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治校”:大学校长民主管理学校的理念与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管理论文,大学校长论文,理念论文,教授论文,意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7.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02)02-0001-06
依靠教授“治校”是大学校长治校的必然选择,就像校长必须依靠教授办学一样不可或缺。然而,教授的“治校”并非意味着可以替代校长的治校。假如这种替代可行,大学便没有必要从中世纪产生伊始就设置校长这一专门的大学管理层次。而事实上,虽经数百近千年的历史更替,大学校长依然以其治校者的角色保留下来,并且其作用越来越大。不过即便如此,校长仍然不应该越俎代庖,代替教授的“治校”事务。原因何在,这正是以下所讨论的问题。
一、教授“治校”的内涵
教授是大学管理权力的传统力量。为了说明这一结论的可信性,不少学者都指证了中世纪早期大学(如巴黎大学)从创建起教师在学校管理中就拥有不可争辩的权力的事实(诸如招生、考试、教学、学生管理等权力)。正是教师享有这些真实的权力,因此巴黎大学又有“教师大学”之称。但是,作为大学发展史的研究,当我们注意到教师的管理权力时,同样不能忽视那时校长的角色。
巴黎大学的第一任校长大约产生于1245年,比巴黎大学拿到意味着获得独立和权力象征的自己的校印还要早七年。作为巴黎大学最高长官的校长,最初只能由艺术学院教授担任,并且要求候选人必须具有教授文法和修辞学七年或教授哲学两年以上的资历。当时的巴黎大学由艺术学院、神学院、法学院和医学院构成,艺术学院为基础性学院,学生只有通过艺术学院的基础课程学习才能进入三个专业学院中的任一学院深造。起初,巴黎大学每月改选一次校长,后改为两个月一次,选举人均为各学院院长及各学院推举出的教师代表。当时巴黎大学校长的权力很大,除对内进行最高层次的监督外,对外与后来的最高法院、宗教裁判所及巴黎市政会议打交道。对国王,巴黎大学利用教皇赐给的特权保护学校自身的利益;对于教皇,校长又利用国王批准的特权,使巴黎大学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校长个人的特权也很诱人,如其任职仪式十分隆重超过教廷大臣和各国使节的就任,任职期间去世可享王族成员的同等待遇。16世纪后,校长每年改选一次。校长是大学管理机构的重要成员,并根据其意见,下设财务主管、书记官、执达官和其它勤务人员。由此可以提炼出来的有关巴黎大学是教授“治校”之代表的结论如下:1)大学校长必须由资深教授担任;2)大学校长由教授等选举产生;3)大学教学等学术事务由教授负责。这个结论说明,即使在巴黎大学的早期,“治校”也只是教授具有特定内容或特定范围的权力和事务。从现代巴黎大学的情况看,校长治校和教授“治校”的关系更为清楚:大学理事会是法国大学包括各巴黎大学有权对学校所有重大问题作出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管理及服务人员、校外人士的代表组成,由校长领导;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学校设总管学校日常工作的秘书长一人,总管学校所有经费的总会计师一人,他们均对校长负责;大学设学术委员会,为确定学校科研方向、分配科研经费等学术事务的重要咨询机构,由教师和研究人员的代表组成,但教授必须占总人数的半数以上。
