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黑名单的法律规制论文

铁路黑名单的法律规制

周甜甜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摘 要: “黑名单”一词,我们并不陌生,近期,它常在惩治或警示“座霸”“老赖”等群体时出现和使用。将严重扰乱铁路运输秩序者列入铁路黑名单,增加责任人的违法失信成本,对于促进铁路运输领域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理论与实务中,对于铁路黑名单的法律属性界定不清,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因此,要在厘清铁路黑名单法律属性的基础上,提出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制设想,希冀对铁路黑名单制度的法治化建构有所裨益。

关键词: 铁路黑名单; 行政黑名单; 法律属性

一、引言

事件1:2018年5月1日,西安铁路公安处民警在陕西杨凌南火车站,以扰乱站区治安秩序为由对一名违法行为人罗某处以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随后依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发改委、中央文明办、铁路总公司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等规定宣布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违法行为人罗某将在接下来的180天内,被限制乘坐火车,这是我国首例“铁路失信黑名单”案例[1]

事件2:2018年8月21日,在从济南开往北京的G334次列车上,一男子孙某霸占某女乘客座位,在乘务人员的多次劝解下,其继续“霸座”,称“无法起身,不能归还座位”。之后,济南铁路公安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铁路客运部门依据《意见》和《办法》的规定,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该旅客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这是我国首例因“霸座”被纳入“铁路失信黑名单”的案例[2]

4) 仿真成像技术解决几何复杂构件检测难题, 成像由各声束A扫数据产生,实际检测结合工艺轨迹追踪,同步显示 A、B、C、D、P、3D扫描数据。

从扰乱站区治安秩序列入铁路黑名单到“霸座”行为也列入铁路黑名单,可以看出,现今我国对于扰乱铁路运输秩序的违法责任追究力度越来越大,铁路黑名单也成为了打击扰乱铁路运输管理秩序、维护运输稳定安全的一大利器。从2018年5月1日《意见》正式实施以来至2018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1 793名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乘坐火车,其中铁路总公司提供1 749人,占据绝大部分限制乘坐火车的名额[3]。但将这类扰乱铁路运输秩序的行为人纳入铁路黑名单,限制其乘坐火车、高铁的性质是什么,是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学界对此争议很大。同时,在其实际运用中也存在着铁路黑名单制定依据的规范层次较低、制定程序缺失、救济程序欠缺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铁路黑名单的法律属性定位不明确,直接影响着铁路黑名单制度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和权利救济的方式。

综合来讲,发汗解表用生姜,祛痰、温中、回阳用干姜,温经止血、止泻用炮姜,和胃止呕用煨姜,利尿消肿用姜皮,呕吐、水火灼烫伤用姜汁。

二、铁路黑名单的法律属性

但是,笔者并不赞同以上观点,笔者认为铁路黑名单是一种行政黑名单,理由如下:

本评分模型纳入预后因素时未加入双磷酸盐的使用,原因是本研究中几乎所有骨转移患者皆使用过双膦酸盐,且双膦酸盐的使用对骨转移患者预后的影响已基本明确,已成为常规治疗方案[14]。本评分模型的缺点在于只基于一家医疗机构的数据,存在选择偏倚,且纳入因素有九个之多,准确性和实用性尚需更大样本数据的检验,需要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在日后临床工作中进行实践,不断改进,更加准确的指导临床。

(一)铁路黑名单属于行政黑名单

黑名单分为行政黑名单、司法黑名单、行业黑名单和企业黑名单。有学者将铁路黑名单认定为行业黑名单[5],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其一,发布铁路黑名单的依据是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办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文明办、铁路总公司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意见》,前者性质为行业规范性文件,后者性质为一种不成文的工作惯例[6];其二,铁路黑名单的制定主体是中国铁路总公司下的铁路局和客运站段负责,其性质是企业法人。

所谓“黑名单”是特定机构依据相关职权或者授权,对具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个人或者组织,通过向社会进行公示或者设立不良记录等方式,对其行为进行限制或者不良信用揭示的一种管理行为[4]。推而广之,我们可以认定铁路黑名单是指国家铁路总公司为了保证铁路交通运输领域的稳定,依法对扰乱铁路运输秩序和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人,通过设立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示,限制其乘坐火车高铁等的制度。

