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北京政府驱逐德国华侨及其与英国的谈判_协约国论文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北京政府驱逐德国华侨及其与英国的谈判_协约国论文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北京政府之遣送德侨与对英交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世界大战论文,北京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15)03-0114-13

       1914年7月底至8月初,第一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北京政府于1917年8月对德意志帝国和奥匈帝国宣战,加入协约国集团。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北京政府曾于1919年初大规模遣送德、奥两国侨民回国。①由于原奥匈帝国在华侨民人数甚少,故遣送之敌侨绝大多数为德人。中国作为战胜国,本应有自主处置敌侨之权,但北京政府遣送敌侨的决策和执行过程都受到其他协约国的胁迫与干涉。其中,英国在华外交官员和侨民社群扮演了异常积极的角色,试图尽可能地将德国势力逐出中国,由此引发了中英之间的频繁交涉。

       北京政府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大规模遣送敌侨是近代中国破天荒之举,涉及民初外交、内政、经济和社会等多个方面,影响十分深远。学界关于同时期中外关系的研究多聚焦于巴黎和会,对于这一事件,迄今未见系统、深入的探讨。②本文考察北京政府遣送敌侨的决策和施行经过,特别关注中、英之间关于德侨问题的交涉情形。遣送敌侨是战争的结果与延伸,通过分析北京政府对此问题的态度和举措,有助于丰富我们对于中国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关系以及战后初期中国外交的认识。其间,中国朝野与英侨和德侨的互动,也反映出德侨在民初中国的地位和英、德两国侨民之间的关系。

       一 战时北京政府对德侨之处置与协约国的不满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北京政府随即宣布采取中立政策,以免卷入大战。此后,为防止日本乘机夺取德国在山东的权益,也为能在战后和会上维护主权并提高国际地位,北京政府曾两度试图参战,但因无法获得主要协约国的一致支持,皆未成功。③1917年1月31日,德国宣布在指定海域内实施无限制潜艇袭击政策。原为中立国的美国于2月3日宣布与德国断绝外交关系,北京政府追随其后,于3月14日宣布对德断交。德政府请荷兰代为照料德国在华利益,北京政府则请丹麦代为照料中国在德国之利益。8月14日,北京政府正式对德、奥宣战。

       对德绝交后,北京政府即着手处理德国在华利益和侨民问题。自鸦片战争以来,西方列强先后进入中国攫夺利益,德国虽抵达较晚,却发展迅猛。在与其他列强共享各种特权的同时,至19世纪末,德国在华之经济权益在很多方面已仅次于英国。④20世纪初,德人在华商业机构和投资规模继续稳步增长,涉及铁路、矿产、金融、航运、通讯、电气、公共事业等众多领域。⑤据统计,截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的1914年,德国在华投资总额共计2.636亿美元,洋行273家,侨民3000人左右。⑥在华德侨中,除从事经商和其他社会事业者外,还有不少受雇于中国政府机关。时人统计,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在华各机关服务的德籍人士有将校1人,海关职员202人,文官及普通技师约80人,税吏11人。大战第二年,德人在华投资总额和洋行数量皆明显下降,但侨民人数反增至3700多人。⑦

       北京政府首先对德国在华的各项特殊权益采取了强制措施,如撤废德国驻兵权、收回天津和汉口德租界、暂停向德国拨付庚子赔款等。⑧因德人离境而无人看管或不能看管之德国国有、公有财产,由各地政府派员看守或封存。⑨此外,北京政府还强行收回德人对津浦铁路北段的管理权,并没收了中国港口停泊之德国军舰和商船。⑩对于德国政府派驻中国的官方人士,北京政府也有强制性规定。德国公使和领事被令限期出境,驻华德国官兵(包括使馆卫队)被解除武装,或准予出境或交由地方政府监视。

       与此同时,对于普通德侨,北京政府则按照国际惯例,基本上采取宽大的保护性政策。德侨可自主决定去留,自愿离境者经政府批准并发给护照,由军警照指定路线护送出境;(11)留在中国境内的德侨向地方官厅登记后,“得于原有住所继续居住,并得从事于平和适当之职业,及受身体财产之保护”,而且经批准后,仍可在中国境内旅行或移居。但对于不按规定登记甚至在华进行违法或不利于中国活动的德侨,政府可令其出境或限制其行动自由。(12)对于申请入境之德国人士,政府一般仍不拒绝。(13)在中国政府及各界服务之德侨,倘若与公共安全无关,仍可继续服务,但于必要时可将其解职。所有中国兵工厂、军校及铁路所聘德人皆被辞退,一些在中国海关、矿山和邮政等机构任高级职务的德人也被停职,但仍可在境内居住,并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14)

       1917年8月北京政府对德宣战后,并未改变对待德侨之基本方针。按照内务部所颁《处置敌国人民条规》,在华德侨经登记核准后,可在原居住地继续居住,其身体、生命和私人财产仍受保护;只有在保护不便之处或必要时,地方官员可令德侨移居至指定地点或令其出境;德侨仍可在华从事和平正当之事业,唯禁止旅行游历。(15)虽然在中国政府部门服务之德侨均被解职或停职,但服务于教育界者,如与德政府之军务完全无关,可按原定契约继续留任。(16)对于一些生计艰难又暂时无法出境的德侨,北京政府还给予了人道主义救济。(17)由于北京政府的温和政策,中德宣战后,绝大多数德侨选择了留在中国。

       北京政府自称,其处置德侨办法是依据战时国际公法并参照日本对德宣战后之措施而制定的,并表示在保护德侨的同时,将严密监视其举动。(18)但实际上,战时北京政府对德侨的管理十分松懈。例如,很多德侨并未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登记,政府察知后一般并不严厉处罚。(19)一些德侨仍获准在中国境内旅行或移居。(20)宣战后近一年时间内,全国仅上海一地设立了专门的敌侨收容所,且只收容了60余名德、奥侨民。(21)此外,个别地方可能曾对德侨进行集中安置和管理,但人数也非常有限。(22)各地官员亦未采取强硬的措施,禁止德侨在华从事亲德宣传及其他政治活动。(23)

       北京政府对处置德侨的态度和措施,引起其他协约国的不满。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欧洲各交战国对境内敌侨都监视甚严,并采取了看管政策。(24)对于北京政府宽待德侨的做法,英、法等协约国不以为然。早在北京政府预备对德绝交时,协约国方面即对中方处置德侨的预备方针表示不满。此后,协约国在与北京政府商谈参战条件时,要求拘留指定的在华重要敌侨,但北京政府仅答应拘禁被发现图谋不轨的敌侨,没有满足协约国方面的期望。(25)1918年2月,协约各国驻京公使团照会外交部,称中国各地均未遵照规定办法处置敌侨,希望北京政府饬令地方官员注意执行。(26)3月初,苏俄和德国及其盟国签订《布列斯特和约》,协约国方面认为西伯利亚释放的德、奥俘虏可能与中国境内的敌侨联络活动,危害中国的安定和协约国利益,故提议北京政府立即将敌侨全部遣送至澳大利亚并加以拘禁。北京政府迫于压力接受了这一建议,但随即遭到国内舆论的反对。在得知法、英两国准备以不驱逐境内德侨为条件与德国协商交换俘虏后,北京政府与协约国方面重新交涉,最终于7月底商定,放弃遣送计划,改由北京政府将重要敌侨集中拘禁。(27)

