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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677(2005)01-0114-07
作为政治家,毛泽东对于法律究竟重视与否,其认定的根据不仅在于国内法,还在于国际法。但长期以来,对于毛泽东与现代国际法的关系的研究,特别是从史学角度进行研究,是很不够的。本文拟对此问题,联系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的实际,从毛泽东关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理论和实践入手,做一个概略的梳理和分析。
一
现代国际法理论最重要的是国际法基本原则,或是人们所说的“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准则”。作为政治家,毛泽东与现代国际法联系紧密之处,正是在基本原则问题上。
毛泽东是重视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运用的。迄今所见毛泽东生平第一篇文章《商鞅徙木立信论》,就是论法、良法与保障人民权利、保证民富国强的关系。这种对法关注,主要是对良法这一法的本质性的关注,是贯穿毛泽东一生的主要法律思想观点。这种观点,在清末民初那种西方列强争相掠夺中国利权、各种社会思潮激荡之时,自然会在政治上,以关注国与国之间关系准则的形式,在青年毛泽东身上表现出来。从1919年中到1920年下半年,毛泽东高度关注国际法与中国领土主权遭到侵犯的现实政治问题,拟定了大量涉及国际法的现实中国问题,要着手研究,如德殖民地处置问题、山东问题、铁路统一问题(撤消势力范围问题)、满洲问题、蒙古问题、西藏问题、领事裁判权取消问题等,斥责在国际关系中“协约国满嘴的平等正义”[1](p312)而实际上无所作为,一些无耻中国人“名为合资办矿,实系抛卖矿权”的勾当是“盗贼之行,罪岂容诛”的丧心病狂之举[1](p459)。因此,他提出要“护主权”[1](p459),并且在论及当时流行的“湖南门罗主义”时说:湖南人“要想转祸为福,便欲先厉行第二个条件‘自己不干涉别人’,才能达到第三个条件‘别人不干涉自己’”,这“是于最大多数的人民心理顶相合的”[1](p511)。在这里,后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一些最主要内容如护主权、要平等,已经出现;而互不干涉内政的形式要件如互相、不干涉,也已经出现;同时,以合乎“人民心理”的方式表达了要求良法的自然法观念,而这正是传统国际法向现代国际法转变时人们所关心的问题,也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在要求。可以说,青年毛泽东已为后来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打下了最初的基础。
抗日战争作为民族革命战争,直接目的是争取和保卫民族的独立和自由。这种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促使毛泽东为达到抗战胜利的政治目的,更多地从国家领土、主权的安危角度考虑问题。因此,他在抗战刚爆发不久就提出“在不丧失领土主权的范围内,和一切反对日本侵略主义的国家订立反侵略的同盟及抗日的军事互助协定”[2]的反法西斯国际统一战线思想。在抗战中,即使外国友好人士到边区,毛泽东也要求必须本着“尊重中国主权与遵守政府法令的原则”[3]。这些,集中反映在毛泽东所作的中共七大作政治报告中:“中国共产党的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是在彻底打倒日本侵略者,保持世界和平,互相尊重国家的独立和平等地位,互相增进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及友谊这些基础之上,同各国建立并巩固邦交,解决一切相互关系问题,例如配合作战、和平会议、通商、投资等等。”[4](pp1084-1085)很清楚,这些思想是对青年毛泽东国际法观念的继承,同时又有了很大发展,加进了领土、通商和投资(这两项是利益的具体表现)、和平等概念,明确了尊重主权、反侵略(这一项是“不侵犯”在当时的具体表现)等内容,并且基本上明确了这些内容和概念都是“互相”的,是“基本原则”。至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因素,都以准确和尚不太确切的形式提了出来。
解放战争时期,是毛泽东前述基本原则思想之集大成时期。抗战胜利后不久,毛泽东就说:“中共将向政府提议,实行一个经济及文化建设纲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欢迎外人投资与发展国际贸易。”[5](p27)但在美国支持下的蒋介石国民党政权,为实现专制独裁的既定目标,很快使内战阴霾笼罩了中国大地。要制止内战,重要条件之一是改变美国的扶蒋反共政策。因此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严正指出:“美国实际上在干涉中国内政”,并为此要求美国政府“必须声明不干涉”[5](p76)。但是事与愿违,全面内战很快爆发,中共被迫应战。接下去,事与愿违的苦果,很快就由美蒋来承担——国民党军一败涂地,国民党政权民心尽失。这时,毛泽东起草了向全国进军的命令,命令人民解放军“解放全国人民,保卫中国领土主权的独立和完整”[6](p1451)。命令中的最后一点无疑是针对蒋介石国民党的后台——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毛泽东对此极其关注,很快就明确提出:“任何外国不得干涉中国内政,过去美国用帮助国民党打内战的方法干涉中国内政,此项政策必须停止。”[7](pp293-294)具体而言,不干涉中国内政,除要求西方国家断绝对蒋介石国民党政权的支援外,还在于要防止可能发生的西方对于中国革命的武装干涉。因此毛泽东强调指出:“中国的领土主权,中国人民必须保卫,绝对不允许外国政府来侵犯”,只有以此为前提,新中国才“愿意考虑同各外国建立外交关系,这种关系必须建立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6](pp1460-1461)。这些原则、主张的总和,就是毛泽东在新政协筹备会上提出的新中国外交基本指导思想:“任何外国政府,只要它愿意断绝对于中国反动派的关系,不再勾结或援助中国反动派,并向人民的中国采取真正的而不是虚伪的友好态度,我们就愿意同它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的基础之上,谈判建立外交关系的问题。中国人民愿意同世界各国人民实行友好合作”[6](p1466)。
