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十一五论文,高新技术产业论文,规划纲要论文,开发区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进一步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实施以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发展战略,促进国家高新区在“十一五”期间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
一、基本回顾
“十五”期间,国家高新区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指导方针,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大力营造创新创业环境,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就。
经济总量持续高速增长,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53家国家高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都保持了年均30%以上的增长速度。2005年,国家高新区内企业创造的工业增加值达6820.6亿元,占全国的9.0%;出口总额达1116.5亿美元,占全国的14.7%;工业增加值、出口创汇占全国的比重,分别比2000年提高4.6和7.2个百分点。北京、苏州、武汉、长春、西安、南京、吉林、长沙、合肥等31个国家高新区工业增加值占所在城市工业增加值的比重已超过20%,成为拉动地方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
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初步形成了特色化、规模化、集群化的产业发展态势。北京的信息技术、上海的微电子、深圳的通信技术、长春的光电子和汽车及零部件、西安通讯及软件、成都的生物医药、杭州的通讯设备、武汉的光电子、天津的绿色能源等产业集群已经或正在形成,为构筑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带,在促进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经济崛起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基本形成了从研发到产业化的完整科技创新体系。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日趋突出,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以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大学科技园为依托的创新平台正在形成。2005年,国家高新区内企业研发(R&D)经费达到806.2亿元,占全国研发(R&D)经费总额的30.7%;国家高新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等主要指标均占全国的近40%。
聚集了国内外各类创新资源,正在成为区域创新的主战场。2005年国家高新区521万名从业人员中,40.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硕士14万人,博士2.3万人,国家高新区成为了我国创新创业人才最集中的区域;企业累计发明专利达到16412项;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27293家,其中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已占全国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的40%。
涌现出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企业,培育了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高成长的中小企业。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国家高新区企业达到3389家,10亿元以上的达到517家,100亿元以上的达到42家。培育和聚集了联想、华为、中兴、用友、海尔、东软、中芯国际、长春生物、长沙远大、地奥制药、烽火科技、大唐通讯、UT斯达康等一大批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自主创新的大企业集团和中芯微电子、百度等一批创新能力强的高成长性企业。
积极实施国际化战略,对外开放度日益提升,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大部分国家高新区在吸纳国际资源、积极参与国际产业分工、抢占国际市场等方面不断进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持续增长,吸纳的跨国公司和跨国人才不断增加,所承接的软件外包业务成倍增长,对外投资取得了新进展。“中关村”“上海张江”等一批知名科技园区引起世界科技产业界的高度关注。其中几个比较突出的国家高新区已经开始向世界一流高新技术产业创新集群迈进。
坚持集约化发展道路,实现了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2005年,53个国家高新区平均每平方公里的土地实现工业产值30亿元,实现工业增加值近7亿元,出口创汇1.2亿美元,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国家高新区倡导绿色和清洁生产,严格限制污染企业,在推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示范区创建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此外,国家高新区在加快产业化进程中较好解决了劳动就业、居民生活保障、社会事业发展等系列问题,促进了区内经济、社会、自然与人的和谐发展。
大胆进行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创新运行机制,园区发展的创新环境得到改善。国家高新区在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积极进行探索,建立了“小机构、大服务”的管理和服务体系。据统计,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规模只相当于一般行政区的1/4~1/5,工作人员只有行政区的1/8~1/10。北京、天津、上海等国家高新区在地方立法、人事制度、投融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信用体系制度等方面率先进行了改革与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全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
国家高新区成立十五年来的成就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做出大力发展国家高新区的决策是英明的、正确的,具有非常高的前瞻性和战略性。
“十五”期间,多数国家高新区着力实施“二次创业”战略,不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大力推进区域创新创业环境建设,使国家高新区的自主创新能力普遍得到提高。国家高新区已经成为了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已经成为我国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重要力量,为培养所在城市的新兴支柱产业和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加快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二、战略环境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实施《规划纲要》的关键时期,国家高新区的建设面临比较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
