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企业偿债能力评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产处置论文,不良论文,偿债能力论文,金融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商业银行累积了巨额不良贷款,严重影响了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为深化金融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我国政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于1999年先后组建了四家国有独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贷款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集中管理和处置,并明确了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的经营目标。为此,国务院赋予了资产管理公司许多特殊的处置手段,而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各种手段处置不良资产、实现经营目标的过程中,评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构成处置程序的基础环节。同时,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评估,也为评估领域开辟了一块新的天地,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就是针对不良资产处置如何开展企业偿债能力评估展开讨论。
一、问题提出:债权资产市场化处置的需要
评估活动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中介行业。1999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我国确立了金融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的基本思路,面对我国特殊的不良资产处置背景,评估行业又和不良资产处置紧密联系起来,并共同面对这一新领域中的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总之,不良资产评估问题的提出背景是评估行业的发展和成熟以及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现实需要。
(一)现有评估规范没有确立完整的债权价值评估体系
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因业务内容的差异,分别隶属不同的政府部门所管辖,如房地产评估归口建设部门,土地评估归口国土资源部门,大口径的资产评估则归口财政部门。各部门针对不同评估的特点各自制定了相应的评估操作规范性文件,形成我国特有的评估业务多头管理的复杂局面。这种体制上的条块分割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评估理论发展的不平衡,难以形成统一标准,对评估理论的系统发展和深化产生了不利影响。虽然在管理体制上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中介评估机构及其业务却适应中国国情得到了空前发展,形成了有相当业务规模和经济规模的评估行业。就不良资产处置所关心的评估概念的外延而言,财政口的资产评估所涵盖的内容更为宽泛,而房地产评估和土地评估只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单项资产评估,因此,本文主要基于财政口的资产评估概念讨论债权价值评估问题。
1991年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又先后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业务开始走上正轨,此时对评估业务的需求主要来自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国有资产产权变动。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评估活动成为社会经济中普遍需要的一种中介业务,其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国有领域。因此,1996年发布的《操作规范》将其调整范围扩大到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确定资产现行公允价格而进行的各项资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利益主体变动的资产评估不再是资产评估管理的惟一内容。与此同时,资产评估的执业管理也由政府部门转移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这样的民间组织。随着2001年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改革的实施,以及中介评估机构和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的顺利完成,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由过去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向政府监管下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转变,评估机构的独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的市场化发展局面真正形成。
