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的差异与特权:按劳分配的正义性与历史局限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正义性论文,按劳分配论文,局限性论文,特权论文,差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1)08-0067-07
一、平等与权利:“一元论”还是“二分法”
在体现正义的平等分配问题上,相当一部分人主张权利的分配只应依据单一的标准,笔者称之为“一元论”。而在“一元论”者中,大多数人主张贡献原则——即社会按每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分配权利。但贡献原则却与人人都应该享有无差别的基本人权这一人类共识相违背。针对这一点,王海明在《公正平等人道——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体系》一书中仍旧主张社会公正的贡献原则①,并解释说,基本人权的同等分配是因为“缔结、创建社会在人们所作出的一切贡献中,无疑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贡献”②,而这一基本贡献,所有人都是一样的。易小明则主张正义的“二分法”,即根据人的同一性,同等分配基本权利;根据人的差异性,按比例原则(贡献原则)分配其他权利。但在易文中,由于作者对平等作了狭义的理解,将平等等同于平均,导致他一方面主张“人权原则高于贡献原则”,另一方面又说: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谁也不比谁更根本、更优先”,从而产生了逻辑上的矛盾。③
笔者认为,上面提到的“基本人权”就是马克思论述的“一般权利”和“人权”,而除此之外的“其他权利”则是马克思所论述的“历史权利”和“特权”。对人的差异性和历史权利(特权)的尊重与维护即为差异性正义;对人的同一性和一般权利(人权)的提倡和尊重即为同一性正义。而相较于差异性正义和特权,同一性正义与人权更具有优先性与包容性。
本文就是要根据马克思的“一般权利”与“历史权利”范畴和唯物辩证法,解释人权与特权、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之间的统一性与层次性,并依此阐释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和人类的最后一项特权——“资产阶级权利”(或曰“市民权利”)。
二、人的同一性与差异性
1.人的类同一性与差异性
从人的最高层面——类的角度来看,作为群体的人之间与作为个体的人之间以及人的群体与人的个体之间的区别都应该被忽略,人作为类而区别于其他物种甚至物质。在类这个层次上,人被看做是没有差异和高度同一的,即只有同一性没有差异性。人在类这个最高层次上的同一性,易小明称之为类同一性。
人的类同一性的意识,取决于人类的文明程度。人的类同一性的意识是通过反思平衡获得的,并且是以它的可辩护性来证明其正当性的,而与功利无关。比如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随着人类的社会生产力和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类的思想意识的不断丰富和深刻,人的类同一性被越来越深刻和全面地认识到了,而与人的类同一性相对应的人权的内涵和外延也越来越丰富和全面,直到实现了“大同”的共产主义社会。
而分工和生产力的发展又促进了人的差异化和剩余产品的出现,对人的差异性的尊重和维护则是随着分工和剩余产品的出现而出现的,又随着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而逐渐消亡。
2.人的一般权利与历史权利
法国牧师皮埃尔·勒鲁在他的《论平等》中说:“当人只是某个特殊等级的人时,他只感到在某些方面享有权利;当他成为人类整体的人时,他则感到有权享受一切。”④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人作为群体而存在,则人享有群体的权利(即特权);人作为总体而存在,则人享有类的权利(即人权)。所以说,与人的类同一性相对应的权利是每一个人都具有的、没有差别的、绝对平等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而与人群、个人的差异性相对应的权利则是千差万别、相对平等但实质上不平等并且最终都是要消亡的特权。与人的类同一性相对应的人权是贯穿人类的所有历史的,是不断深化但却永恒的,可以看做是一种公权(马克思称之为一般权利)。而与人的差异性相对应的特权则是一种私(有)权,是暂时的,具有历史性(马克思称之为历史权利)。但不管是永恒的类同一性还是历史的差异性都是应该得到历史地尊重和认可的。随着人类的社会生产力和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对不断升华的人性(人的同一性和差异性)的尊重构成了人类最重要的政治美德之一——正义感。
马克思在他的多部著作中指出:除了人的一般权利(即人权),所有的权利都是特权,都是不平等的,都是与私有制相联系的。⑤因此,在本文中,如果不特别指出,笔者将用人权固定地指称与人的类同一性相对应的权利(即一般权利),并用权利固定地指称与人的差异性相对应的权利(即历史权利)。
3.物质极度匮乏状况、物质适度匮乏状况和物质极大丰富状况
只有自然分工、没有剩余产品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属于物质极度匮乏状况,出现了剩余产品的阶级社会属于物质适度匮乏状况,而物质财富极大涌流的共产主义社会则属于物质极大丰富状况。
在物质极度匮乏状况下,人的类同一性和差异性都难以得到尊重和认可,甚至难以得到人的察觉。因而不仅那些应该得到历史地尊重与认可的权利(即特权),甚至某些不可剥夺的人权,比如人的尊严,在物质极度匮乏的状况下,都不仅难以维持,甚至难以被人意识到。
