期生活和斗争中结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在长期共 同生活和劳动中团结奋战、共同奋斗成为我国民族发展的主流。这种历史,形成了我国 人民希望中央统一、国家稳定的共同心愿。在中国近代,一些仁人志士向西方寻求救国 救民的道理,引进了包括分权学说在内的一整套资产阶级政治学说。康有为、梁启超、 严复等资产阶级改良派,曾系统地介绍了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极力主张中国效仿西方 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建立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但是,随着他们倡导的维新变 法运动的失败,他们的分权主张也随之破灭了。后来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特别是资产阶 级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力主在中国实行“三权分立”的制度,并提出“ 五权宪法”理论和“政权和治权分立”理论,希望用这种办法拯救和改造中国,但由于 不适合中国的国情,都以失败告终。

中国的历史告诉我们,在我国只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即采用与这一形式相 适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 过长期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对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在1949年 新中国建国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把我国人民多 年政权建设的经验以临时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确认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组 织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我国第一 部宪法正式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三,我国的经济基础与美国的经济基础不同。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 础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西方主要国家都根据“三权分立 ”原则建立政治制度,是同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生活所导致的利益多元化的 状况相适应的,也是与资产阶级内部从来就存在大量的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相一致的。 在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防止某个 集团或阶层的专制,维护资产阶级的长久统治。“三权分立”是同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 特征相适应的基本政治制度,它并不是像许多西方政治家和思想家所宣传的那样是一种 抽象的、超越社会制度的、可以到处套用的、甚至是惟一的民主模式。“三权分立”本 质上是占社会少数的资产阶级所享有的民主形式,总统也好,首相也好,议员也好,大 法官也好,都是资产阶级的政治家或代表人物,而广大的人民群众在这种制度内的作用 和影响是无足轻重的。

我们国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民内 部,不存在代表不同利益的互相敌对的政治集团,不存在私有集团之间的利害冲突。人 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某些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完全可以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计 划有步骤地得到妥善解决,根本不需要通过“三权分立”来平衡各种关系。

第四,“三权分立”是一种低效率的政权组织形式,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的需要。三权分立制的根本缺陷在于,一是影响国家权力的统一,特别在一些重大问题 上,往往造成几个权力机关各说一套,令人们无所适从。这是西方国家普通民众对政治 冷漠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是由于三权之间的互相牵扯,往往导致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 现象发生。正如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希尔斯曼说:“美国政治制度的多元化造成一系 列的后果,这是美国政治制度遭到的最强烈的抨击之一。在美国制度下,权力是分散的 ,只要有些权力中心联合起来,就能推翻一项行动计划。”[1]许多社会问题的决策过 程是缓慢的和效率低下的,久拖不决是其“特色”。邓小平说:“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 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 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 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 很多牵扯。当然,如果政策搞错了,不管你什么院制也没有用。”[2]

四、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 度,是切实保障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 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在国家生活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在我们国家有很多制度,如行政管理制 度、财政税收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司法制度、婚姻制度和军事制度。这些制度,都是 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从经济、政治、法律、文化 和外交等各个方面反映和代表我国的国家生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 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行使立法权 、监督权、决定重大事项权、选举和任免权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力,同时通过制定宪 法和法律,把人民委托给它的一部分权力授予由它产生的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 关,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这些国家机关绝不能脱离或者违背人 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建立和完善我们国家的各项 制度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基础作用。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在我们国家有许多群众组织,这些 群众组织只是代表某一方面的群众,而人民代表大会则是代表全体人民的政治组织。人 民代表大会是我们在政权工作中走群众路线的最好的、最有效的、最重要的形式。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是在普选的基础上产生的,据近20年中历次县、乡直接选举统计,享有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以上,参选率在90%左右。所 选出的代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包括了各阶级、各阶层、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的 人士。实践表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能够把人民内部不同阶级、阶层的 共同利益集中起来,能够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 共同去完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任务。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 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我国的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通过制定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保 障人民当家作主。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障和促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胜利进行,包括加强各级人大 及其常委会自身的建设、各级国家机构的改革,并使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制度化、法律 化等。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保证公民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从而能调 动广大人民群众在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加强社会 主义法制中的基础作用日益突出,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2002年底,全国和地方的人 民代表大会所制定、修改的法律约400个,行政法规近千个,地方性法规近万个,行政 规章则有3万多个,形成了一个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 程序法等基本部门法和其他一些法的集群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的制定 ,对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起了重要 的作用,充分显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宪法和法律遵守和执行的基础。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进一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需要。这些年 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显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国家生活中起了重要作 用。但也要看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优越性还须进一步充分发挥 。

首先,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结合起来。党的十 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 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我们党总结自身执政经验,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 治提出的根本要求。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 度是党领导人民创立的,它的发展和完善也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中国共产党是我国 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只有共产党才能领导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建 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有一个坚强的政治领导,需要执政 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充分调动全国各族人民和各阶层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 性,以主人翁的姿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的本质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党的领导和党执政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人民当 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既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目标,又是实现社会主义民 主政治的根本手段。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 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 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 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实行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 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完全统一的。人民民主的不断扩大,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 相辅相成的,通过依法治国,可以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发 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 化建设的跨世纪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也出现了新的形势。具体要求有:

1.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要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 选举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都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

2.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要把国家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必须重视和加强立法工作。需要加大人大监督职能,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力度。人大要 依法行使决定权,及时对国家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3.加强代表制度建设。要重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继续探索代表在人 大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途径和方式,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4.完善议事制度,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效率和水平。要完善会议审议议案、表 决议案制度,保障会议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的民主性、科学性;要规范公民旁听会 议的工作,进一步提高人大会议的开放程度,为实现公民的知政权提供条件。

5.进一步改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成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增加熟悉法律、经济等 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

再次,要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加强人大特别是它的常委会的组织 建设和制度建设,是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和作用的 重要保证。在组织建设方面,一是逐步实现人大常委委员年轻化,逐步实现委员的专职 化。二是人大常委委员进入专门委员会工作,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三是加强人大常委 委员专职化工作的管理。人大专职委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 职务和进入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关乎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的质量,关乎 其职能的履行和作用的发挥。四是提高代表和委员的素质和议事能力,以便很好地行使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最后,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划分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 行使职权的研究。应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中央和地方实行适当分权,是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前提条件。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工作联系关系和一定 的指导关系(主要指选举工作)。国务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国务院决定了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自主权。这样, 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便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定问题。宪 法规定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 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这样就能够使国家的权力 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为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一系列会议规则和工作制度, 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收稿日期:200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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