与管理体制改革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评估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到目前为止,除《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外,我国尚没有系统的评估操作准则。不良资产评估是近年来评估行业面临的崭新课题,这一领域的研究更是刚刚起步。总的看来,在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实物资产的评估,只要考虑特定的交易条件和变现要求,现有的评估规范基本能够满足需要。但是,对债权资产尤其是金融债权如何评估时至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规范指引,现有的评估规范就没那么有效了。就现有规范看,只在流动资产评估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中简略涉及债权评估问题。《操作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种应收款项应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实际操作中要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在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期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其分析方法类似于坏账准备的提取。实践证明,这种债权资产的评估方法缺乏系统性,不能适应运用债务重组和债权转让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需要。
(二)不良资产处置的现实需要
在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务重组的过程中,为了使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有一个都能接受的、客观的、相互可信赖的参考依据,有必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等现实价值及偿债能力做出评估或分析判断。其结果可用每百元一般有效负债占有多少有效资产价值来表示。
实施债务重组是处置不良债权的主要方式,其好处在于:债权人可以实现由不良债权直接转化为现金、实物资产或股权资产,以实现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初衷;对债务人来说,在实施债务重组过程中,获得了重组收益,减轻了债务负担,重新获得了发展机会,因此债务重组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一个双赢策略。理论上讲,债权人、债务人的债务和解,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但是,由于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关系,资产管理公司属国有性质,所持资产为国有资产,并承担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而债务人有的是国有企业,有的是集体企业,有的是民营企业。债权人、债务人的这种身份特点,决定了直接实现债务和解存在一定难度并且得不到监管各方的接受。而中介机构是民间组织,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聘请中介机构参与重组过程,提供评估咨询意见,能起到沟通协调作用;同时通过中介机构的评估可以发现企业或有资产,能实现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回收最大化的目标。这种针对不良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或出售对债权价值进行的评估,我们称之为企业偿债能力评估,所使用的主要方法是假设清算法。
二、理论和法律基础:从清算价格推导债权价值
(一)债权资产的特点和价值实现途径
从客观上讲,债权资产的特殊性也是导致债权价值评估研究相对滞后的重要原因。和物权所具有的所有权性质不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原则上,债权人无法确指特定资产作为其债权利益的直接保障,所以大多数债权债务关系需要有各种担保措施以降低信用风险。由于担保物权的优先性,物的担保是债权人在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时的首选担保方式。基于上述分析,对债权资产的价值可获得下列基本认识:首先,债权价值的评估必然涉及债务人的整体偿债能力,而不是某个单项资产的价值,即使在贷款形成时已经确定了使用方向,债务人仍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偿债之责;其次,债权价值还取决于担保的形式,物的担保则更取决于担保物的质量和可变现性;最后,如果不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最后的强制清偿,债权价值的实现还受到债务人还款意愿以及企业经营发展目标等因素的影响。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价值的实现并非总要对债务人进行清算,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对债权价值判断的主要依据是权威专业机构所公布的信用评级结果,因此信用评价方法得到普遍认可和运用。实际上,债权资产的上述特性还指明了另一条价值判断思路,也就是当假设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时,债权人按照法定权利所能获得的债权利益,这就形成了利用假设清算法评估企业偿债能力的基本思路。
(二)假设清算法的相关理论与法律基础
归根到底,评估方法的研究最终都要落脚到对特定方法所使用的价值类型的界定上来。所谓价值类型是指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属性及其表现形式。评估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被评估资产的功能状态,以及评估时的各种条件,合理选择和确定评估的价值类型。虽然价值类型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由于一直以来评估界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不够统一,《操作规范》有意回避了这一问题。但实际上,无论《操作规范》是否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阐述,价值类型的界定或价值定义都是评估方法的基本假设前提。《国际评估准则》明确指出,价值类型和定义需与特定的评估业务相适应,价值定义的改变会对各种资产评估所具有的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专业评估师应避免使用未经限定的“价值”概念,而应对所涉及的特定价值类型进行详细描述。该准则定义了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两类价值类型,市场价值是指在了解行情的、精明的、没有外界胁迫的买方和卖方的参与之下,资产经充分的交易活动之后,于评估基准日达成交易时的评估价值,此价值应是在无特殊关系的自愿的购买者和自愿的出售者之间形成的价值;对市场价值的偏离就形成非市场价值,非市场价值又包括在用价值(value in use)、有限市场价值(limited market value)、投资价值(investment value)、持续经营价值(going concern value)、清算和强制变现价值(liquidation or forced value)以及残余价值(salvage value)等不同形式。
