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村级选举竞争的若干支配因素——以25个村庄的调查及跟踪观察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为例论文,村庄论文,村级论文,中国农村论文,因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8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1998年修订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再次肯定了直接选举的原则,并在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差额选举、秘密投票等程序上规定得更为详细、明确,更加突出村级民主选举的竞争性。在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下,多个人角逐一个职位的竞争机制开始进入村级领导人的产生过程。然而,在实际的村级选举中,选举的竞争程度和表现有很大不同。那么,是什么因素支配或者影响着村级选举的竞争过程呢?一些学者开始注意解释这一问题。笔者与所在的华中师范大学农村问题研究中心的学者自80年代中期开始致力于中国农村基层政治研究,1996年以来在全国选择了25个村进行实地调查及跟踪观察。村级选举是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我们的调查和跟踪观察,支配和影响中国农村村级选举竞争的因素十分复杂和特殊,远非一般性理论可以解释,也很难通过若干案例推导出一般性结论,需要深入观察和具体分析。从我们的调查看,利益分化与资源分配、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制度安排与规则运用、体制赋予与个人自致是支配和影响选举竞争性的重要因素。
一、样本村概况
中国农村不仅地方大,而且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特别是农村改革后,农村基层的自主性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非均衡性更为突出。在考察农村选举状况时,必然充分注意到村庄之间的差异性。为此,我们在选择调查样本村时,十分注意地区分布的广泛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非均衡性。
就全国而言,中国的东、中、西部无论是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都呈明显的差别。我们在选择样本村时,首先考虑到这一因素。在25个样本村中,东部地区5个,中部地区12个,西部地区8个。中国的农业生产主要集中于中部地区,所选择的村较多一些。即使在同一地区,各个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较大差异。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25个样本村又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人均年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富裕村,有6个; 二是人均年收入1000—3000元的温饱—小康村,有13个;三是人均年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贫困村,有5个。考虑到90 年代中期中国农村人口人均年收入平均为2000元左右的情况,中等水平的温饱—小康村在样本村中占的比例较大。(注:富裕、小康、温饱、贫困是中国政府对农村人口贫富状况的分类,其标准是人均年纯收入。在90年代,富裕型大体为3000元以上,小康型为2000元以上,温饱型为1000 元以上, 贫困型为1000元以下。)
二、利益分化与资源分配
政治发展理论一般都认为,经济发展水平与民主发育程度密切相关,人均收入甚至被视为考量政治发展的主要指标。 而Jean
Oi 和ScottRozellec在对中国村委会选举的调查和研究中,注意到经济发展水平与民主竞争选举之间的复杂性。在他们看来,那些集体经济对村民有着重要生存意义的村,往往会出现高投票率和竞争性选举。而在许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富裕村,随着收入的增加和村办企业的发展,竞争性选举和参与会减弱。(注:Oi,Jean,"Economic Development,Stability and Democratic Village Selfgovernance",China Review 1996.Hong Kong: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Oi,Tean and Rozelle Scott,"Democracy and Markets:The LinkBetwenParticpatory Decision -Making
andDevelopment inChina's Economy",Presented at the intemational Symposium on State andSociety in ChinaUniversity of Shzuoka,Japan,November 23-24,1997.)肖立辉和孟令梅根据中国民政部有关选举统计报告认为, 集体经济愈发达,村委会选举的竞争性就愈强。(注:肖立辉、孟令梅:《对村委会选举进行比较研究的指标分析》。《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中国,湖北),1999年第4期。)而从我们的调查看, 不宜笼统地将集体经济作为影响村委会选举竞争性的因素。
