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建国以来农村经济体制变革过频过急的负面效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体制论文,负面论文,建国以来论文,效应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生产力是推动生产关系发展的动力,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有反作用。但是,过于频繁、急促地变更生产关系,变更经济体制,使其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会对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效应。建国以来农村经济体制变革过频过急,尤其是农业合作化运动太急、太快、工作过于粗糙和人民公社化的“穷过渡”,对农村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更为明显。本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角度分析了上述现象,阐述了变革农村经济体制要慎重,以及新的生产关系,经济体制一旦建立起来便应以稳定、健全它和大力发展生产力为中心任务的观点。
关键词 生产力 生产关系 经济体制 农业合作化 人民公社化 生产责任制 负面效应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是推动生产关系发展的动力。毛泽东赞同这一观点,同时他又特别强调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毛泽东认为:一切革命的历史都证明,并不是先有充分发展的新生产力,然后才能改造落后的生产关系。先推行革命,在革命中推翻落后的上层建筑以后,方有可能消灭旧的生产关系,旧的生产关系被消灭了,新的生产关系建立起来了,这就为新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道路[1]。基于对生产关系反作用的认识,毛泽东特别强调不断地变革、调整生产关系,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指导农村经济工作时,他尤其强调这一点。实践证明,如果总是人为地一而再、再而三地、频繁地、急促地变更生产关系,变更经济体制,尤其甚至使生产关系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必然对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效应。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薛暮桥所说:有一段时间,我们过多地强调了生产关系落后对生产力的束缚作用,在生产力并没有多大发展的情况下,急于改变生产关系,不懂得生产关系的改造超越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同样会妨碍生产力的发展。……结果,使我们在生产关系改造方面犯了急躁冒进的错误,……给工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2]。本文试对建国以来农村经济体制变革过频过急带来的负面效应,作一粗浅分析。
一
中国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延续到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成为严重阻碍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桎梏。变更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是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中心任务,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广大民众尤其是占人口大多数的无地,少地农民的强烈愿望。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在根据地进行了变更或局部改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实践,在解放战争开始之后,又在各解放区全面实行土地改革。新中国建立后,在广大新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到1952年底,土地改革运动基本结束。
土地改革运动的开展推动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同时,在农民群众中,出现“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和“谁发家谁光荣,谁受穷谁狗熊”的经济思潮。这一思潮,既反映了获得土地的农民的某种满足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又反映了农民的自发倾向。如何对待农民的自发倾向和因小农经济的不稳定性而出现的新的贫富分化现象,共产党人发生了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农民自发力量”“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面发展。”主张“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自发的趋势,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3]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一般地动摇私有财产是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任务……必须从原则上彻底搞清楚。”[4]刘少奇也曾明确指出:试图“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他还说:“以为目前组织合作社就可以改造中国的农业,使个体的小农经济走上社会主义的农业去,那是幻想。”[5]毛泽东则批评了刘少奇等人的意见,明确表示赞同第一种意见。[6]根据毛泽东的意见,中共中央1951年12月制订的建国之后的第一个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指出:对互助合作运动采取消极态度,否认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走向社会主义化的过渡形式,否认它带有社会主义的因素,是右倾错误思想。毛泽东在审阅决议草案时,加了一些话,其中极为重要的一句是:“片面地提出‘发家致富’的口号,是错误的”。