至此可见,把教授的“治校”加注引号以区别于校长的治校是有必要的。作此说明后,以下不再专门加注引号。回到教授治校内涵的本题,我们知道所谓治校即管理大学。而管理则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概念,它包括管理者对组织目标的设定及根据这一目标对该组织系统所实施的组织化、制度化、程序化的一系列社会实践活动,尤其是获得各种资源并合理配置使其充分发挥作用、提高效益的活动。从管理的过程看,其包括规划、决策、组织、资源配备、指挥、控制等等;从管理的内容看,其包括人、财、物、信息、时间等资源的分配及其有效利用等等。对大学这一从人员到任务都十分复杂的综合性学术组织而言,其管理就更非易事,非以教学、科研为其主职的教授所能担承。因此,教授治校有其确定的意义:其一,教授治校是个限制概念,不具有如校长治校那么宽泛的治校即管理大学的外延,其治校的内容通常限定在对重大学术问题进行参与决策的范畴,如学术政策的确定、学术规划的制订、教授的晋升和聘用、学位的授予、课程的设置调整等等。一般而言,在院系一级学术事务决策中,教授的权力比他们在大学一级的学术事务决策中表现得更充分;其二,教授治校其“教授”为一集合概念,即表示教授团体而非个体。因此,所谓教授治校并不意味着任一作为个体存在的教授有治校的权力(尽管他享有学术自由及治校建议的权力),而是对教授团体必须管理大学的强调,如教授会等。这与大学校长有权作为个体管理大学有着根本的区别;其二,教授治校多为参与治校而非决定治校。在理事会、董事会、评议会、校务委员会等大学的决策机构中,教授代表的声音都不是决定性的,相反校长的声音却是十分有影响力的,他们在很多大学同时兼有这些决策机构领导人的职务,如法国的理事会、日本的评议会、中国的校务委员会的最高领导人均由校长担任。同时,诸如教授会、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且不说有些国家诸如法国、中国等其本身就是一个咨询机构,即便它是关于学术政策制定的决策机构,在一些国家的大学其校长也参与其中,甚至担任要职,如日本的教授会等。
基于上述讨论,教授治校的内涵基本清楚,即教授参与大学学术事务的管理及学术问题的决策。但教授治校究竟达到什么程度,不仅因不同国家而异,而且因不同国家的不同大学、同一大学的不同时期而异。譬如,在美国哈佛大学的所在地坎布里奇就流传这样一种说法,即普林斯顿由董事会掌权,哈佛为校长掌权,而耶鲁则是教授会掌权。这与人们通常以为美国大学的管理模式并未接受欧洲古典大学教授治校之影响,而倾向校外人士即董事会治校的常识不完全吻合。这使人不由想到大学多样化的特征,不同的大学有不同的治校方式,即使在同一国家也没有统一的模式,这或许也是大学多样化的原因之一。譬如,伦敦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由校内外人士组成的董事会和理事会,这不同于剑桥大学完全由教授组成的最高决策机构评议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教授治校不论其治的范围和程度多大多深,但作为一种最早源自巴黎大学的治校理念,它已被世界各国大学广泛接受并成为一种历史悠久的大学管理传统影响着后世大学的运行方式。随着教授在学校地位和作用的与日俱增,教授治校作为校长治校的重要补充,其受到校长的更加重视亦为必然。
二、教授治校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如同大学作为历史最悠久的组织存在了近千年一样,教授治校作为大学管理的一种传统模式也存在了数百年的历史。按存在必然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的逻辑,教授治校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说都是有其基础的。
理论的基础当然还要从大学组织自身属性来分析。伯顿·克拉克指出,只要大学仍然是正规的组织,它就是控制高深知识和方法的社会机构、学术组织。就大学而言,我们所说的知识通常包括学科内容、思想方法及理智技能,如专业知识、人文知识和方法知识,是个广义的概念。而作为大学基本材料的高深知识有其显著的特征。首先,它具有专门化的性质。大学其实就是由若干学科专业组成的,这种专业日益增多的现象已成不可阻挡的趋势。其二,高深知识的自主性程度越来越高,即专业与专业之间的距离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知识领域表现出内在的深奥性和固有的自主性。