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与农民的动态博弈看退耕还林工程的可持续性_经济林论文

从政府与农户的动态博弈分析退耕还林工程的可持续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持续性论文,农户论文,退耕还林论文,政府论文,动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F307.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2104(2006)06-0062-04

2004年国家对退耕还林工程进行了“适时性、结构性调整”。众多的原因导致该工程的急刹车,影响了工程的可持续性,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补偿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退耕还林工程是国家通过购买农民特定时期内的耕地使用权来生产生态产品的过程,即国家通过一定数量的货币支付向农民购买耕地使用权。在供给方面,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自愿,而自愿就建立在国家所提供的补偿能够让农民至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在需求方面,国家每年应根据财力和生态环境情况确定购买数量和能够支付的资金。可见政府和农户之间存在一个动态博弈,而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合理的货币支付则是保证退耕还林工程能够可持续实施下去的关键。本文基于博弈理论构建退耕还林动态模型,从补偿的角度来分析退耕还林工程的可持续性。

1 退耕还林工程中农户和政府的动态博弈模型构成

1.1 模型要素

(1)局中人:农户和政府,他们是退耕还林工程博弈的决策主体和策略制定者[1]。

(2)策略集合:策略集合是指政府和农户可能采取的全部策略的集合。每位局中人在进行决策时可以依照理性选择不同的策略或者多种策略的组合,每个策略集合至少应该有两种不同的策略。

(3)博弈的次序:对一个动态博弈而言,博弈的顺序影响最后的博弈均衡的结果。鉴于我国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本文的动态博弈只分析博弈开始于政府的情况。

(4)支付函数:当所有的局中人采取的策略确定以后,他们各自就会得到相应的“收益”。其支付函数表示局中人从博弈中获得的效用水平,它是所有局中人策略的函数。本研究采用农户和政府的净收益情况来代表其在退耕还林工程中所获得的效用。

1.2 模型前提假设

(1)博弈的主体农户和政府是理性的,双方均以自己的净收益最大化为目标。

(2)为假设(1)的扩展,政府不存在多目标决策,政府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基于在补偿支出最小的基础上获得最大的生态价值,而不考虑增加农民收入、转换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农业生产模式等其他多项目标。

(3)假设农户是自由决策个体,可以根据成本收益来决定是否参加退耕,以及如何退耕。然而在实际退耕过程中,鉴于我国生态建设的迫切性,政府一般会考虑对农户陡坡耕地的强制退耕,无法用纯粹的经济行为人来分析其具体行为。故作此假设,假定在政府补偿不足以弥补农户的机会成本时,农户会依据自己受益最大化选择不退耕或复耕。

(4)假设农户种植的经济林在补偿期内可以获得经济收益;生态林在补偿期内无经济收益,在补偿期结束后生态林可以获得很少一部分经济收益。

(5)假设政府和农户彼此都了解对方的战略空间和收益函数,对对方都具有完全信息[2],而且在下一步行动之前,所有以前的行动都可以被观察到,即本模型为完全且完美信息动态博弈。

(6)假设退耕前后在耕地与林地上有同样数量和质量的劳动投入,因此在博弈支付矩阵中可以忽略不作考虑。

2 模型构建和解释

退耕还林工程中政府和农户成本收益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政府收益构成:E每亩生态林生态效益的货币价值;

e每亩经济林的生态效益的货币价值;显然:E>e

农户收益构成:I[,0]退耕前每亩耕地创造的净收益;

a退耕前农户的其他收入;

I[,1]退耕后每亩生态林的预期净收益;

I[,2]退耕后每亩经济林的预期净收益;

A退耕后农户的其他收入(包括自营工商业、外出打工和养殖等);

C/c每亩退耕地获得的国家补偿资金。

政府成本支出:C每亩足额补偿资金;

c每亩非足额补偿资金。

足额补偿指能够弥补因为退耕而损失的原有耕地上的机会成本,而不足额则不能弥补,即

鉴于政策规定对经济林和生态林的补偿期限分别为5年和8年,本研究分补偿期内和补偿期结束后两个阶段进行博弈分析。

2.1 补偿期内

运用逆向归纳法得出补偿期内政府与农户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解为:

(1)进行退耕还林的生态效益货币化为生态价值E是巨大的,可以肯定的事实,所以理性的政府都会选择向农户补偿,可以排除博弈在第一步终止的情形。

(2)在补偿期内因为,则理性的农户会选择种植经济林。

假设,政府知道无论自己选择足额补偿C还是不足额补偿c,农户总会选择退耕,且会种植生态效益相对较小但经济价值较高的经济林。

进一步分析,在选定退耕还经济林之后,足额补偿C与不足额补偿c对于刺激农民管护积极性、增加其生态效益是无差别的,因为林地的权属是明晰的,对树林是否管护到位不在于国家补偿的多少,更重要在于林农由于管护而获得的边际收益。

综上所述,因为现行政策对生态林和经济林的补偿是一样的,并且固定不变,缺乏弹性,缺少对种植生态林和管护效果的激励,也致使政府足额补偿的原本效力失去,所以政府在财政约束下会选择c,即不足额补偿,政府的净收益为e-c,农户在不足额条

2.2 补偿期结束后

(1)生态林补偿期结束后

时,如果国家取消补助,理性的农户会选择复耕,政府知道农户在取消补助后的选择,而E-C/c>0,所以理性政府必定会选择继续补助,以得到生态效益E。此时均衡解为,即国家继续选择补助,农户保持退耕。

