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后私有化”时期股份公司治理研究_企业经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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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俄罗斯的经济改革已从初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前私有化”阶段,进入了完善各项制度的“后私有化”阶段。2002年颁发的俄罗斯股份公司法是“后私有化”时期的重要成果之一。它表明俄罗斯企业的大规模私有化运动已经基本结束,现已进入企业治理结构建设阶段。而俄罗斯的股份公司在股份公司法的指导下,进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发展阶段。

一、俄罗斯企业的组织形态及股份公司的地位

俄罗斯于1992年开始进行大规模的企业私有化改革。根据《俄罗斯联邦所有制法》的规定,所谓私有化是指“把国家所有制或市镇所有制的企业、财产综合体、房屋、设施和其他财产转让,变成公民和法人所有制。”在1992~1996年期间,俄罗斯经过“证券私有化”改革(政府通过向公民发放私有化证券无偿转让国有资产)和“现金私有化”改革(从无偿转让国有资产过渡到按市场价格出售国有企业,也被称为有偿私有化改革),使国有企业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由95%迅速下降到10%。私有化改革不仅结束了国有企业的绝对统治地位,而且使企业组织形态也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

(一)俄罗斯企业的组织形态及特点

从企业形态的多样性看,俄罗斯与发达国家相比没有多少差别,共有4种主要的企业组织形态:独资企业、业务合作企业、业务公司和生产合作社。

独资企业是指资产所有权单一的企业,这种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不能分割,国有企业及地方公有企业就是属于这一范畴的企业。其中,国有企业是指完全由俄罗斯中央政府出资建立的企业;地方公有企业是指完全由俄罗斯地方政府出资建立的企业。

业务合作企业是指随着生产和交易规模的扩大,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起来,在某个领域或几个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形态。俄罗斯的业务合作企业,包括合名企业和合资企业两种形式。其中合名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出于增强自身竞争力或扩大市场份额的目的,将各企业的名称合并以合名形式出现在外部市场上,而在企业内部则保持各自财务及人事的独立;合资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将资金集中起来统一运作,既可用合名的形式也可用其中任一企业的名称出现在外部市场上,由于财务权统一,可克服合名企业内部各自为政的弊端。因此合资企业是一种比合名企业更为高级的企业联合形式。

业务公司可具体分为三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追加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其中,追加责任公司是指公司负债超过资产时,由职工(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追偿责任的企业形态;股份公司按照股份能否自由让度可划分为“开放式股份公司”和“封闭式股份公司”两种。前者是指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能够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公司;后者则是指股份只能在公司发起人以及其他出资者之间分配和转让的公司。

生产合作社是由若干生产者联合起来构成的形式简单、结构松散的企业组织。合作的范围主要限于生产领域,在生产过程中一般采用较低水平的技术,对初级产品进行生产和初次加工。从企业组织形态的层次上看,生产合作社是一种较为初级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股份公司在全部企业形态中的地位

根据俄罗斯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02年10月1日在册登记的企业约有300万家,其中业务合作企业和业务公司在数量上占多数,为243.8万家,约占81.3%(股份公司为44.3万家,约占14.8%);独资企业为7.8万家,约占2.6%;其他形式的企业为48.5万家,约占16.1%。

从以上的数据看,股份公司在俄罗斯似乎并不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但是,如果将企业性质限定为工业企业,则情况会发生相当大的变化。根据莫斯科高等经济学院于2001年对全俄39个地区的356家工业企业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工业企业中股份公司的数量占多数(参见表1)。

表1 356家工业企业的企业形态构成及职工人数

 企业形态 职工人数(人)

 数量(家)

构成(%)

 平均

股份公司

 316

87.83313

(开放式股份公司)

(268) (75.3)

 (3634)

(封闭式股份公司)

(48)  (13.5)

 (1522)

独资企业

 31

 8.7 2011

有限责任公司 6

  1.7 844

其他 3

  0.8 187

统计 356

100.0

  3132

资料来源:见参考文献3。

在工业企业中股份公司的比例达到87.8%。如果以职工人数作为衡量企业规模的标准,则股份公司的职工是独资企业的1.6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3.9倍。这说明,尽管在企业类型中股份公司数量不占优势,但在决定一国整体经济实力的工业领域,股份公司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企业形态了。