[7]毛泽东的这一认识和基本思想,遂为全党接受,“农业合作化”逐渐提到议事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中共中央认为中国向社会主义过渡,需要一个长时期的准备。但是,由于苏联愿意援助社会主义的中国而不情愿援助“非社会主义”中国的“压力”,以及农村土地改革之后出现的买卖土地、发生新的贫富分化倾向,加之其他客观因素及共产党人对国情的主观认识,中国共产党决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是时代的抉择。[8]1953年6月,毛泽东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明确提出:“要在十年到十五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内,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毛泽东指出: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他认为,“只有完成了由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过渡,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向前发展”,“这样就为大大地发展工业和农业的生产创造了社会条件。”[9]
农村土地改革之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小生产向生产的深度广度进军受到很大限制,战胜天灾人祸的能力也极其脆弱,无法长期稳定地提高劳动生产率,持续进行扩大再生产。同时由于小农经济的不稳定性,必然出现新的贫富两极分化现象。为了巩固土地改革的成果,发展农业生产力,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不失为一项良好选择,但应当本着自愿原则,循序渐进。然而事实上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后,社会主义改造逐渐推向高潮,抢先思潮迅速滋长蔓延,社会主义改造的进程超出预定时间,只用短短3年时间,到1956年底便基本完成。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完成拥有6亿人口(1954年开始突破6亿)、其中农业人口占86.3%(1954年)的农业大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确实太急、太快,工作过于粗糙,这就不可避免的带来一些负面效应。
从主要农产品粮食和棉花的增长情况,或多或少能够看出激进合作化运动对农业生产带来的负面影响。建国以后粮食产量年增长率分别是:1950年16.7%,1951年8.7%,1952年14.1%,1953年1.8%,1954年1.6%,1955年8.5%,1956年4.8%,1957年1.2%。1952年以后增长率明显降低,尤其1955年以后,增长率逐年下降,1957年降至建国以后的最低点。棉花产量1953、1954、1956年均出现负增长,分别比上年减产9.9%、9.4%、4.8%。[10]农产量增长率下降或减产,与自然灾害等多种因素有关,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尤其初级社或未经初级社便急速“过渡”到高级社的过急过快的变更农村生产关系的做法,应当说也是原因之一。
笔者生于安徽省阜阳县(后划归利辛县)农村,记得合作化运动高潮中唱的民谣有:“社会主义无限好,白面馒头羊皮袄”;“共产主义是天堂,社会主义是桥梁”;“入社的光荣户,不入社的老顽固”,等等。反映了农民对社会主义的“美好憧憬”及对于合作化运动的极大热情,但事隔不久,民谣中有了“变调曲”。有一首民谣唱道:“官(指合作社,下同)地瘦,官屋漏,官中的牲口不长肉,官中的庄稼稀溜溜。”这是对一哄而上的合作化运动对农业生产带来一定不利影响的写照和讥讽,也反映出农民“奔社会主义”热情的回落和下降。
农民年平均消费指数,按当年价格计算,1953年增长11.3个百分点,1954年增长1.4个百分点,1955年增长8.6个百分点,1956年增长2.6个百分点,1957年增长1.3个百分点。[11]增长指数自1955年合作化运动高潮之后,也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有些农户,尤其是富裕中农、中农,甚至土改之后生活有较大改善的贫农,参加高级社后收入不但未能增加,反倒有所下降。这也是部分农户“闹退社”的原因之所在,虽未引起大的“骚动”,但总可以说或多或少的带来了一些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动荡因素。
二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急,农业合作化运动工作做得太粗,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这种新体制下的农民生产资料归公、集体劳动、按劳分配的公有制形式,存在某些“先天不足”之处,党和政府应当引导农民进行健全高级社体制的工作。虽然它是个“早产儿”,但只要注意保护、培育,也能够使之后天逐渐健康成长起来。农业合作化之后,如果把农村工作的重心放在稳定、巩固、完善农业生产合作社上,高级社的某些先天不足便可以得到调治和弥补,农民也会逐渐适应这种生产关系,农业生产也会获得发展,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也会得到较大改善。令人遗憾的是,当时党和政府未能这样做。农业生产合作社本就“先天不足”,却又“后天失调”。新建立起来的合作社体制尚未得到巩固、健全和完善,便又急急忙忙小社并大社,向公有化程度更高、规模更大的所谓“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过渡,结果带来了更严重的负面效应。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它是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但是,它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12]他认为,解决这些矛盾的办法就是调整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在实际工作中,他对变革农村生产关系始终给予极大关注。当小社并大社蔚然成风之际,毛泽东视察农村工作时发现河南七里营人民公社这一“新生事物”,立即给予高度赞扬。他由衷感到“把工、农、兵、学、商合在一起,便于领导”,“还是办人民公社好”。“人民公社好”的口号,迅速传遍祖国大地。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认为原有的农业合作社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决定在农村普遍建立人民公社。全国人民公社化运动很快走向高潮,到10月底,便实现了全国人民公社化。全国建立了26578个公社,参加的农户达12325万户,占总农户的99.1%。