第一,制定主体上,行政黑名单的制定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中国铁路总公司是公用事业企业,从性质上论,其并不是一个市场意义上的商事企业,而是一个“类政府组织”[7]。2013年,铁道部被撤销,实行铁路政企分开。但随后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可以看出铁路总公司继续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它承载着源自铁道部的一部分政府职能,提供服务的行为具有公法性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肯定了类似公用企业等以私法形式出现的行政组织在行政法上的主体地位[8]。同时,铁路路网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因而具有自然垄断性,而铁路运输总公司作为公用事业企业,经授权可作为行政主体。

第二,目的上,行政机关公布“黑名单”的目的是通过曝光违法、违规的行政相对人而达到惩戒、警示、教育和预防再犯的行政目的,或是为了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保护公众的利益[9]。铁路黑名单的制定目的在于预防、警示、惩戒扰乱铁路运输秩序的行为人,警示公众不要实施此类不文明行为,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和公共利益。

那年,记得是深秋,父亲搭车进城来看我们,带来了田里新收的大米和一袋面条。“没上农药化肥,专门留了二分地给自己种的,只用农家肥,无污染,保证绿色环保有机,让孙女吃些,好长身体。”父亲放下粮袋,笑着说。我掂量了一下,大米有五十来斤,面条有三十多斤。鼓鼓囊囊两大麻袋,不知他老人家一路怎么颠簸过来的。老家到这个城市有近一百华里路,父亲也是快八十岁的老人了。看着父亲一头的白发和驼下去的脊背,我没有说什么,心里一阵阵温热和酸楚。

第三,影响范围上,行政黑名单是面向全社会发出的,具有较高的权威性。铁路黑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每月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作用效果及于全社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第四,效果上,行政黑名单具有一定的惩戒性。铁路黑名单同样具有惩戒性质,其限制了违法行为人乘坐火车、高铁的资格。

其三,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铁路黑名单这种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七种行政处罚种类,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铁路黑名单明显不在前六种处罚的范围内,对于第七种其他行政处罚,也需要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针对目前软件工程专业面向工程教育认证的需要,在构建课程体系时,结合了国家教育部发布的工程教育认证十二条毕业要求指标点,将工程教育认证的思想融入课程体系的设置中。课程体系中重要课程与工程教育认证的毕业要求关联关系结构如表1所示。

(二)铁路黑名单不属于行政处罚

形式合法性的欠缺是铁路黑名单面临的首要困境,如前所述铁路黑名单属于行政制裁,这一概念虽未在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但依照其特性,它应该类似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需要有法律的规定。铁路黑名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党政联合发文的工作惯例,并无法定依据。但这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在铁路黑名单的法律依据问题上宜坚持循序渐进的现实主义立场,因为如果任何执法手段创新都需要诉诸法律或行政法规为依据,立法程序的繁琐冗长又可能延误执法时机,甚至短时期内对某些高发违法行为只能按常规处理[21]。可以参考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过程,其在一开始也没有法律规定,是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一定成效之后,逐渐被法律所确认。我们也可以先在各个地方各级人大逐步出台地方性法规,目前只有广东省人大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了《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并于同年12月1日实施,在该条例的三十四条第三款指出,“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将“霸座者”纳入法律惩戒的范围。同时,第四十一条也写明了要对扰乱铁路运输秩序、安全者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纳入铁路黑名单。这也是我国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指出要将扰乱铁路运输秩序、铁路不文明行为人纳入铁路黑名单,也是我国第一部铁路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对于推进铁路黑名单制度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条例给我国其他地区树立了榜样,其余各省也应该行动起来,发布地方铁路安全条例,使铁路黑名单有法可依。但这样必然会带来一个问题,由于各地规定不一,在实践中出现混乱与冲突,因此,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出台地方性法规后,有必要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规制铁路黑名单制度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以解决地方立法中的冲突。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其一,出台一部专门规制铁路不文明违法行为的铁路黑名单法;其二,参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将铁路黑名单制度融入到《铁路法》之中,增加铁路黑名单的具体环节;其三,国务院出台一部规制铁路黑名单的行政法规。这样就有了统一的上位法规制,能够有效解决地方立法的混乱与冲突,实现铁路运输领域的持续健康发展。