       在各协约国中,英国是主张严厉处置德侨最积极者。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John Jordan)是当时各国驻京外交使团的领袖公使,其他协约国在德侨问题上基本以英国之态度为转移,因此北京政府的相关交涉通常与英国方面单独进行。例如,北京政府同意遣送敌侨至澳大利亚时,仅与朱尔典互换了照会;其后协商改变处置办法,则主要由驻英公使施肇基与英国外交部交涉;商定拘禁重要敌侨后,北京外交部又请英国使馆开列应行拘留的敌侨名单。由于北京政府拘禁敌侨的工作进展迟缓,朱尔典数次造访外交部表达不满,称此事主要由中、英两国协商处理,其他协约国都与英国态度一致,朱氏并要求中国在助英和助德之间作出选择。(28)另一方面,旅居中国的英国侨民也积极敦促北京政府严厉处置德侨。如上海英侨曾于1918年3月发起请愿活动,要求北京政府将上海及附近各处之德侨从速拘禁或逐出境外,他们还将请愿书分送各协约国侨民,以争取广泛的支持。(29)此外,英侨在上海创办的《字林西报》也批评北京政府对德侨监管不力,认为要防止德侨危害中国利益,唯一的办法是将之全数驱逐出境。(30)

       尽管以英国为首的协约国屡次施压,北京政府仍对拘禁德侨态度消极,设法敷衍。1918年8月初,内务部在京西房山县西峪寺设立敌侨收容所,但直到10月下旬才陆续将一些德侨拘禁其中,截至11月11日大战结束时,仅拘押了21人。(31)战时北京政府之所以不愿严厉处置德侨,除了国际公法和人道主义的考虑外,至少还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为战后中德关系留下转圜余地,避免中国主权和利益受损。若过于苛待德侨,不仅会立刻引起德国对华侨的报复,而且如德国最终获胜,中国将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大战初期,多数中国观察家认为德国将赢得战争,军队中持此观点者尤多。(32)战争后期,尽管德国失败的迹象日渐明显,但战争结果终难逆料,所以北京政府仍尽量坚持宽待德侨的方针。二是中国朝野对德侨的同情心理。中德宣战前,两国关系实比中国与英、法、日等协约国的关系更和睦,在华德国官商亦不似其他列强之骄横,很多中国精英视德国为民族富强的榜样,故北京政府对德宣战曾遭遇各界激烈反对。(33)宣战之后,中国并未与德国直接交战,没有强烈的仇德情绪,各级军政官员和社会人士中同情德侨者为数甚众,一些地方要员甚至为德侨的活动提供庇护和帮助。(34)因此,即使到了战争末期,北京政府仍无意对德侨采取强硬的处置措施。

       北京政府的消极态度再度引发协约国方面的强烈不满。1918年10月30日,各协约国驻华公使代表各自政府,联合向外交部提交了一份备忘录,指责中国参战不力,并列举12点注意事项,其中即包括纵容敌侨在华从事秘密活动而不从速拘留,一些地方的官员还被指有助敌嫌疑。备忘录警告北京政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切实保护和增进各协约国利益,否则将影响中国在战后和会中的地位和利益。(35)此时,大战结束已指日可待,且有的协约国似乎确实不希望中国参加和会。北京政府鉴于事态严重,经过审慎讨论,于11月10日做出答复,表示中国将对备忘录中各款遵办不怠。(36)次日,德国投降,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

       二 战后英国力促北京政府遣送德侨

       北京政府承诺遵照10月30日备忘录办理后,各协约国公使暂表接受。外交部于11月底设立“处置敌侨委员会”,成员包括自国务院及内务、外交、财政和农商四部的7位官员,以及英、法、美、日四国使馆参赞各1名,共同协商处置敌侨相关事宜。(37)此时,协约国方面仍旨在贯彻备忘录中所提要求,督促北京政府拘禁重要敌侨。

       但是,英国公使朱尔典随后又提议北京政府遣送敌侨,且范围不限于协约国指定的重要敌侨,而是所有在华敌侨。这一重要转变引起中英之间的新一轮交涉。据朱尔典称,他之所以重新提出此前已放弃的遣送计划,理由是中国政府难以贯彻拘禁所有重要敌侨的政策,只有将敌侨全数遣送才是解决中国境内敌侨非法活动问题的唯一可行的方案。他在12月9日致英国外交部的电报中认为,如果协约国方面能确保提供必要的航运工具,则可说服北京政府同意遣送敌侨。英国外交部14日回电命令朱尔典敦促北京政府将所有敌侨遣送出境,朱尔典遂着手与北京政府外交部交涉此事。(38)24日,朱尔典与法国驻华公使柏卜(Auguste Boppe)先后拜访外交部,称协约各国均准备遣送敌侨,中国应仿照办理。(39)30日,朱尔典又向外交总长陆征祥建议,先期遣送上海的重要敌侨和拘押于房山县西峪寺内的敌侨,然后再将其他各埠和内地的敌侨陆续集中后一并遣送出境。陆征祥称他个人并不反对这一建议,但遣送前需先由内务部安排清理敌侨财产事宜。(40)陆的这一回复仍是借故敷衍,反映出北京政府对英国提议的消极态度。次日,英国外交部再次电令朱尔典尽快促成此事,并称英国政府将提供遣送所需的邮轮。(41)同时,英国财政部也准备承担三分之一的遣送费用。(42)英国驻京使馆人员遂继续向北京政府施压,北京政府只得于1919年1月7日将遣送敌侨一事提交国务会议讨论。

       同日,处置敌侨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列席者中方代表6人,四国参赞各1人。英国参赞巴尔敦(Sidney Barton)在会上强烈建议,为防止敌侨继续在中国从事煽惑听闻之宣传及其他政治活动,应将在华敌侨全部遣送出境。他称此举对中国至少有三种好处:(1)对于中国出席巴黎和会可产生良好影响;(2)中国与德、奥议和时,敌侨已经离境,两国在华势力一扫而空,反而容易就范;(3)遣送敌侨后,其财产完全清理,中国政府以之作为抵押品,可争取更多赔偿。同时,巴尔敦认为,1918年中国与各协约国曾商定遣送敌侨办法,后虽放弃,但现在重新办理,并无多少困难。他敦促北京政府尽快施行,因为一旦巴黎和会“和议既定,虽欲办理而不能矣”。巴尔敦的建议得到了法国参赞的支持,但美国参赞丁家立(Charles D.Tenney)和日本参赞船津辰一郎均称尚未得到本国政府训令,无法表示赞同。中方代表起初表示不欲在政府做出决定之前正式讨论此事,随后又质疑全部强行遣送的办法,主张如果实行遣送,须将不安分者与一般敌侨区别对待,“为政府留有伸缩余地”。丁家立也认为全部遣送的办法不妥。但巴尔敦称安分与不安分者很难分别,且认为中方的立场是“乐留”敌侨。中方反驳称并非乐留敌侨之意,主张将敌侨分为商民、传教士、西峪寺收容者、曾受雇于中国政府者等7类,分别商议办理,且仍坚持“分别去留之权操之中国”。(43)