其三,高深的知识已成为一项永无止境的工作并成为学术组织得以发展的重要保证,而完成探索未知世界和不确定事物,以及促成每一专业部门跨越自己的专业界线,进入目前尚未标界的领域的每一步,则必须赋予教授对学术发展的充分发言权、决定权。第四,高深知识具有继承性,即各门学科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一门学科的创设甚至需要几代人的努力。因此,每一学校都有其知识传统,即思想范畴和相应的行为准则。作为人类思想精华和文化遗产,无论其以知识的面目还是以学术文化——思想观念、学术信念的形式出现,都具有永恒的价值,并会传承下来影响后人。最后,高深知识的传播及创造活动(即学术活动)的划分和组合有两种基本的方式:根据学科进行划分和组合及根据院校划分和组合,由此产生学术组织的层次:大学及院、系。这些综合性的学术组合体一方面把不同学科专业的专家学者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又把专家教授及为保证学术活动正常进行的服务和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学生维系在一起,在这样一个学术共同体中,起主宰作用的是学科,失去了学科的凝结作用,就无所谓学院、学系、讲座、研究所以及大学本身。因此,从大学内部而言,学科发展成为大学最基本的操作方式和支配力量。学科的重要性不仅表现在以知识的形态影响学院及大学的学术进展,而且以学科文化的形态影响学院和大学的学术信念的确定和学术准则的规范。学科的力量来自高深知识的价值,但学者教授则是产生和控制高深知识的源泉和载体。因此,布鲁贝克认为,教授应该广泛地控制学术活动,因为他们最清楚高深学问的内容,因此他们也就最有资格决定应该开设哪些科目和课程以及如何讲授,他们最有资格决定谁有资格学习高深知识,谁已经掌握了知识应获学位,以及谁有资格成为教授。综合上述关于高深知识特征的分析,可得结论:大学是由高深知识及其集结——学科主宰的,而高深知识及学科又是由教授、学者主宰的。依此推理,教授自然成为大学这一学术组织发展的决定力量。因此,教授治校的理论基础得以成立。
实践的基础问题从管理的角度切入比较容易理解。国外曾有学者试图把大学视为非科层组织进行考察研究,这样的视角使得校长似乎应该认为其面临的目的模糊、权力模糊、经验模糊、成功模糊均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其实,真实的大学是绝对不能拒绝科层性组织的理由就是它有明确的分工和等级。在大学内部:从学术体系分,横向结合的单位为部类(Sections),纵向的联系为层次(Tiers);从行政体系看,横向的区分为部门(Sectors),纵向的区分为等级(Hierarchies)。即便是以知识领域为出发点的学术体系的区分,“为了完成任务每一个层次都引伸出了下层结构”,[1]一般大学通常有大学、学院、学系(讲座,研究所)三个层次。这些层次,其纵向不仅有学术的联系更有行政的联系,这实际上就是一种等级关系。但相对其它组织,大学内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层次要少得多,上级层次对下级层次的控制也相对较弱,各层级都有各自必需的学术权力以确保自己行动的独立性、正确性。然而,不管怎么说大学仍然是需要层次管理的组织,否则我们无法想象它如何把那么多有独立思想、富有知识和自主行动要求的教授聚集起来并且目标一致地高效运作。毫无疑问,组织的科层制至今依然是适合大型组织的最有效、最稳固而且是最自然的管理方式,合理运用该制度,同样可以释放人的能量,激发人的创造力,提高人的士气并使组织运行正常化。但不可否认的是,科层制在带来可观的管理效率的同时,确实会滋生官僚主义及行政权力过大的问题。而这既违背大学发展的内在规律,又为大学之主体——教授所不能容忍。要知道诺贝尔物理奖得主温伯格曾说过:“在大学里专家和研究者是皇帝”。[2]话虽说大了,但教师的主体地位是不可小视的。此外,科层管理目标的过分明细性与大学学术目标的宽泛性也不甚兼容,科层管理方法缺乏对自主管理的吸纳,与大学必须依靠教授的力量来制订学术政策、规范学术活动也格格不入。因此,对大学这样一个特殊的组织,其科层管理的方式必须进行较大的改革,以使它能充分发挥和运用教授的主观能动性和智能,以满足教授学术自由、学术自主的要求,体现大学的学术性和既按目标管理又按民主管理的灵活性。而教授治校是将科层权力与学术权力合理平衡的有效途径,此即教授治校的实践基础。