1.1 品牌真实性 真实性原指物品具有独特和唯一的特征,在营销领域研究中品牌真实性却有多种含义。Spiggle等[5]认为品牌真实性可以表现为消费者对于品牌能否保持其内在核心理念、文化传统、血统、自然以及外在设计风格等一致性的具体反应;Beverland[6]认为品牌真实性与品牌原产地、生产工艺、设计风格等方面传承有关;Napoli等[7]将品牌真实性理解为人们对品牌文化传承、设计风格、象征意义、怀旧、质量承诺、真诚、工艺等品牌要素是否具有一致性和独特性的主观判断。

有学者主张由于铁路黑名单具有行政处罚的特征,因为它在事实上构成了行政处罚。理论界将行政处罚分为人身罚、财产罚、申诫罚和资格罚四种。在铁路交通运输领域,铁路黑名单的发布会对行为人的名誉产生不利的影响,如高铁霸座男“孙某”的声誉明显降低,社会公众普遍知晓其霸座的不道德行为。同时,铁路黑名单也限制了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乘坐火车、高铁,是一种资格上的禁止,具有资格罚的制裁属性。

1.铁路黑名单在理论上不属于行政处罚

虽然铁路黑名单在行为或效果上经常会出现与行政处罚有竞合的情形,但并不能以此认定铁路黑名单是一种行政处罚,两者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

其一,铁路黑名单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每月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二,铁路黑名单发布的目的主要在于警示社会公众不要再实施此类行为,是为了抑制铁路旅客的不文明行为,维护铁路运输秩序的稳定。因此,需要向社会公众告知,铁路部门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发布铁路黑名单,传播范围越广,影响越大,达到教育社会大众的目的。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则是制裁违法相对人,行政机关也只需向特定的违法行为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此,我们调查与分析初中学生抄袭作业的起始时间、程度、科目及原因,教师布置作业的种类、分量、难度、方法及教师授课情况,教师对学生抄袭作业的态度、措施以及学生认为应采取的措施。以期进一步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使初中学生能够充分认识抄袭作业现象的严重性、危害性和纠正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铁路黑名单具有行政黑名单的属性,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特征,而非一种仅靠私主体力量维护其自身的利益的行业黑名单。

其四,《行政处罚法》第12条、14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而设定铁路黑名单所依据的《办法》仅是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行业规范性文件,《意见》也只是党政联合发文所形成的工作惯例,根本不具备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此外,《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也未给铁路黑名单提供合法性,因为这些法律仅仅规定禁止在列车上实施的行为,并未规定可将其列入铁路黑名单,禁止乘坐高铁火车,没有明确创设铁路黑名单这一行政处罚种类。

2.铁路黑名单之争的司法回应

关于行政制裁的定义,学界有不同的理解。李震山认为行政制裁系指为了维护行政法规中的各项法律秩序,且使行政机关能达成行政目的,而针对违反行政义务之人给予制裁,包括行政秩序罚、行政刑罚、执行罚、惩戒罚等[17]。胡平仁认为行政制裁是指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对责任人所实施的惩罚性措施,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18]。王晏平认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劳动教养[19]

应该说目前我国实践中的所谓的水权转换,还不是真正的水权交易,只不过是政府主持下的取水许可从农业转向工业的重新安排。

表1 15个未立案的事件

从上述案件我们也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并未将行政黑名单作为行政处罚予以受理。

3.铁路黑名单属于声誉罚为基础的行政制裁

尽管铁路黑名单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进行了处分,但由于其法律定性的模糊,使得其无法与行政处罚相提并论。因此,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笔者更倾向于将其定义为以声誉罚为基础的行政制裁[16]

笔者在“无讼网”上以“黑名单”、“行政处罚”、“行政案例”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收集到136篇相关案例,在诉讼请求与行政黑名单相关的案例中有不少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撤销“黑名单”请求以不符合立案条件或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予以立案,具体案件如表1所示。