在物质适度匮乏状况下,随着人类文明越来越高级,人的同一性和差异性、人权和权利都得到了相对的尊重和维护。但对差异性的尊重和维护须以不损害同一性正义为前提,对权利(私权)的尊重与维护则以能促进同一性正义为最优。
只有在人类摆脱了物质匮乏境地,进入物质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即“大同”社会后,所有曾经合理、相对平等的权利(即特权)都将消亡,人类高举起人性和人权的大旗,实现绝对平等的分配正义——“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各取所需”一方面满足了所有成员消费上的差异性,另一方面,对所有人的需求的完全满足又体现了人的完全的同一性,实现了人的同一性与差异性的高度统一。
三、平等、权利与私有制
1.“一切存在的,都是合理的”
黑格尔指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的产生的。⑥一切历史的存在,都有其历史地存在的理由。
在分工和剩余产品出现之后,随着社会生产力和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类从物质极度匮乏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步入物质适度匮乏的阶级社会。在物质适度匮乏状况下,人的群体建构是以物质利益原则为基础的,拥有共同利益的个体组成不同的群体。而在阶级社会里,阶级则是人类最大的群体划分,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物质利益。人的差异性更多地通过阶级的差异性(即阶级性)表现出来,对人的差异性的尊重和维护也就是对现存制度的认可。在阶级社会里,现存制度的突出特征是私有制(与之对应的是私有权)。因此,对阶级社会里现存制度的认可就是对私有制和私有权的认可,特别是对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特权的认可。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请看一下‘德法年鉴’,那里指出特权、优先权符合于与等级相联系的私有制,而权利符合于竞争、自由私有制的状态;指出人权本身就是特权,而私有制就是垄断”⑦。由于社会生产力和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是一种必然趋势,导致人类对同一性正义的渴求也变得越来越强烈,因此人类对人的差异性的尊重和维护必须以不损害同一性正义为前提。所以不管是与等级制度相对应的优先权,还是与财产制度(即“竞争、自由私有制”)相对应的财产权,当对它们的维护侵犯了人的同一性的时候,现存制度(即私有制)就走向了自己的反面。
2.“一切存在的,都是要消亡的”
在阶级社会里,对人的差异性的尊重和维护首先表现为对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特权的尊重和维护。在阶级社会的某一社会形态初期,处于上升阶段的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与被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还不是尖锐对立的。这时,包括对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特权的尊重和维护在内的对人的差异性的尊重和维护还不足以损害人类的同一性正义。这个社会的存在是合理的。但是,在这一上升阶段之后,由于社会仍然处于物质适度匮乏状况,而统治阶级追求物质利益的欲望继续膨胀和这个阶级本身趋于保守,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利益出现了尖锐的对立。对差异性的尊重和维护与对特权的尊重和维护严重地损害了同一性正义、损害了被统治阶级的权利甚至人权。这个社会的正义性丧失,它的存在不具有合理性,它的消亡时间只取决于新的统治阶级的出现与成长。
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人类历史中的各色各样的特权被简化为一种权利——财产权。阶级关系也日益简化为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两极对立。对统治阶级的权利与差异性的维护直接表现为对财产的保护。而被统治阶级——无产阶级,由于根本没有财产而没有任何权利与私利。正如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其导言》中所指出的那样:“这个领域并不要求享有任何一种特殊权利,因为它的痛苦不是特殊的无权,而是一般无权,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权……”⑧因而无产阶级从一开始就不主张任何差异性,而主张最高层次的类同一性。无产阶级从一开始就不能诉诸任何形式的差异性正义,而只能诉诸全人类的同一性正义。无产阶级从一开始就不主张任何权利,而直接主张人权。无产阶级的阶级性也直接表现为人性。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终解放自己。⑨
四、最后的特权——市民权利
魏小萍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MEGA2的考证认为:“就概念本身所体现的事物本身的关系而言,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bügerliche Recht一词应该理解并翻译成市民权利,而不是资产阶级权利。”⑩本文采信她的这一观点,随后的论文展开也将从其他方面证明它的正确性。
1.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差异性与差异性正义