三、教授治校理念对校长治校的影响
随着国家和社会对大学地位和作用的日益重视和依赖,大学自制的权力必然会由于国家和社会更频繁的接触和介入大学而相对削弱;此外,大学自身规模的膨胀和内部事务的日益增多,导致了大学尤其是巨型研究大学管理的复杂程度大大提高。大学存在的宏观和微观环境的这样一种变化,使西方中世纪大学教授治校的传统失去了往日的辉煌,其自身的局限性也日益凸显出来。譬如,尽管由于大学复杂的学科和科层组织交叉的内部结构,使教授本身就隶属于两种完全不同形式的组织,但他们的精力和能力所长却难以同时兼顾两种组织的不同责任,即难以兼顾学术和管理工作,一些学有造诣的教授更愿意心无旁骛地把时间和精力集中于自己的学术工作:此外,教授参与决策往往缺乏全局观和长远性,他们考虑问题的视野和角度容易受到自己学科专业的局限,再加上没有治校的经验和缺乏对学校整体发展的了解和思考,难免就事论事;再者,双重角色使他们在决策中容易处于两难境地,在维护学术自由和忠诚学校的选择中,他们更有倾向前者的可能,这对强调管理效率的治校是不利的,等等。正是上述原因的存在,包括欧陆大学在内教授治校整体上也呈式微的趋势,即教授权力不再像中世纪大学那样在大学管理中事事都起决定性作用。譬如,在法国大学的理事会中,教授代表只占这个由校长主持的最高权力机构的40~45%。
但是,教授治校在大学演进中的所谓式微是相对教授曾权极一时而言的,并不同于教授放弃或无权治校。相反,各国大学的校长尤其是名府名校的优秀校长无不重视教授治校的作用,他们对教授治校理念的接受并付诸于治校实践的最好体现,就是对教授的权力——学校权力的认可、尊重及自觉地建构和发挥其作用。根据管理理论权责统一的原则,对责任的承担必须有相应权力的配套,即有效的管理需要权力的保障;而组织行为科学承认,任何管理者都有权力倾向,其管理积极性很大程度也来自权力。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具有首席行政执行官和学术领袖双重身份的现代大学的校长,尤其是有自己明确办学理念和强烈政绩意识的校长是有权力渴望的。他们希望通过权力的拥有而确保自己治校目的的达成。这类校长对大学性质有比他人更深刻的理解,因此即便是强势校长也注意到了必须给予教授充分管理大学的空间。譬如对美国及中国大学而言,教授治校就是校长推动的结果。
美国最早的一批大学都是沿袭剑桥等英国古典大学传统的产物,如哈佛学院(1636年)、威廉·玛丽学院(1693年)、耶鲁学院(1701年)等。但它们在管理模式上都与中世纪大学的教授治校大相径庭,董事会作为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着学校的财政、财物和校务的管理及校长的选任等。然而三百多年之后,教授治校却成为美国大学民主治校的一大特色甚至比欧陆大学更凸显其作用。究其根源,有耶鲁数任校长率先推动的作用。1795年蒂莫西·德怀特(Timothy Dwighi,1795~1817年任校长)作为耶鲁学院的第八任校长执掌耶鲁,尽管他是一位有非凡才干又非常自信且不乏发号施令习惯的校长,但他在欧洲大学教授治校理念的影响下,利用校长的特权指定了三名教授组成教授会,以期能与之共商学校大事。其后,教授会的成员之一杰里区亚·戴(Jeremiah Day,1817~1846年任校长)成为德怀特的继任,他把教授视为可以信赖的朋友,凡学校管理之人事均与教授们商量。而西奥多·伍尔希(D.Woolsey,1846~1871年任校长)则在自己的任期内努力把教授会作为一种制度固定下来。经七十多年三代校长的努力实践,教授治校获得了董事会的承认,成为一条校规。到了第十三任校长亚瑟·T·哈德利(Arthur T.Hedledy,1899~1921年任校长),耶鲁已是以“教授会立法,校长同意,校董事会批准”[3]为管理模式的极有影响的大学了。