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和创新型国家奋斗目标的提出对国家高新区发展提出了全新要求。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规划纲要》,并于2006年出台了60项相关配套政策。《规划纲要》以自主创新为主线,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为新时期国家高新区转变发展思路和发展模式指明了方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利用科技支撑和引领区域发展成为当前国家高新区最为紧迫的任务。同时对国家高新区在新时期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为高新区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机遇和升级要求。一方面,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需求旺盛,需要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经济发展质量的提升,也需要国家高新区起到应有示范带动作用。
“区域专业化、产业集聚化”成为区域发展的重要理念。随着社会分工不断加剧,产业价值链不断分解并在区域上集聚,使得区域呈现出从研发、制造到市场的专业化分工。同时,相同的产业领域和环节在特定区域上集群发展,不同的产业领域和环节融合发展,以便降低成本,互通信息,共享资源。
在国家高新区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利于自主创新的环境与体制。主要体现在:部分园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不够,粗放式增长方式仍然存在,创新驱动经济增长的模式没有完全形成;一些园区内生机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对中小企业重视不够,园区发展依赖外来投资的现象仍很普遍;与周边区域没有形成协调并举的发展机制,各种矛盾依然存在,产业“孤岛”现象仍很突出;国家高新区的管理体制仍需进一步理顺与加强;部分地方政府在促进国家高新区的产业发展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是多头管理,统筹协调考虑不够,缺乏政府促进产业发展的合力。国家高新区要坚持可持续发展,这些问题必须加以妥善解决。
三、指导思想与战略定位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国家高新区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营造创新创业环境,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自主创新产业,辐射带动区域发展”为根本宗旨,以体制创新为突破,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第一生产力;以技术创新为着力点,进一步提升科技园区的综合竞争能力;以创新平台建设为抓手,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通过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培养产业的创新集群,深入实施国家高新区“二次创业”发展战略,把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核心基地、区域和城市科技创新的辐射中心、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示范区。
(二)战略定位。
《规划纲要》中提出到2020年,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总体目标是: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能力显著增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取得一批在世界具有重大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为在本世纪中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基础。
国家高新区的发展,必须积极承担新的国家使命。2005年,温家宝总理明确指出:当前,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正步入一个新的阶段,面临着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的第二次创业。高新区要承担起新的历史使命,进一步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化重要基地的优势,努力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要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强大的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要继续完善支持国家高新区发展的有关政策,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这一“四位一体”的发展定位,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家的战略需求和长远利益出发,向国家高新区及所在城市发出的新的动员令,也是明确国家高新区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引擎作用的重要体现。
四、发展原则与目标
“十一五”期间国家高新区发展要坚持“六大原则”,实现“五个转变”,努力做好“四个提升”,建成“三类园区”。
(一)坚持六大原则。
——“自主创新,循环集约”。在产业发展内涵上,按照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要求,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以创新带动国家高新区的跨越式发展。坚持循环经济和集约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化集聚实现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市场导向,面向全球”。在产业发展方向上,树立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加大国家高新区的对外开放力度,积极吸引和整合跨国资源,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举,鼓励自主品牌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产业特色,集群发展”。在产业发展规律上,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在空间上的集聚,在国家高新区中形成一批产业集群和创新集群。根据各区域的资源优势,发展有利于国家高新区快速发展、竞争能力提升和可持续增长的产业。
——“改造升级,重点跨越”。在产业作用方式上,加强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同时实现部分重点优势产业的跨越发展。
——“区域协调,带动就业”。在产业区域功能上,积极完善国家高新区内经济社会与环境生态协调发展、国家高新区与周边区域协调发展的新机制,通过国家高新区的快速发展带动周边区域的就业水平提升。
——“体制创新,环境优化”。在产业发展机制上,强化国家高新区机制体制创新的先导作用,通过机制体制创新促进园区产业发展环境的优化,增强园区发展的可持续动力。
