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构想--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极端”董事会_独立董事论文

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构想--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极端”董事会_独立董事论文

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的一种构想——建立和完善多“极”化的董事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董事会论文,上市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利益相关理论及公司治理

从理论上说,现代化大生产都表现为一种联合生产,联合生产至少需要两种生产要素,而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表现为不同的产权主体,有其相互矛盾的一面。然而,一切对资源的占有最终都表达为对权利的占有,各生产要素提供者要求共同分享联合生产带来的好外,他们之间体现为一种利益相关的关系。利益的休戚相关要求建立和维持一种合作博弈的关系,要求有一种组织或机制来协调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权益,从而促进联合生产的“集体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权益。因为既然各利益相关主体承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就应赋予其相应的对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控制权,以更好地维护其利益。因此,企业利益相关群体的成分的多元化,必然要求对企业的重大经济决策监督机构(如董事会)的组成成分的多元化,即表明企业剩余索取权是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最终目的。而剩余控制权的掌握是实现剩余索取权的保障,各利益相关者相互矛盾又相互合作,这实质是利益相关理论的核心思想的一种描述。在社会生产力不断进步的今天,在效率的基础上兼顾公平时,以合作博弈为基础的利益相关理论将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综观现代社会各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有两种比较典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值得研究,即以英美为代表的“股东主权加竞争性资本市场”外部控制模式和以德日为代表的“股权加债权共同治理的银行导向型”内部控制模式。日德模式强调企业的目标应为所有的利益相关人服务,而不是强调股东至上主义;强调主要对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依赖,而不是对公司外部市场的依赖;强调对公司治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控制,而不是简单的事后控制。英美模式则强调独立董事的实质作用。可见,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是一定外部条件下融资结构的反映,本质上是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关系,并且不断地随着社会经济发生变化;合作博弈是经济发展的最佳选择,对各利益相关主体权益的兼顾是历史的潮流。

从利益相关理论角度看,公司的治理可简单地分为公司的外部治理与公司的内部治理。公司的内部治理反映并解决公司的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矛盾;公司的外部治理反映并解决公司与外部各因素的矛盾(包括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动市场),它是市场对企业的治理,而不是市场交易本身,因此,不能把公司的外部治理与市场机制等同。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公司的内部治理,即公司内部的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共同治理。各利益相关主体必须经过一定机构和程序,借助一定的机制,在公司内部实现共同治理,其中董事会是公司治理核心的核心。

二、公司内部治理的核心——董事会

现有的研究表明,公司董事会效能与公司的绩效有很大关系。一般地,当股权过于分散的时候,单个股东会出于“搭便车”的动机消极地对待手中的投票权;另一方面,公司资产的营运需要专门的人力资本,而大多数股东并不具备这种人力资本,股东要追求更多的剩余,必须雇佣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担任公司的经理人员,同时出让一部分控制权。然而,一旦分工发生,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经理比股东更了解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通过操纵会计信息,经理可以用公司资产为自己谋私利,这就使股东面临利益最大化与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因此,股东又必须采取措施对经理进行监督。可如果每一个股东都行使这一监督职能,不但成本太高,而且众口难调;同时,“搭便车”的动机也会阻碍它的实施,于是,股东们又委托一些学有专长的人当董事,组成董事会,以监督经理人员。Fama和Jensen(1983)把董事会看作是经理的监督者及相关的互补知识的提供者,而Williamson(1985)把这种作用抽象为“企业与股东之间的一种治理结构的防护机制”或“保护企业与经理层之间合作伙伴关系的机制”。现代公司中董事会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企业的绩效和经理重大决策的观察上,是一个信息收集、整理和传递的过程,也是一个相互监督的相机过程。即当各项经济指标反应良好时,董事会并不干预经理具体工作,而一旦企业出现不良的预兆信号时,董事会作为监督者角色便会浮出水面。