[13]《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明确指出:“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毛泽东对人民公社最赞赏的是它的“一大二公”,即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他在为上述决议加写的一段话中,虽然也说:“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不要忙于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在目前还是采用集体所有制为好,这可以避免在改变所有制的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但他同时又指出:“实际上,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了。这种全民所有制,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地代替集体所有制。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一个过程,有些地方可能较快,三、四年内就可完成,有些地方可能较慢,需要五、六年或者更长一些的时间。”[14]《决议》最后豪情满怀地宣称:“看来,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毛泽东在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体会”中讲道:“如何从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如何从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斯大林没有找到适当的形式,没有找到解决的办法。”他自豪地说:“我们有了人民公社,将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并且将成为我国农村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的最好形式,由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最好形式”。[15]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尽管《决议》规定人民公社条件成熟的改行工资制,条件不成熟的仍照旧实行按劳动日计酬,而且指出这两种分配形式都是“按劳取酬”,但实际上人民公社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高,队与队之间、社员与社员之间,“均平”、“共产”现象十分严重。毛泽东1958年9月视察农村工作发现安徽省舒城县舒茶人民公社办公共食堂,实行吃饭不要钱后,说:“吃饭不要钱,既然一个社能办到,其他有条件的社也能办到。既然吃饭可以不要钱,将来穿衣服也就可以不要钱了”。[16]此后,各地大办公共食堂,“共产风”席卷中国大地。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把农业“大跃进”运动推向极端,带来“共产风”、“浮夸风”以及生产上的瞎指挥、高指标、高估产,高征购、高用粮也随之而生,仅仅几个月时间,农业生产便大幅度下降,农民生活日益困难,农村形势日益紧张。
一哄而起的人民公社在所有制、分配等方面存在许多严重混乱现象。绝对平均主义泛滥,混淆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界限和差别,混淆了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和共产主义分配原则的差别,大大超越了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要求以及农民的觉悟程度,不仅不能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展生产力,反而助长了农民的惰性、抑制了生产力的发展;不仅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反而降低了生产率。毛泽东为首的中共中央发现了人民公社化出现的一些问题后,对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左”倾错误进行若干纠正。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纠“左”不得力、不彻底,尤其在庐山会议批判、斗争彭德怀,使纠“左”中断并开始“反右倾”、“继续跃进”之后,“左”的错误继续发展,农业生产遭到了更严重的破坏。
粮食产量与1958年相比,1959年下降15%,1960年下降28.3%,1961年下降26.3%,1962年下降20%。棉花产量与1958年相比,1959年下降13.2%,1960年下降46%,1961年下降59.4%,1962年下降61.9%。1959至1961年,史称三年自然灾害时间,农民忍受了建国以后的空前大饥荒,有些地方还出现饿死人的现象。其实,这场灾难有相当成分的人为因素,内中盲目变革农村经济体制的“穷过渡”,产生了相当大的负面作用。
三
国民经济出现严重困难,党和政府不得不谋求摆脱困境的措施。1960年9月,中共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开始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调整。在调整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和分配关系方面,力度较大,举措也比较得力。明确规定不准对生产队和社员个人搞“一平二调”,不准侵犯社员个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资料和小农具等生产资料,恢复社员的自留地,允许社员发展家庭副业和手工业生产,开放农村集市贸易。在收入分配上取消过去实行的部分供给制,严格实行评工记分和按工分分配的办法。停办农村公共食堂。更为重要的是确定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开始时规定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后规定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并提出至少30年不变。应当说这总算认识到农村生产关系相对稳定的重要性。
农村经济政策的调整,基本理顺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员个人之间的关系,并逐步完善了生产队有关生产、分配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生产逐步摆脱困境,走上恢复发展的道路。
