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现状及救助体系的实证研究——基于北京市Y区的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伤残论文,北京市论文,独生子女论文,现状及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6981(2012)04-0090-05
一、引言
自上世纪80年代“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政策在我国大力推进以来,其对控制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的速度、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正功能。但是,独生子女政策的某些负功能也逐渐显现。独生子女是父母的感情寄托和养老的重要责任主体,独生子女一旦遭受死亡或严重伤病残等意外事件,这些家庭就不可避免地面临生产、生活和养老的实际困难,独生子女父母将成为抵御风险能力最低、最需要政府和社会帮助的群体。
就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给其家庭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连续在2007年、2008年颁布了《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希望以制度化的方式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深入了解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面临的具体风险、真实困难及具体感受,探索对独生子女家庭风险规避的具体对策和建议,从而提高此类政策的针对性和实用效果,意义重大。
二、调查方法
为系统、客观、全面地描述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现状、其在日常生活中遭遇的困难、具体需求及目前的求助体系,本次调查以问卷法为主要研究方式,调查对象是北京市Y区登记在册的1231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因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性,本次入户调查遭遇部分家庭的拒绝,为此,课题组采取了先电话慰问再入户调查的方法。经多次努力,共搜集了743户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具体信息,占本区此类家庭的60.4%。其中,484户为子女残疾家庭,257户为子女死亡家庭。在入户调查的同时,课题组对部分家庭还进行了深度访谈。
三、调查结果
(一)独生子女伤亡家庭的基本结构
调查显示,Y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成员平均数量是2.35,其中,高达52.3%的家庭目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数量是2;有38.8%的家庭人数是3人,还有7.2%的家庭是1人,4人以上的比例非常低,占了调查总家庭数量的1.6%。具体剖析不同类型家庭子女情况,子女残疾的家庭,其家庭规模是2.58人,而子女死亡的家庭成员数量是1.91。
从与被访者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员身份构成来看,子女残疾的家庭,家庭结构较为完整,父亲、母亲、孩子这三个角色同时存在的核心家庭占了主导,与其他家庭成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一起生活的情况较少。而对于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子女死亡后,只有较少家庭再生育子女,大部分家庭则没有再生育,只有很低比例的家庭领养或过继了子女。本次调查显示,743个家庭中,有739个家庭没有领养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家庭表示有领养的打算。因此,许多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通常是夫妻二人独自生活,或者和其兄弟姐妹、其他亲属等一起居住。从家庭结构和家庭规模可以推测,独生子女死亡对其家庭影响程度之大。
(二)独生子女伤亡父母基本情况
1.被访父母年龄、婚姻状况。在774户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中,被访者平均年龄为58岁,其配偶平均年龄为55岁,即此类家庭夫妻平均年龄为57岁。其中,56-60岁年龄段的人数最多,占调查总人数的32.6%;其次是51-55岁这一年龄段,占25.0%;61-65岁这一年龄段排在第三位,占20.4%。几个年龄段中,46岁以下、66岁及以上这些年龄段的人比较少,分别占调查总人数的12.3%、9.7%。从年龄情况看,许多家庭丧失了再生育子女的可能。就被访者的婚姻状况,被访的774位父母中,有337人回答了该问题。回答者中,初婚317人,占94.1%;离婚3人,占0.9%;丧偶17人,占5.0%。
2.被访父母文化程度、就业情况。本次调查显示,被访者及其配偶的文化程度以初中为主,占调查总人数的48%;其次是高中/中专/职高这一文化程度,占3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仅占6.0%。
如上文已提,此类家庭父母的平均年龄是58岁,因此,有69.9%的被访者已经离退休。处于就业年龄的人群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最高,占了5.9%;其次是工人,占了3.3%;排在第三位的是商业、服务业工作人员,占了2.9%;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事业单位办事人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户这三个群体各占了2.1%。但是,有高达6.7%的被访者表示暂时没有固定工作。就被访者的配偶目前的就业情况,离退休者也是居多,占了68.9%;暂时没有固定工作的,也占了6.8%。工作的人群中,与被访者的情况很接近,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较高,占了7.9%;其次是工人,占了3.4%;私营企业主、个体户等,所占比例很低。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文化程度偏低、身体健康情况不佳的现实,使得该群体就业状况比较差。
