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法律哲学批判的社会存在主义基础及其现实意义_市民社会论文

马克思法律哲学批判的社会存在主义基础及其现实意义_市民社会论文

马克思法哲学批判的社会存在论根据及其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社会存在论文,现实意义论文,哲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感性的活动”原则基础上的社会存在论:马克思彻底颠覆法的形而上 学基础的根据

以黑格尔为主要完成者的近代法哲学本质上是一种法的形而上学。就法的形而上学最 广泛的含义而言,凡是离开法的现实基础,只是抽象地、形式地探讨法权问题,即在现 实的经济基础之外去探究法权的终极依据的法哲学,都可以归入法的形而上学范围。近 代法哲学完全符合这一特征。因为,近代法哲学从主流上看,正是以形而上学为基础的 ,它分享了整个近代形而上学的成果,它的本质特征是形而上学、二元论以及普遍主义 。具体说来,近代法哲学以私有财产为既定的前提,从未批判这个前提,更没有否定这 个前提,它讲的法或权利只是市民社会和政治解放范围内的法或权利。因此,它所追求 的法权只是抽象的、形式的法权,并且把社会历史中产生的权利抽象化为“自然权利” 或“天赋权利”,把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暂时的权利抽象化为“永恒的权利”,把资 产阶级利己主义的权利抽象化为普遍的“人权”,最明显的体现了法的形而上学特征。

马克思的法哲学本质上是法哲学批判或法的形而上学批判。自《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开始,马克思主要着力于对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的颠覆。这种颠覆和瓦解的具体过程是极 为艰巨复杂的,综观《德法年鉴》时期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时期马克思对法的 形而上学的批判,可以说既取得了重大成果,又仍是未完成的。就主要成果而言,(1) 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在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上的颠倒,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法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的结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 出版社,1956年版,第251-252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 版,第121页。)从而为以后的法哲学批判确定了总体方向;(2)马克思严格区分了“政 治解放”与“人类解放”,并揭示了“政治解放”的“限度”,得出了“政治革命是市 民社会的革命”,“政治解放本身还不是人类解放”的结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 集》第1卷,第441、435页。)(3)借助于“异化劳动”概念,马克思揭示了私有财产的 本质,指证了私有财产决没有那种为国民经济学所认可的无限权利。在马克思看来,私 有财产既不是“自然的”,也不可能是永恒的,同样,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的法权也 不可能是永恒的;(4)尤其重要的是,通过对“本质的矛盾”的揭示和对黑格尔法哲学 的全部非批判性的分析,使马克思得出了法和政治国家的矛盾必须从“本质的矛盾”即 “市民社会自身的矛盾”中得到说明的结论,即“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 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 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 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

值得注意的是,“本质的矛盾”或“市民社会的内部矛盾”和“现实中的矛盾”,这 些“对象性的活动”的最初表达和发现,在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理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它体现出了马克思当时与费尔巴哈、黑格尔之间的可能界限,因为费尔巴哈 虽然看到了现实的人和感性的对象,但是没有看到“对象性的活动”,因此,他的哲学 不可能指向“本质的矛盾”或“市民社会的矛盾”,不可能通达历史领域;而黑格尔虽 然看到了“活动”的原则,承认对义和矛盾,但没有看到感性的对象,因此他把“活动 ”只是理解为“思维的活动”、把“本质的矛盾”直接归入“理念的自身的同一”;另 一方面,这些“本质的矛盾”、“现实中的矛盾”,即“对象性的活动”的最初表达和 发现,就为以后的“感性的活动”或“实践”原则的确立,为社会存在论的确立奠定了 基础,从而为彻底颠覆法的形而上学基础提供了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德法年 鉴》时期法哲学的一般批判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时期的市民社会的经济学解剖 成果,就不可能有后来的“感性的活动”原则及其基础上的社会存在理论,而没有这些 马克思就不可能彻底颠覆法的形而上学基础。