       英国如此极力推动北京政府遣送敌侨,无疑仍是针对德侨,其主要目的并非防止德侨继续在华从事不利于协约国的活动,而是扫除德国在中国的势力,尤其是商业势力。大战结束后,德侨在华的政治宣传或密谋活动已无多大意义,但大量德商仍在中国从事商业活动,不利于英国在华利益的扩张。如前所述,自19世纪末期以来,德国即成为英国在华商业利益的劲敌。尤其是德国在长江流域商业势力的扩张,直接冲击了英国利益。(44)通过将德侨全部逐出中国,英国希望可以对德人在华商业势力予以致命打击,使之无法继续与英国竞争。(45)

       在华英国侨民——尤其是商人群体——的强烈要求,是英政府战后重提遣送敌侨并力促其成的重要推动力。1918年4月,北京政府同意将敌侨遣送至澳大利亚的消息传出,遭到国内舆论的反对,而上海英侨则向朱尔典请愿,催促将在华德侨全部驱逐。(46)战争结束后,上海、汉口、天津、广东等地的英国商会和英商“中华社会”(China Association)在中国各地的分会纷纷向朱尔典表示,希望能立即将所有敌侨遣送出境。(47)同时,这些机构还通过在伦敦的总部向英国政府表达这一意愿,力陈此举之必要性和对英国的好处。如“中华社会”主席安德森(F.Anderson)在收到中国各地分会的来电后,即致函英国外交部称,由于北京政府处置不力,在华德侨仍严重威胁英国利益,英政府应催促北京政府立即将他们遣送回国:

       在目前的情形下,德国的银行和商人可以在和议达成之后轻而易举地重建他们在中国的势力,以齐全的设施立即开始经营。这将会被利用来给中国人造成一种印象,即德国在中国的势力清楚地证明德国并未战败,只是出于人道主义原因而停止了战争,协约国甚至不敢处置那些离德国本土最远的侨民。另一方面,德国人的影响力已明白显示其能量,它将继续损害英国的威望,离间中国与协约国的关系,还可能损及各协约国相互之间的关系。(48)

       英国外交部回信称,外交大臣贝尔福(Arthur J.Balfour)赞同立即遣送之建议,已训令驻华公使朱尔典催促北京政府施行,且海运部已答应提供必要的运输船只。(49)伦敦商会秘书长也屡次致函贝尔福,先是请英国政府将战时颁布的《对敌通商条例》(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针对在华德商再施行至少5年,继则要求英国政府强硬地说服北京政府遣送德侨,理由是战前德国商人在中国通过各种可恶的、不公平的商业手段极大地损害了英国的贸易,而且大战期间在华德侨的表现也声名狼藉。(50)在华英国官商普遍相信,如能将德侨全部遣送出境,即可终止德商在中国的势力和影响。

       在英方的大力敦促下,北京政府于巴黎和会召开前夕最终做出了遣送敌侨的决定。1月15日,外交次长陈篆答复朱尔典,北京政府决定于3月1日从上海将敌侨一次性遣送出境,仅对几类特殊人士免予遣送。北京政府做出这一决定,主要是为了赢得英、法等协约国的好感,以期他们在巴黎和会上给予中国更多支持。为表诚意,北京政府自愿与协约国方面分担遣送所需费用。朱尔典对此基本满意,立即电告英国外交部。(51)同时,朱氏答应为北京政府向协约各国在京银行商借50万元作为遣散经费。(52)此后,北京政府国务会议对遣送敌侨办法进行了商讨。1月25日,总统徐世昌批准内务部长钱能训筹办遣送敌侨事务的呈文,同日公布《管理敌国人民财产条例》《管理敌国人民财产事务局条例》《管理敌国人民财产事务局分局条例》和《遣送敌国人民事务局条例》,规定敌侨存留在中国之动产与不动产皆由地方官厅接管,管理敌国人民财产事务局及各地分局负责处理相关事宜;同时决定“于上海地方设遣送敌国人民事务局,直隶于国务总理,办理遣送敌国人民回国事宜”。(53)随后,英国、日本和法国皆同意承担中国遣送敌侨费用的四分之一。(54)2月8日,“遣送敌侨事务局”(以下简称“遣侨局”)在上海静安寺路121号正式成立。(55)

       1919年初在华德、奥侨民的人数缺乏准确的统计。据大战后期内务部的报告,旅居中国各省的德、奥敌侨总数为3800人左右。(56)岑德彰编《上海租界略史》一书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在华敌侨约3500人,其中寓居上海者1460人。(57)中国参战之初,曾对上海奥侨进行统计,共158人。(58)若假定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在沪奥侨人数大致未变,则上海德、奥侨民的人数之比约为9∶1。将此比例推及全国,并按内务部统计的3800人计算,则德侨为3420人,奥侨为380人。(59)由于战前奥匈帝国在华势力单薄,侨民活动基本限于几个通商大埠,不似德侨活动遍及南北各省,因此德、奥侨民人数的实际比例应更大。考虑到北京政府声明免遣少量敌侨,朱尔典请英国政府预备可一次性运载3500人的船只。(60)

       三 中英围绕“免遣”问题的折冲

       北京政府宣布遣送敌侨后,中、英之间又因“免遣”问题发生诸多分歧。中方出于人道主义和自身需要,决定对一些德侨免予遣送,而英方虽原则上同意,但仍力争尽可能多地将德侨遣送出境。双方围绕免遣敌侨的资格问题,进行了多次交涉折冲。

       北京政府外交部次长陈篆1月15日向朱尔典宣布遣送敌侨的决定时,即声明将对下列六类敌侨免予遣送:

       1.60岁以上者(协约国指定的“不受欢迎者”除外);

       2.患病并经医生鉴定不适旅行者;

       3.医生(协约国指定的“不受欢迎者”除外);

       4.荷兰使领馆正式留用协助照料敌国在华利益者;

       5.协约国代表为之担保者;

       6.中国政府各部门代为请求者。

       对此,朱尔典并未反对,但指出敌国医生需随船照料遣送之敌侨,且中国政府请留者必须严格限制,否则任何敌侨都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的朋友获得免遣。(61)在随后的处置敌侨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四国参赞对于中方所列六类免遣敌侨基本没有异议。在巴尔敦的要求下,中方对各门代为请求者一类进行了说明,大致包括:(一)诉讼未判决者、(二)工厂或学校有必要情形暂行留用者、(三)曾为中国服务多年、素行可靠、年近六十者。中方代表称此举基于必要情形及人道主义,并表示将对申请免遣者进行严格审查。巴尔敦复要求中方将各机关请求留华的敌侨的名单提交委员会,中方也表示可以照办。(62)

       然而,在具体各类敌侨的免遣问题上,中、英两国代表还是因意见相左而发生多次辩论,屡起争执。除了年过60或因身体患病不宜长途旅行者以及协约国担保者外,巴尔敦对其他各类中方计划免遣的敌侨几乎都提出了异议。例如,他提议德国医生不应一概免遣,而要视地方之需要而定,并要求关闭德国的医院和药店,遣送德籍护理人士和药剂师等。而中方则表示只能遣送不安分的德国医生,同时极力说明保留医院、药店和相关德籍人员的必要性。(63)双方一再辩论,最终中方被迫让步。再如,传教士的去留也引起了双方的反复讨论。中方最初的立场是全部免遣,但巴尔敦主张应予遣送。(64)双方经过协商决定,传教士如因办理慈善事业暂时无法离开,经地方官员代为申请,则可免于遣送。(65)最终,英国政府也训令驻华外交官员,赞成只遣送有不法行为的德籍传教士,不主张将德国教会势力一概铲除。(66)此外,关于荷兰使领馆留用之敌侨的免遣问题,巴尔敦也与中方代表发生了激烈争论。(67)