3.被访父母身体情况。调查显示,被访者及其配偶身体健康情况不佳。55%的被访者表示,他们患有某种疾病,只能干点轻松的活;还有6%的被访者身体有严重疾病,很少干活,仅这两项就占调查总人数的61%。只有33%的被访者认为自己身体还好,只是偶尔感到身体不舒服,但能坚持劳动;认为自己身体完全健康的,仅占7%。而被访者配偶的身体情况,与被访者非常相似。高达51.2%的染有某种疾病,只能干点轻松活;5%的染有某种严重疾病,很少干活;42.0%的偶尔感到身体不舒服,但能坚持劳动;身体健康的仅占1.6%。被访者及其配偶身体不好的原因固然有很多影响因素,但也从侧面反映出子女死亡或残疾对其的打击程度。
(三)独生子女伤亡家庭经济状况
1.家庭收入来源。调查显示,独生子女伤亡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养老金、特别扶助金。其中,选择养老金的比例高居首位,有53.1%的家庭选择了该项,这与此类家庭主要成员多处于离退休状态有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是另一主要收入来源,有32.3%的家庭选择此项。除了这两项,排在第三位的收入来源是工资收入,占了7.58%。另外需要关注的是,还有5.5%的家庭选择了低保金。
2.家庭月收入。收入来源的有限和边缘化使得这类家庭的收入处于较低层级。具体而言,高达70%的被访家庭月收入在1501-3000元之间,另一个较多家庭集中的收入段是3001-5000元之间,占调查家庭的21.1%;另外,还有8.1%的家庭收入在1500元以下。家庭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仅占了0.5%。此外,卡方检验显示,不同类型的家庭,收入呈现比较显著的分化。对于子女死亡的家庭,收入主要集中在1501-3000元之间,此区间集中了91.8%的家庭。而对于子女伤残家庭而言,虽然1501-3000元这个收入段的家庭所占比例也达到了58.5%,但是,3001-5000元这个收入段也还聚集了28.7%的被访家庭,并且,5000元以上的高收入也主要集中在这个类型的家庭中。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家庭,也主要集中在子女残疾的家庭类型中。从收入分布情况可以看到,残疾家庭的经济情况比子女死亡家庭要好一些,但这个类型的家庭贫富分化还是相对较为严重。
3.家庭经济情况他人评价。在此类家庭的亲戚朋友看来,这些家庭的经济情况主要处于“不比他人好,也不算差”的中间状态,有55%的家庭获得了这样的评价;但是,还有41%的家庭被认为是“比一般人家要差一些”,还有1%的家庭被认为是“比其他人家差很多”,只有5%的家庭属于比其他人家好一些的状态。亲戚朋友的评价从侧面反映了此类家庭目前的状态。
(四)被访家庭遇到的困难及救助系统
1.被访家庭遇到的困难。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使得这一代父母在孩子身上倾注了毕生的心血。独生子女的意外伤残或死亡,会使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经济成本零回收、养老、情感和精神等多重压力与困境。在课题组成员对独生子女父母的访谈中,所有被访者都认为独生子女的意外伤残或死亡对他们的打击是致命的,是难以弥补的。
本次问卷调查数据及深度访谈材料显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日常生活中频繁遭遇的困难,排在第一位的就是“没有人员帮助照看伤残子女”,有31.9%的家庭选择了该项;排在第二位的是“收入低,无法维持家庭日常花销”,选择该项的家庭占了29.2%;“家庭成员情绪长期低落”、“没有多余人员帮助照看老人”这两项排在第三、四位,分别占回答该题人数的26.8%、26.3%。此外,住房紧张、家庭成员没有工作也平均各有10%的家庭选择。
就不同家庭类型来看,子女伤残的家庭遇到的困难,更多集中在照看伤残子女、收入低以及没有多余人员帮助照看老人这三个方面,其中,孩子的照看是最主要的难题。
独生子女家庭最典型特点是孩子的唯一性和单传性,孩子数量减到了最少,家庭结构、关系、成员也被简化到了不能再简化的程度。子女伤残使得家庭结构出现破损,而独生子女的意外死亡(特别是大龄独生子女的死亡)则使得这部分家庭永久失去了孩子这一家庭最大精神支柱,从而提前甚至永久地进入了空巢期。因此,就子女死亡的家庭,其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因为子女死亡导致家庭成员情绪长期低落这一情况,高达71.9%的家庭选择了此项。
2.求助对象体系的构成。调查显示,在遇到上述困难时,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首选的求助对象是社区居委会,有31.1%的家庭选择了此。由此也可以看到,距离他们最近的居委会在解决上述问题时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他们求助的对象排在第二位的是街道办事处,选择了此项的家庭占了22.6%;第三个通常会寻求帮助的是计生协会等相关部门,有20.2%的家庭选择了此。除此之外,亲戚是他们另一主要求助对象,而居住空间距离最近的邻里,只有3.9%的家庭选择了它。从这一结果可以看到,在整个求助体系中,制度化特征显著的对象占据了主导位置,亲戚、朋友、邻里等传统社会中非制度化、个人关系浓厚的救助主体,则居于相对边缘的位置。
对比不同家庭类型的求助系统,社区居委会在解决两类家庭遭遇困难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各有31.0%、31.2%的家庭选择了此。对于子女残疾的家庭,他们主要面对的问题是子女照顾问题,传统文化中对亲戚角色和作用的定位,使得他们在此类问题解决上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亲戚是此类家庭的第二个主要求助对象,有26.3%的家庭选择了此。对于子女死亡的家庭,他们不得不面对再生育子女或者领养子女等问题,因此,街道办事处、计生协会等其他相关部门是另外两个占据分量极重的求助对象,分别有29.7%、28.7%的被访家庭选择了他们。
3.求助对象提供的服务内容。就求助对象提供的服务内容,经济援助是最主要项目,合计有63.5%的被访者选择了此;其次是情绪疏导,选择该项的占调查家庭总量的19.1%;帮助照顾看孩子或老人、提供工作机会这两项所占比例较低,分别有9.2%、8.2%的被访家庭选择了此。
