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表现形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本矛盾论文,表现形式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基本矛盾是处于社会矛盾系统中最高层次的矛盾,它决定着社会有机体的基本运动规律。邓小平在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创造性地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矛盾的学说,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特殊形式,为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奠定了理论基础。为了把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推向新阶段,必须深入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
(一)
众所周知,毛泽东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理论的创立者,他不仅作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 373页)的论断,肯定了一般社会基本矛盾也无例外的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而且强调指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这些矛盾,同旧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和情况”,“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同上书)。毛泽东指出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特征是十分重要的,它经受了实践的检验,并且已成为今天我们改革开放事业的重要指导思想。可以断言,没有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为目的的改革开放实践。
但是,如同马克思、列宁一样,毛泽东的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理论只能是那个时代的理论精华,同时也带有那个时代的局限性,他不可能穷尽真理。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理论还有不完善的方面,这些不完善的方面主要表现在:没有像马克思揭示资本主义基本矛盾那样,科学地表述出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特殊性,没有进一步上升为理论的抽象和概括,毛泽东首创的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理论,还有待于具体化和精确化。对此,邓小平给我们指出了进一步研究的指导性原则,他说:“关于基本矛盾,我想现在还是按照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的提法比较好。……当然,指出这些基本矛盾,并不就完全解决了问题,还需要就此作深入的具体的研究”(《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81—182页)。在这里,邓小平一方面肯定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提法“比其他一些提法妥当”(同上书),从而纠正了理论界的某些人曾一度对基本矛盾学说持怀疑、否定态度的偏向;另一方面而又没有在这样的结论面前止步,而是要求理论工作者在我国现阶段如何实现生产关系同生产力水平的历史的具体的统一性问题上,继续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索。
无疑,我们现在仍应肯定毛泽东关于基本矛盾的论断以及邓小平同志的论述。但就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具体化而言,也表现为生产力与社会主义体制之间的矛盾。所谓社会体制指的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具体的形式”,即社会制度在一定时期内的具体表现,社会体制又称“具体制度”。与一定的经济制度相一致的经济体制,是一定经济关系的具体结构和形式;与一定政治制度相适应的是政治体制,政治体制是指政治制度的具体结构和形式。我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是从社会主义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中派生出来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具体表现。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不相适应的方面。实践告诉我们,它们之间不相适应的一面确实存在。事实上,并不是凡公有制就一定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这里还要解决建立怎样的公有制的问题。同时,有了较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公有制具体形式后,还必须切实地大力发展生产力;如果生产力得不到很好发展,则会影响公有制的存在和巩固,这是又一种不适应。这些不相适应的方面,都是通过生产力与社会主义体制的矛盾表现出来的。所以,我们要深入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必须达到思维的具体,揭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具体形式。在这方面邓小平有独特的建树。他在深入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过程中,充分认识到现阶段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方面。这种不相适应的主要原因是现行的社会主义的具体体制问题。他分析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的问题。他分析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的联系和区别,提出了“体制”的范畴,他指出:“社会主义制度并不等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做法。”(《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 280页)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优越的,但“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 327页)。“我们现在的体制就很不适应四个现代化的需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90页)在这里, 邓小平把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制度同具体制度区别开,阐述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体制既统一又矛盾的辩证关系。这是把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同中国社会主义实际相结吉的光辉典范,相对于他的前人而言,无疑是一个创造性的发展。
(二)
把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具体化,并概括为生产力与社会主义体制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只有把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具体化为生产力和社会主义体制之间的矛盾,才能深刻说明社会主义的发展动力。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动力问题,是当代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需要研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经历社会主义的实践,他们不可能揭示社会主义发展动力问题。列宁在社会主义实践中,曾设想社会主义社会里存在着矛盾,但由于列宁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毕竟不多,他也不可能对社会主义的矛盾作出具体的分析,当然也不可能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动力问题。正是毛泽东看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并指出了社会主义社会是在不断解决各种矛盾中前进、发展的,从而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辩证规律,把对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升华到了新的理论高度,达到了那个时代的高峰,为我们巩固、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理论指南。但是,毛泽东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思维的抽象了解上,还没有真正达到思维的具体,还没有触及中国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这个重大历史课题。而正是邓小平在坚持唯物史观的生产力标准基础上,揭示了作为生产关系具体表现形式的经济体制,以及作为政治上层建筑具体表现形式的经济体制,以及作为政治上层建筑具体表现形式的政治体制和其他管理体制同生产力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说明了正是这些体制的弊端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妨碍了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并指出解决的途径只能是用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又用政治体制改革来进一步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力的发展。邓小平强调指出:“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 370页)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这场革命既要大幅度地改变目前落后的生产力,就必然多方面地改变生产关系,改变上层建筑,改变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国家对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使之适应于现代化大经济的需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35—136页)。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社会主义就是在改革中不断前进的。明确把改革而不是把矛盾看作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动力,是邓小平的一大理论贡献。对于任何一个社会制度来说,解决社会基本矛盾的基本形式就是该社会发展的动力。矛盾本身不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它只是社会发展的根源,只有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了矛盾,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邓小平把改革看作是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的根本方法,在实践中解决了如何推动社会主义前进,如何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问题,从而把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基本矛盾理论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
2.只有把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具体化为生产力和社会主义体制之间的矛盾,才能进一步解放思想、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明确地把公有制的性质与公有制形式区分开来,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事物的性质与事物的存在方式并不完全等同,它们之间的关系类似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同一内容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不同的内容也可以在相同的形式中得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所有制性质,有一个姓“公”姓“私”的问题,面所有制形式则无所谓性“公”姓“私”,一种所有制可以有不同的存在形式。因此,要把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加以区别,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能动摇,但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只有在理论上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真正解放思想,按“三个有利于”标准,努力寻找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才能把经济体制改革引向深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还要抓紧抓好政治体制改革。只有形成包括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等方面配套协调的整体性改革,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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