二、俄罗斯股份公司的类型

1.经营、监督机构及相应权限

根据俄罗斯股份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俄罗斯股份公司在形式上可分为开放式股份公司和封闭式股份公司两种。这两种股份公司在最低资本金、股东数量及信息公开义务上有一定差别。首先,开放式股份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必须达到国家法定最低工资的1000倍以上,但封闭式股份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只要达到国家法定最低工资的100倍即可;其次,开放式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受限制,而封闭式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名,如果超过限额则必须在1年内予以改正(转为开放式股份公司或解散公司);最后,开放式股份公司负有向俄联邦有价证券市场管理委员会提供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义务,而封闭式股份公司则没有这项义务。

截至2001年7月1日,俄罗斯约有6万家开放式股份公司,而封闭式股份公司的数量则远远超过这个数字,为37万多家。封闭式股份公司之所以数目众多,原因有二:一是多数大企业为达到防止外部股东控股和减少政府监控的目的,选择了封闭式股份公司的形式;二是在私有化改革的初期阶段,许多国有企业及地方公有企业遵照接受政府指令直接过渡到封闭式股份公司。随着俄罗斯经济进入“后私有化”时期,俄罗斯政府以及经济界越来越意识到封闭式股份公司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因此,俄罗斯政府于1996年8月18日颁布法令,规定国有资产比例达到25%以上的企业必须于该年内转为开放式股份公司。这法令可以看作是对建立规范的企业组织的尝试,但由于没有同时颁布有效的惩罚措施,所以该法令实际上成了政府对企业的劝告性要求,绝大多数的封闭式股份公司仍然没有转变为开放式股份公司。

三、俄罗斯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与运行方式

(一)俄罗斯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总体框架

俄罗斯的股份公司法规定,标准股份公司必须设立5个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机构,以对日常业务及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这5个机构分别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执行机构、合议执行机构以及监察委员会(参见图1)。其中,股东大会负责选举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长)和监察委员会成员;执行机构(独立执行机构和合议执行机构)负责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业务经营的情况;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执行机构进行监督;董事会拥有选择任用执行机构成员的权力,但有时根据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股东大会也拥有这一权力(参见图1中用虚线表示的箭头)。

(二)俄罗斯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方式

1.治理机构的构成及相应权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俄罗斯股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名称可并用,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负有对公司经营进行全盘指导的责任;独立执行机构一般指公司的高级经理部门,合议执行机构则是由具体负责经营活动的部门经理组成,两者共同承担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管理责任;监察委员会是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和经营活动的机构。

资料来源:参见参考文献3。

图1 俄罗斯股份公司治理机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三者构成俄罗斯股份公司的核心。根据股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三者的权限划分情况如表2所示。

俄罗斯的股份公司法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因为实际上俄罗斯股份公司并非都具有所规定的5个机构。例如,当拥有表决权的股东未满50人时,股东大会可以代理行使董事会的职能;是否设置合议执行机构可由公司自主决定;对董事会最少人数的规定可随拥有表决权的股东人数的变化而不同等。

为确保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俄罗斯股份公司法对兼职作出了规定,即独立执行机构成员不兼任董事长职务;合议执行机构成员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如确须兼职则最多不得占董事总数的1/4;禁止监察委员会成员担任董事及公司的其他职务。

2.股东的表决权及表决范围

俄罗斯的股份公司法对股东的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包括法定事项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种事项。其中,法定事项表决权是股东大会所独有的,不能移交其他机构。一般而言,股东拥有4项重要的权利:(1)确定公司高级职员及其报酬水平;(2)判定经营状况;(3)股份转让及个别股东表决权;(4)规定少数股东的特别权力及对股东大会决议失误的诉讼权。

在确定公司高级职员及报酬方面,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选举与解散具有独特的权力。俄罗斯股份公司法规定,无论何种原因股东大会都有权通过绝对多数票,解聘任职期内的董事。另外,有些大公司的股东大会责成董事会任免执行机构成员。