       英方尤其关注北京政府各部门特别请留的敌侨,因为这类人士直接关系到战后德国在华的影响力。据朱尔典向英国外交部的报告称,北京政府最初拟定了一份约1000人的请留名单,后削减至200人提交给协约国方面,其中60%为海关前雇员,20%为国立学校之教师,10%为工程师,剩余10%为诉讼未判决者。(68)另据2月22日《申报》刊登的一份北京政府向日本使馆提供的免遣名单,政府请留者共203人,其中海关前雇员126人,教师48人,工程师及其他29人,比例与朱尔典所说大致相近。就地域分布而言,江苏省请留者最多,达70人,直隶省和北京次之,分别为23人和21人。(69)在处置敌侨委员会上,中方曾事先向各国声明这并非最终的请留名单,因为“临时必尚有种种情形发生”。(70)

       英方认为北京政府请留的敌侨过多,极力迫使中方减少人数。例如,巴尔敦从一开始便提出将教师全部遣送,中方原则上赞同,但声明如果因教学有特殊情形必须多留数月,政府只得照准。(71)此后,巴尔敦对大多数教育部请求暂时留用之德籍教师都表示反对,为此与中方代表发生激烈争执。直到2月24日处置敌侨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巴尔敦依旧主张德籍教师应一律遣送,并称如有特别情形,学校可停课两月,由协约国代为寻觅教师;中方则以此举对教育大有妨碍为由,坚持立场。(72)最终,北京政府还是被迫做出让步,遣送了许多原计划留用的德籍教师(详见下文)。对于中方请求留用的少量德籍工程师,巴尔敦也逐一提出质疑或反对,但经中方代表力争,绝大部分获得了免遣。(73)

       德籍前海关雇员是北京政府计划请留的敌侨中最多的一类,英方更欲设法减少其免遣人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英国在中国海关中的势力稳居第一,位列其后的便是德国。中国参战后,海关所有敌国雇员均被停职,英国试图借此机会将德国排挤出中国海关,巩固和扩张自身势力。(74)北京政府免遣部分德籍前海关雇员的官方理由,是他们在中德宣战之前曾忠诚地为中国服务多年,如加以驱逐,有失政府颜面。据朱尔典称,时任税务督办孙宝琦一向同情德国,对于此事赞助最力。(75)北京政府免遣众多德籍前海关雇员,很可能还有另一考虑,即准备战后重新起用他们,以防止英国独霸中国海关。这无疑是英国不愿意看到的。巴尔敦最初主张将德籍前海关雇员全部遣送,但遭中方反对。(76)北京政府原计划免遣120余人,因遇协约国之阻力而改为仅免遣60岁以上或中德宣战前已服务15年以上者。其他各国代表皆无异议,唯独巴尔敦仍“多方挑剔,始则拟改定标准为当差二十年以上或年岁在五十以上……继则以此项应留之人,当初并未提议”为由,与中方“辩论甚久”。(77)由于英国取得了其他协约国的支持,北京政府最后被迫接受巴尔敦建议的标准,仅免遣50岁以上或战前服务20年以上者,免遣人数因之骤减至45人。(78)

       英方一再阻挠中国免遣部分敌侨的计划,引起北京政府的不满。巴尔敦一方面承认北京政府在免遣问题上有自主之权,但同时又不断干涉中方的决定。一些中方代表认为完全没有问题的免遣名单,却遭到他的反复诘难,甚至对于其他协约国代表均无异议的问题,巴尔敦也常常提出质疑甚至反对。在处置敌侨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北京政府外交部代表声明:“会议以来,中国委员对于协商各使之提议,无不表示看重,而英馆巴参赞对于中国政府之陈述,始终不能信任。……本员不能不表示失望。”(79)

       英方的强横态度也引起美国驻华使馆人员的反感。朱尔典向北京政府提出遣送全部敌侨的建议后不久,美国政府即训令驻华公使芮恩施(Paul Samuel Reinsch)仅支持遣送“不受欢迎者”,而将全体敌侨之处置办法留待战后和会议决。中国宣布遣送敌侨后,美国使馆参赞丁家立虽然继续参加处置敌侨委员会的会议,但声称美国使馆在这一问题上不会被任何人所左右。他认为有责任尽其所能地担保一些不愿离开的敌侨免于遣送,同时支持北京政府各部门请留敌侨的方案。这引起巴尔敦的强烈反应,他表达了针锋相对的立场,并得到了法、日两国参赞的支持。在2月24日的第七次会议上,丁家立又表示反对英国将敌侨家庭成员分船运送的计划,称“如照此不文明办法遣送,不如不遣为愈”,并以美国政府的名义提出抗议。巴尔敦极力反驳,称船只由英政府预备,英政府理应有处置之权,双方“几至冲突”。(80)英国最终放弃了敌侨家庭分船运送的办法,但此次会议之后,协约四国使馆代表已无法联合与中方协商遣送事宜,朱尔典只得于必要时派员直接与内务部长交涉。(81)

       对于免遣敌侨问题,在华英侨的态度甚至比英国外交官员更为激烈。北京政府正式启动遣送工作后,各地申请免遣的敌侨人数众多。为此,上海英侨群体通过出版和集会等多种方式,要求全数遣送德侨。2月8日《北华捷报》刊登的一封读者来信主张:“唯一能让他们(指德侨——引者注)真正认识到自己处境的可靠方法,就是把他们从所有协约国家遣送回自己的祖国,他们战前对协约国不满,现在不应让他们拥有在这些国家经商的自由和权利。”(82)个别英侨认为,应对在上海的德国医生网开一面,因为他们和来自其他国家的医生一样,都志在救死扶伤、研究医学。但这种观点立即遭到众多英侨的围攻,他们控诉德国给协约国人民带来的苦难以及德国医生在战争中对协约国俘虏所犯“罪行”,强烈要求将在华德医尽数遣送。(83)还有一位英侨致信《北华捷报》呼吁,如果中国政府正式免遣德国医生,上海的英侨应起而进行集体抗议,并成立抵制德国医生的联盟。(84)另有英侨著文认为,在华德国传教士积极为德国政府进行宣传和间谍活动,都不可信任,应全部驱逐。(85)3月1日的一篇文章称对公布的免遣名单感到非常困惑,认为中国应认识到德国已被彻底打败,这对未来全世界的福祉至关重要,而“唯一能确保中国认识到这一点的方法就是将德国人——所有的德国人——送回他们自己的国家”。(86)此外,上海的协约国侨民还于2月24日在公共租界南京路议事厅举行集会,参加者约2500人,由英国驻沪总领事法磊斯(Everard Fraser)担任主席。一位英侨代表集会民众提出议案,希望将在华敌侨概行遣送回国,无一宽免,而且在协约国方面议定日期前不许返回中国。集会恳请法磊斯将此议案转知各协约国领事,由各国使馆通告中国政府。(87)很难判断英侨的这些言论和行动在多大程度上受到英国官方的动员与操控,但这确实对遣送德侨的经过产生了一定影响。