可见,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和核心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这时已准确地提出了;作为其实质性引申和保证的“平等互利”原则也完整地提出了;作为其重要引申和保证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也已提出了主体要件,并结合中国现实政治状况,阐明了它的含义和作用,若结合前此毛泽东关于国际关系是互相行为的观念,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思想已经形成;同理,在已经出现“侵犯”概念的基础上,作为五项原则的重要引申和保证的“互不侵犯”原则,也已经有了基本思想,为毛泽东在1952年2月指出“我们不要侵犯任何国家”[8],和半年后他首次明确提出“互不侵犯”概念,作了准备。同时,毛泽东将这些国际关系准则,再次准确规定为“原则”、“基础”。这对新中国外交思想及政策、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形成及实践,当然有着重大影响。这时惟一没有的是“和平共处”原则的雏形,但考虑到它是前四项原则的总体现实目标,在外交上是前四项原则实践的必然结果,即是前四项原则在逻辑上的结论,可以认定这时毛泽东至少是有和平共处原则的思想萌芽的。他关于“中国人民愿意同各国人民实行友好合作”的表示,可以证明此点。这表明了新中国将西方国家的人民与其政府区别对待的政治态度;但同时应看到,各国,当然包括了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同他国人民友好合作,在现代国际关系中,是不可能绕开他国政府的,这就要求至少能同他国政府和平共处。可以说,毛泽东在这一时期充分正视了由美国挑起的敌视社会主义阵营的“冷战”政策和来自苏联的对抗正愈演愈烈的现实,同时立足于新中国需要对外特别是对西方“做生意”的现实需要,采用了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以“人民”的名义缔约的方式,以“人民”的名义表明了愿与各国包括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平共处进而和平往来的意愿。也正因此,当苏联人在1953年首次提出“和平共处”概念后,毛泽东积极表示赞同。
在毛泽东关于五项原则的思想发展过程中,却鲜见周恩来提出类似的思想。1939年,他告诫新四军领导人注意,国际上都想“看一看中国共产党所实施的政策是否侵犯各国的利益”[9](p102)。虽然有“侵犯”与“利益”字样并与国际法相关,但它们只涉及中共的单方面行为,与五项原则体系是不搭界的。抗战末,他又说了“苏联已经帮助了中国的抗战……还和中国签订了一个互不侵犯协定”[9](p197)这样包含有“互不侵犯”完整概念的话,但那只是在陈述1937年8月签订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的既成事实,而非他自己在提出概念。抗战中,他还说:我们与国民党的“协商必须是真诚的平等的互让的”[9](p140)。“平等”概念固然有了,却只是在国内法而非国际法意义上。全面内战爆发之前,他揭露“反动派正在改组政府、召开国大和接收主权等表面文章后面,进行着更大的独裁、分裂和屠杀的阴谋活动呢!”[9](p234)这是在指控国民党政权打着“接收主权”幌子行劫收之实的勾当,是从国内政治而非国际法方面看问题;并且也不具有尊重、维护主权的含义。1946年末,他首次公开表示中共“反对美帝国主义干涉中国内政”[9](p249),对“不干涉内政”的含义作了清晰的表述,但已较毛泽东的相同表述至少晚了一年有余。1949年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以后,周恩来对于五项原则的要素仍然很少表述,但在其内涵上却与毛泽东很快趋于一致了。如他明确指出:“我们对外交问题有一个基本的立场,即中华民族独立的立场,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立场。”“在原则性的问题上我们是不让的,决不让。”“任何国家都不能干涉中国的内政。”“我们愿意和一切以平等待我之国家合作。”具体而言,他明确提出“在中国的领土上,美军若不退出,我们就有权消灭他们”。“帝国主义若要同我们建立外交关系,就要按平等原则进行谈判。”“在经济上,有买卖就做,国际贸易要开展,这是于双方都有利的。”[9](pp321-324)但如果仔细对照有关时间,就很清楚,这些文字无一不是为贯彻落实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而来的结果。当然这也与周恩来此时明确提出“学习毛泽东”的口号有关,即是直接学习毛泽东的结果。待到周恩来为新政协起草共同纲领时,就更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为此,“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10]这些文字简直就是对毛泽东在中共七大和七届二中全会上报告以及《论人民民主专政》的翻版。所以周恩来在新政协会议上解释共同纲领说:“在总纲上已明白地接受了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论述的同苏联及各新民主国家站在一起的方针。这就是我们在外交政策上的基本态度。”[9](p371)上述考察说明:从周恩来对五项原则各要素的提出时间较毛泽东晚得多、内涵远不及毛泽东准确等情况可见,周恩来对于五项原则的认识及运用,都是受毛泽东强势影响的结果。