(二)实现五个转变。
一是要加快实现从主要依靠土地、资金等要素驱动向主要依靠技术创新驱动的发展模式转变,坚持把自主创新作为立区之基、强区之本,使国家高新区成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核心基地之一;
二是要从主要依靠优惠政策、注重招商引资向更加注重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培育内生动力的发展模式转变,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大幅度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成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
三是要推动产业发展由大而全、小而全向集中优势发展特色产业、主导产业转变,重点发展孕育自主创新的特色产业,形成规模化、特色化、国际化的创新集群,成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的强力引擎;
四是要从注重硬环境建设向注重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和提供优质服务的软环境转变,形成规范高效、竞争有序、服务优良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营造优越的创业环境、优化的发展环境和优质的服务环境,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先行区;
五是要从注重引进来、面向国内市场为主向注重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大力开拓国际市场转变,以扶持自主创新、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为宗旨,成为引导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服务平台。
(三)做好四个提升。
自主创新能力得到大幅提升。到2010年底,国家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5%,国家高新区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明显增强;2010年底,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4万家,成为园区创新的主体,企业研发(R&D)经费占产品销售额比例达到4%(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为5%以上)。研发(R&D)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争取达到20%,聚集研发(R&D)人才120万人。授权发明专利数接近2万项;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达到数十项。
国际竞争力得到显著提升。力争国家高新区在若干领域的自主创新技术达到国际中等或先进水平,产品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技术创新的重大突破,培育若干新兴产业。形成一批产业特色明显、上下游紧密联系的产业集群。“十一五”期间,出口高新技术产品金额年均增长30%以上。“十一五”末期,引导国家高新区着力培育一大批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的100(经济实力最)强、100(发展速度最)快、100(经济效益最)佳、100(自主创新能力)新,造就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企业和知名品牌。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毕业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5万家。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每年平均新增1000家。
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提升。“十一五”期间,国家高新区要进一步集约利用土地,单位面积的产值要在“十五”基础上提升15%。要进一步加强对资源、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力争每万元增加值的能耗在“十五”基础上降低15%。力争建成若干循环经济示范园和生态工业园。
辐射带动作用得到提升。“十一五”期间,国家高新区主要经济指标的年均增长速度要达到20%以上。2010年底,国家高新区企业年销售总额达到8万亿元、年工业总产值达到7万亿元、年工业增加值达到1.7万亿元、年税收3800亿元、年出口额2500亿美元,高新技术产品年收入达到2万亿元。
(四)建成三类园区。
实现2-3个领先园区跨入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行列。以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为目标,以创新要素大量集聚、创新文化氛围浓郁、创新成果不断涌现、产业积极对接国际市场、产业组织和发展模式创新、区域辐射带动能力较强、有一批世界知名创新企业和区域性的特色产业集群、自主创新技术能引领或紧跟国际发展前沿为标准,重点支持2-3个国家高新区率先进入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行列,成为引领我国高新区发展的旗帜和实施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重要载体。
建设一批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创新型园区。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通过大力加强园区的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吸引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入户、建设一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有力措施,将部分中心城市的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能力较强的创新型园区,使其成为区域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引擎,成为引领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重要载体。
扶持一批具有地区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要积极扶持一批基础条件完善、产业特色鲜明、发展前景广阔的国家高新区,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集群,快速提高这些国家高新区的综合实力。使其在带动地方产业升级、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培育产业集群中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五、重点任务
(一)完善创新创业环境。
继续推动火炬创新创业园建设。支持创新资源不够集中、创业能力不够强大的部分国家高新区,集中区域内的优势创新资源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不同投资主体、不同专业分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共同构成科技创新创业集群区域,提升和优化区域内部的创新创业环境。