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人类社会的发展先经历了一个从无阶级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的“别以易同”的过程,后又经历了一个从阶级社会过渡到无阶级社会的“兼以易别”直至“大同”的过程。在原始社会,人类在部落的范围内共有生产资料,同为劳动者,平均分配消费品。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人类根据血统的不同而拥有不同的身份等级,并且因为身份的不同而拥有不同的财产和不同的财产获取方式。在资本主义社会,人类根据各人拥有财产数量和结构的不同而拥有不同的身份以及不同的财产获取方式。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人类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共有生产资料,同为劳动者,根据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分配消费品。在共产主义社会,人类在类的范围内共有生产资料,不管是作为个体还是作为总体都表现为人本身,并且根据各人的具体需要领取不同的消费资料。
那么在人人共有生产资料、同为劳动者的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是否还存在经济学意义上的差异性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虽然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人与人之间几乎不存在差异性,但在生产力方面人和人之间还是存在着深刻的区别和不同,而这一点正是社会主义刚刚脱胎于其中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旧思想残余和物质残余。同时,由于社会主义社会经过长久阵痛刚刚脱胎于阶级社会,因而仍然处于物质适度匮乏状况,所以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力方面的差异性仍然需要得到尊重和维护,对这一差异性的尊重和维护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差异性正义。这一社会主义社会的差异性正义在生产关系的分配方面表现为“按劳分配”。而与这一差异性正义相对应的特权即是bügerliche Recht即“市民权利”(原译“资产阶级权利”或“资产阶级法权”)。马克思把这一特权称为劳动者的natürliche Privilgien即“先天特权”(原译“天然特权”)。(11)正像人类历史中存在过的差异性和历史权利都应该得到历史地尊重和认可一样,在社会主义社会当中的历史权利——bügerliche Recht也应该得到历史地尊重和认可,而按劳分配这一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差异性正义体现了交换领域里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平等,对这一差异性正义的漠视和否认将意味着在交换领域里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劳动的剥夺,既违反了差异性正义,也不能促进同一性正义,因而是非正义的。
2.市民权利作为最后的特权
在此我们将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1)为什么bügerliche Recht不是资产阶级权利?
随着人类从封建宗法社会进入市民社会,人类社会的主体经济模式也从自然经济进入商品经济。在一般商品经济的生产、分配和交换领域中通行的是等价交换的价值法则。即使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确立其统治地位的发达商品经济,虽然在生产和分配领域通行的已经是利润(剩余价值)法则了,但这个利润法则仍然要披上等价交换的外衣。因此等量劳动相交换的价值法则似乎就成了市民社会的第一经济法则,而与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生产者的劳动的利润法则不同。等量的活劳动索取等量的其他不同质劳动似乎就成为了市民社会的市民权利,而与资产阶级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权不同。由于社会主义社会脱胎于市民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脱胎于市民社会的市民,两者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有旧社会的痕迹,再加上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处于物质适度匮乏状况,生产力的发展仍然无法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需要,因此按劳分配这一原则不仅是劳动者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唯一可以接受的分配原则。(12)而按劳分配则是市民权利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延续,与资产阶级无关;等价交换的原则和斤斤计较的观念也很难说是为资产阶级所独有的。
另外,在阶级社会里,(从生产关系角度划分的)阶级是人类最大的群体划分,也是具有压倒一切意义的群体划分,每个人都被打上了阶级的烙印,人性通过阶级性表现出来。而社会主义社会是无阶级社会,对具有“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的劳动者进行的群体划分是根据生产力而不是生产关系进行的。诸如“熟练工”、“非熟练工”,“天才”、“普通人”等等这样的不同群体,既不具有阶级意义,又不具有对立关系,不同等的职务、职称、工资等级等等只具有生产力中分工上的意义,与宗法等级社会中的等级优先权有着天壤之别。以上的群体划分在社会主义社会被不完全地淹没在意义更大的其他非经济性质的群体中,比如:性别、年龄、民族、社区、家庭等等。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13)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虽然会在不同的劳动者中导致不同的分配结果,但却是所有劳动者共同的、平等的权利,不仅与资产阶级无关,而且与任何阶级都没有关系。