因此,在认识和解决政治问题的实践中,到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提出并实践了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等一系列新中国外交的基本原则,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一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提供了主要内容。正是在毛泽东论述的基础上,周恩来在1953年底顺理成章地指出:“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11]首次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体系,这是他的重大贡献。但这里的第一和第四项原则的表述与毛泽东的一贯提法即现在的正式文本有差异。所以有紧随其来的几次改动。对于第一项原则,1954年4月29日签订的中国西藏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改为“互相尊重领土完整”,较毛泽东所定范围窄了许多,因此10月12日的中苏联合宣言将其正式改订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对于第四项原则,5月12日周恩来在日内瓦会议上的发言中已将其改为毛泽东的原话“平等互利”[12],进而在6月28日的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中得以正式确认。很清楚,这些改动,就是回复到毛泽东的既有提法上去。因此,至少可以断言:毛泽东和周恩来共同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思想及体系,而在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无疑是毛泽东。作为国际公认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中国人对于国际法的首次极其重大的贡献。
二
毛泽东对于现代国际法的贡献,不仅在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还在于按照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尤其是本着五项原则,严格规范了新中国的外交思想和重大外交行为,保证了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也为台湾最终回归祖国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传统国际法发展为现代国际法。其特点在于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形成现代国际法体系,铲除老殖民主义统治秩序、促进和维护民族国家的独立和发展,废除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维护世界和平,发展国际自由贸易井开始正视民族国家经济的发展。这个体系较之于旧体系是发展、进步了,但不合理的政治经济旧秩序的因素还存在,在现行国际法框架内,还有发展的可能和必要。因此还需要国际社会特别是新独立的民族国家、发展中国家在现行国际法框架内,继续努力,克服其消极面,达成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毛泽东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理论与实践,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中展开的,这就决定了从理论到实践,既要遵守又要发展普遍国际法。
民族国家要取得和维护独立、进而求得发展,无疑首要的是在国际关系中使自己的领土主权得到绝对保障。这使毛泽东意识到国家之间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十分必要性,因此它成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第一原则,成为五项原则的基础和核心。这在实践中就是要求确保国家在国内的最高统治权和在国际的独立权,并相应具有自保权,确保完整的领土为行使主权提供物质保证,确保主权对领土的绝对控制和保护。毛泽东既是这样认识问题的,更是这样解决问题的。在1945年1月的国共美重庆谈判中,国美两方提出国共及美国各派一人组织军队整编委员会、由美国将官任敌后中共军队的总司令。周恩来当即予以拒绝。毛泽东知道后,肯定周做得很对,同时把问题提到国家主权的高度来认识,指出:“这是将中国军队尤其是我党军队隶属于外国,变为殖民地军队的恶毒政策,我们绝对不能同意。”[13]坚决保卫了国家和人民革命的利益。从抗战胜利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对于美国向蒋介石国民党提供大量军事援助以助其发动反共内战、英国军舰“紫石英”号事件及列强军舰在沿江沿海的一系列异动,毛泽东无不从这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独立与领土主权完整”[5](p124)的高度,本着不得干涉他国内政、外国军事力量不得介入他国国内战争等原则和规定,充分体现国家主权的自主性和排他性,坚决予以反对。