之所以说这些时期马克思法的形而上学批判仍是未完成的,是因为从总体上来看,马 克思这些时期的法哲学批判仍然是一般地依傍着费尔巴哈的立场,至少马克思还没有明 确意识到同费尔巴哈的根本区别。具体而言,《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 仍然是一般地采纳了费尔巴哈的立足点,即“共同体社会”或“人类社会”,作为“对 象性的活动”之“本质的矛盾”的说法,还只是从对象性的反思形式方面来阐发的,与 费尔巴哈之间的差别还只是隐蔽的差别;《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时期,马克思通过 对市民社会的经济学解剖,虽然对“对象性的活动”、“现实中的矛盾”的认识和对法 的形而上学的批判深化了,但是马克思当时仍未完全脱离费尔巴哈哲学的种种前提,马 克思批判法的形而上学的立场仍然停留在费尔巴哈所惯用的“类”、“类本质”、“异 化”等概念中。

由此可见,如果不确立“感性的活动”或“实践”原则及其基础上的社会存在论,马 克思就不可能从根本上与费尔巴哈以及一切旧哲学划清界限,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彻底颠 覆法的形而上学基础。质言之,“感性的活动”原则基础上的社会存在论,是马克思彻 底颠覆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的根据。

“感性的活动”原则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得到了系统阐 述。正是“感性的活动”原则或“实践”原则构成了新世界观即“实践的唯物主义”或 历史唯物主义的起源和基础,也构成了社会存在论的基础,换言之,正是“感性的活动 ”或“实践”原则的确立,马克思才找到了通达历史唯物主义的道路,也只有这一原则 的确立,马克思才能建立真正的社会存在论,并在此基础上彻底颠覆法的形而上学的基 础。就马克思法的形而上学批判而言,这种建立在“感性的活动”或“实践”原则基础 上的社会存在论,至少可以从以下相互联系的几个方面得到说明:(1)现实的个人、生 产劳动和物质生活条件;(2)“现实的个人”的社会关系;(3)感性活动的主体之矛盾的 客观实现过程即历史。质言之,“现实的个人、生产劳动和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关 系”、“历史”是马克思的社会存在论的主导性内容。毫无疑问,这些内容都只有在“ 感性的活动”原则或“实践”原则基础上才能得到阐发。从马克思的阐发中,我们可以 看到他彻底颠覆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的根据。正是在“感性的活动”即“实践”原则的基 础上,通过对现实的人及其活动和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关系”、“历史”的分析,马 克思对唯物主义历史观有了第一次较系统的表述,由此也表达了较完整的社会存在论, 即“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活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 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然后必 须在国家生活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 论产物和意识形态,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 ”除了用词精确度方面与内容的完备方面之外,马克思这里的表述与后来在《<政治经 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表述是一致的,即“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 必然的、不依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 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 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 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 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2-43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82-83页。)社会存在论本身的涵义这里无需多作解 释。值得强调的是,马克思这种社会存在论是完全根据“感性的活动”或“实践”原则 建立起来的,并为马克思彻底颠覆法的形而上学基础提供了根据。归纳起来,依据“感 性的活动”或“实践”原则建立的社会存在论,在马克思法的形而上学批判中的全部根 据或意义在于:第一,“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的原则,使马克思揭开了近 代法哲学的神秘面纱。在马克思看来,思想、观念、意识的产生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 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 往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包括法哲学或法的形而上学 ,都是人们的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意 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社会过程”, “个人所产生的观念,是关于他们同自然界的关系,或者是关于他们之间的关系,或者 是关于他们自己的肉体组织的观念”,“这些观念都是他们的现实关系和活动、他们的 生产、他们的交往、他们的社会政治组织的有意识的表现”。马克思从“社会存在决定 意识”的原则出发,就揭开了近代法哲学的神秘面纱,因为近代法哲学作为“意识”或 “观念”,本身是由近代的“社会存在”所决定的,是当时人们尤其是资产阶级的“物 质关系的直接产物”,即使近代法哲学形而上学化了,从而变成了对现实关系的“虚幻 表现”,那么这也是由于商品生产和交换、分工、法律的出现等“局限性的物质活动方 式”和“狭隘的社会关系”造成的。因此,马克思强调,思想、观念、意识都是人们的 现实关系、活动和交往的“表现”,“不管这种表现是真实的还是虚幻的”,“如果这 些个人的现实关系的有意识的表现是虚幻的,如果他们在自己的观念中把自己的现实颠 倒过来,那么这还是由他们的物质活动方式的局限性以及由此而来的他们狭隘的社会关 系所造成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9页。)