在实行家庭承包改革后的中国农村,集体经济通常指由村集体(村干部作为集体代表)所直接控制的经济组织,主要指村办企业。由于村民成为村办企业的员工,对集体经济组织有很强的依附性,从理论上看,这些村民比较关心村集体发展,重视对集体事务的参与。但是,在一些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富裕村,村级选举的竞争性并不是很强,甚至远远不如集体经济不发达的贫困村。我们所调查的河南省A村, 集体经济程度在全国为最高, 却从未有过竞争性选举, 村民也没有主动性要求。 Jean Oi和Scott Rozellec 已注意到集体经济与竞争性选举之间的复杂性。根据我们的调查,利益分化与资源分配对于村级选举竞争性的影响更为直接。
利益分化和资源分配反映的是村民之间、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中国农村,土地等生产资料在法理上属于集体所有,其法人代表是村干部。这就使村民与村集体构成双重关系,一是村民对村集体的依存,一是村民希望村干部处事公正,或者有利于自己。中国农村改革废除了村民过度依赖集体的体制,承认并支持个人利益要求的正当性,农村改革的市场取向进一步强化了农民的自我利益。农村社会开始出现利益分化,产生具有不同利益的家庭和群体。正是这种利益动机,推动着农村的竞争性选举。当然,由于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的不同,利益分化的表现有很大差别。一般来讲,不管经济水平和集体经济发达程度怎样,村干部和一般村民的利益分化是普遍现象。这主要在于,土地等生产资料仍属于集体所有,村干部事实上仍然控制着相当一部分资源,并且会因为其干部身份获取许多村民所难以企及的“好处”。特别是改革以后,绝大多数村干部由于获取固定工资收入(来源于村民提留或者村办企业)而脱离生产劳动,成为一个独立于一般村民的特殊利益群体。村干部职位因此得以引人关注:一是吸引着村民的角逐;二是要求村干部公正分配资源或者有利于自己,三是对村干部利用职权获取利益的控制。村干部的直接选举则为实现这一要求提供了可能。所以,在经济发展水平和集体经济发达程度均有很大差别的村,我们都可以发现村级选举竞争程度较高的案例。而在河南省A村, 出于对平均主义道德理想王国的追求,村干部高度控制资源的分配权,但在经济收入方面与村民的利益分化不明显,高度依赖于村集体和信赖村干部的村民几乎从不考虑自己角逐村干部或者利用选举来约制村干部。广东省B 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集体经济程度与河南省A村相似。 由于其集体经济是以股份合作制方式运行的,村民虽然均已成为企业员工,但仍然对村集体资产享有最终决定权,处于经济主体地位。尽管在集体经济发展之初,与河南省A村一样,村民对村级选举并不关心,但是随着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利益分化,村民愈来愈关心经济增长后的分配问题,村级选举的竞争迅速强化。在1997年的村级选举中,相当多数的村民对个人威望曾经相当高的干部持反对态度。这也是尽管广东省1998年才启动村级直接选举,而竞争性却特别激烈的重要原因之一。
村民之间的利益分化也是影响村级竞争性选举的重要因素。这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表现得较为突出。浙江省C 村的个体私营经济十分发达,村民间的利益分化明显。1998年以前,由于乡镇政府对村民选举影响较大,村级选举的开放度不高,有能力的村民都忙于务工经商,参与村级选举的积极性不高。1998年,新的《村组法》颁布后,在制度程序上为村级竞争选举提供了可能。在1999年村级选举中,该村务工经商的村民纷纷回村参与选举,竞争空前激烈。上届村委会成员在预选中几乎全部落选。由于村民利益分化尚没有加以组织整合,村民选举意向差异较大,票数分散,新一届村委会的产生也较为困难。四川省D 村是一个典型的封闭农业村落,村民都从事单一的农业,与外界接触很少,利益分化不明显。在1998年的选举中,尽管村民不满意原村主任,但经乡村领导做工作,原村主任顺利以高票当选。
三、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
竞争性选举意味着不同人的参与和角逐。而在竞争中,组织的影响力远远大于个体。不同组织的介入是支配竞争性选举的重要因素。
在中国,国家主导社会的特点十分突出。而农村改革的核心便是权力的逐步下放。村级选举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起步和发展的。(注:“中国大陆村级组织建设研讨会”。1998年10月,香港。)1998年以前,村级选举的竞争性一般都不强。主要是作为国家力量延伸的乡村正式组织对村级选举的影响较大。影响方式主要是对候选人提名的控制。在我们调查的25个村中,由乡镇政府和村党组织提名或者直接影响提名的占大多数,只有个别村是由村民提名并决定候选人。正因为如此, 湖北省3个村1996年选举的竞争程度竟远远低于前二届。虽然在一些村,非正式组织,特别是家族组织的活动,增加了选举的竞争性。但是,在那些正式组织较健全的村,家族等非正式组织的影响力较弱,选举的竞争程度并不高。湖南省的E村有着十分悠久的家族传统。80年代以来, 家族力量迅速复兴。但由于正式组织力量较强,且将家族力量巧妙地纳入到正式组织的控制之下,致使家族力量对村级选举的影响力不大,村级选举结果更多的是组织安排或者体现着组织意图。(注:徐勇:《浸润在家庭传统文化中的村民自治——湖南省秀村调查》。《社会科学》1997年第10期。)
随着村民自治的发展,特别是1998年修订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级选举的竞争性程序有了明确的规定,村委会候选人应由村民提名,使正式组织难以再直接介入村级选举。非正式组织的活跃程度则成为选举竞争的重要支配因素。而据我们的跟踪观察,影响选举竞争的非正式组织均带有强烈的功利性色彩,即以利益为纽带的群体。这种群体大多是为了获利而临时组合和结盟,并参与村级选举竞争。其表现一是具有共同利益的帮派,二是选举期间的承诺形成的团体力量。湖北省F村是所在县实施新的《村委会组织法》的示范点, 在1999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完全由村民提名,开放度很高,正式组织不直接介入选举活动。在村民积极参与选举的同时,有意竞争村干部的人纷纷活动,选举竞争十分激烈。最后是一位四处私下承诺当选后将给支持他的人带来“好处”的利益群体首领得以当选。在非正式组织中,家族组织的功利性已大大高于其文化性。在湖北省G村, 一个大家族分属于两个组。由于土地纠纷,两个组有着不同利益取向。在1998年村主任改选中,同一家族的成员主要根据利益偏好参与选举,竞争性因此增强。家族同一性的影响远远低于利益差异性。(注:徐勇:《利益与体制:民主选举背后的变数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