在评判经营状况方面,俄罗斯与美国、日本一样,在股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评判公司经营状况是股东大会的一项重要权力。俄罗斯股份公司法对这项权力还附加了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允许公司增资扩股时可选择自我交易行为(发行股票的公司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及巨额资产交易行为(取得或出售在总额上相当于公司资产的25%或25%以上行为)。由于这些权力以股份公司法的形式规定,因此股东大会不能将这些权力移交给执行机构。从法律形式上看,俄罗斯股东在评判经营状况方面拥有比较广泛的表决权,但现实中,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如果得不到公司经理层及内部股东的支持,实践起来还是相当困难的。

在限制股份转让方面,开放式股份公司与封闭式股份公司有显著差异。根据股份公司法第7条第2项的规定,禁止开放式股份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有享受优先购买权的条款;而允许封闭式股份公司可将股份转让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由他们确认是否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如发生违反上述规定,公司及股东可以提出交易无效的诉讼。股份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自主决定股东的股票数、票面金额及表决权数量。一般而言,俄罗斯股份公司将个人股东所拥有的最多股票金额规定为占总股本的0.5%~1%。

关于少数股东的特殊权利方面,俄罗斯股份公司法作出如下规定:拥有1/10股份的股东有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实施监察的要求;拥有1/50股份的股东享有股东提案权和对执行机构成员候补人选的提案权;拥有1/100股份的股东享有股东代表诉讼权和股东大会参加者名单的阅览权。在诉讼权方面,股份公司法规定对决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6个月,在此期间内,股东不受持股数的限制均可以提出诉讼,即可要求取消股东大会决议或宣布无效。

3.董事会(监事会)与执行机构的权限划分及相互关系

俄罗斯股份公司采用的是董事会与执行机构并立的“双头”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决定执行机构的人事变动;监督业务实行情况并提出建议;确定经营战略。股份公司法在业务经营领域赋予执行机构广泛的决定权,并且也赋予其类似董事会的权力。但是,“双头”并立会导致两者在业务执行上发生冲突。现实中,俄罗斯股份公司确实存在着因权限划分不清而引起的执行机构与董事会的对立,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难以获得准确的信息。针对立法时没有考虑到的这一情况,俄罗斯立法当局多次强调执行机构必须承担如实告知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义务,但实际上仍无法杜绝执行机构隐瞒经营状况的现象。

股份公司法在设计公司与执行机构成员的合同关系上也有一定的纰漏。股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执行机构成员拥有解聘权,同时公司与执行机构成员的关系适用劳动法。这一规定虽然确定了公司与执行机构成员的委托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俄罗斯有重视公民劳动权的传统,因此,实际上公司单方面解除执行机构成员的合同是行不通的。这就是说,因为公司与执行机构成员的关系在本质上是劳动关系,所以当执行机构成员不服公司的解聘决定时,就会以侵害劳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实情况是,当被解聘的执行机构成员准备提起诉讼时,公司方只能以金钱收买被解聘的执行机构成员,劝其自动辞职。由此表明,如果执行机构成员不是因违法行为而被解聘,公司就要向该执行机构成员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另外,也意味着股份公司法一旦与劳动法相冲突,一般仍按劳动法执行。

通常股份公司与执行机构成员的合同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和董事长签名,合同期最长为5年。由于董事会拥有合同签名权,所以也有权决定执行机构成员的报酬。尽管股份公司法中没有规定执行机构成员报酬的上限,但现实中多数股份公司给予执行机构成员的报酬为普通员工的数倍。与英美国家股份公司中的“黄金降落伞”条款(企业对经营者的收买行为,被收买的经营者获得高额退休金后,主动交出经营权)相似,俄罗斯的一些大公司在与高级职员签定劳动合同时也附有这样的条款。

4.公司经营的内部监督方式

在俄罗斯股份公司中,除了董事会(监事会)以外有权对执行机构进行监督的,还有监察委员会以及监察会计师。股份公司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可定期对股东大会提交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并且可以应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拥有1/10持股比例股东的要求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临时审查;监察委员会还享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权力。股东大会有权任命监察委员会成员及确定其报酬,并以公司章程的形式确定监察委员会成员及活动规则。另外,为确保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当公司股东被董事会和执行机构聘为监察委员会成员时,暂时中止其股东表决权。