第二,“国家和法是从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 源地和舞台”、“市民社会是国家和法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的原则,使马克思最终找到了法权的现实的世俗的基础,从而破除了法的形而上学的基 础。马克思在“感性的活动”原则或“实践”原则之上建立的社会存在论,既为法的形 而上学批判寻找到了科学的支点,又为法的形而上学批判开辟了一条崭新的路径。马克 思立足于“感性活动”基础上的社会存在论,揭示了生产劳动、生产方式、市民社会是 历史的发源地和舞台,强调“以一定的方式进行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 系和政治关系。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 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社会结构和国家经常是从一定个人 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28-29页。)用《< 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话来说就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 必然的、不依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 的生产关系”,而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或经济基础,社会的经济结 构或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前者是后者的“现实基础”,“物质生 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法权关系的过程,也制约着法权观念 等精神生活的过程。这样,马克思就为法权寻找到了现实的世俗的基础,把法权关系归 结结为现实的关系,即物质生产关系或“物质联系”,从而揭示了法的世俗的起源和实 质,真正实现了法的“除魅”化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法”确实和宗教一样是“没 有自己的历史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1页。)马克思正是立足于 对法的现实的世俗的基础的分析,全面系统的批判了唯心主义在法权关系基础上的荒谬 论调,破除了“法学家”们的“从头脑中挤出来”的法的观念的幻想,尤其是批判了施 蒂纳等人的“意念是法的基础”的唯心主义观点。马克思指出,“法、法律等等只不过 是其他关系的一种征兆,一种发现”。那些决不依个人“意念”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 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法、法律的“现实基 础”,而且在一切还必需有分工和私有制的阶段上,都是完全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这些“现实的关系”决不是国家、法、法律创造出来的,相反地,它们本身就是创造 国家、法、法律的力量,国家、法、法律等等是否存在,正如它们能否被消灭一样,这 一点不取决于人们的意志,“如同他们的体重不取决于他们的唯心主义的意念或任性一 样”。(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7-378页。)这样,马克思最终与唯心主 义法哲学划消了界限,彻底颠覆了法的形而上学基础。

第三,“感性的活动”或“实践”原则基础上的社会存在论所包含的历史原则为马克 思的法哲学批判提供了重要根据。“感性的活动”或“实践”本身就包含着历史或发展 原则。因为现实的主体是感性活动的主体;是能动性与受动性的矛盾统一,这一矛盾的 客观的展开就是历史,就是对象性世界的改变和主体的活动相一致的历史过程,也是现 实的主体与对象性世界的现实活动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发展过程。因此,历史实际上就是 现实的主体在感性的活动或实践中所实现的社会关系或物质联系的过程和发展。历史原 则的真正引入,一方面为马克思分析法权的起源、发展的规律,为揭示法权消亡的条件 与途径提供了根据。在马克思看来,“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 矛盾”,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起初作为自主活动的条件的交往形式,后来却变成了 自主活动的桎梏,已成为桎梏的旧的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的新的交往形 式所代替,而新的交往形式又会变成桎梏并为别的交往形式所代替。正是生产力和交往 形式之间的矛盾过程,决定了法和国家的形成、发展和消亡。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 批判>序言》中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即“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 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 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 。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更”;(注:《马克 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3、81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83页。)另一 方面,历史原则的引入就为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精神提供了根据。在马克思看来,法哲 学是一种历史科学,随着社会的物质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上层建筑, 包括法哲学以及法权关系,都要发生变更甚至消亡。马克思站在“人类社会”或“共产 主义社会”的立场上对法权的批判和否定,都离不开这种历史原则。

概言之,建立在“感性的活动”或“实践”原则基础上的社会存在论,就为马克思彻 底颠覆法的形而上学基础提供了最重要的根据。这些根据主要是“社会存在决定意识” 的原则、“经济基础决定法”或“生产力和交往方式之间的矛盾过程决定法”或“市民 社会是国家和法的基础”的原则以及历史原则。如果考虑到“感性的活动”或“实践” 原则以及社会存在论和整个唯物史观是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尤其是在《德意志意 识形态》中才真正得到确立,那么可以说《德意志意识形态》就标志着马克思对近代法 哲学或法的形而上学批判趋于完成,尽管对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的最终完成还要持续一段 过程。