我国的《操作规范》通过确定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在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将资产评估的价值内涵统一称为公允价格,资产评估方法就是确定特定条件下资产现行公允价格的特定技术规程,而清算价格法是确定特定公允价格的方法之一。《操作规范》认为,清算价格法是根据企业清算时资产的变现价格确定评估价的资产评估方法,主要用于企业破产清算的资产评估,也可用于结业清算时的评估。虽然《操作规范》将清算价格法作为资产评估的方法之一并进行了定义,但对该方法的具体操作思路并未进行明确规定。1997年,我国有关部门发布了《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确定在此类资产评估中应采用清算价格法,并对主要资产类别的评估处理原则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对于类似的资产评估问题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也为在偿债能力评估中使用假设清算法提供了重要的规范性依据。
假设清算法确立的另一个重要法律基础是关于企业破产清偿顺序以及职工安置补偿处理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均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足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应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待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因此,在使用假设清算法进行偿债能力评估时,破产财产确定后,优先清偿项目的顺序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另外,针对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问题,有关文件还要求应将职工安置费用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列支,因此,在运用假设清算法时,还要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在优先清偿项目中合理考虑职工安置费用。当然,假设清算法并不是真的要对评估对象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因此根据不同的企业经营状况以及对变现期间的不同要求,清算价格可以划分为几种不同类型,即强制清算价格、有序清算价格和续用清算价格。
总而言之,偿债能力评估可以定义为在最终处置或阶段性处置金融不良债权过程中,结合审计工作运用评估技术对债务人(含责任第三方)的资产质量进行分析评价,对其负债的有效性进行核实,判断企业用可偿债资产的真实价值归还特定债权人债务的能力,并在判断企业的经营能力与发展前景基础上,估算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带来的偿债能力,综合分析判断企业偿债能力的行为。假设清算法则是基于债务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根据被评估债权在债务企业中的地位分析判断被评估债权可能回收的金额或比例。
三、评估方法:债权价值实现的过程模拟
(一)偿债能力评估的适用条件
按照偿债能力评估所确定的基本思路,运用假设清算法对不良资产债权价值进行评估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债权人债务人经过充分协商,拟对该项(笔)债权(债务)进行债权(债务)重组,包括以低于账面价值的现金资产或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债权(债务)重组的核心是债权人做出让步,承担部分债权(债务)重组损失以保障长期利益,债务人以一定数额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获得债权(债务)重组收益。
2.债务企业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有法人主体资格存在,才能合理界定债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权益。
3.拟处置债权方是最大债权人或债权占债务企业债务的比重较大,债务企业愿意积极配合并出具同意评估的承诺函,确保所提供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如果债权人在众多债权中不占影响地位,债权(债务)方案就可能无法实施;如果被评估债务企业不配合,显然债务重组也是无法进行的。
4.被评估的债务企业应该具有基本的评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能够基本反映资产负债状况的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产权证明材料或他项权利证明,也可以是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如法律意见书等;影响债务企业偿债能力评估的其他证明材料,尤其是负债方面的证明材料,如银行的借款合同、计提应发工资的依据等。评估资料的完善程度是决定偿债能力评估的基础条件,评估资料不完善或不真实就会导致偿债能力评估结果失去公允性和利用价值。如果被评估债务企业基本资料不具备就应该采取清算、拍卖或法律诉讼的方式处置不良债权。如果对不具备基本偿债条件的债务企业勉强进行偿债能力评估,从经济意义上讲,可能有悖于最大限度收回债权的目标。
(二)假设清算法的主要步骤
1.对债权人债权资料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对该债权的形成过程有一个初步了解。
