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多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及防控措施论文_郭强

浅谈“多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及防控措施论文_郭强

郭 强

(抚顺市公安消防支队,辽宁,抚顺,113001)

【摘 要】近年来发生的亡人火灾多发生在老城区“多合一”场所,多数是用火用电不慎、安全意识淡薄所造成,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本文针对“多合一”场所定义、主要类型以及消防安全现状进行分析阐述,从而相应提出了一些消防安全火灾防控措施。

【关键词】“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现状;防控;措施

近年来发生的亡人火灾多发生在老城区“多合一”场所,多数为用火用电不慎、安全意识淡薄所造成,而且每次发生火灾损失较为惨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如何从实际情况出发,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整改“多合一”场所现存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已成为目前消防安全火灾防控措施工作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多合一”场所定义

“多合一”场所是指集多种使用性质于同一建筑内的场所,是火灾事故尤其是亡人火灾事故的多发区域。据相关调查研究表明:许多“多合一”场所普遍存在建筑密集、火源电源管理混乱、消防器材严重缺乏、消防通道阻塞等消防隐患。近年来发生的亡人火灾多发生在老城区“多合一”场所,多数是用火不慎、安全意识淡薄所造成,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多合一”场所主要类型

(一)按照表现形式可分为三类

1.成片开发的商场(市场)类“多合一”场所,是指在成片开发的招商城、商业城中,在经营娱乐、加工场所内设有员工集体宿舍且未采取必要防火分隔的商铺、商业用房。

2.成线设置的门面房类“多合一”场所,是指在沿城市(城郊)街道两边连片(三户以上)建设的既用于经营、加工、仓储,又有员工集体住宿的且未采取必要防火分隔的商铺。

3.零星建造的经营、加工、仓储类“多合一”场所,是指沿城市(城郊)街道两边或在民用建筑、住宅小区内零星建造的,既用于经营,又有员工集体住宿且未采取必要防火分隔的场所。

(二)按照使用性质可分为三类

1.家庭作坊式“多合一”场所,是指将员工集体住宿场所与小型生产加工、修理或可燃物品仓库混合设置且未采取必要防火分隔的住宅建筑。

2.商业类“多合一”场所,是指将商业经营与员工集体住宿混用且未采取必要防火分隔的民用建筑,包含在住宅建筑内进行商业经营活动或在商业经营用房内同时容留人员住宿两种情况。

3.餐饮娱乐类“多合一”场所,是指员工集体住宿场所设置在餐饮及文化娱乐场所内,且未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的建筑。

三、“多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

(一)多为违规建筑 消防安全基础条件差

“多合一”场所的建筑多数都是违规建筑,人员密集,拥挤混乱,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堆放无序,建筑规划达不到防火规范要求。例如建筑疏散楼梯数量、宽度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建筑楼梯间、门厅、楼道内乱堆放可燃物品、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和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等行为十分普遍。存在非常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极易发生亡人火灾事故。

(二)消防设施配置不到位 无法进行有效救火

“多合一”场所多数在城中村、城郊结合部,普遍存在消防基础设施配置不到位的问题,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建筑物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消火栓、防排烟等消防设施,一旦发生火灾,无法进行有效扑救,有毒烟气又无法及时排出,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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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场所使用功能复杂 火灾扑救难度大

“多合一”场所普遍存在一屋多用的情况,使用功能非常复杂,可燃物较多,一旦着火,燃烧速度快,容易形成大面积火灾。加之此类场所大多数分布在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因缺乏消防水源,给初期火灾扑救带来极大困难。

(四)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逃生自救能力弱

近年来,虽然消防宣传有所加强,但是大部分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不少群众平时接受不到消防安全教育,防火、灭火常识匮乏,不懂得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不掌握逃生自救常识,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导致人员伤亡。

四、“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火灾防控措施

(一)政府多部门联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政府应当群策群力、配合互助,创造出良好的工作模式,切实推动对“多合一”场所的整治工作。由政府牵头组织住建、规划、安监、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国土、电力等部门,对“多合一”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健全 “多合一”场所档案,力争做到完整、实时。坚持群众路线,排除工作难题,从根本上消除“多合一”消防安全隐患。按照“什么隐患突出,就集中整治什么隐患”的工作原则和 “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推动各职能部门结合自身职责、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多合一”场所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形成规模打击。

(二)加快城市改造,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等的改造和建设,引导“多合一”场所进入专业经济园区,以标准厂房建设实现消防安全,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多合一”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于暂未列入改造范围地区,要增加消防器材,实现火灾“早发现、早扑救、早救援”防范措施。例如安装灭火器、增加室外消火栓,利于火灾扑救,开设灭火救援口以用于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同时针对当前电瓶车亡人火灾多发的态势,应当安装电瓶车室外充电系统,有效杜绝因电瓶车充电引发的火灾,消防安全隐患。

(三)建立健全相关规定

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加强对“多合一”场所实施暗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根据《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重点督查。对依法处罚、临时查封和责令“三停”过的场所进行复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我们要提高认识,严密组织,要做到防患于未然;要联合执法,并肩作战,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同时还要严格执法,严明纪律。要按程序执法,持证上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决不允许徇私枉法。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原则,讲究方法,确保稳定。灵活处理好突发事件,有序开展工作。在工作中,要和群众加强联系,使他们认识到防火的重要性,思想做通了,工作也就顺利了。

(四)普及全民消防安全基础教育培训

在“多合一”场所普及全民消防安全基础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宣传栏、宣传画廊等现有设施的作用,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制作简单易懂的消防安全手册,由三级网格责任人逐户上门发放,定期组织培训,开展演练,通过各种方法提升民众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的兴趣,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深入宣传“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先进典型,广泛发动群众,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这些专项治理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火灾隐患严重且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要坚决予以曝光。要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针对业主和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参考文献:

[1]《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作者简介:

郭强,男,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抚顺市公安消防支队东洲区消防大队工程师。

论文作者:郭强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建设标准化》2016年4月总第20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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