但是,按劳分配原则确实会在不同的劳动者或劳动者家庭之间造成财富差异的积累,在仍然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积累起来的、没有被完全消费掉的剩余财富如果以私有方式投入社会再生产领域,那么在尚处于物质适度匮乏状况下的社会主义社会里,确实有可能转化为对生产手段的占有,并导致利润法则的回归和资产阶级的复出,直至全面颠覆至少在形式上平等的按劳分配原则。但这一生产资料所有制上的质变,绝不会是一个“自发”过程,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只要社会管理机构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并辅之以有效的财政金融制度和手段,这一质变不仅不会发生,而且积累起来的剩余财富只会成为公有生产资料积累的源泉。所以,不管从哪一方面说,bügerliche Recht都不应译为资产阶级权利。(14)
(2)为什么说natürliche Privilegien理解并翻译成“先天特权”更准确?
有人针对《哥达纲领批判》里的一段话:“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15)提出一连串问题:究竟“天然特权”是什么含义?社会主义社会为什么必须“默认”“天然特权”?对它的默认表现在什么地方?为什么要说“默认”而不说公开承认?不默认的结果又会如何?另外,还认为:对于“社会主义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而未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这一命题也需要深入地发掘。(16)笔者将在上文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做一简要回答。
首先,natürich一词在《朗氏德汉双解大词典》里的第一个中文释义为:天然的,自然的;第三个中文释义为:天生的,生就的,生来的。(17)笔者认为取第三个中文释义,把natüriche Privilegien理解并翻译为“先天特权”更为准确(对应的英文单词natural也是一样)。因为与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者作为个体所拥有的“先天特权”相对应的是阶级社会中剥削者作为阶级所拥有的“后天特权”。从整个阶级的角度来看,像等级优先权、财产权这些“后天特权”都是剥削阶级通过剥夺他人而得来的,并通过不断地剥夺他人来维持,最后又在革命中因为被剥夺而消亡。而人的劳动能力是劳动者通过遗传和自身劳动(如果我们把学习也当做是一种广义的劳动)凝结在劳动者的身体当中的,它既非因剥夺而来,也不可能被剥夺而去(除非直接剥夺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自由)。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者的“先天特权”只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消亡。而按劳分配就是按照劳动者的“先天特权”的使用来进行消费资料的分配,因此从这个角度讲,bügerliche Recht也不应译为资产阶级权利。
其次,正如前文所述,物质适度匮乏状况和劳动者在生产力上的差异性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客观存在,所以对这一差异性及其导致的对市民权利的尊重和认可符合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差异性正义。而对劳动者的“先天特权”的漠视与否认将意味着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劳动的直接剥夺,违反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差异性正义。而且,在处于物质适度匮乏状况中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劳动仍然是劳动者的谋生手段,劳动者仍然不得不出于等价交换的观念斤斤计较于自己的劳动成果的得失。这是不可避免和无可厚非的。但是,正如前文所述,“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18)。而社会主义终究是要主动地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任何差异性正义和历史权利最终都是要消亡的。对人性无差别地尊重和对人权无差别地保护的同一性正义才应该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者们所应该主动追求的终极目标。因此,对“先天特权”的公开承认和鼓吹是与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终极目标相违背的。不仅如此,对“先天特权”因而对价值法则的过度强调,将导致价值法则的泛滥,导致价值法则渗透到除交换领域外的一切领域,甚至有可能致使利润(剩余价值)法则披着价值法则的外衣复归,为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复辟准备条件,从而最终导致社会主义社会的倒退。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社会,对于劳动者的“先天特权”既不能否认,也不应公开承认,只有“默认”之。
(3)市民权利的消亡:为什么说市民权利是最后的特权?