一般而言,股东大会希望监察委员会能够承担公司财务及业务监督的主要任务。但是,现实中监察委员会在股份公司中的作用并不大,有效性不高。通常的情况是,监察委员会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几天才被确定下来,在股东大会上宣读监察报告书之后就形同虚设了。针对这一问题,俄罗斯股份公司不得不从社会上的监察机构中招聘监察会计师进行内部监督。

表2 俄罗斯股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机构的主要权限

公司机构主要权限

1.人事任免权:任命或解聘董事会成员、执行机构成员和监察委员

会成员;认可监察会计师;确定独立执行机构的权限

股 

  2.制订与修改公司章程:在公司增资或减资后修改公司章程

东 3.股票发行与投资权:确定股票发行事项、扩股增资、股票的分割

大 与合并;认可本公司上市股票的回购;认可采用提高股票票面价格

会 的增资方式和确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事项;认可公司的自我交

易行为及巨额资产交易

4.收益分配权:确定年末分配红利的金额和日期,以及董事会和监

察会成员的报酬

5.财务审查权:认可年度报告和财务报表;提出对财务和经营活动

实施监察的要求

6.经营参与权:认可公司合并、拆分、改组和解散以及参与持股公

司和金融机构;认可其他部门的内部规定

 

1.人事任免提议权:自愿解散时向股东大会提出解散及任命清算委员

董 会问题的议案;推举公司各机构的候选人、任命或解聘执行机构人

事 员;签署或终止人事聘任合同;选举董事长;向股东大会提建议赋

会 予独立执行机构的权限;批准执行机构成员兼任其他公司职务

( 2.修改公司章程:在公司增资或减资后以及在开设或关闭分公司后

监 修改公司章程

事 3.召集股东大会:召集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议事日程和大会的

会 准备工作;为任命临时独立执行机构和合议执行机构而召集临时股东

) 大会

  4.收益分配及审批提案权:拟定监察委员会及监察会计师报酬水平、

 红利数额及红利分配方案

 

5.融资与投资的审批权:确定公司准备金的运用方式、回购本公司

  股票的结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事项、股票发行价格、有价证

  券发行价格、发行新股票以扩大资本、发行企业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评估资产价格、确定上市后有价证券的回购价格以及认可公司

  对股票和企业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自我购买行为和认可巨额交易

  行为

  财务审查权:提出对财务和经营活动实施监察的申请、认可年度报告

  6.经营决策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公司合并拆分的议案;改组有限

  公司或生产合作组织的议案;采纳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以及确定公司

  经营的优先方案;认可公司内部文件和开设分公司

执行

  除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力外,其他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指导权;

机构

  根据独立执行机构的要求,召开执行机构会议

资料来源:岩崎一郎.ロッァ企业の法制构造[J].[日]经济研究,2003(7)。

俄罗斯会计监督活动法第7条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开放式股份公司必须接受会计监督,一是公司年销售额达到国家法定最低工资50万倍;二是资产余额达到国家法定最低工资20万倍。伴随着私营企业发展和会计业务需求的扩大,财务监督服务市场的规模从1999年的80亿卢布左右迅速上升到2000年的130~140亿卢布。目前,俄罗斯财务监督服务市场上较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共有150家,其业务占整个市场份额的50%。这些颇有实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总部设在莫斯科,近年来不断拓展分支机构开展监察及咨询服务。尽管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但150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总共约有7600人,很难为所有股份公司提供全面、优质的会计监督服务。因此,俄罗斯股份公司在实施有效的经营监督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进入“后私有化”阶段,俄罗斯为实现经济复兴正在对微观经济基础进行改造。尽管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相对于“前私有化”时期的混乱与动荡,“后私有化”时期在企业经营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方面已迈出了一大步。从股份公司法可以看出,俄罗斯正在努力构建自我约束型公司治理结构,即强调董事会和执行机构在公司的经营方面自觉以法律为基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这种设计理念与许多新兴经济国家的股份公司法相比,有其更合理的一面。当然,这一可贵之处也必将成为俄罗斯经济重振的重要基础。

收稿日期:200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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