教授治校这一信赖和尊重教授的民主治校、民主管理方式的运用,不仅提高了教授的地位和威信,使他们有职有权,而且增加了教授对学校、对学生的责任感,激励了教授充分发挥自己才干和能力为学校发展服务的自觉性,他们通过自我道德修养的重视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使学校的声誉曰增。受耶鲁重视教授会作用的影响,哈佛大学的校长们从19世纪20年代起也逐渐迫使校董事会把部分学术管理的权限下放给教授团体,并仿耶鲁开始建立教授会。至1915年,美国成立了大学教授协会,教授治校的地位进一步巩固,并成为美国大学普遍接受的一种治校理念,教授治校的体制也因此形成。由此导致的结果如斯坦福大学校长卡斯帕尔所言:“各校正在令人难以置信地分权。安排课程和聘教师的权力已不在大学校长手中,而由各系和各学院决定。”因为,“我们的立足点是专家取舍”,而“人们认为这一现状是由自然法则决定的”。[4]普林斯顿大学从威瑟斯庞校长(1768~1794年任职)起就企图建立“参与和服务”的学校管理传统,以形成全校师生都能为整个学校负责的精神。但民主治校、教授治校传统的形成却是其第十四任校长约翰·希·本(John Hibben,1912~1932年任职)教授任校长二十年间的作为。他将原属于校长的许多权力下放给系主任和教授,他不仅促成更多的教授进入董事会,而且成立了一个由教授组成的三人委员会参与学校的领导。三人委员会由教授选举产生,其职责不仅包括协助校长在教学管理方面进行重大决策,同时为教师的利益代言,这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的办学积极性,从而使普林斯顿大学以出色的教学和科研跻身于美国最优秀大学行列。
在中国,推行教授治校贡献最大者首归蔡元培和梅贻琦两位校长。蔡元培先生在出任教育部总长的当年(1912年)就亲自起草并颁布了《大学令》。这份条理明晰、言简意赅、不足千字的官方法规对中国之旧大学的发展究竟起了多大的作用不得而知,但却充分体现了蔡先生对大学应有之性质、内涵、管理的深刻理解及其办学治校的洞烛之见。有实质内容的条款21条,其中4条为教授治校之规定。由此足见德国大学教授治校民主管理之理念对蔡元培的影响。该《大学令》规定:大学设评议会,以各科学长及各科教授互选若干为会员,校长为召集评议会之议长;大学各科各设教授会,以教授为会员,学长为召集教授会之议长。评议会职权为:审议各科之设置及废止、讲座之种类、大学内部规则,审查学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是否合格,以及教育总长及大学校长咨询事件;教授会职权为:审议学科课程、学生试验事项,审查大学院生属于该科之成绩,审查提出论文、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及教育总长、大学校长咨询事件。1917年蔡元培虽以强势校长架式执掌北大校政,但却努力践行了自己教授治校的理念,他不仅强调“北大校务,以诸教授为中心”,[5]“以专门学者为主体”,[6]并且先后组织建立了大学决策机构评议会、各学科层面上的教授会、掌全校行政人权和负责实施评议会各项决定的最高行政机关和执行机关,由于校行政会议由校长任议长,其成员由教授代表及以深孚众望的教授身份担任的教务长、总务长构成,从而使北大从校、系两级都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教授治校,开了中国大学教授治校、民主办学之先河。梅贻琦先生亦然,他并非清华大学教授会、评议会的首创者,但却是他从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上赋予了教授治校的真正地位,强化了清华大学教授会、评议会及校务会议的合法权力。他常说自己治校的秘诀就是“吾从众”,所谓“从众”并非人云亦云、毫无主见。恰恰相反,作为一校之长和“三会”之主席,梅先生的持重和有定使清华及西南联大的“三会”四方总是达到很好地协调。所谓“从众”即尊重教授,倾听教授和“三会”教授的真知灼见。故此,朱自清先生充满感情地说:“梅月涵先生是难得的这样一位校长……他使清华在这七八年里发展成一个比较健全的民主组织。同事都能安心工作。他使同事觉着学校是我们大家的,谁都有一份儿”。[7]教授治校,即把校长的相当权力交给教授,这不仅未削弱校长的威信,相反却使富有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的教授们更加尊重校长,并认识到自己作为学校一分子应尽的责任,这既是梅先生个人的魅力所在,亦是大学实行民主管理之效果。
