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八项坏账、跌价、减值准备”与税法差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法论文,八项论文,坏账论文,减值准备论文,差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虽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但制度明确了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本制度。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在谨慎性原则方面,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并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谨慎性原则的体现
1.计提八项坏账、跌价、减值准备。1993年实施的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在一般企业会计核算中,可提取坏账准备,通过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坏账准备科目,计入期间费用并结转本年利润账户。有账龄法、余额法、直接核销法、销货百分比法等,并按一定的比例计提。其二,商品流通企业可计提商品削价准备。通过借记商品销售成本,贷记商品削价准备科目,期末结转到本年利润账户。第三,上市公司还可以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所有的企业都可提取八项坏账、跌价、减值准备金,其中新增加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及核算内容。
2.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和无形资产的摊销。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而归集的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应在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而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其次,对于无形资产,税法规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而新制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3.增加了“预计负债”科目。新制度除了继续体现可以实施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等谨慎性原则外,还新增设了“预计负债”科目。核算企业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具体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预计负债——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
借:管理费用
贷:预计负债——预计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预计提供担保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预计未决诉讼损失
上述谨慎性原则的体现必定影响和直接减少了会计收益,同时与应税收益也产生了更大的差异,从而影响应纳所得税额。
二、现行税法与八项坏账、跌价、减值准备的异同
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对有关内容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分述如下:
1.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现行制度已取消本科目,增设“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原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只针对商品流通企业,而现在涉及所有企业的存货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
2.开办费的摊销和无形资产的摊销,以上已说明,不再赘述。
3.原上市公司可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由于上市公司享受国家的一些特殊政策,如减免一定所得税或所得税先征后返等,其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有其一定的特殊性。而现在所有企业都可提取。
4.条例及细则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新增设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科目,其核算内容是未发生而依据可能性的损失计入损益类账户,这样与税法产生了更大的差异。
三、可能导致的弊端与税收征管对策
1.企业可能利用新制度谨慎性原则的相关内容,人为地调整利润。如果企业自身追逐利润指标,就不进行上述列示的会计内容核算;如果企业想规避计征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就会充分利用谨慎性原则的会计核算内容,从而减少利润总额。
2.对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带来深刻的影响。如果所有企业全方位地开始实施谨慎性原则对应的会计核算方法,近期内必将导致所得税税收总量的减少,影响财政预算的正常收支。虽然从一定时期来看,所得税税收的绝对总量是一定的(不包括递增因素),但考虑通货膨胀和资金折现因素,国家的财政收入将表现为大额地缩减。
3.新制度对新增加的各项准备金的提取和预计负债的核算规定非常笼统,缺乏细则性内容和缜密地核算依据,同时也没有明确监督机制。这就无异于敞开了一个人为调节利润的口子,增加了今后审计监督的费用和税收征管成本。
鉴于上述原因,我们应该在税收征管上采取哪些相应对策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提取坏账准备金,存货跌价准备(原“商品削价准备”),长期待摊费用(原“递延资产”)——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按税法规定执行,否则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以保证税法实施的连续性和严肃性。
(2)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的提取核算,由于周期比较短,总量对税收影响幅度不大。可采取申请报批制,由税务机关批准后,企业可予以预先提取列支并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恢复、收回或免除后应予以转回或冲销。以体现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衔接性。
(3)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由于周期比较长,标准难以确认,而且长期看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其财务、会计处理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并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实际发生损失时,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
总之,在新的会计制度和新的税收法规中,均体现了会计和税收各自相对的独立性和适当分离的原则。国际上,各国会计核算方法和税收制度也各有差异,其所得税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根据我国的实际现状,就目前会计谨慎性原则的实施与税法差异的相关问题,我们提出了上述观点,供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