从补偿期结束后的动态博弈模型可以看出,为了避免取消政府补贴后的农户复耕,最重要是能够使退耕地上的收入与由此带来的其他创收之和能够大于至少等同于原有耕地收入和其他收入之和。越是经济落后地区,收入结构越需要改善,却也会越依赖于退耕后林地的收入,当政府补贴取消和扶持政策失效时,这部分缺乏经济收入来源的农户也越容易出现复耕行为。

3 分析及政策建议

通过动态博弈模型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制约我国退耕还林工程可持续性的关键问题是补偿问题,即补偿标准和补偿期限的问题。而通过实行差别补偿、延长退耕还林工程补偿期限并实行分年度对农户进行不同数量的补偿等则是确保工程可持续性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3.1 对生态林和经济林实行差别补偿

目前某些地区没有严格按照中央规定按比例还生态林和经济林,通过对生态林和经济林实行差别补偿,可以有效解决该问题。

现行政策规定对生态林和经济林的种植者给予相同标准的补偿,这对于两种投入产出比截然不同的林种是不公平的,即对那些种植生产周期长、风险大、甚至于在中幼龄期没有收益的生态林种植农户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在最初进行博弈选择时,理性的经济人会倾向于选择生产周期短、收益见效快、风险相对小的经济林作物。由于国家对生态林和经济林补偿标准一样,同时生态林无法在补偿期获得收益,必然出现:C+A(生态林收益)(经济林收益)的情况,无论政府是否足额补偿,理性的农户倾向于种植有较大经济效益的经济林,而不愿意按照工程规划要求退耕还比例占80%的生态林,这样必定会使退耕还林的生态效益目标大大削弱。笔者通过对四川北川县的实地调查发现,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生态林和经济林比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现象,农户更倾向于种植经济林。如果国家对生态林和经济林采取不同的补偿标准,即生态林,也就是每亩生态林补偿资金应该大于,或至少等于退耕后每亩经济林的预期净收益与经济林补偿资金之和,只有这样会激励农户退耕还生态林。因此国家应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同时应提高生态林补偿标准。

那么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应如何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并提高现有的生态林补偿标准成为关键性的问题。建议生态林补偿资金来源由两部分组成:的筹集则可以遵循“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对相关受益地区征收生态税或生态费来获得。

3.2 对不同地区实行差别补偿标准

目前我国退耕还林补偿政策采取的是一刀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kg;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kg。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可见现行政策仅仅按照黄河和长江流域确定补偿标准,而没有考虑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某些地区农户种植收益好,补得太少,导致a+I[,0]>I[,2]+c+A,农户大多不愿意“退还”,甚至复耕,严重影响了国家生态恢复治理的整体效果。某些地区农户耕地收入低,补偿额又相对较多,导致I[,2]+c+A远大于a+I[,0],达不到激励农户积极寻找别的收入渠道的目的。虽然目前实行的高度统一的补偿标准公开透明,并易操作,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利益,避免地方治理问题的出现。但由于我国区域之间社会经济、自然环境差异较大,高度统一的补偿标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比较严重的政策效应不均衡,国家补偿资金的效率受到质疑。

建议应根据退耕还林地区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差别补偿标准,尽可能使经济补偿与退耕地的实际产出相吻合,这是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能够继续深入下去,并获得较高的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举措。基于此观点,在借鉴美国耕地保护项目(Conservation Reserve Program)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建议细分补偿区域,并采取在细分区域内实行农户竞标获得补偿的措施。具体做法如下:第一,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细分现行的黄河、长江两大流域区域。例如长江流域可以划分为:丘陵地区、干旱河谷地带、干热河谷地带、高寒地带等。第二,国家对细分后的区域分别测定最优退耕地的亩产量,将产量值作为同一类型区域补偿标准的上限。第三,鼓励农户根据耕地的实际情况,通过竞标形式向当地退耕还林工程主管机构提出个人希望获得的每亩补偿标准。补偿标准高于国家测定的该区域的补偿上限标准的农户无权参与竞价补偿标准排序。主管部门对在国家核定上限范围内的竞价补偿值从低到高进行排序,结合当年退耕还林指标和国家退耕还林耕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农户竞标补偿值由低到高最终确定退耕还林耕地。上述操作将国家权威与农户的主观能动性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补助标准的相对公平和国家财政资金使用的高效率。

当然,与现行的补偿标准实施方案相比较,建议方案的操作成本、监管成本相对会高。但是从博弈模型分析来看,退耕还林工程产生的巨大生态效益远高于投入的成本,所以该方案还是具有操作的可行性。

3.3 延长退耕还林工程补偿期限,并实行分年度对农户进行不同数量的补偿

通过博弈模型可以看出,在补偿期结束后,如果农户收益小于退耕还林前的收益,则会选择复耕。因此,在目前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建议政府应当灵活运用补偿期限激励,在实施差别补偿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延长补偿期限、分年度对农户进行不同数量的补偿等措施,遵循递减规律,下一年每亩适当比上一年降低10~30元的补偿,同时延长农户的补偿期,在投入较大的造林期多予以资金补偿,在成林期即有一定收益时再少补或不补,但至少应该是保障一代人的经济收益相对稳定,这样既给了农户危机意识,使之能够加速自我发展和自我补偿。

3.4 对工程实施地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农户技能培训,提高农户收入水平

政府可以通过对退耕农民进行技能培训,保护退耕农户私人财产权利以及通过政策调整,如出台优惠政策等,让农户建立起获取退耕还林直接收益的稳定预期。同时应坚持“谁造林、谁管护、谁受益”原则,贯彻落实“退耕还林(草),封山育林,以粮代赈、个体承包”措施,把退耕还林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程相结合,让退耕还林工程的外部收益部分内部化为当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并且通过政策引导使得工程区的农户走上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之路,参与对生态资源影响较弱的开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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