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税改革的问题研究
赵冬玲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摘要: 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改革,这是一次根本性的变革,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在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的大背景下,就有了许多关于消费税改革的呼声,尤其是在营业税取消之后,消费税目前可以看作是我国第三大税种,长期以来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环境保护等方面一直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立法进程的不断推进,在消费税立法完成之前,有必要对现行消费税制度进行调整,使之更好的发挥作用。
关键词: 消费税改革;高档化妆品;征税范围;限制性消费
一、消费税概述
本文讨论的消费税是指对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税收(又称特别消费税)。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新设立的中央税,属于特定的消费税,即对特定的消费税行为征税,它承担的职能主要是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消费行为、调节产业结构升级、促进环境保护等。在2009年,我国重新修订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当时我国刚刚经历金融危机,国民消费能力不足,因此一些高档商品在征税范围内,而我国2018年中国人均GDP接近1万美元,这表示我国目前国民的消费能力大幅度提升,出境旅游也已经变得十分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对消费税征税范围进行调整。
我国现行消费税主要包括15个税目,具体包括: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成品油、鞭炮焰火、高档化妆品、木制一次性筷子、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游艇、实木地板和电池。
传统会计模型的两大基本职能为核算与监督,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事后报告的模式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一是资本市场中的企业对于会计信息披露至投资者手中的时间差问题,二是投资者不能及时获得自己想要的财务信息。而传统的会计电算化只是使用计算机作为一个录入与存储媒介,并未涉及互联网与大数据等相关技术的应用,日益激烈的资本市场不稳定风险日益增加,这便使得无论从企业的管理层还是投资者的角度来说,都需要对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提出更高要求。
面向事件的中文指代语料库是在CEC的基础上,采用自动标注和人工标注的方法构建而成,以此进行事件中指代消解的研究.目前已标注完成100篇,第一期标注的语料已基本完成.本工作在已标注语料的基础上,通过对已存在要素指代、缺省要素指代和事件指代的统计,进行了初步分析,为今后的研究打下基础.
二、我国消费税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部分税目的税率设置不科学
我国目前对卷烟、白酒这类消费品设置的消费税税率很低,而且对新型烟草制品,尚没有提出征税方案。2018年9月20日,英国政府的财税部门向外界宣布,希望提高新型烟草制品的税率。而且此次决定的目的是希望可以把蒸汽烟及电子烟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借此获得更加多的税收收入。抛开传统卷烟制品来看,到目前为止,我国现在尚未提出过要对新型电子烟产品开征消费税,与国际上的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传统烟草制品的消费税税率也不高,而对新型烟草制品尚未开征消费税,因此,用征收消费税的办法来达到限制烟草类产品消费所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
我国现行消费税采用的计征方法主要是从量计征、从价计征以及对烟、酒两个税目采取复合计征。从价计征有一个好处就是,购买东西价格越高,那么需要负担的税费就越多,这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而从量计征则是按照消费的数量,用自己消费的数量乘以一个比例税率,这种计税方法也十分简便。但是随着我国居民消费水平的提升,消费数量必然增加,因而具有消费上的累退性。
(二)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不灵活
因此,首先,我认为应对一些高档场所设定较高税率,如高档洗浴中心、高级会所会馆、高级西餐厅、高档酒店、高档咖啡店和休闲娱乐中高档KTV纳入征税范围。其次,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大部分人群消费行为早已经由“吃饱穿暖”上升到“美观”、“限量”,现代女性口红、箱包、名牌首饰服饰和高档的护肤用品的消费量逐年递增,根据《2018年中国奢侈品报告》显示,2018年奢侈品国内线上销售额暴涨,2018年突破360亿,而且其中手表、香水、化妆品、服装和鞋子最受喜爱,这也表示我国国民消费能力大幅度提升。因以,建议将部分奢侈品品牌的系列产品纳入征税范围,以此更好的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一是对于环境有很大影响的消费品,如一次性饭盒、一次性塑料袋,单个商品价格本身就较低,即便征收消费税,分摊下来也只有几毛钱。二是对奢侈品、高档消费行为及高档娱乐场所设立高税率。在“营改增”之前,部分高档场所征收营业税,且税款不可抵扣,而“营改增”完成之后,开始征收增值税,而且税率较低。因此,可以考虑将现在征收增值税的部分行业再加征一道消费税,如餐饮业、舞厅、热气球、马场、狩猎、射箭等。