Fama(1980)认为,董事会所有成员都是出资的股东并不是一个好办法,因为当作为董事的股东所持股份只占总股本一小部分时,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并不密切。而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让经理层作为执行董事也参与董事会。事实上,执行董事的引入有正反两重作用:一方面,经理人员参与董事会,可以让董事会观察和了解决策的全过程,董事会据此能够制定出正确的公司业务发展战略,而且还能够评价经理人员的管理才能,以便做出恰当的人事安排;另一方面,经理人员拥有详尽的有关经营的信息,如果进入董事会,便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董事会决议,使董事会成为他的“橡皮图章”而谋取私利,因为董事会效率取决于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信息获取信息能力的替代程度。

Fama(1983)认为,由于外部市场竞争的不充分性,管理层可能会取得董事会的控制权,以便结党营私,谋取私利,此时,可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因为外部市场竞争和声誉可以确保外部董事独立、公正地监督、评价执行董事。WeLsbach在1988年检验了367个上市公司样本后得出结论:(1)当董事会成员以外部董事为主,则总经理容易被撤换;而当总经理被撤换时,此时公司的市场价值会上升;(2)当一个外部持股董事在企业中拥有相当的“赌注”(stake)时,就变成了一个有力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有足够的动力从事监督,就不再需要额外的外部董事;而经理层拥有一定的股份后,一方面,会形成更多权利,从而限制外部董事进入董事会,另一方面,也可能由于经理层利益目标与其他股东目标有更多一致,因而代理成本减少,被解聘的可能性也会减小。这就说明了为什么内部主导型的董事会会持有更多股份,也反映了董事会的结构决定了其监督水平。Byrd和Hickman(1992)对1980~1987年的128起竞标事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独立董事比例要保持在恰当的比例,太低则起不到制衡作用,太高会削弱董事会的决策和咨询功能,这对公司的运作不利,也印证了Welliamson的观点:董事会的独立性与信息获取能力之间的确存在替代关系。

以上分析可知:(1)出资者的董事必须持有一定比重的股份,让其有足够的动力监督公司的重大决策。(2)经理层必须要有一定量持股,并参与董事会,使董事会的信息透明化,增强其利益与公司利益的一致性。(3)适量的独立董事要引入董事会,使决策独立化、科学化。(4)董事会作为公司内部共同治理核心部分,其建立要综合考虑公司外部环境和公司内部其他重要因素。

三、加强公司内部治理,建立并完善多“极”化的董事会

董事会作为各利益相关主体是获取和保护其权益的重要场所,它同样存在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如法律、文化环境等)。董事会内部矛盾的处理,主要是要优化董事会的组成成分。(1)各利益主体应选取品质端正,各方能力较强的董事代表其自身的利益。(2)调整董事会的组成结构,使之成为一个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有力监督机构。因为董事会作为一个组织,其效率取决于其内部各组成成员之间权力分立和制衡的有效性,因此,应从利益相关理论角度出发,重新塑造一种新型的多“极”化的董事会,代表一种更为广泛的利益(包括股东、债权人、员工、经理层等“现实利益相关主体”),以协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关系,促使其长期合作,以利于公司成长。

(一)以大债权人(主要是银行)代表形成董事会的一“极”

我国上市公司与银行的关系密切,其资产负债率一般都在75%左右(其中大部分属银行借款),因此,银行作为债权人有理由要求参与公司的内部治理,以维护自身的权益。此外,在我国现有企业高负债率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我国加WTO后,企业与银行都面临更多的竞争与挑战,更有必要改善银企关系。一方面,企业需要更多的资金改进技术装备,加强核心竞争力,这离不开银行的长期而稳定的支持;另一方面,银行业也会面临国际银行资本的挑战,需要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扩展业务范围,争取更多优质的长期稳定客户。为此,可借鉴日本的主银行制度,即作为大债权人的银行派遣代表进入企业董事会,以便了解企业经营,参与企业决策,充分维护银行自身利益。

由于受到分业经营的限制,加之又不具备完善的外部市场,所以,银行作为上市公司的大债权人进入董事会后可以使用表决权代理制度和表决权信托制度,形成一“极”,对企业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促使公司的决策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更好地完善主办银行制度,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功能。这样一方面,小股东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把投票权委托给银行行使,让银行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代表小股东行权,使小股东搭上“便车”,而不是盲目跟庄;另一方面,还可以绕开分业经营的法律障碍,派遣代表进入董事会,发挥银行的信息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