具体到求助主体提供的帮助,亲戚主要提供的是经济援助,其次是照看孩子或老人;对朋友而言,经济援助也依然是主导,但是,他们还能够进行情绪疏导,高达31.3%的被访家庭认为朋友能提供此类帮助。对邻里而言,情绪疏导的帮助则占了首位,其次是照看老人或孩子;对于居委会而言,有70.9%的家庭选择了经济援助,其次是情绪疏导;对于街道和计生委等相关部门来说,则主要是经济援助,分别高达90.5%、94.8%的家庭选择了此;对于工作单位来说,则主要是经济援助和提供工作机会。
4.对救助效果的评价;在上文已提,在整个求助体系中,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计生委的相关部门构成的制度化特征显著的对象占据了主导位置。就他们提供的帮助,被访家庭的评价以满意为主。平均而言,有55.5%的被访家庭表示满意,有36.4%的家庭表示基本满意,有1.6%的表示非常满意,三项合计达到93.6%。表示不满意的占了6.3%。
另外,从不同类型家庭对三个救助主体的评价看,子女死亡的家庭对其好评度更高。具体来看,就社区居委会,有86.38%的被访者对其提供的帮助表示满意,而残疾家庭中,只有41.7%的家庭给予了同样的评价。对于街道提供的帮助,高达83.27%的表示满意,而残疾子女家庭,只有35.27%;对于计生委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帮助,子女死亡家庭中有89.49%的表示满意,而残疾家庭中,只有40.25%。
虽然被访者对几大主体提供的服务以肯定为主,但我们必须看到,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目前生活中遭遇的困难与他们实际获得的帮助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如前文所提,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日常生活中频繁遭遇的困难,排在第一位的就是“没有人手帮助照看伤残子女”,对于子女伤残的家庭而言,更是迫在眉睫。但他们实际获得的帮助,主要是经济支持。也就是说,他们的需求没有得到有效的满足。
四、小结
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政策取得的成效、发挥的功能获得了肯定,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存在,时刻在提醒我们这项政策的本身存在、但在较长时间被忽视的负面效应。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我们要认识到,计划生育的宗旨不仅是要遏制住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更是为了使最大多数人的社会福利得以改进。针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对此类家庭带来的困境和社会问题,必须建立配套的社会制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有效规避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
第一,建立和完善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日常照看、养老困难帮扶体系,解决其生活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调查显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就是劳动力短缺,其具体集中在伤残子女的日常照看以及这些家庭的成员年龄增大后的日常生活照顾方面。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壮大“社工+志愿者”的志愿者服务队伍,培育社区社会资本,恢复邻里互助的功能,在此类家庭遭遇无人照看伤残子女、生病缺乏陪护、日常生活困难等情况时,给予相应的帮扶,弥补家庭成员照料“有心乏力”的不足。此外,进一步完善社区为老服务系统、老年人口照看护理保险制度,在健康护理、生活照料、老人照护资金等诸多方面给予切实有效的帮助。
第二,提高扶助标准,改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物质扶助制度的效能,切实保障独生子女家庭生活质量。我国自2008年开始在全国推行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其中规定就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扶助金。目前北京市对此类家庭的救助水平为160元/月,上海市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扶助是每人每月12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是每人每月150元。本次调查显示,高达70%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月收入在1501-3000元之间,处于较低层级。对于这部分家庭而言,目前的扶助标准无疑是过低的。因此,有必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对独生子女家庭风险救助支出的标准做出更为科学的界定。
第三,完善社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父母的心理干预长效机制,促进其心理和生活上的重建。比如,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依托,建立一个长期性、规范性、可近性强的心理干预系统,深入家庭给丧子父母提供精神帮助心理辅导,让他们尽早从丧子的痛苦阴影中走出来;不定期的在社区内部或社区之间组织一些活动,帮助丧子父母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促进其在心理和生活上的重建。
第四,建立帮助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恢复生产、工作的制度,实现此类家庭对社会的回归和融合。多项研究显示,成年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其家庭生产和工作能力普遍降低。本次调查也再次验证了这一情况,有高达6.7%的被访者暂时没有固定工作,目前有工作的被访者,其就业层次也不高。并且,许多被访者明确表达了对就业的渴望。因此,政府应当积极搭建就业平台、调整相关就业政策和税收政策,最大限度地接纳和满足他们就业的愿望,实现其与社会的融合。
[收稿日期]2012-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