二、马克思在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理论中划清的两条界限

“感性的活动”或“实践”原则基础上的社会存在论,不仅为马克思提供了彻底颠覆 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的根据,而且由此也划清了与近代法哲学之间、与各种空想社会主义 者之间的原则界限。从这两条界限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对待法权的辨证态度 。

一方面,有了“感性的活动”或“实践”原则基础上的社会存在论,马克思就彻底颠 覆了法的形而上学的基础,澄清了法哲学的前提。同时,这也就决定了当马克思站在共 产主义立场上对法的形而上学进行批判时,必然划清与作为市民社会科学的近代法哲学 之间的原则界限。在马克思看来,近代法哲学与国民经济学一样,以近代市民社会即资 产阶级社会和私有制为既定的前提,而从未批判地考察这种前提,更没有否定这种前提 ,进而把私有制及其基础上产生的权利看成是永恒、普遍的权利,最终陷入了法的形而 上学。就这一意义而言,近代法哲学从未超出市民社会和私有制的范围,而唯有马克思 建立在“感性的活动”或“实践”基础上的社会存在论才能真正超出市民社会和私有制 的范围,因为它立足于“人类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对市民社会的存在基础即私 有制及其法权关系进行了批判和否定。因此,马克思的人类解放即共产主义目标确实有 超经济、超政治和超法权的性质。在马克思那里,共产主义革命作为对资产阶级社会 的生产关系与交往关系的扬弃,作为对私有财产的扬弃,必然使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自由”、“平等”、“权利”等所有法权体系走向消亡。必须强调指出,在马克思那 里,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作为对法权体系的批判和扬弃,或者说,共产主义之作 为超政治、超法权的性质,乃是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得以成立的原则高度,这也是马克思 的共产主义学说在任何时候都不曾降低过的原则高度。从《德法年鉴》时期政治解放和 人类解放的区分,中经《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共产主义之“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 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的基本理解,(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0页。)到最后《关于费尔巴哈提纲》和《德意志意识 形态》及其以后的著作中在社会存在论基础上对共产主义的历史必然性的论证,马克思 一直坚持着这一原则高度,尽管由于新世界观的实际进展的关系,这一原则高度和共产 主义的主题在表述的鲜明性和准确性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从人类社会或共产主义社 会的立场上来看,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及其共产主义目标与近代法哲学之间确实有 原则界限。马克思之为马克思的独特性之一,就在于他坚持了对法的形而上学的批判立 场,科学地论证了人类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作为超政治、超政治和超法权的理想。如果 我们放弃马克思对法的形而上学的批判立场,把马克思从共产主义的原则高度上降低下 来,那么毫无疑问,这必定会混淆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和共产主义学说与近代法哲 学的原则界限,也必定会把马克思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理论降低到近代法哲学的水平上。

另一方面,同样有了“感性的活动”或“实践”原则基础上的社会存在论,尤其是其 中所阐发“市民社会是法的现实基础”或“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原则和“历史”原则, 使得当马克思站在共产主义立场上对法的形而上学进行批判时,即对市民社会的私有制 基础及其法权体系进行批判和否定时,又必然划清与各种空想社会主义或“真正的社会 主义”之间的原则界限。这就是说,在马克思那里,共产主义社会并不是与现存的市民 社会和私有制抽象对立的东西,共产主义并不是一种纯粹的道德说教,相反,共产主义 之作为自我异化的扬弃,它跟自我异化走着同一条道路,共产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 然产物,是生产力和交往形式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共产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的条 件的学说。就这一意义而言,共产主义是必须有实际前提的,它又具有经济性质和必须 具备“物质因素”,而这些物质因素正是由现代社会、由现存的生产力和交往形式的矛 盾、由资本主义大工业本身,即由市民社会本身来提供。因此,马克思站在共产主义立 场上对法的形而上学的批判,对法权的否定又不是抽象的批判和否定,而是在否定的理 解中包含着肯定的理解:法权消亡的实际前提、具体道路和途径。一句话,就马克思在 共产主义立场上对法的形而上学的批判态度而言,法权确实是批判和否定的对象,但不 是无价值或无意义的对象。同样必须强调指出,马克思这种对待私有财产及其基础之上 的法权关系的立场和态度也是始终坚持的,它构成了马克思与各种空想共产主义的原则 界限。从《德法年鉴》开始一直到最后的成熟著作,马克思始终划清了这种界限。因此 ,如果我们放弃了马克思对待私有财产和法权关系的肯定或积极意义的理解的一面,那 么毫无疑问,这必定会混淆马克思的科学共产主义与各种空想共产主义的界限,也必定 会把马克思的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立场降低到空想主义的抽象的否定的水平上。