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体现的是民族国家的独立自主精神。这在解放后毛泽东维护新中国国家权益的实践中充分反映了出来。如为克服国内外的不利因素,通过外交使人民政权尽快得到巩固,毛泽东制定了著名的“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和“一边倒”三大外交方针,正是体现了独立自主地扫除百年外交屈辱、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精神,因而开创了新中国外交的新范式,有效维护了国家主权。再如西藏问题,一是要实现和平解放西藏的政治任务,二是要实现国家主权对领土的保护,粉碎外国侵略势力对西藏的觊觎。这就决定了人民解放军必须进藏。继承了英国对西藏殖民政策的印度当局因而无理要求、竭力阻挠,毛泽东本着主权原则,坚决予以回击,连续批示:“西藏是中国领土,西藏问题是中国内政问题。人民解放军必须进入西藏。”[14](p549)“任何外国无权过问”[14](p587),“中国军队是必须到达西藏一切应到的地方……任何外国对此无置喙的余地。”[15]坚决指挥解放军进藏,按照国际法关于国家领土的有关规定,实现了中国国家主权对于自己的领土西藏有史以来最有效的管理。特别是对于台湾回归问题,毛泽东在各方面包括符合国际法规范的和平解决方面不懈努力,始终为维护领土主权而殚精竭虑。毛泽东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的公告,是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最原始、最权威的国际法文件,容不得丝毫差池,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他严格按照国际法关于新国家建国必须符合独立、合并、分离、分立等四条件之一的规定和国家继承或政府继承都是除恶意债务以外的全面继承的规定[16],从一开始就明确了新中国的成立不是新国家的建国而是新政府的成立。因此他字斟句酌,阐明中国新国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府(中央人民政府)的由来是国内战争的结果,人民意志的体现;绝无“建国”、“开国”等字样,而是明确宣告:“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17](p2)这就在法理上依据国际法关于领土、主权、继承等的规定,确立了“一个中国”原则,明确了这“一个中国”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在既有的中国国际法主体地位没有任何改变也不容改变的情况下,依法对前政府即国民党政府实行的政府继承,因此是对包括台湾在内的全部中国领土主权实行的合法继承。有这一原则的成立,则在法理上使“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之类谬论统统成为非法,决定了台湾必须统一于祖国的怀抱。遵循这一原则,毛泽东既提出了“一定要解放台湾”口号,把台湾问题严格限制在内政范围以使各种敌对势力无隙可乘;又提出了“台湾回归祖国,一切可以照旧,可以实行三民主义”[18]的“一纲四目”主张以求和平统一;既主持了从1955年反对“新西兰提案”开始的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长期“文斗”;又组织了一以贯之特别是1958年“八二三炮战”以助蒋反分裂为核心目的的长期“武斗”。最突出之处在于他决不容许以领土主权原则作交易。如恢复新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一度与统一台湾密切相连,他首先看重的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不容侵犯,从一开始就明确宣布:“联合国里只能有一个中国,不能有‘两个中国’,而那个中国是我们。”“只要在联合国里有一个小小的台湾,我们就不进去。”[19](p141)总之,对于台湾问题,毛泽东始终坚持和遵循的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他为台湾问题的最终解决,奠定了法理,提供了原则,开辟了正确道路。
要实现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首要的是必须做到互不侵犯这个引申和保证原则。这在毛泽东的政治语汇中,就是著名的“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中国自鸦片战争以来百年屈辱,领土主权遭到严重损害,首要的直接原因就在于西方列强的不断入侵。这对于毛泽东必然是深刻的刺激和深深的警醒。因此维护中国领土主权不容外敌侵犯,成为他作为伟大民族英雄的第一要务。他力促国共捐弃前嫌,努力实现并维持第二次国共合作,直接目的就在于反抗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驱逐日本侵略势力出中国。也正因此,才能理解为什么他在明确“紫石英”号事件是偶发事件的情况下,仍以强硬的态度处理之,并且把问题提到反侵略、反干涉的高度,作了周密的预防性军事部署。这根本在于他从国际法所认定的一个基本事实和基本原则,即“长江是中国的内河,你们英国人有什么权利将军舰开进来?没有这种权利。中国的领土主权,中国人民必须保卫,绝对不允许外国政府来侵犯”[6](p1460)。这个立场是他终身坚持的一个基本立场,解放后对于台湾问题、抗美援朝、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抗美援越、中苏国家关系的处理,都直接本着这一立场。这个原则立场的另一面则是决不侵犯他国,谈判解决国际争端。这在解决中印边界冲突中得到充分体现,那就是我军始终遵守中央关于“不打第一枪”[20]的规定、在反击战胜利推进之时又主动停火后撤并提议谈判解决边界问题。这种自卫立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主张,正是现代国际法区别于传统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和规定。毛泽东领导中国人民一贯遵守国际法,由此可见一斑。