       尽管英国的外交官员和侨民群体进行了各种直接或间接的干涉,北京政府还是尽量坚持既定的遣送方针。许多符合免遣条件的德侨向各地政府提出申请后,获准留在了中国。除政府各部门代为请求的部分德侨外,一些有影响的社会人士也设法帮助相识的德侨争取免遣,如著名实业家张謇即数次呈请当局核准免遣德籍工程技术人员。(88)仅2月27日一天,遣侨局即发出50余张免遣证书,尚不包括一些已核准但暂未发给者。(89)而且,北京政府规定,获得免遣之敌侨,其家属自动准免出境。据《申报》统计,仅上海一地即有约520名敌侨获得免遣,内地的湖南亦有超过50人。(90)最终获得免遣的敌侨总人数缺乏确切统计,但无疑大大超出了朱尔典和英国政府的预料。

       四 遣送德侨经过与英国之干预

       1919年2月8日,遣侨局在上海成立的同一天,北京政府外交部向驻京外交使团领袖公使朱尔典通告了遣送敌侨工作的进展,同时请朱氏令驻中国各地的领事团在地方当局遣送寓居租界的敌侨时提供必要的协助。(91)此举既是为了保障遣送的顺利进行,也可能是向英法等协约国的示好。朱尔典和各地英国领事在提供协助的同时,密切注意地方政府遣送德侨的事务,并积极干预,尽力使之按照英国的愿望进行。而各地政府官员出于或公或私的原因,试图对一些德侨免予遣送或暂缓遣送,为此不得不应付英国领事的交涉。在一些地方,地方官员和英国领事的交涉形成你来我往的“拉锯战”,有的几乎酿成外交事件。

       朱尔典首先在上海遣侨局中安插英籍官员,使其在协助的同时监视和影响该机构的工作。遣侨局设立后,北京政府委派淞沪护军使卢永祥兼任总办,但掌理实际工作的是由京来沪担任会办的时任总税务司会办蔡廷干。(92)蔡廷干是清末第二批留美幼童之一,英文能力出色,与外国在华人士关系融洽,曾在清末民初的政治和外交舞台上扮演重要角色。(93)北京政府选派蔡廷干负责遣送工作后,朱尔典争取到其他协约国公使和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的支持,委派公共租界巡捕房副督察长约翰逊(Hilton Johnson)少校作为协约国的非正式代表担任蔡的助手,以确保遣侨局的措施与协约国利益保持一致。(94)蔡廷干到沪后,随即与驻沪协约国领事会晤,协商遣送租界敌侨事宜。(95)工部局总董后来称,遣侨局的中国官员不愿或无力完成遣送所需的组织工作,整个工作都落到了约翰逊的身上。(96)这一说法言过其实,但约翰逊作为蔡廷干的副手直接参与遣送局事务,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该机构的决策和执行。

       遣侨局成立一周后,开始接受本地敌侨的报到和免遣申请,并择定地点设立敌侨待船所,以集中安置本地和外地应遣送的敌侨,等候登船返国。对于因病申请免遣的敌侨,遣侨局聘请了中、英、美三国医生进行查验,为不适旅行者开具证明。(97)同时,各地政府也着手进行遣送工作,派警员将应遣敌侨陆续护送至上海,由遣侨局接护至待船所安置。由于英国政府无法提供足够容量的船只,原定的一次性遣送计划最终改为分批遣送。至2月21日,英国所派之三艘轮船已先后抵沪并开始改装舱位。(98)由于种种原因,原定为3月1日的发船时间数度推迟,直到13日凌晨才启程。据称三船可载2200余人,但因租界应遣敌侨400余人未加入第一批遣送,最终仅运载1801人离沪。(99)

       在遣送第一批敌侨过程中,各地英国领事密切关注德侨的行动和地方政府的举措,及时向北京的朱尔典或上海的法磊斯报告。其间,中英双方在上海同济医工学校德国教员和在沪德国医生的遣送问题上发生了较大争议。同济医工学校是同济大学的前身,1907年由德国人创办,初名“德文医学堂”。1917年3月中德绝交,法租界公董局以该校为德人财产为由,强令解散。4月,经教育部批准,该校迁至吴淞镇继续办学,多数教员仍聘用德人,次年改由华人董事会管理。(100)1919年1月25日,北京政府曾下令,担任学校教员之敌侨如一时无法找到接任者,可免遣送。当局原定遣送该校德国教师的三分之一。(101)由于该校原为德人创办,德国教员较多,现在虽已改由华人管理,英国使馆方面仍非常重视。在处置敌侨委员会的会议上,巴尔敦始终主张将该校德国教员全部遣送,为此曾与中方发生极激烈的争论。(102)英方态度如此强硬,很可能旨在挫败德国在中国扩展教育和文化事业的努力。(103)同时,上海英国商会于2月17日致函总领事法磊斯,称此事在宣传和教育等方面都关系甚大,提请法磊斯注意。(104)公共租界工部局也要求将该校德国教员全数遣送。在英国的坚持下,北京政府被迫同意遣送所有德国教员。(105)得知此消息后,上海教育总会迭次致电北京教育部为部分德国教员申请免遣,但遭拒绝。(106)工部局要求将该校德国教员列入第一批遣送敌侨之内,而遣侨局督办卢永祥与会办蔡廷干则称,政府有免遣该校三分之二教员的命令在先,现在即使要全数遣送,也应从缓进行。双方争执不下,据说运送敌侨的船只因此推迟了一天才启程。(107)最终,该校德国教员大多被遣送,仅少数人设法躲过,在秋季中德两国恢复和平后重新开始授课。(108)北京政府免谴部分德国教员的计划,终因英方的干预而失败。

       德国医生本在免遣之列,北京政府2月19日公布的免遣者即包括49位医生。(109)但或许是受到英侨舆论的影响,英国使馆方面强烈要求遣送所有德国医生。北京政府被迫改变立场,仅免遣在上海的9名德医,其中1人表示自愿返回德国。(110)随后,北京政府又宣布将遣送其余8人中的6人。3月8日,数位在沪美国侨民联合呈请遣侨局暂缓遣送在沪德医,获卢永祥批准。就在第一批遣送敌侨启程前夕,5名德医忽然失踪。蔡廷干称此前他曾得到巡捕房副督察长约翰逊的同意,将其中2人改列入第二批遣送,但约翰逊否认此事,双方遂起争议。(111)3月16日,卢永祥和蔡廷干与英国驻沪总领事及副领事举行会议,各自声明此前的争议系手续上有误会之处,而失踪的5名德医中有2人已寻获。(112)遣侨局官员是否曾暗助德医逃匿难以稽考,但他们对英方的强硬干预显然心怀不满。6名德医在第二批遣送时离开中国后,卢永祥致函驻沪协约国各领事,重申遣侨局工作“无偏无颇”,并称此后关于德医问题,请各国驻京公使直接与内务部交涉,“以免误会”。(113)