笔者在此所认定的行政制裁更倾向于李震山所理解的广义的行政制裁,其包含了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铁路黑名单限制了行为人乘坐火车高铁的权利,是一种资格罚,属于行政制裁的一种。此外,声誉罚是“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20]。其目的主要在于利用信息社会中不利信息的传播达到制裁违法者的效果。人无信不立,在当代社会,信用记录是公民的“形象代言人”,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铁路黑名单通过将失信旅客身份信息记入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势必会减损行为人的信用,影响其声誉,从而达到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以及社会治理的效果。此外,相对人的不文明以及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能够对其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使其迫于社会舆论压力不敢再犯,其中蕴涵着十分明显的制裁性。综上,笔者认定铁路黑名单是一种以声誉罚为基础的行政制裁。

三、规范铁路黑名单制度之运用

铁路黑名单这种极易对行为人的权益造成侵害的行政制裁行为必须要有法律和程序的规制。因此,要把握好铁路黑名单运用的度,防止黑名单制度的不当使用,借鉴食品、环境等黑名单制度相对成熟领域的优秀经验,有效规制铁路黑名单制度的运用。

(一)逐步完善铁路黑名单的相关立法

在明晰了铁路黑名单是一种行政黑名单的基础上,我们要来认定其为何种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黑名单的性质,学界对此存有较大的争议,形成了“行政处罚说”[10]、“行政强制说”[11]、“行政指导说”[12]、“公共警告说”[13]、“类型化说”[14]和“过程化说”[15]的理论争鸣。作为行政黑名单一种的铁路黑名单,同样具有多种属性,本文主要针对其是否构成行政处罚,从理论及实践两方面来探讨铁路黑名单的性质。

(二)明确铁路黑名单的适用范围

铁路黑名单的设置条件必须清晰明确,不能任意扩大铁路黑名单的适用范围,我国《办法》和《意见》中均有将行为人的不文明行为纳入铁路黑名单,限制乘坐火车的规定,但其是以六项具体规定和一项兜底条款的方式予以设置,是否会泛化使用的关键就在于对兜底条款的认定。上述案例将“霸座”行为纳入铁路黑名单依据是《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或第七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对于《办法》规定的第一项和第七项的列入标准都是可以概括带入的,有泛化使用的危机,因此,我们应对此予以细化明确。对于第一项和第七项可以细化为:1.在列车运行途中,拒绝对号入座,强占他人座位的;2.停止检票后强行进站,扰乱铁路列车运输秩序的;3.在进站、列车运行途中、出站等期间与周围乘客或铁路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危及铁路安全的;4.将自身行李或其他物品扔入铁轨的;5.强行扒门,扰乱铁路运输秩序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15] Boleslaw A. Boczek,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the Baltic Sea Environment Against Pollution: A study in Marine Regionalism,”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72, No. 4 (October 1978), pp. 782-814.

(三)规范铁路黑名单的实施程序

1.公示程序

公示程序是指在旅客对乘坐火车的行为规范准则了解不充分甚至不了解的条件下,铁路承运人通过公示程序让越来越多的旅客了解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旅客违法可能[22]。目前我国部分旅客素质偏低,时常发生铁路不文明行为,社会公众对于铁路黑名单的知晓率不高,不知道自己实施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因此,铁路部门要加大公示、宣传的力度,警醒社会。首先,在铁路站台可以设立公告牌,提醒乘客注意乘车事项,避免不文明行为的发生;其次,铁路乘务人员可以通过广播播报铁路黑名单制度,使大众明白不文明乘车行为会导致的后果,警示公众;最后,我们处于互联网时代,要加大运用自媒体的力度,在铁路官网、微博、微信等出加大对铁路黑名单制度的宣传。如“高铁霸座男”在微博被网友痛骂,也在一定程度上使铁路黑名单制度为公众所知晓。