完善以专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为核心的创业孵化体系建设。鼓励各类孵化器,包括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大学科技园等服务机构的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多元主体创办各类专业孵化器。各国家高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专项政策,落实专项经费,鼓励其提高专业服务能力、社会化资源整合能力,培育一大批科技型中小企业,使国家高新区成为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摇篮。
探索建立适合于高成长性企业加速发展的载体和资源整合体系。在中小企业创新活跃的国家高新区内,要积极搭建强化服务功能、丰富服务手段并能够整合配置资源的科技企业加速器,以满足快速增长的、与创业期企业不同的高成长性企业服务需求。各国家高新区要根据自身情况,把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建设与专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结合起来,为高速成长企业提供高品质服务。通过市场化手段运营科技企业加速器,打通我国高科技企业成长通道,加速高成长企业发展壮大。
大力培育促进产业发展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发展创业服务中心、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交易中心等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与高新技术产业配套的技术专利代理机构、鉴定机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信息与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中介机构在国家高新区产业发展中的产业研究、要素引进、技术支撑和企业服务的作用。要通过政府采购大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支持中介机构做专做强。
加强高端人才队伍建设。通过与著名大学、培训中心合作,培养现代企业家和高层次职业经理人才。通过建立区域人才培训体系、引进高端培训机构,加强对高水平的产业技术工人的培训。要密切同大学、院所及企业的合作关系,吸引具有经济研究背景、洞悉产业发展基本规律、具备国际视野、掌握产业发展动态的高级人才,充实国家高新区的管理运营队伍,加快管理、开发和运营专业化。
扩大开放,以国际化推进产业化。充分利用科技部作为科技外事主管部门的优势,加强园区间国际合作与交流,努力促使高新区与世界一流科技园区接轨,增强园区的国际竞争力。鼓励高新区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和资源调配,鼓励园区内有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在国外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等形式参与国际竞争,继续吸纳跨国公司在国家高新区设立研发中心、总部和生产基地,推动先进技术、管理方法、资本和人才在国家高新区内的合法扩散和流动。通过加大宣传和政策引导,吸纳大批高素质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把留学生企业打造成为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重要载体。
加强文化建设,提升园区创新活力。各国家高新区要继续加强对区内创新创业文化内涵的挖掘、凝练和提升,力争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国家高新区文化体系。要继续通过会展、媒体宣传、先进人物评选、创新创业大赛等多种形式来扩大国家高新区创新文化的影响。要大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努力提升园区创新活力。
加强协调,促进园区和谐发展。各国家高新区要在产业发展及园区建设中协调解决好社会保障、就业、农民安置等问题。国家高新区要帮助周边欠发达地区,主动做好技术扩散和产业辐射,带动其共同发展。园区间要建立信息沟通网络、加强横向交流,特别鼓励发展较快、较好的园区与资源、条件相对较少、较弱的园区间建立互补、互助性友好合作机制,共同和谐发展。
(二)壮大高新技术产业。
建立适合自主创新特点的产业结构和产业生态体系。确立国家高新区产业发展的“三个标准”:发展与地区资源优势相吻合的产业;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业;发展资源能源消耗小、环境友好型的产业。各高新区在此原则的指导下适时选择适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阶段的主导产业及产业结构。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成长性好的企业快速发展,培育一批创新活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形成以大带小、以小促大的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格局。
积极培育新兴业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尤其是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是新型工业化的关键之一,既是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补充,也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环境。高技术服务业是产业价值链上不同环节逐渐分解和重新集聚的必然结果,是产业高端发展的重要形式。鼓励基础较好的国家高新区积极探索发展现代服务业(包括高技术服务业)的新路径,通过培育市场、政府采购、组建产业联盟、制定促进政策等手段,重点支持由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催生的新兴服务业,如互联网产业、3G产业等;重点发展从高新技术产业价值链上分解出来的产业形态,如研发、设计、测试、咨询和技术交易等;重点推动高新技术与传统服务业的融合渗透,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电子银行、远程教育和远程医疗等服务业态。努力促进现代服务业在高新区内形成新的集聚,成为高新区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组成,成为地方经济重要增长点。
抢占产业技术高端,积极发展高端制造业。高端制造业是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是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主要驱动。各国家高新区要紧紧抓住产业价值链高端环节,充分利用外来投资优势和内生企业发展,瞄准产业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大力发展集成电路、光电显示、医疗电子设备、汽车电子、生物医药、新能源等产业的高端制造业。
挖掘地方优势资源,推动产业特色化发展。发展特色产业是产业基础较为薄弱的地区或者是区位优势不明显的地区实现经济赶超的一种发展思路,关键是找到能够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切入点。鼓励充分挖掘区域的自然资源、科技、人才、信息、区位甚至文化层面的各种优势,在传统产业特色的基础上,做强做大特色产业。同时在发展中不断调整、优化和升级产业的档次和结构,推动国家高新区内特色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壮大。