       第一批敌侨于3月13日离沪之后,各地又有不少敌侨陆续前来,等候第二批遣送。但一些地方官员似乎行动迟缓,态度消极。3月下旬,英、法两国因不满北京政府遣送德侨不力,准备再次提出警告。国务院随即电令各地,将应遣敌侨于第二批内全部遣送。英国驻各地领事为减少免遣人数,积极与地方官员展开交涉,以督促剩余德侨尽早启程。以江西九江为例,第一批遣送敌侨启程后,英国驻九江领事柯克(Cecil Kirke)随即向朱尔典报告称,第一批共遣送了44名敌侨,其中40人为一般侨民,其余4人为传教士,但地方官员不愿提供免遣传教士的名单。同时,柯克附列了一份25位免遣敌侨的名单(连同家属共93人)及其免遣原因。免遣者除1人外均为德侨,其中年过六旬者2人,受雇建造牯岭高架铁路者3人,丈夫在战争中失踪者1人,其余均因病免遣。(114)3月27日,地方当局又将20名敌侨送往上海,但并未告知柯克。柯克则分别致函江西省长和九江警察厅长提出,传教士在华从事助敌宣传和间谍活动,应全部遣送;此前因病缓遣者现在也应予遣送,其中包括原芜湖海关税务司。4月初,中方官员相继回复,称上述敌侨之免遣均经中央核准,或因需要无法离开或身体状况不宜远行。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共识。此时,第二批遣送敌侨已经启航离沪。柯克仍不放弃,继续交涉,但终未能说服地方政府将剩余德侨送往上海。(115)

       4月3日,第二批遣送的敌侨382人乘坐一艘英政府所派轮船离沪返国。此时在上海的敌侨中,除获准免遣者外,更多的是因故获准暂缓遣送者,真正需要立即遣送的人已不多。(116)至此,遣侨局方面认为遣送事务已基本告竣,决定撤销,第三批遣送将由淞沪护军使署办理。(117)朱尔典计划第三次再遣送150人,6月中旬英国准备派一船来华运送,但由于中国不满《凡尔赛和约》,不愿再与协约国合作,遂停止了遣送工作,将此前缓遣者按照免遣处理。(118)因此,北京政府最终遣送的敌侨总数为2200人左右。据朱尔典报告称,两次遣送后留在中国的敌侨仍有1200人左右,另外青岛尚有约300名敌侨需巴黎和会决定处置办法。(119)1919年9月15日总统徐世昌下令终止对德战争状态,暂按无约国对待,德人开始陆续返回中国。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北京政府遣送德侨的过程中,英国在华外交官员和侨民群体都扮演了极为活跃的角色,不仅促使北京政府做出遣送之决定,而且积极干涉中方的具体遣送工作。英人此举的主要目的是扫除德国在中国的势力和影响,尤其是商业势力。没有了德国这一劲敌,英国可以更好地维护和扩张其在华利益。遣送之举确实严重冲击了德国在中国的势力,商业和教育等领域的很多德人精英被迫离境。同时,遣送德侨也具有政治象征意义。朱尔典在给英国外交部的报告中称,这一措施立即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被遣敌侨的离境比其他任何方式都更能让中国人确信德、奥等国已遭惨败。(120)

       北京政府遣送德侨是在英、法等国压力下的被迫之举。与此同时,出于人道主义和自身需要,北京政府计划对部分德侨免予遣送。这一计划虽遭到英方的百般阻挠,但各级官员和社会人士往往同情德侨,帮助很多不愿离华者获准免遣或缓遣,最终留在了中国。这使英国扫除德国在华势力的目标大打折扣。驻九江英国领事柯克在给朱尔典的一份报告中甚至说:“那些愿意离开的敌侨离开了,想留下的敌侨则留下了。官员们的唯一目标似乎是寻找各种理由,以尽可能使更多的德国人留在这个国家。”(121)中国朝野的宽容态度与英方的强硬立场形成鲜明对比,因此,虽然一些被遣德侨对北京政府提出了抗议,但很多人都认为英国才是背后真正的推手。如汉口即有德侨分发传单,上面写着:“英国人剥夺了德国人在华的财产,且将德国人似犬而逐之。让我等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吧!”(122)

       北京政府各机关留用部分德侨,除了现实需要和私人关系等方面的因素外,很可能也有“以夷制夷”的考虑。晚清时期,中国官员就曾试图利用国力日盛的德国来抗衡英国的在华强势。(123)北京政府最初打算请留许多德国前海关雇员,似乎也不无这种企图。1919年6月中国拒签《凡尔赛和约》后,中德政府很快开始接触并展开谈判,于1921年5月订立了平等新约。由于不少德侨获准免遣留在中国,被遣德侨的财产也基本上未遭清理,德国得以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迅速恢复在华商业势力,深刻影响了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远东国际关系。

       本文曾报告于“外侨与近代中国口岸城市”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海·复旦大学,2014年11月29-30日),承蒙熊月之、王敏、王维江、张宁等与会学者惠赐修改意见,谨致谢忱!

       注释:

       ①北京政府遣送敌侨的同时,南方的广州军政府也曾对其控制区域内的少量敌侨实施遣送。本文的考察范围仅限于北京政府。

       ②张开森对1918年中国与其他协约国关于德侨问题之交涉进行了细致的考察,但未涉及战后遣送敌侨的经过。张开森:《1918年在华德侨处置案引发的中外交涉》,《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3期。简雯对遣送敌侨经过进行了简略描述,但没有论及其间中外交涉的曲折情形。简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北京政府德侨处置问题初探》,硕士学位论文,湖南师范大学,2012年,第41-44页。

       ③参见黄嘉谟:《中国对欧战的初步反应》,《“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期;徐国琦:《中国与大战:寻求新的国家认同与国际化》,马建标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07-110页。

       ④柯伟林:《德国与中华民国》,陈谦平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⑤关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德国在中国各领域的投资,参见徐继玲:《1861-1914年德国对华投资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2013年。

       ⑥柯伟林:《德国与中华民国》,第25页;蒋恭晟:《中德外交史》,中华书局1929年版,第91页。

       ⑦蒋恭晟:《中德外交史》,第91、92页。

       ⑧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一)》,正中书局1943年版,第214-215页;陈荣广、王几道编纂《外交新纪元》,泰东图书局1917年版,第16-17页。

       ⑨《内务部致外交部咨》,1917年3月20日,前北京政府外交部编《外交文牍·参战案》,文海出版社1966年影印本,第48页。

       ⑩《绝交手续之经过》,季啸风、沈友益主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6页。

       (11)《内务、陆军部致各省军民长官电》,1917年3月15日,前北京政府外交部编《外交文牍·参战案》,第45页。

       (12)《内务、陆军部致各省军民长官电》,1917年3月15日,前北京政府外交部编《外交文牍·参战案》,第45-46页。

       (13)《对待内地德侨之布告》,《申报》1917年3月21日,第10版。

       (14)《对德问题之西报消息》,《申报》1917年3月22日,第6版;《对于德人之紧急处分》,季啸风、沈友益主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第1册,第194页;《收交通部咨》,1917年3月20日,陈湛绮编辑《民国外交部第一次世界大战档案汇编》第3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9年版,第1051页。

       (15)《处置敌国人民条规》,前北京政府外交部编《外交文牍·参战案》,第65-66页。

       (16)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一)》,第227页。

       (17)《咨知救济无资力敌侨办法》,1917年9月13日,外交档案03-36-060-01-020,台北“中研院”近史所档案馆藏。本文所引“外交档案”均藏该档案馆,不另作注。