近现代国际关系中,对领土主权构成重大破坏的,还在于西方列强的随意干涉(很多是武装干涉)他国内政。对于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独立而言,尤其如此。因此,在国际关系中互不干涉内政,就成为毛泽东极其强调的原则。二战后初期,他从中国和中国革命的利益出发,开始日益强调不干涉他国内政符合国际民主政治的发展潮流[7](p132)。后来他更为明确地解释说:“一个国家到另外一个国家的土地上去建立军事基地,附带军事和政治条件的援助和贷款,在另外一个国家建立的宗教机关进行间谍活动等,都是干涉内政。”“纯粹属于内政范围的事,如民族之间和党派之间的斗争,如果外国介入,就是于涉内政。……因为侵害了一国的民族利益。”[17](pp381-382)这就明确了不应干涉的内容是国家政治制度等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因此他认定对于国民党政权,“美国实行所谓军事援助,实际上只是武装干涉中国内政”[5](p124)。不断发生的这类事实使毛泽东最终认识到,为防止“外国反动派与中国反动派合作,要将中国变为殖民地,中国人民的任务仍是争独立争民主为中心”[5](p141),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不允许任何外国及联合国干涉中国内政。因为中国是独立国家,中国境内之事,应由中国人民及人民的政府自己解决。”[5](p78)这些思想,更充分地反映在解放后毛泽东的外交实践中,如他处理台湾问题的一个关键点就是反对美国干涉中国内政。
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最直接、最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国家关系中的平等互利;也只有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才可能有真正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一点,对于历尽屈辱的中华民族尤其感受深刻,也就尤其为毛泽东所重视。他指出:“我们反对大国有特别的权利,因为这样就把大国和小国放在不平等的地位。大国高一级,小国低一级,这是帝国主义的理论。……既然说平等,大国就不应该损害小国,不应该在经济上剥削小国,不应该把自己的意志、政策和思想强加在小国身上。既然说平等,互相就要有礼貌,大国不能像封建家庭里的家长,把其他国家看成是它的弟子。……不论大国小国,互相之间都应该是平等的、民主的、友好的和互助互利的关系,而不是不平等的和互相损害的关系。”[17](p378)他还特别指出:“我们在合作方面得到一条经验:无论是人与人之间、政党与政党之间、国与国之间的合作,都必须是互利的,而不能使任何一方受到损害。”[17](p364)可以说,我们对平等互利的解释,基本上源于此。正是基于这个认识,毛泽东指出“中美商约是不平等条约”,要求对“这个商约应该废止,另订平等商约”[5](p205);他一度把平等原则定为与外国建交的首选原则[5](p1435);解放之初,他一到莫斯科就提出“苏维埃政府根据列宁、斯大林的政策首先废除了帝俄时代对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17](p31),以此为据,在谈判中迫使苏联废除了1945年中苏条约而改订新约,规定驻旅大苏军在1952年底以前撤出中国,结束了百年来外军入驻中国而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使中国真正开始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如前所述,毛泽东在抗战胜利前后的论述,已有和平共处的含义,但他并未明确提出这个概念。后来为缓和美苏对峙的东西方关系,苏联提出了和平共处。对此,毛泽东认为:“中国是很需要朋友的。我们是一个新中国,虽然号称大国,但是力量还弱。在我们面前站着一个强大的对手,那就是美国。美国只要有机会,总是要整我们,因此我们需要朋友。”[17](p371)于是,对于和平共处原则,他一是不掠人之美,二是大力推广:“不同制度的国家可以和平共处,这是苏联提出来的口号,也是我们的口号。”[17](p334)为此,他向外宾反复说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平共处的必要性;又在指出美国等西方国家不愿和平共处的同时,希望美国实践和平共处,并进而提出了“我们应该共同努力来防止战争,争取持久的和平”[17](p370)的愿望。
从上述情况可见,毛泽东关于现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都是紧紧围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严格进行的。诚如他对发展中国家人士所说的那样,“五项原则是一个长期方针,不是为了临时应付的。这五项原则是适合我国的情况的,我国需要长期的和平环境。五项原则也是适合你们国家的情况的,适合亚洲、非洲绝大多数国家的情况的。”[17](p374)因此,“应当把五项原则推广到所有国家的关系中去”[17](p362)。正是在提出和推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毛泽东领导制定了新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思想和外交政策的指针。
三