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规模又有所缩小,一般20余户、100多人,比较便于协调、管理、安排生产,相对减少了窝工浪费,更重要的是生产队增产减产、搞好搞坏,直接关系到社员个人的分配和生活,社员与生产队休戚相关。评工记分、按劳分配,社员挣不到工分分配不到“红”,但如果生产队搞得不好,挣再多工分也分配不到东西。“爱社如家”,这时已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成了社员没有选择余地的“选择”。“大河无水小河干,大河流水小河满”;“锅里有碗里才会有”;“队里多打粮,社员心不慌;队里光蛋光,社员必遭殃。”这些民谣,是农民切身体会出来的咏叹调。这次生产关系的调整,使农民把自己的命运与生产队的命运联系在一起,明白了在生产队里出工干活,有了自身的利益,“磨洋工”不但同队的其他社员不允许,而且连自己也对不起。在这种心态和氛围下,生产积极性比全公社“均平”、“共产”时期大大提高了。农业经济得以复苏。
自1962年开始,粮食产量逐年上升,1966年达到历史最高水平,比建国后产量最高的1958年增产7%。“文化大革命”10年动乱,各行各业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但农村由于基本体制相对稳定,农业经济遭受的损失比起工业,交通等要轻一些。学生、工人“职业造反”、“脱产造反”者众,农民离乡离土造反者寡。农民离开生产队,便挣不到工分。即便按照“上面”的“指令”能够挣到“政治工分”,但生产队没有“收成”,照样分配不到东西。因此,农村生产队一般是真正在“抓革命,促生产”。10年“文革”期间,粮食产量除1968年和1972年略有下降外,其他年份均有所增产。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只要保持农村生产关系、经济体制的相对稳定,即便在大的政治动荡之中,农业经济仍然可以免遭大的损失,甚至还可以得到一定的发展。当然,我们也不是说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集体所有制达到“理想境界”,完美无缺了,只是说这种所有制形式一旦确定下来,保持相对稳定,别再“穷折腾”,对农业生产的负面效应便大大减少。
四
农村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集体经济体制的确立并相对稳定以后,农民逐渐适应这种所有制形式,农业生产总体水平得到恢复并有所发展,但发展速度及增长幅度都较为有限。在广大农村机械化程度不高、生产中科技水平较低、基本上依靠人力和畜力劳作、甚至很大程度上“靠天吃饭”的情况下,春耕、夏锄、秋收、冬藏等农业生产劳作,集体劳动与个体劳动比较,并未显示出特别明显的优越性,相反往往会造成窝工浪费现象。而这种体制下的评工记分,很难做到完全公平合理,分配也有不尽合理之处,一些生产队干部也会“多吃多占”,造成干群之间及社员内部的矛盾和磨擦。农民祖祖辈辈沿习一家一户一个生产单位,种、管、收、藏由自己作主,而置于生产队的管理下以后,干什么、怎么干以及作息时间,有诸多限制,“自由”、“散漫”惯了的农民感到很不自由,牢骚在所难免,出工不出力者有之,甚至养成了这种“习惯”。而且,生产队的管理者,来自普通农民,素质、水平未必比普遍农民高出多少,安排生产很难做到万无一失、有条不紊,管理队务很难达到“科学化”,往往还是用一家一户一个生产单位的家长式的方法管理生产队这个“大家庭”,难以带领全队向更高层次发展。更有的生产队长“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应付“差事”。还有的生产队选不出生产队长,由社员轮流“坐庄”。由于这种种因素,生产队这种集体所有制形式,一般并不能把农民所潜藏的劳动生产积极性全部挖掘出来,因此也就不能最大限度的解放农村生产力。而且,生产队的发展水平也极不平衡,由于生产潜力挖掘不够和自然条件的限制,低水平收入的生产队为数不少。1978年全国有139万个生产队(占全国生产队总数的29.5%)年人均分配在50元以下,农民的温饱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17]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强调要按经济规律办事”。[18]安徽、四川部分生产队率先实行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1979年全国有一半以上的生产队实行了包工到组,有1/4的生产队实行了包产到户。这一次农村经济体制变革,并不象土地改革和合作化运动那样由党和政府发布政策、号令,由上级派遣“工作队”、“驻点干部”进行“指导”和“发动”,而是由农民自发式的进行的。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这种转变不是自上而下的,不是行政命令的,而是生产发展本身必然提出的要求。”[19]初起之时虽然遇到非议和责难,但并未遭到“大动干戈”地制止。一些主管部门和领导干部对这些当时被看作“倒退”的做法,虽然没有公开表示支持和赞成,甚至会发表一些批评意见,但实际上并未下功夫去“制止”和取缔,而是“睁只眼闭只眼”,基本上是“放任自流”。包产到户(农民直截了当的称作分田到户)一旦出现,犹如点燃了星星之火,很快在全国形成燎原之势。搞得越差的生产队,“分田到户”越积极。搞得较好的生产队对集体经济总有点恋恋不舍,但“潮流”总是难以挡住的,在“分田”氛围下,未分田的队大田里的庄稼及其他财产也成了“个体农民”偷盗的对象,未分田的生产队也有收入偏低的社员或其他原因而要求分田的,最终便也只能分田了。
笔者的家人所在的生产队,是当地较好的生产队,有部分农业机械,有大牲畜,有队办副业,人均收入在当地算得上较高的,集体积累也较多。1978年下半年到1979年上半年,当地大部分生产队都分田到户了,我们生产队还维持集体经济。1979年夏全队社员大会讨论,一致同意“不分”!秋季,队里的庄稼被盗严重,有两户收入偏少和一户劳力较多的社员率先要求“散伙”(当时全队社员就是这么说的),我们队到底还是“分田到户”了。在丈量土地、分配农业机械、农具、公房、财产的过程中,不少社员是一边流着眼泪一边参加“分配”的。
这次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由于是群众自发式的,因此形式多种多样,但以“包产到户”为多。实际操作上是把土地和公共财产大部分分到农户,因此农民称之为“分田到户”也比较确切。因为是“自发式”的,没有统一规定,分田的标准也是多种多样的。仍以笔者的家乡为例,有按人口标准分田的,有按劳动力标准分田的,有按本队现有人口分田的,也有按本队籍贯人口(包括本队出去的工人、干部等城镇人口)分田的,甚至还有按合作化时入高级社的地亩数分田的。一般生产队所采取的分田标准,取决于生产队长或本队宗族势力最大的“门头派”,他们所选择的标准一定是对他们最为有利的。