2.告知程序

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分别在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了对相对人的告知程序,作为兼具两者特点的铁路黑名单需要履行这一程序也是必然。但在《意见》中只是提到“名单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为公示期,公示期内,被公示人可通过铁路“12306”客服电话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并未规定告知程序。由此,可以参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铁路黑名单制度也设置一个告知程序,即在将行为人被列入黑名单之前,要事先告知行为人其被列入铁路黑名单的事实和理由,保证行为人享有必要的知情权。同时,还要听取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其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保证行为人的辩护权,尽可能维护行为人的正当权利。此外,告知要采用书面方式,正式地通知相对人,一方面可以规范铁路部门的行为,另一方面书面通知更利于相对人保存,在行使事后救济权时可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为查明采样区土壤中锌、铜和铬的污染情况,本研究以《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11](表5)为依据,采用单因子污染指数法对土壤中锌、铜和铬的污染水平进一步评价。单因子污染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3.救济程序

“有权利必有救济”,救济程序的确立对于一项制度效果的实现至关重要。铁路黑名单的救济程序包括移除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首先,《意见》中规定了移除机制,但较为简单,只是说自公布期满无有效异议之日起计算,期满自动移除。并未规定若是由于铁路部门的错误将行为人纳入,如何将名单退出消除的问题。我们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若有异议,铁路部门应进行初审,发现有疑问的,需进行调查核实;第二,若确有错误应立即将行为人从黑名单中移除,并出具公示,在官网、广播、微博等进行公告,同时对其赔礼道歉,尽可能地消除影响。

其次是司法救济程序。《意见》中只规定,被纳入限制购买车票名单的人员认为纳入错误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起复核。并未指明其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在现在的司法实务中也反映了这一点。黑名单并未成为法院独立受案的根据,即便是在诉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在诉讼请求中提出解除黑名单,也时常会被法院以与诉讼请求无关为由而不予审查。铁路黑名单作为一种具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特性的惩戒措施,极易对相对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成为法院独立受理的理由。因此,有必要确立对黑名单的复议和诉讼的救济程序,确保相对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四、结语

“文明靠法治”,“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应该与社会发展齐头并进”。法治,是这个时代的共识。在一个法治国家,任何影响公民权利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规制。我们并不反对黑名单制度,但反对无须法律依据、不受正当程序约束、不受司法诉讼监督的黑名单制度,反对将黑名单制度看作是“法治大跃进”时代的万能工具[23]。扰乱铁路运输秩序这种不文明行为在受到铁路黑名单规制的同时,也要谨慎运用这一制度,防止铁路黑名单的滥用和泛化,应该使其尽快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以下失信行为,纳入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一)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二)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的;(三)查处的倒卖车票、制贩假票的;(四)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和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的;(五)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的;(六)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的;(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

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网络技术逐渐优化。人们在交际上产生了一定的变化。日常生活中融入很多的网络语言。网络语言拥有宽广的发展阵地。同时,网络语言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交际需求,在这个过程中展现出了一定的趣味性,让交际变得更加生动。网络语言的发展也会对汉语言文学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冲击,这需要我们制订完善的解决措施,对汉语言进行重点保护和传承。

②《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第1条第1款“:限制范围包括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处罚或铁路站车单位认定的:1.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2.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的;3.查处的倒卖车票、制贩假票的;4.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或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的;5.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的;6.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的;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对上述行为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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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Regulation of Railway Blacklist

ZHOU Tian-tian
(Law School of 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81)

Abstract: “Blacklist”,such a term we are not unfamiliar.Recently,it appears frequently and is used to punish or warn“seat robbers”“deadbeats”and other groups.Blacklisting people who seriously disrupt railway traffic will increase their cost of breach of law and credit,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promote the health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railway transportation.However,in theory and practice,for the unclear legal attribute of the railway blacklist and no special legal provisions,“blacklist”cannot be made full use of.Therefore,on the basis of clarifying the legal attributes of the railway blacklist,it is necessary to put forward effective ideas on legal regulation as a way to benefit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the railway blacklist system.

Key words: railway blacklist; administrative blacklist; legal attribute

中图分类号: DF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9743(2019) 04-0071-06

收稿日期: 2019-04-09

作者简介: 周甜甜,1995年生,女,湖南湘潭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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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黑名单的法律规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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