加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积极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国家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探索“强强联合,体外重组”、“引进资本,嫁接改造”以及“整体迁入,自我改制”等模式,把技术、设备、人才等存量优势转化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增量优势,加快传统产业提升和改造速度,壮大产业规模。尤其是要利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提升传统企业的生产流程、管理模式、市场营销渠道和产品的档次和层次,全面提升传统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推进传统企业向现代企业的转变。
坚决退出低端高能耗产业。各国家高新区要旗帜鲜明地退出不符合地方发展定位的产业,下大力气退出现有的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附加值以及破坏人文生态环境的行业,限制并淘汰落后工艺与装备。各国家高新区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关能耗、污染标准,实行严格的产业准入制度,提高一般加工产业的进入门槛。建立劣势产业存量资源转移机制,对需要退出的产业实行有序收缩,积极将资本存量向高增长产业部门有效转移,活化宝贵的土地、资金等资源。
(三)推进产业专业集聚。
大力推广适合自主创新特点的产业集群发展模式。各国家高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在创业孵化、招商引资、专业服务平台搭建、专业化的地理空间规划中有意识地促成产业集群发展,重点推动特色企业在物理空间上的专业集聚,实现共享信息、互通有无。加强引入产业技术资源,奠定产业集群发展基础。通过大力发展产业集群,使产业技术的重大突破成为可能。
鼓励基于技术创新的产业联盟。鼓励有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建立基于多种目的的产业联盟,重点推动由大企业发起成立、以制定行业标准为基本手段的产业化前联盟,为进入新兴产业做好准备;推动围绕龙头企业、以推进产业化进程为核心的产业化过程中的联盟和以中小企业为主、以开拓共同市场为目的的产业成熟阶段的联盟。通过企业内部创新到外部联合创新的转变,实现创新空间的新提升,同时降低技术创新风险,协助开拓市场。充分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在产业联盟中的策划、组织和协调作用。在推进产业联盟过程中探索政府支持企业从点到面的转变。通过产业联盟横向维护良好的竞争生态,纵向整合产业链和产业资源,为形成产业集群奠定重要基础。
搭建公共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各级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国家高新区内的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的支持。要把公共财政科技投入和产业化资金重点投向支持产业发展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检测测试平台、开放式实验室、专业服务体系等,提升产业技术的竞争能力。
(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新型产学研合作。国家高新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政府优势科技资源向企业的自主创新倾斜,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鼓励企业积极与区域内外的大学、科研院所展开基于设备与信息共享、研发外包、联合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研发项目等多种形式的合作模式。
实施人才、专利、标准三大战略。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国家高新区要安排专项资金吸引高端人才。要把发明专利的产出能力、应用转化能力,作为检验国家高新区自主创新水平的主要指标之一,努力提高企业申报专利、管理专利、利用专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把实施标准战略作为国家高新区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多种形式的产业联盟鼓励不同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修改与制定,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研制。
鼓励产业组织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各地要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支持研发业态创新,大力发展研发合同外包(CRO)等新兴业态,鼓励跨国公司、外埠企业在国家高新区设立研发中心,鼓励技术转让、咨询等科技中介服务发展。鼓励通过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促进企业商业模式创新。
加快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企业以“购买技术”、“并购企业”、“技术许可”、“国际合作”等开放式模式,实现产业核心技术的再开发和再创新。各国家高新区要引导、鼓励企业把技术资金的使用和人力资源的配置放在再创新阶段。
六、保障措施
(一)政策法规保障。
加紧《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的落实和试点。各国家高新区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抓紧研究落实《配套政策》的相关要求,同时制定提升国家高新区或所在区域自主创新的政策条件,力争在科技投入、创业投资、税收激励、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方面先行先试,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完善政策体系。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确保现有的各项优惠政策稳定不变。要以把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自主创新的重要载体为主题,积极争取出台鼓励与支持研发、孵化、知识产权保护、创业风险投资、技术转让、中介服务和调动各类人才积极性等方面的政策。
推动国家及地方立法。研究制定国家高新区管理条例,规范国家高新区的管理。积极推动省级人大的国家高新区立法工作。通过人大立法和政府规章授权,进一步明确国家高新区的法律主体地位,明确法定权限。
(二)机制体制保障。
继续完善国家高新区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继续支持国家高新区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国家高新区的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对一区多园的国家高新区要由国家高新区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规划。国家高新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完善科技创业的投融资体系和信用体系。要进一步加快建立与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规律相一致的投融资体系,创新融资、担保、贴息等机制,形成包括政府引导资金、天使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商业信贷资金等多层次的投资主体,引导企业利用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海外融资等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要多方引入国内外投资型企业入区,推进技术产权交易融资,积极探索“高新区+高技术成果+民营资本”联合支持高科技项目的有效途径,构筑重大产业化项目金融服务的快速通道。
