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电费回收是供电企业实现经营成果的最终环节,也是电力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最重要体现。《电力法》三十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决定了电力这一商品,在消费上具有先消费后付款的特性,这使得电费回收潜在风险大大高于一般商品。尤其是电费保证金、电表保证金制度的取消,电费回收难度更是剧增。从而决定了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策略从营销思想、营销组织到营销措施都有别于其他行业。在电力改革和逐步走向市场化以后,电力企业自负盈亏,做好电费回收工作更是尤为迫切。
关键词:供电企业;电费回收
一、电力企业电费回收现状
电费回收是电费抄核收的最后一个环节。随着供电企业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抄核收工作前两项工作抄表、核算、收费在供电企业内部运营中,已经有了一系列的监督、稽查以及考核体系的保障。营销系统的国网集中管理有效保证了抄表、核算的规范运行。但电费回收对于拖欠电费的用户,只能通过收取违约金、停电的最终办法,而没有其他更加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已经成了抄核收工作中的难点,花费了电费人员绝大部分的工作精力和时间。
二、电力企业电费回收中存在的难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部分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自身经营管理不善、产品缺乏竞争力、不能及时调整企业战略,在市场竞争中逐渐丧失原有的市场份额,最终被无情地淘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每年都有一些企业亏损或破产,由于企业亏损或倒闭,这些企业的电费回收成了一个老大难问题,不少电费都成了呆账、坏账,影响了电费的回收。
宏观经济调控,银行银根收紧、信贷规模收缩,部分企业资金缺口较大,资金周转困难,个别企业将拖欠电费作为降低生产成本的手段,给电费回收构成不利影响。更有少数用户由于种种原因,恶意拖欠电费,在供电企业多次催缴电费的情况下,还是不愿意缴纳电费,甚至于在供电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措施限制用电的情况下,还私自通电,拒不缴纳电费。
部分政府部门以及政府行为造成电力企业电费回收难。近几年几乎每年都有因政府行为造成特别难收的电费或无法回收的电费。如旧城改造、环保拆建、污染行业治理,如政府节能减排、血铅事件引发的金属熔炼行业专项整治等强制停电造成了部分用户拒交电费。虽然通过和政府、用户进行积极的协调最终也基本可以解决电费回收问题,但往往周期较长,造成电费回收率指标下降。
城区居民点多面广,联系信息欠缺,回收困难。电费回收和停电催费的规定有一定程度的冲突,用户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进行停电催费不得不越来越慎重。如何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找到有效的手段完成电费催收是目前电费回收工作中的一个困难点。
供电企业对客户的经营、财务情况缺乏有效了解途径,极易发生无任何征兆下的企业破产或者关门停产客户欠费。
缴费渠道不便利。目前为控制资金风险,供电企业逐步压缩电费走收,转向电力柜台收费、银行等金融机构代收。电费收费期相对集中,电费代扣合作银行的电费代扣代收热情不高,使得电费回收的难度加大。农村的电费代扣工作存在用户多、存款金额少、缴费时间集中、月末余额低等特点,代扣银行的效益不明显。特别是电费缴费的高峰时期,排队缴费情况严重影响银行正常业务的开展,因此部分银行对电费代扣的热情日益减少,往往在一个营业厅只开一个收费窗口,用户的缴费时间大大加长。还存在多家代扣银行的乡镇出现银行间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用户意见很大,缴费积极性不高,个别用户对缴费有抵触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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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电费回收的措施和建议
做好电费回收着力做好四方面应对措施:加强电费回收宣传,培养用户按时缴费习惯;拓展电费回收渠道,使用户享有便捷缴费的途径;加强电费回收周期管理,建立相应风险防范机制;调动电费回收人员积极性。在电费回收工作中,有些外在因素是用电营销人员无法改变和控制的,但在班组内部,还是可以制定有效的管理和考核等办法,深挖潜力,有效提高电费回收率。对于不同的欠费用户,我们也应当采取不同措施,积极有效地回收电费。
(1)加强电费缴费宣传,拓展电费收渠道。加大对《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各类电力行政法规中有关电费缴纳责任条款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宣传拖欠电费依法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通过各种途径对用电客户强化“电是商品”的意识,可以通过电视、媒体、散发宣传小册子等方法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对用户进行用电知识及按时缴纳电费的宣传,再结合安全用电宣传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动活动,从而使“电是商品”的意识做到深入人心。
(2)积极拓展电费缴费渠道。联合各大收费银行推动电费代扣,调动银行积极性能。如租赁户,因办理批扣的存折为户主存折,租赁户不愿意在户主存折中存钱,习惯拿存折到银行查一下电费金额是多少,存多少金额。造成银行觉得占用资源,用户觉得排长队,缴费极不方便。针对这种情况,拓展报亭、邮政、电信、移动等便民服务点缴费方式,合理增加缴费网点,实现电费缴纳的安全便捷服务。让用户在家门口就能实现便捷缴费。
(3)积极开展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根据客户电费回收周期分析,建立信用等级评价方案对优质客户应有优质的服务;对于电费回收周期长的大客户,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实行一月多次结算电费;对于恶意欠费用户,也应采用类似银行“黑名单”的制度,行使不安抗辩权,实行预购电制度。在欠费复通及办理其他业务时,有别于优质客户区别对待处理。特别对于停电后私自复通用电的,严格以电力法规为依据,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供电企业的正当利益。建立与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互享,尝试联合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4)结合内部电费回收考核办法,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提高电费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奖优罚劣,使各种考核办法日趋完善。切实提高每一个电费回收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确保电费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足额回收。部分民营企业资金利用率十分高效,基本是没有余额躺在银行过夜。需梳理这部分用户,采用上门紧盯催讨。为解决正常工作时间催费只见门、不见人、收费效果不佳的情况,实行错时催费。农村客户,将催费时间调整为中午或晚上;城市客户,将催费时间调整为晚上或其上班前,将会起到较好的效果。此外,还可采取激励机制调动催收人员利用双休日和长假主动催收电费,做好电费回收工作。
(5)积极寻求政府部门支持。主动向上级领导汇报客户欠费情况,积极依靠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与政府机关保持密切的联系和良好的沟通,特别是破产与濒临破产企业的欠费情况,定期与政府沟通欠费情况以及电费回收中的重点、难点,争取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6)积极与社区、物业公司联系、沟通,争取社区、物业的理解和支持。在营销系统中,用户的联系方法没有或者错误的较多,因未及时通知到用户而引起欠费的情况也较为普遍。通过积极与社区、物业通过多渠道沟通,采取一定的方法,如果能取得用户的联系方法,使得在催缴过程中,能多途径通知用户,就能有效降低出租户和空置房的欠费。
四、结语
电力企业已经走向了市场化,电费回收是电力企业生存的关键。供电企业应以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优质服务作为电费回收工作的基础,争取用户的理解与支持;针对目前停电催费受电力法规的限制,导致电费催收中的被动局面,寻求在法律层面上对供电企业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争取法律上的主动,以规避自身停电程序带来的电费催收被动风险,将电费回收工作走向更深层次。
论文作者:冉晓红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7年第1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9/19
标签:电费论文; 用户论文; 供电企业论文; 欠费论文; 银行论文; 客户论文; 工作论文; 《电力设备》2017年第1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