把握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理论或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理论中的两条界限,我们可以把马 克思的共产主义及其对待法权的辩证态度归结为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1)马克思站在 人类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的立脚点上,法权成为批判和否定的对象。共产主义革命作为 对资产阶级社会的生产关系与交往关系的扬弃,作为对私有制的扬弃,必然使在此基础 上发展起来的“自由”、“平等”、“人权”等法权体系走向消亡。共产主义是“自由 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一切公共权力 将失去政治性质。人类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作为人类解放的最高目标,具有超经济、 超政治、超法权的性质;(2)马克思对法权的批判和否定不是抽象的批判和否定,共产 主义和法的消亡必须具有现实的基础和前提,要有物质因素。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共 产主义的实现和法的消亡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因此,马克思在对私有财产及其基 础上的权利进行否定的理解中又包含着肯定的理解,法权是批判和否定的对象,但不是 无价值无意义的对象。就共产主义革命的实际运动和具体道路、途径而言,共产主义革 命又具有经济性质,仍然残留着资产阶级权利体系的“弊端”。这就是马克思对待法权 的辩证态度。

三、马克思法哲学批判理论的现实意义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马克思在“感性的活动”或“实践”原则基础上的社会存在 论,彻底颠覆了法的形而上学基础,并由此划清了与近代法哲学之间、与各种空想社会 主义者之间的原则界限。只有牢牢把握这两条界限,马克思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理论才算 真正得到了说明,也只有把握这两条界限,马克思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理论的现实意义才 能得到真正的揭示。那么,马克思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理论究竟有什么现实意义呢?进而 言之,当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究竟能够从马克思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理论中得 到什么启示呢?作为一种问答,归纳式的小结以下几点是必要的。

第一,走出法或权利的神秘殿堂,必须从存在于我国现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经济关 系中去考察法的关系。

马克思从市民社会的经济学解剖出发,在社会存在论和整个唯物史观的基础上揭示了 法权的基础和实质,最终颠覆了法的形而上学基础,揭开了法权身上的神秘面纱。从这 个意义上讲,马克思对法的形而上学的批判过程,也就是对法或权利的“除魅化”过程 。在马克思看来,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报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政治结构 和法权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辩的色彩”;法权的最深 厚的根源,存在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之中,存在于现实的人们的经济关系之中, 经济关系产生法权关系,法权关系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那些决 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 ”是国家和法的现实基础,法只不过是物质生活关系的“一种征兆”、“一种表现”; “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 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卷,第28-29、377-379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102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依照马克思的社会存在论和整个唯 物史观来审视我国现阶段的法权状况,我们也应该采取“除魅化”的眼光。说到底就是 要“经验的观察”我国现实中出现的“自由”、“平等”、“民主”等法权体系,根据 “经验”来揭示法权关系同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联系,走出法或权利的神 秘殿堂。这里主要有两层意思:(1)如果离开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 ,象改革开放以前那样抽象地谈论法权的消亡,拒斥一切法权关系,那么,这就把法权 “神秘化”了。其后果不言自明;(2)如果离开我国的具体国情、现有的经济结构和文 化传统,产生对法权体系尤其是对资产阶级法权体系的盲目迷信和崇拜,那么,这也是 把法权“神秘化”了,其危害也是我们应该警惕和避免的。要避免这两种对法权“神秘 化”的极端,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的社会存在论和整个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坚持马克 思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理论及其在法权问题上的辨证方法。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 的著名论断,即“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 化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仍然 可以成为我们今天的清醒剂。

第二,作为市民社会和政治革命范围内的法权,对于人类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而言确 实是不充分的,但并不是无价值的,因此,对资产阶级社会结构里发展起来的法权体系 ,必须实行“吸纳”和“超越”的双重任务。