探索园区与周边区域协调发展的新型机制。各国家高新区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展开与周边区域协调发展的机制创新,制定产业在园区与周边区域的合理布局和规划,实现以园区发展带动周边区域就业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以周边区域发展服务园区发展,为园区拓宽发展空间和为入区企业提供产业和生活配套。
(三)财政投入保障。
确保地方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国家高新区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十一五”期间,确保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四个倾斜”。国家高新区的公共财政资金要形成合力,要进一步向提升和优化国家高新区基础设施倾斜,支持各功能区的水、热、电、汽、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要向充实和完善国家高新区服务支撑体系和综合服务功能倾斜,引导生产性服务体系的建立、资源共享和功能完善;要向培育和实现区内重大自主创新和产业化项目倾斜,增强对重大项目的专业配套能力;要大力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行为倾斜,培育未来的经济增长点和持续的创新能力。
集成科技部内资源,支持高新区自主创新。科技部863计划、支撑计划要重点向国家高新区内的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产学研联盟倾斜。要利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点投入高新区内技术转移专项、创业投资母基金及公共服务机构平台的建设,要利用火炬计划环境平台、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引导高新区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环境及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要积极组织有条件、有能力的高新区及区内企业、研究机构共同承担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大科技专项。
(四)火炬计划环境条件保障。
国家高新区是火炬计划的重要载体和核心政策工具。十几年来,火炬计划集中了有限的资源向国家高新区倾斜,有效地推动了国家高新区的环境优化和产业发展。在新时期,火炬计划仍将继续以国家高新区为载体,积极实施“育苗造林”工程。要充分利用公共财政引导社会资源对“良种”(优秀创业团队)的发现和孵育,更加注重企业层面创新能力的培养,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要更多地通过公共政策,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成本,注重集群层面创新能力的提高,促进产业增强国际竞争力。通过政策扶持和实施“育苗造林”工程,大力促进国家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管理与指导。
建立国家高新区评价考核动态管理。对国家高新区实行“总量控制、定期考核、优上劣下、分类指导”的动态管理。不断完善《国家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高新区的知识创造和孕育创新能力、产业化和规模经济能力、国际化和参与全球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进行考核评价。组织开展国家高新区的总体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区域发展需求进行分类指导,必要时对国家高新区布局做局部调整。
提高国家高新区土地集约化利用程度。积极推动发展较好的国家高新区按审批原则及程序要求适当扩区。各国家高新区要把加强空间规划作为“十一五”期间园区发展的大事来抓,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对开发区布局集中、土地集约、产业集聚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规划与开发建设管理;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来进行开发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定合理规划用地,新增土地面积应主要用于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及建设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和相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相关配套设施。支持地方政府将国家高新区周边预留的发展空间和产业配套、生活配套空间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开展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和创新型园区的行动。研究借鉴国际领先园区的经验,确定我国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和创新型园区的特征和发展目标,制定《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和创新型园区行动方案》,选择基础较好、实力较强、意愿明确的国家高新区进行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六)加强研究、交流和宣传。
加强对国家高新区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研究。要依托国内外大学、科研院所的力量,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家高新区发展战略的研究体系,组织开展国家高新区及相关的产业集群、成果转化等课题研究,紧紧围绕提高区域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深入开展发展战略研究,积极探索符合时代特征、具有中国特色、反映区域特点的国家高新区发展思路和发展模式,为国家高新区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不断提供咨询和建议。
加强同国际上成功的科技园区的经验交流。要加快国家高新区信息化建设,实现国家高新区信息资源的快速整合和共享。通过举办科技博览会、高层论坛,组建跨区域、跨国界的技术创新联盟,促进企业、园区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人才、知识、信息、技术、资本等资源在更广阔空间的流动和优化组合。充分利用在美国、英国、俄罗斯、新加坡、奥地利等国家建立的海外科技园,加快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进程。
加强对国家高新区发展经验和成果的广泛宣传。加强对国家高新区探索自主创新道路和模式的深入调研,挖掘园区和企业发展典型案例,不断总结国家高新区的发展经验和成果。通过各种媒体和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对国家高新区成果的宣传,使国家高新区发展模式和取得的成绩起到更大的示范引导作用。
加强国家高新区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强对国家高新区现有产业业态和产业组织的研究,把高技术服务业纳入国家高新区统计体系。进一步完善现有国家高新区统计快报体系,及时、准确、规范地完成国家高新区数据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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