解放后,我国大学不再提教授治校,其原因固然有体制方面的因素,亦有对教授治校内涵的模糊甚至误解的原因。但这并不意味我们已全部扬弃教授治校。因为,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依靠教师办学亦为新中国之主张,并在诸多有识有为之大学校长的治校实践中得以体现。典型者如政治家校长匡亚明先生,在吉林大学掌权时他为有效发挥教师在办学治校中的作用,明确规定校务委员会的常委会必须由知名学者教授组成,而当时吉大实行的领导体制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因此从权力看,昔曰校务委员会非今日校务委员会也。同时他要求在校务委员会下设分别由教授组成、由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任主任委员的教学工作委员会、自然科学工作委员会和社会科学工作委员会,分管全校的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和学报工作。到南京大学任党委书记、校长后,他又成立了由专家教授组成的人文科学学术委员会和自然科学学术委员会,分管文理两大学科的学术事务。目前,我国大学虽不设有决策性质的教授会,但几乎所有高校都设有咨询作用的学术委员会及各种专业委员会,从而说明专家教授参与治校的民主管理思想依然在我国大学具有影响并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但必须指出的是,关于是否赋予教授团体一定程度的学术决定权,有相当的校长还持怀疑态度。笔者在一项有关“大学校长的调查”关于“大学是否应当成立教授会(不同于咨询性质的学术委员会)以便形成和发挥学校权力在治校中的作用”的询问中,36.08%的校长表示“应当成立”,37.11%的校长表示“没有必要成立”,余者为不清楚是否应当成立。而同样的问题在教授及中层行政管理干部(多数为双肩挑成员)所作的反应却有不同,45.20%的问询者认为“应当成立”,25.20%的人认为“没有必要成立”,余者为不清楚者。由此说明,在我们的校长中,对教授的作用认识还是有限的,这种认识恐怕与他们对大学组织的性质尚认识不足多少有些关联。事实上,有相当数量的大学领导人是把学校当作非学术的机关或其它实体在运作的。因此,他们领导的大学就很难成为教授人才济济、优秀学子人才辈出的真正意义上的高等学府。
大学内部存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两种基本权力形式,似乎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共识。如果说学术自由是对学者个人权力的尊重,是给学者适当自主权的管理方式;那教授治校则是对教授团体权力的尊重,是给教授团体适当决策权的管理方式。严格意义上说,无论是学者个体的权力还是教授团体的权力,都属于学术权力的范畴。作为学术组织的最高行政长官,大学校长进行内部管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就是处理好以自己为代表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尤其是教授团体拥有的权力的关系。运用好这两种权力,使它们均能根据学校的使命和目标各得其所、各显其长、各尽其能、各司其责,以达到协调。我们知道,当一个组织同时存在两个决策或权力系统,其除具有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有利性外,亦有相互冲突、相互抵制的有害性。对校长来说,如何充分发挥学术权力的作用又不致于行政权力全局失控,确为校长有效治校必须解决的管理难题和面对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