首先,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角度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者之间互利合作关系的前提下,市民权利内部包含了自我扬弃的因素。比如:“在按劳分配制度之下,熟练劳动的报酬较高,这就可以鼓励劳动者努力学文化,学技术,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从而使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距离逐渐缩小,以至消失。”(19)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否定了剥削,促进了生产力的快速、平衡发展,消除了旧的不平衡和不平等。而在社会主义的社会管理机构从外部对市民权利进行适度的限制、调节和引导的条件下,在劳动者之间“竞知向学”、“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中,随着劳动者劳动时间越来越少、闲暇时间越来越多,由市民权利所导致的新的不平衡和不平等实际上也会逐渐缩小,以至于按劳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平均分配的假象。这种平均分配的表象有利于削弱劳动者当中的等价交换观念和斤斤计较的旧习俗,为向共产主义过渡准备良好的心理环境。但这一平均分配的表象是按劳分配的结果,是以承认价值法则为前提的。而且由于偶然性是必然存在的,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全体劳动者中,仍然会出现少量天才和劳动能力极其低下者,他们身上存在的不平等只有依靠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价值规律的最终退出来实现。
其次,从生产力的角度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而当劳动生产率的发展达到这样的高度,使得具体劳动所生产出来的使用价值成倍增长,而所耗费的抽象劳动减少,从而价值总量反而大幅度减少,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价值革命,抽象劳动和价值消亡,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消失,价值规律不复存在,人类进入了物质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到那个时候,按劳分配原则和市民权利消亡,人类进入按需分配、绝对平等的大同社会。当人类的生存问题彻底解决之后,人类无需再主要通过生产力这一手段来发展自己,而是可以采取各种手段直接地、全面地开发人的全部潜能,物质资料生产的重要性下降,人类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性上升,物质利益原则已经不再是人类社会的第一原则了,取而代之的是亚里士多德原则,即“在其他条件相等时,人们喜欢运用他们的现实能力(他们的先天的和后天的能力),这种喜欢的程度越高,这种能力就实现得越多,或者说,这种能力就越复杂……如果人们对做某件事越熟练,他们就越喜欢做这件事,如果有两种活动他们能进行得一样好,他们总是选择一种需要更全面、更复杂、更敏锐的辨别力的那个活动。”(20)亚里士多德原则也被称为“挑战模式”。(21)而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人类不断挑战极限、超越自我,获得自由全面发展已经成为不管是作为个体的人还是作为总体的类的第一目标。劳动再也不是糊口、谋生的手段,而是人类不断挑战极限、超越自我、全面发展的最重要的根源和最长久的动力,是对人类高贵生命的最高礼赞,是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到那个时候,“人是什么”的终极问题将获得“人是人本身”的最丰富、最深刻的最终解答。人类作为动物的史前史将完全终结,人作为类、作为人本身的新历史将进入其华美开篇。
注释:
①参见王海明:《公正平等人道——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体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3页。
②王海明:《公正平等人道——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体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1页。
③参见易小明:《论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哲学研究》2006年第8期。
④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55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464页。
⑥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146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29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466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466页。
⑩魏小萍:《资产阶级权利与市民权利:同质与否?》,《马克思主义研究》2005年第5期。
(11)K.Marx,Kritik des Gothaer Programms,Peking:Verlag Für Fremdsprachige Literatur,1971,pp.14-15.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8-21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9页。
(14)魏小萍:《资产阶级权利与市民权利:同质与否?》,《马克思主义研究》2005年第5期。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9页。引号内的黑体字是笔者加的。
(16)蒋学模:《高级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本体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1页。
(17)叶本度主编:《朗氏德汉双解大词典》,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0年,第1214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9页。
(19)张仲实:《历史地辩证地看待“按劳付酬”》,《人民日报》1958年12月6日。
(20)约翰·罗尔斯:《正义论》,谢延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第464页。
(21)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64-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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