       (18)《预筹宣战后之待遇德侨》,《申报》1917年8月12日,第10版。

       (19)《德侨违背定例类志》,《申报》1918年2月26日,第10版;《敌侨须遵处置条例》,《申报》1918年2月28日,第10版;《德侨违背处置条例》,《申报》1918年3月9日,第10版。

       (20)《德侨请照赴渝之允许》,《申报》1917年11月14日,第10版;《德侨由浙来沪》,《申报》1917年11月21日,第10版;《德侨请照移居》,《申报》1918年3月6日,第10版。

       (21)《收容所敌侨不准外出》,《申报》1918年1月21日,第10版。至1919年2月,该收容所仍只收容了60余名敌侨。《关于遣送敌侨之消息》,《申报》1919年2月14日,第10版。

       (22)《宣战发表后之武汉》,《申报》1917年8月21日,第10版。

       (23)波赖:《最近中国外交关系》,曹明道译,正中书局1935年版,第33页。

       (24)奥本海:《奥本海国际法——战争与中立》,岑德彰译,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22-124页。

       (25)波赖:《最近中国外交关系》,第22-23、32-33页。

       (26)《公使团对于处置敌侨之微言》,《申报》1918年2月21日,第10版。

       (27)交涉过程详见张开森:《1918年在华德侨处置案引发的中外交涉》,《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3期。协约国方面之所以改变态度,很可能是因为柏林声称,如果在华德侨被全部遣送出境,德国将在其欧洲占领地区采取报复行动。"China in 1918," The North-China Herald,January 11,1919,p.60.

       (28)参见张开森:《1918年在华德侨处置案引发的中外交涉》,《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3期。

       (29)《西报纪取缔德侨之请愿》,《申报》1918年3月11日,第10版。

       (30)《西报之批评我国处置敌侨》,《申报》1918年4月19日,第3版。

       (31)张开森:《1918年在华德侨处置案引发的中外交涉》,《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3期;"John Jordan to Earl Curzon of Kedleston," June 2,1919,FO 371/3681,Foreign Office Files for China,1919-1980,The National Archives." Foreign Office Files for China,1919-1980"(以下简称FOFC)为英国外交部1919-1980年间形成之有关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档案的数据库;档案原件皆藏英国国家档案馆,下文不另作注。

       (32)徐国琦:《中国与大战》,第90页。

       (33)参见波赖:《最近中国外交关系》,第7-8页;蒋恭晟:《中德外交史》,第41-42页;徐国琦:《中国与大战》,第90页。

       (34)《西报之批评我国处置敌侨》,《申报》1918年4月19日,第3版;《协约国对我国处置敌侨之责备》,《申报》1918年11月2日,第6版。

       (35)陈志奇辑编《中华民国外交史料汇编》第2册,渤海堂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718-719页。

       (36)《说帖提出后之各方面》,季啸风、沈友益主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第1册,第514页;陈志奇辑编《中华民国外交史料汇编》第2册,第720页。

       (37)《请派员组织委员会议处置敌侨办法由》,1918年11月22日,外交档案03-36-046-04-001;《京华短简》,《申报》1918年11月28日,第3版;《敌侨委员会之各委员》,季啸风、沈友益主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第1册,第549册。

       (38)John Jordan to Earl Curzon of Kedleston,June 2,1919.

       (39)《内务总长钱能训呈大总统筹办遣送敌侨回国情形文》,1919年1月24日,《政府公报》第1811号,1919年2月6日。

       (40)Decypher.Sir J.Jordan,December 30,1918,FO 371/3680,FOFC.

       (41)John Jordan to Earl Curzon of Kedleston,June 2,1919.

       (42)The Secretary of His Majesty's Treasury to The Under Secretary of State,Foreign Office,January 2,1919,FO 371/3680,FOFC.

       (43)《关于遣送敌侨回国中外委员第一次谈话录要》,1919年1月7日,外交档案03-36-083-01-001。会议当晚,日本参赞告知外交部,遣送敌侨问题“如各国公使同意,日本亦当赞成”。

       (44)蒋恭晟:《中德外交史》,第77页;张开森:《1918年在华德侨处置案引发的中外交涉》,《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3期。

       (45)Foreign Office to the Secretary of Treasury,January 6,1919,FO 371/3680,FOFC.

       (46)"China in 1918," The North-China Herald,January 11,1919,p.60.

       (47)John Jordan to Earl Curzon of Kedleston,June 2,1919.

       (48)Chairman of China Association to the Under Secretary of State for Foreign Affairs,January 1,1919,FO 371/3680,FOFC.

       (49)Foreign Office to the Chairman of China Association,January 7,1919,FO 371/3680,FOFC.

       (50)Secretary of The London Chamber of Commerce to Secretary of State for Foreign Affairs,January 16,1919,FO 371/3680,FOFC.

       (51)Decypher.Sir J.Jordan,January 15,1919,FO 371/3680,FOFC.

       (52)John Jordan to Earl Curzon of Kedleston,June 2,1919.

       (53)李新主编《中华民国史大事记》第2卷,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046页。

       (54)The Secretary of Treasury to the Under Secretary of State,Foreign Office,January 27,1919; Decypher.Sir J.Jordan,January 31,1919,FO 371/3680,FOFC.

       (55)《遣送敌侨事务局今日开幕》,《申报》1919年2月8日,第10版。

       (56)《内务部总长致大总统的呈》,1918年8月14日,转引自张开森:《1918年在华德侨处置案引发的中外交涉》,《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3期。

       (57)岑德彰编《上海租界略史》,大东书局1931年版,第292页。另据1919年1月《申报》一则报道估计,当时上海约有敌侨2000人。《遣送敌侨即将实行》,《申报》1919年1月27日,第10版。

       (58)《宣战后之上海风云》,《申报》1917年9月1日,第10版。

       (59)中国参战之初,汉口当局称当地敌侨总数约30余人,其中奥侨仅3人。这两个数字都不准确,但所得出之德奥比例也大致为9∶1。《宣战发表后之武汉》,《申报》1917年9月1日,第10版。1919年2月,汉口当局称,侨居汉口之敌侨约有400余名。《关于遣送敌侨之消息》,《申报》1919年2月19日,第10版。

       (60)Decypher.Sir J.Jordan,January 15,1919.

       (61)John Jordan to Earl Curzon of Kedleston,June 2,1919.

       (62)《关于遣送敌侨事宜中外委员第二次会议谈话纪要》,1919年1月,外交档案03-36-083-01-002。

       (63)《关于遣送敌侨中外委员第五次谈话纪要》,1919年2月13日,外交档案03-36-083-01-005;《关于遣送敌侨中外委员第七次谈话纪要》,1919年2月24日,外交档案03-36-083-01-007。

       (64)《关于遣送敌侨事宜中外委员第二次会议谈话纪要》,1919年1月。

       (65)《关于遣送敌侨中外委员第五次谈话纪要》,1919年2月13日。

       (66)《关于遣送敌侨中外委员第七次谈话纪要》,1919年2月24日。

       (67)《关于遣送敌侨中外委员第五次谈话纪要》,1919年2月13日。

       (68)John Jordan to Earl Curzon of Kedleston,June 2,1919.