从马克思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理论中所具有的两条界限出发,我国现阶段应该如何对待 资产阶级社会发展起来的法权体系,就有了一个较明确的答案。一方面,如上所述,既 然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对待资产阶级法权不是采取抽象的否定态度,而是承认 它的价值,承认资产阶级法权的“弊端”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 阵痛刚从资产阶级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在明显低于马克 思当年设想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对待资产阶级法权体系更不能采取抽象批判和 否定的态度。由于中国是在资本主义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未充分发展的背景下进行革 命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因此,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法权体系是在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 法权体系未获得典型发展的较落后基础上实行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法权体系。这种状 况以及发展生产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反对封建特权的任务决定在资产阶级 社会结构里发展起来的“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按劳分配”等法 权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立即走向消亡,相反,这些法权体系在我国很 长的一段时期内还有被“吸纳”的重要任务。另一方面,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性 质决定我们的政治制度和法权体系决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事业要求我们,对于在资产阶级社会结构中发展起来的“自由”、“平等”、“民主” 、“人权”等法权体系必须实行“反思”和“超越”。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如何,我 们都不可能简单地套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和法权体系标准,来作为建构中国社会主义法 权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据。换言之,中国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国情以 及历史传统决定中国的法权体系的建构以及整个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肯定不能走 西方的老路,即市民社会和国家二元分裂和截然对立的老路,而只能走一条国家与社会 、国家与个人、权力与权利、自由与平等之良性互动关系的路子。在市民社会和政治革 命范围内发展起来的法权,对于人类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而言确实是不充分的,但并不 是无价值的。因此,立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对资产阶级社会结构里发展 起来的“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法权体系采取吸纳与超越的双重态 度,从而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

第三,坚持法权的消亡和法权的发展走的是同一条道路的原则,对现实中的法权采取 辨证态度马克思在社会存在论基础上,通过对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的颠覆,完成了法或 权利的“除魅化”任务,走出了法权的神秘殿堂,划清了与近代法哲学之间、与空想社 会主义者之间的界限。对于我们今天的启示和现实意义而言,原则重要的仍然是马克思 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理论中的界限问题。把握好这两条界限,我们可以把马克思法的形而 上学批判理论及其对待法权的辨证态度归纳为:(1)既不能象近代法哲学家那样对法权 采取抽象的肯定态度,也不能象空想社会主义者那样对法权采取抽象的否定态度,法权 在共产主义的立场上成了否定的对象,但这种否定不是抽象的否定,而是否定之中有肯 定,是对法权的积极扬弃,这就是说,马克思对法权的批判并不是要我们回到“政治解 放”或“政治革命”前的特权社会;(2)马克思论证了超经济、超政治、超法权的共产 主义社会理想,但这种思想是必须有经济的前提和基础的,质言之,法权支配的世界相 对于共产主义社会而言是一个“异化世界”,但共产主义社会这个无法权世界并不是与 这个“异化世界”截然对立的另一个“彼岸世界”,相反,共产主义社会与这个法权支 配的世界存在着本质的必然的关联;(3)作为市民社会和政治解放范围内的法权体系对 于人类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而言确实是不充分的,但并不是无价值的,相反,“政治解 放当然是一大进步”,“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的范围内,它是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29页。)(4)法权的消亡是必然的,正如法权 的消亡必须有现实的基础和具体的条件途径一样,换言之,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 阶段上”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正如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 ”,“资产阶级法权”的“弊端”是“不可避免”的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卷,第10-12页。)如此等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马克思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理论及其现实意义归结为一句话,即 法权的消亡和法权的发展走的是同一条道路。因此,就当下我们对待现实中不断复兴的 法权的态度而言,也应该坚持马克思所给予我们的这个原则,即坚持法权的消亡和法权 的发展走的是同一条道路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各 种法权形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反对 特权,保障人民的合法财产以及自由、平等的权利;另一方面必须注重大力发展生产力 ,加快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即进入无法权的社会创造条 件。

马克思在社会存在论基础上,彻底颠覆了法的形而上学的基础,划清了与近代法哲学 之间、与各种空想社会主义者之间的原则界限,完成了法权的“除魅化”任务,揭示了 法的本质、法的发展规律及法的走向消亡的必然性和具体条件、途径,真正实现了法哲 学的根本革命,从而为我们留下了丰富的哲学遗产。“法权的消亡和法权的发展走的是 同一条道路”,这是我们从马克思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理论中得出的必然结论,也是它对 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大启示。

收稿日期:200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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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法律哲学批判的社会存在主义基础及其现实意义_市民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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