2.结合审计方法对债务企业(和责任第三方)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整体评估时应视资产负债状况和经营情况,选用强制清算价格、有序清算价格或续用清算价格。主要内容包括:(1)对债务企业流动资产进行审计和价值估算,特别是债权类资产和存货类资产;(2)对债务企业长、短期投资项目的价值进行审计和资产价值估算;(3)对债务企业房产、设备、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进行权属确认和价值估算;(4)通过审计分析,判断债务企业有无转移资产现象,对债务企业或有资产进行调查取证;(5)对债务企业账面负债进行审计核实;(6)分析计算假设债务企业清算的或有债务,包括对外担保及其有效性、真实性,未入账负债,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以及可能存在的职工安置费用等;(7)估算债务企业债务总额及净资产额。
3.剔除不能用于偿债的无效资产和无需支付的无效负债,以此确定债务企业的有效资产和有效负债。无效资产可能包括:福利性资产、待处理损失净损失、待摊和递延资产等。无效负债指长期挂账无需支付的负债以及与福利性资产相对应的负债额。无效资产和无效负债的剔除均要详细阐述依据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4.扣除优先偿还一般债务,扣除时要有可靠的政策依据,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如抵押合同)。除抵押债权(如抵押物评估值小于抵押债权,剩余债权转入一般债权参与受偿;如抵押物评估值大于抵押债权,超过部分转入有效资产参与分配)外,视同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可扣除职工工资福利、职工劳动保险、职工住房公积、应交税金、涉诉赔偿等。所欠税款、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要认真核对。
5.视同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可扣除优先偿还费用,包括清算及中介费、职工安置费等。清算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扣除。职工安置费仅当债务企业为国有性质时方可扣除,扣除时必须有国家政策依据。其他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依据规定扣除。对持续经营企业除抵押债权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优先扣除。
6.评估确认一般债务总额。
一般债务总额=负债总额-无效负债-需优先清偿的债务。
7.分析计算一般债权的受偿比例。
一般债权受偿比例=(资产评估价值—抵押债权优先受偿资产价值-按规定优先偿还的各项支出和债务)÷债务企业一般债务总额。
8.计算特定一般债权受偿金额(不含优先受偿债权)。
特定一般债权受偿金额=特定一般债权金额×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9.分析影响受偿的其他因素。如或有收益、债务企业新增偿债能力、或有损失等。对于仍有持续经营能力、能产生经营净现金流量的债务企业,当采用上述假设清算法计算的偿债能力低于实际债务时,应充分考虑其以未来收益偿债的可能性。对债务企业的可持续经营能力进行预测分析,包括债务企业管理能力、债务企业所处行业及发展现状、债务企业产品市场及竞争力等进行分析。通过预测债务企业经营收入、经营成本、净利润等,分析债务企业在经营期可能新增的偿债能力。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新增的偿债能力有可能是负数,也就是说,在假设清算法中,有序清算获得的受偿可能会低于强制清算所获得的受偿,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新增的偿债能力按零计算。
其中:Ri表示预测期经营净利润;FC表示预测的财务费用;r表示折现系数;n表示预测年限
新增偿还某一特定债务能力=预测期内债务企业总新增偿债收益×偿债系数×(某一特定债务金额÷债务企业一般债务总额)
偿债系数=新增收益用于偿债的比例
10.分析被评估债权的受偿金额及受偿比例。
受偿金额=优先受偿金额+一般受偿金额+债务企业新增偿债金额
受偿比例=受偿金额÷债权总额
11.特别事项说明。尤其要充分披露或有收益、或有损失可能产生的影响。
实际上,运用假设清算法进行偿债能力评估的过程就是运用清算手段清偿债务的过程模拟,这种模拟决定了该方法在使用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如下问题:
(1)由于该方法假设仅以企业的现有资产清偿债务,从而忽略了债务人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清偿能力的可能性,因此该评估的结果理论上讲应是债务企业对特定债务的最低清偿金额,就债权而言,应该是债权价值的底线。
(2)偿债能力评估还受到所获取资料的充足程度、假设清算法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以及专业人员能力良莠不齐等方面的诸多限制,因此,偿债能力的评估结果和债权的实际变现价值会出现或大或小的偏离。
(3)偿债能力评估的结果只是一种咨询意见,没有鉴证作用,评估结果的使用必须谨慎。一般而言,该结果仅能作为债权人确定谈判底价的内部参考,不宜向债务人公开。因此,在确定不良债权的处置底价时,还应综合考虑债务人的资产结构、地方经济的发展状况、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条件等各种因素,偿债能力评估结果不能作为惟一的处置依据。
四、结论:评估理论探索的新起点
资产评估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性科学,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国内的评估理论研究一直相对滞后,因此在评估规范方面也存在诸多空白。从实践角度看,结合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需要所发展的偿债能力评估是在现有评估理论和规范基础上的大胆创新和有益探索。从实际运用的效果看,这种方法在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债权(债务)重组和转让(出售)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不良资产的加快处置创造了条件。从评估理论和规范的发展看,运用假设清算法评估企业偿债能力(或债权价值),为相关评估规范的制订奠定了良好基础,是对我国评估理论发展和规范体系建立的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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