       (69)《关于遣送敌侨之消息》,《申报》1919年2月22日,第10版。当时上海属江苏省。

       (70)《关于遣送敌侨事宜中外委员第三次会议谈话纪要》,1919年1月,外交档案03-36-083-01-003。

       (71)《关于遣送敌侨事宜中外委员第二次会议谈话纪要》,1919年1月。

       (72)《关于遣送敌侨中外委员第七次谈话纪要》,1919年2月24日。

       (73)《关于遣送敌侨中外委员第五次谈话纪要》,1919年2月13日;《关于遣送敌侨中外委员第六次谈话纪要》,1919年2月20日,外交档案03-36-083-01-006。

       (74)参见蒋耘:《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在华海关利益》,金光耀、王建朗主编《北洋时期的中国外交》,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08-523页。

       (75)John Jordan to Earl Curzon of Kedleston,June 2,1919。孙宝琦清末曾先后任驻德使馆随员和驻德公使,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曾担任北京政府外交总长、代理国务总理。

       (76)《关于遣送敌侨中外委员第五次谈话纪要》,1919年2月13日。

       (77)《关于遣送敌侨中外委员第六次谈话纪要》,1919年2月20日。

       (78)John Jordan to Earl Curzon of Kedleston,June 2,1919;《关于遣送敌侨之消息》,《申报》1919年2月28日,第10版。

       (79)《关于遣送敌侨中外委员第六次谈话纪要》,1919年2月20日。

       (80)《关于遣送敌侨中外委员第七次谈话纪要》,1919年2月24日。

       (81)John Jordan to Earl Curzon of Kedleston,June 2,1919。

       (82)"Germans Here and Elsewhere," The North-China Herald,February 8,1919,p.356.

       (83)"German Doctors," The North-China Herald,February 8,1919,pp.355-356;"German Nation's Crimes," The North-China Herald,February 8,1919,p.365.

       (84)"German Doctors," The North-China Herald,March 1,1919,p.564.

       (85)"German Missionaries in China," The North-China Herald,March 1,1919,p.565.

       (86)"German Repatriation," The North-China Herald,March 1,1919,p.565.

       (87)《协约国官民开会纪》,《申报》1919年2月26日,第10版。

       (88)《关于遣送敌侨之昨报》,《申报》1919年3月26日,第10版;《遣送敌侨之余闻》,《申报》1919年4月12日,第10版。有学者称经张謇帮忙获得免遣的德国技术人员有十多人,见郭孝义:《张謇的企业经营特点》,赵永泉主编《江南开发论文集》,南海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429页。

       (89)《关于遣送敌侨之消息》,《申报》1919年2月8日,第10版。

       (90)《免遣缓遣敌侨人数之呈报》,《申报》1919年4月17日,第10版;《湘省遣送敌侨之近况》,《申报》1919年4月5日,第7版。

       (91)John Jordan to Earl Curzon of Kedleston,June 2,1919.

       (92)"Local German's Departure," The North-China Herald,February 1,1919,p.256.

       (93)参见赵立彬、冯丽萍:《蔡廷干与清末民初政局》,《徐州师范大学学报》第37卷第1期,2011年1月。

       (94)John Jordan to Earl Curzon of Kedlaston,June 2,1919;上海市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20册,第735-736页。该会议录所附中文翻译部分将“蔡廷干”误译为“蔡廷锴”。

       (95)《关于遣送敌侨之消息》,《申报》1919年2月12日,第10版。

       (96)上海市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20册,第741页。

       (97)《遣送敌侨之消息》,《申报》1919年2月15日,第10版。

       (98)《关于遣送敌侨之消息》,《申报》1919年2月21日,第10版。

       (99)《关于遣送敌侨之消息》,《申报》1919年3月9日,第10版;《遣送敌侨船放洋前之消息》,《申报》1919年3月13日,第10版;《遣送敌侨船放洋纪》,《申报》1919年3月14日,第10版。

       (100)翁智远、屠听泉主编《同济大学史第1卷:1907-1949》,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23页。

       (101)《遣送敌侨之定期》,《申报》1919年1月25日,第10版;《关于遣送敌侨之消息》,《申报》1919年2月23日,第10版。

       (102)《关于遣送敌侨中外委员第六次谈话纪要》,1919年2月20日。

       (103)德国在战前即有扩展在华教育事业和发展中德文化关系之计划,并对其潜在的经济利益有清醒的认识。就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夕,德国政府还收到紧急提案,要求增加对在华教育事业的拨款,力争德语能在中国学校中取得与英语同样的地位。参见柯伟林:《德国与中华民国》,第14-15页。

       (104)Chairman of the British Chamber of Commerce(Shanghai) to Sir Everard Fraser,February 17,1919,FO 671/455,FOFC.

       (105)Consulate-General Shanghai to General Lu Yung Hsiang,Narch 4,1919,FO 671/455,FOFC.

       (106)教育部表示可拨经费3.2万元,供该校另聘教师。《京华短简》,《申报》1919年3月10日,第6版。

       (107)《关于遣送敌侨之消息》,《申报》1919年3月12日,第10版。

       (108)沈怡:《转学上海》,黄昌勇、干国华主编《老同济的故事》,江苏文艺出版社2007年版,第403页;弗朗柯伊斯·克莱斯勒:《作为文化合作关键的技术教育:中德的经验》,许美德等:《中外比较教育史》,朱维铮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36页。

       (109)2月19日,《申报》刊登了已获准免遣的敌侨人数,共314人,其中60岁以上者58人,政府各部留用者203人,药品商人和药剂师4人,医生49人。《各通讯社电》,《申报》1919年2月19日,第3版。如前所述,经过与协约国方面的交涉,这些数字后来有较大变动。

       (110)"Exempted Alien Enemys," The North-China Herald,March 1,1919,p.553.

       (111)《关于遣送敌侨之消息》,《申报》1919年3月12日,第10版。

       (112)《遣送敌侨消息》,《申报》1919年3月16日,第10版。

       (113)《遣送德医交涉》,《申报》1919年4月7日,第10版。

       (114)H.M.Consulate,Kiukiang to Sir J.Jordan,March 15,1919,FO 671/455,FOFC.

       (115)British Consulate,Kiukiang to Sir J.Jordan,April 10,1919,FO 671/455,FOFC.

       (116)《二批敌侨放洋后之消息》,《申报》1919年4月4日,第10版;《遣送第二批敌侨之余闻》,《申报》1919年4月5日,第10版。

       (117)《结束遣送敌侨之手续》,《申报》1919年4月26日,第10版。

       (118)参见唐启华:《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社科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12页。

       (119)John Jordan to Earl Curzon of Kedleston,June 2,1919.两次遣送的船只均经过香港,分别从那里接运了广州军政府遣送的敌侨51人和53人。

       (120)John Jordan to Earl Curzon of Kedleston,June 2,1919.

       (121)British Consulate,Kiukiang to Sir J.Jordan.April 10,1919.

       (122)王安娜:《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中关系》,王宽相等译,《近代史资料》总第53号,1983年11月,第122页。

       (123)柯伟林:《德国与中华民国》,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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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北京政府驱逐德国华侨及其与英国的谈判_协约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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