(三)消费税计税方式不科学
原化妆品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只是在大致范围上做了一个总结,在每种商品的价格上并没有一个详细的标准,而大部分消费者并不具备税务方面的基本知识,也不知道自己购买的商品中包含的消费税是多少,此外,现有的化妆品征税范围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人的消费需求。因此,一些日常使用而且比较大众的化妆品不适合再继续征收消费税,如果把化妆品分为高等奢侈品牌、一般品牌、生活必需品三个档次,那么就应该对高等奢侈品牌征收较高税率的消费税,以此达到一个调节的目的。
(四)消费税法律级次低
最后,建议将私人飞机、豪华游艇、健康与社会服务中的高档SPA等纳入征税范围。以上提到的消费行为大都需要消费税来引导和调节,以达到减少消费和奢侈浪费的行为。与此同时,对一些已经“飞入寻常百姓家”的部分应税消费品,应适当降低其税率,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现在代购行为非常常见,一些进口化妆品早已成为大众的消费品。
然而我国现在有很大一部分税种是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需要提升其法律级次,在不远的将来实现立法,将《消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因此在完成消费税立法之前,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必将进行一次彻底的改革,完善赋予消费税的功能。
三、消费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适当提高部分商品的征收率
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一直是广大农民最迫切的需求之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断实施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供给体制,对于农村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以及农业现代化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供给体制不断完善,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仍然暴露出了些许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实施中进行体制创新,加以完善。本文在总结学术界的探讨以及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更加深入的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首先,消费税不能像增值税那样在生产、流通多环节征收,而且也不能形成流通的抵扣链条,这就给偷税和逃税制造了极大的可能性;其次,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也很容易导致交易双方利用转让定价的方式来减少应纳税款;最后,在生产环节征收时可能导致税收收入的不均衡,在发达城市面临的税收征管相较于一些欠发达地区更加严格,这样就更可能导致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拉大。
在我国目前的十八个税种中,由法律规定征收的税种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船舶吨税以及在2018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二)对消费税的征税环节进行优化
国际上的一些发达国家在征收消费税时,比较多的采取在生产、批发和销售环节进行征收,但是我国目前大部分商品还是仅仅在生产过程中征收,这种征收方式造成的后果就是征税环节单一,征收税款比较少。在实际税款征收的过程中,也确实存在部分发达国家凭借良好的税收监管制度可以在零售环节进行征收,例如韩国,在零售环节对于赛马场、浴室等采取定额征收的方式,由零售商代扣代缴,而这种做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征税的成本。因此,我们可以学习其他的国家,将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向后移。
(三)选择合理的计税方式
我国在征收税款时一般有价内税和价外税两种征税方式,我国现行的消费税采用的是价内征税的征收方式,采用价内税的优点就是方便计征,消费税在结算时直接包含商品价格和相关税费,这种方式虽然降低了税收征管难度,但是,消费者往往因为税收认知水平不足和商品税率结构复杂,并不清楚自己最后所花费的价款和税费,然而消费税中有部分商品属于奢侈品类,最初购买的初衷可能并不是为了使用,出于一种攀比或盲目心理而购买商品。因此,在选择计税方式时,应合理考虑到商品的需求情况与单位商品价格等不同情况,例如黄酒品种较多而且价格差异较大,因而可以将其改为从价计征。
分别取盲沟中线间距为5 m、10 m、15 m、20 m、25 m、30 m、35 m、40 m,研究双排水盲沟不同间距对双盲沟渗流的影响。其余参数按计算实例取。计算结果见表3和图4、图5。
(四)加快消费税的立法进程
随着我国居民文化程度的不断提升,现代人的法理知识与税务知识都在不断提高,在我们缴纳税款和日常学习的过程中,我们会更多关注到税款征收是否合理以及征收方式是否合适,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将我国税法中现行的一些暂行条例、法律规章等上升到一个法律的级次,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不仅有助于我国整体税制改革的完善,而且更有利于我国依法治国的国策推进,因而在消费税立法完成之前,对消费税进行改革更是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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