农业合作化已经20多年了,又行“分田到户”,难怪有人指责这种“包产到户”是“倒退”。而且由于是群众“自发式”的,确实有些“混乱”,不能不令许多人“担忧”。但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十分清醒,他主张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对“家庭生产责任制”给予肯定。邓小平指出:“不管你搞什么,一定要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20]用这一标准衡量,农村生产责任制是完全值得肯定和推广的。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第一书记座谈会,讨论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会议肯定了包产到户这一生产责任制形式。到1980年底,全国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已占生产队总数的80%以上。1983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进一步肯定了“联产计酬责任制”。到年底,全国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0%。到此,我国基本上实现了农村经济体制的又一次全面而又巨大变革。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让农户承包土地“自主”经营,收获物“缴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农业生产有了较大发展。农业总产值1988年由1978年的1459亿元增加到5300亿元,按可比价计算增长82.8%,平均年增长6.2%。农民人均收入1988年由1978年的134元增加到545元,增长3.1倍。
在这些成就的背后,我们也应当看到,改革初期自发状态的混乱,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大集体时期兴修的一些曾产生过重大作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不同程度的受到破坏或者失修,减弱了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农业机械或闲置或损坏,利用率大大降低。公有财产、公共积累大大减少。因“分配标准”引起的纠纷、因“田地边子”引起的磨擦时有发生。再者,一家一户一个生产单位的“小生产”,对官僚主义的抵御力极其微弱。从某种意义上说,小生产是农村“贪官污吏”的“温床”,个体农民扼制贪官的能力极其有限。这也是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干部大肆对农民摊派但却屡禁不止、且有泛滥之势的机制上的原因之一。还有,以迁就农民小私有心理的方式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实际上是使农民大大增加劳动量的投入但不利于质的提高、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从更深层思考,用小生产方式,如何实现农业现代化,还必须认真做“文章”。
当然,任何一种体制,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都需要不断地丰富和完美。农村“生产责任制”实行过程中尽管也有负面效应,个体农民经营制虽然也有“短项”和“弱点”,但我们不主张马上又从体制上“动大手术”,再来一个“根本性变革”。不能把着眼点老是放在变更生产关系上,更不能老是采取行政干预、群众运动的方式推动农村经济工作。我们主张生产责任制稳定一个相当长时期,减少农村经济生活的动荡,以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目前的农村联产承包制,已较初期完善,如家庭承包制的分田标准,基本上统一起来,以现有农业人口为标准,减少了许多矛盾。在农民的责、权、利等方面,有的以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有的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农业“生产责任制”纳入法制化轨道,前景更加光明。遵循经济规律,严格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农业生产责任制在运行过程中一定会完善自身机制。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角度看,过频过急的变革农村经济体制,确实对农业生产带来了许多负面效应甚至破坏作用。这就告诉我们,变革农村经济体制时,要慎之又慎。
收稿日期:1996-09-28
注释:
[1]毛泽东:《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1959年12月至1960年2月。
[2]薛暮桥:《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1979年12月版,第257-258页。
[3]中共山西省委:《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1951年4月17日。
[4]《中共中央华北局对中共山西省委〈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批复》,1951年5月4日。
[5]《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192页、184页。
[6]《中国农业合作史资料》,1988年第4期第6页。
[7][14]《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2册第579页,第7册第360页。
[8]参见拙作:《中国社会主义改造是时代的抉择》,《史学月刊》1993年第3期。
[9]《毛泽东著作选集》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8月版,第705-717页。
[10][11]根据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的统计资料《光辉的三十五年》计算。
[12]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
[13][17]靳德行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河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2月修订版,第232页,第587页。
[15]转自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22册,第574页。
[16]《安徽日报》,1958年9月29日。
[18][19][20]《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314页,第316页,第312、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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