法律就是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其效力是靠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实力作保障的。国际法既然是法,就不可能例外,虽然它名义上以“协议”为效力的根据。因此,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严格遵守和努力发展现代国际法,以维护和发展中国和世界人民的利益,必不可少的是必须有实力保障。
对此,毛泽东同样有深刻的认识:“中国人民欢迎许多外国政府宣布废除对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并和中国订立平等新约的措施。但是,我们认为平等条约的订立,并不就表示中国在实际上已经取得真正的平等地位。这种实际上的真正的平等地位,决不能单靠外国政府的给予,主要地应靠中国人民自己努力争取,而努力之道就是把中国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建设成为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否则便只会有形式上的独立、平等,在实际上是不会有的。”[4](pp1085-1086)这在实际上强调了毛泽东始终重视的实力原则。就现代国际法而言,在形成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思想的同时,按照毛泽东的一贯思想,他必然强调自力更生,主张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大规模建设,来实现实力原则。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这篇纲领性文献中指出:“我们现在还没有原子弹……在今天的世界上,我们要不受人家欺负,就不能没有这个东西。怎么办呢?可靠的办法就是……抽出更多的资金,多开些工厂,多造些机器。经过一段时间,我们就不但会有更多的飞机和大炮,而且还可能有自己的原子弹。”[19](p27)这是形象地说明,要按照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努力实现工业化,进而实现国防的现代化,达到增强国家实力,保证国际法在维护中国权益时的有效性。因此毛泽东提出了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设想并领导人民努力实践之,终于初步建成了独立的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和工业体系,并在大体同步的时间内,进行了国防现代化建设,为新中国外交工作和国家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毛泽东也注意在必要时发挥既有实力,迫使有害于中国领土主权完整的势力退回到国际法所规范的范围内,以实现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维护国家安全。如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就是他为争取西南边疆十年安定所做出的战略决策[21]。其结果充分证明了毛泽东方法论的正确。
新中国是在极其落后的农业国基础上去追求工业化、现代化目标的。这首先需要大量的时间,才可能弥补与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差距。但国际形势的发展,国家安全所面临的威胁,则是时不待我的。这当然会促使战略家毛泽东从国际法所许可的集体安全角度考虑问题,根据形势的变化,努力促成世界范围内有利于我的战略格局的形成,以借助外力来在实际上增强自己的实力,形成对中国国家安全不利势力的战略制衡。这就有了从20世纪40年代到70年代,毛泽东关于“中间地带”、“三个世界”等战略理论的逐步发展和提出,有了争取和联合亚非拉国家反殖反帝反霸、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的斗争,有了从民间到政府逐步推进的外交活动以争取发达国家反霸的努力,直至形成从东到西“一条线”反对苏联霸权主义的战略。这些活动无疑发挥了它应有的战略制衡作用。同时,所有这些活动都是在国际法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对于国际法禁止或不提倡的行为,如组织国家间政治、军事同盟,中国则没有进行。这既是毛泽东在政治上的英明,又体现了他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严格奉行。
当然,毛泽东在这个过程中,出现过急于求成、战略估计失误等不足,以至影响到国家经济发展上的失误和挫折,在相当程度上延缓了经济发展速度,影响了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这是值得我们深刻总结认识的。
但从总体来看,毛泽东完整准确而且积极地认识、理解国际法的强制实施方式,着力于国力增强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增强实力,从而有效保障了国家安全,保证了人民共和国国际地位的逐步提高,则是不容否定的。
综上所述,毛泽东作为政治家,从政治角度高度重视国际法。他站在中国国家利益的根本立场上,对于现代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从基本原则到体系保障,再到国家利益的实现,都有着系统的、创造性的重大贡献,给我们留下了一笔丰富而宝贵的思想财富,这集中体现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和实践上,也体现在对现代国际法的严格遵守和创造性适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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