四、制度安排与规则运用
村民自治是随着农村改革,国家治理农村的一种新的形式。村级直接选举是在国家制度安排下从外部输入到乡村的。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是村民自治的具体制度安排。该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从而拉开了村级竞争性选举的序幕。但是,90年代以来,国家主要是通过在少数地方试点示范,积累经验,逐步推行村民自治。特别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村级直接选举的程序没有作明确具体规定,从而为地方实施贯彻直接选举原则预留下许多活动空间。在国家主导社会和权力逐步下放的格局下,就全国而言,进行村级竞争性选举的地方并不多,大多为体现组织安排的动员式选举。在我们调查的25个村中,有3个为国家级村民自治示范村。就是在这几个村, 选举的竞争性也不强。在选举程序上虽然也实行差额选举,但在差额人选上,谁是要选上的人,谁是陪选者,都事先作了安排。由于正式组织力量的直接介入,选举结果大多与事先预设相同。
1997年,中共十五大决定在全国农村广泛推进村民自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一些地方创造的直接选举的成功经验,199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直接选举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规定村级选举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秘密写票、公开计票等。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公开竞争的精神,大大推进了村级的竞争性选举。(注:徐勇:《历史的跨跃与激荡——1998年以来村委会选举评述》。《农民日报》1999年8月31日。 )在我们所调查的许多地方,政府部门都公开表示1998年后的选举才是第一次真正的直接选举,即第一次由村民直接提名的竞争性选举。在我们调查和跟踪观察的村,1998年以后的选举竞争程度均有明显提高。这些村所在地方提出了增强选举竞争性的纲领性口号。如四川省D村所在市提出“公推公选”, 江苏省I村所在省提出的“两个直接”等。 其核心是由村民直接提名并直接投票选举。以“海选”,即由村民提名并直接选举而走在全国前列的吉林省梨树县,在1998年选举中进一步强化竞争性。该县J村的1998 年选举完全开放选举资源,不提候选人,在选举大会上由希望当选的村民竞争,村民直接投票产生村主任。由此使竞争变得异常激烈,同时也导致选票分散,直到数轮选举,再以简单多数产生村主任。特别是作为竞争者之一的村党支部书记,出乎意料的落选。
当然,国家制度安排不可能对所有的村级选举竞争规则给予具体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国家制度输入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具体因素的影响,由此使具体规则的制定运用在不同的村落会出现较大的差异,从而影响竞争程度。四川省D村所在市是国家级村民自治示范县(市)。在1998 年的村级选举中,D村所在市提出了“公推公选”的口号。但在封闭的D村,一般村民难以很快了解和熟悉新的选举规则,村正式组织领导人对上面传达下来的选举精神作了自己的解释,制定了决定选举运作过程的具体规则。这些规则在形式上并没有违背上级精神,但却十分巧妙地体现了组织的意图,由此使该村选举只是微起波澜便平静完成,其竞争程度与过往无明显差异。(注:参见吴毅:《制度引入与精英主导——民主选举规则在村落场域的演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
五、体制赋予与个人自致
村级选举是在整个村级治理体制中进行的。在现阶段的中国农村,党组织居领导核心地位,党的书记被认为是第一把手,村民委员会主任被认为是第二把手。村委会在相当程度上要执行党组织的意图。党支部书记的工作能否顺利推行,相当程度取决于村主任能否有效配合。从我们所调查的村看,党组织之所以极力介入村委会选举过程,主要是考虑党村配合问题。党的书记希望自己信得过的人能够当选村主任,并因此利用体制赋予的主导地位影响村级选举。其主要方式就是影响候选人提名并利用正式组织的力量进行动员。在这种情况下,村级选举的竞争程度一般较低。当选人所获取的职位主要来自于外在的体制赋予。
随着村级选举的竞争规则和程序越来越严格并深入人心,党组织难以再直接介入选举过程,使村级选举的竞争空间增大。一些并不为党的书记所认可,甚至是对立面的人通过直接选举当选为村主任,从而引起党的书记的不安。1998年以来这种情况较为突出。湖北省M 村是当地贯彻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选举规定的试点村,村级选举的竞争空间较大。尽管村党支部书记做了一些能够的工作,所当选的仍然是被认为与其难以配合的人,以致党支部书记在选举结果宣布后便表示要辞职。
所以,随着村级选举制度的竞争空间增大,个人力量在竞争选举中的作用愈来愈明显,个人能力或特殊影响力的自致性因素是获取职位的重要来源。而在个人自致因素中,经济能力或经济影响力的比重不断增大。在25个样本村中,有20个村的村主任具有较为突出的经济能力或影响力。在东部地区的样本村中,所有的村主任都是当地的经济能人或具有较大经济影响力。特别是在1998年以来的竞争选举中,一部分农村先富起来的人动用经济资源参与或影响选举,使选举竞争格外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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