(二)形成多“极”化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

只有真正打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上的一股独大,才能有效地促使债权人代表形成董事会一“极”,才能有效地实施独立董事制度,才能切实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因此,多极化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是建立和完善多“极”化董事会的关键一环。具体来说,可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

1.推行员工、经营者持股计划,形成董事会的一“极”。员工持股制度可以削弱“内部人控制”问题,降低代理成本。(1)员工持股制度可协调“外部人”(即股东和债权人)与“内部人”(即经理和普通员工)的利益关系。(2)员工持股制度使“内部人之间”(即经理人员与普通员工、普通员工与普通员工之间)形成一种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国有股权一般处于绝对控股地位,通过市场收购的可能性很小,并且我国对收购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增加了通过市场收购的难度;另外,我国尚未形成高度透明的经理市场,没有合适的显性指标来评价经理的经营才能。因此,以经理市场和商品市场为主的外部控制为主要特征的公司外部治理模式,在我国难以实现,从而只能更多地依赖内部控制来实现。这就需要在股份公司内部治理中构造新的制衡力量,形成董事会的多“极”化。

2.鼓励机构投资者持股,形成董事会的一“极”,能够起到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的作用。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投资基金、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其他法人机构。作为人格化的法人,其最大的优势就是将众多小股东(俗称散户或小股东)的资产和其他资本(如社会基金)集中起来,形成强大的投资实力,一方面,充当小股东的代理人,另一方面,充当被投资公司的大股东,从而成为真正的投资中介。这种投资中介在实现其投资社会化的同时,也实现了投资本身的专家化。首先,机构投资者具有管理上的优势,使其有参与公司内部治理的可能性,其投资理念一旦形成,并用于公司的管理,其管理与监控一家公司与同时管理和监控多家公司并无太多的成本增大。其次,市场流动性的压力,使其有参与公司内部治理的必要性,因为如果被投资公司效益不佳,小股东们能迅速出售手中的股票,受到的损失相对较小;而当机构投资者拥有大量的公司股票时,出售手中股票的受损的可能性较大。再次,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的内部治理具有内在的有效性。(1)机构投资者作为董事会成员中的一员,只充当监督角色,并不干预经营。(2)机构投资者们都是为自己也是为他人进行监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从而有利于促进该公司提高经济效益,进而提升机构投资者的收益。(3)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督投入(成本)与其监督收益相匹配,因此,它一般不会像一般中小股东那样成为“搭便车”的主体。

我国的上市公司一方面是集中垄断式的国有股,它缺乏人格化的投资主体,而且由不具备风险承担能力的代理方代理(董事会);另一方面,是由高度分散的个人进行的投资,缺乏对经营者的直接监督能力。因此,发展机构投资者,让其入驻董事会,成为董事会中的一“极”,可以部分解决以上两个问题,且能在更深层次上完善公司治理,并提高公司业绩。

(三)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代表不同利益主体的董事,其在董事会中拥有的人数可能是不一样的,可能会存在几方的联合,利用其在董事会中拥有的或控制的多数席位,做出有利于自身的决定。因此,适当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形成一“极”,可制衡其他董事,优化董事会的管理水平。独立董事通常由富有经验的专家、教授或社会贤达人士担任,这样,既可弥补其他董事专业知识的不足、局限本位利益和短期利益等缺陷,也可利用公司外部的人力资源,以较低的代价提高董事会的管理水平。为此,(1)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可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建立《独立董事法》,进一步依法要求我国的上市公司依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独立董事执业规范》,明确独立董事的责任,规范其执业行为;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加强监督,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绩效公开的档案库。(2)要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目前由于薪酬的原因,许多人已经开始质疑独立董事与其服务的上市公司之间的独立性。因此,上市公司可通过一定的组织上缴独立董事费,再由该组织考核独立董事的工作后,决定其薪酬的发放,并将相关信息记入公开的档案库。(3)建立健全我国的独立董事人才库制度。通过特定形式选拔品质好、水平高的优秀人才补充到独立董事的职业队伍中来,成立独立董事协会,使之专门化、职业化,既接受国家的制度的约束,又有行业的自律。这样,独立董事才可能更独立、更懂事,真正成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一“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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